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精选12篇)
1.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一
商品检验检疫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协议规定必须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必须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取得商检局颁发的合格的检验证书后,海关才准予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一、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1、报检商品的主要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由商检局检验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
3)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品的收用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申请检验、鉴定的进
出口商品。
6)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运易腐烂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2、出口报验的时间
要求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还需增加相应抽样、检验、化验等工作的时间。
3、出口商品报验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或订单。
2)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
4)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
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
5)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
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
6)凭样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
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7)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
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冰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8)经过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9)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10)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
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11)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交有关函电、资料。
4、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依据其作用不同,分为品质检验证书(Quality Certificate)、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 Certificate)、重量检验证书(Weight 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卫生(健/ 6
康)检验证书(Sanitary/Health Certificate)、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Certificate)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处室
一般设有卫生检疫处、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食品检验监督处、机电检验处、化矿检验处、认证监督处、原产地证处等。
二、相关商品报检程序
1、进出口化工矿产品如何报检;
(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检验检疫处。(2)报检资料
① 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合同、厂检单、装箱单、磅码单及其他应附单据。② 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保证书、理货清单、磅码单及其他应附单据。(3)报检程序
① 及时与化矿检验处联系确定检验时间及地点; ② 化矿检验处实施检验并确定检验完毕时间;
③ 报检单位取回检验结果。(4)办理时限
检验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特殊试验项目和需复验的需延长1~10工作日。
2、进出口电气商品如何报检;(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2)报检资料
① 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厂检单(正本)、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②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3)报检程序
① 报检单位在指定地点(如报检大厅)报检;
② 报检单位及时与机电检验处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③ 检验人员到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确定完毕时间;
④ 报检单位在指定地点(如报检大厅)取回检验结果。(4)办理时限
出口检验一般为5个工作日;进口检验为10个工作日。
3、进出口机电产品如何报检;(1)承办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2)报检资料
① 出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A.出境货物报检单(正本);
B.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检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此文件);
C.合同(如申请出口放行文件和检验证书以及换证凭条的,必须是外贸合同;申请换
证凭单的,须提供内贸合同);
D.信用证(如外贸合同为信用证结汇方式);
E.自检文件(正本,包括自检合格证、自检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验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F.包装箱检验结果单(正本,以木箱、纸箱为外包装的货物); G.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或“3C”证书;
H.其他应附单据(包括形式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I.特殊文件: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地方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② 入境货物报检所需资料 A.入境货物报检单(正本);
B.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检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此文件); C.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D.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或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 E.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F.货物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或鉴定证书时需要,制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
件); G.其他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证)。
(3)办理时限
出口机电检验一般为8个工作日;进口机电检验为14个工作日。
4、异地收购的货源如何报检
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一般是遵循产地检验检疫的原则,在异地收购货源的外贸公司可以凭借在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得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号向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报检。
三、商品检验单据样表
1、出境货物报验单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编号: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报检日期:
[1-2(2000.1.1)]
2、出境货物报验单填写说明
2.进口商品检验争端案例的分析 篇二
一、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本案被告)和上海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乙方、本案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详情见各批次合同;(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对外签约;进口报关、商检;对外付款;(3)交货方式:乙方凭甲方递交的单据,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运费等自理;(4)进口来源国及客户由乙方指定;(5)费用及结算:甲方以代理进口商品的实际付汇总金额,按实际付汇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向乙方收取 1% 代理手续费。
为履行合同,2008年1月和2月,原告以自己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40000美元和700000美元;2008年3月5日和7日,被告代理原告申领与前述两个合同相对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开具进口服务费发票,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进口服务费6万元整;2008年4月,两批涉案产品自国外进口,为办理清关事宜,原告将盖有原告公章的用以办理进口报关、报检的空白委托书交付给被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后被告通过丙方(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事宜。丙方代为办理相关进口事宜并在原告向其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后(丙方向原告开具货运代理费发票),将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交给原告,原告派司机凭提货单据从海关提货后,直接运至原告工厂投入使用;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闵行区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这两批货物未经法定检验即投入使用为由,对原告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原告在规定期限先行支付该罚款后,就该罚款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磋商,均无果;2009年4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代理义务而致使原告遭受额外损失为由将被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立案。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提出如下三个抗辩:
抗辩一:对于6万元的进口服务费发票,被告解释该费用为按照标的金额的1%收取的代理原告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招标事宜的费用。截至发票开具日,被告成功代理原告办理两票招标事宜,标题金额分别为700000美元和140000美元,1%的代理费为8400美元,按发票当日汇率7.0848折算成59344.32元。但考虑到有后续业务,故为方便,开立金额为60000元的发票。因此,此发票开立仅表明被告与原告间存在招标代理关系,而不存在进口业务代理关系,所以因进出口商检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均与被告无关。
抗辩二:甲乙双方于2007年12月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第6.16条约定: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案中,乙方在收到货代公司递交的已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后,直接去口岸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就直接投入使用,从而被闵行区检验检疫机构除以10万元罚款。此过错属于乙方自行提货后发生的行为,且乙方提货并未通知甲方,故按第6.16条约定,甲方不应承担此责任。
抗辩三:按照乙方起诉书所述,本案中,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进口业务,甲方再将部分进口业务转包给丙方代理完成,则应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代理费,再由甲方向丙方支付部分代理费用。但乙方所提供的丙方开具的货运代理发票表明其是由丙方直接开立给乙方,而货运代理费的付款凭证也表明其是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显然,丙方和乙方已绕过甲方而直接发生业务关系,而该关系属于甲乙双方间进口代理协议之外的行为,故其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与甲方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未严格履行代理合同义务,而致使原告遭受行政处罚,即该处罚是由于被告违约而造成,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原告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60%的诉讼费用。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故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一)商品检验与法定检验
一般而言,进口货物根据监管条件分为非法检货物和法检货物。进口货物的检验亦分为两类:商品检验和法定检验。
商品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对所有进出口货物都进行的检验检疫,具体包括质量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即“三检”。
法定检验是指海关监管条件含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该类货物在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境通关单。如监管条件不含A或B,就不算法定检验货物,报关时就无需提供通关单。(注:A代表入境货物通关单,B代表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因此,任何进出境货物都须经过商检(三检),但并非都需经过法定检验。
(二)进口商检的流程
因本案仅涉及进口商品,所以本文仅介绍进口商品检验的基本流程。
进口商检实施“先放行通关、后法定检验检疫”原则。
首先,判定进口货物是否是法检货物,即看海关监管条件是否含有A。
如果不是法检货物,报关时无需出具入境通关单,因此,只需走基本商检流程,即在进口口岸做普通商检,一般两小时左右就可完成。
如果是法检货物,报关时需出具入境通过单,需走法定检验流程(如图1):
1.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先提供所需报检资料到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人员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面资料的货物描述内容,判定需要对货物进行“三检”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
2.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对进口货物实施三检合格或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检验检疫联系凭条》。
3.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合同、提单(提货单)、进口商业发票、进口包装单及其他进口清关所需资料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征税后对货物进行放行,即在提单(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签章。
4.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凭加盖“放行”签章的提单(提货单)到港口码头提货,提货前,车队需要前往港区排法检隔天计划,计划通过后,结账(港杂费、理货费、放箱费、疏港费等)提箱,并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联系凭条”将货物送到法检场地进行检验检疫。
5. 法定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送货至相关场所(如工厂、客户、商场等)进行使用和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物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必须注意,对于法定检验货物,如果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从港口提货后,未送到“检验检疫联系凭条”所指定的场地进行法检就擅自送到相关场所进行使用和销售,将会遭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的处罚。
(三)对被告三个抗辩的辩驳
本案中,被告虽提出三个抗辩,以证明该案法律责任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或丙方(货代公司),但细细辨析,这三个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抗辩一:对于6万元进口服务费问题。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出具的书面说明,而无法提供第三方证明,特别是无法提供书面《代理招标协议》证明该费用仅是招标代理费。由于进口标的物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获取进口许可证是该货物能顺利进口的必经环节,即被告代理原告申领进口许可证是被告履行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第2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对外签约;进口报关、商检;对外付款”的必需环节。因此,该进口服务费应是被告代理原告办理“签约、申领许可证、报关、商检、付款”等全套进口业务的服务费。因此,在商检环节出现的争端属于2007年12月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管辖范围。
抗辩二:对于《检验检疫联系单》的交接与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中,检验建议联系单交接与商检责任划分存在两种可能:其一,被告或其代理人(货代公司)在完成清关后,未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与提单(提货单)等其他单据一道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所委托的司机凭提单(提货单)等从海关监管场所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就将货物直接运至原告的工厂投入使用,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责任与风险应由被告承担;其二,被告或其代理人(货代公司)在完成清关后,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与提单(提货单)等其他单据一道交给原告,但原告或司机因过失或疏忽,在凭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从海关监管场所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即将货物直接运至原告的工厂投入使用,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责任与风险应由原告承担。
本案中,虽然被告的代理人(丙方)出具声明称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与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一道交给原告司机,并告知其自行提货和送检,但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交付给原告司机。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丙方未将《检验检疫联系凭条》交予原告,亦未告知原告商检事宜;进而考虑到原告对于进出口通关、商检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匮乏,其根本不会想到涉案货物还须经过法检才能投入使用和销售,故可认定原告未将货物送去法检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的代理人未如实告知并提供相关单据。根据《民法》: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本案被告须承担法律民事责任,应向原告赔偿10万元行政处罚及相应利息。
抗辩三:关于丙方与乙方的关系问题。虽然原告提交的货运代理发票是由丙方直接开立给原告,而货运代理费的付款凭证也表明由原告直接支付给丙方,但这不表明原告已绕过被告而于丙方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因为丙方是由被告为履行代理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代理进口报关、商检”等义务而联系的,且未将与丙方的关系告知原告,由此原告可默认被告和丙方间存在代理关系。《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第5.4款规定:在进口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关税、增值税,以及报关、商检、银行、保险、港务、港监、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原告向丙方直接支付进口代理费并要求丙方开立进口代理费发票是为履行原告与被告间代理合同的义务而采取的行为,且采取这些行为是基于合理认为被告和丙方存在代理关系。因此,这些行为并不能表明原告已绕过被告而直接与丙方发生独立于涉案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业务和关系,即被告须承担由于丙方过失或过错等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综上,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有理有据,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案例启示
第一,注意合同资料的留存。本案中,因被告无法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招标代理协议》,致使无法证明6万元进口服务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而只能解释为《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第5款所规定的代理费,从而须承担因未完全履行该进口代理协议而造成的责任。
第二,注意单据交接证据的留存。本案中,因丙方无法证明其已将《检验检疫联系单》交给原告或其司机,导致无法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代理协议和运用第6.1款进行抗辩,而只能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对此,外贸业务方需明确,在进出口业务中,单据代表着当事人权责利,部分单据还代表货物所有权,因此须做好单据的交接事宜,最好每次能在签收单上写明具体单据的名称、单号等信息,以便明确当事人权责利的划分。
第三,须注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本案中,如果被告的外贸业务员充分熟悉商品,特别是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流程,能对丙方进行有效监管(如《检验检疫联系单》的交付)、原告进行有效提醒(如《检验检疫联系单》的收取、检验检疫的安排等),将可能避免该风险。因此,进出口企业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培养。
第四,合同约定交货方式由外贸公司送货而非委托人自提。本案中,《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第3款约定交货方式为:乙方凭甲方递交的单据,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此就涉及到单据的交付(特别是《检验检疫联系单》,如果在单据的交付过程中出现疏漏(如本案所示),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因此,对于法定检验商品进口代理,建议外贸公司将交货方式订立为:在货物清关后,由甲方(外贸公司)将货物送至乙方(委托人)指定的场所,送货费与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如此,不仅可减少单据的交接与流通环节,并且能控制、监管货物送至委托人之前的所有环节,特别是指示司机根据《检验检疫联系单》送去接受法定检查的环节,从而大大降低风险。
3.同步练习9商品的检验 篇三
一、填空题
1、按照我国《商检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________;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________。
2、各有关法律都承认和规定除双方另有协议外,________有权对自己所买的货物进行检验。但须提出________对货物的检验权________强制性的,________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即表示________,从而________的权利。
3、通过商检和监管以确定出口商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内容与________规定是否相符。
4、检验证书是买卖双方________货物、________货款、________索赔和理赔的重要单据之一。
5、我国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范围包括________规定的商品的检验;________规定的商品的检验;________的检验;________检验等。
6、生产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________鉴定;而生产出口危险品的企业,则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________鉴定。
7、按《商检法》的规定,对船舶和集装箱实施________性检验。
8、我国最近修订的《种类表》采用了目前国际上正在推广应用的________,它是在总结________编码和________编码实施经验基础上编制的。
9、需要实施卫生检验和防疫的出口商品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10、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的________、检验________、检验________、检验________与检验________及商品的________等。
11、影响检验时间和地点的因素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12、“全面进口监督计划”的实施,决定着进口国的进口货均在________实施________检验。
13、CISS业务的主要检验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14、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检验时间和地点为________。
15、“离岸重量,到岸品质”是指重量检验的依据为________的重量证书,而品质检验的最后依据为________的品质证书。
16、检验机构的选择应考虑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_。
17、我国商检局的主要工作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18、法定检验是________性检验,公正鉴定是________性检验。
19、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视进出口商品的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单位不同而不同。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包括________出口商品和________进口商品。
20、《商检标志》主要有________种,它们是________标志、________标志和________标志,英文字母用S的为________标志,其字体和外圈用________色,英文字母用O的为________标志,其字体和外圈用________色,而英文字母用H的为________标志,其字体和外圈用________色。
21、中外合资、合作的进出口商检、鉴定公司中的中方投资者应为________部门批准、认可的从事________的企业,外商投资者应为从事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业务,有与申办业务相适应的________人员、________人员及________,有较稳定的________的企业。
22、商检证书是________后签发的,证明________的________,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________的________,也是买方凭此向卖方或其它关系人提出________的法律依据。
23、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为________;对出口食用动物产品,如肠衣、罐头食品、乳制品检验后出具的证书为________;用于证明出口商品价值或发货人发票所载商品价值的证书为________;用于承运人、保险人办理共同海损和处理索赔的证明为________;作为承运人明确货损责任的证书为________。
24、进口作为检验依据的检验标准的选择顺序为________国标准、________标准、________国标准,而出口检验标准选择顺序为________标准、________标准。
25、检验重量、数量依据的单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进口商品验残出证的依据。
二、选择题
1、一批进口水产品,合同中未对细菌指标作出明确的限定规定,商检结果表明到货细菌已严重超我国管理所允许范围,则买方()
A、可以得到赔偿,但不得退货 B、可以退货 C、双方协商,结果难料 D、不可索赔
2、CISS业务实施中,要求进口货均在出口国实施()
A、出口商仓库地检验 B、船前检验 C、装船时检验 D、双方协商
3、下列哪个代表中国商检局()
A、CISS B、SGS C、COSC D、CIB
4、下列不由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
A、品质 B、重量 C、卫生检疫 D、植物检疫
5、下列哪些单据可作为进口检验商品重量、数量的依据()
A、B/L B、商务记录 C、卖方提供的品质证书 D、发票 E、理货清单
6、进口检验依据的选择顺序为()
A、生产国标准、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 B、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生产国标准
C、进口国标准、生产国标准、国际标准 D、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
7、属于残损检验证书的有()
A、积货鉴定证书 B、水尺计重证书 C、载损鉴定证书 D、舱口检视证书
E、数量检验证书
8、出口如以出口国标准作为检验依据时,其选择顺序为()
A、出口国国标、企业标、专业标 B、出口国国标、专业标、企业标
C、企业标、专业标、出口国国标 D、企业标、出口国国标、专业标
9、在进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使用最多的为()
A、在出口国检验 B、在进口国检验
C、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验 D、出口地检验重量,进口地检验品质
10、《H。S编码》是指()
A、《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B、《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编码
C、《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编码 D、《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11、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
A、使用鉴定 B、性能鉴定 C、安全性鉴定 D、包装标志鉴定
三、名词解释
1、法定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
4、商检证书
5、全面进口监督计划(CISS)
四、判断题
1、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验货,则表明他放弃了检验权。
2、生产出口危险品的企业不仅要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还要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3、我国最近修订的《种类表》与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分类标准基本一致。
4、CIF合同下检验时间和地点在实际业务中普遍认为应在装运港装船时。
5、对于检验时间和地点与贸易术语的关系,各国的惯例不同。
6、目前实施CISS的国家从我国进口商品时,均要求实施船前检验。
7、凡出口到实施CISS的国家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检验,否则银行不予结汇。
8、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等与合同规定相符,无论如何买方也无权提出损赔。
9、散装货用传送带进行装船时实施的检验,也属于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10、在进口国检验是指海运货物必须在目的港检验,并以此检验作为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11、“出口地检验,进口地复验”的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下,由于出口商已凭出口地检验证书得到货款,因此,卖方将不再受理买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12、“离岸重量,到岸品质”下,两地均须开立证书,并以两地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13、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为出口地检验,进口地复验。
14、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均须向中国商检局办理。
15、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与法定鉴定一样均按统一标准,一视同仁。
16、《商检标志》的实施对象为进出口商品。
17、我国进出口商检机构的代码为4400。
18、《商检标志》上的阿拉伯数字是各地进出口商检机构的代码,但在进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检标志》无代码。
19、用于办理共同海损和处理索赔的检验证书为积货检验证书。
20、如果合同中未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应首先以进口国标准作为检验依据。
21、如出口合同中作为商检依据的品质条款和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则商检局按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检验。
22、如合同中的检验标准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标准无效。
23、买方对货物的复验是买方是否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24、按惯例进口商品的复验地点应为目的港或集中储存地点。
25、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
五、简答题
1、简述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2、简述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
3、简述商检局的主要工作。
4、简述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的主要区别。
5、简述商检证书的作用。
6、简述检验证书的种类。
7、简述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8、简述为什么“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较广。
9、简述出口商检条款的主要内容。
10、简述订定检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1、简述CISS业务的主要检验内容。
12、简述我国进口业务中对复验地点的有关规定。
13、简述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14、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报告在国际贸易上的证据效力如何?如何防止客户与商检机构串通,出具不真实报告?
六、案例题
1、进口商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向国外出口商进口原料,信用证内言明须检附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货到后,进口商委托商检局检验,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还仅附重量单。进口方即速委托开证行向出口地押汇银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被押出。事后押汇银行以卖方所检附的重量单即为检验员的净重证明为由向开证行催付货款,问:开证行可否按进口商要求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给押汇银行?上项装运文件是否一样?
2、某公司以FOB大连价外销美国一批货物,货物出口时已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在大连港装船时情况良好,但在纽约港卸货时却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散失,同时部分货物由于包装破裂而风化,此时卖方应否负责赔偿?
3、信用证上规定出口商须提供检验证明,但卖方在货物出口后,才发现未作检验证明,买方因此拒付,此时如由出口地再出具检验证明已不可能,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4、如商检局所验证的体积、重量与提单上的不同,是否会遭拒付?如被拒付,应如何补救?对此现象应如何设法避免?
5、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液体原料,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约2300吨,以CIF价成交。提单载明为“据称2300吨”,但运到国内后,实际货物只有2270吨。依商检局公证报告中另有的记载,说该船是普通货轮,无液体货物换重重量的尺规,而由该船的收货单上又知该批货物由出口港用装入器装入该船的数量仅有2290吨,请问该如何处理?
4.单证员考试:商品检验 篇四
有的检验条款还规定,买方应于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有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索赔,卖方可不予受理。因此,我们有些进出口公司也把这种条款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andClaimClause)。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能忽视。
第一节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是为了鉴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借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给予买方以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的权利。因此,商品检验对保护买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备考资料
在磋商交易中,如何订定检验条款,往往是买卖双方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
出口贸易中应当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重合同、守信用”,“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精神,根据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地订定检验条款,并由国家的商检部门监督实施,以保证我国的出口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维护和提高我同对外贸易的信誉。
5.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五
职业培训教育网 2012-10-16 12: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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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熟悉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的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它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
我国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我国规定进出口商品都要经过商检,特别是法定商检的商品,要先报检,后报关,非法检的货物,实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的原则。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要了解进出口国对进出境货物检验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前做好货物的检验检疫,以满足进出口国家的要求,实现货物的顺利通关。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P282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包括:①商品的质量检验,这是检验工作的主要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内在质量、特定质量检验;②数量和质量检验;③标识检验:例如食品和化妆品的进出口要取得标签检验证明文件;④包装检验:例如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进出口的有关规定;⑤动植物检疫检验;⑥卫生检疫;⑦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等等。国际贸易项目管理人员要依据合同和相关的国家规定,对进出货物的必要项目进行检验检疫。
(2)进、出境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P282
6.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六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净含量;措施
1、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定量包装商品(食品、化妆品等)越来越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关系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计量检验缺乏管理或者管理松弛,会直接导致包装商品的缺斤短两、净含量标注混乱等现象,严重的甚至会扰乱市场秩序。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为了加快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与国际接轨以增强我国商品的竞争力,有必要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管理。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存在的问题
(1)生产企业的计量意识淡薄。商品生产企业往往易将注意力放在短期的经济效益上,而容易忽视或者故意逃避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问题。前者主要是由于企业对计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计量法规和计量的相关概念知之甚少造成的,主要表现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以及其允许偏差的相关概念混淆不清、错误使用等,例如将商品的包装袋也计算入净含量内。后者性质更加恶劣。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追求不法利益,有意识的通过坑骗手段欺骗消费者,应该予以严厉制裁。
(2)包装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选用不合理。我国有相当部分的企业生产规模小,定量包装设备和计量器具陈旧,包装工艺落后,对计量检验工作的开展有很大影响。
(3)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计量管理。一些企业内部没有严格的计量监控部门和自我监督抽查机制,缺乏有效的计量监控措施。其表现为缺乏专门的计量检查人员,对批次商品不进行计量检验抽查或者仅仅为了应付做简单检查,没有科学合理的抽检制度。这类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偏差甚至相差十倍以上,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4)流通领域管理不严。销售商往往将注意力都放到了对商品质量的跟踪监控上了(特别注意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甄别),而忽视了定量商品的计量问题。许多大型超市甚至缺乏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设备和计量检验手段。在商品上架前,也没有相关制度对商品的计量问题作出要求。要改善这一情形,需要商品销售商加强对国家相关计量法规的学习,制定科学的内部检验规范。除此之外,计量检验的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商品流通领域的监控,做到严格管理。
3、管理措施
(1)进一步完善计量法规体系。要加快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管理的法规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实际计量检验过程中所总结出的经验,对有关计量检验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重点要突出对计量检验过程和结果的管理,使管理措施形成制度化并纳入法制监督的范畴。新的法规体系要对批次商品的抽检方法和计量检验方法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除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要加强管控外,作为计量检验法规的执行者,新的法规体系还应该将对计量检验机构的考评和授权制度作出说明。除此之外,参考一些市场上流通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商品的净含量允许负偏差可以适当放松,以促进企业规范生产。
(2)加强生产企业内部的计量检验。规范企业内部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行为,是决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与否的关键。首先,要加强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企业的法规宣传和法规培训,通过定期检查、人员培训等手段增强企业的计量检验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把关。其次,要建立企业的计量检验考核档案。对于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企业,要大力宣传倡导甚至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促进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提升;对于执行情况一般的企业,要加强监督,促使其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对于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追求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要进行披露和相关制裁。最后,对于一些计量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可以直接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具体包括:帮助其建立自己的计量检验条例,帮助其培训专门的计量检验人员,帮助其改造或更换计量检验设备等。
(3)规范市场。在商品流通领域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验收是促进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水平提升的当务之急。第一,要开展对经销商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培养,加强宣传,增加经销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意识以及对商品净含量标注正确与否的识别能力。要促使经销商明白计量检验的重要性,计量不准确的商品上架,不仅会使经销商蒙受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对经销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打击,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第二,直接对经销商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帮助其建立科学的商品计量验收制度,培训专门的计量验收人员,对验收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架。第三,定期开展有关计量准确的宣传活动。例如对计量验收合格的商品向消费者公布,评选计量准确保持性最佳的商品等,这既能提高经销商自身的计量管理水平,也是对商品生产商的一个鞭策。第四,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检验力度。计量检验的相关执法部门、经销商的计量验收部门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可以团结协作,利用春节、元旦等国家重要节庆日开展对消费者关心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一方面落实消费者对商品净含量准确度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利于扩大检验结果的社会影响。
(4)对计量检验结果要科学评价。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检验时,对检验结果要进行科学评价。计量检验规则中对商品净含量有一定的负偏差允许范围。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只要不超过最大允许负偏差即为合格产品,不能简单的将有无负偏差作为判断商品计量检验合格的标准。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有强制性计量检验标准的商品,應该按照该商品的强制标准作为评价指标。
(5)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计量检验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可以考虑以国家计量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为依据,利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建立计量检验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地对计量检验业务、检验数据的实时化监控和处理,对检验人员、检验流程和检验进度等信息进行记录和传递,从而保证整个计量检验流程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4、结束语
在计量检验过程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度很难做出检测,甚至无法检测。为此有必要对定量包装商品在计量检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对策。
本文探讨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完善计量法规、加强商品生产企业内部检验、严格管理商品流通领域、科学看待检验结果以及构造信息化计量检验管理系统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望对提高计量检验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陈燕飞,蒋川.定量包装商品质量法计量检验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0, 37(6):4-5
[2]吴钊.谈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管理的措施[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 (20):59-60
7.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七
申请进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1.进口人境货物报检工作规程
由于人境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所以,人境货物必须办理报检手续(免检除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录人-计费-交费-检验检疫-拟制证书-计费复核-证书复审-制证-校对-补交费-领取证单。
2.进境流向报检及范围
进境流向报检是在口岸获取《人境货物通关单》以获准货物进境的业务。对属于检验检疫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海关凭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境流向业务就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业务。
工作流程为:录人-计费-交费-人境口岸查验-缮制通关单-领取证单
3.一般进口报检
一般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已到达目的地,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向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验检疫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以获准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报检手续。对一般性商品,进境流向只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一个进口商品的信息,尚未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4.报检单位
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人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其他进口贸易关系人。
5.报检资格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进口商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6.报检范围(略)
7.进口商在提货后,应立即检查货物
进口商收到货物发现存在与合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如发现商品存在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测)报告,凭以对外索赔。
8.更改手续
8.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八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同时施行。
1.《抽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作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行政部门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职责。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有效发现并处理不合格商品,按照程序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源头治理和指导行业规范,有效地规范了商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为了更好地落实新《消法》,国家工商总局总结了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并公布了《抽检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2.《抽检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抽检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新《消法》具体规定,规范抽检工作。《抽检办法》是在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并按照新《消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和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对抽检工作结果发布和利用处理工作作了严格规范。
二是完善了抽检工作程序。强调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了抽检工作流程和严格抽检工作程序,包括抽检工作计划的制定、具体抽检实施方案的确定、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异议复检、结果确定等。
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抽检办法》结合规章权限,依法对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3.什么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抽检工作既包括了以检验机构作为技术支撑的抽样检验,也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的质量判定、信息公布以及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工作。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抽检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抽检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一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5.如何确定抽检的商品品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商品质量状况,确定抽检重点。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6.经营者可以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吗?
不能。《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对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可以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吗?
不能。《抽检办法》明确规定,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对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抽检办法》对承检机构和复检机构有什么要求?
《抽检办法》明确规定,抽检的检验工作和复检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抽检办法》规定,对于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9.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者可以申请复检。为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复检申请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规定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吗?
新《消法》明确要求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抽检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11.对经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抽检办法》规定,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
★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考试题
★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 一张假币美文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版
10.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检验鉴定行业秩序,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授权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五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对外公布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名录、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违法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条日常检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验鉴定业务及与检验鉴定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其形式主要包括例行检查和现场跟踪检查。
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例行检查,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现场跟踪检查。
例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可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对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检验鉴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检验鉴定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专项的检查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日常检查以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为主,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对现场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通报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遵守检验鉴定法规情况;
检验鉴定工作质量;
检测设备和技术的保证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资格证书》)的相关内容;
质检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内容。
现场跟踪检查只查与现场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的重点应为:
(一)检验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超越<<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范围的非法检验鉴定活动;
(三)检验鉴定证书的可信性,检验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性;
重失实证书的检验鉴定情况;
法转让空白证单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法转让检验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
(七)从业人员的资格情况(包括检验鉴定证书、报告签字人资格情况);
(八)质检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时,检验检疫机构应查阅与检验鉴定有关的证单、记录,验证检验鉴定结果等。可以复印相关见证资料,必要时可以提取或封存进出口商品的样品。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做好监管记录,并建立日常检查档案(附件一)。
第三章审查
第十八条检验鉴定机构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对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检验鉴定机构延续检验鉴定业务的经营资格手续。
第十九条年审由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条当年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参加年审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于当年5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一)检验鉴定机构审查报告书(见附件二);其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商品的品种、批次、数重量、货值,业务范围、业务项目,覆盖地域,出证情况等;
(二)上一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
(三)《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四)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其质量体系予以认证的证书复印件;所属检测实验室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上一组织机构和人员变更情况;
(七)用于检验鉴定业务活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器具的目录及状况;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年审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资格证书》涉及的有关内容;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事项的符合性;
(三)业务经营状况;
(四)检验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符合性;
(五)与核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验鉴定技术能力适应性;
(六)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性;
(八)遵守检验鉴定法规情况;
(九)质检总局规定的与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年审:
验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二)检验鉴定机构内发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三)检验鉴定机构破产、倒闭或发生重大变故不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立条件的;
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检验鉴定机构向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年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年审材料,并应进行现场核查;
(三)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年审合格意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复审后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发还《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作出年审不合格意见的,由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审查的检验鉴定机构,自当年六月一日起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活动。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违法违规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处
理,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处理现场跟踪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应及时向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对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管理办法》擅自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机构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向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机构<<机构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必要时检验鉴定机构可会同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每年按要求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十一
一、目的: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销售。
二、范围
适用于从商品进库到出库,不合格品的控制、评审和处置。
三、职责
(一)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和处置。(二)各相关部门参与对不合格品的评定和处置。
四、概述
(一)不合格品的确认。、进货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品、立即通知仓库对其进行隔离和标识,以防在作出适当处理前误用,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交质量管理部判定。、周转和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发现者应立即隔离并向检验员报告, 由检验员确认后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交质量管理部判定。、用户退回的不合格品,应由检验人员进行确认,通知库房进行隔离放置,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交质量管理部判定。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处理单》的判定,不合格品判定结果分为:(1)让步接收(2)拒收或报废 1、判定为让步接收的商品,必须得到顾客同意并满足预期使用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判定为拒收的商品,应报总经理批准。由营销部负责记录并与供应商交涉退换。
(三)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及结果应由检验人员如实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保管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四)质量管理部负责将质量信息传递到供应商处,必要时传递到用户。
退货商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配送退回产品和购进产品退出和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未接到退货通知单,验收员或仓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产品。
3、所有退回的产品,存放于退货区,挂黄牌标识。
4、所有退回的医疗器械,均应按购进产品的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作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区,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后,将产品移入不合格库存放,明显标志,并按不合格产品确认处理程序处理。
5、质量无问题,或因其它原因需退出给供货方的产品,应经质管理部门审核后凭进货退出通知单通知配送中心及时办理。
12.美国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篇十二
什么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抽检工作既包括了以检验机构作为技术支撑的抽样检验,也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的质量判定、信息公布以及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工作。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出台的背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制定专门规章,严格规范抽查检验工作,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于2001、2004、2012年制定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事实证明,以抽样检验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对于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水平,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及时有效发现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检,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结果和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规范工作,有效地规范了商品市场秩序。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抽检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其内容:一是落实新《消法》具体规定,规范抽检工作。《抽检办法》是在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并按照新《消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和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对抽检工作结果发布和利用处理工作作了严格规范;二是完善了抽检工作程序。强调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了抽检工作流程和严格抽检工作程序,包括抽检工作计划的制定、具体抽检实施方案的确定、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异议复检、结果确定等;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抽检办法》结合规章权限,依法对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立法依据、抽检的定义、抽检职责和质量判定依据等。
第二章抽检工作程序。主要是明确抽检工作流程和严格抽检工作程序。包括计划制定、具体监测实施方案的确定、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异议复检、结果确定。
第三章抽检结果处理。主要是规定了发现不合格商品的处理、信息管理、结果发布和报告、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罚则。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私自拆封、销售、调换或者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拒绝依法开展的抽检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暂停销售不合格商品,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等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并明确要求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按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规定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总局另行发布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抽检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抽检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一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1.如何确定抽检的商品品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商品质量状况,确定抽检重点。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2.经营者可以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吗?
不能。《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对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可以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吗?
不能。《抽检办法》明确规定,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对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抽检办法》对承检机构和复检机构有什么要求?
《抽检办法》明确规定,抽检的检验工作和复检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抽检办法》规定,对于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者可以申请复检。为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复检申请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规定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吗?
新《消法》明确要求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抽检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7.对经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抽检办法》规定,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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