征信系统建设

2024-08-01

征信系统建设(精选8篇)

1.征信系统建设 篇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构建具有惠州特色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运行机制,根据《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153号)、《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惠市委办〔2012〕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有效整合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具有惠州特色的“一库一网两平台”信用信息综合系统,建立可持续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长效机制,与市网上办事大厅及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为实现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全社会统一联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应用主导。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部署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同步建设各县、区联合征信系统,以政府部门的应用需求为主导率先开发应用系统,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形成“一处守信、处处方便,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联合奖惩机制。

(二)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着重加强对信贷、纳税领域信用信息整合和应用,开展中小微企业、重点人群、特定农户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点带面,分步实施。

(三)开放兼容、规范安全。逐步完善信用信息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应用与共享规范,建设具有惠州特色的、开放的、可扩展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从信息采集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做到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

三、建设目标

(一)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集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分散在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和个人等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形成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基础数据,为建立开放的、可拓展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支撑。

(二)打造多信息系统的联合征信网。对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和个人为主的涵盖多个信息系统的联合征信网,全面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效能,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1.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合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环保、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信用记录,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重点整理、发掘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与深莞惠一体的“评信通”等融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并为政府监管、融资避险和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服务。

2.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检验检测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新闻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为切入点,依法依规汇总整理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个人信用信息,探索建立流动人口信用档案,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社会和经济交往等领域提供信息参考,强化个人守信自律。

3.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评级系统,重点为涉农金融服务、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提供信息支持。

4.其他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集中的优势,针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信用主体,研发信息系统,满足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息需求。收集整合政府守信践诺信息,探索开展政务诚信信息系统建设,为行政监察和审计,以及人大、政协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信息平台。

(三)搭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及信息统一发布两个平台。在现有的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的基础上扩容升级,使其成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库采集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桥梁,以及联合征信网向政府内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渠道。与现有的电子政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整合,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对外发布平台,形成面向社会公众的信用信息发布、提供信用服务、受理信息异议和开展信用宣传的权威窗口。

四、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制订《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第一期)》。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部署,制订《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第一期)》,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结构及建设模式、各应用系统的建设需求及功能模块,联合征信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要求等。(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及技术标准规范。收集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分批编制市联合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目录,拟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及个人信用标准体系,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编办、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单位配合,2012年10月20日前完成)

(三)收集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依照市联合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分批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经信、外经贸、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社会保障、公安、法院、人口计生、林业、农业、民政、编制、扶贫、仲裁和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和个人等主体的信用信息,分批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采集整合企业的信用信息,重点采集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市工商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外经贸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2.个人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检验检测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新闻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信用信息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旅游局、房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流动人口管理局,惠州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保险业协会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3.事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采集整合事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入库。(市编办牵头,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采集整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用信息入库。(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5.特定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按省的统一部署,依托村委会直接采集农户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特定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特定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政府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组织系统开发及信息平台改造。进一步完善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全程电子自动化采集。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和调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信息和个人系统的开发和调试,以及信息发布平台的整合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建立信用信息报送考核机制。制订《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征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以及数据报送、更新和修复的责任,建立征信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信息报送的全面、准确、及时。(市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六)制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制订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制度、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制度、市征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和整合、共享和披露、发布和查询等行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救济制度,明确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信用修复方式、异议处理流程及司法救济措施等内容,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市法制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制定信用信息应用考核办法。制定信用信息应用考核办法,明确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及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公务员聘用等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实施信用分类管理。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积极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和扩大信用市场需求。(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法制局配合,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2年9月至10月)

调查了解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分布情况,学习考察国内外征信系统建设经验,组建国内一流的专家团队,为我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出谋划策。编制《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第一期)》,制订统一的共享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频率。启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二)建设阶段(2012年11月至12月)

根据《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方案(第一期)》,组织业务人员编写系统开发需求,技术人员编写应用软件系统,构建系统硬件和网络设施,完善软硬件运行环境,实现系统数据库与各职能部门数据库互联互通,与对外发布平台对接,实现首批信息采集加工,并开始在信用惠州网发布信用信息。

(三)应用阶段(2013年1月)

各行业和部门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利用电子化、自动化技术手段,通过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自动向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并通过对外发布平台,向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及社会各方提供信息服务。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社会经济交往中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向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基础信用信息,为其信用产品深加工提供支持,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责领导机构。成立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联合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要切实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牵头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充分认识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高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借助“外脑”。聘请国内一流的专家、学者,指导、参与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联合征信系统,打造诚信惠州出谋划策。征集社会各界对我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的意见建议,吸纳有益建议运用到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中。引入专业机构参与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熟悉市场的信用管理队伍,为我市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提供保障。

(三)严格技术规范。加快政府各部门政务管理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安全保障平台,构建现代化、电子化、自动化的信息采集、交换机制,减少因制度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系统信息失实或报送中断,实现系统长效运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制度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加强信息标准化的研究与制定,积极推动信用信息标准的应用与实施。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引进信息管理技术人才。支持征信机构的技术创新与产品研发。

(四)加强督查考核。健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各单位落实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评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充分利用市委巡视督导组力量,以及推行领导挂点督导机制、领导问责制度和领导包项目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应有成效。

2.征信系统建设 篇二

一、农村征信平台的设计思路

农村征信平台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 系统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和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信用信息指标体系, 建立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 搭建起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提供农村信用状况的统计和查询服务。

农村征信平台主要包括数据管理、信用查询和统计分析3大功能模块。其中, 数据管理模块主要负责采集、加工和存储农村信用信息;信用查询模块主要负责查询和展示农户和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各项信用指标;统计分析模块主要是通过设置机构、地区、时间序列等统计分析指标, 帮助使用者得到统计分析结果。系统的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

系统部署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心机房的2台HP服务器上, 各涉农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已建成的金融城域网和网间互联平台接入该系统。该网络接入模式更加方便、经济和安全。系统的部署结构如图2所示。

二、农村征信平台的系统架构

农村征信平台的建设采用了MVC设计模式, 表现层、业务逻辑层、持久层3层架构, 充分利用RIA的强大界面交互能力和瘦客户端等特点构建B/S模式的农村征信平台。其中, 表现层采用JSP实现, 业务逻辑层采用Spring实现, 持久层采用Hibernate实现, Spring IoC (Inversion of control) 容器实现了层与层之间的松散耦合, 在农村征信平台的实现过程中适当地将应用程序分层, 能极大地提高应用程序的伸缩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可重用性等性能。

农村征信平台以JSP技术为基础, 并整合Spring, Hibernate等框架, 实现了Web应用的分层设计。系统的整体架构如图3所示。

三、实现农村征信平台的关键技术

农村征信平台服务器端的开发采用了Java EE技术, 并整合了Spring和Hibernate等开源框架, 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可移植性。程序首先定义相应的实体类, 然后通过Hibernate的ORM (Object Relation Mapping) 机制生成对应的表, 接着定义相应的服务类, 通过Spring的IoC机制依赖注入, 并由Spring的拦截器给Hibernate加入自动事务处理功能。

为了在Spring中集成Hibernate, 需在applicationcontext.xml中配置相应的bean:

四、农村征信平台建设的主要特点

(一) 信息数据可靠。

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农村征信平台建设, 从组织实施、信息数据的确认, 到征集、更新等多方面支持体系建设, 保障了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二) 指标体系科学。

根据先期的深入调研, 结合实际整合了基础信息和重点经济信息, 建立相应的信用指标体系, 特别是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等“三权”信息的纳入, 体现农户权益, 符合金融机构需求, 有效推进重庆市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改革。

(三) 系统功能齐全。

农村征信平台整合指标体系信息, 建立数据管理、信用查询、统计分析等3大功能模块。统计功能的加入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 提高地方政府管理效率, 为相关决策提供切实依据。

五、成效

3.征信系统:在挣扎中成长 篇三

十年漫长而复杂的博弈

其实早在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此后,各地纷纷投入人力财力成立省级、市级信用办,并积极建设区域内征信数据平台,有的地方为此投资过亿。

在中央层面,不仅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征信中心,并于2006年开始运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也在充实征信数据的同时,争夺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权。

不过,央行在这场争夺战中无疑具有天然优势。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副主任蒲小雷向《中國新闻周刊》分析认为:“第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征信体系实际上主要是为银行金融业服务的。第二,央行得天独厚的业务渠道,本身就建立了对企业信贷的相关记录和个人信贷的记录。”而这些记录,别的部门和机构是不可能享有的。所以,将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交由央行统一整合,显然比这些部门重新整合央行数据更加可行。

对于信用数据的输送,尽管一些部门对央行提供的是有偿性服务,但事实证明,这个选择确实行之有效。据央行征信中心网站上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

早在2002年,央行牵头组织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组”便开始了《征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但时至今日,这部规范性文件历经十年仍然未获通过。

据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介绍,国务院法制办金融财政法制司的一位负责人曾在多个场合反对《条例》出台。

至于反对原因,林钧跃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说,整个征信行业在当时产值只有3亿,实力薄弱,而《条例》以监管为主,缺乏向企业倾斜的相应政策,那位负责人认为立法考量不妥当。“弱小的行业就应该扶持,通过法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林钧跃解释说,“所以争议之一是,要管,还是要立一个促进法。”

2009年10月,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迅速在征信行业引起极大反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征信中介机构从业人士指出,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央行征信中心地位十分特殊,其既作为征信业务参与者,又作为征信业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值得推敲,就好像一个人在比赛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此外,当时的征求意见稿镶嵌了太多内容。林钧跃说,“把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统统放进去,它就成了大杂烩。”而且行业不同利益不同,如果把它们全部归纳到一个法律框架内,必然会产生复杂的利害关系,引发矛盾。

以上两点在业界形成众多修改意见、反对意见,这些声音推迟了《条例》的出台。直至今年7月,修改后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布。与前稿相比,修改稿弱化了央行的“双重身份”,并且在行业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方面相对温和,原则性规定居多。

失信成本远低于守信成本

事实上,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针对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即便《征信管理条例》在不久的将来获准通过,对于征信业务,我国仍然缺乏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在规范征信业务方面,成熟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美国的相关配套法律有17项,后来废除1项,现在有16项”,蒲小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中国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大家就都可以违法,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

法律缺失可谓中国征信业难以良性发展的一大症结。当没有规则圈定哪些信息能够作为数据来源进行采集、分析、发布,哪些信息不能时,人们就会利用法律真空,通过灰色途径获取信息。

在企业征信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对商业机密的不同界定引发出许多问题,比如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将其认定为商业机密,而在中国,它往往属于不公开范畴。事实上,很多信用中介机构都在从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偿获取此类信息。但是,政府职能部门手中的数据是否真实精准,值得商榷。

个人征信业务对于外界法律环境是否完备更加敏感。在我国缺乏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随意滥用至关重要。为此,央行征信中心强势介入个人征信业务领域,并很快形成垄断地位,导致个人征信行业的衰颓枯萎。原本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私营信用中介机构逐渐失去发展空间,几乎消失殆尽。但这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在没有其他机构参照比对的情况下,如果央行的信用记录错了,又有谁能证明、纠错?所以,“在两难之间必须进行选择,也要掌握好一个度。”林钧跃说。

4.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论文 篇四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中国银行等1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海等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该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信息,并将个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汇集到其身份证号下。目前,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纪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经过数年的摸索,我国各部门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方案与模式。

该模式类似于欧洲模式,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导机构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两大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由人民银行筹建专门的征信机构进行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依靠人民银行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减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国建立起数据库,缺点是容易使人民银行对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垄断。

二、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征信体系建设模式选择不清晰

由于我国缺少类似美国联邦委员会这样专门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使得全国征信系统建设缺乏协调行动,建设步伐迟滞。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主导权和建设模式,各部门都在争夺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权,建设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将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2、法律体系建设落后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统顺利建设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实现,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3、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

由于技术标准不统一,使整个信用体系的数据可信度下降,各体系之间的数据交换成本增加,降低了信用数据的使用效率。

4、信用文化环境不健全

社会总体信用意识虽有提高,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信用文化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信用服务需求不显现,新闻媒体对信用宣传的力度也不够。在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方面,我国现在只有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少数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信用管理专门人才匮乏。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实现思路与建议

1、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

征信立法是征信建设的核心,是确保征信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征信立法,社会信用活动及征信建设就会失去标准和规范。发达国家170多年的征信发展史证实了征信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6部之多,内容涵盖了征信建设的各个环节。,采取的方式是先发展后立法,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法》。界定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范围,确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条件,区分信用数据失实与信用数据造假行为,建立可行渠道使失实信息可以得到及时更正,同时制定对信用数据造假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既是隐私就拥有隐私权。而现有个人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中,哪些是公众信息,哪些又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因而,隐私权保护,成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引人关注的焦点。

(2)建立广泛社会联防。社会联防由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公共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使失信者或者信用记录差的人,在信用消费、贷款、求职等诸多方面受到制约,促使个人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并尽量避免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交易,从而提高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对信用的需求与积极性,提高社会使用信用的意愿。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3)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用制度相冲突的部分得到协调和统一。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

(4)加大执法力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治特色鲜明是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整体的法制观念正逐渐形成,这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加强形成动力,从而对淡化执法过程中的人为色彩、加大具体执法的力度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

2、强化央行管理职能,营造良好的协作环境

要不断强化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与社会各部门可随时在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的信息库中查找到自己所需的个人信息资料。虽然国务院授权央行管理征信业,但相关部门同样掌握着大量的信用资源。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着相应的信用活动,并且出台了很多具体的和信用相关的管理规则与实施办法。这种自然形成的信用管理职能与分工,尽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但其负作用不可小视:即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又无法全面整合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社会对信用的重视,以及征信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央行进一步统一或协调组织,负责起全国信用管理的统筹安排。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的监督和规范。

同时,建议成立“中国征信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统一的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由于我国个人80%以上的融资及其产生的信用信息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的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库已经完全收录了这部分信息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国务院明确中国征信中心以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发挥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对全社会各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征集和整合。

3、加强信用标准化建设

所谓的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状况来看,征信体系标准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网络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二是信用服务标准。包括信用服务基础标准、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资质标准、信用服务设施标准等,皆在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用评估方法发展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从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两方面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评价。

4、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系统服务功能

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征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征信数据库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信用信息征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决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直接影响征信系统的功能发挥。现阶段,要不断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完善系统服务功能。一是要不断提升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水平;二是要以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为导向;三是在此基础上,向经济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信用和使用部门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库的查询使用范围,充分发挥数据库的服务功能;四是要积极推进数据库的标准化建设,为实现各部门、地区间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创造条件。

5、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

(1)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工作,要利用新闻、出版、教育、文艺、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意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给守信者以道德上的认同,予背约者以舆论上的谴责。诚信是现代化的社会标志,诚信建设应当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且成为全社会共奉的准则。

5.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问题研究 篇五

摘要: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扩大信贷、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次数明显增加,社会公众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本文结合山东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情况特点,针对目前个人异议处理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对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简化异议处理手续,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等有关建议,并为金融机构制定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相关操作办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关键词:个人征信 异议处理问题研究

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组织金融机构顺利建成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2006年1月16日正式运行以来,已经采集了全国5.6亿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8000万自然人与金融机构有信贷交易往来。该系统在扩大信贷、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作用。该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山东省辖内共连接各金融机构查询终端6500多个,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49.4万次,其中金融机构审贷、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和担保资格审查查询分别为275.83万次、177.91万次、40.83万次和 50.64万次。据调查,通过查询该系统,金融机构拒绝的个人信贷申请笔数占个人信贷申请总数的10%,为山东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由于个人系统与部分金融机构系统数据接口以及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等原因,造成部分个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对个人办理个人贷款等产生一定影响。对个人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的异议处理业务,将对系统对外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山东省个人异议处理总体情况

(一)异议数量的总量不大,但增长趋势十分明显。自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目前共受理个人异议查询8685次,收到异议处理720笔。相对于全省入库人数、个人信贷业务总量及查询总笔数来看,异议处理的数量处于极低水平。然而从其变动趋势来看,却呈现出明显增长态势。2006年全省仅发生异议处理216笔,2007年共发生504笔,已增长1倍有余(见图1)。

(二)异议类型保持稳定,但变化趋于分散。调查显示,造成异议处理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种:个人基本信息有误造成的异议、贷款还款信息有误造成的异议、重复记录或数据错误引起的异议、担保数据错误引发的异议、虚假贷款和担保引起异议,2007年,分别发生了59、276、98、87、200笔。

从各类型异议处理的数量变动情况来看,2007年较2006年异议类型的种类未发生变化,但异议处理的类型,从2006年的集中于贷款(含信用卡透支)还款信息异议和重复记录或数据错误异议,至2007年逐步趋于分散。如2006年贷款还款信息异议占全部异议数量的比例为58.8%,2007年至今下降为29.56%。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涉及异议处理相对较少,农信社则涉及较多。从异议处理涉及的金融机构来看,与农联社系统有关的异议处理数量高于各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山东省辖内少部分农村信用社数据开始上报,2007年开始,山东省辖内所有农联社开始全面将个人信贷业务数据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但由于农信社自身信贷业务系统的数据质量较差,加上接口程序尚不太完善,造成入库数据质量不高,也是导致2007年以来异议数量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滨州、东营、菏泽、临沂、潍坊、枣庄等地,涉及农信社异议处理均高达90%以上。

(四)异议处理的诉求以清除不良信用记录为主,亦有不少客户放弃进行异议处理的要求。从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异议事项的,因此为了不影响个人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提出异议处理的诉求也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为主。自2007年以来,也有相当数量的个人对查询到本人存在不良纪录后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理智,特别是对那些非恶意因素造成的不良记录,在了解了异议处理的方法和步骤后,绝大多数客户都采取放弃进行异议处理的要求,原因一是这种情况下由于违约事实存在且责任认定困难,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很小,而通过开具证明,走变通方式,银行一般都不予承认;二是异议处理过程相对较为麻烦,许多人没有精力来进行处理。

(五)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在异议处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客户的整体满意率却较低。针对个人异议处理工作,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施行了总分行推行的简易异议处理方法,并根据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力争积极、快速、稳妥地处理各类异议事项。但据了解,不论异议是否得到解决,异议申请人整体满意率低于40%,不满意的原因一般集中在异议处理环节复杂、解决周期较长,以及无法消除非恶意因素不良记录上。大部分异议个人认为即使异议处理已经解决,也已经对自己的信用造成了不良影响,耽搁了其办理信贷业务的时间,尤其是那些在责任认定上难以定性的异议,满意率则更低。

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投诉情况

调查显示,2006年以来,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投诉数量较异议处理数量相比较少,山东省17个市中,仅有2个市发生客户投诉个人征信系统现象,至今共发生投诉约10笔,均为以口头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客户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一类是对个人系统的数据质量进行的投诉。如对数据的更新不及时或数据存在错误较多进行投诉。由于目前各金融机构的数据更新是定期更新而不是即时更新,个人在一家银行归还个人贷款后,到另一家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由于归还数据信息还没有上报,造成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信息没有变更,影响其办理信贷业务,不得不到原贷款行往返开具有关证明;还有一些异议处理拖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解决,不但影响了其办理信贷业务,有的就连出国留学都受到影响,客户对此意见很大。另一类是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服务质量较差。对办理异议的客户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属于本机构的问题以基层无法解决为由进行推托,有的甚至直接将责任推到人民银行,使客户往返奔波,意见很大。

对于客户的投诉,从山东省内来看,目前人民银行通常分类进行处理,属于异议处理的通过规范的异议处理规程加以解决,并及时与有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联系,加快异议处理的效果和速度,确保异议处理及时得到解决。对于属于服务质量的问题,在耐心做好解释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反映和协调,使金融机构正面面对问题,并积极给予金融机构各种帮助,尽量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客户张某因贷款后连续出现逾期2-3天的不良记录,其认为这是银行通知不及时造成,并对人民银行产生误解,出现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对此,人民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大量的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使问题得到解决。

三、个人征信系统异议诉讼情况

自2006年至今,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均未接到有关个人征信系统异议诉讼。虽曾经有个别异议申请人因不满异议处理结果,宣称要起诉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但经过人民银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均未付诸实施。

四、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异议处理工作难点和问题

(一)部分金融机构责任心不强,影响异议处理的效率。通常来看,当异议发生后,异议申请人通常会找异议发生金融机构去进行核实,如果确属金融机构业务处理过程中问题,责任者比较明确,一般来说通过修改业务数据后重新上报,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客户也易理解。然而如果金融机构未发现问题,则异议产生的原因就会存在多种,数据上报环节、错误报文反馈、修改环节、征信中心处理环节等均有可能,加上部分异议处理拖延时间较长,基层金融机构尤其是一口接入的各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会在办理异议过程中推诿扯皮,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有的将责任推至其总行,有的干脆直接推到人民银行,致使客户无所适从,有的客户因此对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承担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产生误解。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相应地更加缺乏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极大地影响到了异议处理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非常不利于事实上的责任主体在今后能够及时查找、更正同类错误,致使同类异议的持续发生。

(二)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异议处理进展情况,无法对客户进行清晰的解释。对正处于异议处理过程中的异议申请,不论受理异议的是人民银行还是各金融机构,对于目前异议处理到了何种程度,无法获知准确信息。如人民银行向征信中心报送了异议处理登记表后(目前为在个人系统中进行异议登记),即处于一种消息真空状态,既无法明确答复客户何时能够解决,也无法获知目前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金融机构亦是如此。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授权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异议申请主体,均不可能每天去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来判断异议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在无法得到准确答复的情况下,异议申请人只能一等再等,又无法获知当前异议已经解决到了何种程度,当异议处理时间过长时,客户往往就会产生极大不满。

(三)异议处理周期较长、部分错误信息修改困难,致使异议申请人无法获得正常的授信业务,也是异议申请人易对异议处理不满的重要原因。目前虽然山东省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施行了总分行推行的简易异议处理方法,但异议修改工作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商业银行各分支行发现异议信息并核

实属实后,只能将情况上报总行,等待总行的修改,大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同总行的协调较困难,异议信息修改周期往往需要多个工作日,不能满足申请人及时修改的要求。如滨州市滨城区王某于2007年3月22日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于2007年5月10日反馈回复函,时间长达58天。

五、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异议处理各环节各部门的责任感。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不论是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无论是否为造成异议产生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负有积极协助客户解决异议事项的义务,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造成异议产生的主体,更要加大相应的检查处罚力度,督促其及时查找数据错误产生的原因,防范同类异议情况的再次发生。为提高异议处理服务质量,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及征信中心都应将负责异议处理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异议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异议处理子系统。为方便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异议处理流程进展情况的了解,建议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能够明确标注异议处理的进展情况,使异议受理人员便于对异议审请人进行明确的答复,提高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的满意程度。

(三)简化异议处理手续,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应进一步简化异议处理流程,缩短异议处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外,人民银行总行应对各商业银行总行异议处理工作做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各商业银行总行异议处理效率、缩短处理周期。

(四)不断加快数据更新频率,提高系统数据质量是减少异议处理事项发生的根本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规范操作和管理,加强接口程序的完善和运行管理,减少数据错报、漏报现象的发生,提高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前审查工作,提高个人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切实防范冒名贷款、担保现象的发生。加大对前台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防范数据错误录入。做好内部上、下级的沟通,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在贷后管理环节,要尽到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还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欠款,帮助借款人减少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征信中心也应加快数据更新的频度、速度,加大数据从产生、上报到入库间各环节的核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增加核查信息的手段,如:查询统计功能和按金融机构查询汇总余额等功能,便于各金融机构进行数据核对。

6.征信系统建设 篇六

一、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意义

(一)有助于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虽然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因素很多,但贷款机构缺乏可靠途径,得到借款人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借贷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状况下更是如此。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通过收集借款人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为他人担保信息,以及身份、职业和居住等个人基本信息,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异地、跨行负债水平,全面考察其综合负债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债人的家庭总体负债水平,综合评估其整体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不良负债状况,客观评价其还款意愿;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深入判断其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商业银行更加有效的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了放贷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银行业风险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国家更好的维护金融稳定。

(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更好的应对国际竞争

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到2006年我国的银行业将向外资全面开放,内资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全方位的竞争。目前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中资银行的主要客户和盈利来源是向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从国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看,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大型企业将逐步转向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和新的盈利增长点会逐渐转向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贷款。然而,目前中资银行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效率、风险控制手段和资产质量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银行。例如,美国信用卡的发行可以做到即时甚至预先发行、住房抵押贷款3日办妥、个人信贷不良率2%以下,而我国申办一张信用卡至少需要3周、办理住房贷款近1个月、不良率近年来逐渐上升。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成熟的征信体系,而我国几乎处于空白。翻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将方便商业银行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降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时所需花费的调查成本,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经营效率。

(三)有利于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

建设个人征信系统,降低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调查成本,根据风险程度合理定价,缓解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提高贷款效率,有助于扩大贷款总量和贷款范围,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点对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众所周知,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政府投资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但长期看,这种政策一是很难持久,二是投入产出的效益不高。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我国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国内需求的稳定扩大,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良性循环。在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时,要提高中低消费居民的消费能力,发展消费信贷,通过不断努力,逐步改变投资率偏高、消费率偏低的状况。”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将在制度和基础建设方面,为个人消费信贷长期、持续、健康的增长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确保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对拉美等国的研究发现,如果金融体制改革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融资服务的话,金融体制改革就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我国目前个人贷款面仍较狭窄,基本限于满足工作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购房、购车、就业和消费等,如何满足农村城市化造成的进城农民和国企改革带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融资需求,扩大贷款面,是我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挑战。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并积累信誉财富,有助于在没有物质抵押的情况下为个人提供“信誉抵押品”,可以为个人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方便。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历程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井于同年l2月中旬变现l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为3500万人。截至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目前,任何自然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或开立结算账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商业银行的基层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实现共享。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将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目前每天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已达到ll万笔左右,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缺陷

(一)个人征信业运作模式定位不清晰,面临市场与政府结合难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地方区域性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早于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上海、深圳模式选择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转的模式。人民银行组织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目前由政府出资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来源于商业银行,主要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其在发展模式定位上尚不够清晰。但无论是区域性是全国性,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叉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才不会破坏现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尺度很难把握。有鉴于此,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将面临市场与政府结合的难题。

(二)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

中国信用业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商业化运作的需要,不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三)科学的市场化的征信运作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专司个人征信的专业性征信公司主要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一家,由于征信公司占据了垄断地位,其运作机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影子。人民银行目前运行的个人征信中央数据库是由各商业银行无偿提供数据,使用上仅限于商业银行,且尚未进入市场运行。因此目前个人征信的市场竞争还谈不上,市场化运作机制更是远未形成。(四)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征信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执业技术和服务标准,从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均缺乏统一的技术、服务标准,行业整体尚处于粗放经营发展的阶段。

(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入库信息不够丰富全面,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目前尚处于推广、试点阶段,且也只从各有关商业银行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纳税信息、水电费、通讯费交纳信息等尚未采集,与公安、工商、法院、海关、税务的系统尚未联网,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还不够丰富和全面,覆盖率不高。同时由于目前各行都是每月向人行征信管理局报送一次数据,系统在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时效性方面无法做到实时更新,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真实情况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征信运行模式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数据信息互相封锁,开放程度不高,而且征信法制建设滞后,直接学习西方国家走市场化征信的模式难以在短期见到成效,适应不了我国当前对个人征信的紧迫需要。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及征信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联合型征信发展模式。政府主导,是指前期通过国家出资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中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覆盖国内的大多数居民,并保证信用数据的全面、准确、可靠。在数据的采集上,可以把采集银行信用信息作为起点,并逐步扩大范围。目前宜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全国数据库的建设作为政府主导建设的基础,因为人民银行有建立全国性企业征信数据库的成功经验,而且银行业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个人信息数据库最为规范,具备联合征信的数据基础。市场运作,是指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信用数据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健全时.考虑将个人征信系统的经营部分独立出来,成立国有控股的征信公司,允许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参股,并可考虑引进民营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提高我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同时也应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进入征信领域,鼓励中小资信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形成综合性、地方性和行业性征信公司并存的多层次的竞争格局,推动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征信管理局则专注于依法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做到行政与市场相分离,提高整个体制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信用管理局的职能,建立多层次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国际惯例来看,建立、发展和规范国家信用体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征信数据资源才能顺利实现。目前我国已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征信管理局,但其职能仅限于对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的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现有信用管理局的职能,扩大其管辖的范围,时机成熟时,再在目前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管理局或信用管理委员会。信用管理局(或信用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对全社会信用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国家的整个征信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征信公司信息产品的质量,使征信公司可以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良性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中国个人征信的效率和竞争力;制定个人征信业的行政规章。随着个人征信市场和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局可以进一步推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部分管理职能下放给行业自律组织,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三)建立合理的信用奖惩机制和和谐的社会信用文化

信用惩罚机制的建立采取法律主导的惩罚机制和道德主导的惩罚机制并重。个人征信法规的建立不仅仅是让失信者受到惩戒,更重要的是让守信者受益。因此,需要在建立合理奖惩机制的基础上,调动多方面的资源,从立法、宣传、教育、行政等多方面人手,开展信用方面的培训教育,将守信与失信的不同的后果深入到人们的道德观念中,通过法律与道德对信用的双重调节,引导并在全社会创建一种诚信的社会氛围,从而造就一种健康和谐的信用文化。

(四)成立行业协会,提升个人征信的行业自律能力和管理水平

为了提高征信体系的运行效率,真正做到行政与市场的分离,必须成立征信行业协会,将政府征信管理部门从具体的市场行为中脱离开来。征信业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协调企业征信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征信行业规划、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快信用产品的研发和标准规范的建设,开展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与国际征信组织和国内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加快个人征信专业人才的培训等。

(五)加快征信行业标准化的制定工作

征信业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在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刚起步且地方性与全国性征信服务机构并存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使各部门、地方性、全国性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能互联互通,既解决重复建设问题,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又避免限制征信机构的特色发展。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制定出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编码标识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

个人征信,已经越来越不再是一个十分个人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国,它开始成为一个公众的问题,成为一个金融体系面临的共同问题。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更多的中国人不得不以更高的交易成本进行交易,而且还要忍受更高的风险;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发达,也使得个人在最为继续金融支持的时候,得不到金融体系的信用支持,因为金融体系缺乏足够的信息进行风险的识别;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发达,也使得金融机构在开辟个人金融业务时彷徨不前,丧失了个人金融这个巨大的业务增长空间,而在目前的国际金融界,个人金融已经成为收益最为稳定的金融业务。因此,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宏观调控的基础。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运作模式,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约束个人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杨学昌教授,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祝愿大家:平平安安,快快乐乐,顺顺利利,开开心心。我们在一起的日子,我会记一辈子的。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7.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探索 篇七

关键词:网络征信,征信体系,央行征信,平台征信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征信, 就是指对信用主体 (市场参与者) 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 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新组成部分, 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以互联网为独立载体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平台、众筹、电商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服务类型, 虽然运营形态各异, 却无不深刻改变着金融版图。近两年, 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在急剧扩张的背后频现的网络信贷公司“倒闭潮”也暴露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受企业、个人重视, 社会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引进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更是迎合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 但是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它的模式和架构如何建设, 并没有一套系统的构建实施方法,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较新颖的课题。目前对我国征信体系的认识与理解还存在很大差异, 现在很多人把征信建设归结为建设一个数据库、一个信息平台, 或者是归集一个黑名单。这种理解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工作, 是在构建一种新型的社会运行规则。

二、网络征信与传统征信比较

从天猫、蚂蚁、芝麻等, 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商务、互联网金融、网络征信体系之间的内在链接, 可以说网络征信产业服务链已初步成型。网络征信正在从网络经营活动中逐渐分离, 作为独立的业态初露端倪。网络征信服务正在成为网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 传统征信:现实财务的小数据。传统征信是由专业机构通过固定的模型定向采集财务和金融交易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报告的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传统征信以美国为代表, 以1841年美国邓白氏公司的成立为兴起标志, 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征信业态。在我国, 传统征信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代表, 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约束, 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的开展需要申请相应的牌照, 传统征信的特点有:

由征信机构进行专业化、牌照式经营;是“小数据”, 以金融交易为核心, 集中分析财务数据, 一般只有几十个数据项, 主要涉及收入、资产及抵押状态、担保情况等, 表现的主要是债务状况;用途主要是预测信用交易风险和偿还能力;数据获取渠道比较狭窄和固定。

传统征信依靠几个专业机构各自建立物理数据库, 定向搜索一些“小数据”, 然后建立固定的模型, 之后在数据库里系统自动地用这些模型对数据进行计算。由于数据项的更新和拓展很慢, 所以数据使用者拿到的征信报告与结果是固定格式的、相对静态的。

传统征信服务依赖于数据库的覆盖程度。传统征信虽然已经发展了比较长的时间, 但也不能达到完全覆盖。美国的征信体系是全世界最发达的, 但目前一些公开资料显示, 美国征信系统的覆盖率只有85%。

(二) 网络征信:

网络行为的大数据。网络征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电商等网络机构开展的全网海量数据采集处理并直接应用的信用管理服务。网络征信是通过网上非定向地全面抓取各种数据, 获取海量网络信息, 从而实现对网络主体的信用轨迹和信用行为进行综合描述。网络征信的主要特点有:

“大数据”, 数据来源广泛, 信息全面, 不拘泥于财务, 也包括非财务类的, 例如社交行为、文字言论、谈话语音、图片等各种信息, 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网络征信在网络平台上可以把参与网络活动的人群都覆盖到, 不用建立专门的机构和数据库, 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和人力、物力进行数据库传输, 即不用为了采集数据而采集数据, 一切数据与信息都随着网络活动自然生成, 只要在网上通过平台或者直接使用大数据搜索与抓取就可以, 成本低、门槛低, 这也是网络征信快速发展、必然成为未来主流的原因。

三、平台征信与央行征信优缺点比较

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促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的“平台征信”模式;二是将互联网金融信用纳入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简称“央行征信系统”) 的“央行征信”模式。

(一) 信息来源。

平台征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持续性无保障;央行征信信息种类丰富, 信息来源稳定, 平台征信信息主要来源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行为数据, 一定程度上反映客户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行为特征。以阿里为例, 电商平台是阿里征信信息的唯一来源, 阿里征信数据库只收集其客户的网络交易信息及其相关信息, 信息的指向性很强。

央行征信信息涵盖各行各业, 能够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息类别较多。《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央行征信系统的法律地位, 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央行征信系统报送数据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因此, 具有稳定的数据来源。

(二) 信息质量。

平台征信信息时效性强, 但存在“信息噪音”;央行征信信息时效性弱, 但不存在“信息噪音”。在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 交易一旦产生, 交易信息会即时被征集录入, 因此平台征信的数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信息噪音”, 而互联网信息技术并不能从海量的信息中辨别、遴选出有用、真实的信息, 因此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

央行征信只有经信息主体同意才能征集相关信息, 包括信贷信息、公用事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等, 且一般由相关信息源单位录入, 从信息产生到进入征信数据库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因此信息的时效性相对较弱;但央行征信在信息征集前会与信息源单位就信息的类别等进行协商, 要求信息源单位按照既定模式报送数据, 且信息源单位会对信息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因此不存在“信息噪音”问题。

(三) 信息采集成本。

平台征信信息采集成本低, 央行征信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环境透明、信息共享的特点, 所获信息由交易网络直接产生、传播, 信息征集收录均通过电子商务数据库自动完成, 几乎零成本地获取客户信息。央行征信则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 由专业信息管理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征集、管理, 并且要与信息源单位协商, 经同意后才能获取信息, 信息征集、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成本较高。

(四) 信息处理能力。

平台征信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电商平台具有较强的信息组织、检索和排序功能, 可对海量信息进行标准化排序, 能够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此外, 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挖掘和强大的信息流优势, 将大量碎片式、难以量化和传播的“软信息”转变为可量化、可传播的“硬信息”。央行征信在信息处理方面远不如平台征信强大, 如央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较为有限, 但随着其模式的日渐成熟, 信息处理能力将逐步强大, 功能将逐步完善。

(五) 信用信息共享。

对互联网金融而言, 由于各平台均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建立的征信模式, 缺乏统一的行业征信标准, 因此平台信息难以有效共享, 制约了失信惩戒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作用的发挥。而央行征信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 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在现实金融中各商业银行之间信用信息共享, 并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有效防范了金融体系信用风险。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

(一)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征信法律框架, 但许多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尤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征信活动缺乏有效规范。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框架, 首先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基础性立法, 明确诸如互联网金融企业、P2P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使其成为征信系统合法的信息提供者, 为接入征信系统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将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再次应根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征信法规, 对新型征信业务模式比如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征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二) 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 明确征信标准。

统一的征信标准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 我国征信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 互联网金融征信更是如此。目前, 我国普遍用于支撑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 其各数据库的结构和标准, 包括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以及技术支持软件等差别很大, 给网络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接口连接留下严重的隐患, 也对信用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和综合应用带来了障碍。建议成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由协会负责研究建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 制定行业征信标准, 统一数据采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等关键标准的内容, 并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实践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实现互联网金融全行业征信信息共享。

(三) 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补。

央行征信系统在实现金融贷前贷后风险预警等业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把查询征信系统作为审查贷款的必经环节。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是实现快速建立互联网信用信息统一平台、构建网络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 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 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 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四) 发挥征信机制作用, 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

征信机制的基本功能体现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在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全面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后, 通过与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互补, 进一步发挥征信机制的作用。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形成对失信者的有效震慑;二是完善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 形成“一处失信, 处处受制”的良好环境, 增加失信者市场交易成本, 形成市场性惩罚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性信用奖惩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形成全社会的道德谴责舆论环境;四是建立健全司法性信用惩罚机制, 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

参考文献

[1]2013年网贷行业年度特刊.http://www.p2peye.com/topic-2013.htm1.

[2]吴晶妹.2011~2012年中国征信业回顾与展望[J].征信, 2011.6.

[3]吴晶妹.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 2013.1.

8.征信系统建设 篇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征信建设  信用评级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概述

2012年互联网金融伊始,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到2014年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银行、信托、保险等网上金融交易模式已初具规模。近年来网贷(P2P)平台数量增长迅速,网贷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至2014年底,网贷已形成债务主体63万个,债权主体44万个,存量债务规模2528亿元人民币,累计逃废债的债务主体231个,债权人损失659亿元人民币。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控制的能力,各家平台的竞争在于风险的控制。互联网金融征信可以甄别优质的借款人,能够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使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的状态。

2015年1月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批准8家机构(分别是:芝麻信用、腾讯征信、鹏元征信、深圳前海征信、拉卡拉信用、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北京华道征信)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是6个月。此举为被央行“垄断”多年的征信业注入更多新鲜元素。有分析人士将2015年称为“征信元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的现状表现为:第一,征信产品服务日益丰富;第二,征信范围扩大,信用数据来源广泛,包括电商大数据、信用卡大数据、社交网站大数据、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小额贷款类大数据、生活服务类大数据等;第三,征信机构种类多样。尽管,我国的征信市场面临很大的开发空间,但就目前还处于信贷征信的初级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正改变着传统金融的格局和业态,但依旧改变不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隐蔽性、突发性。互联网金融加剧了社会债务链条中的信用风险隐患,其系统性危机的爆发将对国家信用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故而公正的信用评级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缺乏共享,信息孤岛难解

目前,国内征信机构主要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各家社会征信机构。依托互联网信用信息体系,互联网企业(如阿里金融)、金融机构(如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第三方公司(如深圳鹏元)也开展征信业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侧重于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侧重于个人交易和社交行为的历史数据统计。央行征信系统的不足是信用数据来源狭窄,主要为各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且信息标准不一,不利于横向比较。与之相比,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突破传统“金融属性”,依托网络大数据,可以搜集用户的交易记录、分析财产状况、消费习惯等,进而评估个人信用等级。然而,各方都希望能够共享他人的信息,而独享自身的信息。各家机构都强调自身的数据优势,信息孤岛困境不可避免。例如目前,京东已投资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ZestFinance,宣布成立合资公司JD-ZestFinanceGaia。ZestFinance在美国得益于大数据的融合和开放,通过重塑审贷过程,创造可用信用,为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的人提供金融支持,已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JD-ZestFinanceGaia在中国却遭遇“数据孤岛”的困境,社会各行业、政府各部门、企业之间的数据融合开放有限。仅靠京东自身积累的数据,难以发挥ZestFinance的技术优势。

(二)信用评级难度大,缺乏客观公正

目前,网络数据千千万万,但也充斥着大量的无效数据。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涉及六大数据来源。一是电商大数据,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它利用旗下的淘宝、天猫、支付宝等积累的大量交易数据为基础,设计评分模型(芝麻信用分),进行信用评级。二是信用卡大数据。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如Lending Club,利用社交网络关系数据和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聚合人气,并以此作为信用分级。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六是生活服务类大数据,如水、电、煤气、物业费缴纳等。虽然数据来源广泛,但

这些数据和个人信用的相关关系不强,缺乏验证性,评级模型如何设计关乎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的有效性。大多数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上线之初缺乏监管,各平台发展层次不一,各平台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数据披露标准,大量有效数据或历史数据难以获得,使得信用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起步较晚,缺乏成熟可靠的评级模型。不同的评级机构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数据碎片化严重,导致各家机构在评级过程中主观判断居多,公正性遭到质疑。

(三)个人隐私权保护与征信活动存在矛盾

所谓征信活动即征信机构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加工整合形成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并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比如贷款方、出租方、赊销方等,使他们了解交易方的信用状况。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边界和具体操作程序。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基于互联网的开放、信息共享,互联网征信机构依托自身庞大的客户群体,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交易账户、消费偏好、工作、健康等信息,这与上述规定背道而驰。又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然而,互联网征信机构在对各类信息进行挖掘、整合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比如金融账户交易、工资税款记录、不动产登记等。而这部分信息会在被征信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信机构纳入数据库,或作为征信产品提供给信息需求方。因此,在互联网征信活动中如何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两者间的平衡关系,是保证征信活动得以健康维系的关键问题。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难度升级

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因诈骗、跑路、破产而备受市场指责,原因在于互联网债务方大多没有实际盈利能力,经常依靠借新还旧来维持其向债权方承诺的高额回报,这种潜在风险隐患的做法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危机的必然性。当前我国对这一领域的立法监管滞后,表现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不足和对互联网征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2013年以来由央行牵头,多部门共同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多次前往各地调研互联网金融。此举被视为P2P阳光化、互联网金融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契机,但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管单位、监管政策仍不明晰。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出台,2015年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具体配套规章制度依然模糊。从监管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属于混业监管,这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相悖。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渗透的加深,互联网金融无论在监管法规、还是监管能力方面都提出新的要求。因为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种类复杂多样,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平台发起人的金融背景和经验不足。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监管,则是通过审查征信机构定期报送的相关数据,达到监管目的。这种监管方式在大数据互联网征信背景下缺乏时效性和连续性,监管难度较大。总之,目前监管机构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督管理手段。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促进征信数据整合,建立共享机制

首先,应破除“信息孤岛”,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应向第三方征信机构开放,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数据使用也不应局限于各自集团内部。可尝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与互联网征信平台的对接,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其次,积极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征信基础数据,为符合要求的征信机构提供征信基础数据查询服务。此外,鼓励各家征信机构完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可以将征信数据共享作为该机构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优惠条件。不同的征信机构应在产业链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寻找自己擅长的市场,打通信息通道,彻底消除数据孤岛,使“一人多贷”的现象得到遏制。比如,目前央行公布的8家征信机构中,腾讯旗下的腾讯征信和阿里巴巴旗下的芝麻信用,各自掌握了国内最大规模的互联网数据。腾讯的优势是非结构化的社交数据,阿里巴巴的交易数据与金融关系更加密切,若两家机构能够共享数据,大数据征信将更加准确高效。

(二)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建立评级新体系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风险攀升。互联网的交互性和快速蔓延性,使得任何微小的隐患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巨大的危害。除了少部分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能自建评级体系外,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其从业人员缺乏信用意识,加之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常常隐瞒自身产品的风险,给客户带来一定的误导。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追捧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评级时自行提高债务人信用评分,加剧信用风险。迫切需要第三方评级机构介入,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能力。因为,鉴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观性和逐利性,互联网公司自身无法开发出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而应与专业的信用机构合作,让其以第三方的身份开发征信产品。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政府应扶持一批运营规范、有评级能力和评级责任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来主导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的发展,从而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爆发和蔓延。

(三)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立法,规范征信活动过程

在互联网征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约束征信机构的行为,征信机构在搜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时,有可能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必须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立法,避免征信机构滥用个人信息,非法传播或侵害征信主体的信息权益。对征信机构进行适当约束,是保证征信机构规范运营,保护个人隐私权,保证征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平衡信息共享和隐私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法律手段。美国于1970年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将提供原始数据、使用征信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征信机构列为约束对象。其立法原则是公平性、准确性、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公平信用报告法》合理确定了征信的范围、征信报告的使用范围,确定了对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限制。《公平信用报告法》也规定禁止采用欺骗、侵扰、不公正的手段搜集信用信息,上述法规在征信活动过程中,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征信监管水平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征信监管水平,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和监管。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非只是将它划入原有的政策法律体系中,而是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不断扩展和延伸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通过立法途径确立众筹的合法地位,且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推出针对P2P、众筹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其次,加快征信立法。美国征信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世界上征信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立法先行是其最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征信产品从加工、生产、销售到使用,其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美国有十余部关于信用管理的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格雷姆斯——里奇——比利雷法》等。同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征信法规内容不全,征信法制建设滞后,公众信用意识不强。鉴于我国征信业当前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应尽快立法,包括《征信法》、《个人信用保护法》等,对整个征信过程(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等)进行全面规范,切实提高征信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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