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13篇)
1.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探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韩战杰发布时间:2011-11-02 08:36:48
一、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现状——形势艰巨,责任重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为了这微薄的工资,他们很多人牺牲了自己健康,有的甚至失去了自己的生命。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农民工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群体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在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着拖欠工资、超时工作、安全无保障、工伤无保险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
(1)2009年7月,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为证明患职业病——开胸验肺。
(2)2010年1月12日8日,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南京市宁溧路与大明路交界处40名讨薪民工上高架桥讨要说法......(3)2010年2月,河南电视台某频道报道,三名农民工过完年到郑州打工,被雇下窨井疏通管道,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结果下井两人,一死一伤。
不必列举更多的例子了,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农民工讨薪,你将看到有关农民工的悲惨事实扑面而来。面对人数日益增加的农民工群体,面对仍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好,恐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保障问题
——工资较低且常被拖欠。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工资待遇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一直以来都较
低。然而,即使这点微薄的工资公民工却常常那不到手,这一点我们在上文的案件中已充分认识到了。
——历史体制结构对农民工保障的限制。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国务院出台的很多法规,诸如《失业保险条列》、《工伤保险条列》及《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等,都将众多的农民工抛弃在了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甚至出现法律冲突或不衔接等问题,使之权益无法保障。如在实践当中,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强,法律与现实需要常常出现脱钩的想象。
——没有建立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长效机制。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贯的,不应该是今天通过领导出面解决某个问题,明天又通过突击检查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否则会使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天权利得到了保护,明天又被侵害了。
——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政府同样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政府所作的行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些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用人单位可能就是政府的税收来源大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比较少的罚款,很少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这样,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二)法律救济问题
——诉讼程序繁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算下来,农民工打一个劳动争议官司,最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现实中农民工打这样的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诉讼费用过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可见,农民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维护的权利本身的价值,许多农民工会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在诉讼维权面前却步。
——判决执行力不够。有些农民工“费时、费力、费钱”地打赢了官司,却落的个空欢喜一场,欠薪单位往往以资金短缺为由,拒不兑现生效的判决。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已经破产,确实无理支付,这就需要社会予以一定救济。
三、抓根本 多举措——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完善立法,建议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就劳动者是否签订合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其发生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如此,劳动合同就成了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唯一依据。然而基于目前的企业强势,农民工弱势,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使得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企业是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有的仅仅是一个口头协议。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工为了生计,几乎没有任何的选择的,劳动合同在此仅仅成了一个梦想,这就为漫漫维权路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就为一系列的悲剧发生埋下了隐患,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根据该院开通“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电话咨询热线”的统计,在所接到的电话咨询中,有98%的咨询问题都是追讨欠款的,有2%是咨询管辖及社会保险等其他问题的。在追讨欠款的咨询中,有95%是农民工个人追要拖欠工资的,有5%是由包工头追要拖欠工程款的。在对农民工个人咨询电话的统计发现,几乎99%的农民工都没有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的仅是一个口头约定。
因此,建议在发生农民工与用人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劳动者个人对劳动内容、劳动场所进行举证,对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合同存在,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有利于以法律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在源头上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在简化司法程序上,实行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农民工,可以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在农民工起诉时,不需缴纳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也不需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另外,应当建立律师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监管的长效机制。在建立健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要建立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长效机制。政府要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统一的监管,可以考虑在银行为企业专门开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企业按时将工资存入账户,由政府统一发放工资。
——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对这一条做出了规定。另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加大罚款的力度,建筑法建议稿建议将这一数额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加强法律宣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这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加强部门沟通,建立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与其他单位加强沟通,建立互动机制。可以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加强沟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民工争议案件的源头处理部门,司法部门给以给予司法建议和法律援助,从而在源头上杜绝纠纷的发生。对于违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制裁。同时,应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利用其专业优势,在需要时为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专门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交。
2.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一、农村妇女失地情况调查
在失地妇女中, 90%以上是已婚妇女。
第一, 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使用权。按传统习惯, 妇女结婚一般要“从夫居”, 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到婆家, 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依据, 因此, 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在问卷中有17.4%的出嫁女土地被收回, 土地未被收回的出嫁女也陷入一种尴尬境地:拥有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却因身在婆家而无地可种。
第二, 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因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平等的耕地承包权利, 但由于80%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 所以, 新媳妇及其他新增人口只能“排队”等待。在调查中发现婆家不分给土地的高达87.5%, 只有当本村有户口迁出, 被收回的土地作为“后备土地资源”, 到村内土地调整时, 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所在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 这些妇女也就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第三, 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通常情况下, 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一是离婚又离村的妇女, 因其户籍的变化, 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 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二是离婚不离村的妇女, 因户籍未发生变化, 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 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 从离异的夫家分离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但是也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 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 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 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 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 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更有少数村庄因无地可用于分配, 从而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二、失地原因分析
第一, 政策法规制度滞后于土地承包经营中问题的出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在建设和实际操作中无现存经验可借鉴, 需要结合实际探索, 逐步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因此政策法规制度滞后于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其结果必然导致一些矛盾解决起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 并没规定家庭成员在家庭承包中应享有的土地承包份额, 而当妇女离婚后, 发包方并不为离婚妇女变更发包合同, 重新确定属于离婚妇女的土地, 导致离婚妇女无地可种。
第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并不尽一致。有的地方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 有的地方坚持“大稳定, 小调整”的原则, 个别地方还存在“5年大调整, 3年小调整”的做法, 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地方甚至同一个村不同队 (组) 之间, 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定也不一样。土地调整的不同步, 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 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而得不到土地, 沦为失地妇女。
第三, 传统观念及村规民约导致妇女失地。一是男权社会结构强加给妇女依附性性别角色。男性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家庭生活中始终占主导地位, 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是希望女性从属于男性。女性在生理性别角色的压力下实现了社会性别角色的转换, 不情愿地长期被局限于家庭事务, 这是妇女经济边缘化和社会依附化的根源。二是与女性依附性性别角色相对应的社会风俗、习惯。首先, 男“娶进”、女“嫁出”。一般而言, 妇女结婚总是到男家落户和居住, 男娶“进”、女嫁“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法的;反之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是不合法的, 并且在分享村庄集体共有资源和利益时体现出来。受“从夫居”的牵连, “上门”女婿亦受到歧视。在农村, 有的村庄对上门女婿不分或少分配土地, 理由是妇女本应该“嫁”出去的, 反而招了女婿上门来挤占土地资源。不给上门女婿分配土地可以看成是村庄对违反“从夫居”习惯的制度性惩罚。其次, “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事务与社会事务分离, 男女社会性别角色分工, 使男子走向社会而女子局限在家庭。再次, 农业的女性化趋势对妇女的影响。男性外出找工作谋求更大的经济回报, 因此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女性成为“留守大军”, 包揽了家庭承包经营和家务等一切劳动, 即所谓“农业的女性化”。目前“农业的女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我国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为特征的, 这就使得妇女增加的田间劳动不会或很少变成现金收入, 她们创造的价值被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盖和埋没了, 与外出挣钱的丈夫创造的显性收益形成巨大反差。由此而生的“男人是家庭顶梁柱”的假象, 加大了女性的自卑感和依附性。
三、解决妇女失地问题中的困难
第一, 妇女失地情况的多样性与我国相关土地政策法规的矛盾。妇女失地的情况多种多样, 特别是一些妇女几年前放弃了土地承包权, 由于中央惠农政策的连续出台使得土地不断增值, 故而她们又想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 而我国《土地承包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使这一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另外, 《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经营权的主体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体成员, 还是与“家庭承包”相一致的“农户”?对于作为主流观点的后者, 因为个体权利对家庭权利的依附性, 一旦个体脱离了家庭, 其权益的保障必然受到影响。如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很容易流失, 出现被剥夺或侵害的现象。
第二, 相应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 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未完全建立。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 一些基层法院对土地纠纷不予受理, 还有一部分法院只受理男女双方离婚后, 男方霸占承包地, 不允许女方耕种这一种情况的, 对出嫁女失去土地承包权、妇女主动放弃承包田几年后, 又想重新要回等情况, 基本不予受理;有的基层政府在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土地分配调整问题时, 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引导, 在解决土地纠纷中, 因存在许多障碍而有畏难情绪, 对妇女反映的失地问题一拖再拖。信访和妇联组织在协调解决妇女失地问题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妇女户口所在地党委或政府, 因此难度较大。
第三, 缺乏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方面, 历史遗留问题存在, 随着人口的流动, 新的土地问题在不断增多, 另一方面, 土地已分配调整完毕, 调查发现只有不到20%的乡镇留有机动地可用于再分配或调剂, 而由于经济状况所限, 村集体更没有用于补偿给失地妇女的储备资金, 因此, 解决妇女失地问题十分困难。
四、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
失地后, 有31.5%的妇女外出打工, 17.2%的妇女靠家人养活, 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或个体经营的占47.6%, 靠政府就济的占1.7%, 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生活问题的有2%。可见, 失地后妇女们的收入来源不同, 但部分人的生活状况确实堪忧。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许多妇女开始寻求解决之道。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失地后的妇女70%找村委会, 找法院解决的仅占5%, 找多个部门协调的占25%。但最终能够解决的只占总数的43.7%。可见, 单凭失地妇女自身的努力很难彻底解决失地后的权益保障问题, 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 在立法完备的前提下, 要确保政策措施的执行到位。早在2001年5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出嫁女、离异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 如“不管采取什么方法, 都要确保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 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等等。由此可以看出,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 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妇女的土地权利优越于男子, 这可以从“优先解决出嫁女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规定中得到证明。但是起点的公平在实际执行起来却并未达到“过程公平”的效果。由于涉及土地调整的问题, 与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 原则性和灵活性难以把握处理好, 有些地方索性只考虑“30年不变”, 对“小调整”则不予理会, 也就造成了时有发生的土地纠纷。因此, 我们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调剂制度, 并且统一执行, 落实到位, 以保证妇女真正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实现结果的公平。
第二, 大力社会生产力, 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之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土地纠纷和矛盾,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经济上的欠发达。经济的不发达, 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匮乏使得人们的生活来源过于单一, 只能更多地依赖于土地。土地之于一个农村家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所以, 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这样, 富裕起来的县市、乡镇可以摆脱“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 并通过村集体经济补偿办法, 给予其一定的保障。
第三, 积极探索在沧州市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失地妇女保障制度, 将其纳入农村社保体系, 以切实保障其土地权益。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此, 2009年中央作出重大决定, 从2010年开始, 全国320个试点县实施“新农保”, 其中沧州有3个, 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背景下, 本课题组认为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失地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充分考虑性别敏感性, 以确保农村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第四, 摒弃传统习俗的影响, 倡导两性平等。传统历史文化、社会风俗等因素使许多政策法规常常变得软弱无力。毕淑敏曾说, 有男人的家庭女人永远不会成为户主。形象地说明古老的“三从四德”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 人们思考问题总是以男性为本位, 从保护男性利益出发, 有意无意忽略或损害了女性的权益, 影响了妇女土地权益的实现。所以, 要在全社会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宣传, 改变传统观念, 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和妇女自身的维权能力, 用两性平等观念代替男权观念。只有这样, 才能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真正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3.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一)农民工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多,但现行的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不利于农民工群体充分就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企业用工谨慎,农民工就业岗位有限;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技能专业性不强,就业领域狭小。总之,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还较高,农民工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农民工工作环境较差。一是劳动条件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工作,工资水平较低。工作环境较恶劣,且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二是工作时间长。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最长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三是居住条件简陋。农民工大多居住在集体宿舍或者是临时搭建的工棚,缺乏厨卫设施和必要的卫生設施。总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相当不理想,同时这也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农民工工资待遇难以保障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欠薪逃匿的现象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就更少却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农民工从事高危行业却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同时,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等原因,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后很难获得及时、足额补偿。
(四)农民工保障条件较差。一是劳动合同或协议签约率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比例较低。除了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的保险(如工伤保险)外,多数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三是缺乏医疗保障。农民工群体虽然是以青壮年为主,但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不能及时就医,小病酿成大病,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工“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劳动技能培训少。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不足一半。但大多也只是临时、短期的岗前培训,而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农民工则很少有机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农民工生活环境压力大。首先是农民工子女在城市读书难带来的压力。由于受到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导致农民工子女就地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昂费用。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子女就学只能选择价格低、条件差、师资弱的学校就学,有的甚至辍学。其次是劳动报酬被克扣、拖欠带来的压力。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奖金的现象经常发生。劳动报酬被拖欠的时间短的有1个月,长的达2年以上:有一半的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八成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最后是职业不固定,失业率高带来的压力。农民工多数有过失业经历。近30%的农民工失业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且工种变换频繁。没有长期的固定工作。
二、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需要各方面力量协同发展,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创造公正的制度环境。
我国现行的“二元模式”户籍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搞成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是桎梏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要障碍。这就要求首先应该落实农民在迁移流动方面的“国民待遇”,为其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二)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和体制性障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促进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和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巩固和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
(三)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坚持多管齐下,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要求企业在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情况下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
(四)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探索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自由转移续接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放宽中小城镇人户条件,吸纳具备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条件、子女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问题。
(五)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科技技能的提高,增加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首先,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民工自觉学习各种工作技能。其次,对农民工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强化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第三,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使他们能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参考文献:
[1]农民工问题调查小组.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J]学习时报,2007.5:13-20.
[2]张晓健.新中国户籍制度形成以及发展[N].中国审计报,2006,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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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城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的“三农”问题之一。近三年来,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42件,涉及83人,占信访总量211件的19.9%。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促进“和谐通道”的建设,县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的调研。
一、当前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如木脚乡、陇城镇前几年就将农嫁居、农嫁农妇女户口强制迁出,某村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建议尽快迁出。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如城东村五组三十几名妇女和儿童,没有分配到土地征用补偿款。
3、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农嫁城”妇女只能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分文不能享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本村男的再婚的除外)等种种村规,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4、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某村妇女,离婚时儿子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现前夫没有再婚,3个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因此,村里就不同意给某村妇女再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1、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立法者
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承包法》30条规定如果出嫁女在新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话,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使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土地没有一定的法律障碍。
2、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5、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县妇联,县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根据通道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建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有必要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进一步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考试吧网站整理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如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发现其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纠正。此外,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彻底予以清理废止,责成当地按照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对拒不执行的村,由镇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权益分配方案。
4、完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
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
5.妇女权益保障法 篇五
2008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机构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条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辍学。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户籍为由限制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对少数民族女学生应当给予照顾。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的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根据女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在课内外活动、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女学生的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限制女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就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公务员考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不得安排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影响其调资、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机构变动和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作出歧视女职工的规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补贴标准应当与男性成员相同。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保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妇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承担女职工生育医疗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救济制度,对农村牧区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基层妇幼保健事业。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妇幼保健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妇科病的检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定期为农村牧区和街道妇女进行妇科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离婚和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个人所有和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得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获得的土地(草场)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土地(草场)承包期内,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农村牧区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
第二十七条 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时,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遗弃、残害、贩卖女婴;
(二)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
(三)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无生育能力妇女;
(四)歧视、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弱智、患精神病妇女;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六)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征婚、结婚之名骗取财物;
(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八)其他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的性侵害。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遗弃女婴和女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四条 要尊重违法犯罪妇女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丧偶、离异妇女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夫妻离婚时,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十七条 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赡养老年妇女的义务。老年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和剥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济困难的受害妇女诉讼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女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作决定或者制定村规民约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生命健康、婚姻家庭权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6.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篇六
一、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三、妇女享有六大法定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身份权。
7.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2008年8月, 荆州市总工会组织6个调研组对全市8个县 (市、区) 、荆州开发区及市直制造业、建筑业、纺织业、环卫系统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活动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8次, 访谈农民工100余人次, 深入22家企业实地了解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并对各个县 (市、区) 、荆州开发区及相关行业和系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 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民工维权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 农民工群体基本情况
荆州市作为一个农业大市,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断地涌入城市。目前, 全市约有90万农民外出务工, 本市辖区内约有农民工15万人。从农民工的流入地看, 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相对集中, 80%以上的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福建、海南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从农民工的行业分布看, 他们主要集中在建筑、纺织、交通筑路、餐饮服务、商贸等行业。农民工作为农业生产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 在他们身上突出体现如下特点:
1.1 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目前, 90%以上的农民工只有初中文化水平, 而应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职业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缺失状态。学历的偏低, 培训的缺失, 使得农民工进城后, 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文化要求低、工资收入低的劳动密集型职业。
1.2 流动性和自发性强, 组织性不强
农民工在城市里相对比较封闭, 生活空间有限, 往往在一个狭小的社会空间里活动。大多数都是通过亲缘和地缘关系, 成团结群地到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工作。由于缺乏职业介绍和输送渠道, 农民工的工作机会和职业选择也就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 农民工的流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1.3 贡献和所得不对称
农民工在城市里从事的是最重、最脏、最累、最基础性的工作, 为城市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就业权、受教育权、和受救助权得不到保护, 很少能够享受到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造成了农民工劳动与所得、经济贡献与利益分享不相称。
1.4 在城市的社会地位边缘化
城乡二元体制导致进城农民工有着明显的“边缘人”特征, 即生活和谋生在城市, 根却在农村;在职业上是城市劳动者, 在户籍和身份上还是农民;制度、政策以及社会对农民工的偏见, 使得农民工难以产生主人翁意识和对城市的归属感。
1.5 大量农民工的流出给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造成了冲击
据调查,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基本上为青壮年劳动力, 年龄分布在18~50岁之间。大量青壮年农民常年在外务工, 造成了农村社会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认知结构的改变。
2 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 农民工问题日益得到社会的重视,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强, 我市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得到扩展。但通过调查, 我们发现, 当前在我市相当多的地方和行业, 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仍大量存在。
2.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荆州市60%以上的用工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用工不规范。大多数农民工成群抱团靠亲友帮带外出务工, 与用工单位之间往往只有“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制度普遍没有落实。调查显示, 洪湖市农民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2%, 集体合同签订率仅为19%。沙市区共有农民工11800人,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仅2090人, 占农民工总数的18%。在荆州市, 环卫、筑路、餐饮等行业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的情况较严重。市环卫局所属899名农民工, 均没有与环卫局签订劳动合同。交通筑路、餐饮服务等行业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不力, 使得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从其进城务工的第一天开始就缺乏应有的保障。
2.2 劳动超时现象较普遍
据调查, 相当部分的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 每天工作时间在10~12个小时之间, 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制造业企业, 每周加班时间长达24小时, 劳动时间过长, 劳动强度较大, 而节假日加班也不能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工资。劳动超时的现象比较普遍。市中心城区环卫系统的农民工从事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等重体力工作, 每周工作时间达到47小时以上, 无休息日和节假日, 节假日工作无法补休且无法按加班工资的标准落实工资待遇。劳动时间长、劳动量大, 休息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已成为影响农民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
2.3 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低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 我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还很窄,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市中心城区环卫系统的农民工全部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以经济条件较好、企业运营较规范的荆州开发区为例, 接受调查的39名农民工中, 17人办理了养老保险, 占43%;8人办理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占20%。而在少数县 (市、区) ,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3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生力量。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 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对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充分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促进用工规范
坚持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认真实施“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推动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把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作为劳动监督的重点内容,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切实履行合同, 努力实现用工规范。
3.2 积极稳妥地推动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
当前,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多数农民工最紧迫的需求。各个部门要加强协调, 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 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同时, 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 要在政策范围内, 探索降低参保门槛, 简化程序和手续、方便流转的形式和办法, 增强用工单位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3.3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督
督促企业积极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健全制度, 配齐设备, 改善条件。
3.4 创造条件, 增强农民工城市主人翁意识
要通过规范的宣传教育、相关的制度变革、调整财政公共支出结构以及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等措施, 逐步消除打在农民工身上的历史和社会烙印, 培养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社会责任感以及主人翁意识, 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各级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尽可能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简化入会和转会手续, 采取输出地与输入地入会相结合、集体登记入会和发展个人入会相结合等多种手段和形式, 努力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积极推进乡镇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建设。不断完善软硬件建设, 健全农民工投诉渠道, 尽力为农民工解危济困, 努力践行“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承诺。
摘要:从农民工的群体特点、权益状况进行分析;对农民工群体面临的权益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采取有效的途径, 引导农民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维护妇女权益 保障一方平安 篇八
保障一方平安
——花园社区维权纪实
沙河办事处花园社区共住居民:1247户,3475人,社区居民由各个阶层混合人群组成。社区环境好,条件优越,居住离退休人员占社区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社区妇女1325人,社区儿童238人,社区党员118人,社区青少年360人,驻社区单位113家,个体户217家。
近年来,花园社区妇代会在沙河办事处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在区妇联和办事处妇联的正确指导下,社区妇代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和妇女的作用,妇女儿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坚持了科学管理,规范有序,服务居民的原则努力创建“维权工作岗”和促进和谐家庭发展,推动社区党建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一、建全组织,加强领导
社区妇代会在创建和谐社区、文明社区活动中,以“五老”为核心,由离退休下来的老领导、老教师组成妇代会领导小组,分工明确,建立了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在例会中,妇代会研究布署工作任务,按照区委确定的工作思路和沙河办事处党委提出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和谐社区的思想,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开展社区妇女工作,提高了社区党员和干部为民服务的意识。
二、充分发挥女党员在社区妇代会工作中的作用,从榜样做起 挖掘社区“女党员”的聪明才智和个人特长,成立了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献一个良策,做一件实事,献一份爱心,尽一份义务的实践活动。一是党员带头讲党课。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和今年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活动中,我们社区并没有从外聘请老师,而是请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退休老干部宋壮勋同志为社区妇女儿童进行“八荣八耻”辅导讲座,同时对社区片内的二小老师和学生进行辅导讲座,使老师和学生们深受教育和启发。二是老党员带头办实事好事。如:王春秀大夫等大夫为社区居民和青少年开办卫生健康知识讲座,搞义诊活动;义务为社区妇女儿童进行体检;退休女党员杨连枝担任了人民调解员,为社区妇女儿童进行法律方面的援助;原文化退休女党员张淑兰等协助社区搞创收;三是老党员带头维护社区稳定,担任社区楼栋长,深入社区做一些民间纠纷排查工作,加强了对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及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防止了社区内青少年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社区内退休女党员义务服务社区的事迹感召了周围的群众,社区内退休老领导、老党员纷纷行动起来,原区委书记老领导任锦森、李效忠,离休老干部付宝万、贾俊生等为社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赞助资金,推动了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和谐、优美、文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2004年花园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被包头市评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2005年被内蒙古自治区评为安全示范社区,新型家教进家庭示范社区。
三、关爱弱视群体和下一代的成长,从基础抓起
社区妇代会把帮助社区弱势群体和青少年的成长为工作重点,积极与就业部门和民政部门联系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和孩子学杂费问题。如:社区居民李凤章同志,1998年下岗,由于无收入,丈夫与她离婚,2004年9月自己因打工右胳膊折三处,生活上遇到了困难,无法处理,小孩无人管,父母亲年纪大。党支部书记和妇代会得知情况后,到家看望,与她结成帮扶对子,现为她解决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且还协调区宣传部为她的孩子解决学杂费600元。
四、充分发挥阵地教育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社区妇代会加强了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区委、区政府为社区妇女儿童解决270m的活动室。室内配有健身器、象棋、乒乓球、电视、小型阅览室等活动设施。文化活动室全方位向广大居民和青少年开放,使青少年们在休息之余得到充分的娱乐。在此基础上,我们大力开展了广场文化、节日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小区文化“五大”文化建设。吸引了不少居民和青少年的参与。一是充分利用社区宣传阵地,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二是成立了音乐班。聘请了有专门艺术特长的电子琴齐红霞老师给孩子教电子琴,教跳舞、手风琴、唱歌等,进行定时辅导,现音乐班近60人;三是聘请了武术教师开办了武术学习班。在法定纪念日和传统纪念日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孩子们上台表演,展示了小朋友们的才艺,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好评。
五、积极开展家长和青少年的课堂教育活动
花园妇代会深深地认识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精神信息的传播和精神活动的重要依托点。针对这个问题,社区妇代会多方协调关工委,建立了“爱心图书室”,免费为妇女儿童发放图书证(包括流动儿童),让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借阅,丰富文化知识。
社区内引进花园幼儿园,可容纳1000多名儿童入园,解决了片内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入园问题。同时,利用广场文化阵地,妇代会成立了妇女儿童合唱团,合唱团由9岁的娃娃至81岁的老人组成,共120人,以革命歌曲为主题,弘扬党的丰功伟绩,宣传党的优良
2传统来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活跃了社区文化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吸引了一些青少年的参加,直接或间接地对家长和孩子受到了教育,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良好的思想文化熏陶,引导家长和青少年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质。并在今年“三八”节进行了“好妻子”、“好妈妈”、“和谐家庭”表彰活动,请好妈妈王秀珍介绍她培养孩子的成功经验,请退休教师、家教宣传员王国祥老师介绍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注意克服教育的弊端,使在座的家长们受到很大的启发和教育,为教育子女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他们深深地体会到社区配合学校、家长做好“三结合”教育活动是新时期的必经之路,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健康教育的目的。
总之,花园社区妇代会在维权工作成果中推动和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建设和谐社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三个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9.关于镇妇女权益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篇九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妇联组织如何扎实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团结带领全镇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同时推动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当前妇女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镇妇联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妇女的正当合法权益,本着从实践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效实施,采取深入基层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并结合我镇妇女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思考。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30个行政村、2个社区居委会,妇女人数28000人。在镇妇联和基层各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镇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参政议政的话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截止目前,全镇现有女委员以上干部22名,其中女书记2名,副书记8名;在村委班子中,有女委员以上干部40名,其中女主任1名,副主任4名,妇代会主任100%进入村委班子。
2、妇女就业和劳动权力得到进一步保护。镇妇联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开拓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发展民营经济,拓展了妇女的就业渠道。去年以来,先后举办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班5期,培训失地、失业、待业妇女320名。镇妇联还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举办两期妇女劳动力就业招聘会,动员32家企业推出各类岗位2474个,推荐妇女就业850人,推荐成功572人。
3、妇女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得到了较好的维护。结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进一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 1
纪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绝大部分妇女都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家庭、财产权益。镇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家庭暴力、残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二、妇女现状
我镇在妇女维权过程中,做到了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但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够运用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一些领域不同程度还存在着不足,如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家庭暴力方面受侵害问题依然存在。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
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
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个因有:夫妻感情不和,妇女没有经济地位,女方不能生育,生了女孩等等;共因是: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打老婆是法律之外的事;受暴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受暴后忍气吞声,不站出来投诉;法律执行不严,受暴妇女投诉后不能使施暴者受到惩治,相
反变本加厉继续施暴,形成恶性循环。
我镇妇联所接待的妇女信访投诉案件中,大多是反映婚姻家庭问题,来访者年龄多为25-50岁之间的妇女,他们满腹委屈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一名鼻青脸肿,身上沾满灰土的女子来到镇妇联办公室,经询问才知道她叫江**,年龄38岁,家住本镇**村三房基45号,并诉说了自己在集镇农贸市场摆摊卖水果,被丈夫包**殴打致伤的经过。其实,江**遭受这样的“待遇”连她自己都记不清有多少次。镇妇联经过深入走访和调查,基本弄清了包**对妻子施暴的来龙去脉。1985年初,江**与包**经人介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6月15日生一女孩,1990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还共同建造了三间二层别墅,应该说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还算幸福。2003年,包**与一外地女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夫妻矛盾产生,江**曾好言相劝,包**不但不听,反而对她拳脚相加。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包**施暴的次数更加频繁,经镇、村调解干部多次做工作,包**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只要夫妻发生争吵,包**不光拳脚相加,严重到用铁棍砸江**的腿脚,并将她的衣服剪碎。无奈之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包**当庭保证并承认错误后,4月23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判决后包**劣性未改,夫妻关系根本没有一点改善。2003年6月,江亚凤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合议庭考虑到包**性格火暴,家庭暴力倾向严重,准予双方离婚。期间,在分割房产过程中,镇妇联、镇司法所为切实维护江**的合法权益,耐心细致做包**和江**的工作,协助法院圆满解决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而产生的各类矛盾,充分体现了妇联组织亲民、爱民、便民、为民的维权理念。根据近年来我们统计的数据显示,每年至少5起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案件发生。
三、几点建议
妇女问题不仅是妇女组织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不仅是妇联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想有效地维权,需要各个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协调联动,密切合作。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继续抓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一是多形式、多层次地抓好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知晓率;二是抓好重点人群的宣传,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党校培训内容;三是注重抓好法制宣传,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2、争取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支持。妇女是人类半边天,妇女的解放程度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没有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没有执法等各部门的有力配合,妇女维权就只能停留在口号上。加强执法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性别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对性别意识的认识程度,在执法过程中重视女性的权益问题。
3、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者保护妇女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当作夫妻间的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4、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大部分受虐妇女要请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但是很多妇女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多数受虐妇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都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知识层次不高,经济收入较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几乎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对于维护受虐妇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将适时与法庭和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对于受虐妇女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5、建立维权基金,构筑维权网络。家庭暴力是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一大社会问题,遏制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经济来支撑,由于无经济来源,维权工作有时难以落到实处。健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建立家暴投诉站和伤情鉴定中心,形成防治家庭暴力的打击保护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受虐妇女避难所和救助中心,为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居住条件,形成防治家庭暴力的救助庇护网络。
10.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
近些年,随着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紧密相连。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推进实施,又让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第一,要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它跟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社会经济一样,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行的过程中,要讲求资金的效益,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让社会保障资金在安全运行的过程中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既成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成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第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我国在经历改革之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收入方面出现了极大的差距,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我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缩小收入的差距,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2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社会的保障体系不健全
首先,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后,覆盖了国企、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及个体商户,但除了国企之外,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强,个体商户及自谋业者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没有极其强烈的参保意识,所以造成了参加保险成本和回报率的反差。其次,政府部门的社会保障责任一直都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在养老保险这一方面,在养老保险这一块没有通过制度将其划分清楚。另外,政府的财政与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也划分不清,导致社会保障责任缺乏制度。
2.2 养老保险收支偏紧,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据了解,我国在养老保险政策上实行的是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我国的基础养老金没有办法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积累,所以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用现收的养老金收入支付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通过不断地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来填补统筹基金的不足,使职工个人账户难以做实,出现了空账运行。另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不但影响了基金的可持续性,还影响了我国在未来养老资金积累的目标的实现。
2.3 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分散
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比较分散,横向看,有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并且管理的层次过多,例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按照政策规定,应该实行省级统筹,但实际情况却是县级统筹。另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的分散管理不利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运营,导致工作效率低,社会保障资金发挥不了其规模效应,同时扩大了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安全性。
3 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要明确责任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责任是分层次的,是需要划分责任的,因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就是权力和责任相互统一,二者缺一不可。在现实情况下,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这一块的管理责任高于筹集资金的责任,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主要就是制定一切与社会保障资金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展开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并且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对于财务方面,政府可适度进行管理负责。另外,个人和企业是资金的缴纳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根据市场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个人和企业也应依法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资金责任。
3.2 制定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对策
进一步加强完善养老保险,彻底落实养老保险政策,努力将现收现付的模式转为部分积累,实现筹资模式,建立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金的支持力度,制定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建立和完善与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长效机制,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避免长期空账运行。
3.3 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对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完善社会保证制度的立法制度的同时,要通过管理与立法的过程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第一,要在形式上推进立法,进而统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提高社会保障以及资金管理立法的权威性。第二,在内容上要推进集约立法,以确保能够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内容的统一,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社保信息服务的同时,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水平。
3.4 加强社会保障的资金管理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即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正常稳定,政府又能够减轻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当社会保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出现保障面积扩大,待遇水平提高等情况,会导致社会保障资金出现缺口。通过加强并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及规划,就可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益及资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加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不再是一种为国民提供物质保障的货币收入计划了,而是一种制约和影响着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额和效率,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1997(4).
11.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县政府委托对我县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自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县上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县妇联深入扎实的开展工作,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组织优势,行使执法职能,协调各方力量,不断强化各种措施,着力解决突出存在的妇女问题,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县妇联主管,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格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全县各级执法部门及各级妇女组织共同努力,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县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
(一)积极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妇联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县先后两次颁布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本地普法规划之中,确保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为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各级妇女组织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参政、就业、劳动保护、婚姻家庭等重点难点问题,县妇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加强妇女问题理论研究。二是积极谏言献策。抓住每年人大、政协两会召开的契机,县妇联积极提交议案建议,督促一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积极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一是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为确保《妇女法》和《两纲》的顺利实施,我县进一步加强了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通过参加各种培训班,提高了妇儿工委办公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好地承担了宣传、组织、牵头协调的职责和其他日常工作。××年积极为妇儿工委办公室争取单独设编人,并经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以公开招考形式,为办公室配齐了干部,办公室经费做到了随用随拨。同时加强了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力的推动了妇女儿童纲要的落实,加大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力度。
二是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建立法律服务网络。为深入贯彻妇女法,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了一整套组织网络。县法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成立了“妇儿维权合议庭”、,并聘请县妇联、司法局、县国土局的分管领导为陪审员;县司法局开通了“法律热线”,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县妇联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县妇联、县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等家单位联合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在《妇女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县妇联、县综治办、县法院等家成立了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余名司法工作者和妇联干部加入法律志愿者队伍,各级司法部门接待妇女来信来访余件处结率达以上,个单位被市命名为“优秀妇女维权岗”。县、乡名妇联干部被聘为陪审员。组织网络的建立,改变了妇联单一维权的局面,提高了妇联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了依法治县的进程。
(三)积极优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近年来,我县各级妇女组织为优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社会舆论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出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之后,全县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及宣传工作。
一是抓住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几年来,各级妇女组织抓住每年“三八”节、“六一”节、《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纪念日、月和月两个宣传月、宣传周等有利时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纪念《妇女法》十周年、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电台和电视台专题等形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了宣传教育覆盖面,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达到以上,提高了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了妇女法律意识,增强了妇女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是发挥妇女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县妇联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健全、与妇女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组织“巾帼文明队”、义务普法宣传员、妇女群众骨干等,采取上街宣传、文艺演出、进家入户宣讲、用身边事以法说教等方式,对广大妇女群众进行深入的普法宣传。召开“春蕾计划”结对现场会,广泛宣传对贫困女童的救助,营造关注贫困女童的社会舆论氛围,十年来,县妇联筹集县内外资金元,救助名贫困女童,有力的保障了特困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四)妇女各项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⒈妇女参政议政状况显著改善。
两年来,我县各级党委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使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参政能力不断增强。××年,我县妇女第八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产生了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全县顺利完成了乡镇妇联换届工作;县妇联针对村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村“两委”班子中女性比例下滑的问题,整理印发了《村“两委”换届中要有女性成员的性关规定》,积极向县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回报,并对乡镇妇联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使村委中的女性成员比上届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今年,经努力争取,我县的女干部离岗年龄达到与男干部一个年龄线,改变了女干部早于男干部离岗的不平等待遇。
目前,全县共有副科级以上女干部人,其中县级人,科级正职人,其他人,比“九五”末增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都选配了女干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个配有妇女干部,比“九五”末增加;县级人大女代表人,占:县级政协女委员人,占;全县共有女党员人,占;新发展女党员人,占。
⒉女性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我县已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儿童入学率,其中女童入学率达到,辍学率已降低到;“春蕾计划”的实施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鼎立相助和关爱,仅××年就筹资元,资助名贫困女童。初中学生入学率,其中女生入学率达到,辍学率降至以下;高中阶段入学率达以上,其中女生入学率达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女干部由年的人上升到××年的余人,占本科干部人数的;妇女获得绿色证书的达到人,获得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妇女达到人,实现每村人。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⒊妇女的劳动就业得到进一步保障。
全县各级妇女组织积极为妇女解决就业困难,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就业中歧视女性的问题,帮助转移农村剩余女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县妇联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下岗女工再就业能力;为农村妇女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带领企业参加女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女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
近年来,我县妇女就业比例稳中有升,就业领域逐步拓宽。全县从业女职工到××年达到万人;占职工总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人,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人,占。在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执行了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的企业提高到。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年达到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女职工××年达到人。
⒋妇女的卫生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妇女卫生保健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妇女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年,县妇联邀请西安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秦教授,在全县各单位举办余场妇女保健知识讲座,余人参加。普及了全县妇女保健知识,增强了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与保健站联合组织对广大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妇科病普查率达以上,发病率由年的降低到。妇住院分娩率自年以来均达到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以上,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女性平均寿命为岁,比男性高岁。
⒌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我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普及率××年达到;对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强奸案由年的件下降到××年的件,解救被拐妇女也由年的人下降到××年的人;成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个,得到援助的妇女由年的人上升到××年的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妇联仅在××年上半年就接待来信来访人次。
二、存在问题
(一)妇女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近年来,全县妇联系统来信来访中,其中,婚姻家庭问题占信访总数的一半以上。一是伦理道德的失范引起家庭纠纷、事实重婚增多,配偶有外遇有外遇和包二奶(或同居、重婚)现象严重;二是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给付方面,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三是离婚妇女无住房、生活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占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以上,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不仅仅发生在文化层次低的家庭中,在文化层次高的家庭也时有发生。施暴者手段残忍,并且施暴频繁,对妇女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扰乱了家庭的安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当前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三)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权益得不到落实。近年来,我县一些地方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不能立户审批,特别是政府鼓励的“男嫁女”受到歧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平等分的土地。
(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婚育期女性就业困难,用工单位回避婚育期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一是可以降低成本,减少支出,二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目前我县尚未实行生育资金社会统筹,从而造成这一阶段女性收入减少或无收入,既给女工自身造成生活困难,又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
三、几点建议
上述存在问题,既影响我县妇女的发展和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们必须丛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推进“依法治国”及构建和谐社会方略的高度,不断创新维权工作思路,拓宽维权工作的领域,强化维权工作的手段,举社会各方之力,不断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关心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加强妇女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建设。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救助和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全面清理农村中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切实解决好农村男女享有同等土地承包权益和补偿权益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妇女法》中有些条文过于简单和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制止,应明确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部门,法律惩处的标准,对有经常性暴力行为的依法惩处。
四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制推行生育资金社会统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育期女性就业难的问题,变个人或部分企业承担费用为社会共同承担。
以上汇报,请县人大各位领导各位委员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
12.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我受县政府委托对我县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县上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县妇联深入扎实的开展工作,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组织优势,行使执法职能,协调各方力量,不断强化各种措施,着力解决突出存在的妇女问题,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县妇联主管,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格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全县各级执法部门及各级妇女组织共同努力,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县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
(一)积极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妇联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县先后两次颁布实施了《XX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本地普法规划之中,确保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为推动保护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各级妇女组织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参政、就业、劳动保护、婚姻家庭等重点难 本文来自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点问题,县妇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加强妇女问题理论研究。二是积极谏言献策。抓住每年人大、政协两会召开的契机,县妇联积极提交议案建议,督促一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积极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一是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为确保《妇女法》和《两纲》的顺利实施,我县进一步加强了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通过参加各种培训班,提高了妇儿工委办公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好地承担了宣传、组织、牵头协调的职责和其他日常工作。2004年积极为妇儿工委办公室争取单独设编2人,并经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以公开招考形式,为办公室配齐了干部,办公室经费做到了随用随拨。同时加强了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力的推动了妇女儿童纲要的落实,加大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力度。
二是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建立法律服务网络。为深入贯彻妇女法,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了一整套组织网络。县法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成立了“妇儿维权合议庭”、,并聘请县妇联、司法局、县国土局的分管领导为陪审员;县司法局开通了“148法律热线”,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县妇联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县妇联、县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等14家单位联合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在《妇女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县妇联、县综治办、县法院等6家成立了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100余名司法工作者和妇联干部加入法律志愿者队伍,各级司法部门接待妇女来信来访360余件处结率达98%以上,10个单位被市命名为“优秀妇女维权岗”。县、乡20名妇联干部被聘为陪审员。组织网络的建立,改变了妇联单一维权的局面,提高了妇联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了依法治县的进程。
(三)积极优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近年来,我县各级妇女组织为优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社会舆论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出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之后,全县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及宣传工作。
一是抓住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几年来,各级妇女组织抓住每年“三八”节、“六一”节、《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纪念日、3月和6月两个宣传月、宣传周等有利时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纪念《妇女法》十周年、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电台和电视台专题等形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了宣传教育覆盖面,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提高了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了妇女法律意识,增强了妇女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是发挥妇女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县妇联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健全、与妇女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组织“巾帼文明队”、义务普法宣传员、妇女群众骨干等,采取上街宣传、文艺演出、进家入户宣讲、用身边事以法说教等方式,对广大妇女群众进行深入的普法宣传。召开“春蕾计划”结对现场会,广泛宣传对贫困女童的救助,营造关注贫困女童的社会舆论氛围,十年来,县妇联筹集县内外资金 元,救助 名贫困女童,有力的保障了特困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四)妇女各项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1、妇女参政议政状况显著改善。
两年来,我县各级党委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使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参政能力不断增强。2004年,我县妇女第八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产生了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全县顺利完成了乡镇妇联换届工
三个代表”和推进“依法治国”及构建和谐社会方略的高度,不断创新维权工作思路,拓宽维权工作的领域,强化维权工作的手段,举社会各方之力,不断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关心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加强妇女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建设。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救助和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全面清理农村中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切实解决好农村男女享有同等土地承包权益和补偿权益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妇女法》中有些条文过于简单和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制止,应明确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部门,法律惩处的标准,对有经常性暴力行为的依法惩处。
四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制推行生育资金社会统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育期女性就业难的问题,变个人或部分企业承担费用为社会共同承担。
以上汇报,请县人大各位领导各位委员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
13.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三
一、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现状
像其他社会制度一样,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四种类型: 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2]。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保障问题也成为了中央关注和战略实施的重点。2007 年, 国务院宣布将投资计划中的9000 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3]。但是据乐观统计, 目前我国实际纳入保障房范围的城镇家庭只占应纳入保障房范围的25%左右, 缺口依然很大。因此, 为了确保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解决保障性住房所存在的问题并使其得到很好地发展是我国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不足
近年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 国家、政府对其投入也不断加大。但是由于需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太多和国家财政承受着巨大压力等的原因, 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一直处于缺乏的状态。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失误, 使得资金落实率很低。
( 二) 保障性住房相关制度不明确,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 一些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尚未出台, 短期性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比如不够权威、执行力差、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不够严谨等。对于一些保障的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 尤其是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尤为突出。
( 三) 住房保障的对象不明确
由于保障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和各地区保障标准差异的原因, 一些“非低收入者”也被纳入了住房保障的范围。而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低收入者被排挤在范围之外, 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再加上政府对购买对象和住房户型的宽泛态度, 使得“经济了富人, 穷人无力购买”的情形一再出现[4]。这极大地违背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初衷。
( 四) 保障性住房市场供给少, 住房配套太狭隘
对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 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获得最高的收益才是其最大的目标。比如同样面积的土地用于开发保障性住房的回报率仅有3%, 而房地产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就高达10%; 再加上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房地产开发商更愿意开发商品房等其他房型, 而不是开发廉租房。这就导致保障型住房的市场供给太少, 住房配套设置也倾向于那些中高收入购房者的需求, 对于低收入者来说, 可选择性少之又少。
三、关于解决我国保障性住房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 一) 丰富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集方式
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一项巨大而紧急的工程, 仅仅依靠压力巨大的国家财政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 只有不断丰富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才是明智之举。这就需要中央在提高对保障性住房投资比例的同时, 也要强制地方人大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适当比例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 要充分鼓励和利用社会各界企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到住房资金的筹集中来, 满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 二)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
首先,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制定一套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同时要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文件的内容, 尤其是住房保障的标准、水平、对象和来源等都要做详细明确的规定。其次, 地方政府在坚持中央规定的基础上, 适当的结合本地的发展现状和需要保障的人口数量, 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 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最后, 建立与住房保障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 管理住房保障的投资基金等。建立问责机制, 把保障性住房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中, 对于徇私的人员绝不手软。
( 三) 建立明确的对象评估标准
为了减少保障机构管理人员徇私和一些购房者“搭便车”的现象, 政府要对保障性住房建立明确的对象评估机制。第一, 地方政府要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 结合本地的实际, 对于保障对象进行层层严格审查;第二, 尝试建立申请担保机制, 即每个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都需要有指定的担保人来担保该家庭收入的真实性[5], 当然担保人要明白担保就意味着责任。第三,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6], 把个人申报的良好信誉纳入管理机构的信誉档案, 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查, 减少那些有“隐性收入”的高收入者浑水摸鱼的现象。
( 四) 鼓励企业增加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相关配套设施
首先, 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投入, 尤其要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其次, 对企业进行社会公益服务的知识宣传, 使其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最后, 紧紧跟随党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的步伐, 鼓励企业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户型格局的种类和相关配套设施。
参考文献
[1]陈安兰.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 2012 (5) .
[2]陈阳.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现状、趋势及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 2014 (11) .
[3]赵天奕.政府保障性住房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 2013 (5) .
[4]陈酉宜.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 2010 (11) .
[5]王晓明.我国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住房, 200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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