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8篇)
1.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篇一
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
根据媒体报道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依法矫正重大冤假错案23起,如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从公开的案情看,当初被告都是“有罪供认”;而从矫正结果看,“所有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无有效的方法禁止刑讯逼供、减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作为律师,总结自己和同事近几年成功预防冤假错案的案例,研究我国法律机构出台预防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认为严格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预防刑讯逼供、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是发现非法审讯证据促成无罪判决的“利器”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颁布了“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司法实践中,多数重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卷宗中,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日前,笔者在办理苏州秦某单位行贿案中利用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面对录像中客观记录非法审讯的视频片段,以非法证据排除了被告人28份有罪供述,否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80万元行贿指控。
被告人秦某是某建筑公司老板,因当地纪委、检察院查办某副区长、房产局局长贪污案而被卷进案件,被逼编造向领导行贿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40余盘审讯录像,发现大量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视频片段。如,被告人“被蒙着头套、拖进审讯室”的片段;办案人员对被告威逼利诱的话语;连续夜审不让被告睡觉的“熬鹰式”审讯过程。面对这些有图有音的客观记录,公诉机关无言辩驳,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大部分犯罪指控。
笔者同事所做的某中级法院院长受贿案二审,审讯录像完整反映了办案人员“指供审讯”(即被告人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符合侦查意图供述)的事实,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结案。
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动态性特征,如果辩护律师或法官从录音录像中发现“刑讯逼供、威胁利诱、记录不实”等非法审讯的记载,相关被告供述、证人陈述就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犯罪指控被否决,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也无可辩驳。
客观地讲,通过录音录像发现非法证据而导致无罪的案例极少。虽然我国法律机构对严禁刑讯逼供、审讯要同步录音录像早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告人或证人非法审讯的现象普遍存在。
立法缺陷导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成为“纸上法律”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上述法律、法律文件,对于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明确、规范和升级,都明确了“应当”录音录像的要求。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缺失一个重要条款:法律责任和后果。即,对于违反规定、不录像或不按规定录像的行为和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则没有强制力”,于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束之高阁,办案人员违反录音录像规定、刑讯逼供造冤案的现象屡屡发生。
例如,选择性录像,对于被告认罪的过程录像,而不认罪的部分不录像;或者对暴力逼供变相逼供的过程不录像,“被告被打服了认罪了再录像”;剪辑处理录像,事后检查录像视频,对录像中存在的非法审讯片段进行剪辑、静音、打马赛克等技术处理;不提供录像,侦查机关有录像但拒不随卷移送,公检法配合不让辩护人看录像,有录像法院拒绝当庭播放,等等。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屡屡发生,除了“公检法办案一条龙”的司法痼疾和“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发现或证明刑讯逼供。控辩审三方所见到的预审卷宗,均是记录被告陈述的结果、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是否是被告的真实供述、有无刑讯逼供非法审讯问题,除了被告人知道,侦查机关不承认,律师拿不出有力证据。这一问题产生,与侦讯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不规范有直接关系。而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解决上述问题,即如何使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纸上谈兵,需要更加细致可行的配套制度,需要赋予法院对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更大、更直接的裁判权,倒逼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侦查、检察部门的落实。
未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作为定罪依据
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平反昭雪,挑战了人们对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神经底线,引起国家最高层面的关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表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再次决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解决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问题,上升到保障公民人权、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为了落实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审讯的法律制度,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不再是“纸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等协商制定《关于刑事审判中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问题的决定》,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将颁布实施。
该《决定》在重申《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法律文件关于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规定基础上,对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出更广泛界定,强调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例如,将冻、饿、烤、晒、疲劳审讯、催眠、使用药物等变相刑讯逼供方式、威胁近亲属权益、未在规定场所审讯、未依法全程录像均界定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决定》在5个条款中、以数以百计的文字作出规定,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同步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辑、删改;录音录像应当自提押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开始,到犯罪嫌疑人签字结束;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起,可以查阅、复制录音录像。
而早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已明确规定,“未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从司法规则角度,已经形成了规范明确、后果明确的“立法”体系。对于违反规定,没有依法录音录像、没有全程录像、做过技术处理的录像所对应的供述,律师完全可以“有法可依”地提出“排非”申请,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有罪供述不予认定,相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漫使鞭笞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刑讯逼供,冤枉无辜,放纵罪犯,蔑视司法原则,削弱司法权威,是一个侵犯公民人权、制造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法治发展的司法顽疾。而“预防刑讯逼供,只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个是律师在场制度”,某位法学专家说。如果说“律师在场制度”可能因为部分地区缺少律师等客观原因难以规范到位,但各地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条件已经不难实现。而随着“录音录像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执行,办案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会逐步落实。
(作者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篇二
一、执法公信力之内涵及其强化措施
执法,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本文所述执法系广义上的执法, 即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项活动, 而狭义上的执法其主体则一般仅限于行政机关。这里本文偏重于探讨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而公信力是指,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 公权力在行使公共管理或治理职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严格、公平、正义、诚信、效率、文明、负责的信任力, 是公众对社会公权力的一种信任力量。它应既是一种社会的系统信任, 同时也是对公共权威的正面形象的有效表达;它是一个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所形成的治理氛围, 包含了公权力的权威性及其在社会中的信誉度和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属性或特征。可见, 执法公信力即是指公众对司法或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度, 亦即执法公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严格、公平、正义、诚信、效率、文明、负责的良好信用形象。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和观念, 执法的信用已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 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伟大目标, 就必须深刻分析和探讨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各项要素和机理, 使公众对执法的信用认识日益增强。
那么决定执法公信力强弱的重要因素及强化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应是什么?中央领导同志指出, 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 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其后, 前公安部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 又要树立起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理念, 其已成为整个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遵循原则。可见, 执法规范化正是决定执法公信力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强化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即部分转化为强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措施。本文认为, 强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措施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机制措施两方面。内部机制措施即指通过完善执法行为内部体系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自身修养素质等方式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 如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宣传等。而外部机制措施即指通过各类外部监督的方式促使执法行为透明化、公开化, 最终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 其措施具体包括允许媒体舆论监督、引进市民观察员等措施。相比之下, 内部机制措施固然重要, 但本文认为外部机制措施才是关键。民主社会之精神正在于权力监督, 确保权力运行之均衡。故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才能保证彻底实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并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故而针对现阶段屡见于报端的各种发生在侦查阶段的有损执法公信力的不良现象, 引入作为外部监督机制重要措施之一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即成为探讨促进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化、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这一命题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律师在场权之内涵及其渊源
律师在场权学界亦有广义及狭义之分, 广义上其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当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或审讯时, 受托律师有权在场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狭义上则仅指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侦查人员自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起的每一次讯问过程, 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受托律师则根据其当事人的要求亦有权在场提供帮助并监督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场权的渊源可追溯至形成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该规则的确立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享有诸如要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等权利提供了具体的保障。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以对他进行讯问时警察未告知他有权聘请律师、自己的供述因律师不在场而不能作为证据为由上诉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后该院认定上诉理由成立, 推翻原先的有罪判决。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阐明理由时说:“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做法是与我们国家最珍视的准则之一, 也就是不能强迫某人把自己陷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相抵触, 除非采取适当的保护手段以消除看守所固有的强制因素, 否则, 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的任何供述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抉择的结果。”而在欧洲其他许多国家也同样形成了类似的规则制度。
三、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大价值
(一) 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目的价值的规范化
前述中央领导同志在论及执法公信力决定因素时已指出执法行为的根本目的价值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而其具体目的价值则在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由于我国长期积累形成的职权主义执法模式的影响, 文明执法这一具体目的价值的实现则略显不足。故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则可增强其有效维护权益的能力, 使其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对执法部门来说, 则可有效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督促其既严格又公正文明地执法。
(二) 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实体公正的规范化
公正执法包括执法实体公正和执法程序公正, 首先讨论执法实体公正的规范化问题。受职权主义执法模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公安机关获取口供的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对口供证据的追求往往会造成执法行为的失之偏颇, 最终酿成近期所曝光的各类冤假错案。因此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均有着重要价值:对嫌疑人而言, 律师在场能缓解其心理压力, 有效保障其说清事实经过;对执法人员而言, 有助于澄清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同时, 律师在场亦可督促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重视对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
(三) 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程序公正的规范化, 提高诉讼效率
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控辩之间相互对立而又均衡的诉讼结构, 律师在场权制度也正是出于均衡双方诉讼地位的考虑。迟来的正义亦是非正义, 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是案件审理久拖不决, 而律师在场权制度则有利于诉讼效率之提高。一者, 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的不足, 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对口供证据的严重依赖, 不断研究、创新、提高侦查技术, 从而最终提高执法侦查效率。二者, 有利于杜绝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律师作为讯问时见证人, 可防止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虚假指控, 保证案件侦查、审判进程的顺利进行。
四、律师在场权制度之设立
首先, 立法环节上, 构建新的法律制度, 包括:第一, 赋予嫌疑人相应权利, 应至少包括: (1) 要求律师在场权, 即指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起的每一次讯问过程均享有要求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2) 沉默权, 侦查机关讯问时若律师未在场或讯问不当, 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当然出于对一些特殊犯罪案件的考虑, 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可考虑排除律师在场权制度的适用。
第二, 赋予受托律师相应的权利及应遵守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应至少包括: (1) 讯问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即指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起的每一次讯问过程, 律师都始终享有在场参与讯问并为嫌疑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2) 讯问时间的异议权, 律师如遇不可抗力、侦查机关通知讯问的时间严重不合理等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 请求变更讯问时间。 (3) 存在违法讯问时的提示、异议权, 即指当侦查机关讯问时存在如威胁、引诱、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时, 律师享有向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并可建议嫌疑人对其讯问保持沉默。 (4) 签署讯问笔录异议权, 即指讯问结束后律师对笔录享有查看、核实、建议补充内容的权利, 核实无误予以签名, 反之则有拒绝签署的权利。 (5) 讯问过程记录权, 即律师在讯问过程中享有手写、录音、录像等记录的权利, 讯问结束后亦享有查阅、抄录、复印笔录的权利。
同时, 应遵守的一些义务至少应包括: (1) 经侦查机关合理通知后及时到场的义务, 除非不可抗力或侦查机关通知时间不合理等情况。 (2) 遵守讯问纪律的义务, 不得误导、诱导和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 提出异议时, 应服从侦查人员决定, 讯问结束后再将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 (3) 保守案件秘密的义务, 除非有例外规定, 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得向嫌疑人的亲友、媒体或其他第三人透露。
第三, 执法侦查机关应遵守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 告知嫌疑人所享有权利的义务, 即讯问前应明确告知嫌疑人享有的委托律师权、要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等权利。 (2) 及时指定律师的义务, 当嫌疑人由于经济原因无力委托律师或不愿委托律师的情况下, 仍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 (3) 及时合理通知辩护律师到场的义务, 即讯问前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及时、合理地通知律师参与讯问。 (4) 遵守讯问法定要求的义务, 律师未到场, 讯问不得开始。 (5) 尊重辩护律师行使权利的义务, 即当律师有正当理由行使申请变更讯问时间、纠正不当讯问方式等权利时, 侦查机关应合法、妥善地予以尊重、支持。
至于各方在其权利未得到充分行使及其义务未予充分履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则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在律师未在场的情况下所取得的任何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均必须排除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其次, 在具体实施执法环节上, 应构建一系列有关的操作制度, 具体至少应包括: (1) 建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制度, 诸如嫌疑人各项权利告知书、辩护律师到达讯问现场通知书、辩护律师请求变更讯问时间申请书及应有三方签署的讯问笔录等文书制度。 (2)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值班制度, 保证在嫌疑人可能被讯问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均有律师可被委托或指定以及时到达讯问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监督讯问过程。 (3) 建立执法机关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督促执法人员树立起尊重嫌疑人基本权利、保证执法程序公正的法律理念, 促使真正形成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有效内部机制。
综上, 设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显然对于有效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大幅提升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诸多的重大价值, 尽管该制度现仍未根本确立, 但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内容看, 这种增强执法行为透明度、规范化的立法倾向已日益明显,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律师在场权制度这“一束阳光”也必将投射在执法行为行使的过程中, 从而为形成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双重有效机制措施、彻底树立和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公信力形象和价值目标发挥其巨大作用!
摘要:近段时间再次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从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涉嫌强奸案, 再到河北省赵艳锦涉嫌故意杀人案等案件又再次强烈刺激着公众对法律公信力的内心评判。回顾这些案件, 特点之一即部分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因此, 如何强化政法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并有效提升其执法公信力, 如何充分保障无辜的人免受错误的囹圄之苦, 即成为摆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执法公信力,冤假错案预防,律师在场权制度
参考文献
[1]王银梅.关于执法公信力价值功能的思考[J].公安研究, 2008 (1) .
[2]方振华.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A].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
3.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篇三
[关键词]冤假错案;社会角色冲突;认知偏差
[中图分类号]DF73;B84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1.007
刑事冤假错案(下文简称为“冤假错案”),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学科问题,还涉及宪法、人权法、国家赔偿法和刑法的规制问题。近年来,我国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等,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更给人带来一种司法随意性的感觉,对我国的司法形象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意义重大。为此,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纷纷召开关于冤假错案的研讨会和座谈会等,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系统梳理这些观点后发现,大家讨论的视野多是集中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从当前法律制度的设定来究其原因,提出的措施也多是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并没有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探究冤假错案屡屡发生的根源。笔者拟在仔细研读相关案例、参考大量心理学和社会行为学等专业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关于冤假错案评析的主流观点,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对此展开论述。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定性和影响
从社会学视野看,社会问题由四个要素组成,即物质或精神损害、触犯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持续时间长、解决方案多样并难以达成一致。[1]对照这四个要素,刑事冤假错案均是符合的,应属于社会问题。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冤假错案、后果有哪些。
1.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
冤假错案是刑事诉讼中错误的体现,换言之,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因为刑事诉讼出现了错误。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2]关于冤假错案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冤假错案泛指脱离实施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3]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与错案三者的合称。有的国家是将冤案规定为对无辜者进行定罪或刑事追究,将假案规定为没有犯罪而被诬陷有罪的案件,在这个意义上,冤案与假案都是出现错误需要予以赔偿的案件。《汉语大词典》将冤案定义为“误判的冤屈案件,被人诬陷、妄加罪名的案件”。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冤假案定义为司法机关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定罪判刑的案件;错案则是由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清或者证据存疑而产生的案件。
冤假错案的形成有着相应的过程根源,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关联。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的完整过程包括:公安机关进行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批捕和起诉决定,两级法院作出的错误的有罪判决。
2.刑事冤假错案所造成的影响
厘清什么是冤假错案为的是对其严重后果进行分析、予以正视,而长期以来我们对此的认识是不足的。首先,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同志曾说过:“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出一个冤假错案不过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但是对于一个人和一个家庭来讲这就是百分之百。”[4]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冤假错案不仅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被剥夺,而且使其家庭其他成员打上了“犯罪人亲属”的标签,给他们带来生活上、工作上的困扰,不利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发展。其次,冤假错案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力的绝对压制和无理剥夺,因为公、检、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冤假错案的出现会加大普通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诟病,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会削弱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另外,上升至国际人权保护层面,冤假错案是对人权的侵害,会引发国际上的批评与抗议,对于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损害。
3.刑事冤假错案与社会心理学
研究表明,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源于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产生,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外,很大程度上是心理的博弈。讯问者与被讯问者之间在一开始就被划分成了两个不同甚至对立的阵营,各自代表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探讨不同角色在特定情景下的行为模式选择,需要我们考虑当时的外在环境对作出选择的影响,而作出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心理波动过程。因此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来理解刑讯逼供,有助于学科间的交融,能为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新的思路。冤假错案与社会心理学的另一个交集表现在各种信息的整合上。判定一个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都是通过一系列的资料整合而获得的,这是一个原始信息再处理的过程,其中便涉及与社会心理学相关的记忆认知。社会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遵循一定模式的,而且面对相似的情形往往会呈现出相同的第一反应,这是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下来的一种既定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第一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思维过程中作有罪推定,即不自觉地将其推定为犯罪人,所关注的信息点也主要是能证明其罪行的相关信息,而对于否定性信息则会不自觉地忽视。显然,这样的信息搜集整合容易出现偏差,其对案件的后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必然是消极的。
二、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冤假错案的出现,表面上看可能是一种偶然,但偶然之中包含着必然,因此探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需要我们透过表面的偶然现象揭示其内在的必然本质。下面笔者仅从社会角色冲突及社会认知的偏差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社会角色冲突
最早将角色理论运用到社会学中的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米德,美国人类学家林顿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其后的社会学家如帕森斯、默顿、达伦多夫、戈夫曼等相继对社会角色理论进行了完善。林顿把社会角色定义为:在任何特定场合作为文化构成部分提供给行为者的一组规范[5],认为社会文化雕塑了社会角色,角色表演是根据文化所规定的剧本来进行的。
冤假错案中的社会角色冲突首先表现在刑讯逼供中。作为刑讯逼供主体的讯问人员其社会角色是值得反思的。著名的“斯坦福实验”能有效地诠释社会角色对一个人所造成的影响。为了进行这一实验,当时从一些自愿的大学生中挑选出来9人进行试验(这9位同学经过一系列的心理学测验,被确定属于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通过投掷硬币来随机分配看守和囚犯的角色。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得出下面的结果:被选为看守角色的同学,一改平日文气温雅的面孔,变得高傲甚至残酷;而被选为囚犯角色的同学,则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情绪低落、抑郁和思维紊乱。这些原本都是正常普通的大学生在受领不同角色时,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人格。社会学家将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解释为社会角色和规则的作用。社会角色是在社会生活的长期发展中人们对于不同身份的人所赋予的一种行为表现期待,比如说警察的社会角色就应该是既严谨又威严的,而教师在学识和做人方面就应为学生的表率。规则是人们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与行为规范,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一种规制。大多数人认为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应归咎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认为是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或片面追求破案率或讯问环境过于封闭造成的,但再往深处探究,会发现这其实是与社会角色息息相关的。
认为讯问环境的封闭性易导致刑讯逼供的看法是片面的,因为大量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私秘状态下反而更容易坦诚沟通。至于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他们大多是经过层层筛选之后留下的佼佼者,虽然也有少数是靠关系进入侦查机关的,但他们并不能代表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在引入社会角色概念后,我们便能很好地理解讯问过程中讯问者的暴力等倾向了。首先,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无疑是被打上了标签的,如“反社会”“渣滓或败类”,是等待判刑的犯罪人员;而讯问者则是保护社会大多数人既得利益的权力阶层,他们的任务就是打击和惩治破坏他们利益的“敌对者”。这样简单地将问题上升至敌我矛盾的角色分配,会使得多数讯问者在开始讯问前就已经认定那些嫌疑人是有罪的人了,他们厌恶、憎恨犯罪的个人情感极易掺杂在讯问的过程中。许多实证调查发现,带着个人情感的讯问者所提的问题都会不自觉地带有诱导性质,诱导嫌疑人去承认本来不是自己所犯的罪行,一旦嫌疑人不认可,换来的可能是强权的压迫。这样就使得本来就显得有些对立的角色冲突更加激化,一方是主动行使权力的主体,一方是受权力制约的对象,讯问者的身份和心理优势都高于被讯问的人,并在角色互动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这样的冲突就是角色和规则的影响直接带来的,它们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出现,会增加冤假错案出现的频次。
2.社会认知的偏差
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必然少不了社会推理。而依照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社会推理要经过信息的搜集选择和整合判断两个步骤。在司法程序上,公安和检察机关负责搜集选择信息,而法院则负责对前面两个机关提供的信息进行整合并形成自己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先前经验会不自觉地影响到他们对信息的收集,而信息收集的偏误又会导致整合判断的失误,这正是冤假错案形成的机理。
(1)侦查活动中的认知偏误
决策的概率理论表明,人们在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通常依赖于出现的概率。在多数公安办案人员的认知里,犯罪嫌疑人就等同于最终的犯罪人。因此,公安人员在办案之始可能就会先入为主地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进而是搜集证据支持自己的判断。以“杜培武案”为例,“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杜培武怀恨在心——产生杀人动机——实行谋杀”,公安人员对犯罪重构的这一因果链条是建立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基础上的,之所以这样推断,是因为“因奸杀人”的犯罪图式在公安人员的头脑中易于提取。因为在之前公安机关所办的案件中,出现过“因奸杀人”的案例,而且这样的案例在办案人员脑海中形成了较为深刻的印象,在面对看似类似的案件时,这样的认知就会立刻浮现。在这一认知图式的引导下,公安人员将最大嫌疑人锁定为杜培武就不难理解了。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的一些想法会对他的社会意识和行为产生影响,他们总是有选择地去解释并记忆某些能够证实自己既存的信念或图式的信息。[6]以“杜培武案”为例,公安机关经过相关信息排查之后就将最大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杜培武,然后搜集有罪证据支持嫌疑人有罪。姑且不论杜培武是否知道妻子与他人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即使知道是否一定要以杀人的方式解决,另外以杜培武身为民警多年的经验,不可能不知道自己会成为最大犯罪嫌疑人,以及用军用枪支杀害两名民警所造成的罪恶,而且在警方侦破中,从警十多年的杜培武竟没有运用自己的反侦破能力,如此等等,这些疑点,公安侦查人员都没能予以考虑。至于犯罪用的工具——手枪,在经过刑讯逼供后的“招供”中根本找不到的情况下,公安侦查人员采取的是不予理睬的态度。整个侦查,所谓的“气味”“泥土”“火药残留物”等,以及让人难以忍受的刑讯逼供,都是为了印证杜培武的杀人行为成立。至于在警察与嫌疑人的互动中,杜培武最终选择了做出有罪的供认,这与他的从警经历是相关的,他深知在案件侦办中,将自己列为最大犯罪嫌疑人,在许多办案人员眼里自己已然就是犯罪人,坚持无罪的辩驳只会为自己招来更大的肉体和心灵上的折磨。这是行为证实偏差的典型表现:人们对他人的社会行为总有一个规则方框,只有在规则方框内的行为才是人们所期望的表现,任何的不一致都会引起公众对行为人的诟病。
(2)法院审判中的认知偏误
在公安机关锁定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认定并起诉而成为被告人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知结论及其支持材料就会一起移送初审法院,此时,需要法院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如有罪,还需要作出罚轻罚重的判断。法官判断罪与非罪时,首先应该判断各种证据是否可信,客观的证据只有在赋予主观解释之后才有意义。法院在认知时依据的材料除了公安、检察机关赖以作为判断基础的一切信息,还有被告的口供,辩、诉双方的主张。在司法程序上,法官首先看到的是起诉意见中对事实的陈述,然后才是口供和其他证据,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是在公诉方的起诉材料之后进入法官的认知过程。认知心理学表明,材料的呈现顺序通常会影响人们的判断力。此时,法官在判断时,会受到认识上的首因效应的影响。[7]公诉材料将有效调动法官的知识和记忆,并由此引发启动效应[8],这将使法官作出有罪的判断。在这样的过程中,口供和其他线索只是起到了验证公诉材料所陈述内容的作用,法官的第一印象对最终的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法官的第一印象作出有力的调整,那么最终的判断与第一印象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综上,社会角色冲突和规则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的社会学诱因,而有选择地解释证实自己既存信念或图试的社会心理又会使得办案人员因认知偏误、信息收集偏误出现信息整合判断失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何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角色冲突,降低司法人员的认知偏误,这是减少冤假错案应该深思的问题。
三、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对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广州举行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9]由此可见,冤假错案的发生,其后果是巨大的,对冤假错案的应对,应当落实到切实有效的举措上。冤假错案的应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不仅包括案件判决前的应对,还包括如何正确启动冤假错案的纠正及对其不良影响的应对;狭义上则仅指如何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判决。鉴于本文的分析角度及前文所述,在此所讨论的冤假错案的应对只是狭义上的,仅从社会角色设置与司法程序设置两个方面作一探讨。
1.社会角色设置
社会分工不同会导致社会角色的千差万别,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也会承担不同的角色。综上所述,社会角色冲突和规则的影响是导致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的内在诱因,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又缘于刑讯逼供,因而,解决社会角色的设置冲突,能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对冤假错案起到防范作用。
社会角色虽已经既定无可更改,但是,社会角色的内涵是可以改变的,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对社会角色给予全新的系统的阐释,使其内涵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潮流。在刑讯逼供事件中,讯问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角色应该是平等的,要明确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两个不同的角色,将二者混同会造成社会角色的混乱,对认知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讯问者是权力的执行主体,只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讯问并记录,而不应该视自身角色代表社会的热切期望,而滥用权力。公众希望通过讯问查找真凶,这样的社会期待掺杂进角色设置,往往是错误的开始。
因此,应以一种客观公正的心态去看待每一个不同的社会角色,剔除过多的个人情感期望,遏制“过度角色化”,唯有如此方能在讯问中正确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角色。社会角色的设置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2.司法程序设置
社会认知是长期形成的,许多依据社会认知的判断来自于先前的经验。社会认知偏误虽是正常人在推理判断中的正常失误,不可避免,但是在司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认知偏误与司法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可以从完善制度设计上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一是可以引进心理学家作为第三方出具专家证言。在我国法律中,关于口供的证明力没有给予特别的规定,多是由法官判断是否采纳,即“自由心证”,而且要在特殊情况下口供的证明力才受证据规则的规制。对于非法言辞证据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如何查明口供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以及非法收集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更没有明确何时以何种程序予以排除。这种规定上的疏漏,使得判案的严谨性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判断。鉴于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引入心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的制度,完善证据的补强规则。近年来,心理学家在英美法系评议有争议的供述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关于有争议性的供述证据的采纳标准完全可以借助于作为第三方的心理学专家作出评估。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改革开放前,长期以来,在“左”的思维及环境的支配下,“宁可错判,不可错放”一直左右着我国的司法工作,它像梦魇一样纠缠着司法工作者,由此导致许多冤假错案发生,其教训十分沉痛。纵观媒体所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其实很多案件的判决都是存在疑点的,可惜的是,尽管有不少学者呼吁,但事实上不少案件作出的都是“疑罪从有”的判决。“疑罪从无”的设置可以改变案件的最终判断,其操作不同于公安办案人员的心理认知,而法院的主审法官的认知过程已接近尾声——他一方面已经知晓辩方提出的疑点,而疑点的存在就说明案件可能不成立,另一方面他自己也对案件的成立有主观性认知,此时的判断就是在疑虑中进行的;而“疑罪从无”原则正好可在这种认知不协调的处境中发挥作用。
“疑罪从无”原则实际上是从外部为认知行动者提供一个需要遵循的解决认知不协调的方案,它会促使法官不是仅依靠原有自然而然产生的主观上的认知直接确认有罪的可能性,而是继续思考案件不成立的可能性能否依据“疑罪从无”而被最终否认。这种思维上的争斗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使得法官停止之前自然认知的发展,或者降低主观定罪的可能性,从而作出无罪的判决。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最后一道屏障,无论前面的认知达到何种地步,只要存在难以证明的疑点就应当判决无罪,这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大幅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疑罪从无”,可能会犯错误——放纵了坏人,但不会同时犯第二个错误——冤枉好人;但“疑罪从有”,则可能同时犯两个错误——在冤枉好人的同时,放纵了坏人。这就是结论。
四、结语
刑事冤假错案如果不经发觉与纠正,可能损害的是嫌疑人的长期自由甚至生命。探究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及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是必要且重要的。当前,由于舆论媒体力量的日渐强大,冤假错案的披露有了更便捷的通道,这使得关于冤假错案的讨论又被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文避开了常规的从现有制度来拷问我国的司法体系的论证道路,而以社会学中的角色和社会认知为思考点,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冤假错案的产生除了法律制度上的原因外,与整个社会大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分工之初,人们就有了不同的角色,社会治安的维护者被赋予了较多的责任,不仅要求其自身要以身作则,还要求其对其他人进行监督,这样的被赋予多重内涵的角色容易使其产生权力的膨胀,也极易导致不安因素出现时的一种坏人扩大化倾向,使无辜的人遭受到不合理的怀疑。此外,在一系列信息整合过程中,经验主义等导致的认知偏差往往会对事情的公正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因素不是仅从法律的层面就能简单得到纠正的,需要从问题最初产生的地方进行层层探究。
冤假错案的危害是巨大的,全面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与普通大众的责任和义务。除了检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外,将冤假错案这一社会性的案件放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去思考是非常必要的。在学科相互交融愈加明显与频繁的今天,多角度地分析问题是一种发展趋势,对冤假错案的研究不应仅仅限于法学领域,还可以从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等多重视角进行探析。当对一个问题的研究渗透到各个相关领域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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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篇四
摘要 分析了油库在油罐清洗作业中存在着指挥系统及安全组织不健全,时机选择不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消防安全知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等危险因素,提出油罐清洗作业前一定要对施工队伍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对油罐清洗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爆炸性混合物,控制并消除点火源,妥善处理油罐清洗中产生的污物等措施,以保证油罐清洗作业的安全进行。
关键词油库油罐清洗事故因素措施
油罐在储存油品的过程中,罐底及内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附着许多油污,从而影响储存油品的质量,加速油罐底板腐蚀,降低油罐使用寿命。另外,罐底水杂增多也会造成静电积聚增加,影响使用安全和油品计量的精确度。因此按规定做好油罐清洗工作是油库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油罐清洗作业中,由于参加人员较多,作业场所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存在多种点火源,具有较大潜在的着火爆炸危险性。如果组织指挥不当,油罐清洗时机选择不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消防安全知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等,极易诱发人员伤害及爆炸事故,给油库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严重后果。因此,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一、清罐作业中危险因素分析
(一)、指挥系统及安全组织不健全
高效的指挥系统和建全的安全组织及安全措施是保证油罐清洗
作业安全进行的首要保证。很多油库因为怕麻烦,不愿意为清罐付出那么多精力,根本不成立组织或象征性的成立一个,从而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进罐作业的时机选择不当
一些油库为了尽快完成油罐清洗任务,要求清罐施工人员在打开人孔、采光孔等以后,不留足油气扩散时间或进行机械通风,不进行油气浓度测量,即派施工人员进入油罐内进行清洗作业,有的甚至在雷雨天进行油罐清洗作业。
(三)、动用设备、参加人员多
油罐清洗作业中,一是使用设备多。如照明灯具、通讯工具、油气浓度测定仪、机械通风装置等;二是用于安全防护的设备设施多。如压缩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衣、手套、鞋)或整体防护服,以及脚手架、安全网、安全绳等;三是涉及安全、医疗救护、消防、检修、电工、后勤保障等专业的人员多。如果投入清罐的设备、工具不防爆,进罐作业人员着装等不符合要求,甚至工作人员操作不谨慎都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现在大多数油库的油罐清洗作业承包给地方施工队,施工队伍中大部分是民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普遍存在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安全意识淡薄,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再加上油库组织不建全,作业前教育不够,作业中监督管理不严,施工队伍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愿意为安全施工投入过多,极易造成各项安全制度、安全规程不落实和不
到位的情况。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情况也也很难有效控制。
(五)、在罐内形成爆炸性油气混合物
一是清洗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机械通风或采用自然通风时油气消散时间不足。造成在清洗作业时,油罐内油蒸气四处弥漫扩散,无法有效控制在爆炸下限以内,从而极易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就可能发生爆炸着火。二是在清洗时油罐自身通风不畅造成罐内油气重新积聚,不能及时排出,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形成爆炸性油气混合物,遇到明火也可能燃烧爆炸。
(六)、清洗不洁,方法不当
油料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流动、有毒,危险性较大,如果清洗不干净,油罐内残留油垢、油泥和其它残渣,即使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合格,除锈、动火时,也很可能因油垢、油泥和其它残渣,受热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导致着火爆炸。在使用高压水枪或蒸气清洗罐壁时,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如果压力过大,喷射速度过快,容易产生静电引燃油蒸气。
(七)、存在点火源
油罐清洗作业中通常是多种点火源共存,容易诱发事故。油罐清洗作业中使用的照明灯具、通讯设备、通风机械等电气设备引起的电气火花,用高压水、蒸气冲洗时和化纤衣物磨擦等产生的静电火花,使用钢质工具进行作业时摩擦磁撞产生的火花,以及作业人员违章携带的火种等。
(八)、污物处理不当
清洗时使用过的沾有油料的棉纱、抹布、手套、木屑等易燃、自燃物,从油罐内清理出来的油污、油泥、污水、锈渣等污物,清洗用过的废液中所含有的可燃成份,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留下事故隐患。
二、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及技术措施
由于油罐清洗作业中存在着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国此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清罐作业的安全。
(一)、健全指挥系统和安全组织,制定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清洗油罐作业时油库应成立清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安全人员,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作业指挥组、数据测试整理组、进罐作业组、消防监护组等,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油罐清洗作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队伍在油罐清洗作业前一定要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油罐清洗作业要在严密组织下进行,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检查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按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油罐清洗,现场应有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消防人员值班,负责安全监护和消防检查工作,做好班前的安全教育和下班后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工具器材等工作,制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联络方法,认真落实监护制度、履行监护职责。
(三)、有效控制爆炸性混合物
排空底油后应及时拆卸输油管道、排污管道、胀油管等,脱离与其它油罐、管道的连接,关闭阀门,并加盲板封堵,不允许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防止其它罐油气串入作业罐。打开作业罐人孔、采光孔、测量孔,拆下呼吸阀、阻火器等附件,使罐内充分通风,必要时还应采取机械通风。作业前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检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留死角,当罐内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油罐清洗,作业期间应保持油罐通风,并定时按规定进行罐内油气浓度检测,防止油浓度上升。禁止进罐人员使用氧气呼吸器,防止增加助燃的危险性。气压低和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通风或清洗作业。采用化学清洗时要尽量选用不燃或难燃清洗剂。
(四)、控制并消除点火源
油罐清洗作业期间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期,要按不同的作业阶段划分危险场所的安全等级和范围。引入罐内及其附近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通迅、通风等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检查、试验、维修电气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进行。油罐清洗人员不准穿化纤服装,不准使用化纤的绳索和棉纱。进入油罐内的水管、气管、蒸气管等的金属部分,用于排陈除底油的胶管、软管,移动式软质风管和通风机等,都应与油罐进行电气连接,并做可靠接地。油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及阴极保护系统、自动计量等与油罐相连的电气线路要全部断开。在人工清除油污时,应用木质、有色金属制成的不产生火花的铲、刷等工具,雷雨天严禁进行油罐清洗作业。
(五)、妥善处理油罐清洗污物
1、清洗后的含油污水不能随意排入下水管道、大地、水体,应当排到通往隔油池或设有污油回收设施的专门下水道内,经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后,并经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出。
2、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使其始终保持湿润状态,以防自燃。
3、从油罐清理出的油污,锈蚀、杂质等,清洗时使用过的沾有油料的棉纱、抹布、手套、木屑等,应及时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妥善处理。油污、铁锈、木屑等污染物通常应进行自然风化,自然风化应符合下列要求:a)晾晒场地应远离油罐、各类建(构)筑物、农田、水域及排水沟;与具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35m;b)晾晒场地应用围栏等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人、畜、车通行。场地的地面保持平坦,防止积水;c)晾晒时,应将污杂尽可能均匀摊开,厚度不大于7.5cm,并适时翻搅;d)晾晒应避开雨季。在正常气候条件下且温度在0℃以上时,晾晒时间不应少于28天。含铅污杂晾晒后必须经过测定,有机铅含量的重量比不得大于0.002%;e)晾晒后的污物应深埋(或控制条件下烧掉),一般深度为0.5m以下。棉纱、抹布等可清洗再生后使用。
5.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篇五
宜宾市检察院课题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它在全部刑事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宜宾县、南溪县、珙县、筠连县的未成年人犯罪为例,分析县域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对比例和绝对人数呈上升趋势。各县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全部起诉人数比例的1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如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占总起诉人数的11.8%,南溪县2003年—2005年分别为6%、16.52%、21.53%。珙县2004—2005年分别为10.5%、17.3%。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也呈上升趋势,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分别为16人、27人、19人、27人、33人。
(二)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犯罪。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中,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占71%,其中抢劫比例高达39%;珙县2004年-2005年的比例分别为86.7%、91.7%。筠连县2005年的比例为58%。此外,强奸犯罪也时有发生,例如宜宾县2003—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强奸犯罪总数为1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3%。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以获取财物吃喝玩乐为主,以及追求感官刺激和出于哥们义气等。
(三)犯罪人员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男性,有低龄化趋势。学龄阶段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学生较少。例如宜宾县2003年—2007年,被起诉的学生人数分别为3人、5人、2人、3人、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平均为12.9%;筠连县2005年的比例为7%。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较少,绝大部分为男性,例如宜宾县2005年—2006年46名未成年犯中,女性只有1人。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提前、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例如南溪县不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占未成年犯的比例,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的32%。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趋向明显。未成年人模仿暴力、色情影视作品中的手段实施犯罪,普遍使用殴打、持刀威胁或砍杀等暴力手段获取财物,作案残忍且不顾后果,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
(五)团伙作案突出,但随意性较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力量和智力发展不足,个人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一般采取伙同多人、相互壮胆、共同行动的方式作案,也有一部分是在成年人的教唆、指挥下共同作案。但多数没有经过事前周密谋划和准备,主要是临时起意或一时冲动,伙同身边人员作案,还未发现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
(六)犯罪对象主要为学生、老人、残疾人、单身妇女等力量较弱的群体。由于未成年人力量和智力发育原因,犯罪对象主要指向力量弱小的在校学生、单身妇女及老年人、残疾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是生理因素与智力因素、社会影响与自身性格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协调。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早、较快,具备了一定的体力和性冲动。但心理发育相对滞后,辨别是非、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行事,常常出于攀比、义气、迷信暴力,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会对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重视不够。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家庭、学校过度的重视学习成绩至上、升学至上,而道德、法制教育则相对比较缺乏。很多未成年人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缺乏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在行为上就缺少道德约束、责任约束,不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三)社会不良价值导向、环境的影响和成人不良行为示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观念,并没有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社会流行的反而是个人主义、金钱至上、成王败寇等观念,导致部份未成年人不择手段地满足自我需求,自然就会发生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满足欲望的行为。不良网站,大量违规经营的录像放映、歌舞娱乐、赌博、色情按摩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耳濡目染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观念和行为。特别应引起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经常接触的家长、亲朋好友、教师等成年人的不良言语、行为,对他们也有较大影响。
(四)差生辍学流入社会,成为无业闲散人员。学习较差或曾经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往往被学校有意无意的歧视。学校甚至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为了教学考核和升学率,劝退、开除这些学生,或放任其辍学。辍学的学生,年龄小、学历低、体力差、无一技之长,多数怕吃苦,无法就业,要么整天上网、要么在社会上闲逛,这些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闲散人员,相互聚在一起吃喝玩乐,很容易为了钱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社会保护不到位。目前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特别是不构成犯罪的威胁、恐吓、殴打、小额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除了一部分向学校、家长告发寻求帮助外,一部分人虽然会忍气吞声,但会形成暴力解决问题的思想。另一部分人则直接用暴力(包括借助棍棒、刀具、枪支等凶器)寻机报复,还有些未成年人则去寻求帮派团伙的保护,使社会上的帮派团伙,趁机进入校园,介入
学生之间纠纷矛盾的解决、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吸收学生为帮派成员,甚至实施性犯罪,最后导致学校不安全、学生老师人人自危。
(六)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执行偏差的误导。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出现了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从轻的极端化趋向,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因而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还有一些成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在一线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构各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强化家庭教育,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家庭教育要克服放任不管、打骂惩罚、一味溺爱三种不良教育习惯。要通过持之以恒的言传身教,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全的性格、规范的道德观念和基本的责任意识,能够用道德、责任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家长要注意观察子女的身体、语言、行为的变化,与学校沟通信息,及时对其引导。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容易产生感情和心理方面的问题,临时监护人要安排其经常与父母电话沟通、留心观察儿童的身心变化加以引导、借助学校教师的力量关心和教育。
(二)改变学校应试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学校教育,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真正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改变一味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要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时间,自由安排的娱乐时间、参与家庭及社会活动的时间。对差生要重点帮扶,并在教学中,系统地安排法制教育课程或讲座,使学生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制意识。
(三)落实辍学未成年人的帮扶与管理。辍学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分,社会各方面应协调配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资助、劝导适龄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二是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或年龄偏大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使其获得生存的一技之长,并介绍、帮助其就业或创业。让辍学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就学或在社会就业。
(四)加强特殊场所和行业管理,阻断诱发犯罪因素和销赃渠道。要加强网吧、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按摩厅、酒吧等特殊娱乐场所的监管,规范其经营内容和行为,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减少诱发青少年冲动型犯罪的环境因素。要大力整治金银、手机经营场所的收赃、销赃行为,阻断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后的销赃渠道。
6.论青少年犯罪成因与预防策略论文 篇六
内容提要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但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当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团伙、暴力、智能化的趋势,日益加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我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当前社会中日益突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针对特点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期对减少青少年犯罪有所帮助。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低龄化不是年龄越小越犯罪,而是与以往相比,青少年犯罪的初犯年龄、高峰年龄、平均年龄呈明显的提前趋势。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初犯年龄为14—15周岁,高峰年龄为16—17周岁,平
均年龄为18——19周岁,从统计到的情况看,青少年犯罪中,年龄最小的仅9周岁,所占比例最大的是17周岁。比60、70年代分别提前2—3周岁,这表明青少年犯罪整体向低龄化发展。
(二)犯罪主体复杂化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校生犯罪率上升,令人触目惊心的还是出现了在校生杀人、强奸、贩毒等恶性案件。二是外来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增多,据2000年统计,在我市全部青少年犯罪中,外来青少年犯罪约占总数的20%-30%。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
从过去的简单型犯罪转向多样化发展,涉案罪种多,且有交叉性,按发案量多少排列的顺序分别为:盗窃、抢夺和抢劫、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家居农村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而家居市区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四)犯罪形式团伙化
青少年由于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作案时容易相互依附,借势壮胆,结成团伙进行作案。根据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团伙成员趋复杂化,成年人与青少年相互结伙作案增多。这种团伙犯罪形式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五)犯罪方式智能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 的时代,他们把聪明才智运用到犯罪手段的更新上,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方式、作案手段以及反侦查的方式,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智能化、成人化。手机、电脑的出现,也给青少年犯罪带来了便利,其中网络犯罪也有逐年猛增的态势,不可小视。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个人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
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
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
(五)心理原因
当前,受过一定高等教育的知识型青少年罪犯的比例呈逐渐上升趋势,如信用卡、网络盗窃等智能化案件,涉及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犯罪活动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根据犯罪的特点,探究心理方面的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增多有三大心理原因
1、生理发育较快而心理发展相对迟缓。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而心理水平的提高却相对缓慢一些,这就使得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常常表现为过剩的精力有时使用不当,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易进行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就业原因
就业不足使无所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物质化的生活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加之现在独生子女自小的优越感,使之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就业除了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严重者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策略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导致青少年形成不良习惯和参加犯罪活动的诱因也是十分复杂的。在充分认识青少年犯罪特征及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消除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条件,通过扎实有效的社会帮教工作,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远离违法犯罪,早日成长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人。
(一)改善家庭的教育和环境
1、家长要当好启蒙老师。“育人也讲究艺术,也是一门学问”青少年年龄的特殊性使他们具有逆反心理比较重,好奇心较强,社会经验不足,应变和自控能力较差的特点,一旦脱离家长的监管,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或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或侵害他人。因此,青少年的家长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重任。其一,要当好启蒙老师,在孩子面前要做榜样,不要把自身存在的和社会上的不良气习传染给孩子。其二,科学合理的管教孩子,“孩子的思想和行为是需要父母来引导的”,管教要讲究策略,不能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通过父母精心的教育和引导
会缩短孩子形成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时间。其三,多交流、沟通和孩子做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有不良行为动向时,适时的予以教育引导,将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2、家人要注重以身作则现身教育。青少年的家人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健康的思想、高尚的品行教育和引导青少年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要言传身教,让自身良好的品行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积极预防和制止青少年吸烟、酗酒、泡网吧等不良行为。
3、家人要优化青少年的教育环境。在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的家人要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多关心,多交流,多沟通,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动态,以平等、民主的态度,循循善诱,动之以情的方法,因材施教地对他们予以教育和帮助,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促使他们进步。
(二)强化学校的教育培养责任
1、教师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学生。教师除了要将自身的文化素质外还要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自身的品行修养和教育心理学修养的培养与提高,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用良好的言行给学生树立榜样,教育和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和人生态度。对不同的学生在教育中,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长因材施教,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2、坚持“关注好生,帮助差生”的教育原则,做到好生、差生人人平等。对好学生老师要多关注他们,让他们成绩稳重有升,思想健康发展,人格逐步健全;对差生(学习成绩差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不仅不能采取歧视和放任的态度,而且要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帮助他们树立“超先赶优”的信心,使他们逐步改变落后得状况。同时,还要密切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有效沟通,形成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3、端正教学态度,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学校和教师要把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指导思想切实贯彻落实到实际的教学工作中。改变应试教育的现状,摒弃那种把升学率和考分作为衡量学校和学生成绩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不仅要善于挖掘好生的潜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还要善于发现差生的闪光点,适时的得给予夸奖,让他们对自己充满信心。从而,实现“好生越来越优秀,差生变好生”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目标。
(三)努力净化社会环境
1、建立并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的预防工作机构,司法机关、宣传部门、社会团体、城乡居(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2、社会各界要杜绝不良文化,大力倡导主流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主流文化,宣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厉查处各种传播色情、凶杀、暴力等不健康信息的传媒,加强对网吧、歌舞厅、个体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切断不良文化的传播途径。
3、加强法制宣传,增强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帮助青少年加强文化修养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教育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加强他们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及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
1、加大力度打击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各项合法权益,要对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教唆、引诱和胁迫青少年犯罪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等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防止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建设,适时进入校园进行法制宣传。坚持走访考察制度,与学校合作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法制课教育、警示教育活动,(法制课的形式不是单纯的读法
律条款而是要以小故事、小案例的形式深入浅出吸引学生,增加学生的兴趣,加深学生的印象)从而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降低辍学率,从根本上控制青少年犯罪主体的数量。对于已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坚持“教育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也应当积极采取帮教措施,不应对他们采取歧视态度,感化他们的心灵。使他们感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认清犯罪的危害性并形成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给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机会,3、净化校园内外及周边的治安环境。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是学校,校园内外及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影响。通过综合治理着力清除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使校园内外及周边的环境得到净化,给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环境,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参 考 文 献
1、杨燮蛟.跨世纪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心态的分析[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2).2、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岳凤英,曹凤才;谈学生不良品德的矫正[J];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S1期
4张帆;当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及成因[J];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2期
5方强;;关于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刍议[J];法学杂志;1981年06期
6张振藩;;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增设《犯罪社会学》[J];法学杂志;1980年01期
7.浅析雾霾天气的成因及预防 篇七
关键词:雾霾;成因;预防措施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生产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的的质量大大提升,同时,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工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带来环境的污染,雾霾天气开始席卷各大城市,引起了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和科技学术等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雾霾天气,对雾霾天气的成因进行详尽的分析,从而能够在根源上降低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
一、雾霾的基本含义
霾也叫雾霾(雾霞),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使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0米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程障碍称为霾。霾的厚度比较厚,可达1-3公里左右。霾与雾、云不一样,与晴空区之间没有明显的边界,霾粒子的分布比较均匀,而且灰霾粒子的尺度比较小,从0.001微米到10微米,平均直径大约在1-2微米左右,肉眼看不到空中飘浮的颗粒物。由于灰尘、硫酸、硝酸等粒子组成的霾,其散射波长较长的光比较多,因而霾看起来呈黄色或橙灰色。
由于阴霾、轻雾、沙尘暴、扬沙、浮尘、烟雾等天气现象,都是因浮游在空中大量极微细的尘粒或烟粒等影响致使有效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有时使气象专业人员都难于区分。必须结合天气背景、天空状况、空气湿度、颜色气味及卫星监测等因素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且雾和霾的天气现象有时可以相互转换的。随着空气质量的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加重。不少地区把阴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称为“雾霾天气”。
二、雾霾天气的主要危害
医学研究表明,粒径在2.5μm以下的细颗粒物,极易被人体吸入后直接进入支气管,加重人体的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心力衰竭,当这些颗粒通过肺部进入血液中后,将损害血红蛋白的输氧。老年脑血管病患者的症状会加重,甚至会促发中风;紫外线是促使人体骨骼合成维生素D的重要途径,细颗粒物还可以减弱紫外线辐射,这将导致婴幼儿佝偻病发病率增高。而且,我们即使戴上口罩,也不能够有效减少PM2.5的吸入,这对老人和儿童的健康危害最大。同时,雾霾也成为了“马路杀手”,使驾驶员视线受到了阻挡,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雾霾天气中人会感觉到抑郁、压抑、精神紧张。
三、雾霾天气成因分析
1、城市交通尾气排放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乘用车的销售量和私家车的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不仅加大了城市交通的压力,汽车尾气的排放更是加重了空气的污染,尾气污染几乎成为了大型城市首要的污染源。以长春为例,近年来,长春居民汽车保有量在逐年增加,2011年9月份,百户居民的家庭汽车拥有量高达16辆,辅以刺激性的消费政策,长春市私家车的拥有量大幅上升,汽车密度升高,尾气排放增加,空气污染加重,由尾气含量构成的烟尘微粒、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等成为雾霾天的构成主体。
2、过分依赖煤炭
中国能源结构中过度依赖煤炭消费,而燃烧煤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沉疴痼疾。从国内各省市来看,内蒙古、河北、山西等北方省份对煤炭消费量偏高,且主要集中在北京周边地区。虽然北京煤炭消费量不大,但周边省市的大量燃煤消费带来烟尘及污染气体排放,可能使得近年来空气质量每况愈下,北方地区甚至连续出现雾霾。
对于占煤炭消费48%的电力和热力供应行业,北京周边地区与北京对排放标准的要求也有较大差距。我国标准中分为电站锅炉(燃煤、煤粉、燃油、燃气的发电设备)和工业锅炉(除发电外的工业、城市供暖等设备),锅炉排放的炉料燃烧后的未经完全处理的气体流向大气,则会带来污染。
3、工业能源消耗和燃烧废气排放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在近年来逐步加快,各类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都产生了大量的能源消耗,能源的消耗必然会加重城市大气污染。例如石油和煤燃烧后会形成二氧化碳和水汽,影响了城市上空的空气扩散,降低了空气质量,燃烧不充分的石油和煤更可怕,会产生粉尘、烟尘和二氧化硫等,成为了雾霾形成的主体。雾霾的气象条件一旦形成,就会存留重度污染的腐蚀性气体和重金属的污染物,影响空气扩散,形成恶性循环,加重雾霾污染。
4、悬浮物沉积污染
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行业如日中天。伴随着建筑扬尘和灰尘等等颗粒状污染物的产生,悬浮物沉积也成为了构成雾霾天气的主要因素。新城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造,大批建筑物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灰尘、粉尘、扬尘等颗粒污染对城市空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严重抑制了空气的扩散,加重了雾霾天气。各类建筑器械在工作过程中,排放处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周围的空气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各类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农地占用、开发区竞争和企事业进驻还有商业住宅等的迅速崛起,更是增加了城市空气中的建筑扬尘和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的沉积,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四、雾霾灾害的防御措施
1、加强环境的科普教育
气象工作者,可以定期在社区举办一些讲座,告诉老百姓应该怎样躲避雾霾天气,气象局还要做好气象服务,将灾害天气信息及时传递给老百姓。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要有意识地将环境教育融于教学过程,使之成为教师的一种潜意识,而不是脱离实际地去照搬书中大道理。所以,最好的环境保护教育方式就是要在现实的生活中进行,教师要通过调查,结合当地发生的雾霾灾害,为学生做好环保的科普教育,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带动家长,规范个人的日常行为、提高个人的环境伦理道德,将大气环境保护的知识普及到更多的人群当中。
2、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的发展可有效降低城市道路汽车拥挤,减少尾气排放。具体而言,保持现在轨道交通黄金期的建设开通速度,提高中心城轨道交通线网密度,使得部分路段拥堵不堪的窘境有所缓解,引导民众出行选择公共交通设施。
3、提高对供电和供热企业锅炉的排放标准
对供电和供热企业锅炉的排放标准的提高需要企业改进燃煤设备,其中流化床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技术可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烟气脱硝装置中可采用SCR技术。由于企业投资大、周期长,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深化脱硫脱硝电价改革,进一步提高脱硫脱硝电力企业的上网电价,以积极引导企业的设备改造升级。
4、改进发动机和汽车相关零部件
对于汽油车,可以积极引入国外汽车制造商的ECU单元技术。对于柴油车,我国自主发动机技术直列泵+EGR很难在更高的标准下达到要求,商用车及重型柴油机制造商可以选择使用高压喷射系统的EGR,其初期投入成本较低;或者使用对发动机改造较小且燃油经济性好的SCR系统。
参考文献:
[1]吴庆梅,张胜军.一次雾霾天气过程的污染影响因子分析[J].气象与环境科学.2010(01)
8.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篇八
一、电动车概况
通过电动机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驱动行驶的车辆我们统称为电动车,因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两大突出问题日益严重,电动车具有许多无法比拟优势:(1)对环境污染较小;(2)节能;(3)结构简单和维护方便。但随着这类车辆市场保有量的增长,其发生火灾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其引发的火灾事故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二、电动车易发火灾的几种情况
(一)火灾多发生在充电过程中
电动车火灾多数发生在充电过程中等静止的状态。电动车行驶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车辆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情况下,由于未安装电气安全装置或电气安全装置不合格,不能及时有效切断电源,大电流引燃绝缘或其他易燃可燃材料所致。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电动车自身电气线路短路、充电器线路过负荷、电动车电池故障引起。
(二)火灾发生地点多在建筑的一楼或者地下室
用户夜间通常将电动车搬到室内存放并充电,尤其是私房或者群租房。存放地点多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或楼梯间内,有条件的集中存放在车库、车棚内。电动车在建筑首层室内充电时,一旦发生火灾,火焰和浓烟将封堵建筑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造成电动车起火的原因
经走访咨询多家专业电动车修理商,修理商均表示电动车在没有任何外来火源的情况下,可能自行着火燃烧,而其原因又是多方面的,总结如下:
(一)电动车本身设计上存在缺陷
目前,市场上电动车品牌繁杂,每种品牌、每个厂家拥有实力不同的研制设计队伍,直接导致电动车设计水平的参差不齐,甚至有部分电动车在设计上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据了解,部分厂家由于保险丝的焊点太小,不易焊上,降低了电动车的生产效率,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取消了电瓶保险丝的安装,使电动车短路、打火的可能性提高。电动车电瓶的额定电压达到48V,其运行过程中的电流过大,也容易将保险丝熔断。
(二)电瓶长期充电不当
很多电动车用户不能按说明充电,经常通宵充电。长期长时间充电或者在电瓶没有放电完全的情况下充电,导致电瓶老化,内部结构破坏,充电过程中电瓶、充电器过热,甚至可能发生爆炸,引起火灾。
(三)充电器、电瓶型号不对口
克拉玛依市某消费者于2011年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了一年多电瓶坏了,但已经超过三包期(电瓶)。该消费者认为电瓶已过了三包期,在哪里买都一样,于是随便在某商店买了一组电瓶。充电时,不知什么原因引起火灾,幸亏家中有人,未酿成大祸。但消费者因此损失了800余元。经调查,火灾是充电器引起的,因为充电器已烧毁,电瓶还在,只是外壳烧坏,初步断定,主要原因是电瓶和充电器不配套,型号不对口。
(四)维护保养不得当
由于缺乏对电动车的了解,多数电动车用户不能得当地保养维护电动车,也是电动车火灾发生的一个诱因。第一,由于用户平时不注重保养、检查,内部部分接口容易松动,正负极碰线,在较大电流的作用下打火,导致火灾发生。第二,电动车使用一段时间后,电动车的线路老化严重,在运行过程中电流较大,线路绝缘层容易遭到破坏,使得电线裸露,裸露的正负极电线相碰即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第三,在不良天气和环境情况下使用,也是电动车火灾发生的另一个因素。比如,在高温情况或者在雨雪天使用,都有可能造成电动车故障,继而引发火灾。
(五)修理不专业,甚至用户自行修理
现在,随着电动车用户的大幅度增加,部分原先的自行车修理商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市场更为广阔的电动车修理,在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培训和学习的情况下,增加了电动车修理项目。甚至有部分用户在电动车出现故障以后自行修理,随意改动电动车内部线路,可能造成电动车内部线路接错,引起火灾。
四、预防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对策
(一)电动车购买应当认准信得过的厂家、品牌
购买电动车不能盲从于名牌,同时注意查看电动车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和短路保护功能,在购买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二)日常使用过程中要勤检查常维护
购买电动车必须看清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说明书,还要选择与电动车、充电器、电机型号、规格相配套的电瓶;电动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类故障,在维修过程中,要选择专业的维修机构或人员并选择适配的合格的零部件;不得擅自拆卸电气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线路和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三)车辆充电时应尽量在室外进行,或将电池拆下单独充电
充电线路要选择适当的线路,线路敷设应符合要求,最好加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车辆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充电时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要求选择电压合适的插座。充电器不要放车上,因为有时候路面颠簸容易导致充电器内部线路发生短路,再充电时就容易引起自燃;充电时,应将充电器放置在容易散热的地方,防止充电时间过长、过热产生火灾隐患;车主尽量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防止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着火。
近年来,城市中的汽车数量逐年攀升,汽车尾气污染、交通拥堵不堪、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尤为突出。而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常用的代步工具。但方便的背后,电动车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消防安全问题的日显突出。近几年,由于防火安全技术标准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使用存放方面问题突出等原因,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电动车的火灾成因和预防,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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