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2024-09-18

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精选6篇)

1.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篇一

转发区审计局关于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10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区审计局《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紧紧围绕鄞州区城镇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合力,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第四条 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跟踪项目审计计划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派出审计组或组织中介机构及内审机构实施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目录,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鄞州区国家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规定,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规划、交通、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审计整改意见书等形式建议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整改。

第六条 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在资格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聘。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

(二)合同草案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中介机构等重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拆迁方案审计。重点审查拆迁立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公告和办理许可证是否依法实施,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是否合法,对被拆迁人适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准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四)概(预)算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议标的工程和零星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造价审计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审查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损害国家和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适时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的隐蔽工程、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五)监督建设资金筹集、支付、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审计1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第十四条 开展绩效审计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为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区审计(审计中心)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组织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篇二

摘要:本文分析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政府委托模式,真正使社会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为保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政府委托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投资需求将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则又是投资的主要构成。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按照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由审计机关承担政府投资审计责无旁贷,但是,当前政府投资审计任务重与审计机关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异常突出,各级审计机关只能选取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在政府投资审计监督领域,国家审计缺位明显。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属性,尤其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但事实上,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审计的委托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导致社会审计机构从根本上丧失了独立性。本文试图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审计的政府委托模式,真正使社会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为保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一、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现状

社会审计是指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社会审计机构只有接受委托才能开展审计,受托审计的特征决定了社会审计机构要依委托人的要求来开展审计,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审计目标,并按照行业标准向委托方收取费用。在投资审计领域,参与社会审计的人员已不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具备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等也已广泛参与;受托审计范围也不仅仅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还包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当前,未纳入国家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往往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向项目法人收取审计费。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这种由被审计者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并为之付费的委托模式,被审计者出于私人或小集体利益,往往利用审计的选择权和支付审计费对社会审计机构施加影响,尤其是在目前审计市场不成熟,社会审计机0构存在恶性竞争的大环境下,社会审计机构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屈从于被审计者的利益,从而丧失职业道德。

这种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审计机构的经济利益与被审计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审计从委托伊始就丧失了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督目的的实现。一是不能发现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高估冒算。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因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串通舞弊形成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在少数;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也对建设方、监理方为施工方代言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不能揭示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社会审计机构出于“为尊者讳”,常常不揭示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强化社会审计机构的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约束来提高其诚信水平,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委托模式的制度缺陷,但是,只要社会审计机构由被审计者进行选择并支付报酬,就无法真正保证其利益的独立性,从而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

三、构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政府委托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审计应建立科学的政府委托模式,通过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进行委托、监督是一种较为可行和有效的委托模式。

(一)委托机构的设立

对委托机构的设立,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在审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委托权利。有三方面的理由,一是审计机关可从国家审计视角,对社会审计机构提出审计要求,从而可以更好地实现审计目标,达到审计监督目的。二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核查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社会审计机构的不当行为,从而保证审计报告质量。

这种将委托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的委托模式,保证了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社会审计机构在承接和开展业务时,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必然会高度重视审计质量,有利于建立起提高政府投资审计质量的激励机制。

(二)委托环节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审计机关选择社会审计机构时,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诚信档案和业务能力进行选择,并尽可能实行跨地区选择和定期轮换制。一是设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采用招标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具备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备用候选。二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的核查质量,将质量差、信用低的社会审计机构淘汰出局。三是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三)审计经费的来源

由于项目投资构成中包括项目审计费,审计费可以从财政投资部分予以解决,按照审计机关签约并最终确认的审计费,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这种方式可以切断社会审计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系,进一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也规避了审计机关向建设方收取审计费的尴尬行为。

总之,构建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委托模式,由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直接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委托和监督,是保证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审计质量的治本之举。(作者单位:巫山县审计局)

参考文献:

[1]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171-174).

[2]谢大全,朋薇,李迎春.组织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发挥国家审计监督作用研究[A].重庆审计学会.重庆市审计科研课题成果汇编(投资)[C].2011,(170-173)

3.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篇三

昆政规〔2010〕1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的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项目在决算审计时采用的合同必须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

(二)施工分包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实行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照《昆山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75号)、《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昆政发〔2007〕8号)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变更报批手续的工程变更,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余款,工程结(决)算不予评审。

(六)资金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评审工作的意见》(昆政办发〔2010〕39号)及时报送评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中标企业在工地现场实际履约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等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

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年终分配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已建立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否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

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项目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执行行业相关规定。

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

(四)落实项目资金阶段。

(五)财政投资评审阶段。

(六)政府采购备案阶段。

(七)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阶段。

(八)施工许可、实施建设和项目结算审计阶段。

(九)竣工验收阶段。

(十)项目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阶段。

(十一)资产移交阶段。

(十二)后评价阶段。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县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县发改局汇总。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县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入库的项目才予

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本级政府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下年度投资计划;

(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周期、开工计划;

(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县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部门

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投资金额的项目,直接列入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及行业专项规划,点多面

广、投资规模小或者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财政隶属关系,可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阶段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点多面广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明确的项目范围。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加快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对于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同类同区域建设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可捆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上级规定不得捆绑的项目除外)。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在申报立项时要提交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的其他材料(含县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列入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预算解决。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批,并督促项目及时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施工图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预算,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简化财政投资评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原则上实行工程总价包干,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政府性投资资金总规模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特殊情况需报政府的,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项

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实是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如送审的预算价与财政评审价相差10%(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预算编制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前期工作费用合同时,前期费用的计付标准须低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则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陆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备案金额范围内,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等进行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送县住建部门审查和备案,合同价款不得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县辖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属县辖企业的中标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中标公司需在本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并对中标项目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核算。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重大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代建单位选择竞争。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

第三十九条

按住建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对投资规模较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1000万

元(含同类同区域建设项目)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县发改局及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县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200万元(含)以上并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不须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项目结算金额均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金额。

第五章 设计变更签证和概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缺项漏项等,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第四十四条

对确需进行的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认证,并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单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盖章签字确认。

(二)单项设计变更签证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

(三)单项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依据,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

(四)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长批准。

(五)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属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和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事项,需经审计部门确认。

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设计变更,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一般设计变更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变更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或超出概算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八条

概算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工程量达到80%以上、主要设备已完成订货后,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调整。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请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

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一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改部门才能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后,作为项目预算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项目预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项目预算金额拨付。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四按”原则(即按投资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二)使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等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公司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参照我县财政性资金拨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中

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投融资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审批部门的验收结论和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超概算、超预算拨付资金。第五十七条

项目工程预付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预(概)算书的复印件。

2、财政投资评审文件(指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复印件。

5、工程项目开工令;如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有建安劳保费的,则需要提供建安劳保费缴交凭证

6、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监理签署的资金支付凭证;

7、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8、供货或服务单位的付款申请书。

(二)项目工程预付款项支付必须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工程预付款项支付的条款需按以下原则约定:

1、项目合同价款预付比例及要求: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中标金额的30%。其中:对于工程中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期预付,即开工第一期预付不高于15%,其余预付款在施工正常15天以后预付第二期;对于工程建设期一年以上的,预付款总比例不能高于中标金额的15% ;对项目申报的第一期预付款,县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取证,确认已进场施工。

2、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项目进度计量开始,按实际计量进度金额按预付同比例扣回,直至扣完为止,当实际计量进度达80%时,必须已全部扣完预付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

2、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核对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进度;

3、监理单位核实的工程量计算清单(需注明本期工程量和至本期止累计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审核意见。

4、施工单位提供的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或预缴税款完税证的复印件(发票金额、预缴完税证完税金额计算到本次累计付款金额)。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工程量计量进度的85%计算扣除预付款后的金额支付,工程量清单需附项目分部分项及相关技术措施、其他措施、规费税金等附件,所附的附件要与工程量汇总金额相符。工程进度计量达中标价的80%时,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计量的85%。

第五十九条

服务类和项目工程货物款项支付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服务或供货单位的付款申请书和项目主管部门付款申请书。

2、服务、设备、货物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

4、服务、设备、货物的验收手续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的确定:

(一)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项目资金;

(二)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按工程量计量进度不高于60%支付;

(三)项目工程量需有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审核材料并附有相关签证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执行项目结算审计制度。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书。

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说明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提供结算款的税收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二)项目竣工结算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必须通过县财政或县审计进行审计,资金支付凭审计报告或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不达财政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资金支付凭审核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上述资金的支付均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规定,填写并报送《政府性投资资金拨款计划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到县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三条

加强多渠道资金投入工程项目的审核,对有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需按工程进度、投资比例进行支付,除上级另有文件规定外,严禁只拨政府性资金而自筹资金不到位。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或县辖外中标企业不按政府规定在本县注册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对合同价款进行独立核算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超概算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

(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到位的。

(九)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改、建设、审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

(六)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或经县审计局审计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七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交付使、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移交,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等有关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业主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依据有关规定开展

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政府汇报,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四)城乡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建各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如存在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审核把关不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令整顿、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取消其在本县招投标资格、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场准入、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第七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

计、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县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库。其中,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其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陆川县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5.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篇五

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

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项目造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八)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资料;

(九)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6.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的审计监督 篇六

(一)隐蔽签证不完整、不规范。一份完整规范的隐蔽工程签证单,必须是由项目名称、隐蔽签证内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的签字盖章、签字的时间组成,任一元素缺失都不行。而审计实践发现,一些项目隐蔽工程签证,所签的工程量只有一个总工程量,既没有计算公式,也没有附相关图形;还有一些签证缺少一方或两方的签字,有的只有公章无相关人员签字,或有签字却不盖章,并且有的签字人员并不是施工或监理合同中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或者总监,还有不签时间,或签字时间与施工时间不符等。原因往往是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或是人在现场却没有及时签证,亦或是对工程实际发生情况争议较大,拒绝签字。如在对一个项目的审计中,发现签证单上没有监理的签字,了解到隐蔽工程掩盖前施工单位没有通知监理单位就实施了隐蔽,而签证资料上所反映的工程量与监理事先测评的悬殊较大,故而监理拒绝签字。诸如这种签字不全、时间不符的签证,往往与实际出入较大,造成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弄虚作假。

(二)施工程序不规范,施工图纸滞后。施工图纸是核实隐蔽工程量与工程价款、审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只有在认真甄别图纸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无误地审定其中隐蔽工程造价的真实性,才能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没有施工图纸,有的是在施工结束办理结算时才补办的施工图纸(这种后补的图纸往往与实际差距很大)。如有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了赶进度、抢时间,在前期手续不完善、无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施工结束后才补办施工图纸。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隐蔽部分油层的厚度采取钻孔取样,测得平均数据与施工图纸上的数据相差较大。对这种无图纸或后补图纸的审计,对隐蔽工程真实度和准确度的审定造成困难,也会造成政府财政资金的流失。

(三)隐蔽资料与地勘不符,前后差距大。一是隐蔽签证上土石比界定无依据且与地勘报告不符。土石比的大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核算。土石比的界定应该根据地勘报告所反映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研判综合得出,地勘报告是界定土石比的根本依据。而审计中发现一些隐蔽签证上所签定的土石比无依据,与地勘报告所反映的情况不一致。二是隐蔽签证上的石质与勘察报告不符。前期的地勘报告与后期的现场施工实际上存在差距,一些施工单位在进行隐蔽签证时将一般石质报成特坚石或次坚石,原地勘报告中是特坚石或次坚石而现场施工是一般石质的就只字不提,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四)监管不到位,造成资料与实际矛盾大。一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对施工单位所办的隐蔽签证不核对、不甄别。甚至一些建设和监理单位人员伙同施工单位,借助签证隐蔽性高、难以求证的特点,伪造隐蔽工程签证,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套取财政资金,从而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和风险。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审计监督的措施

(一)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做到关口前移,事先介入,坚持事前告知制和多方会签制。对于工程量不大或工程造价较低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前,应当事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检查,待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隐蔽。同时建设单位法人及监理单位法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记录内容包括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对于工程量较大或工程造价较高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通知纪检、检察、审计、发改、财评等多家监督检查部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待多方监督检查部门检查符合隐蔽条件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同时,各监督检查部门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或派驻工地的代表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直到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在这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二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分别保留好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在项目开工之前勘测现场时,要对原始地貌和基本情况进行拍摄录像,保留好第一手资料,在施工过程中,也要随时进行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拍摄,特别是对项目的隐蔽工程和重要数据必须要留好影像资料,以便后期审计时与施工后的现场进行比对。

(二)规范施工程序,做到按图施工。图纸是项目施工和项目造价预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项目立项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务必做到“四个严格”,即:严格按图纸施工、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标准政策。严禁违反施工程序、随意更改图纸、不按图施工、不找设计单位设计,随意搞建设,到项目结束后才依据项目情况完善施工图纸。

(三)扩大审计全覆盖,搞好跟踪回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要对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进行全覆盖,要延伸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比如项目前期的准备阶段,看是否进行了立项、招投标、地勘和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看是否按图施工、工程变更是否合法合规、隐蔽签证是否及时与真实、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是否对应;竣工后,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等。通常采用的方法:一是认真查阅资料,从中发现、挖掘问题;二是搞好跟踪审计。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不定时、不通知随时到现场进行跟踪审计,拍摄好影像资料,记好跟踪审计日志,作为项目最终决算审计的有力依据。三是搞好回访调查。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询问、走访被审计单位参与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当事人、当地知情人或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以证实隐蔽工程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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