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

2024-09-29

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精选8篇)

1.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 篇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1份(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设立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原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1份(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通知书(原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资料清单(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认可);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出具); 8.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证明材料(包括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防静、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检测检验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1份(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出具);6.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出具);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原件)。

2.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 篇二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从以下几方面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1 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实施分级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规定, 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后,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 (方式) 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1)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

(4)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部分属于压力容器, 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 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 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 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 并保存检测报告。

3 加强巡检和夜间值班

由于事故发生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要求我们必须时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经常性的巡查。首先, 将需要重点巡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附件合理设置巡检点, 尤其是容易产生泄露和危险的位置, 应设置成重点检查对象。其次, 对巡检的路线进行规划, 按照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 确保每次巡检都能把危险源点检查一遍。最后, 根据巡检的路线确定合理的巡检时间间隔, 并制定相关巡检记录表, 将每次的巡检情况如实、及时的记录在案。

鉴于国际和国内的一些安全形势, 加强夜间值班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 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危险化学品不被人为破坏, 保证职工安全。

4 加强应急管理, 成立应急消防队

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指导下, 做好提前的预防工作, 明确应急状态下主要人员职责和通信渠道, 使相关人员了解各自在应急状态下的责任, 保障在应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地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将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初衷。

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适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急管理实施方案, 并成立由企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消防队, 应急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组织一次综合的应急演习, 并对演习结果进行评估。企业还应针对厂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化学性质等对应急消防队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使应急人员心中有数。

总之, 安全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也不尽相同, 但是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企业的安全发展。

摘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监管越来越严格,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尤其是超过一定数量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刘铁明, 张兴凯, 刘功智.安全评价方法应用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2]吴宗之.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与控制措施[M].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社, 1998, 8 (2) :57-61.

3.危险化学品亟需立法监管 篇三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科普意义正在显现。因为700吨的巨大数量,氰化钠很快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危险化学品(下简称危化品)的管理漏洞成为关注焦点。

事实上,除了氰化钠,包括电石、汽油以及无水酒精等,日常生活中危化品并不鲜见。而仅在2015年8月份,除了发生在天津港的爆炸,西安快递员氰化物中毒以及山东淄博的化工厂爆炸等有关危化品的事故密集发生。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320余起,其中约80%的危化品事故为危化品爆炸,2200余人因此遇难。

“随着经济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和储存方面新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天津港爆炸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危化品导致的最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对危化品的监管主要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在更高的全国人大层面,尚无专门法律。

“我觉得全社会都应该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天津港的爆炸事故,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杨伟程说。

GDP的动力

“危化品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危化品的需求与这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物流分会秘书长刘宇航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危化品生产和应用国家。

危化品,通常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和放射性等特征的化学物质,如果监管不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比如有些遇水、遇晃动就会爆炸,有些挥发后有剧毒等。而每种危化品的储存和运输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22项,每一项都包含着大量具体的危险货物。目前《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在册货物已达2763个品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每年都在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刘宇航说,危化品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比如由于规划不当,很多化工厂和危化品仓库与居民区距离过近,有的甚至突破了1公里的安全底线。

“化工产业拉动GDP的能力比较强,不仅自身有市场需求,还可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这也是很多地区对化工产业情有独钟的原因。”NGO组织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本刊记者,包括天津在内的很多沿海、沿江地区,已经形成了化工产业聚集的局面。“我们的产业规模已经非常巨大,风险在不断积累,但监管却没有同步跟上。”

以危化品运输为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运输分会在2015年初的统计,中国每年通过道路运输的危化品超过3亿吨,占公路年运输总量的30%以上。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万余家,运输车辆超过30万辆,驾驶、押运和装卸从业人员超过120万。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特大危化品运输事故,大多数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刘宇航说,由于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驾驶中的隐患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甚至有时驾驶员根本不知道自己运输的货物是危化品。

比如2014年8月,在杭金衢高速公路杭州方向距离义乌出口5公里路段,一辆运输33吨保险粉的货车尾部冒出浓烟。保险粉学名连二亚硫酸钠,遇水、遇潮湿会分解发热,可能导致燃烧并释放有毒的二氧化硫气体。此次事故中的司机只知道货物是保险粉,但并不了解其性能和危险所在。

2014年7月,在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境内路段,一辆运载乙醇的货车与一辆客车追尾,乙醇泄漏起火导致50余人死亡。更早的2014年3月,晋济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运输的甲醇爆燃,结果导致40人死亡,数十辆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中国各地危化品事故频发,特别是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北京市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学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鉴于危化品的特殊属性,针对危化品的管理理应受到社会的重视。“目前在危化品的审批、生产、存储直到监管,各方面都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

政出多门

危化品货物的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现在已涉及各种行业,比如化工、生物医药、民爆、食品、农业、电子电器、邮政等产业。刘宇航告诉本刊记者,各行业的性质、经营方式以及监管部门又各不相同,这都让危化品的管理和运营更加复杂。

“我国针对危化品的管理,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定的确比较少。”吴文学说,从现有法律来看,仅在《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等更广泛的领域,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规范。

事实上,在针对危化品的一系列环节的监管中,涉及包括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等10余个部门,几乎每家都有各自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办法。

比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还有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等。在各个垂直部门之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危化品出台过诸多地方性的政策和规范。

“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政出多门,管理的角度和要求不同,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其他地方无法衔接甚至相互冲突。”刘宇航说,我国针对危化品物流缺少综合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这也导致了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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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而工作中又缺乏协调,使政策执行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无所适从。” 刘宇航介绍说,比如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采取分段式管理,也就是在车辆注册、检验、报废等环节对其进行相应管理,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两次年检间的时间段,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非法改型、拼装、超载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这正是造成路面违法运输危化品物流车辆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规定非常少,处罚力度也不够。“民警遇到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往往无计可施,监管难度非常大。”刘宇航说。

根据相应规定,新增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车型必须经过工信部的备案公告,而实际情况是随着危化品物流标准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危化品货物需要通过集装箱运输。“但目前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挂车都没有进入公告目录,这样,危化品物流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就无法查询到准确的备案信息,因而无法购置标准化的危化品物流车辆。”

危化品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工业化大发展的阶段,也经历过类似的混乱。”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钱大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危化品运输的事故比例超过20%,仅在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就发生了11万余起危化品运输事故。

这个时间段的欧洲同样教训深刻。1976年7月,意大利北部靠近塞韦索的梅达市发生了一起二噁英泄漏事故,这起因为压力阀失灵而导致的事故,造成约2吨化学物品扩散到周围区域,大量居民出现头痛、腹泻和呕吐等症状。由于缺乏对危化品危害的认识和处理经验,两星期后人们才被安排撤出这一区域。此次事故共造成2000多人中毒,几十名孕妇被建议堕胎。

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西方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危化品的监管。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

“近年来,美国危险货物运输引起的事故越来越少。”钱大琳说,这与相关法规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而意大利在发生塞韦索泄漏事件6年后,欧盟前身欧共体颁布《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被称作《塞韦索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还详细规定了临界量标准。

“安全生产的底线不能突破,仅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杨伟程说,危化品在生产、管理、储存以及运输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权威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

杨伟程说,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理事故频发,国家应加紧危化品立法,通过法律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这已迫在眉睫。

“企业也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地位。”杨伟程说,危化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相关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等整个链条都应该被追责,“现在我们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引起企业以及社会对危险物品肇事犯罪的重视,我们还没有把危化品的安全看作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教训足够大,对危化品的立法则是一个契机。”吴文学说。

钱大琳则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多个部门的统筹和配合不足,“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以更有效地统筹有关部门。”

4.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 篇四

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规„2011‟5 号)

备注:

1、所有复印、复制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篇五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6.危险化学品论文 篇六

题目

氯化反应事故的分析

学 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年 级 安全工程131 班 级 150713108 学生姓名 刘杰锋

指导教师 李爱英职 称 副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 2016.1.9

1 运用事故树对氯化反应事故进行安全分析评价

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化工生产中常见氯化反应的种类和机理,反应中的技术要点及危险性,并且以一则化工生产中的氯化反应事故为例,利用事故树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安全分析评价,总结出了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避免今后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氯化反应事故树 安全分析评价

目录

1.引言…………………………………………………………………3 1.1氯化反应的机理„„„„„„„„„„„„„„„„„„„„„„„„3 1.2氯化反应的危险性„„„„„„„„„„„„„„„„„„„„„„„4 1.3氯化工艺安全检查要点„„„„„„„„„„„„„„„„„„„„„6

2.事故举例„„„„„„„„„„„„„„„„„„„„„„„„„„„„7 3.利用事故树进行分析…………………………………………………9 4.原因总结对策措施„„„„„„„„„„„„„„„„„„„„„„„10

1.氯化反应

2 1.1氯化反应的种类和机理

氯化反应广泛应用于制取高分子聚合物单体、有机合成中间体、有机溶剂、农药、医药、环氧烷类化工产品、烷基化剂、气雾剂、冷冻剂、催化剂和醇、酚等。典型的氯化反应有如下四种情况: 1.1.1取代氯化

有机化合物分子以氯原子取代有机化合物中氢原子的反应。RH+Cl2→RCl+HCl

1.1.2加成氯化

氯加成到脂肪烃和芳香烃的不饱和双、三键上氯与CO发生加成氯化生成光气。

CH=CH+HCl→CH2-CHCl

1.1.3氧氯化

介于取代氯化和加成氯化之间的一种氯化方法。对烷烃和芳香烃(包括侧链上的氢)而言,发生的主要是取代氯化,对烯烃则主要发生氯化加成生成二氯代烷烃。

CH2=CH2+HCl+1/2O2→ClH2C-CH2Cl+H2O

1.1.4氯化物裂解

ClH2C-CH2Cl→H2C-CHCl+HCl

1.2氯化反应的危险性

1.2.1氯化反应原料危险性

常用的氯化剂有:液态或气态氯、气态氯化氢和各种浓度的盐酸、磷酸氯(三氯氧化磷)、三氯化磷(用来制造有机酸的酰氯)、硫酰氯(二氯硫酰)、次氯酸酯等。如氯气,毒性较大属于剧毒类,储存压力高,一旦泄漏是很危险的。空气中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 m3。90mg/m3引起剧烈咳嗽;3000mg/m3深吸少许引 起死亡。氯气氧化性极强,能与可燃气体如甲烷、乙烷等形成爆炸性混和物。气

3 态氯化氢或盐酸等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对设备造成损害。反应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大多是有机易燃物和强氧化剂,生产过程中具有着火爆炸危险。

1.2.2氯化产物的危险性

氯化反应产物大多数具有毒性,一旦发生泄漏,可发生中毒事故。氯乙烯气体对人体有麻醉性,在20%~40%浓度下,会使人立即致死。在10%浓度下,于1小时内人的呼吸器官由激动而逐渐变得缓慢,最后可以导致呼吸停止。对人类有致癌性。氯化反应产物大多是易燃物和可燃物,一旦泄漏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1.2.3氯化反应过程的危险性分析

氯化反应是放热反应,温度越高,氯化反应速率越快,放出的热量越多,极易造成温度失控而爆炸。如环氧氯丙烷生产中,丙烯预热至300℃左右氯化,反应温度可升至500℃。因此一般氯化反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冷却系统,并严格控制氯气的流量,以免因流量过快,温度剧升而引起事故。原料不纯,在氯化反应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在乙炔气相与氯化氢氯化生产氯乙烯过程中,如原料中含有氧,由于乙炔有很宽的爆炸极限,氧气和乙炔气混合后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氯化氢中含有游离氯,乙炔和游离氯发生激烈反应而生成氯乙炔,导致爆炸事故发生。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氯化剂遇水猛烈分解,会引起冲料或爆炸事故,在此类反应过程中,冷却剂最好不要使用水介质。由于氯化反应几乎都有氯化氢气体生成,会腐蚀设备,造成泄漏。液氯储罐、气化器、缓冲罐和管路如不及时排污、清洗,造成三氯化氮积聚,三氯化氮是一种爆炸性物质,与许多有机物接触或加热至90℃以上以及被撞击,即发生剧烈地分解爆炸。

1.3氯化工艺安全检查要点

1.3.1原料储存岗位检查要点

原料储存场所的检查重点是氯气存放场所。氯气储存要严格遵守《氯气安全规程》,在安全检查中要注意以下要点。

(1)液氯钢瓶是否储存在专用的库房内,液氯储罐露天布置时,有无遮阴

4 措施,用非燃材料作顶棚。

(2)液氯钢瓶储存场所是否设置应急碱池,液氯储罐是否设置液碱喷淋装置或洗消材料。

(3)是否做到剧毒品的“五双”管理。(4)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是否安装。

(5)贮罐20m范围内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储罐区应有空罐作应急备用。(6)液氯钢瓶堆放不超过二层。液氯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7)采用贮罐(大于1吨)贮存的,每年必须有基础下沉测定数据(资料)。(8)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是否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

(9)储存场所是否设有安全标志。(10)附近有无人口稠密的活动场所。

1.3.2气化岗位检查要点

贮罐中的液氯在进入氯化器使用之前,必须先进入蒸发器使其气化。对于一般氯化器应装设氯气缓冲罐,防止氯气断流或压力减小时形成倒流。选用普通的不锈钢材质的仪表阀门,钛质的仪表阀门不能安装。虽然钛耐氯化物的腐蚀,但在干燥的氯气中,钛不仅不耐腐蚀,而且有着火的危险。某化工厂曾因仪表工疏忽,将用在二氧化氯管线的钛质压力阀门安装到氯气管线上,造成阀门被烧坏报废。在安全检查中要注意以下要点:

(1)液氯气化器、蒸发器是否安装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2)使用钢瓶是否有称重器、膜片压力表、调节阀。

(3)采用何种加热方式蒸发气化: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直接加热。一般采用汽水混合办法进行升温,热水温度<45℃。

(4)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5)钢瓶附近是否有棉纱、油类等易燃物品。

(6)钢瓶与氯化釜之间是否有止逆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是否定期检查。(7)是否有专用开瓶扳手。

(8)钢瓶调节流量是否采用针形阀,不允许直接调节。

(9)液氯钢瓶是否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5 1.3.3通氯岗位检查要点

因为氯化反应是剧烈的放热反应,要有良好的冷却和搅拌,不得中途停水断电及搅拌系统发生故障。要有严格的温度控制系统及报警系统,遇有超温或搅拌故障.能自动报警井自动停止加料。由于氯化反应几乎都有氯化氢气体生成,因此所用的设备必须防腐,设备应严密不漏。氯化反应的关键是控制投料配比、温度、压力和投入氯化剂的速度。在通氯岗位的安全检查时要注意:

(1)氯化设备和管道连接法兰是否采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等垫片,严禁使用橡胶垫。

(2)氯化釜的搅拌器不能使用与氯气反应的润滑剂。

(3)反应釜的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放空管等是否齐全、可靠。(4)氯气流量计是否安装在易于观察、固定可靠的场所,气、液相有无根部控制阀。

(5)查冷却水(盘管)夹套是否破裂、渗漏,防止冷却水漏入反应斧中。(6)设备、管道是否耐腐蚀,是否定期检查

(7)尾气回收采用何种方式,尾气回收后排放的管道上是否安装自动信号分析器,以检查尾气吸收是否完全。

(8)要有备用的冷却水系统,要有自动启动的备用应急电源,防止冷却和搅拌突然中止而引发事故。

(9)是否有定期排放的三氯化氮的记录,现场查看缓冲罐的排污阀是否存在和好用。

(10)氯化设备大多数为特种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1.3.3安全设施检查要点

氯化反应所用设备装置不但在材质和设计上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还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以确保生产的安全进行及在事故发生时能将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安全检查时要特别注意:

(1)常用的防护用品(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等)是否按要求配备且在有效期内。

(2)生产、使用、储存岗位是否配备了自给式呼吸器(两台以上)等应急 6 救护器材。

(3)是否设置反应温度、加料速度及其备用设备自动控制的连锁装置。(4)室内电气设备是否整体达到防爆要求。(5)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6)是否准备了充足的碱液(液碱、石灰乳液)。

(7)职工的操作控制台(室)设置是否设在方便疏散的地点。

2.事故举例

2006年7月28日8时45分,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1号厂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2人,受伤29人,其中3人重伤。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是2002年盐城氟都化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与德国CCI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7月,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合资公司将氟化工生产线搬迁至射阳县临海化工集中区,拟成立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总投资2500万元。主要产品是:2,4-二氯氟苯(生产能力4000吨/年)。

发生事故的1号生产厂房(投资约800万元)由硝化工段、氟化工段和氯化工段三部分组成。硝化工段是在原料氟苯中加入混酸二次硝化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氟化工段是在外购的2,4-二硝基氯苯原料中加入氟化钾,置换反应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氯化工段是在氯化反应塔中加入上述两个工段生产的2,4-二硝基氟苯,在一定温度下通入氯气反应生成最终产品2,4-二氯氟苯。2006年7月27日15时10分,首次向氯化反应塔塔釜投料。17时20分通入导热油加热升温;19时10分,塔釜温度上升到130℃,此时开始向氯化反应塔塔釜通氯气;20时15分,操作工发现氯化反应塔塔顶冷凝器没有冷却水,于是停止向釜内通氯气,关闭导热油阀门。28日4时20分,在冷凝器仍然没有冷却水的情况下,又开始通氯气,并开导热油阀门继续加热升温;7时,停止加热;8时,塔釜温度为220℃,塔顶温度为43℃;8时40分,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

据估算,氯化反应塔物料的爆炸当量相当于406千克梯恩梯(TNT),爆炸半径约为30米,造成1号厂房全部倒塌。

3.事故树分析

我们运用系统安全工程中的事故树分析法对事故进行分析。

事故树分析是系统安全工程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它是通过对事故的演绎和推理,找到防止事故的措施和方法,同时也能总结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采取事故树图分析比较直观。

我对事故分析的事故树图如下图所示:

氯化反应塔爆炸·压力过高物料分解报警装置失效·温度过高未设置安反应速全装置度过快·冷却措施失效失效报警装置未制定安全规程未制定严格规程9

报警装置损坏人员未未按操及时检作规程修操作温度过高未通冷却水人员上岗前未接受培训

4.原因总结及对策措施的提出

由事故树图分析可知,此次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直接原因:

1.操作人员的疏忽大意,未及时意识到冷凝塔里冷却水不足,仍继续加热。2.报警装置未安装,导致未能在温度超标时及时提醒人员。间接原因:

1.该项目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也无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2.该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边施工、边试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现场人员过多,也是扩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3,当地安监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放任企业危险生产,造成事故

对策措施:

1.制定详尽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积极落实。2.操作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企业进行生产时要加强班组建设。

3.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个人。4.企业要定期举行安全生产活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5.当地安监部门要定期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排除相关隐患,督促企业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整改。

7.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 篇七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取得较为长足的进步[1], 但与国外同类法规相比,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空白, 特别是近些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暴露出我国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本文在将欧美与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对比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1 欧美及我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1.1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是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研究中提出的概念。各国关于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中对重大危险源概念的定义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国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按功能单元来确定, 如欧共体颁布的《塞韦索法令Ⅰ》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重大危险装置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 , 国际劳工组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174号公约) 中也采用此概念。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 主要采用过程安全管理 (process safety) 的概念。另一种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区域来确定[2,3]。

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对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参考《塞韦索法令Ⅰ》定义为单元。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识》 (GB18218-2009)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中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 (套)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因此, 现在我国重大危险源概念更接近《塞韦索法令Ⅱ》中按整个工厂区域确定。

1.2 欧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0世纪70年代, 欧洲发生的英国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意大利塞韦索毒物泄漏事故两起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促使欧洲针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立法。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82/501/EEC) , 为纪念塞韦索事故, 该法令常被称为《塞韦索法令Ⅰ》。有鉴于1984年博帕尔等危险化学重大事故的教训, 欧盟在1996年12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 (96/82/EC) 。《塞韦索法令Ⅱ》与《塞韦索法令Ⅰ》相比, 主要有以下变化:重大危险源设施 (establishment) 概念替代了原来重大危险源装置 (installation) 的概念;提出重大危险源的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要求制定预防重大事故方针 (MAPP) 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SMS) ;增加公众参与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多米诺效应的要求。2008年欧盟颁布了《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CLP) , 对化学品分类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该法规的化学品分类, 2012年7月欧盟颁布了《塞维索指令Ⅲ》。《塞维索指令Ⅲ》与《塞韦索法令Ⅱ》相比主要变化为:危险物质按照《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进行分类;对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4,5]。

1.3 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鉴于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故、198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石油公司爆炸事故等近些年发生的重大事故,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990年7月17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990年11月15《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该法第304节要求劳动部长和环保署长协调, 依据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 颁布预防化学品事故泄漏的化学品过程安全标准。该法第301节 (r) 要求环保署制定风险管理计划。1992年6月1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29CFR1910.119) 。环保署1996年6月20日发布了《化学品事故预防规定》 (40CFR68) , 也称为《风险管理计划法规》。不论是《过程安全管理标准》或《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安全监管对象都是指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类似欧盟的重大危险源的概念[6,7,8]。

《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员工参与、过程安全信息、过程危险分析、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承包商、试运行安全检查、设备完整性、动火许可、变更管理、事故调查、应急计划、审核、保密事项。

《风险管理计划法规》的要求与《过程安全管理标准》类似, 主要是将企业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另外要求企业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1.4 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参考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 我国在2000年首次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为重大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我国颁布修订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2011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

2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1 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目前, 我国在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存在立法空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很难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这一“源头控制”的手段得以有效落实[9]。

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阶段,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但两个部门之间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并无关联关系, 难以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安全进行监管。另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性, 至少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安全许可。但对于重大危险源企业周边区域的其他建设项目 (如居住区) , 由于不需要实施安全许可, 而具体负责规划许可实施的城乡规划部门由于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难以从安全角度进行科学审查, 存在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域。

2.2 缺乏公众参与

近年来, 厦门、大连、宁波和昆明等地PX事件、天津聚碳项目事件频频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也暴露出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中对于公众参与和向公众信息公开进行专门规定。美国环保署发布的《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40CFR68) 也明确规定公众可获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报告。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未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但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可操作性差。目前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前, 缺乏公众参与的环节, 这样不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2.3 监管重点不突出

国外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多实施分级管理, 不同级别企业安全监管要求不同。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把重大危险源分为高级和低级重大危险源两级管理。美国《风险管理计划》 (40CFR68) 也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分为三级。对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则也没有以上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化工生产的企业均实施安全许可, 与欧美国家主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许可相比, 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实施范围较大。另外我国现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化工企业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 基本上是等同于欧美国家对于高级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欧盟只要求高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和提交事故应急预案, 而我国则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进行备案。这些相对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 企业管理水平低, 人员素质差等基本国情, 在一定时期, 可能是必要的, 但是从发展来看, 这些制度增加企业负担, 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成本, 有限的监管资源未能主要用于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 也削弱了对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

2.4 某些安全监管提法重复、混乱

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我国提出“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思路, 从监管目的看, 主要是为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 其实质内容就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目录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中的危险化学品重复, 对于危险化工工艺在欧美国家也是纳入重大危险源监管范畴, 这样重复内容多种提法, 不利于统一思路, 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也容易造成企业理解混乱。

过程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属于同一范畴, 都是针对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提出的, 美国的过程安全主要是采用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提出安全要求, 并给出具体安全控制要素, 基本类似于欧盟塞维索法令中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方针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在相关法规、标准中这两种提法并存, 容易造成企业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混乱。

2.5 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欧盟塞维索法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运营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与欧盟的规定类似。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我国政府常制定一些直接介入企业具体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 如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 安全生产投入比例, 领导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具体规定出32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经常组织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本属于企业自身职责, 企业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如何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的权利应当交给企业。

2.6 安全监察落实不到位

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组织系统, 制定安全监察计划, 监察包括例行安全监察和非例行监察。对于例行安全监察, 高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一年一次, 低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三年一次。对于重大投诉、重大事故、重大违规事件等, 则实行非例行安全监察。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在实施《过程安全管理》, 也配套制定了专门的《法规符合性指南和执法程序》 (Compliance Guidelines and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PL 02-02-045) 和《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国家重点计划》 (PSM Covered Chemical Facilities National Emphasis Program, CPL03-00-014) , 对于例行监察企业的选择、监察过程、监察程序、监察资源和监察有效性评估等都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配套的操作程序、指南和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及方案还很不完善[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而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监察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目前我国多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难以适应其要求, 造成现场监察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

2.7 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近些年, 我国化工园区急剧增多, 国家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文件对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都提出有关安全要求。但由于目前化工园区从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如何有效落实该文件的各项要求还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标准。

欧美各国对于化工园区安全未提出专门法规要求, 其对于化工园区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多米诺效应安全管理要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要求政府根据重大危险源企业提交申报登记材料或安全报告等, 来确定哪些重大危险源企业会发生多米诺效应。政府要确保可能发生多米诺效应的企业之间要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安全报告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时交流有关信息。另外, 在公众告知和提交政府部门制定厂外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信息中要相互合作。

目前, 我国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而欧美各国在法规中没有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 从安全角度应该各有利弊, 集中在一起便于安全管理, 但有造成局部区域固有危险性过大、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另外可能出现园区内个别较差企业因多米诺效应而影响整个园区安全风险的问题。

我国要求化工建设项目进园入区, 主要是从城市安全布局角度考虑。在国外, 城市安全布局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安全控制的方式来保证。

3 建议

3.1 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1) 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规

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律或法规;或者是已纳入立法计划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

2) 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措施

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建立联动关系, 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在规划选址方面的安全审批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

3.2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1) 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权和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的信息公开要求。

2) 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可以考虑在安全条件审查许可前召开有关听证会, 主动邀请重大危险源选址周边社区的代表、媒体、相关意见代表参加论证。

3.3 重点突出、科学监管

1) 参考欧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 建议简化和合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 建议不再分为生产安全许可、使用安全许可和经营安全许可, 统一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监管、突出重点, 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区别对待, 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监管重点要集中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主要实施企业依法自我管理, 政府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

3) 鉴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法律、法规、标准的支持, 且已深入人心, 把过程安全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领域, 作为建立和运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过程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合并, 只强制要求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建议提出强制要求。

4) 合理界定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的界限。颁布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规范, 要充分征求监管对象的意见。

3.4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明确界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的职责, 尽快制定安全监察配套操作程序、执法指南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和方案。建立安全监管人员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的机制和平台。

3.5 规范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1) 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区域安全风险评价、区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米诺效应分析等方面的相关标准或导则。

2) 在化工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中要增加多米诺效应分析的内容。化工园区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多米诺效应的影响。

3) 建议通过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的手段来保证化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而不是通过简单要求化工项目进园入区的方式。另外化工园区整体也要注重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问题, 避免出现整体性布局安全隐患。

4 结语

1) 本文针对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对比分析表明, 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立法层面还存在不足, 没有专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或法规, 导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2)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空白, 有关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和公众参与等内容无法在立法层面予以保障。

3) 在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时, 应重点突出、科学合理, 不宜片面拔高法规要求而又无法监督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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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危险化学品学习资料 篇八

【案例】

船主杨某在长江上经营一艘货船。某日,杨某从重庆装运30吨重铬酸钠、30吨硒酸钾运往上海,在行至武汉接受水上交通部门检查时,检查人员黄某、梁某二人发现了其装载的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内河禁运,遂对其罚款5万元。杨某说:“这怎么能罚款呢?你说的是像塔里木那样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黄河、长江运输没有事,就是洒了、漏了,还不是都流到海里?”黄某、梁某对着规定看了半天,认为杨某说得对,便收回罚单放他走了。杨某说的真是对的吗?如果错了,该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杨某说的不对。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检查人员,逃脱了法律的处罚。为什么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杨某所装货物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因此,不能在内河上运输。但是,何为内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义,本案中杨某的解释听起来就挺有道理。而实质上是错误的。他把内河有意(或者无意)理解成了内流河。

内河,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中的河流。内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内陆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长江、黄河是中国的内河,严禁运输剧毒化学品。由于黄某、梁某对内河的定义不能确切地理解,从而让杨某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那么杨某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罚呢?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执法人员要执法,首先自身素质要过硬,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要准确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义。如果理解得不准确,望文生义,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执法失误。

【案例】

某化工厂主要生产氯化亚锡,产品销售一直很好。某年某月,杨某到该厂谈妥15吨购货合同,并交清了货款。不曾想,在提货时,出乎杨某意料之外的是,该厂要求杨某另交1万2千元稳定剂添加费,说这是多年的规矩,如果不交,该厂将不在产品中添加稳定剂盐酸,运输过程中出了事概不负责。杨某对此非常气愤,声明自己没有这个义务,如果厂方不加添加剂,他将上报有关部门,请求依法处理。试问,本案中,运输氯化亚锡到底用不用加稳定剂,该由谁来添加?如不添加,过错方将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氯化亚锡很不稳定,在运输时,必须添加稳定剂盐酸,如若不然,就会氧化生成氯化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据此可知,厂方应在托运氯化亚锡时,添加稳定剂盐酸,并向承运人说清楚。至于费用问题,可以在订货时,向购货方约定清楚,绝不能以此要挟购货方。因为,在此情况下,假如厂方因购货方未付稳定剂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亚锡中添加盐酸,那么受到处罚的,将是厂方而不是购货方。

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由于许多危险化学品稳定性差、反应性强,如果不加控制,就可能发生分解、化合反应,一是影响产品的质量,二是因许多反应具有放热、产生气体、生成物有毒有害等因素,会造成中毒、爆炸、着火等事故,因此,在储存、运输时,必须要添加相应的稳定剂和抑制剂,这是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措施。正因为如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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