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代理合同书

2024-10-23

服务代理合同书(精选10篇)

1.服务代理合同书 篇一

货运汽车服务代理合同书

甲方:临清市汽车四队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跟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执行本合同

一、车辆及经营权

1、乙方自愿将其自购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为甲方公司,乙方经营自负亏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值万元、购于2013年1月14日,主车吨位吨。

3、乙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代理服务费不可减免,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完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期限及费用交纳:

1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2、合同期间按照先交款后营运的原则,乙方必须按月按时上交,甲方代理服务费均由乙方负担,逾期不交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合计壹佰伍拾元,由甲方代办代理上交有关部门。

4、因乙方的停车、修车、事故原因不减免管理费。

三、车辆保险:

1、乙方(车主)对所营运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强制险以及第三责任基本险为附加险,其投保费用完全由乙方(车主)负担,甲方同意办理保险,保险单由甲方保管。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当事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期届满7日前通知甲方,向甲方交足金额保险费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货运车辆实行《合同运输》,合同中须载明承运人为乙方。如发生货损、货差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甲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车辆营运行使监督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按规定强制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挂牌、落户、报停等手续,协助乙方办理。

3、车辆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时代收代缴乙方应交的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税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票证、二级维护保养等,完全由乙方承担费用。

6、甲方组织乙方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学习、传达交通部门的公文通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服务和管理。

2、乙方车辆必须投强制保险,以及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额保险。(三者责任险需20万元以上)

3、乙方第月29日前交足次月交通规费、税金和甲方代理服务费,逾期每日按5%收取滞纳金。

4、甲方不得无偿使用乙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公务用车。

5、乙方违法营运,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及相关手续,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车辆转让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办理转户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乙方承担永久性责任。

7、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一切证件手续的年检、年审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事故报废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乙方必须将报废车辆及一切行车营运手续、牌照交给甲方,并将车辆到指定拆解单位报废,车管部门注销,乙方不得擅自解体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对方的全额损失,并按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势变动及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准使用甲方公司冠名全称、证件、标志等,否则,由乙方完全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车号: 1

车型:解放

载重:

年月日

2.服务代理合同书 篇二

一、货运代理的身份认定

众所周知, 货代企业可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称“货代司法解释”) 中提出结合合同约定、报酬、发票、交易习惯等方面判断货代企业的身份。 (1) 其中, 就收取报酬的名义和方式而言, 有观点认为, 以赚取运费差价牟利的货代企业实际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应被视为承运人。 (2) 对此,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指出, 收取差价符合商业效率的需要, 是货代合同的特殊性。另外, 《货代司法解释》中第四条还明确将货代企业有无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标准。从欧信提交的几份证据看, 包括航空公司主运单等, 欧信并未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也未曾矫饰承运人的身份。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欧信在此案中是作为货运代理, 由此验证相关单证的性质和与方岩之间是否存在货代合同关系。

二、单证定性

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缮制单证属货代企业合法业务范围, 但相关定性并不明确。在此案中, 欧信虽然在运输代理业务开具三张单证, 但其本身定性混乱。对其提出的三组概念, 本文先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 “货代提单”

House B/L与Forwarder B/L二词意同, 互联网上多见将其翻译为“货代提单”;实际上, 二词的正式涵义为“分提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分提 (运) 单所给出的释义是, “在总提 (运) 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 (运) 单。”但其后, 海关总署又单独对分提单给出了更为具体的限定———在总提单项下, 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 (3) 根据此定义, 欧信在此案中却并不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出现, 其在一审中将三份单据称为“提单”本身不符合货代业务的规范要求和交易习惯。

在空运领域, “货代提单”经常被作为另外几种单据FI-ATA-FBL、FIATA-FCR等的简单代称。 (4) 但FIATA-FBL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是多式联运提单, 实乃运输单据而非货代单据;而FIATA-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才是正式意义上的货代单据。 (5) 本案中未明确欧信所出具的是FIATA单证, 故不作过多引申。

(二) 副本提单

欧信在一审庭审中提及的“副提单”是实务中所称的副本提单。其一般是正本提单的复制件, 无背面条款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 供各方安排联系工作使用, 无物权效力; (6) 但与正本核对无误可具备证明效力。由于无法与正本提单进行比对, 欧信难以证明其所持三份单证的真实性。

(三) 分运单

上文中提到的《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释义细化到国际航空运输领域, 相对于航空运输企业与货代企业间的主运单而言, 分运单是货代集中托运货物前、从各处收取货物时开立给真正托运人表明货物已经交接的凭证, (7) 此类分运单在术语定义和结构模型等方面有统一的规范, (8) 且其上所记载的托运人应与运输公司出具的主运单上的托运人一致。 (9) 而欧信所出具的“分运单”与主运单上的托运人明显不一致, 其单据真实性仍旧无法验证。

三、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一审中, 原被告都没有提交书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对于同样的情形, (2013) 厦海法商初字第411号海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结合原被告的委托、单据交换和金钱来往, 据《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 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 两审法院均认为, 欧信提供的证据均仅为单方记述, 不足以证明方岩系该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由于方岩与其客户Rofra之间签订的是FOB价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一般由买方付费订立货运协议, 故不能排除由Rofra委托原告代理运输的可能性。

四、诉讼策略分析

3.服务代理合同书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货运代理服务合同 篇四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1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全国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条 委托运输货物的名称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委托代理货物运输时与乙方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包装分为外包装和内包装,甲方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长途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考虑到甲方货品包装的统一和完整,以及甲方托运时已包装完毕和封箱等情况,乙方仅负责检查外包装体外表面的完好性。包装材质、尺寸大小、牢固度、内部衬垫、空隙填充、防水、防倾斜、防震、防颠簸等,均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运输方式、运输期限

1、乙方有权完全独立地选择具体承运人完成对甲方交付货物的运输,并有权选择适合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径等。

2、乙方承诺在双方书面约定确认的时限内,确保运输供应商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 货运代理各项收费

1、托运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上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托运费的依据,托运单上约定的托运费包括网点揽货、线路规划、货物分拨、转运等操作以及支付给实际承运第三人的运费应收取的服务费。托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托运费标准(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合同有效期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后可以对托运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订新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合同期内,甲方单月托运费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元的,乙方拥有对托运费价格表(附件1)的随时调价权。

2、其他杂项费用:

(1)保价费:甲方自愿选择保价运输,并同意乙方按照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关于保价金额:甲方须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如实声明保价金额(即声明价值),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2)提货费收取标准为:

(3)送货费收取标准为:

(4)保管费及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5)其他:

3、除前述收费项目外,乙方还可收取特服费、信息费、工本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如有)等,具体金额以托运单标注为准。

第七条 对账及账单确认

1、除即时结算外,每一费用结算周期为一个账单期,乙方在每一个费用结算期截止日后整理出一份对账单,并通过当面交付、或邮寄、或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交由甲方核对和确认。

2、甲方收到对账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给乙方答复。甲方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日期、托运单号、起止地、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各项费用金额、收货人是否收到、货物有无毁损或灭失等。甲方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均应书面提出。

3、如甲方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反馈意见,即视为甲方确认无误。该对账单即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乙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依据。

第八条 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期限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0日至本(当)月20日的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的 日之前结清;

(4)现金即时结算:当票发生费用由 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如因甲方托运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结算支付。

3、若甲方托运货量相应服务费金额连续三个月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定期结算的权利,而改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4、甲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结算支付服务费,但乙方不接受任何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带有“农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字样出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远期支票”等。

5、为了保证付款的有效性和资金安全性,甲方必须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者将乙方认可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须持有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委托书)。否则,视为甲方无效支付。

6、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罚款和费用,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不得托运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易污染等危险品,不得托运或夹带货币、有价证券、金银、国家文物、古玩字画、假冒伪劣品以及其他禁运或限运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处罚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

3、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运输供应商的选择

乙方作为受托方,应合理、谨慎选择运输供应商,并对全程运输服务质量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货物的提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受领货物时,有义务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签字,如货物有异常,收货人必须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中做异常签收记录并如实备注,此《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将作为收货人(发货人)索赔的依据。如收货人未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做异常签收,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人(发货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2、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3、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的保管和出示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以货物索赔及其他任何理由单方扣除、抵消或延期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票托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货物的托运费。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1)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如货物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如货物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应提供真实的货物价值发票,以便准确核定货物实际损失,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若甲方没有对货物保价,则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毁损、灭失货物部分托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1、如甲方拒绝、拖延、逾期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对于约定服务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和收货人完全支付之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拒绝赔偿时,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代收货款业务(□ 有;□ 无。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甲方委托代收货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托运单上直接约定。

2、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密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货物价格、库存、服务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则,被披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通信联络的确认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明示的各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电话畅通、可随时收发传真和电子邮件。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变更方均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络方式向甲方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自从乙方寄出,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为准;若本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2

甲方:临清市汽车四队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跟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执行本合同

一、车辆及经营权

1、乙方自愿将其自购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为甲方公司,乙方经营自负亏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值 万元、购于20_年1月14日,主车吨位 吨。

3、乙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代理服务费不可减免,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完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期限及费用交纳:

1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_年1月14日起至20_年1月13日止。

2、合同期间按照先交款后营运的原则,乙方必须按月按时上交,甲方代理服务费均由乙方负担,逾期不交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合计壹佰伍拾元,由甲方代办代理上交有关部门。

4、因乙方的停车、修车、事故原因不减免管理费。

三、车辆保险:

1、乙方(车主)对所营运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强制险以及第三责任基本险为附加险,其投保费用完全由乙方(车主)负担,甲方同意办理保险,保险单由甲方保管。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当事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期届满7日前通知甲方,向甲方交足金额保险费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货运车辆实行《合同运输》,合同中须载明承运人为乙方。如发生货损、货差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甲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车辆营运行使监督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按规定强制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挂牌、落户、报停等手续,协助乙方办理。

3、车辆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时代收代缴乙方应交的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税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票证、二级维护保养等,完全由乙方承担费用。

6、甲方组织乙方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学习、传达交通部门的公文通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服务和管理。

2、乙方车辆必须投强制保险,以及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额保险。(三者责任险需20万元以上)

3、乙方第月29日前交足次月交通规费、税金和甲方代理服务费,逾期每日按5%收取滞纳金。

4、甲方不得无偿使用乙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公务用车。

5、乙方违法营运,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及相关手续,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车辆转让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办理转户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乙方承担永久性责任。

7、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一切证件手续的年检、年审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事故报废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乙方必须将报废车辆及一切行车营运手续、牌照交给甲方,并将车辆到指定拆解单位报废,车管部门注销,乙方不得擅自解体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对方的全额损失,并按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势变动及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准使用甲方公司冠名全称、证件、标志等,否则,由乙方完全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 方:(签字)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车 号:

车 型:解放

载 重:

年 月 日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3

合同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出口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委托甲方将货物自国内口岸出口运往世界各地港口,业务范围包括:出口舱位洽订,代办仓储报关,代办陆路集装箱运输,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业务。

二、服务要求

甲方接受委托后,依照乙方具体要求(以乙方书面/电子托运单为准)及时快捷、稳妥将货物运抵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三、费用结算与付款

海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根据订舱委托书上(托运单)约定的价格或者其他书面资料来计算,如果在办理货物出口运输过程中发生额外的费用,应该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甲方开具的额外费用通知单为准。

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双方约定按次、按期结算费用:包括运费、附加费、代垫费用以及额外费用。

双方确认费用后乙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将费用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四、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委托要求代理货物出口业务,在办理委托运输过程中产生任何意外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与期限支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押货物及提单直至收妥费用为止。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续约,否则合同终止。

六、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5.律师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五

律代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承办法律事务。甲方在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文本内容的基础上,自愿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非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或办理法律事务。

三、甲方应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瞒案情,不得提供伪证、不得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要求律师承诺办案结果。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协议所收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的,应将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以及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元,差旅费元,补充说明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和解或撤诉)。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内容,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承办律师与甲方单独签订的服务代理协议或承诺办案结果以及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承办律师:电话:地址:

6.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篇六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合 同

编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3年1月1日

委托人:

运输代理入:(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XX线铁路施工用石碴货物的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

守:

一、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止。

二、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

甲方按2元/吨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数量以铁路运输票据为准,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10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服务发票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

(1)甲方应于每批货物代理前1日内向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交付代理运输的货物和真实、完整的运输资料,国家规定应办理运输许可的货物,还需提交准运批文;

(2)与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共同验货;

(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

2、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计划的提报或运输变更手续,组织、监督装、卸车(船),负责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交货地点;

(2)代为保价(保险),代理领票、送票;

(3)提供运输咨询及技术指导,提供货损货差索赔咨询;

(4)根据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货物出险理赔手续(有关费用另计);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由于甲方的责任或者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运输的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爆炸品等违禁物品,导致乙方未能将所代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导致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运杂费及支付代理服务费,应从结算时间起,按未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使货物错运到货地点,乙方应承担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并承担因货物逾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损坏,属乙方责任的,比照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甲方或收货人的本身过错。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向XX铁路局两级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

分理处

帐 号:帐 号:

电 话:电 话:

地 址:

7.国际船舶代理服务柔性的研究 篇七

目前, 我国船舶代理行业的竞争已经由以价格战为主导竞争阶段过渡到了以服务品牌、服务质量和综合能力为基础的服务竞争阶段, 船代企业需要服务柔性来创造和维护竞争优势。此外由于船代服务环境易受国际政治、法律、经济、自然、人口、技术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而船代服务质量又因其内容广泛、责任重大、利益关系方复杂和顾客接触频繁等因素而表现得异常不稳定, 所有这些都需要船舶代理导入服务柔性。

一、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及其特点

国际船舶代理服务作为海运辅助服务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物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指国际船舶代理服务企业接受国际贸易货物或旅客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特种船舶经营人的委托, 在其授权范围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为委托人服务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而从事的国际运输船舶的进出港申报、载货申报, 装卸货安排以及其他与船舶、货物和船员等有关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包括: (1) 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 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 代签提单、运输合同, 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 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 承揽货物、组织货载, 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 代收运费, 代办结算; (6) 组织客源, 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 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内容除上述6项明确规定外, 第7项其他相关业务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 具体包括安排船员遣返就医服务、安排船舶货物检验服务、船舶备件转递服务、安排船舶燃料、物料和备品供应服务等等。由此可见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具有受法规、惯例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服务内容多样性、服务国际性、服务风险责任大、相关利益方要求复杂和顾客接触频繁等特点。这都要求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必须引入服务柔性, 来保证服务质量。

服务柔性的类型主要包括柔性的服务提供者、柔性的组织结构、柔性的系统。柔性的人包括两个方面:员工要达到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的要求和组织中包含着相对稳定的不同个性特征的服务个体。柔性的组织结构是指在创造顾客价值和满足顾客需求多样化目标指引下, 营建组织内目标导向型的责权利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架构, 它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柔性的系统主要指服务传递系统的运作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快速整合。服务传递系统包括三个部分:前台、后台和服务接触。服务柔性内容具体包括:服务定位柔性、服务提供柔性、服务接触柔性、服务员工柔性和信息传递柔性。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柔性及其必要性分析

国际船舶代理服务柔性是船代企业在应对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变化、船代服务的不稳定性以及解决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独特特征要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有效反应能力。船代企业引入国际船舶代理服务柔性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竞争变化的要求。

截止2008年6月30日, 全国获准在相应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已经达到1309家, 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目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数量已经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 市场的竞争也由以价格竞争为主的阶段过渡到以高服务质量、相对合理的价格、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和满足、灵活有效的服务提供保证为特征的品牌竞争阶段。船舶代理服务柔性是船代企业在品牌竞争阶段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保证。

2. 国际船舶代理市场顾客需求变化的要求。

目前我国国际船舶代理市场客户需求呈现出对船代稳定服务的需求定位明确化、控制国际贸易和物流的风险意识加强、船代企业的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决定客户选择、重视服务提供人员的态度和情感及其综合素质等特征, 迫切要求船代企业从不同层面分别引入船舶代理服务柔性, 以有效回应客户变化的需求, 为顾客创造更多价值。

3. 应对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经营环境不确定性的要求。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 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以及企业压缩物流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加剧, 船舶代理企业需要更大的服务柔性, 有效适应新的需求环境和竞争环境变化。

4. 整合国际船舶代理服务传递系统适应能力的要求。

船代企业对包括顾客参与船代服务生产过程在内的整个船代服务传递系统进行动态整合的要求日趋强烈, 这也要求企业引入服务柔性来动态配置内部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源, 节省成本费用, 保证整个船代服务传递系统对新环境和新要求能够做出有效反应。

三、国际船舶代理服务柔性内容的应用

1. 船舶代理服务定位柔性。

船舶代理服务定位柔性不仅仅强调的是定位能力, 而且还强调对定位调整的能力, 它是船代企业服务柔性的一个统领全局的方面, 一般要结合其他具体的服务柔性内容才能发挥实际作用。

以中海船务代理为例, 在其成为公共船代初期, 突破中海集团内部代理业务, 打破公共代理 (外代、外运和联代) 垄断是中海船务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中海选择与其集团有过业务合作和业务联系的广大船东、货主、国内的外资总代理公司, 作为其公共代理业务的突破口。公共船舶代理业务迅速增加, 中海船务也因此跻身于几大国有船代服务品牌公司的行列。2003年以后, 由于船代行业的全面开放, 竞争环境急剧变化, 国内的货主企业对船代的影响越来越大。中海船务抓住机会, 大力发展货运代理业务, 把原先的船代营销辅助部门升格为专门的货运部门和报关报检部门, 一方面继续支持船代业务发展, 另一方面积极满足客户的对货运和船代业务的联合需求。中海由此也培育了新的业务来源。如今的中海船务集团已经形成了船代和货代两翼齐飞的大型代理服务企业。它的迅速成长壮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得益于公司的定位柔性。

2. 船舶代理服务提供柔性

船舶代理服务提供柔性是指船代企业满足顾客需要变化而改变船代服务产品提供的能力。它在船代服务领域应用最为广泛, 具体包括船代服务产品柔性、船代服务过程柔性和船代服务组合柔性。

船代服务产品柔性, 是根据顾客需求重新定义船代服务产品的能力, 也就是提供多种服务产品或以多种方式提供服务产品的能力。《国际海运条例》已经对船代服务产品进行了分类。船代企业一般也都根据ISO9000体系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一套各种船舶代理服务产品的标准程序。具体的服务提供方式从垄断时期的大规模流水线式服务模式逐渐演变到改进的流程化服务模式, 最后发展到面向顾客的以营销为主导的服务模式。这种模式的变化反映了船舶代理服务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营销的转变, 也反映了企业适应竞争环境和市场变化而进行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变化。现今有些船代企业在细分船代服务市场的基础上, 开始逐渐尝试提供项目式服务和定制船代服务。

船代服务过程柔性, 是船代企业经济有效地改进现有的船代服务过程, 调整船代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配置资源和操作资源以回应变化的顾客需求趋势的能力。根据服务过程柔性理论, 船代服务过程柔性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船代服务需求规律, 有效调整需求的能力。对于船代服务来说, 其需求属于派生需求, 在需求量上无法在行业范围内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目前比较可行的是调整实际船代服务需求的时间, 即根据现有的港口、泊位和船坞的情况, 工人、机械、设施的占用情况和合理预见的预到港船舶情况, 总结港口生产或作业拥挤情况, 及时报告给船代服务需求方, 由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计划来港安排。 (2) 有效控制船代服务供给的能力。对于集中来港的船代服务需求, 常规配备的服务设施和人员可能无法满足需求, 船代企业应该具备将内部其他的资源转化为船代服务提供资源的能力, 或者应灵活自如地从外部获得临时性可租用资源的能力。

船代服务组合柔性是在服务产品多样化的基础上, 提供顾客所需服务的各种随机组合服务的能力。在实际的船代服务操作上, 顾客往往需求不同地点 (包括泊位、锚地、船厂、客运站等) 的船代服务内容组合, 或者基本船代服务内容附加其他服务内容的组合, 或者不完整的船代服务内容。例如船舶作业完毕后进坞检修、船舶在港作业需要供应服务和船员服务等。对于集装箱班轮船代服务, 由于各大班轮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在运作部分港口代理的服务内容, 船代企业需将自身的服务内容与班轮公司现有的服务内容实现平滑连接, 浑然一体, 从而提高班轮公司及其客户的服务满意度。除了船代服务产品外, 船代企业能否提供货物内陆运输、仓储报关、货运代理以及海运订舱服务等不同类别的物流服务已经成为顾客进行船代服务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总之, 船代服务的组合柔性正是船代企业满足不同客户以及同一客户不同类别需求的有效方式。

3. 船舶代理服务接触柔性

船舶代理服务接触柔性是指在服务接触的关键时刻, 服务员工为了减少船代服务不稳定性而对船代服务传递过程和构成要素进行快速调整的能力。这种调整过程主要是通过对船代服务接触进行信息转换和能力调整来实现, 它包括改变接触时间、频率和方式、扩充服务传递系统的能力、服务补救和服务引导等。它是船代企业核心能力的最重要体现, 直接关系着顾客满意程度。它包括下面三种类型:

船代服务传递柔性是指船代企业为满足顾客需求变化的要求在服务接触的交互作用过程中, 调整服务传递方式、时间和质量等方面的能力。服务传递系统就是服务产品各种构成要素的输出装置, 通过服务传递把它交付给顾客。船代服务的传递就是要求船代企业将船代服务过程的各个关键时刻状态, 以用户最认可的方式动态地传递给顾客。这主要是通过有形的服务展示来实现。它既要求展示方式的多样化和满足顾客偏好, 也要求展示内容及时、准确、真实、有效。以泊位装卸作业船代为例, 船代服务传递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抵港、靠泊、开工、作业、完工和开船状态以及预计的进展情况, 其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客户要求内容, 例如货物状况、单证流转状况, 费用状况, 以及特殊记录等。船代服务传递方式已经从电传、传真、电话、电邮、发展到EDI传输、飞信发送、网络平台展示和视频展示等。

船代服务补救柔性是指在船代服务失败出现后船代企业重新获得顾客的能力。船代服务失败主要来自三种情况: (1) 顾客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 (2) 顾客认为其本人及其合理要求和情感需要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3) 顾客认为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满足其合理要求或者不符合其本人情感需要。顾客对船代服务失败的反应包括抱怨、进行负面传播或者转换船代服务提供企业等。服务补救正是消除和减少顾客对船代服务失败的不良反应, 因而船代服务补救柔性是反映船代企业综合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现实业务中的船代服务失败主要来自上述第一种情况, 绝大部分原因是服务运作和服务接触中的新要求没有引起提供服务的员工的足够认识、理解、有效实施和回应。大部分船代企业目前都已经通过改进船代服务传递系统和与顾客友好沟通等补救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而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造成的服务失败实际上并不少见, 只不过由于顾客不明确反应和表示以及测量相对困难等原因, 使得船代企业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可是其对船代企业经营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 往往影响到船代服务的重复购买。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 船代企业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服务实践逐渐去认知、体会和总结, 培养服务员工对顾客的感知和认同意识, 最后形成本企业的服务特色。

船代服务顾客引导柔性是指船代企业在与顾客的服务接触中, 恰当合理地引领顾客, 以便于顺利地完成整个船代服务过程的能力。船代服务顾客引导柔性的目标是帮助顾客正确认识和理解船代服务, 摈弃或降低其对船代服务的不合理或过高的要求和预期。它是降低船代企业服务失败和顾客对服务结果不良反应的最有效手段。目前, 船代企业对顾客的服务引导主要包括:船代服务过程介绍、法律法规转达、港口信息和操作惯例解释以及有关船舶在港业务操作方案的建议等等。船代服务顾客引导柔性要求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地点用合理的方式提供给顾客恰当的可供选择的信息和执行方案以及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它和船代服务补救柔性一样, 也需要船代企业长时间对服务员工的培养和实践锻炼才能够获得。

4. 船舶代理服务员工柔性

船舶代理服务员工柔性是指船代企业为了应对船代服务环境不确定性和服务不稳定性而表现出来的在员工方面的灵活应变能力。它是船代服务柔性最困难和核心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有不同类型顾客偏好的不同类型服务员工、员工具有多种服务技能; (2) 员工能够与企业的各种其他资源灵活组合, 承担更多的服务内容和责任; (3) 员工与组织和其他员工的关系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灵活和谐发展。

目前大多数企业已经在前两种员工柔性方面取得较大的进展, 但在员工和企业的关系以及员工内部关系等方面, 由于受到种种传统的、狭隘的、与权力和利益相关的因素影响而进展缓慢。重视员工合理要求, 给员工工作自主权或能及时授权, 以及营建企业内部和谐的员工关系都是激励员工提供高服务质量和增强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的有效手段。

5. 船舶代理服务信息转换柔性。

船代企业通过服务柔性能力应对船代服务环境不确定性和服务不稳定性的过程实质是包含两种信息的相互转换过程:一方面, 关于船代服务的相关信息及时转换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信息;另一方面, 船代企业的经营决策信息及时作用于环境和顾客 (具体见船代服务接触柔性) 。关于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船舶代理服务信息转换柔性所要解决的问题。船舶代理服务信息转换柔性是指船代企业可以适时获得船代服务不确定性信息并在船代服务系统中进行各种能力调整的能力。它是船代服务战略定位柔性、船代服务设计柔性、船代企业组织柔性的主要依据。船代企业的服务产品是无形的, 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帮助船代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与顾客交互作用的及时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强船代企业柔性能力。有些大型的船代企业已经通过导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来及时回应和处理顾客需求变化以及整合企业内部各种资源, 特别是客户关系资源。这极大地增强了管理人员把握企业运营状况, 减少信息传递差错和根据信息进行合理决策的能力。

四、结束语

本文从“柔性”和“服务柔性”的相关理论和内容入手, 结合船舶代理服务的实际情况, 论述了在船代服务中导入服务柔性的必要性, 并且对船舶代理服务柔性内容及其具体应用做了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论述。但是对船舶代理服务引入服务柔性的实际效果缺乏实证性论证, 对船代企业如何培养和建立自身的柔性能力也只是稍有提及, 缺乏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解决办法。希望广大船舶代理行业的从业人士能够在以后的研究和实践中给予论证和说明。

摘要:在对船代企业导入服务柔性的必要性分析基础上, 论述了服务柔性的类型和内容在船舶代理服务中的具体应用, 或可帮助船代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和提高船代服务质量。这不仅帮船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觅一条独特的发展之路, 也为其他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8.禄劝县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探讨 篇八

【关键词】村级 委托代理 服务

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有效防止村级债务的增加,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禄劝县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基本现状

截止2009年底全县共有16个乡(镇),194个村民委员会,2582个村民小组,目前194个村民委员会全部完成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的100%,有条件的483个村民小组也已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全县共签订委托协议677份,其中:村民委员会194个,村小组483个,均已办理财务移交。经清理核实全县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资产达26906.9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318.76万元,代管资金15588.23万元,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均建章立制,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环节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禄劝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是个新生的事物,且实施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就会影响其实施的效果。

2.1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施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2.1.1委托代理中心审核把关不严。严格审核村级报账的票据是委托代理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票据入账的最后一道关口。由于少数村干部认识不到位,不愿意被监督,一旦委托代理中心监督严格,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审核人员怕得罪人或碍于情面,在审核村里的支出凭证时便会有不够严格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凭证单据齐全、手续符合,即有经办人签字、村主任审批、民主理账小组盖章、签字便予入账报销,而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核实的少。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会计委托代理的作用,有时甚至可能成为村干部乱开支的合法挡箭牌。

2.1.2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各村实行了报账制,由于代理会计不在村办公,不能及时了解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加之委托代理中心没有规定报账时限(一般应规定为每月一次),在具体操作中有的村票据久拖不报,经济发生时间与报账时间的间隔较长,难以审核,如果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督不力,难免只听有关经手人的一面之辞。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不计报酬,又不在村里工作,民主理财时往往不能到齐;有些监督成员限于文化程度,不知如何监督;也有些因为与村干部关系较好,可能会走过场。委托代理中心以这样的监督为依据记账,势必影响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1.3会计委托代理对村级财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是事后监督。会计委托代理是代村办理会计业务,对村集体资金使用管理存在滞后性,因此缺乏有效性。加之代理会计对村具体情况不熟悉,影响了其监督的力度,对不合理资金的使用不能及时给予阻止,对村级各项资金收入情况也不能很好地掌握,导致了村集体资金使用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

2.1.4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量大,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原则上要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禄劝县由于经费紧缺,目前全县除屏山镇实行会计电算化外,其余15个乡(镇)还是繁杂的手工记账,给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从质量和时间进度上造成很大的影响。

2.2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施后财务还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白条抵库和库存现金超限额现象没有消除。一是个别村对库存现金管理还不够严格,超限额存放,有的还存在白条抵库现象,这给村干部挪用资金提供了方便。二是个别村还存在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三是个别村因为村收入少,还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这可能成为村级变相“小金库”的隐患。

2.2.2财务公开内容还不够详细,有的村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缺乏监督,财务公开不及时。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规定对村级账务实行统一公开,公开内容由代理中心提供,但由于各村实际情况不一,在公开内容上难以做到过细、过深,因此不能完全满足群众对财务公开的要求。

3.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层层负责,强化四层监督

一是要强化村干部的自我监督。建议各村实行财务收支会签制,对村级财务收支由村主任、村书记会签,加强监督,同时,加强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村主任、村书记之间的相互制约。建议对村级报账员实行聘任制,采用人员选聘、双重管理的管理模式。对村级财会人员的配备,不经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换和解聘,以保持财会队伍的稳定性,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增加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应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会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二是要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加强民主管理,理财小组要严格履行程序,利用对村里熟悉程度的有利条件,加大审核监督,尤其要重点审查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真正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要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理财会议,理财时,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行,并解释理财小组提出的疑问,对审核后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三是要强化党委政府监督。纪检部门要对村财务活动进行经常化监察,及时发现不良苗头,乡财经所要强化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四是要有效运用审计监督的作用。建议县财政局、县经管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同时要监督委托代理中心是否履行职责。对在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基础上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和重点、难点村,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必要的时候可以由纪检、财政、审计、农林等部门组织联查、联审,并将联查、联审结果向群众进行公开。

3.2建立“分级责任追究制”,提高监督的整体合力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财政局、县经管局、乡财经所、委托代理中心和村逐级明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保证农村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理中心的管理,善于协调、处理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代理中心与村之间发生的一些纠纷、矛盾和困难。

3.3强化财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加强对财务公开的领导,强化“统一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随着形势发展和群众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开的内容,特别对村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项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开,并尽量细化公开的内容。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客观性,做到有根有据,有账可查,经得起审查监督。

综上所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事关全局,惠及百姓,在成绩和挑战面前,应增强创新意识,按照已明确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思路和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努力推动禄劝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模版 篇九

合同号: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 委托服务事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出口货物的装卸短驳、内陆运输、租船定舱、委托空运、中转交接、仓储保管、报关报检和单证办理、代缴进口环节税金及商检费用、代办其它相关业务和代付其它相关费用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条 服务方式和流程

1.甲方在产生货运需求时,向乙方发出询价,乙方根据甲方询价内容和要求及时报价。

2.甲方确认乙方报价符合要求后,向乙方发出《货物运输委托书》,《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该单业务相关事项如附件。《货物运输委托书》应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人签署。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后,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运输安第 1 页, 共 7页

排,并将订舱结果和相关信息和单据及时反馈和交付给甲方。

4.甲方将进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交付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等通关事务。

5.货物在口岸完成清关放行后,乙方将货物派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并将签收单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 运输方式

根据每一单货物的情况,由甲方确定每单货物的实际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国际海运、国际空运中的一种或多种,海运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乙方按照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运输方式安排。

第四条 运输货物

乙方按照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货物品名安排。第五条 费用和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以《货物运输委托书》确认为准。

2.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开具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45天内支付。

第六条 责任期间和货物风险的转移

1.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委托书》,乙方与甲方的供应商或客户沟通联系货物的运输与交付事宜。自货物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为乙方责任期间,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自甲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乙方运输时,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后,该货第 2 页, 共 7页

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甲方或货物的收货人。

第七条 资格与能力

乙方应确保具有和维持从事本合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如需转运也应确保其所委托的转运人也具备转运业务相关的运输资格和运输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装卸、仓储和保管

1.甲方货物自交付乙方运输后,乙方应全程负责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的所有装卸、临时的仓储以及货物的保管。

2.装卸、仓储和保管应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货物交付乙方后,发生货物损毁、数量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单证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有关进出口所需的相关单证。2.乙方应以合法、最大的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相关单证,不得违法或违规办理。

3.甲方对相关单证的办理和转移有明确指示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办理,甲方未明确指示的,可按习惯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办理。

4.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开具货运提单,货运提单正本应直接交付甲方,在未得到甲方明确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将提单交付给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5.乙方代办完毕后需保证报关单等报关资料安全返回甲方。第十条 变更或取消

1.甲方在下达《货物运输委托书》后,货物实际装船或装机前,有权变更或取消订舱和《货物运输委托书》,但由此造成的乙方应赔偿船公司第 3 页, 共 7页

或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支付给他人的其它费用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租船和订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导致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另行安排运输而额外支付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有择优选择货代的权利; 1.2甲方有变更或取消发运的权利;

1.3甲方有依法和按约获得相关单据、证明和文书的权利; 1.4甲方有索赔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有依法提供有关货物进出口信息及文件的义务; 2.2甲方有依法遵守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义务; 2.3甲方有核对相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2.4甲方有按约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按约获得运输费用和佣金的权利; 1.2乙方有拒绝接受货物运输委托的权利;

1.3乙方接受委托后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进行报关、报验及代办相关进出口单证的权利;

第 4 页, 共 7页

1.4乙方有因甲方违约按约向甲方索赔的权利。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有依法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的义务;

2.2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应本着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

2.3乙方有核对接收货物是否与《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货物相符的义务;

2.4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核对有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2.5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关单证、文件和凭证的义务;

2.6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乙方有对货物进行仓储和保管的义务; 2.7乙方有不得倒箱的义务;

2.8乙方有按约向甲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2.9乙方有及时报告货物运输过程各种信息和状态的义务; 3.0依法或按约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 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1.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逾期三个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货值总额的3%,乙方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2.由于自然灾害、交通或海运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交付收货人而导致货物重运或返运的,由乙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

第 5 页, 共 7页

1.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或丧失利用价值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货物原值进行索赔,赔偿额度按实际损失额度赔偿。

2.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货运提单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 6 页, 共 7页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物运输委托书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第 7 页, 共 7页

10.服务代理合同书 篇十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代字(20)第 _____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法律工作者为甲方与对方当事人 纠纷一案的甲方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1 / 6

代为提交或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 止。

四、联系人:

甲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意见与要求。甲方联系人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联系人通信地址即为甲方接收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七、变更承办人:

/ 6

若乙方指派的法律工作者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其本所其他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法律工作者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大写_____ 元;

(2)以计时方式计取法律服务费(代理费),计费标准为每小时 _____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无论甲方通过与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和解、判决、裁决、裁定、强制执行、撤诉、对方当事人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了争议,甲方均需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逾期支付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九、法律服务费(代理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须于 _____ 年___ 月__ 日前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款的方式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十、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

/ 6

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十一、法律服务费(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甲方的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二)其他:甲方以和解方式获得对方当事人支付款项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而结束争议的,甲方仍需依约足额付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工作或拒绝提供法律服务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且有权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法律服务费(代理费);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法律服务费(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三、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委托的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委托的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 6

(3)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代理费)不予退还;(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计六页,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账号 :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珙县巡场镇安民路68号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月 ___日

/ 6

附:本合同附件

1、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一份(由乙方承办人记录后装卷归档);

2、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一份(经甲方认真审阅或聆听并签字确认后,由乙方承办人收存装卷归档);

3、四川省珙县巡场法律服务所送达回执单一份(由乙方承办人使用后装卷归档)。

上一篇:关于庆元旦的谜语下一篇:常用美好的早安朋友圈问候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