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共10篇)
1.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教科发〔2012〕19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任务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到学校并进行广泛宣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州)、县(区、市、特区)两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集体和个人。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中小学生、幼儿和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经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思想、方案、措施、模式和经验等。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改革和完善课程体系、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教学内容,开发建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及其教材资源,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和完善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开发学生潜能和缺陷补偿,培养优秀特长学生,探索创新学习困难学生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培养良好品行,提高实践能力,训练特殊技能,促进个性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进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改革教育质量、教育教学和学业考试评价,建立自我改进、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成果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中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在特色优势专业、重点学科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在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与职业技能训练、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专业兴趣培育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五)申报学前教育教学成果要符合学前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在幼儿活动设计与实施、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发展和幼儿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2012年组织首届评奖活动。
每届评审前贵州省教育厅将在预定的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申报与奖励
第七条 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或者属省内首创,思想、方法、措施、模式、经验或技术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教材一轮以上)。
(三)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教育教学业绩在同级同类学校中比较突出,在本地或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取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取得的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取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或者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四)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持人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改革设计、工作(学术)总结材料以及教材、教案、教具、专著、论文、课件、软件等文字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反映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须在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已经获得过省厅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成果,不再受理评审。第十一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资金中支付。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集体。集体申请的人数不超过10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组织评审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方案、评选标准,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提交评审、结果公示和办理成果报批等具体事项。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和授予。第十四条 经评审拟授奖的教学成果实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布。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二
教办〔2007〕14号
(2007年10月29日)
有关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83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财函[2007]2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教财厅[2007]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初中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83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财函[2007]2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教财厅[2007]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我省实施意见:
一、工程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从2007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和重点支持我省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范围县(市、区)”所确定的27个项目县(市、区)407所独立设置的农村普通初中和初中生较多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新建或改造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开水)房、浴室、卫生室和体育场地,使项目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设施达到或接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基本消除“大通铺”和在校外租房现象,提高农村初中巩固率和寄宿率,提高学生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
(二)至2010年,27个项目县(市、区)在校生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由2006年的1.39平方米增加到2.40平方米,寄宿学生由30.63万人增加到56.03万人,寄宿率由25.9%提高到47.8%,基本达到国家标准;407个项目学校在校生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由2006年的1.84平方米增加到3.04平方米(其中寄宿生生均宿舍面积达到2.80平方米,生均食堂面积达到1.16平方米),寄宿学生由15.43万人增加到32.28万人,寄宿率由31.1%提高到55.5%,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相关政策和数据,确定我省27个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县(市、区)分别是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定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颍上县、界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无为县、裕安区、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涡阳县、石台县、郎溪县、泾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根据各项目县(市、区)现有农村初中学校数、2010年预计在校生数、现有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面积缺额数、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分配我省中央专项资金共计60,000万元。
(四)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原则,采用因素分析法确定各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各项目县(市、区)共遴选407所项目学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初中工程办”)。
经国家初中工程办批复确认,我省初中校舍改造工程27个项目县407所项目学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入60,000万元。其中用于土建部分资金56,748.6万元(占中央专项投资总额的94.58%),配套设施购置资金3,251.4万元(占中央专项投资总额的5.42%)。规划建设面积1,001,479平方米。
土建部分主要包含:规划建设学生宿舍427,912平方米,投入资金29,381.7万元;规划建设学生食堂283,741平方米,投入资金20,764.2万元;规划建设学生厕所52,145平方米,投入资金3,697.4万元;规划建设锅炉房(开水房)6,159平方米,投入资金454.6万元;规划建设浴室5,252平方米,投入资金366.0万元;规划建设卫生室2,569平方米,投入资金196.5万元;规划建设体育场地折合223,701平方米,投入资金1,537.2万元;饮水等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资金351.0万元。
配套设施主要包含:购置学生用床、炊具等生活设施2,426.5万元;购置体卫器材等配套设备824.9万元。
2007年计划建设项目学校43所,用于土建部分5,681.8万,配套设施298.2万元,共计中央专项资金投入5,980.0万元。2008年计划建设项目学校137所,用于土建部分20,127.7万元,配套设施1,176.9万元,共计中央专项资金投入21,304.6万元。2009年和2010年,按照我省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国家初中工程办批复确认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学校和资金安排。
三、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实施,负责研究制订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监督、评估验收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对工程的领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有关市应结合本市实际,指导、审核各项目县(市、区)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市各项目县(市、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项目县(市、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学校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探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解决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
(六)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认真维护初中工程建设规划的严肃性,将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依据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工程;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必须经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审核批准。
各项目县(市、区)应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学校建设,及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应防止因前期准备工作迟缓和不到位而造成工程资金拨付后仍不能及时开工的现象。各地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在有效施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工程实行简报制度、倒排工期制、进度月报制、问责制、监督检查制、项目公示制、监督举报制和宣传制度。省教育厅在安徽教育网上开辟“教育项目管理-初中工程”栏目并开发和使用“安徽省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管理系统”,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经常上网浏览与工程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信息与数据。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努力将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将对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工作检查;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应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省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稽查办”等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加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延续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减免“工程”建设相关收费,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必要的体育场地建设以及床具、炊具等生活设备购置,土建资金支出不得低于总投资的80%。用于土建工程支出的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用于非土建部分的资金集中在省级管理。
各项目县(市、区)必须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工程专款。
工程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预决算制度、资金专项审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竣工项目,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工程实施完毕后,若有结余资金,各项目县要继续在工程资金专户内统一管理并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学校建设。
(八)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充分估计到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等需求随之增加的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项目学校不得因住宿条件改善而借机提高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要通过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生活费问题而辍学。
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合理解决项目, , 学校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师资和后勤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在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行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运行效益,积极推进基础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三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教财〔2006〕13号 苏财教〔2006〕39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系。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教育厅、财政厅为支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在省教育厅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高等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含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省重点建设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认定标准和建设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下半年论证并确定下一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高等学校根据上年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规划,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等(见附件1)。
第七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第八条 每年4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高等学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核。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在论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高等学校上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向项目学校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后的6个月内完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项目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省集中招标或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56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项目学校当年或下年项目支出预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工后,项目学校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绩效报告(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项目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四
(黔府办发[2006]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速农村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加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产品多重增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解决“三农”问题、新阶段扶贫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努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比率和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档次和产品质量,逐步形成合理的农产品加工区域布局,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使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优质、安全、市场需求的产品,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2.科技进步原则。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集成和原始创新力度。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保护和发展特色传统工艺。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积极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名牌发展战略。
3.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农业产业化,确立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因地制宜,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优势,重点发展有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的优势突出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在扶持龙头骨干企业的同时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成长型企业。
4.质量安全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快实施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确保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
5.开放带动原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经验,新建、改造、嫁接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行质量和水平。
6.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发展与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利用资源,推行清洁生产,着眼于建立良性循环的产业链,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发展目标。保持我省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增长,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有较大提高,到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30%左右。
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粮油加工。大力发展粮食、菜籽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粮食加工以稻谷为主,大力发展薯类、豆类等深加工,积极发展各种优质安全营养的方便食品和旅游、休闲食品。重点开发油脂新产品,鼓励开发各类高档食用油、调味油、保健油的精加工。
(二)调味品加工。依托我省辣椒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辣椒制品,扩大辣椒加工业规模,积极开展辣椒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积极发展食用调味油、酱醋等调味品生产。
(三)畜禽制品加工。重点抓好肉类加工。要进一步向现代化屠宰、冷藏和深加工方向发展。注重畜禽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多品种深加工熟肉制品,提高熟肉制品在肉类消费中的比重。
(四)乳品加工。依托乳品加工骨干企业,建立优质奶源基地,支持液态奶、鲜奶生产,鼓励发展优质、营养的学生、儿童、老人饮用奶,扩大奶制品产业的发展。
(五)饮料加工。努力推进白酒行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大企业。积极发展啤酒、果酒等产品。大力发展猕猴桃汁、木瓜汁、核桃乳、蔬菜汁、刺梨汁等传统产品。加快发展贵州名优茶,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高茶叶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挡次。大力发展无公害茶叶、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有机茶叶,提高名优茶比重。
(六)果蔬加工。积极发展有机果蔬和绿色果蔬加工,搞好果蔬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储藏、保鲜为主的初加工,推广净菜上市。发展速冻、脱水蔬菜和保健蔬菜等深加工产品。在重要生产和销售集散中心布局建设保鲜加工配送中心。注重发展优势水果的贮藏、保鲜和深加工。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蔬菜及酱腌菜加工。
(七)现代中药加工。鼓励和支持现有中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建立制药企业集团和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族药品牌,发挥民族药特色优势。加快我省特色中成药的开发和研制。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中草药材种植基地。
(八)特色农产品加工。因地制宜,培植和合理利用山区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抓好银杏、山野菜、橡子、山药、魔芋、竹笋等特色食品及竹、藤、草特色制品的加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品牌。
四、切实抓好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各地要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规划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在产业发展上处理好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合理布局具有比较优势、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突出发展附加值高、创汇能力强、相对集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物流中心。在行业布局方面,逐步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有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加工主导产品和骨干企业。
(二)搞好项目管理,加强招商引资。要充分发挥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引进项目、技术、人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引进国内外实力强的公司和企业。对招商引资成功的项目和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建立项目联系工作责任制,协调和解决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每年要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在领导力量、科技攻关、扶持帮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个产业。
(三)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各地要筛选认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逐步构建全省范围内分级分层的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群和区域性的骨干企业带动群。着力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省外、国(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市场竞争力。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建立原料供应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逐步实现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化、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
(四)加强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宣传和市场开拓工作。进一步加大我省农产品加工产品宣传促销力度,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产品推介和产品出口。积极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信息服务水平,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市场、商品、技术标准、贸易政策等各类信息。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营销队伍和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体系。
(五)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适用先进技术推广。积极组织力量对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技术攻关,引进和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和技术,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做好传统名特产品的工业化生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加快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注重职工的技能培训。
(六)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全省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完善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手段。加快实施市场准入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农产品加工企业都要建立自己的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好自己的质控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办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七)实施名牌战略和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的名牌战略。帮助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一批具有贵州原产地、生态特色的省级名牌产品,树立“贵州制造”农产品的良好形象。有条件的企业要努力夯实创建名牌产品的各项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注重技术创新。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促其做成“中国名牌”。在具有相对资源优势的肉类、油菜籽、辣椒、马铃薯、茶叶、蔬菜等集中产区以及有地方特色的农畜产品基地,建设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企业。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培育经营投资主体,激活各项资本的投入,多渠道筹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资金。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中
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加工业。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实现税收在8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50%,所使用原料60%以上为省内提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业品加工制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本经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要支持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二)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扶持。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利率。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建设,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基地农户贷款的发放,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
各地已建立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担机制。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中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其他配套措施。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转制、重组。对以技术作价入股出资注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允许农产品加工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入股金可占注册资本的35%。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对在农产品加工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我省在解决“三农”问题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指导,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处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都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
5.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08〕68号
发文日期:2008-08-29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业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任务,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
一、现实基础
近10年来,我省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大幅提高,许多重要指标居全国前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05-2006)》教育发展指数排名中,我省居第9位,属于高等教育区域竞争力比较强的省份。
(一)基础条件。
1.高等学校布局比较合理。截至2007年,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68所,在校本专科学生63.4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6.78%,高于全国平均值3.78个百分点。在校研究生4.6万人,居全国第9位。每万人口中高等教育在校生达220.7人,居全国第10位。“十五”以来,累计为社会生产和服务第一线培养输送近115万名高级专门人才。全省13个地市都设有普通高等学校,哈大齐工业走廊聚集了49所普通高等学校,占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72.06%。
2.学科门类比较齐全。我省高等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学位授权体系完整,办学特色明显。截至20
07年,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25个,其中高等学校17个。全省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4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07个;拥有材料科学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林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中药学等14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居全国第6位。理工学科实力居全国前列,农、哲、医学科在全国有较高地位,经、法、文、管学科在国内有一定影响。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2003年以来新增为老工业基地服务的相关本专科专业点1257个,占新增专业点总数的82%。
3.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自2003年起,紧紧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需求,在高等学校建立了10类26个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建立了37个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在全国率先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并扩展实施了“乡村医生”、“乡村教师”计划。积极组织高等学校科技力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大力开展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工作。启动建设了26个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推进与企业合作的41项老工业基地振兴重大项目和22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我省建立粮食安全和煤矿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动物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农产品及食品安全体系、农业和林业生态安全体系以及装备制造、能源工业等行业科技进步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全省高等学校科技产业实现年销售总额20亿元。一些高等学校为学校所在地的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引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4.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全省高等学校年均承担科研项目9000多项,5年来获得科研经费近95亿元,其中纵向经费54亿元,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100项,其中国家级奖励43项,占全省获奖总数的54.8%。2006年,在全国各省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排位中,我省年均获得科技经费、科研课题、专利申请数与授权数均居第10位,国家级科技奖励数居第5位。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等不断取得新突破。
5.国际合作日益广泛。我省高等学校与42个国家的500多所高等院校及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以俄罗斯科技和教育合作为重点,以韩、日教育交流为传统优势,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合作交流格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52项,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13个。近5年,外国留学生规模每年增加1000人,其中2007年在校生总数达7000人,居全国第7位。高等学校海外留学归国工作的教师2250人,每年派出访问学者和攻读学位的教师200余人,聘请海外教师500余人。高等学校办学视野不断开阔,为培养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专门人才奠定了基础。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大改革、大发展,我省现已具备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基础:在校生规模的扩大使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具备了规模基础;高等教育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质量提高使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具备了实力基础;创新型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与人民群众希望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使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具备了社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财政收入的增加使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具备了经济基础。
(二)制约因素。
1.人才结构不合理,领军拔尖人才少。我省受地域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高层次教师外流较多、引进较少,致使人才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年轻领军拔尖人才匮乏,省属院校没有国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学校的21位“两院”院士中70岁以下的仅2人。全省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为39.4%,低于全国平均数近5个百分点。
2.高等教育社会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充分。高等学校作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区,是科学技术和现实生产力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由于受管理体制和办学理念等制约和影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优势学科资源整合力度不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相对薄弱,集成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政策保障。
3.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需求的矛盾未能根本缓解。高等学校扩招以来,财政对高等教育投入不
断增长,但高等学校整体投入仍不能满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各高等学校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措资金,解决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足问题,在固定资产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形成了大量债务。截至2007年,我省地方高等学校债务总额已达83.5亿元。高等学校贷款已经进入还本付息的高峰期,平均每年需要偿还的贷款利息超过4亿元。高等学校运转负担过重,压力过大。
(三)紧迫性。
1.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是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黑龙江省2007-2010年人才发展计划》预测,到2010年,在我省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过程中,对各类人才需求总量将增加86.3万人。只有源源不断地培养和输送专业人才,把人才资源优势发挥好,为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才能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目标。
2.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是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迫切需要。《中国省域竞争力蓝皮书(2006-2007)》对全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中,我省列第13位。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发挥高等学校在提高原创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再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排头兵作用,进一步突出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有利于推动全省向科技要产品、要产业、要生产力、要经济效益,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省份。
3.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是我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为新中国高等教育模式的建立做出过历史贡献,高等教育水平多年保持全国前列。改革开放以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导致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成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共识。广东、浙江、山东、陕西、辽宁、湖北等省份倾力打造高等教育强省,陆续启动建设规划,形势逼人。我省必须面对挑战,抢抓机遇,建设高等教育强省,保持人才优势。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以培育高水平人才队伍为重点,以加大投入和提高管理水平为保障,以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落脚点,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引领的作用,建设高等教育强省,为推动黑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建设高等教育强省首先要做强高等学校,力争使每种办学类型都有国内一流的院校,每个办学层次都有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同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服务功能,努力实现高等学校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学科专业发展与产业发展互为依托,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和发展成果互为共享。
一是坚持服务发展。高等教育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全省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服务,把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等工作全力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轨道上来,为实现省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五个突破”和“一个跨越”宏伟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院校和学科专业,推进资源共享,提高开放效益,发挥重点建设院校在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三是坚持人才为本。统筹规划和协调人才工作,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以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树立专家治校和教授治学理念,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
四是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更新教育观念,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我省地缘优势,积极引进俄、日、韩等境外优质教育和科技资源,支持高等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与科技合作。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国际留学生招收规模,拓展境外办学渠道。不断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建设目标。
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现在的26.78%提高到30%以上,在校生总数达到9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6万人左右、普通本专科生70万人左右;建设重点学科200个、本专科重点专业330个。高等学校年承担科研项目1.5万项左右,年获得科研经费30亿元左右,年获得国家级科研奖10项左右;重点支持潜力较大的领军人才10人、长江学者40人、龙江学者100人、创新团队20个、教学名师200人、教学团队30个。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到60%,专科学校达到30%;培养落地人才40万人左右,培训各类人员200万人次左右。建设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100个、校企共建工程研发中心35个,重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30项。
到2015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50%左右,在校生总数在我省适龄人口下降情况下保持9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7万人左右、普通本专科生70万人左右,高等教育步入普及化阶段;建设重点学科220个、本专科重点专业450个。年承担科研项目1.8万项左右,年获得科研经费40亿元左右,年获得国家级科研奖10项以上;重点支持潜力较大的领军人才15人、长江学者50人、龙江学者200人、创新团队50个、教学名师400人、教学团队50个。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到65%,专科学校达到35%;培养落地人才50万人左右。建设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120个、校企共建工程研发中心50个,重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100项以上。
到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60%以上,其他各项指标在2015年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
通过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到2020年我省高等院校在一些重点领域成为培养和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的摇篮,成为知识创新和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心,成为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阵地。高等教育全面普及,办学结构布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起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强、学科特色强、服务能力强,办学水平保持在全国前10位。
三、建设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实施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重点建设“五个一批”,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总体水平。
(一)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我省加快发展的现实需要,实施1115”工程,发挥龙头带动效应。重点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重点推进10所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建成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大学;重点扶持10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其中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5所;重点鼓励5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民办高等院校;支持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211工程”建设,使我省985工程”、211工程”和1115工程”院校达到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
专栏1 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省属)
省属本科高等学校(10所)
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
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10所)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5所)
黑龙江东方学院、德强商务学院、华德应用技术学院、恒星学院、齐齐哈尔职业学院
(二)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科专业,服务主导产业群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到2010年,集中力量建设与我省主导产业群直接相关的200个重点学科和330个重点专业(其中高职高专130个)。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平台,整合全省学科资源,集结力量,重点建设好服务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材料、装备制造、能源技术、文化艺术等产业的10个左右学科群,使之成为科技创新、社会发展、产业升级的动力和源泉。扩大省级软件学院建设范围。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具有示范作用的精品课程和相应的高质量教材。引导学校进行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改革,搭建网络教育资源共享和学习支持服务平台,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最需要的教育资源。
专栏2一批高水平学科和专业
学科专业 服务产业
重点学科
重点专业
本科
专科
四大支柱产业
60个
80个
40个
六大高新技术产业
60个
30个
20个
现代服务业
30个
50个
30个
新农村建设
30个
20个
20个
其他行业
20个
20个
20个
合计
200个
200个
130个
(三)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我省发展装备、石化、能源、食品四大支柱产业,生物、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与装备、环保六大高新技术产业,冶金、建材、森工、轻纺等传统产业需求,建设与完善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突出建设好东北农业大学乳品科学和大豆生物学、哈尔滨医科大学生物医药、大庆石油学院提高油气田采收率和哈尔滨理工大学工程电介质技术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善已有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力度,突出建设好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东北农业大学乳品和大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大学农业微生物、哈尔滨理工大学汽车电子和齐齐哈尔大学亚麻加工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物安全评价中心。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龙头,发展黑龙江大学科技园,重点建设4个功能齐全、管理运行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创业园、东北农业大学生物农业科技产业园、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业现代化科技园、大庆石油学院石油工业科技园)。到2010年,力争使我省国家大学科技园达到3个。实现“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三区融合、联动发展,逐步成为本地区吸引人才、吸引
创业、吸引投资的高地。要进一步面向全省开放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接纳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合作研究。要进一步加强与俄、日、韩等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互利双赢,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专栏3 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
年份
项目
2008年
2010年
2015年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11个 11个 91个
12个 15个 100个
14个 20个 120个
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3个 22个 26个
3个 30个 35个
5个 40个 50个
国家大学科技园 省大学科技园
2个 1个
3个 4个
4个 7个
(四)建设一批高水平人文社科基地,促进文化大省发展。完善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和教育部重点基地的功能,努力发挥对外辐射作用,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重点建设好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黑龙江大学俄语语言文学研究中心,培育建设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等进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利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齐全、信息资源广泛、图书资料丰富的优势,构建文化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哈尔滨师范大学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共建黑龙江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区。鼓励大学参与和支持社区文化和农村文化建设,挖掘、总结、保护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艺术院校建设,支持综合性大学开展多样化的教育与培训,培养文化人才、文化科技人才、文化管理人才和文化经营人才,不断提高高等学校文化服务的能力,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强省和提升我省综合竞争力提供人才、作品、产品和智力支持。
专栏4 一批高水平人文社科基地
年份 项目
2008年
2010年
2015年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个
2个
3个
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5个
8个
10个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24个
30个
35个
(五)培育一批高水平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促进人才强省建设。在充分发挥现有院士为领军的创新团队作用同时,强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高等学校院士后备人选支持计划”,落实“长江学者计划”,实施“龙江学者计划”,努力培养引进一批高水平的领军人才。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和“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和学历提升计划”,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设立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50个,其中15个入选国家重点建设行列。
专栏5 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年份
项目
2008年
2010年
2015年
院士后备人选支持计划
10人
15人
长江学者 龙江学者
35人 72人
40人 100人
50人 200人
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
省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
6个
8个 20个
15个 50个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省属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
101人 22人
180人 50人
300人 100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
13人
20人
35人
省级教学名师
149人
200人
400人
四、服务计划
(一)新农村建设服务计划。继续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每年招收2000名左右来自农业(农垦、林业)生产、乡村中小学、乡镇医院(卫生所)的一线工作者,进行专科教育,由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黑河学院、牡丹江医学院牵头,省内相关高等学校参与共同实施,培养农村“留得住、用得上”的专门人才。利用网络、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等方式,加大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到2010年,培养培训新农村建设各类人才30万人;到2015年培养培训50万人。实施垦区人才支持计划,举办垦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建立垦区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为垦区培养硕—16—士以上专业学位的人才,到2015年培养培训2000人左右。实施师范类学生农村支教计划,到2015年力争每年选派10%以上的师范实习生到农村实习支教。
专栏6 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年份
计划名称
2010年
2015年
村村大学生计划
6000人
16000人
垦区人才支持计划
500人
2000人
师范类学生农村支教计划
3000人
8000人
积极支持高等学校与县(市、区)、农场开展农业科技合作与共建活动,重点推进17项种植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开展15项新农村建设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为全省乡镇、村屯提供小城镇规划服务。依托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和各农职院校,在全省县(市、区)和农场推进县(场)校共建和科技合作共建。办好东北农业大学农业专家在线科技服务信息网,发挥黑龙江八
一农垦大学大学科技园作用,努力扩展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水平,使高等学校科研与新农村建设实际需要结合更紧密。
(二)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发挥校企合作优势,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选择办学实力较强、特色突出、与行业和企业结合紧密的高等学校,建立12类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下设29个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中心。根据各高等学校的学科特点,联合对口企业制定人才培养培训实施方案,在基地培养的本科生,20%以上的毕业论文题目要结合我省企事业发展实际。通过校市合作、校区合作、校企合作,使高等学校成为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的培养基地。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技能专门人才培养,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大力发展面向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专业,到2010年建成130个省级重点专业。与企业合作开发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建成200门工学结合的省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力争创建30门工学结合的国家级精品课程,编写体现工学结合的特色教材100部。建成30个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于一体的高水平实训基地。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培养省级高职专业带头人300名、“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3000名。
专栏7 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
培训基地
人才培养培 训中心简称
人才培养培训领域
牵头单位
计划数
重点合作企业
到2010年
到2015年
1 装备 制造
1.机械加工与数控
机械制造、数控技术
哈尔滨工业大学
8.8万人
13.4万人
哈电集团、一重集团、哈飞集团等、2.电站成套设备哈电集制造
电站设备制造与运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3.汽车制造与维护
汽车制造、汽车维护
东北林业大学
4.材料成型
铸造、焊接
哈尔滨工业大学
基础 设施
5.交通运输与管理设施
交通工程、交通管理
黑龙江工程学院
6.城市设施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
哈尔滨工业大学
3 石油 化工
7.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石油化工
大庆石油学石油院
4.5万人
7.8万人
大庆石化
8.精细化工
化工机械、精细化工
齐齐哈尔大学
能源
9.探矿采矿
探矿、采矿
大庆石油学院
4.5万人
7.8万人
大庆油田、东部煤电化企业等
10.煤炭生产转化
煤炭生产与煤炭转化
黑龙江科技学院
11.电力
电站运行、电网运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5
高级经营管理
12.法律及公共事业
法律、公共事业
黑龙江大学
8.8万人
13.5万人
哈飞集团、哈药集团、东轻公司、光宇集团等
13.外语
外语、外语证书考试
黑龙江大学
14.高级经营管理
EMBA、MBA、工商经贸
哈尔滨工业大学
6 社会 服务
15.信息与社区服务
信息咨询、社区管理
黑龙江大学
16.教育资源管理
教育管理、开发与利用
哈尔滨师范大学
17.旅游开发与管理
旅游开发、旅游管理
哈尔滨商业大学
18.物流与电子商
物流、物业、电子商业务
哈尔滨商业大学
19.金融保险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哈尔滨商业大学
医药
20.药业哈药集
制药、中药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4.5万人
11万人
哈药集团,哈尔滨、大庆服务外包园区等
21.医疗器械制造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佳木斯大学
信息 技术
22.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维护
哈尔滨工业大学
23.计算机软件
软件技术、服务外包
哈尔滨工业大学
9 动漫
24.动漫产业
动漫制作、动漫编创
哈尔滨理工大学
10农产品深加工
25.粮油食品加工
粮油食品加工
东北农业大学
8.9万人
13.5万人
森工、农垦系统、企业,完达山乳业有限公司等
26.农畜及乳品加工系
农畜及乳品产品加工
东北农业大学
森工
27.林业资源开发
林业资源开发
东北林业大学
28.木材产品开发
木材产品开发及加工
东北林业大学
12 生物 技术
29.生物科学与技术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东北农业大学
合计
40万人
67万人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依托我省具有专业学位培养资质的高等学校对在职人员进行高层次教育与培训,举办招商引资、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培训班,每年培训高层次管理和科技人员1000人、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4000人。高等学校依托骨干企业建立50个黑龙江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结合国家重大项目培养企业高层次科研人员及技术骨干。实行双导师制,学位论文在“示范基地”撰写,论文选题必须是企业实际科研攻关项目。到2015年为企业培养工程硕士4000人左右、农业推广硕士600人左右、临床兽医硕士200人左右。
专栏8 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
项目名称
学习类别
学习内容
目标任务
主办单位
高级管理和科技术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培训教育
以面向我省各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为主的高水平、深层次在职教育
每年培训1000名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培训4000名左右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和地方干部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
学历教育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中心
1.
EMBA班每年招生20人 2.MBA班每年招生200人
1.哈尔滨工业大学
2.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MBA教育中心
高层次人才创新计划
学历和专业学位教育
结合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定向招收企业高层次科技人员和科技骨干
企业建立50个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2008-2010年培养博士60人、硕士300人、工程硕士1500人。2011-2015年培养博士100人、硕士500人、工程硕士2500人。
大庆石油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 江中医药大学
(四)校企共建工程研发中心服务计划。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重点围绕哈大齐工业走廊、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和生物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与领域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整合完善已有的26个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到2015年建成50个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须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以共建合作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进行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孵化高新技术成果,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加大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力度。强化生物领域校企共建工程研发中心建设,解决我省生物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难题。重点加强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生物医药领域,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学在生物农业领域,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在生物环保和生物资源保护领域工程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专栏9 校企共建工程研发中心数量
服务领域、行业
2010年
2015年
装备制造业
9个
12个
石油与化学工业
6个
9个
能源工业
2个
3个
生物与农业
10个
13个 信息与现代服务业
2个
4个
医药产业
6个
9个
合计
35个
50个
(五)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计划。
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在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生物产业等方面,每年从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科技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中精选推荐10项左右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予以重点支持,为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做出贡献。进一步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在科技创新与服务方面的作用,重点推进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整合资源、办出特色,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省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农委、中小企业局共同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进一步发挥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医药工业、绿色食品和森林工业6个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提供产学研合作信息,搭好洽谈对接平台,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工作。全省所有高等学校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1至2个地市、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校企联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专栏10 科技成果近期拟推荐转化数量
服务领域、行业
2010年
装备制造业
11项
石油与化学工业
5项 能源工业
2项
生物与农业
7项
医药产业
5项
合计
30项
五、保障条件
高等教育强省建设是新型工业化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础工程。各级政府负主导责任,要树立服务高等学校就是服务区域,发展高等学校就是发展区域的理念,加强统筹领导,使高等教育强省建设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和社会的共识,切实提到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一)建立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的组织机构。成立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高等教育强省的总体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协调推进重点项目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市政府要成立组织协调机构,牵头研究政策,重点支持高等学校发展和发挥高等学校服务地方的作用。建立高等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政府为高等学校发展服务的评价制度,与省目标考核制度等相衔接,把高等学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为高等学校发展开展的服务工作与效果,作为考核高等学校和政府工作以及干部绩效的重要内容。
高等院校要成立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工作方式,优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统筹安排自身发展和社会服务工作,加快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二)建立高等学校发展的支持和激励机制。高等学校所在地市政府要主动研究支持高等学校发展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问题,谋划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和公共社区的发展规划对接、重大项目对接、人才使用对接等问题,努力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区校互动的“三区联动”发展格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法规,给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创造优越条件和宽松环境。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合理确定编制总量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化编制使用结构。省人事厅要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省教育厅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配合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省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要在化解高等学校贷款、物资采购、税收、学校创收等方面给高等学校以政策扶持,帮助高等学校按规划解决建设用地,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对高等学校校区置换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税,契税先征后返。鼓励高等学校吸引社会资助,对引进社会捐助发展资金的学校,政府给予10.5的
匹配资金奖励。省经委、国资委、科技厅、农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牵头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长期联系机制,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和高等学校开展科技合作,鼓励校企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吸收大学生实习。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教育、科技、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对在省内转化的成果,按取得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给成果所有者以奖励。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重点支持高等学校新研制成果的中试,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向我省企业转化。大学科技园中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创造高层次人才成长创业的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稳定和引进力度。对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和龙江学者给予特殊待遇。对院士后备人选、长江学者和龙江学者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高等学校要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内部人才政策体系,制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战略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6.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六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三、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所搬迁或其他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方可转学。
①转学学生或家长凭家长工作调令复印件及其他转学原因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后,办理好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先由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到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最后持办理好的转学联系单,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书。
7.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七
闽教自考(201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
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
为贯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会提出的构建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相衔接开展本科教育
自学考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
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以下简称“衔接考试”)试点工作,首批参与
试点工作的本科主考学校为先期已参加调研的福建师范大学和集美大
学。为加强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考
试工作协调发展,现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
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自学考
试办公室反馈。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
点工作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抄报:省教育厅高教处,薛卫民副厅长
抄送:福建师大成教院、集美大学成教院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综合科2011年1月5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
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会提出的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高职高专”)相衔接开展本科教育自学考试的精神,加强对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考试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衔接考试”)的宏观管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负责制定本省衔接考试专业开考规划,拟定相关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决定设置开考衔接考试专业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已开考衔接考试专业进行调整,负责主考学校新开考衔接考试专业的审定工作,对主考学校的衔接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质量评估。
第三条试点主考学校根据福建省衔接考试专业开考规划,结合本校实际可向省自考办申报新开考衔接考试专业,论证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和核心课程,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自考办审批。
第四条 衔接考试专业培养目标及学历规格,总体应与自学考试相同专业的学历要求和标准一致,注重考核应考者运用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衔接考试专业原则上应在我省已开考的开考体制改
革试点本科专业中选择,并按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不面向社会开考。
第五条衔接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沟通课程、衔接课程、核心课程三类。
1、沟通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凡在专科阶段已学过与本科专业中名称相同的公共课程且学分不低于本科专业中的课程学分(1学分相当于18学时),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成绩及学分。获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英语
(二)。
2、衔接课程。衔接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对专科阶段学过的主要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体现学科理论知识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体现本科教育需要的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衔接课程应在专业基础课中选择,尽量选择与高职高专教育中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总门数原则上占本科考试课程的1/3左右。同一专业不同主考学校的衔接课程要一致。
3、核心课程。核心课程统一使用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考试大纲,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核心课程的设置不少于5门。
第六条衔接考试专业考生应是省内公办高职高专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已注册且学有余力并本人自愿参加的高年级在校生。参加衔接考试专业学习的考生,在学校本修专业与衔接考试专业原则上应是同属一级学科。
第七条为了便于后续管理,两所试点工作主考学校不能在同一所高职高专学校内进行同一专业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 衔接考试专业的助学工作只能在高职高专及主考学校校内开展,不得在校外开展助学活动。
第九条 参加衔接考试专业学习的考生,在专科毕业后未取得合格成绩的沟通课程应参加全省自学考试,使用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考试大纲,在专科毕业后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衔接课程,在一年内可回原校继续参加考试,一年后仍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衔接课程应参加全省自学考试,使用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考试大纲。为了方便管理,衔接考试专业的考生在专科毕业后应回原校报名、考试、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手续等,不能转专业或转校,不能转入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但在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中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可以转入衔接考试专业中。第十条 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在高职高专毕业后3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仍可以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人办[2007]45号)< 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本科就业报到证。
第十一条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在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其学业水平到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福建省自考委根据主考学校开考衔接考试专业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决定停考有关衔接考试专业。对决定停考的衔接考试专业,主考学校应主动、积极地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8.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八
厦人〔2007〕73号
各区人劳局、区职改办,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教育)处、职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实施办法转发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明确相关要求。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职改办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实施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科目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公共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如法律与国家基本政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情市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政务与当代高新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等,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科目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专业科目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三、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相关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学习;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7、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
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以学分纪录继续教育情况单位,各主管部门应该在验证时转换成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不满五年的,按现任职称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开设了2门以上公共科目则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50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②、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③、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⑤、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⑦、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⑧、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⑩、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1、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证书》由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证书编号采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并在其照片上加盖单位印章。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经省、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登记在《证书》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也可凭相关培训证书由本单位进行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六、继续教育验证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
2、验证和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验证时间一般为下一的第一季度,晋升、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时间由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确定。
3、晋升、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内验证由市人事局负责,主要核验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任期内公共科目完成情况,并核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10月。任期内验证半年内有效。
4、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证确认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1、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拓展、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将办学申请,连同教学计划于开学前20天报市人事局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任何单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年底应将下一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6、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人劳局、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市人事局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9.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九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现将《*镇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抄 送:县文广局 镇领导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55份
建文化先进镇,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新风尚,铸造时代新精神,强化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使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提升全镇文明程度;有利于打造*文化品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提升*知名度;有利于强化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从而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围绕富民强镇目标,以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为主线,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队伍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繁荣,促进“三个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强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文化先进镇的标准,科学全面制定创建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达标。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按照“抓重点,带全局;抓示范,促提升;抓品牌,增实力”的思路,突出抓好文化基层基础、文化产业建设、品牌文化打造等重点工作,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事业全面快速发
积极新建镇文化站,22个村文化室及集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确保100%的村有文化室或文化活动中心。
(四)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面实施文化活动器材配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和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完成23个村(居)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实施6个村文化活动器材配送,有效解决农民看书难的问题。结合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积极在村级社区中心兴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广场,加大体育活动设施的配置力度,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
(五)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大文化监管和执法力度,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协调共管、监控有力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思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谋划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着力发展文化产品制造业,规范发展文化娱乐业,积极推出民俗体验旅游业,初步形成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六)培育特色文化品牌。加强镇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人文社科、文艺欣赏、科技卫生、法制等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推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绘画、工艺等社会文化繁荣发展;高度重视中小学的文化普及教育,使广大中小学生
工作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申请初查阶段(2011年8月至9月)。由镇创建办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自查评分,并查漏补缺、完善提高,收集整理创建资料,做到档案规范整齐后,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报告,接受县、市创建办初查评估。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巩固提高考核前的准备工作,迎接省上检查验收。
五、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把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镇上成立由毋勇同志任组长,杨松、胡理平2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10.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十
【发布文号】哈教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2008-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教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教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小学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各区、县(市)和学校可依据此评价表和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低、中、高学段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确定自评等级。
2.学生互评。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根据被评价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
4.班级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
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1)学年等级。每学年从5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学生各评价维度等级要依据各评价主体评价的结果综合生成,具体办法为: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x代表教师小组评价,Ph代表学生互评,Pz代表学生自评,Pj代表家长评价。等级与分值的转换和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无须人工计算。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一)为了搞好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
2.审核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询。
(二)各区、县(市)成立区、县(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2.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核学校实施细则以及评价的规章制度;
4.指导、监督所辖中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申诉,纠正评价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裁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报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四)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便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
4.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培训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好参与评价人员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部分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管理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培训;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培训。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区、县(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要对学校评价委员会评价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的诚信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报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备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3.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4.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协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5.区、县(市)教育局要把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
6.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申诉人有权向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正裁定,登记并备案,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建立评价质量评估制度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3.每学年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工作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库,档案库应保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管理系统。
2.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以适应中小学评价、招生升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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