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2024-06-18

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精选5篇)

1.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篇一

关于电子申请著录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说明

部分电子申请用户在办理电子申请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由于著录项目申报书中变更项目的填写方式不正确,影响正常审查进度,现将常见变更项目的填写要求和错误实例描述如下:

1、发明人变更

变更发明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时,应当将每个发明人的变更项目、变更前后的信息逐项填写,无对应内容的部分应填写“无”。

案例1:变更前第一发明人姓名“张明”,无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未要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变更后第一发明人姓名“章明”,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212”,要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变更项目的正确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案例2:变更前发明人姓名依次为张明、赵硕,变更后发明人姓名依次为张明、李雷、赵硕。第一发明人没有变化,不必填写。变更项目的正确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案例3:变更前发明人姓名依次为张明、赵硕,变更后发明人姓名为赵硕。变更项目的正确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典型错误案例:

变更后的发明人姓名全部填写再第一发明人姓名栏中,变更项目的错误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2、申请人变更

申请人变更包括“申请人信息变更”和“权利转让”两种情形,信息变更指申请人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需要修改该申请人的地址、邮编、电话,代表人等信息。权利转让是指申请人(即专利申请的主体)发生改变,相应引起的申请人信息的变化,涉及委托代理机构的,又分为代理机构变更和代理机构不变更两种情况。用户编辑变更项目时应当勾选“信息变更”或“权利转让”选项,将每个申请人的变更项目、变更前后的信息逐项填写,无对应内容的部分应填写“无”。

2.1信息变更(申请人地址、邮编、电话等)

案例1:申请人姓名无变化,变更前申请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123信箱”,邮编“100088”,电话“010-62080000”;变更后申请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号321信箱”,邮编“210001”,电话“025-83001234”。

变更项目的正确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典型错误案例:

变更后申请人的地址、邮编、电话全部填写在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变更项目的错误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2.2权利转让

2.2.1权利转移不涉及不变更代理机构

案例1:变更前第一申请人名称“光明广告公司”,第二申请人姓名“李雷”,代理机构“第一专利事务所”;变更后第一申请人姓名“张明”,申请人的其他信息同时变更。即使代理机构未发生变化,也需填写变更后的注册代码和名称。变更项目的正确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2.2.2权利转移同时变更代理机构的

案例1:变更前第一申请人名称“光明广告公司”,代理机构名称“第一专利事务所”;变更后第一申请人姓名“张明”,第二申请人姓名“李雷”,代理机构 “第二专利事务所”,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其他信息也同时变更。

变更后的注册代码和名称指的是变更后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用户名称。变更项目的正确填写方式如下图所示:

2.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篇二

申请报告

陵水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

贵中心正在开展的英州镇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包含了我院南繁育种实验基地,项目的建设将对未来南繁科研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整理项目的科学性和适应性,促进土地整理项目与南繁基地建设的有效衔接,努力打造土地整治项目精品工程与示范工程,根据南繁科研的实际需要,经我院与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充分论证与协商,针对英州镇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变更申请:

1、在基地四周范围界线的原有土沟基础上,将基地周边原设计的防护墙变更为梯形排沟并施工,以确保周边以及区域农田排水需要。

2、蓄水塘原设计深度为2.5米(塘坝顶面下),为满足冬季干旱时科研育种用水的迫切需要,拟加深1.5米蓄水,即蓄水塘设计深度变更为4.0米(塘坝顶面下)。

3、基地内原设计新建D=5,H=15m大口井处地下约5米深左右为岩石层,无法进行沉井法施工,拟取消大口井施工。

4、田间道19 K0+830处右侧(即基地西侧)原旧土路拟变更为一级田间道施工。

5、原设计现有田埂改造加宽为150㎜、新建田埂宽度为300㎜,拟分别变更为200㎜及400㎜,个别田埂墙体加高。

6、拟增加一级田间道19(K0+000~K0+300段)右侧28亩砂土田块土壤改良。

7、基地北部的砂土田块改良土壤外运粘性土摊铺前,先要对田块进行土地平整,整平田块中隆起的山包及种植畦垄。

特此以上申请,恳请贵中心予以批准。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海南分院

****年**月**日

附件:

1、《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英州土地整理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的意见》;

3.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篇三

关于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长乐市城乡规划局:

我单位由于(申报原因),申请办理(或

变更)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若为变更,增加说明变更内容)。申请地点位于,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计亩),其中一期用地平方米,二期用地平方米。目前用地现状为(已建、在建、未建情况),计划建有等建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计划投资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申请单位)

4.商标变更-商标变更申请 篇四

商标变更申请。商标变更申请是商标注册变更申请的简称。

是依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为内容而进行的申请。

中文名,商标变更申请。全称,商标注册变更申请。词意,变更注册事项为内容而进行的申请。最新修订,2016年3月。

百科名片。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

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准备申请书件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变更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

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2。具体说明: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

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

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商标变更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

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

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

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

5.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篇五

闽公综[2008]515号

为规范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民法通则》和《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更正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因公民本人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是其本人主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属实后,立即给予更正。

三、姓名变更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4)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学龄前儿童需要变更名字的;

(2)在同一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

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6)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

(7)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4.变更更正姓名相关事项: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由亲生父母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

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

(5)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6)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指定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 0日后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

登记手续。

(7)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四、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方可予以变更。

公民性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

更正。

五、出生日期更正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1.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

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2.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3.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不予办理更正出生

日期。

4.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六、民族成份变更

1.民族成份已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

变更民族成份。

2.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

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七、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八、籍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籍贯:

1.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

2.因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

籍的。

3.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4.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

九、出生地更正

对公民出生在国外,回国定居办理户口登记落户时,出生地填写错误的,可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更正。

十、其他项目变更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

记。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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