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2024-11-26

国家建筑防火规范(精选13篇)

1.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 (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 (CMSA)喷头。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二

GB 50016—2014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2007]125号文) 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 (建标[2009]94号) ,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 在GB 50016—2006和GB 50045—95 (2005年版) 的基础上, 经整合修订而成, 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GB 50016—2014中涉及到了有关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的强制性条文, 如: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 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 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 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 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 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对于其它场所, 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 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 mm。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 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 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 mm。

3.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三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问题

时至今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历时30年,在此期间,该规范被修改5次,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消防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的,它凝聚了消防专家们的所有心血和智慧。近几年来,我国高层民用建筑的数量大量增加、周围环境越来越复杂、室内设计也在不断更新,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尚未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更新,这就导致防火规范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其中的很多条文和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甚至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容易出现执行者产生多种理解或者理解错误的现象。接下来,就针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1.高层单元式住宅入户门和窗户墙的设置

1.1住宅户门的设置

《高规》规定:对于18层以下的高层民用建筑,每层都用设置一座防烟楼梯间和一个安全出口;每个单元都应该设置一座通向楼顶的疏散通道;住宅的户门应该为甲级的防火门,户门不应该直接开向前室,如果必须开向前室,那么这个户门必须也是甲级防火门;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门应该是乙级防火门;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较小规模的它是住宅,都只需要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在单元式住宅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楼梯间。

一般而言,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塔式住宅的危险性更大,但是规范中要求塔式住宅户门没有开向前室的时候,可以设置成普通门,而开向前室的时候只需要设置成乙级防火门,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则无论遇到怎样的情况都设置甲级防火门,这种规范要求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很显然《高规》对户门的要求是存在较大问题的。其次,《高规》中特意指出,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必须设有甲级防火门,是不是该理解为18层及18层以上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就不必设置甲级防火门,并且户门直接开向前室时是不是可以设置为普通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文的规定虽然较为全面,但是表述不够严谨,甚至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多种理解。

1.2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

《高规》规定: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该设置防火墙,当塔式住宅户门开向前室时,不需要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无论有没有开向前室,都应该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并且对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进行严格要求,其宽度和高度不得低于1.2m,并且是不燃烧体墙。

通过《高规》的规定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对于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单元式住宅明显严格于塔式住宅,但是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更具有危险性,因此,这种设置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于塔式住宅的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均没有进行规定,这对建筑来说,不能形成有效的整体防火。

2.高层建筑底部营业厅疏散通道宽度的设定

2.1《高规》对疏散宽度的设定

《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走道宽度应该按照人数计算,对于净宽度,应该按照通过人数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照人数最多的一层进行计算,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净宽,应该按照每通过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最小净宽度应该大于或者等于0.9m。对于每100人疏散净宽度的规定是1m。

2.2对《高规》疏散宽度设定的分析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其上部的场所是完全没有联系的,因为两者之间有完全的防火分隔和独立的疏散通道,因此,如果是上层着火,那么底部的营业厅受其影响并不大,这就从侧面反映出,高层民用建筑底部的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商业营业厅的疏散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是底部的营业厅着火,这一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的疏散也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上部的疏散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疏散宽度的设定,应该对上部的每100人疏散净宽度适当增加,对于底部的疏散宽度则无需改变。所以,《高规》中设定的疏散宽度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在实际设定中,应该充分遵循《建规》中对疏散宽度的设定,即地上一、二层定为0.65m,地上三层定为0.75m。

3.高层民用建筑中对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

3.1对厅室出口的设置

《高规》规定: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但是对于位于高层民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娱乐场所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引起误解,对于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厅室出口应该参照怎样的标准,没有进行准确的定位。为了保证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准确的参照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参考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

3.2对排烟设施的设置

《高规》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三层以上部分,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对于建筑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娱乐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标准,所以,《高规》对于娱乐场所的规定并不是完整的,为了保证高层民用建筑的全面防火安全,应该在《高规》中补充相应条文。

4.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建筑工程突飞猛进,民用建筑作为人们稳定生活的保障,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必须加强建筑安全方面的设计工作,目前,影响民用建筑最为严重要素之一的火灾,已经成为所有建筑过程设计阶段最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的设计,更是现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确保现阶段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安全,笔者认为完善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为关键,为此,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参考文献:

[1]林明发.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分析[J].消防标准规范,2009(11)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篇四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

5、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GBJ140-90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9-95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1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92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1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38-93

2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98--87

21、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

2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 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

3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92

3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3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3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89-85

39、火灾报警设备专业名词术语 GB 4718--84

40、火灾分类 GB 4968--85

41、消防基本术语 GB 5907-86

4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51-84

44、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4396-84

45、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7-84

46、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GB 4398-84

4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399-84

48、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0-84

49、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1-84

50、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84

51、无衬里消防水带 GB 4580-84

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316-85

53、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 5332-85

54、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GB 6051-85

55、石油储罐阻火器阻火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5908-86

56、消火栓连接器 GB 4453-84

57、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5-86

58、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12513.90

59、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90

60、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955-91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KTV要求 篇五

一、装修材料分类

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B3级:易燃材料

1、特殊:

(1)可充当A级材料: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材料使用。

(2)可充当B1级材料: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且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在胶合板表面覆盖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

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泡处理达到B1级。

①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黏贴在A级(不燃材料)基质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二、普通民用建筑装修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使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装修顶棚和墙面表面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厘米,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和墙面面积的10%

2、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件的房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空室、电话总机房),顶棚和墙面采用A级材料,地面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3、墙面、顶棚、地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的场所:(1)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

(2)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3)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采用B1级装修材料

4、配电箱安装要求

建筑物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其顶棚装饰材料使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建筑物内的厨房

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重要(娱乐场所)

3.1.18规定,当歌舞厅、卡拉OK厅等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二)具体规定

1、候机楼的相关建筑(候机大厅、商店、餐厅、售票厅等):顶棚A级材料,墙面A级材料,地面B1级材料,隔断B1级材料

2、汽车站、火车站的相关建筑: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2级

3、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4、体育馆: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5、商场:

(1)单层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9000㎡的商场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2)单层面积小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小于9000㎡的商场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6、酒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7、歌舞厅、餐厅、餐饮娱乐场所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8、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9、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10、办公楼、综合楼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11、住宅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三、高层民用建筑

1、高层宾馆、酒店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2、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3、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4、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馆、图书馆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5、住宅、普通旅馆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四、地下民用建筑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五、工业厂房

1、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

2、丙类厂房(1)地下丙类厂房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A级、隔断A级(2)其他厂房

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3、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

顶棚A级、墙面A级、地面B1级、隔断B1级

六、装修材料分类

(一)A类材料(不燃)

石材、钢铁、铝、铜合金、玻璃、瓷砖、马赛克等

(二)B1级材料(难燃)

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吸音板、玻璃棉吸音板、难燃木料、铝箔复合材料、难燃双面刨花板、难燃胶合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度复合墙板

(三)B2级材料(易燃)

6.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六

第4.1.1条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疏散

第4.2.1条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2.4条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7.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七

1 塔式高层住宅与单元式高层住宅设计比较

现有规范中高层住宅19层是一类和二类建筑的分界线, 一类建筑比二类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要求都高得多, 无论是塔式住宅还是单元式住宅, 只要高于19层均属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要求有很大区别, 在这里主要讨论应用较多的18层及18层以下高层住宅的设计要求。

先从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规定看18层及18层以下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的要求。《高规》6.1.1指出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 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疏散楼梯, 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塔式住宅的要求高于单元式住宅, 因为塔式住宅要求的是防烟楼梯间而单元住宅不要求防烟楼梯间, 只不过在单元式住宅中增加连通阳台或凹廊。

从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的设置看18层及18层以下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的要求, 《高规》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 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在条文解释中进一步说明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仅有一座疏散楼梯的要求。

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应该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6.2.2规定群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对于单元式住宅在6.2.3中规定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条件是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12层及18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从上述要求来看, 对于18层及18层以下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 如果发生火灾塔式住宅要比单元式住宅危险性大, 这也合乎情理。

2 塔式高层住宅与单元式高层住宅消防水量要求比较

当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数种消防设备时, 应根据内部某个部位或区域着火后同时开启灭火设备的用水量之和计算。例如, 百货楼内的营业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 而百货楼地下室的库房内设有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则应选用营业厅或地下室两者之中的用水总量较大者, 作为设计用水量。总之, 凡着火后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设施的用水量, 应叠加起来作为消防设计流量。

设计时应使进水管具有充分的供水能力, 即任一进水管损坏时, 其余进水管仍应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生产、生活和消防合并的给水管道的进水管, 应保证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若为消防专用的进水管, 应仍能保证100%的消防用水量。

另外, 在实际中还存在进水管考虑了消防用水, 但水表仅考虑了生产、生活用水, 当设计对象的消防用水较大时, 难以保证火灾时的消防流量和消防水压的现象。因此, 进水管上的计量设备 (即水表结点) 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进水能力。

《高规》7.2.2给出了高层建筑室内高度、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从用水量看, 对于≤50m的普通住宅,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为10L/s, 每只水枪最小流量为5L/s。在条文解释中对单元住宅和塔式住宅分别作了解释, 笔者认为其解释和建筑部分的规定是一致的。《高规》条文解释为单元住宅的每个单元之间有耐火性能较好的分隔墙体进行分割, 火灾在单元之间不易蔓延。每个单元的每层面积较小, 一般为200~300m2, 可燃物较少。住户对建筑物内情况比较熟悉, 且火源容易控制。塔式住宅的解释为, 每层住户不超过8户, 每层面积不超过650m2, 燃烧面积虽比单元住宅大, 但总的每层面积还是较小的。因此可以看到, 塔式与单元式的住宅相比较, 相同的面积设置的防水量较多。

3 塔式高层住宅与单元式高层住宅消防栓配置要求比较

在塔式住宅狭小局促的公共空间里, 既要将各种管道井、消防设备设置完全, 又要保证平时的正常使用和美观, 的确不容易,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消防设备的布置和日常的正常使用功能往往会成为一对矛盾, 让设计人员难以两全。因此, 设计人员都迫切希望能从规范里找到明确的依据, 让自己的设计既安全又合理并能说服甲方和业主。

按说规范对第一个问题是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高规》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其条文说明中写道:“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物内进行扑救的重要设施, 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通路, 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有消火栓。”《建规》8.4.3条也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置消火栓”, 其条文说明也明确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 无特殊要求, 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许多设计及审批人员据此认为,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是专为消防人员预备的, 住户不得自行使用, 火灾时如果自行使用, 不仅影响了消防队员的扑救工作, 而且水龙带还会卡住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 使其无法关闭, 势必导致烟气、火焰窜入消防电梯间前室, 影响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因此, 主张不应将该消火栓计入布置数量之内。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在《高规》7.4.2中给出规定,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 但不应小于100mm。同时规定, 18层及18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 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 可设一根竖管, 但必须采用双阀双栓出口型消火栓。在条文解释中说明该条款的原因是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唯一的公用面积———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 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研究有困难, 容许只设置一条竖管。

对于单元式住宅,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的作法是在电梯间和楼梯间各设一根消防竖管, 普遍的解释是电梯间的消火栓是消防人员扑火并开辟通道的, 楼梯间的消火栓是用来救火的。事实上, 在不足10m2的电梯间内, 一是, 可燃物很少, 火灾应是发生在住户的房间内, 采用双阀双栓出口型消火栓完全可以满足要求;二是, 12层以上的单元住宅楼梯是封闭楼梯, 电梯间是防烟设计, 如果使用楼梯间的消火栓进行灭火,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门势必要完全敞开, 电梯间的防烟措施正压, 对正压的维持将带来影响, 其效果还不如采用双阀双栓出口型消火栓的效果好。另外, 在单元式住宅楼的电梯间同样存在塔式住宅存在的问题即公用面积很小, 因为电梯间内塔式住宅要求的内容在单元式住宅中均要求, 即按防烟设计要有正压送风, 要有供热和给水的管道井和计量仪表, 现在单元式住宅每单元每层的住户数量少, 一般为2户, 当达到3户时, 以单元组合成单元式住宅, 消火栓布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而在楼梯间布置消火栓。一是, 存在前面提到的问题;二是, 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大于等于十二层时由于要采用封闭楼梯, 应设置前室, 消火栓一般布置在前室, 对前室的空间使用影响也较大。

4 结束语

在《高规》中如果从安全疏散看, 单元式住宅要比塔式住宅的要求低, 从消火栓的设置要求看, 塔式住宅给出了明确的设置方法, 而由于单元式没有给出, 在设计中, 单元式的疏散口均应出屋面, 屋面与单元之间连通设置要求比塔式的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难题, 究竟基于什么考虑, 我们将可以在工作中不断探索, 并希望能在将来的规范中找到答案, 让规范更明确地指导我们的设计, 让建筑消防能越来越安全、经济、合理, 越来越完善。●

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文中简称《高规》) 对高层建筑消防规定是面面俱到。文章为了简单明了的阐述, 选取目前常用的塔式与单元式类型为角度对《高规》关于防火设计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防火设计

参考文献

[1]陈芬.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探讨[J].给水排水, 2000, (05)

[2]王参德.谈商业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J].山西建筑, 2006, (02) .

[3]张靖岩, 霍然, 王浩波, 冯瑞.高层建筑安全核区域防排烟技术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6, (01)

8.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八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12 来源: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9.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九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燃气工程制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范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四、标准化协会标准

2009.5.1 2009.5.1 2009.9.1 2009.7.1 2009.10.1 2009.12.1 2009.12.1 2009.9.1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9.1 2010.8.1 2010.10.1 2010.7.1 2010.10.1 2010.9.1 2010.12.1

15 10 10 13 12 10 10 10 13 10 10 12 10 14 10 10 10 15

标准编号 CECS03:2007 CECS13:2009 CECS31: CECS80:2006 CECS 120:2007 CECS178:2009 CECS191: CECS192:2005 CECS193:2005 CECS 194:2006 CECS 195:2006 CECS 196:2006 CECS 197:2006 CECS 198:2006 CECS 199:2006 CECS 200:2006 CECS 201:2006 CECS 202:2006

标准名称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标准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官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气水冲洗滤池整体浇筑滤板及可调式滤头技术规程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 挤扩支盘灌注桩技术规程

城镇供水长距离输水管(渠)道工程技术规程 聚苯模板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孔内深层强夯法技术规程

实施日期 2008.1.1 2010.2.1 2006.8.1 2006.11.1 2007.6.1 2009.9.1 2006.3.1 2006.3.1 2006.3.1 2006.4.1 2006.4.1 2006.4.1

定价 10 32 18 20 10 13 24 12 12 10 11 14 9 20 15 35 10 18

空调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管道工程技 术规程 2006.4.1 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植物纤维石膏渣空心砌块应用技术规程 轻骨料混凝土 桥梁技术规程

第 14 页 共 32 页

10.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十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差异,修改建议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快速发展, 日益复杂、多样、全面的建筑给使消防设计的难度和挑战性越来越大。如今随着各式各样、功能全面的大型建筑, 如高层、超高层建筑等各类新型建筑物的出现, 现在普遍使用的防火设计规范不能再墨守陈规, 也应推陈出新, 这样才能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 从而保证人民的利益。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以下简称“建规”) , 使规范的“通用性”理念得以清晰和全面的体现, 在此之前, 某些专业规范不遵循“通则”, 逾越“通则”的专业规定, 致使国家标准尺度不一, “建规”主要是对以上现象做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除了总结我国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之外, 还吸收和研究了其他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从而成为目前为止最具完整性、综合性和通用性的一部防火设计技术规范。本文基于这一背景, 分析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存在的一些问题, 这一研究对于建规的进一步改进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差异性比较

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只要是国家标准的规范, 即具有效力。若出自同一机关的法规或特殊规定与其制定的普通规定相冲突时, 适用特殊规定;当新规定与旧规定相冲突时, 适用新规定。意思是如果专业性规范条款是在通用性规范实施之后颁布的, 就算超越或是违背了通用性规范标准和规定的, 也应按照新颁布的专业性规范执行。即便是同为国标, 但是通用性规范与后颁布的专业性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故必要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但事实上通用性规定中的某些条款相比专业规定要较为严格一些, 曾经因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统一所引起的紊乱现象, 也一度令设计者非常疑惑和茫然不知所措。

1.1 对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规定的标准不同。

例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规”) 与“建规”中对耐火等级相同的建筑的梁、柱、楼板、墙等承重构件的规定就有区别。由于高层建筑的消防规范要比普通建筑严格得多, 有完善的火警系统, 排烟系统和消防电梯等, 故“高规”的某些构件耐火极限比“建规”低。“高规”要求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人防规”) 设计高层建筑内的人防工程;“人防规”要求按“建规”规定地上与地下人防工程建筑的防火间距, 在地面建筑物外墙是防火墙的情况下, 防火间距不限。但是地上建筑物的防火墙符合“高规”要求的, 却不符合“建规”, 原因在于上面提到的两部规范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同。

1.2 安全疏散规定不同。

“建规”对于疏散距离、出口可疏散的人数、地下室大小、走廊顶端房间的疏散距离和门宽等规定比“高规”要严格。

1.3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的不同。

商场底层及上层、展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有规定, 是起始版本“建规”的2倍左右。

1.4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不一。

“高规”在防烟、排烟设施设置需求方面, 必须使得内走道的长度超过20米, 而原“建规”长度则超过40米。

1.5 一些新型场所的划分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 除了“建规”第5.

1.15条和“高规”第4.1.5A条中提到的歌舞厅、卡拉0K厅 (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 (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 往往在执行规范的时候, 还会遇到一些其他有难度的场所, 如酒吧、棋牌、台球室等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酒吧、棋牌、台球室等场所划分为公共娱乐场所,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上场所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又将棋牌室、台球厅划分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个人建议合并修订“建规”和“高规”时, 将酒吧划分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一些规定处理。其他的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就行。

2 对相关关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 为了协调好通用性规范的基本要求与各种专业规范特性的内在关系, 规范条文应尽量使通用技术的特性得到完美的体现。通用性法规的“通则”具有指导性, 根据调查研究规范的实际执行情况, 分析、修订、丰富、完善、和总结通用性条文的内容, 来提高和巩固其地位。根据“建规”颁布后的执行情况, 个人有如下几条建议。

2.1“建规”对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停车厂没有作相应的规定。现在大部分建筑设计都会要求在建筑物的一层或地下设置停车厂, 这样就会牵涉到一些技术问题, 例如不同分区的横向或纵向防火分区隔断、防火间距、地上建筑的电梯井的底部出口连接车库及疏散通道设置等。建议补充这项规定。

2.2我们经常能在人群聚集的商业区或候车站点等公共建筑的上方看到防雨采光屋顶。但“建规”对采光屋顶涉及的消防扑救因素没有具体的条文。建议补充具体条文。

2.3“建规”2.0.14条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在居住建筑的第一层或一二层,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没有对安全出口宽度、数量以及疏散距离有具体的指示。22m和30m的疏散距离都是符合建筑布局的功能性这一原则, 基于使用功能的分析, 相比商场, 商业网点的火灾危险性要小很多, 建议明确出口的宽度, 还有在疏散距离太长的情况下是否应设计双出口。

2.4“建规”的3.8.4条中提及到相关疏散设计要分别符合《冷库设计规范》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其中在消防给水这块有提到要遵循“建规”的相关规定, 翻阅以上两个专业规范可以发现, 除了对设施、结构、工艺流程、电气与配套设施等作了具体说明外, 并没有对其作具体规定, 只是在几个规范中相互转换而已。提议作进一步条文解释。

2.5“建规”的5.3.13的第3小条的关于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的规定模糊不清。许多设计者曾被这一条文所误导, 不在一楼楼梯设置直接对外出口, 而是在离楼梯间距离小于等于15m的地方设置一个房间, 利用这个相连的房间门对外疏散, 这种设计曾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惨剧, 因为一楼起火后就没有疏散出口, 楼上人员也就没法逃生了。建议在“离楼梯间”后面加上“疏散走道”这几个字。

2.6“建规”的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最低档次为“30m3到50m3”储罐, 对V≤30m3的防火间距则是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燃气规”) 相关的规定操作;在该规定里面;最低档次V≤50m3的防火间距值与“建规”里最低档次储罐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一样的。故提议无需将30m3作为下限。

2.7“建规”4.4.7条, 其中并没有对实体围墙的高度作出规定。建议按照火灾危险性对实体围墙高度做出具体规定。

2.8“建规”5.3.4条, 对于人员安全疏散要求中“要求”的具体定义不清楚。应对具体措施作出说明, 例如:当建筑的附体突出部分与主体的疏散楼梯间仅由一部疏散楼梯相连时, 可将上人屋面设置为另一安全出口, 并由与主体的另外一部疏散楼梯的相连的上人屋面的楼梯口进行疏散;可作为避难场所的上人屋面平台应设有防护栏。

3 小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普适性较强的一项法规, 在实际应用当中还有进一步完善其矛盾与不足之处, 只有充分认识到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明确和纠正,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 2010, (09) :160-165.

[2]许姗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0, (11) :293-294.

[3]刘贵, 张格梁.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用技术权威性的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8, (12) :889-891.

11.石化企业防火规范 篇十一

2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区预防为,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1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有关规定执行。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厂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入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4.2.13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20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21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说明]第二款规定的“高0.6m”是爆炸危险场所附加二区的高度范围,附加二区的水平范围是15m~30m。

4.6.15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效行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4.6.15条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5.7.4条甲、乙A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和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险区范围之外。

第7.2.10条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3.28条消防水泵、稳压水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第7.3.29条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定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第7.3.30条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行6h的要求。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使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1.3条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8.2.1条工艺装中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和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要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1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12.钢质防火门技术规范 篇十二

防火门在安全疏散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对防火门颁布了一些列规定,下面是有关于《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GB14102-93规定的技术规范:

1.钢质防火门代号

s---门框双槽口

d---门框单槽口

k---有下框,无下框略

b---门扇上设置具有防火性能的玻璃,无玻璃代号略

l---亮窗,无亮窗代号略

1---单扇门

2---双扇门

5---右开门

6---左开门

代号示例

GFM-0921-bsk5乙-1表示钢质乙级单扇防火门,洞口标志宽度为900mm,高度为2100mm。门扇上设置具有防火性能的玻璃,门框为双槽口结构,有下框,门的开启方向为右开门。

GFM-10-dl6丙-2表示钢质丙级双扇防火门,洞口标志宽度为1000mm,高度为2100mm。门扇不设置具有防火性能的玻璃,门框为单槽口结构,没有下框,有亮窗,门的开启方向为左开门。

2.耐火极限

甲级钢质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2h,乙级钢质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0.9h,丙级钢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6h。

3.门扇的开关方向

右开门为顺时针方向旋转;左开门为逆时针方向旋转;防火门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

开启方向是十分重要的。《高规》中已明确规定向疏散方向开启,如楼梯间应向楼梯前室方向开启,以利于人员疏散。另外,前室一般为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在火灾发生时要正压送风,如不按上述开启方向安装,风压有可能使防火门打开,出现窜火、窜烟的情况。

4.分类

按门扇数量区分有钢质单扇防火门和钢质双扇防火门。

按门扇结构区分有钢质镶玻璃防火门、钢质不镶玻璃防火门、钢质带亮窗防火门和钢质不带亮窗的防火门。按耐火极限区分有甲级防火门、乙级防火门和丙级防火门。

5.技术要求

门框、门扇面板及其加固件采用冷轧薄钢板。

门框宜采用1.2-1.5mm厚钢板,门扇面板宜采用0.8-1.2mm厚钢板,加固件宜采用1.2-1.5mm厚钢板,加固件如设有螺孔,钢板厚度应不低于3.0mm。

门框宜设密封槽。槽内应嵌由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门扇和门框内填充材料,用不燃性材料填实。

安装在钢质防火门上的锁、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其熔融温度不低于950℃。

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不得使用双向弹簧,单扇门应设闭门器。

双扇门间必须有带盖缝板,并装有闭门器和顺位器。

6.钢质防火门的结构特点:

钢质防火门是由门框、门扇通过合页连接形成的,门上应配置闭门器、防火锁,双扇门还应加装暗插销(装在固定扇一侧)和顺位器,以防门扇中缝的搭叠。如门有上亮,门扇需加装玻璃,应加装具有与门同等防火极限的防火玻璃。由于钢板幅面尺寸的约束,单扇门板在门面无接缝的情况下,门宽可制作尺寸为≤1200mm。甲乙丙级防火门内部填充隔热系数不同的不燃材料加工而成,甲乙丙级门厚度均小于45mm。门框结构有单双止口的两种断面。异型大断面主要是为框包墙结构设计的。具有高隔音、气密性要求的防火门多采用四面框(下槛带止口并加设密封槽,槽内加装氯丁橡胶条。目前国内一些厂家制作水平很高,门的平整度、挠曲度、对角线尺寸、门与框的间隙均达到GB12955-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7.钢质防火门的选用与安装:

钢质门应严格按照设计部位的使用条件选择:如耐火极限级别、类型等。根据《高规》GB12955-91和《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订货时要根据结构洞口的要求提供给供货厂家参照。供货厂家根据要求加工制作,原则是上端及两侧门框各减去10mm的安装量(考虑到结构涨模、灌浆的因素),下端一般下埋20mm框角,这样门体安装较为牢固。门板应随门框一同安装,以保证门的间隙上端、侧端3mm,中缝间隙4mm,门板与地面(装修完毕的地面)有小于7mm的间隙,以便竣工后的使用。

13.国家建筑防火规范 篇十三

1 当前我国化工行业建筑设计规范中出现的问题

1.1 厂房、民用建筑混合布置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建筑的划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厂房, 另一类是民用建筑。在化工行业的建筑物中, 既有民用建筑, 又有厂房。例如:化工企业的办公楼和控制室可以是一座建筑物, 而某一个中控室又有办公用房, 某个项目一楼是实验室, 二楼又是办公区域。这些情况在化工企业中还是很常见的。

1.2 实验室生产类别缺乏明确的规范

在实际的工作中, 建筑设计人员设计化工企业的建筑物时, 经常会因为实验室属于厂房, 或是民用建筑的问题而迷茫, 因为实验室不在民用建筑的公共范畴内, 但关于实验是属于企业厂房的结论也没有理论依据。因此, 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 化工企业在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时, 还要根据实践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修订, 以满足化工企业建筑物在防火设计中的实际需要。

2 厂房防爆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用

化工企业的常见设备包括氢气压缩机、氨压缩机和丙烯晴装置空压制冷等甲、乙两类设备装置, 甲A类厂房的设置, 在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后, 在规范和行业标准之间出现了部分问题, 因此, 一些对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不熟悉的建筑设计师对此还不能熟练应用。

以氢气压缩机厂房作为化工设计的案例, 氨气压缩机厂房是甲类厂房, 耐火等级高于二级。氢气压缩机厂房以氢气为主, 氢气是可燃性气体, 而且比空气轻, 爆炸极限范围在4.%~75%之间, 如果在封闭式建筑内进行生产, 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设置特定的泄压面积, 以降低爆炸带来的破坏力度, 避免损害厂房主体结构, 并给工作人员带来伤害。

在未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于厂房防爆、泄压面积和厂房体积值的规定, 只有在规定值内, 爆炸介质的威力和爆炸压力上升速度, 会出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该比值也随之不断增大, 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没有对比值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必须是封闭式建筑, 厂房体积和泄压面积的比值不得小于0.15, 而且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使用封闭式设备, 面积密度不能大于59 kg/m2。另外, 普通的玻璃是不能当作泄压面积的。

在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有对爆炸危险厂房的明文规定, 首先, 易引发爆炸的厂房建筑结构要采取敞开式, 或者是半敞开式的;其次, 厂房建筑的承重结构要采用钢筋混凝土、钢框和排架式的, 另外还要设置泄压的设施。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厂房疏散中的应用

3.1 厂房疏散中建筑设计的基本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对化工行业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 还要重视建筑材料的使用, 尤其是对厂房疏散有影响的建筑材料, 一定要对其做出相应的限制, 以确保厂房疏散的安全通道能够保持通畅, 同时还要对厂房安全疏散的路线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 以防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能够安全疏散人群。

3.2 厂房疏散中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

在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有关于厂房安全出口设置的明确规定。首先, 要对厂房安全出口进行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分区中的每个楼层和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要超过5 m, 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要不少于2个。如果符合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5个特定条件时, 还可以在多设一个安全出口。

厂房内任一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能大于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 但在进行具体的建筑设计时, 按照甲乙类压缩机厂房为例, 单层厂房内任一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分别不能小于30 m和75 m。对于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 或者是疏散楼梯的距离设置, 甲类厂房的规定是不能大于25 m, 乙类厂房的规定是不能大于50 m。即生产操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一定要在操作平台上, 而操作平台距离室内地面的高度通常在3.5~4.5 m, 而且, 在这种情况下, 厂房安全疏散要按二层考虑。如果按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多层厂房执行, 厂房内的任一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能超过25 m和50 m。这时, 新《建规》与《行规》对厂房安全疏散的距离要求就是相互吻合的。如果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行规》要求不一致, 除了要以新《建规》为主外, 还要满足国家有关《行规》的规定。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中的应用

在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梁、柱等能够遭受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火焰损害的部位, 还要在该部位上外敷不燃材料,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而对于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的梁、柱, 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在化工企业中, 甲类生产厂房、乙类防爆生产厂房的建筑物钢结构耐火等级都是一级, 这两类厂房的钢结构防火保护都是按照《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设置的, 甲乙两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柱子耐火极限是2.00 h,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厂房建筑物的柱子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极限为3.00 h。如果此时按照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耐火等级越高, 防火保护的效果越好。

建筑设计人员还要熟练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条例规定, 比如:在设计氢气压缩机厂房时, 如果执行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 设计人员还要将耐火等级设定为二级, 而二级耐火等级的柱子, 耐火极限为2.50 h。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的柱子, 耐火极限可以根据规定, 降低0.50 h, 这样厂房柱子的耐火极限就不会超过2.00 h, 与《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中甲类生产厂房一级耐火极限的柱子要求就是一致的, 而且不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的化工行业发展也越来迅猛, 各类的建筑物也日渐增多。而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和其他建筑设计不同, 它的防火设计是建筑设计中最重要的环节。再加上防火构造设施复杂, 因而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设计综合性很强。为了确保化工企业的防火安全, 建筑设计人员在进行化工行业的建筑设计时, 还要先熟练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化工行业防火保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在运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理论依据的同时, 根据实践经验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从而为化工行业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建筑物构造也变得日趋复杂, 因而对于各类建筑物的防火功能要求也随之提高。尤其是化工行业的防火防范更要加强。目前, 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提升社会各行各业对建筑防火问题的重视程度, 专门制定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 希望通过严格的规范手段来保证社会各界对建筑防火工作的切实落实。对于化工行业建筑设计防火的问题, 也可以运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实施防火防范措施, 以便为化工行业提供安全保障, 避免火灾等严重事故发生。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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