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共6篇)
1.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篇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摘要: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目录
第一章定义与概述 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 第三章收购预备
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 第六章收购执行 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 第一章定义与概述 第1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3条 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
第4条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
4.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4.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4.8.2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5条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 5.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5.2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5.3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6条 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
6.1如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作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6.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收购预备
第7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7.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7.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
7.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8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和减少。第9条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9.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意了解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情况。
9.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收购的相关规定,有无设置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在内的限制收购或反收购条款。
9.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目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9.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9.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9.10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9.11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9.12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
9.13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禁止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
第10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10.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10.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0.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合同。10.5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第11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1.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11.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11.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11.4纳税情况证明。
11.5如目标公司为一人公司,应注意目标公司财务是否严格独立于股东个人财务,以便准确确定目标公司的资产范围。
第12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12.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12.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第13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3.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13.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13.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13.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13.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13.6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13.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协调问题。13.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13.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第14条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4.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4.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14.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第15条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5.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15.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15.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
第16条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收购标的。
16.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
16.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16.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6.4.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16.4.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16.4.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16.4.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16.5收购款的支付。
16.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16.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第17条 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7.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7.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17.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17.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17.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第18条 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8.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18.2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8.2.1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8.2.2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18.2.3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8.2.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义务。第六章收购执行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订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19条 收购合同的起草
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
19.1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9.1.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19.1.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1)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信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3)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作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4)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进而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19.1.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1)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2)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3)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19.1.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19.1.5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19.1.6确定转让条件。
19.1.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19.1.8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
19.1.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9.1.10确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19.1.11限制竞争条款。
19.1.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9.1.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1.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9.1.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19.2收购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 19.2.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9.2.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9.2.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19.2.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19.2.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19.2.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19.2.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19.2.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 19.2.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19.2.10联合会议纪要; 19.2.11谈判记录。
19.2.12上述附件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增减。
第20条 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
第21条 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21.1为收购各方拟订“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21.2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21.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1.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第22条 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22.1股东变更申请书;
22.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22.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2.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22.5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22.6收购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22.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23条 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23.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
23.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23.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23.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第24条 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以外,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股权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股权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2.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篇二
外资并购内资,严格意义上称为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06年6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及提供的资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理论不等同于实践,实际办理过程中与法律规定还是许多不同。近几年,我们代表办理了多起外资并购内资的案例,现将我们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相关概念
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或“内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股权换购:这是指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
股权回购:是指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拥有或控制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的境外公司,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或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特别申明:本文的操作指南仅针对股权并购而言,不涉及资产并购、股权换购及股权回购。
二、尽职调查
1、在对内资企业进行并购前,需要对被并购的对象即内资企业进行尽职调研,调研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公司的成立、变更、组织机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财务、税收、劳动人事等多项内容,一般说来,关于业务内容方面由并购方自己把握,律师仅就其他内容进行调研。
2、关键点:正式进场调研之前,需要:(1)对内资企业的经营业务、竞争对手情况、市场环境、相关法律环境做适当的了解,这样调研才有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从而节约调研时间。(2)与并购方多沟通,因为并购方本身就是行业的专家,他们往往可以给律师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
3、在尽职调研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沟通与谈判
1、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尽可能要参与,以便详细了解整个进展情况;
2、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之后整理好,当天就发给当事人;
3、对于在沟通与谈判过程中各方已经达成的意向,在会议结束后十分钟左右作好《备忘录》,让各方签字。根据我们的经验,各方已经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各方均不会反悔,同时备忘录中应对下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及给政府的书面报告和对外宣传的口径,以免与内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不必要的担心。
四、框架性协议
在各方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律师要起草好关于并购的框架性协议,框架性协议至少要包含下述内容: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
2、并购的性质、法律形式和达到的效果
3、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4、内资企业的资产情况
5、内资企业的负债情况
6、内资企业的股权情况
7、并购方并购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行使并购权)
8、被并购方(内资企业)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出售股份):
9、股权转让的价格
10、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
11、并购方支付转让费的资金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
12、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
13、优先股、期股和期权的处理
14、不竞争
15、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公司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号 等的处理。无形资产的归属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共有等方式进行明确
16、被并购方方人员的安臵及福利待遇
17、并购后的经营管理的改造方案和劳动人事管理方案
18、免责条款
19、税务安排 20、违约责任
21、生效条件
22、附件
23、合同保留条款和操作意见:协议里应做出约定: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目标公司未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或者预计并购的当时、当地的法律、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并购方可以:调整收购价格、放弃(解除)合同、寻求赔偿等
五、起草正式并购的法律文件
1、核心文件是《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交给审批机关的并购协议要尽可能简单明了,不要用过于高深莫测的法律语言,审批机关的担当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晦涩的法律语言看起来高深莫测,很能体现律师的水平,但是对于办理并购来说并非好事情,它加大了审批的难度。
3、要善于使作补充协议和附件,使审批人员看起来明了。
4、上海的审批机关要求公司《章程》中要有监事或监事会的条款、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否则肯定会退回补充修改。而河南、山东等地对此项并无特别的要求。
六、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述资料,提交并购申请
1、申请书 写清楚原公司(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原股东及其分别持有的比例,分别转让多少股份,并把转让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2、营业执照副本
3、股东会决议 老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给新股东
4、新老章程 老章程得到工商局去调一下并敲一下工商局的档案查询章,新章程需写清楚新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必须符合外方出资期限的规定。
5、合同(有二个以上外方共同并购或中方保留部分股份的情况下需要)
6、股权转让协议 老股东接收股权转让款的开户行最好选择有做外资并购内资股权转让款经验的银行,不然结汇的时候会很烦
7、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需时5个工作日,所以审计报告要提前做,以防耽误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8、资产评估报告 这个与第7项是一起做,在目前阶段国家对外资流入加强监管的环境下,尽量将评估资产额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基本做成一致。因为资产评估额过高有贱卖嫌疑,做得过低又有故意做高股权转让价款,有热钱流入嫌疑。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收购方资信证明书 这个和第11项更要提前做,收购一定下来就要着手准备,因为这两份材料是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收购方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完了之后还要给翻译公司翻译。但是有些地方审批机关仅要求注册登记证明作公证认证,对资信证明未作要求。
11、收购方注册登记证明
12、职工安臵计划
13、并购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债权债务处理协议
15、被并购方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6、董事会成员名单
17、各股东董事监事委派书
18、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什么要收购?收购以后干什么?预计投资额是多少?投资额都主要拿来干啥?收购后预计营收数据是怎么样的?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如何?这个资料要和外资委沟通几次才能敲定。
19、董事会决议 新董事会成员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所有变更内容的决议
20、国外董事身份证明 护照复印件(要复印全,每一页都要复印)
21、房屋租赁协议
22、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 必须是房产证,如无产权证的要有其他齐全的三证,如出租方为外资企业的需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出租备案,后面在做工商登记的时候会需要用到。
外资委通过后,会先出一个批复,同意内资企业变理为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礼拜之内会发放批准证书。
七、外汇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款结汇申请,提供下述资料
1、新章程
2、合同(如有)
3、批复和批准证书
4、验资报告 老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工商局有,可以去调一份。
5、老股东结汇申请 写好宕帐银行和宕帐帐号及结汇金额,结汇金额当然要等于股权转让价款。外方在将股权转让款打给中方时,应在打款时在附言中用密电码注明其为:股权转让款。没有密电码就用英文写。否则有些做股权转让业务比较少的银行可能直接就把你这笔款落到你的帐户里了(尤其是股权转让价款比较低的时候,因为国家允许个人每年可以结汇不超过5万美元等额的外汇的)。所以接收股权转让款得找个对这方面业务比较熟的银行,为以防万一,外方打股权转让款之前内资股东最好先到银行去,跟他们沟通好,这样比较保险。
6、银行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的进账单
7、银行开具的汇入汇款通知书 通知书有固定格式,让银行填好敲个章就可以了。
材料交齐后外管局的审核需要20个工作日,通过后外管局会出具结汇核准件及开立资本金帐户核准件(币种是新股东拟出资的币种),原股东凭结汇核准件将股权转让款结掉。
八、在银行开立资本金帐户
在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下,要带好老法人章、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一般是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章去开立资本金帐户(开资本金帐户这一步需要5个工作日)后,新股东就可以把增资款往资本金帐户里打了,从开始汇款到进账一般也需要3-5个工作日,然后验资,验资这一步起码得要6个工作日,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要向外管局发询证函的,银行发询证函银行3个工作日给答复,快的话当日可以办结。
九、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工商一般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内资转出,二是外资转入,分别在两个不同的窗口办理,内资转出业务可以在前面做验资的同时办理(提交批复、批准证书、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原件及电子营业执照收缴),转入相对复杂一点,需提交:
股权转让协议 合营合同(如有)章程
法定代表人前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批复和批准证书
关于增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所有变更的董事会决议
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委派书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收缴 老股东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其他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房屋租赁协议
房东的房地产权证(注意产证所有页复印件都要。最好再拿一份地产交易中心的地产查询单)
新任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需验原件)
十、其他变更登记事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 税务变更登记 外汇管理登记 财政登记 统计登记 海关登记 检疫检验登记
十一、核心环节及注意事项
1、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所以确定资产评估公司非常重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公司资产评估价格可能相差数十倍。因此,一旦并购各方当事人对交易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就要与评估公司进行深入的沟通,确定评估方法与评估依据,尽量让评估结果靠近双方的合意。如果评估价格过低而交易价格太高,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就会怀疑这是境外热钱注入中国而不予批准;评估价格过高而交易价格太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怀疑这是贱卖境内资产,从而怀疑并购各方存在猫腻而不予批准。
2、税务安排
外资并购内资的另外一个核心环节是税务安排。一般说来,外资并购内资的情形下,外资一般是溢价购买,对于内资企业的股东来说,则产生纳税义务。在内资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需按股权转让所得与其对内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之间的差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内资企业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法人股东需按照利润的情况确定是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外资并购内资的情况下,纳税人承担非常大的纳税义务,因此要提前与律师进行沟通,以便作出合理的税务安排。
3、经营范围问题
外资并购内资后,该内资企业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充分考虑中国关于外资的市场准入的问题。我们不建议并购方对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大规模的修改。这是因为:审批部门会怀疑并 10 购目的,从而加大审批难度;存在在建工程的情况下,经营范围的更改可能导致重新进行环境评估,从而拖延并购速度。
4、商业存在原则
如果被并购的内资企业存大额房产,且该房产价值占整个公司的资产比例较高,此时应考虑该房产未来是自用还是用于出租,审批机构审批原则就是商在存在原则,如果并购内资企业后,其目标是出售或出租房产,则审批部门会按照房地产企业并购来进行审批。
5、多与审批部门沟通
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篇三
C.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D.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答案:B
2、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3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将甲公司所欠的3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的时间为()。P37 A.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之时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转让通知之时 C.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转让通知之时 D.甲公司发出认可通知之时 答案:C
3、根据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相关理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最基础的环节是()。P5 A.法律风险识别 B.法律风险分析 C.法律风险控制 D.法律风险评估 答案:A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有()。P100 A.根据原仲裁条款重新申请仲裁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D.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答案:BC
5、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等法定情形时,应当在()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15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答案:C
6、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行使()的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P74 A.提供证据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答案:C
7、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要围绕的“一大目标”是()。A.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B.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C.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D.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答案:A
8、青山公司购买碧水公司生产的空调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封存了样品,确认了样品质量说明。下列关于该合同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B.样品质量标准过高,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符合通常标准即可 C.即使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存在瑕疵,但只要与样品质量相同就行
D.即使样品存在青山公司不知道的质量瑕疵,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仍然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答案:AD
9、按交易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并购可分为()。P14 A.横向并购 B.纵向并购 C.交叉并购 D.混合并购 答案:ABD
10、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有()。P2 A.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B.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C.经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 D.经注册备案机关注册备案 答案:ACD
1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22 A.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召集 B.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召集 D.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答案:ABC
12、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一款游戏软件,下列关于该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58 A.由张某与甲公司通过合同约定 B.无约定的,由张某享有 C.无约定的,由甲公司享有
D.不论是否有约定,均由张某与甲公司共同享有 答案:AB
13、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如果甲公司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P81 A.向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申请丁省人民检察院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答案:BC
14、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是()。P74 A.电子数据 B.鉴定结论 C.勘验笔录 D.视听资料 答案:B
15、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P75 A.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
C.当事人因工作忙,没有时间收集的证据材料 D.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答案:ABD
16、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一款游戏软件,下列关于该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58 A.由张某与甲公司通过合同约定 B.无约定的,由张某享有 C.无约定的,由甲公司享有 D.不论是否有约定,均由张某与甲公司共同享有 答案:AB
17、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有()。P100 A.根据原仲裁条款重新申请仲裁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D.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答案:BC
18、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包括()。P64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国投资者的分支机构 D.外资企业 答案:ABD
1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包含了下列免责条款,其中无效的有()。A.乙公司造成甲公司员工人身伤害的 B.甲公司因故意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C.甲公司因重大过失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D.乙公司因一般过失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的 答案:ABC 20、为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01我国确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A.12月1日 B.12月4日 C.12月5日 D.12月6日 答案:B
21、并购在各国反垄断法中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反垄断法对并购采用了()的称谓。A.企业兼并 B.企业合并
C.企业集中 D.经营者集中 答案:D
22、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通过。P25 A.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B.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C.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D.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答案:B
23、为加强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监管措施有()。P67 A.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B.实行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C.进行定期抽查 D.实行效益报告制度 答案:AB
24、为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01我国确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A.12月1日 B.12月4日 C.12月5日 D.12月6日 答案:B
25、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P75 A.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
C.当事人因工作忙,没有时间收集的证据材料 D.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答案:ABD
26、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P47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 答案:ABC
27、某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电视剧正式播出前,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申请作出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该裁定属于()。
A.财产保全 B.行为保全
C.证据保全 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答案:B
28、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包括()。P64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国投资者的分支机构 D.外资企业 答案:ABD
29、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行使()的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P74 A.提供证据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答案:C 30、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反诉,第二审法院应当()。P81 A.对反诉作出判决
B.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D.驳回反诉 答案:B
31、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有()。P2 A.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B.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C.经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 D.经注册备案机关注册备案 答案:ACD
32、下列关于仲裁审理方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教材365/366 A.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则一律公开进行 B.仲裁不公开进行,无需当事人另外约定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D.仲裁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为例外 答案:A
33、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通过。P25 A.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B.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C.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D.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答案:B 34、2012年9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要求,通过实现各项法律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定法律审核工作规程,推行格式合同文本,完善()。P11 A.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B.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 C.法律意见书制度 D.境外投资法律论证制 答案:C
35、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方式有()。P11 A.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B.承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准备 C.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D.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有关法律文件 答案:ACD
36、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22 A.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召集 B.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召集 D.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答案:ABC
37、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22 A.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召集 B.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召集 D.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答案:ABC
38、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和配套空调机,双方于3月6日签订书面合同,4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房屋钥匙、甲公司占有使用该房屋,5月16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甲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空调所有权的时间是()。A.均为3月6日 B.均为4月15日 C.均为5月16日
D.房屋为5月16日,空调为4月15日 答案:D
39、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
A.案件的基本案情 B.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C.案件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D.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答案:ABC 40、并购在各国反垄断法中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反垄断法对并购采用了()的称谓。A.企业兼并 B.企业合并 C.企业集中 D.经营者集中 答案:D
41、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东(大)会表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P23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方可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殊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答案:C
42、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3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将甲公司所欠的3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的时间为()。P37 A.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之时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转让通知之时 C.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转让通知之时 D.甲公司发出认可通知之时 答案:C
43、不列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类别是()。P64 A.鼓励类 B.限制类 C.允许类 D.禁止类 答案:C
4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P75 A.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
C.当事人因工作忙,没有时间收集的证据材料 D.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答案:ABD
45、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公司事项中,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P21 A.公司经营范围 B.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C.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D.公司的解散事由 答案:B
46、企业改制以部分资产和债务与他人共同组建新公司,债权人对债务转移不予认可,而原企业又无力偿还的,该债务()。P13 A.由原企业承担 B.由新公司承担
C.由新公司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D.由新公司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4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包含了下列免责条款,其中无效的有()。A.乙公司造成甲公司员工人身伤害的 B.甲公司因故意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C.甲公司因重大过失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D.乙公司因一般过失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的 答案:ABC
48、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公司事项中,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P21 A.公司经营范围 B.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C.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D.公司的解散事由 答案:B
49、根据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相关理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最基础的环节是()。P5 A.法律风险识别 B.法律风险分析 C.法律风险控制 D.法律风险评估 答案:A 50、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
A.案件的基本案情 B.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C.案件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D.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答案:ABC 51、2012年9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要求,通过实现各项法律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定法律审核工作规程,推行格式合同文本,完善()。P11 A.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B.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 C.法律意见书制度 D.境外投资法律论证制 答案:C
52、按交易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并购可分为()。P14 A.横向并购 B.纵向并购 C.交叉并购 D.混合并购 答案:ABD
5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22 A.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召集 B.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召集 D.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答案:ABC
54、某机械制造公司为国有企业重组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运营3年后拟公开发行股票。下列该公司情况中,符合有关发行股票要求的有()。P16 A.该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累计实现利润5000万元 B.最近3年该公司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亿元 C.发行前该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
D.该公司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5% 答案:ABC
55、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反诉,第二审法院应当()。P81 A.对反诉作出判决
B.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D.驳回反诉 答案:B
56、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时间是()。P58 A.软件首次发表之日 B.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之日 C.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D.软件商业使用之日 答案:C
57、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有()。P2 A.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B.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C.经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 D.经注册备案机关注册备案 答案:ACD
58、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起计算。P53 A.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 C.公告之日 D.核准注册之日 答案:D
59、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如果甲公司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P81 A.向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篇四
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成功源于产品分成政策的引导和良好执行。
产品分成就是将上游勘探生产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技术,合作所勘探发现的石油储量,生产出来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由中外方按一定比例共同分享。
按照中国的条例,中国海油代表政府拥有海上对外合作权,对外合作招标后,其权益可以转移到负责油气勘探生产的上市子公司中海油。
这些合作的油田奠定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基础,并持续为中海油带来新的石油财富。
业内人士估计,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海上的勘探开发目前已经进入第三个收获期。海上的对外石油合同签署的前两个高峰期分别出现在1983年和1993年,随后几年都出现石油产量的高增长。
在具有更大潜力的深水勘探中,外国石油公司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2002年9月,中国海油开始面向外国公司公开招商,招商区块位于南中国海的12个尚未勘探的中深水区块。参与招商的12个深水区总面积约7.6万平方公里,水深为300米至2000米。目前已大部分签订了区块产品分成合同或协议。
其中李嘉诚旗下在加拿大上市的石油公司哈斯基能源2006年6月首次取得重大突破,一个名为荔湾3-1-1的深水探井“初步估计”可能带来大约1100-170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可开采储量。
对于多年和外国石油公司合作从事海上勘探开发的中海油来说,公司除了通过有效利用百余亿美元的国际资本,为发展积累物质基础外,还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技术,使得自主勘探开发能力有了质的飞跃。渤海海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通过合作最终达到独立自主勘探开发海上油气资源的示范区,为更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
所以在中海油公司文化中,“双赢”的概念长期以来占据重要的地位。
“双赢”的理念也延续到中海油和几个兄弟公司之间。中海油作为一个龙头公司与下游服务板块之间的互动也体现一种“双赢”。
其中最鲜明的例子是中海油为国内另外一家上市公司海油工程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市场;另一方面,海油工程公司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在去年流花油田复产抢修等作业中,海油工程抢修贡献突出,成功修复流花油田海底损坏设施,每天为中海油减少产量损失5000万元,海油工程也闯出一条世界先进的深海维修技术新路。
在公司下一步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国内投资者将近距离接触这个国内最国际化的公司管理团队。对于更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如何把握和投资者之间的“双赢”成为公司管理层必然要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5.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篇五
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练习试题
总分:184分
及格:0分
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59题,每题1分,共59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3)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存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5)()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l2个月内不得转让。
(6)公司反收购战略中,()不属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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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以上控股股东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8)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9)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10)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超过()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11)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其他文件。以下不属于须另送的文件的是()。
(12)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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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起,应当不少于()。
(14)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收购公司一般最后才选择()。
(1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需对()发表独立意见。
(1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依法作出决议。
(17)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l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以上,且超过人民币(),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8)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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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20)根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新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负责。
(21)收购要约期届满前()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2)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人。
(23)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24)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
(25)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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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7)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8)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9)()不属于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
(30)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
(31)防御性收购一般是指()。
(3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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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4)如无相反证据,持有投资者()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为一致行动人。
(35)从大量收购案例来看,防御性收购的最大受益者是()。
(36)以下行为不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是()。
(37)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方式。
(38)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在投票时()。
(39)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年内持续持股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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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40)()不属于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
(41)2008年3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4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
(43)()的收购方式又叫“换股”。
(44)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亿美元。
(4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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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47)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48)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共计()名。
(4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一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
(50)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的,超过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51)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资时间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 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以上,()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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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万元。
(53)商务部收到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申报的全部文件后应在()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为()日。
(54)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55)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为准。
(56)()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57)上市公司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净额以()为准。
(58)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59)()是公司最稳妥、最有保障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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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一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
(3)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慎判断。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出售资产时()。
(5)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6)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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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有()。
(8)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等条款。
(9)属于财务顾问业务规程的有()。
(10)有()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1)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12)公司收购通常由各方面人士的合作来完成,即需要()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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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收购方式有()。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5)下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1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出资时间符合规定的有()。
(17)独立财务顾问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8)根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新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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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20)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要求。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2)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2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要求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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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要求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26)在审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时,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
(27)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有()。
(28)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29)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职能分工的公告》(公告2003年第25号)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3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批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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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有()。
(32)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并购可以分为()。
(33)并购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有()。
(34)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文件不包括()。
(3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36)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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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39)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40)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划分,并购可以分为()。
(41)毒丸策略包括()。
(42)《重组管理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43)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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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存在()情形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45)对并购重组委员会与委员的监督主要包括()。
(46)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有()。
(4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事项。
(48)按行业关联性划分,并购可以分为()。
(49)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遵循的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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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除以下()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51)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等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52)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须在()范围内进行。
(53)收购的支付方式包括()。
(54)反收购管理层防卫策略有()。
(5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资产时()。
(56)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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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58)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要求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59)财务顾问业务的监管主体有()。
(60)在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三、判断题(共65题,每题1分,共65分。正确的作√表示,错误的用×表示,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向银行借款享受了财务杠杆利益,但是,由于存在还本付息的义务,加重了公司的财务负担,风险较高。()
(2)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l年,不得连任。()
(3)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4)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l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5)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l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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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30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7)纵向收购的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购公司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
(8)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要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9)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和境外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0)纵向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
(1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2)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13)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14)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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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70%以上。()
(17)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18)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19)从大量收购案例来看,防御性收购的最大受益者是股东,而不是公司经营者。()
(20)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是先找出若干家在产品、市场、目前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方面与目标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以这些公司的经营效果指标为参考,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
(21)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2)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l2个月内不得转让。()
(23)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4)任何进行收购的公司都必须在决策时充分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完成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不仅仅是支付方式的差别,而且与公司的自身财务、资本结构密切相关。()
(25)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可以自由购汇并汇往境外。()
(26)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27)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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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可以弃权。()
(29)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这两种方式在战略投资的程序上相同。()
(30)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但无须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31)收购一般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证券或现金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3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3)目标公司与“白衣骑士”假戏真做的时候,这种收购一般称为“防御性收购”。()
(34)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3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6)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7)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38)并购重组申请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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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收购合同生效前,收购双方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等手续。()
(40)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41)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42)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43)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
(44)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手段,即通过子公司暗中购入母公司股份,达到自我控制,避免股权旁落。()
(45)在没有遭受收购打击前,各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使将来的收购成本加大,接收难度增加。()
(46)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证券服务机构,无须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47)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l4个月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48)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如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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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事先预防策略中,最佳的预防策略就是通过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50)一家财务顾问既可以为收购公司服务,也可以为目标公司服务,还可以同时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服务。()
(51)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52)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符合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不得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53)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可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54)收购公司一般应首先选用向银行贷款(若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方式融资,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密。()
(55)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0天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56)要约收购是指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
(57)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后调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58)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l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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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收购后整合的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以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
(60)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61)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买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62)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只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
(63)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反收购风险、融资风险、法律风险、整合风险等。()
(6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65)因赠与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答案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59题,每题1分,共59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A(2):C(3):A(4):A(5):A(6):C(7):C(8):B(9):C(10):D(11):C(12):D(13):A(14):C(15):B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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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B(17):B(18):B(19):C(20):B(21):C(22):A(23):A(24):A(25):D(26):B(27):C(28):B(29):B(30):D(31):C(32):C(33):D(34):C(35):A(36):C(37):D(38):D(39):C(40):D(41):A(42):A(43):C(44):B(45):D(46):B(47):D(48):C(49):D(50):B(51):D(52):D(53):D(54):B(55):B(56):D(57):A(58):C(59):A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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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一下备选项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符合题目要求,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1):A, B, C, D(2):A, B, C, D(3):A, B, C, D(4):B, D(5):A, B, C, D(6):A, C(7):A, B, C, D(8):A, B, C, D(9):A, B, D(10):A, B, C, D(11):B, C, D(12):A, B, C, D(13):A, B, C, D(14):A, B, C, D(15):A, C, D(16):A, D(17):A, B, C, D(18):B(19):A, B, C(20):A, D(21):A, C, D(22):A, C, D(23):A, B, C, D(24):C(25):A, B, C, D(26):A, B, C(27):A, B, C(28):A, B, C, D(29):A, B, D(30):A, B, D(31):A, B, C, D(32):A, D(33):A, B, C, D(34):B, C(35):A, B(36):B(37):B, C, D(38):A, D(39):A, C, D(40):C, D(41):B, D(42):A, C, D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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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A, B, C, D(44):A, B, C, D(45):A, B, C(46):C, D(47):A, B, C(48):A, B, C(49):A, B, C, D(50):A, B, C, D(51):A, B, C(52):A, B, C(53):A, B, C, D(54):B, C, D(55):B, C, D(56):A, B, D(57):A, B(58):A, B, C, D(59):B, C(60):A, B, C, D
三、判断题(共65题,每题1分,共65分。正确的作√表示,错误的用×表示,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0(2):0(3):1(4):1(5):1(6):0(7):0(8):0(9):0(10):0(11):1(12):1(13):1(14):0(15):0(16):0(17):1(18):1(19):0(20):1(21):1(22):0(23):1(24):1 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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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6):1(27):1(28):0(29):0(30):0(31):0(32):0(33):1(34):1(35):0(36):1(37):1(38):1(39):1(40):1(41):0(42):1(43):1(44):1(45):1(46):0(47):0(48):0(49):1(50):0(51):1(52):0(53):0(54):0(55):0(56):0(57):0(58):1(59):1(60):0(61):1(62):0(63):1(64):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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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篇六
Abstract :The acquisition behavior of listed company often causes the serious invasion to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interests who are from target company.the phenomenon not only arises from the objective reasons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but also from the invasion of the buyer company and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f the target company.this article mainly talks about the means of protection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from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ble securities financing protection.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company,protection
一、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及中小股东的现状
收购的含义有很多,沈四宝教授在他的《西方公司法原理》一书上把它定义为:由收购公司发出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1]很明显收购方是想通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来获取比收购成本更高的利润。上市公司的收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收购公司方,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和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而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年,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一直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座大山的压迫。加之目前我国股东大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完善,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所以中小股东的声音常常被忽略以及他们的利益也常常被侵害。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中小股东自身的客观情况 中小股东拥有的股份相对较少,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的部分和全部人选,也无法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决策和管理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小股东比较分散,不易集中,于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的相比,在信息的分析上因缺乏财力处于难以分析对方情况的位置。
除此之外,我们不能忽视中小股东获取的股份大多是来自于二级市场,他们期望一夜暴富,盲目投机,严重缺乏对所购买股票的长远认识。他们往往本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和欲望比较小,普遍存在“搭便车”的随大众心理,也不想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人数众多,比较分散,很多时候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行动。①这样他们不仅无法保护自己,还可能因投机盲目而成为收购的牺牲品。
(二)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与经营者存在利益冲突
一般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当两者利益一致时,一些反收购措施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免受收购者的掠夺并获得更高的溢价,有利于改变目标公司股东,特别是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弱者地位。相反,当目标公司的经营者面临着失去工作和丧失荣誉的危险,处于一种严重的利益冲突中时,例如在敌意收购过程中,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利用董事,大股东的地位,滥用控制权,拒绝收购或采取不利于股东的措施以阻碍收购,这事实上便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 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中小股东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实质正义理念的指导。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实质正义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它可能要采取对于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现上不公正但求达到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内部控制人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而必须给其特殊的保护,才能维护社会的实质的公平正义。
(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需要 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宏观层面上,社会整体利益是指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就整体上而言,只有整个证券市场繁荣、发展,证券行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才有保证。这其中自然包括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内。在微观层面上,上市公司也是一系列利益主体利益的集合体,保护好每一个利益主体利益时完善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因此关注中小股东这个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需要。
四、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法律保护
首先中外学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强调了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国外学者采用了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的外国公司做样本。外国公司通过在美国交叉上市而使自己受到法律约束,提高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程度,减少了内部人获得的控制权私权利,使公司的潜在融资成为可能,最终增加了公司的公众价值。这就是Coffee(1999)所提出的“约束假说”(Bonding Hypoththesis),Nenova(2004)则从横向和纵向角度分析了一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我国学者唐宗明和将位(2002),叶康涛(2003)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度量控制权私利。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同样存在控制权私利,而且该私利高于发达国家水平。②总之,法律保护通过限制内部人剥削中小股东的能力和手段,确实能有效的降低控制权私利水平的作用。以《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发展经历了初始阶段(1994年7月以前),发展阶段(1994年7月---1999年7月),和逐步成熟阶段(1999年7月以后)。直至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再次修订标志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保护。
我们可以看到现行公司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做了保护: 1.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的制度完善有利于中小股东弥补其与控制股东的信息差异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而且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记报告,对公司会议账簿也有权查阅。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此外,《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且该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股东的咨询条款,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也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时间,使得股东能更快的,更详细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政状况,促进了公司信息的透明化,从而有效的实现在上市公司被收购时的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和对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求偿权。
2.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有利于中小股东自主的保护自己以及公司的权益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极易操纵董事,他们间接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很有可能使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为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是一项新的突破,表明了公司共益权的需要,也是对董事会(长)不作为的限制和约束。在程序上保障了股东会会议的正常召开,从而保障了公司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决策,有效避免公司利益因董事会的不作为而受到损害,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常规性保护。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中小股东提案权对于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弥补小股东弱势地位、促进公司民主、保护股东权益有重大意义。
3.股东表决权制度的优化有利于中小股东挽救自己与控制股东在资本差异上不利地位 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表决权制度传统的公司制度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一般实行“资本多数决”的投票机制,“股东大会往往成为仅反映大股东利益和要求的工具,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就成为了大股东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工具”,“这就使中小股东的股票实际上成了无表决权的股票”。公平原则要求“对于既关乎公司业务又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的决议,则多数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既不能分割公司的利益,也不能分割少数股东的利益。”为此,《公司法》在表决权制度上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一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一制度可以帮助中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扩大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加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二是表决权回避制度。该制度又称表决权排除制度,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在第16条、第104条第1款中的规定,是这一制度的法定化体现,为保护中小股东提供了保障。
4.股东股份撤销请求权的确认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在最后关头保护自己的利益
股东享有的请求撤销制度为了有效保障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并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赋予股东这一权利,将股东在公司内部有限的行权外化,即可以通过享有的撤销权而扩大自己的权利效用,从而实现权利的延伸。在这一制度的约束下,公司权力机构行权时不但要考虑到内容的合法性,而且必须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体现依法办事的准则。否则,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对于防止公司运营中出现的一些独断现象,特别是强行通过决议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这一权利,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撤销权与担保义务同时存在,可以有效保障股东对公司权力机构行权行为实施监督的合法有效性。其次,《证券法》通过规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做了保护,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大股东在行使股权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董事与股东的关系可以用诚信关系(fiduciary duty)来表示,即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对公司尽忠效力,谨慎行事这一点几乎是西方国家法律共同接受的法律原则。”[4](P121)“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如《证券法》第20条第l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将诚信义务的涵义延伸了,不仅是董事,监事,连大股东也负有诚信义务,大股东不仅对公司而且对中小股东也有诚信义务,而且公司对股东,对投资者也有诚信义务。诚信义务具体体现为大股东和董事的忠实义务。[5]
(二)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来自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经营者掌握着越来越大的经营权利。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做出并执行经营决策后,股东则要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决策的后果。而股东与经营人员具有不同的获利目标,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往往不会像关心自己利益那样尽心尽力经营。“人们起初重视公司治理是因为企业经营者重大的经营失误以及他们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使企业经营出现了危机。随着公司治理机制正常化,人们又认识到公司治理是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手段。”同样在收购过程中,公司治理也是从公司内部体制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实践表明,大股东是通过积极的公司治理来提高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的,强迫控制股东获得与小股东相同的出售股份的溢价,最终减少的是所有股东的财富。”[5](P242)“尽管中国现实状况会影响到控制权市场的约束力,但上市公司收购相对于其他购并方式而言,的确隐藏着控制权市场公司外部治理功能。”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减持部分国有股,提升社会资本的持股比例,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强化对国有大股东的制约。这是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根本的办法。③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考从前文分析可见,公司权力表面上属于全体股东,实际上公司权力却被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牢牢控制,并据此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我国的公司,从形式上看治理结构是相当完善的,有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监察机关监事会。可是从实质和操作层面上看,所有的机关大都操控在大股东手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得形同虚设。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要从增强上述公司治理机构的独立性入手。例如在未来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最低人数,这样,大股东就不可能在少数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乘机通过有损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其次,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可见,这一规定并不具备强制力,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最后,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引入利益相关者。由出资者来参与公司治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公司治理的结果所影响的绝不仅是出资者,公司的员工、所在地政府甚至是供应商的利益都和公司息息相关。他们也应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这一方面扩大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大小股东的权力更加均衡。构建民主平等的公司治理文化。在公司治理中,容易出现大股东包揽一切的家长制作风,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企业中建立民主平等的公司治理文化。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能达到形式的民主和平等,保证不了实质的民主和平等。现行《公司法》所遵循的资本多数决等原则,极易造成大股东通吃的现象。为此,在公司治理中应该作出一些向中小股东利益倾斜的规定,来实现实质上的民主和平等,并培养在公司治理中尊重、重视中小股东权益的文化氛围。例如,《公司法》中完全可以强制规定在董事选举时适用累积投票制等。④
(三)跨国证券融资保护
大型的收购案例多发生在跨国公司之间,收购是盈利与风险的结合体,例如在使用过桥贷款(Bridge Loan)时,它的的成功与否同时关系着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是否把收购提上日程以及选择何种方式收购都将考验有权做出决定的股东的诚信态度。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尤其在我国常见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等情况下,上市公司容易为大股东或高管等内部人员控制,他们利用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权,以经营管理上市公司之名,行追求个人利益之实,如同蛀虫一样,从内部蛀空公司。在跨国证券融资领域,这样的情形格外容易发生,中小股东除了具有受前文论述的原因影响外还因为空间距离无法对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使得高管权力更加膨胀,在此情形下,如若公司内部再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那么公司本身及其股东的权益就岌岌可危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的文题,由于股东国籍国和上市公司所在国处于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不同的经济立场,他们之间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担任上市公司保护者角色的是其本国政府,可能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枉顾外国投资者的权益。[6]总体来说,在如此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跨国证券投资的广大投资者不仅面临巨大的系统风险,同时也要应对巨大的非系统风险,基于发展全球金融业的目标,各国政府都应该加强合作,完善本国的金融法制环境。同理,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中国应当在跨国证券融资中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1.建立各国资本市场间通畅的信息披露流通机制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7]丰富而全面的市场信息是引导投资者作出合理决策,发挥证券市场固有功能的必要基础。在跨国证券融资领域,由于各个市场间的连通性,一个市场的风险被传输至了另一个市场,通过信息披露,及时并最大程度的预见和控制风险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从股东这一微观层面来说,及时充分地获取信息可以帮助股东进行投资选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当上市公司发生风险时,股东也可以了解到,从而及时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从资本市场这一宏观层面来看,充分而及时的信息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环境,促使其产生合理的价格,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等功能的发挥。应当说,通畅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是衡量一个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了实现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夙愿,我国应当通过立法与国外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覆盖全球的证券市场信息传导网络,实现信息的国际接轨。⑤
2.邀请国外资深金融顾问公司协助建立合理的股东权益保护模式。例如:许多媒体用大篇幅的版面报道了苏黎世拥有悠久历史的金融顾问公司来华建立子公司,协助上海建立航运金融体系的消息,这对于上海金融业其他领域的发展开了一个很好的先河。基于国外资本市场早于中国发展许多年这一事实,国外已经发展起了许多专门提供金融顾问服务的公司。通常来说,这些公司一般只为微观的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但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意识形态下,我们也可以邀请这类公司组团来华为市场制度的构建提供顾问服务,这种方式最为经济快捷的发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后发优势。例如,在股东权益保护等投资者保护方面,我国国内缺乏系统的立法,通过竞标的方式邀请各大金融中心顶级的顾问公司来华指导,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就可以利用国外丰富的金融建设经验为我国找到一条便捷的发展之路,此后再由立法者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发展目标,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权益保护法规,这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洋为中用”的方式。⑥
3.通过双边及多边条约,发展股东权益的外交保护。从微观层面上看,跨国证券融资只是私人之间的交易,但从宏观上讲,也可以理解为国与国之间利益的博弈。依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在外国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所在国政府未能给予适当的救济,就会发生政府责任,受侵害人的本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保护的途径对其实施救济。将这一理论延伸至跨国证券融资领域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在资本市场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投资者保护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出于保护主义而衍生出的无视外国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在政府成为终端侵权人的情形下,不能再只寄希望于国内救济,此时,通过外交途径从外部对施害政府施压,能或多或少制约其行为。在国际法上,各国政府都是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实现双赢的目标下,签订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可以增加我国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维护本国利益。海牙国际司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由中间人混合托管的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和美国SEC与瑞士有关部门签署的《在内幕交易领域确立相互可接受的途径改善国际法律执行的谅解备忘录》就是其中的代表。⑦
4.建立股东权益风险基金或保险等救济措施。风险基金的设计理念是由行业协会或多家上市公司联合发起,它需聘请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在有相关股东的权益发生非常态损害且无法得到赔偿时,由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救济模式。而股东权益保险则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类似的险种,由上市公司和股东等主体缴纳保费,在中小股东权益因为非正常原因而受损时,保险公司理赔,并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偿。这两种制度的优越性在于集合了相关风险主体的资金,为其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而且扩大了监管主体的范围,既为广大股东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也对风险制造者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救济制度加以确定,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在金融市场上是至关重要的因素。⑧ 总之,通过跨国证券融资保护不仅会完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还将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结语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诸多因素,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受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大股东等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进行保护与救济,这同时也是现立法的精神和趋势。虽然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规章中对小股东保护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深层次的思考。注释
①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段迎君.载于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6期.第61页.②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关系实证检验.陈炜﹑孔翔﹑许年行.载于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一期.第25页.③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新解.张旭.载于法治.2010年.第299期.第89页.④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完善.郝英慧,姜小鹏.载于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3期.第175页第176页.⑤⑥⑦⑧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以跨国证券融资为视角 宋姗姗.载于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8期.第260页.参考文献 [1] 沈四宝.《西方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8.
[2]丁开元.关于公司治理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目的、作用和评价[A].《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编委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总第二期[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沈四宝王军编著.《国际商法》[Z].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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