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共8篇)(共8篇)
1.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篇一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锡民终字第0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业松,男。
委托代理人姚曙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橄榄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扣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马业松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橄榄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橄榄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9日,马业松进入橄榄绿公司工作,并被橄榄绿公司派往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业松在工作期间每天8小时,每月不休息的情况下工资为1100元,如请假一天扣除40元。马业松在工作期间均是整月出勤,直至2009年5月5日离开橄榄绿公司。2009年5月20日,马业松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仲裁委逾期未予裁决,马业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橄榄绿公司:
1、退还服装押金200元;
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10001.1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加班工资10216.0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54.02元,共计23871.25元。
另查明,马业松自2006年8月起至无锡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工作,并被该公司派至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从事保安工作,至今马业松仍在该处担任保安。在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保安公司按月支付了马业松工资。2009年7月,马业松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马业松提供的锡新劳仲案字(2009)第466号受理通知书、锡新劳仲案字(2009)第466号证明、考勤表11份,橄榄绿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合同、工资发放名册,原审法院调取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名册、调查笔录三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中,马业松称橄榄绿公司扣押自己服装押金200元,提供收据予以证明。橄榄绿公司对于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表示马业松退还服装就同意退还押金。马业松称在进入公司时约定一个班8小时,每班40元工资,但在工作期间没有休息过,公司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故马业松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0216.09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提供通知、挂号信函收据、传真复印件予以证明。橄榄绿公司对证据不予认可,认可马业松每月满勤的话固定发放1100元,如果休息一天则扣40元,但认为马业松只是兼职,马业松是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为橄榄绿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保安公司还是支付工资给马业松的,故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提供证人韦某某的书面证言予以证实。马业松称证人是橄榄绿公司的人员,与橄榄绿公司有利害关系,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马业松称保安公司之所以支付工资,是因为自己找人替自己上班,保安公司支付的工资交付给代班的人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业松自2006年8月起就至保安公司工作,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马业松为保安公司提供了劳动,保安公司按月支付马业松报酬,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08年7月9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虽然马业松也为橄榄绿公司提供了劳务,但此时其与保安公司的劳动
关系并未解除,保安公司还按月支付了马业松工资,故此时马业松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橄榄绿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应是雇佣关系,马业松要求橄榄绿公司按照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关于加班工资,橄榄绿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每月满勤支付1100元,因马业松无证据证明曾与橄榄绿公司约定另行支付休息日上班的加班工资,故法院对于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服装押金200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对于该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橄榄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马业松服装押金200元。
二、驳回马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马业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橄榄绿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橄榄绿公司未作书面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马业松自2006年8月起就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保安公司也按月支付马业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08年7月9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虽然马业松也为橄榄绿公司提供劳务,橄榄绿公司也支付了相应报酬,但此时马业松与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马业松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待遇在保安公司继续享受,且保安需要全日制上班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马业松不可能同时与两家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因此马业松称与橄榄绿公司之间也是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橄榄绿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业松的劳动报酬,橄榄绿公司称双方约定每月满勤时为1100元,马业松称双方约定为一个班8小时、每班40元,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橄榄绿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的金额为1100元,且马业松在每月收到1100元后也未提出过异议,故本院对橄榄绿公司的意见予以采信。因橄榄绿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故马业松要求橄榄绿公司另行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业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篇二
第一条高度重视江苏沿海开发
江苏是全国海洋大省之一, 海洋资源丰富, 区位优势明显。江苏沿海地区战略地位重要, 连云港素有欧亚大陆桥桥头堡之称, 盐城拥有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边缘面积最大的沿海滩涂湿地, 南通开始融入上海一小时经济圈。加快推进江苏沿海开发和区域发展, 不仅是江苏的重要发展战略, 而且已上升到国家层面, 成为连接南北、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全局性战略。特别是随着江苏沿海地区纳入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发展”格局后, 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国家海洋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将把江苏沿海开发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大局中进一步重视江苏沿海开发, 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合力推进江苏沿海地区发展, 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国家发展大局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大力支持江苏沿海开发
国家海洋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江苏沿海开发重大事项和相关政策研究, 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 按照陆海统筹原则, 制定并完善相关规划, 推进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 加强指导服务, 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江苏沿海开发又好又快推进。国家海洋局将充分考虑江苏沿海特点, 在相关项目审批中优先保障江苏沿海开发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的用海需求。对有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需要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 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报批。江苏省在实施沿海开发规划和推进项目建设时,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尊重自然规律, 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 努力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保障沿海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 江苏省要尽快完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海洋事务、海洋经济协调、防灾减灾等职能, 增强对江苏沿海开发的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条积极推进沿海重点港口及临港产业基地建设
江苏沿海港口资源稀缺, 国家海洋局将积极支持连云港、洋口港、大丰港等重点港口建设。江苏省应科学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依港兴工, 以工兴港, 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 积极建设以临港产业、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基地, 优化完善沿海产业布局。把连云港港口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科学规划, 加快推进, 增强其辐射、带动和服务中西部地区的能力。
第四条着力提高海域综合管理水平
江苏海涂资源丰富, 面积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合理利用海涂资源, 积极发展沿海二三产业和高效种植业、养殖业, 是江苏沿海开发的重点。江苏省应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管理, 提高海域综合管理水平。对沿海集中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的区域建设用海或淤涨型高涂围垦用海, 市、县政府要编制专门的用海规划, 组织科学论证,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国家海洋局对江苏省修编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海洋管理政策规定等方面给予指导, 在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 支持江苏省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江苏省海域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海域的水平。
第五条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
江苏省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积极做好本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要着力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的监控, 落实国家海洋节能减排目标, 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 全面掌握近岸海域环境状况, 提高赤潮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特别保护区, 组织实施好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建设项目。国家海洋局将加强对江苏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建设的扶持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支持江苏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加快推进科技兴海
国家海洋局与江苏省加强海洋科技合作交流, 提升江苏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江苏省要加强相关部门、相邻海区间的合作, 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和《江苏省海洋科技发展规划》, 制定实施全省科技兴海行动计划, 设立科技兴海专项资金, 建立健全政产学研金结合机制, 完善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技术转移与服务体系, 扶持海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通过组建江苏省海洋研究院, 进一步整合海洋科技力量, 推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海洋局充分利用本系统海洋科技力量优势, 与江苏省共建中国海涂研究中心, 开展江苏海洋资源和环境等领域的研究, 逐步将江苏省建设成为具有典型辐射沙脊群淤泥质海岸特色的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江苏省要积极引进各领域海洋科技人才, 利用本地高校和科研单位力量, 培养本省海洋科研技术队伍。国家海洋局协助江苏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海洋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 不断提升江苏省海洋科研、管理水平。通过实施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项目, 为江苏省在海洋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搭建平台。
第七条加强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江苏省要加强海洋观测预报、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全省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修订并完善各类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搞好与国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衔接, 逐步形成职责明确、统一高效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切实提高海洋灾害的防御能力、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积极与国家海洋局及海区分局开展联建共建, 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国家海洋局在项目审批、经费安排等方面, 积极支持江苏省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并指导江苏省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监测预警工作。
3.江苏省人民医院等 篇三
医院临床医技科室设置齐全,重点科室技术特色显著。有3个省级重点学科,分别是内科、普外科、皮肤性病科;省级“135”重点学科15个,分别是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老年医学科、普外科、肝脏外科、泌尿外科等;省级重点临床专科24个。省级医疗诊治中心4个,分别是江苏省心脏介入中心、江苏省肝脏移植中心、江苏省急诊医学中心、江苏省耳科疾病与听力障碍诊治中心。
医院是一级学科临床医学博士点,是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就设在医院内,共有5个学系,45个教研室,担负着南京医科大学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
医院现有3个研究所,19个研究室。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省心肌病定向科研基地,全国首批获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单位。
医院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先后多次被评为卫生部卫生先进集体,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江苏省和南京市“十佳”医院。
重点推荐——心脏科
本学科创建于1935年,是南京医科大学的传统优势学科,我国首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1998年被授予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心血管专业点、卫生部医药生物工程应用研究中心基因示范实验室、江苏省政府重点学科(A类)、江苏省心肌病研究基地和江苏省心脏介入中心,下设南京医科大学心血管病研究所、心脏分子细胞研究室和流行病学研究室。
心脏科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实力。目前的学科主攻方向为介入心脏病学,包括心律失常、冠心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介入诊断和治疗。另一研究方向为心肌炎和心肌病的诊断和治疗研究以及分子细胞心脏病的研究,取得多项科研成果和一项国家专利。心血管疾病的流行病学研究也是心脏科的特色之一。
联系电话:025-8371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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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创建于1954年10月,创建初即荟萃江苏一代名医,铸成渊源浓厚之学术根基。历经半个多世纪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医院规模与声誉日益扩大。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急救等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先后被确定为国际针灸培训中心、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临床基地、全国中医药进修教育基地和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药)中心(GCP)。
目前医院有33个临床科室和5个医技检查科室,其中急诊、消化、耳鼻喉科、针灸、肾科6个专(学)科为国家级重点专(学)科,拥有国家级三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专科11个(男科、消化科、心内科、推拿科、妇科、眼科、血液科、普外科、呼吸科、针灸科),省“135”重点医学工程学科2个,检验科为华东地区首家、全国中医药系统第二个通过国家认可委认证的医学实验室。
医院先后荣获全国省级示范中医院、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省卫生行风先进集体,省、市“十佳医院”、“江苏省文明单位”、全国“百佳医院”等光荣称号。
重点推荐——消化科、针灸科
江苏省中医院消化科是全国首批中医内科学博士点、国家GCP中心临床基地、国家“113”人才培训基地、江苏省省级重点中医临床专科。在慢性萎缩性胃炎胃癌前期病变、溃疡性结肠炎、功能性胃肠病、中医药预防与治疗消化道肿瘤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形成了稳定的发展方向,在全国中医消化病学界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江苏省中医院针灸科创建于1954年,在著名针灸家承淡安、邱茂良教授的带领下,在临床医疗、科学研究、师资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针灸科门诊设有脑血管病、帕金森氏病、老年性痴呆、头痛、眩晕、颈椎病、胆石症、病毒性肝炎、减肥、美容、皮肤病、小儿脑瘫等专科专病门诊。经数十年几代人的努力,结合实际情况,针灸科确定了以针灸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为主,不断开拓新的治疗领域,在提高疗效的基础上探索其作用机理的发展思路。先后对针灸急症、针刺止痛进行了系统研究;从针灸治疗细菌、原虫性疾病,发展到对病毒性疾病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4.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篇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述、银行汇款记录、诈骗机房账务报表、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参与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组织,四上诉人共同协作参与诈骗共同犯罪,各自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吴勇强父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相关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5刑终39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及时向警方求助。
二、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造纸公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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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罚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定。
【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鸿顺造纸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公司多次以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非法排放行为隐蔽,在环保机关查处后依然违法排放,过错程度严重。该公司连续三年被发现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查获的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多,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实际排放废水量远高于被查获的排放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基准,判决鸿顺造纸公司在该基准的三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系主张鸿顺造纸公司实际偷排废水为查获量的三至五倍。鸿顺造纸公司有能力对该公司废水实际排放量进行举证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主张成立。一审法院认定鸿顺造纸公司应当以实际查获偷排量2600吨的四倍计算侵权赔偿费用并无不当。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民终13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受理、最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经验。本案在审理中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于当庭作出宣判;庭审向社会公开并且在新浪网等网络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社会反响良好。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特点,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衔接问题;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在公益诉讼人提供证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证据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对排放量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为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难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初步探索了根据被告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具有一定惩罚因素的修复费用计算方法,对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审理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系江苏最大国有上市船企。自2014年起,因受航运与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加之企业管理不善,舜天船舶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面临退市风险。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作为债权人,以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中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定受理舜天船舶重整案。针对舜天船舶资产效能低、债务负担重、面临退市风险等多重困难,南京中院经充分研究论证并主持重整参与各方协商后,在江苏国信集团支持下,最终确定了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重整方案,通过剥离亏损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同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把握时机,高效挽救企业。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在各表决组均获得超过98%表决权的高票通过。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参考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南京中院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舜天船舶重整程序。12月16日,舜天船舶完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审批工作。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债权人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股票划转等有关事项均已完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开市起复牌,舜天船舶重整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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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舜天船舶在实施重整过程中同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先河,通过首创式同步操作,高效化解了企业危机,成为困境企业反转投资策略的最佳选择,其开拓性和创新性对未来上市国企脱困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通过同步实施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舜天船舶摆脱了退市危机,实现了去产能、调结构的目标,使企业重回健康发展轨道,近86亿元债务均得到100%清偿,创下历年上市公司重整最高债权清偿率。通过提升资产盈利能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全案近55.86亿元金融债权得到全额保护,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舜天船舶重整成功,有效维护了3.1万户股东利益,为国家挽回税款2亿元,维护了民生和地方发展。舜天船舶重整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采用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有效解决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样板。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四、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务集团)制定的《供用水合同》中约定,用户逾期交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0.5%计算的违约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规定中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为此,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曾多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该公司只是将违约金条款以留白的形式进行合同备案,并未按照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建议的示范条款进行整改。后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详细阅卷、厘清争点后,立即组织双方就违约金条款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南京水务集团提交书面承诺,将原条款修改为 “„„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工商部门备案。
【裁判结果】
南京水务集团修改涉案条款后,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以南京水务集团已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1民初2034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针对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属于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事业,同时也属于垄断行业,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时,消费者个人往往难以维权。本案中,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群体针对南京水务集团的不合理违约金条款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的组织协调,案件得以圆满处理,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的规范化。本案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的一次实践探索,对类案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具有引导示范意义。
五、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基本案情】
顾某出生于2008年10月13日,户籍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某住宅小区,系应于2015年9月入学的适龄儿童。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于2015年3月1日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于同年5月20日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由参会代表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提出建议;于同年5月21日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由参会代表对上述文件提出建议;于同年5月25日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于同年5月26日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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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及施教区进行了规定,并于当日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根据上述办法,顾某户籍所在地属于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施教区范围。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建邺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建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对本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因此“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但同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被上诉人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苏01行终1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南京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件。本案所涉划分施教区问题,因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案在裁判中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出“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而应综合考虑学校分布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广泛”不一定及于每个相对人,行政机关有一定裁量空间。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构成明显不当,法院依法不应予以撤销。但同时,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的积极作为,文书说理中直接指出:“被诉行政行为虽具有合法性,且不构成明显不当,但其合理性仍存在提升空间,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从而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教育热点问题的关切,推动了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资源分配问题的再思考。
六、张爱民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爱民、李楠、王杰、王学义等十五人利用张爱民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王学义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快递运输等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猎隼、游隼、雀鹰、猕猴、网纹蟒等。
【裁判结果】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黑市交易等,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逐步上升趋势。案涉金雕、猎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属于生物链顶端的物种,且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极易受环境影响,如再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更易使其濒临灭绝,导致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被破坏,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护。行为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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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使未予以出售获利而是自行饲养,或者在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没有获利,但其行为均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苏03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爱民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亦处以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迄今查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当前,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法分子愈发热衷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藏、贩卖与食用,同时,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的发展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野生动物走私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到自然生态平衡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已刻不容缓。本案的审理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今日说法》、《新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全国30余家媒体报道,不仅有效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更彰显了我国坚决打击有关野生动物类犯罪、致力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稳定与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被告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被告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09年12月7日,被告余良成与被告屠荣灵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山水净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后该公司2012年10月被核准注销。2011年12月1日,被告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
被告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中山樱花卫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认为,原告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被告屠荣灵、余良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以和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州樱花公司停止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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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赔偿损失30万元;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上述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樱花卫厨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均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樱花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屠荣灵作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有过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的历史,在法院判决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屠荣灵又相继成立了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余良成作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明知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与其自身注册商标的区别。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成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屠荣灵与余良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屠荣灵与余良成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上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荣灵、余良成与上述公司连带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屠荣灵在前案判决后,陆续成立新的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公司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本案二审判决在判定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樱花”字号等的同时,结合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恶意、公司股东构成及公司的侵权行为,最终认定屠荣灵、余良成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屠荣灵、余良成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导作用,对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八、程春颖诉张涛、人保南京分公司网络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张涛为其所有的苏AT9M32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苏AT9M32号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5年7月28日,张涛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遂根据订单驾驶苏AT9M32号轿车搭载网约车乘客,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遇原告程春颖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通过该路口发生碰撞,致程春颖构成伤残、车辆损坏,张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程春颖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涛、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基于此,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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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故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本案中,张涛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依法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因张涛未履行通知义务,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原告程春颖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合计279236.34元,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张涛赔偿159236.34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区分处理,并认定由于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载客活动增加了车辆的风险,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载客活动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该裁判规则基于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网约车保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九、全朝晖、韦军等九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朝晖和被告人韦军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全朝晖指使被告人方刚桥及陈新华(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赴宁与韦军进行毒品交易。抵宁后,方刚桥将约5千克冰毒和469颗麻古交予韦军。韦军指使被告人朱靳将上述毒品向陈兵(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靳先后向全朝晖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共计人民币66万元。
2013年8月3日,全朝晖与韦军再次商议贩毒事宜后,全朝晖与方刚桥、陈新华一同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赴宁,途径江西抚州时,全朝晖下车留宿抚州,并安排方、陈二人继续驾车来宁。8月4日,方、陈二人抵宁后将毒品交给受韦军指使前来取货的朱靳,后朱靳携带毒品至其暂住处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侦查人员从朱靳暂住处另查获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并查获韦军于2013年6月以来藏匿于该暂住处的手枪2支、猎枪1支、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当日,韦军在其住处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5日,全朝晖在江西省抚州市环城南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中,韦军以贩卖为目的共向全朝晖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0988.25克、麻古469颗、氯胺酮823.36克。其中,韦军指使朱靳向陈兵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00克、麻古200颗;韦军指使朱靳四次共计向杨联合贩卖甲基苯丙胺1027克、麻古200颗,杨联合向白云容(案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6克;韦军指使朱靳四次向陈雪贩卖甲基苯丙胺925克,陈雪将其中约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王毓彬,王毓彬向羊磊(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2克并被公安机关抓获;韦军指使朱靳三次向刘金城贩卖甲基苯丙胺1250克,刘金城将其中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杨国华。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朝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方刚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朱靳、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杨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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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王毓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全朝晖、杨国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方刚桥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韦军、朱靳、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王毓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韦军、朱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韦军、朱靳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全朝晖指使方刚桥运输毒品,韦军指使朱靳向他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均系共同犯罪。方刚桥、韦军、刘金城、王毓彬、杨国华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金城、王毓彬曾分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杨国华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判,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朱靳、杨联合、王毓彬归案后对部分事实如实供述,均构成坦白,均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九名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持续高发蔓延,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毒品犯罪态势极为严峻。与此同时,毒品犯罪日趋隐蔽化、集团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提高反侦察意识和措施,给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提出了很多难题。本案中,被告人全朝晖、韦军在涉案毒品犯罪团伙中分别处于第一、二层级,二人均是零口供,且涉案毒品交易方式多采取安排马仔取货、存货、送货,从而实现二人与毒品的“人货分离”,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对于定案十分关键。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被告人全朝晖、韦军对于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但是通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资料、声纹鉴定、银行转账记录、记账本等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的锁链,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层级多、分工明确,在南京地区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贩毒脉络,且显现出“枪毒合一”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六名被告人死缓、一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对于严厉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十、如皋市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诉如城街道办事处、如城街道宏坝居委会等房屋拆除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18日,如皋市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拉型材公司)与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宏坝居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限自2003年10月起算至2021年10月止。2011年8月20日,冷拉型材公司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冷拉型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系如皋市政府、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如城街道办事处共同拆除,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被告共同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宏坝居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确认如城街道办事处拆除冷拉型材公司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冷拉型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冷拉型材公司、如城街道办事处、宏坝居委会均提起上诉。冷拉型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系三被告共同拆除;如城街道办事处主张其未拆除涉案房屋;宏坝居委会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拆除而非如城街道办事处拆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庭审中,冷拉型材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证明,房屋拆除现场有如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冷拉型材公司提供的房屋拆除视频资料证明,房屋拆除现场有多名如城街道办事处的城管人员;冷拉型材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亦主张,钱德圣(案外人)曾经受如城街道办事处某领导的指派参与强拆前后与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的谈判。据此,冷拉型材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如城街道办事处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如城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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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正确。同时,冷拉型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如皋市政府、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其房屋,故冷拉型材公司主张如皋市政府、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其房屋无事实依据。第三人宏坝居委会并无赔偿能力,且与涉案土地开发无关,其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组织人员拆除不符合常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由于涉案房屋被强拆前未给予冷拉型材公司补偿安置,如城街道办事处亦未提供强拆涉案房屋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如城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苏行终38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均应依法拆除。实践中,在难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拆除房屋时,往往并不通知所有权人到达现场,导致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确定强拆主体的举证发生困难。本案裁判明确,在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了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初步证据,而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权利人关于强拆主体的主张成立,避免出现权利人房屋被拆除后行政机关推诿承担责任的局面。该裁判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强拆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来源: http: kx1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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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篇五
发布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1-11-08
文号: 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主 题 词: 劳动争议 案件 意见 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
见
(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
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
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 在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请求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
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由劳动者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不提供的除外。
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应予支持。
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新伤和老伤合并评
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单位予以赔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童工或其近亲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单位予以赔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五、人事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事业单位是指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且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六、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另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6.江苏大学高级财务管理 篇六
ST:相关多样化投资,交购投资。WT:重组、撤资、退出。
波士顿增长——占有率分析法:描述公司各战略经营或产品在市场份额和产业增长速度方面差别的方法。
Ⅰ明星:扩大资金投入,巩固明星地位,资金可能来源于现金牛Ⅱ(扩张、退出)问号:有希望,则应扩大投资,使之成为明星,否则减少投资,避免资金浪费。Ⅲ现金牛:缺乏发展机会,不能在该区域大量投资,保护和维持战略。Ⅳ瘦狗:不能进行投资,退出,兼并。不足:仅以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增长率来衡量业务组合过于简化影响业务环境;准确确定各项业务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增长率并非易事;根据高低两种情况来确定公司业务类别做法过于简化实际情况;市场占有率与获利率的关系由经验曲线效应得出,并非在所有行业中都很明显平衡计分卡内容:针对传统的以财务指标为主的业绩评价系统,强调非财务指标的重要性,通过对财务、顾客、内部作业、创新、学习四个方面各有侧重又相互影响方面的业绩评价,来沟通目标、战略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关系,实现短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均衡。评价:①将目标与战略具体化,加强内部沟通②以顾客为尊,重视竞争优势的获得和保持 ③重视非财务业绩结算,促进了结果考核和过程控制的结合 ④利用多方面考核所具有的综合性,促进了短期、长期利益的均衡。
管理层收购的含义,特点,对我国的影响?
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外部融资购买本公司股票,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杠杆并购特殊形式。特点:①理论上说,MBO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有效激励和约束管理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②从激励角度,有助于激发企业家充分发挥管理才能 ③有利于内部结构优化,进行产业转移,实现资源配置。
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集团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的私有化
程序步骤:前期准备;实施收购;后续整台;重新上市
影响:MBO的理论和实践与市场经济体质改革及产生的问题紧密相联,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产权结构不合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使其成为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之一。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含义,确定二者关系?
集权制:企业集团的财政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优点:利于制定实施统一的财务政策;提高资金筹措和运用的经济效益;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管理功能,保证集团战略目标实现;利于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整体实力,降低经营、财务风险
缺点:挫伤子公司积极性,不利于母公司从事战略管理;不能规范产权管理行为;对子公司的业绩考评困难
分权制:母公司只保留对子公司重大财务的决策权和审批权,将日常的财务决策权和管理权下放子公司,子公司只须将决策结果提交母公司备案即可。
优点:子公司拥有充分的理财权,易于抓住市场机会,减少母公司的决策压力
缺点:难以统一指挥,不利于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重大经营性问题;弱化了母公司财务控制权,有些子公司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集团利益
7.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篇七
一、领跑课程开发, 专家 深度介入
“校本课程开发”, 貌似一个舶来品, 大多以为这个概念是菲吕马克 (Furumark, A. M.) 和麦克米伦 (Mc- Mullen, I.) 等于1973年在爱尔兰阿尔斯特大学召开的“校本课程开发”国际研讨会上首创, 其实不然。晚清中国被“坚船利炮”打开国门之后, 试行自强新政, 西学东渐, 无锡得风气开化之先, 乡贤先哲纷纷跨出国门, 睁眼看世界, 海归桑梓开设“洋学堂”, 创办新教育。创办于清光绪二十八年 (1902) 的三等公学堂是近代中国新课程的摇篮, 分学科拟定“课程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具体的层次包括技术上的安排和课程要素的实施”, 完成系统化的课程设计 (curriculum design) , 并据此创新编撰了《蒙学读本全书》等各年级用书, 是最早真正具有现代课程意义的教科书。清光绪甲辰年 (1904) , 侯鸿鉴编撰《锡金乡土历史》和《锡金乡土地理》作为我国最早发行的地方课程公开发行。民国前后, 无锡人编写的校本课程和地方课程一时风靡全国, 独领风骚数十年, 为中国的教育发展和民族复兴做出了非凡的贡献。遗憾的是, 我们的前辈们当时忙于躬耕校本化的课程设计与实践活动, 尚未达到教育文化觉醒的境界, 没有理性地进一步提出“校本课程开发”这个新名词。
区别于课程设计, 校本课程开发探讨的是基于学校或教学现场, 以教师为主体而非课程专家, 发展、形成、实施、评价和不断改进课程的方式和方法, 是一种决定课程的活动、过程。显然, 这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了课程设计以及设计的背景。浸润在吴文化中的锡山高中, 改革开放以后, 开展课程的现象学研究, 一方面继承无锡地区清末民初校本课程设计的优秀文化传统, 另一方面从主体自身出发去认识课程实施现象, 运用课程与教学论原理进行分析, 并加以直观描述, 创造性地尝试校本课程开发。
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 锡山高中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意见》 (1991) 的要求, 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指导性文件, 创新教育改革实验和课程校本化管理的新机制, 呼唤教师的课程开发意识。在1992年开始设置“体育课程”、“学科课程”和“微型课程”三大类选修课, 以及“艺术类”、“体育类”、“技能类”和“学科类”四大类别活动课, 补充和丰富国家课程, 校本课程体系端倪初见。
毋庸讳言, 考察锡山高中早期的校本课程, 主要是根据学生发展的需要在选修课和活动课上做文章, 与学科教学关联性很强, 或者说更多的是关注其辅助教学的功能和价值, 比如《阅读技能》、《英语听力》、《吴文化》、《研究性学习方法》和《心理辅导》等, “与学生交往能力直接有关的课程欠缺”, 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然而, 他们的探索毕竟领跑我国校本课程开发。崔允漷博士充分肯定这种课程多元化的创举, 认为锡山高中在原先必修课的基础上增设上述选修课和活动课, “这是我国学校课程史上的一种标志性进步”。学校提供学生超越国家课程的学习机会, 提高课程之于学生个性成长的适切性, 学校赋予教师课程权力, 学生有权选择课程, 教师参与课程决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 学校成立了“校本课程审议委员会”, 鼓励教师为主体、学生参与课程决策, 明确规定了“修习要求”, 以有效地适应学生发展的需要和学校教育的发展。1996年,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施良方、崔允漷和吴刚平等国内一流课程论专家经常深入地处无锡西北隅偏僻的“田园学府”, 与学校校本课程开发研究课题组合作, 会同一线实验教师集体研讨。根据课程研发需要, 锡山高中课题组有时带着大量的课程资源和学生调查数据资料, 去上海华东师大, 专门拜访课程研究工作社, 带着问题请益专家。在这些“智慧的碰撞”中, 课题组在新时代背景下逐步形成适切学生需要和地域期待、体现学校教育哲学的课程新目标、新结构, 让“SBCD” (校本课程开发) 这个舶来的课程论理念在中国东部的乡村学校落地萌芽。
锡山高中在立足现场的课程开发探索中形成了中国本土化的实践框架, 务实地建构了学校层面的校本课程操作模式, 为中国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基层学校提供了校本课程开发流程、操作规范和管理举措的最真实的直接经验, 受到教育理论界和学校层面的广泛关注, 作为教育部重大课题“学校课程管理指南”研究成果的实践依据, 对完善我国基础教育三级课程的管理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弘扬办学传统, 服务 个性发展
锡山高中校本课程开发素来以人为本, 学为中心, 关注个性发展, 在规范和高质量地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 坚守“诚”、“敏”百年校训, 批判驯化教育课程实践, 尝试民主和自由的通识教育, 增加学生知识的广度与深度, 拓展学生视野, 培育“全面发展的人”。所开发的校本课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呈现出多元化的教育价值, 其核心目标是引领每一位学生的主动发展、个性发展和幸福成长。
学校非常关注的每一门校本课程的生命价值, 为了避免课程开发中“深而窄”或“广而浅”的臃肿症, 他们整合协调课程纵向序列与横向结构, 设置“精而深”的校本课程体系, 提供学生深度与平面的视域融合空间。这种融合的焦点是学生和教师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学习探究过程, 是教师源自心灵的优秀教学激活学生源自心灵的优秀学习, 也是师生与课程建立生命联系、构建“被活化的课程”的过程。
锡山高中的《校本课程开发指南》每学年修订一次, 课程结构基本上是物化的;但是课程内容却是根据学生的发展需要而生成和生动, 并不强调凝固的既定形态。他们在生本的、活化的教育实践中不断地反思、评价、修正和整合校本课程, 涵育美丽中国未来建设者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 提高校本化优质实施素质教育的品位。他们在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过程中, 努力尊重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 激励学生在课程开发中的参与权, 提供多样化课程的选择权, 服务学生个性成长的发展权, 引导学生在教学对话中自主感受校本课程学习的幸福体验。
三、教育哲学引领, 架构 校本体系
教育哲学攸关人才培养模式, 本质上反映了一所学校的教育理想, 是学校可持续校本发展的灵魂和核心。西方教育发达国家, 非常重视学校教育哲学。1991年, 英国科学和教育部颁发了《学校发展规划实践指南》, 指出学校教育哲学在校本课程开发和学校管理中具有渗透性的指导价值,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SDP: School Development Planning) 最重要的是确定一所学校的教育哲学。
锡山高中弘扬历史文脉, 系统梳理了学校百年教育哲学的流变, 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纲要精神, 结合当前全球化浪潮中学校发展需要, 从中吸纳学校文化营养, 萃取出历经百年磨砺而始终不变的教育理念, 进一步弘扬时代精神, 最终确定了当下学校的教育哲学“体貌谦恭、学养深厚、胸襟旷达、志趣高远”, 并成为校本课程规划和开发的“宪法”。
他们在新世纪学校教育哲学的引领下, 重新诠释教师在课程赋权 (empowerment) 和设计中的自主传统, 以校本课程开发为实践载体, 努力培育全面发展、人文见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诠释为博览群书, 知自然人文, 知古今之事, 博学多识, 通权达变, 通情达理, 兼备多种才能的优秀人才。为实现这一伟大的愿景目标, 学校特别关注教师的生命成长和专业素养, 实施“百万百卷教师读书工程”, 即学校投资一百万、教师精读一百部专著, 切实提升教师的课程开发力、审议力、决策力和领导力。
剖析课程权力集中化 (centralization) 的流弊, 西方课程论专家形成这样一个观点:“最接近学生的人最能了解 其需求”。 基于现场 的学校本位的课程开发, 即是离中化 (decentralization) 思考的产物。锡山高中积极践行世界教育改革及其新课程理念, 借鉴西方“系统课程模型”, 成立由校长 (校本课程开发研究课题组) 、指导者、开发者、合作者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工程师团队” (Engineering Team) , 引进PPBS (A Planning, 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 和PERT (the 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 建构由管理、督导、课程、教学与评价五个子系统组成的“课程工程” (Curriculum Engineering) , 由调研、产生、设计、实施和评价构成校本课程开发的“阶段”。
新世纪以来, 锡山高中整合和总结前期课程改革的成果, 深入激发教师主体的课程开发智慧, 在“学生最关注的领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 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 根据学校的教育发展实际和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 从学校教育哲学、学生课程需求、区域课程期待、学校课程资源四个方面积极思考和探索, 建构了包括限选类 (3个学分) :创业设计、团队领导、合唱、演说、形体、国学基础等6门课程;任选类 (至少3个学分) :心理教育、生活技能、特长爱好、科技前沿、社会纵横、大学选修课程等6类课程的新课程框架, 并据此每年制订《江苏省锡山高中校本课程开发指南》。与早期以选修课和活动课为主要内容的课程设计相比, 现在的课程开发的技术和流程更加规范, 在价值上更凸显学生能力发展的需求, 更兼顾不同学生的生涯规划。
四、参与国家决策, 校本 成果卓著
2001年秋学期, 国家推进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教育部颁布新课程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 锡山高中是唯一受教育部特邀、参与研讨和起草的基层学校。同年,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委托专家编著的《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 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出版, 权威解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 这是对我国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具有重要纲领指导性作用的文本。书中, “学校一级的课程管理”部分的内容主要引用了锡山高中校本课程开发的成果。台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研究《世 界主要国家高级中学课程发展之研究·期末报告》, 其中“大陆经验对研修高中课程纲要之启示”重点介绍了锡山高中的校本课程规划方案, 并以此认定该校是“大陆校本课程的发源地”。
锡山高中从来没有停下探索校本课程开发的脚步, 进一步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实验, 确立了“学会交往, 提升团队领导素养;体验探究, 增强创新精神;尝试选择, 开展生涯规划; 热爱生活, 发展健康的闲暇爱好;认同自我, 具有坚毅的心理品质”的校本课程新目标, 科学规划、系统构建了普通高中“选修Ⅱ”序列校本课程框架。以学分制统整研究性学习、通用技术、艺术课程和校本课程的修 习, 创造性地执行国家及地方课程方案。例如:依据国家艺术课程标准, 结合学校实际, 构建了艺术与生活、艺术与情感、艺术与文化、艺术与科学四个系列, 分别从音乐、美术、舞蹈、影视等四种艺术门类切入, 形成了高一年级第二学期综合艺术课程的13门选修课程。学校将“选修Ⅱ”与校本课程统整每周安排两课时, 形成了走班选课、小班化教学的课程特色。每周两课时, 使得教学时间得以保障, 可以让学生更深入地学习课程内容;走班制教学, 赋予了学生课程选择的权力, 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选择期望的课程;小班化教学, 让师生之间的沟通更充分, 个别化学习指导的效果更显著。
通过校本课程开发, 锡山高中积累了璀璨厚实的课程资源, 课程决定的赋权迷思在实践中破解, 锻炼出了一支具有教育信仰、善于共同体学习、富有创新意识和课程开发能力的反思-研究型教师队伍, 学校的课程特色和教育优势日益彰显。丰富的校本课程体系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业表现, 综合素养和主动学习能力在同类学生中表现卓越超群。简而言之, 锡山高中的办学宗旨进一步为业界和社会充分理解, 教育竞争力和教育品质得到了跨越式的全面提升。
区别于课程设计, 校本课程开发探讨的是基于学校或教学现场, 以教师为主体而非课程专家, 发展、形成、实施、评价和不断改进课程的方式和方法, 是一种决定课程的活动、过程。
以人为本, 学为中心 , 关注个性 发展, 在规范和高质量地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 坚守“诚”、“敏”百年校训, 批判驯化教育课程实践, 尝试民主和自由的通识教育, 增加学生知识的广度与深度, 拓展学生视野, 培育“全面 发展的人”。
8.江苏省人民医院室内设计研究 篇八
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亦名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红十字医院。其前身是1936年成立的江苏省立医政学院附设诊疗所。医院目前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担负着全省医疗、教学和科研三项中心任务。考虑其在医疗行业中的核心地位和高端技术水平,室内设计也应具有前瞻性、科技感和现代化,与国际医疗机构设计水平接轨。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主城区中心地带,南侧为广州路,西侧为虎踞关路,交通便捷。本次设计任务为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1.5万平米,其中门诊楼地上七层,局部八层,约11.8万平米。室内设计
1.设计理念
医院是指发生医疗行为为主导的空间场所。其空间所属人群包括患者和医护人员,因此,医疗空间的设计目标十分明确,一切以方便这两类人群的交流使用、方便医疗行为的开展完成为基础,实现洁净化、安全化和标准化。
2.平面布局
建筑对医院整体空间布局和流线设计已较为完善,室内设计针对局部空间的交通流线和平面功能做进一步优化调整,使布局在水平方向上更加舒展。本项目建筑防火分区较多,很多超尺度空间涉及到防火墙、防火卷帘的装饰处理,室内设计以遵循但又不“顺从”于强制消防规范为前提对此进行整合,做合理性调整。
门厅内设置导医台,由固定式导医与流动导医结合,为进入门厅的人员进行咨询和引导,体现人性化;门厅左侧设置人员休息区,为就医者提供一个生态和舒适的休息等候环境;自动扶梯附近设置休息区,与对面休息区相呼应,地面材质采用防腐木地板,以区分区域属性;电梯厅后设置入院办理、预约取号等功能服务台,完善门诊大厅功能;根据空间合理设置自助取号以及自助打印报告单等自助功能区,为就医者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条件;药方采用二次复核,排队叫号,柜台式服务,同时设置取药休息区;建筑原中庭使得药房及挂号收费完全暴露在露天环境中,同时横跨两个防火分区,考虑实际使用,对药房及挂号收费区进行适当围合。
原始分层挂号设置位置位于两个垂直交通入口的中间,对自动扶梯前往门诊以及垂直电梯人流前往医技楼干扰很大。当挂号及缴费人员较多时,垂直队伍的长度一方面干扰横向人流的进行,同时影响站在一层门诊大厅看楼上的视觉效果。通过改变分层挂号位置,设置到较为缓冲的区域,通过标识及导视的引导,合理安排人流,同时方便缴费完成的就诊者通过左侧自动扶梯快速至一楼药房或自助区域进行取药等流程。
3.色调材料
就诊大厅地面采用米色石材铺贴,材质硬度高,易于清洁。由于大厅形状不规则,地面铺装没有采用以往规则的铺贴方式。石材地面为画板,铜条镶嵌为笔迹,在地面上勾描出优美的曲线,犹如河流湖泊,寓意“水是生命之源”。
入口左侧的形象墙从省人民医院的图标中提取心电波的元素,形成线与面穿插的图形效果,导医台背景采用传统的处理手法,有效地避免管井带给空间的突兀,同时带来江南别具一格的雅致。
4.导视系统与无障碍设计
导视系统主要为病患进行空间疏导,一级导视标识-建筑与楼层指示牌;二级导视标识-单元功能区指示牌(以墙牌、挂标、地标形式出现)。三级导视标识-房间、窗口指示牌。
无障碍设计针对就诊的病患,设计时运用大量弧线形体的过渡和圆润造型柔化空间棱角,避免磕碰。而针对医护人员,使用抗菌、易于清洁的材料和便于操作的设施就尤为重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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