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共9篇)
1.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 篇一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热点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之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浮出水面,人民权利义务观念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加强,人民群众诉诸于维护权利的方式多样化,作为其中之一的信访方式则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模仿,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信访方式没有得到很好认识和执行,那么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2013年6月7日的“厦门公交车爆炸”事件,2013年7月20日的北京“首都机场的爆炸”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被称之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在反思类似事件的同时,看到问题的本质在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意识的淡薄和极端。因此,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内涵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立法对信访的定义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制度的概念最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该会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 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1。中央政法委 2005 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进一步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2涉及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处理的非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法信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 1.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和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全部,同时由于法律存在落后性及不完善性,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如果通过信访就能够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就无需选择耗时耗力的法律程序,因而我们可以把信访看作是寻求法律救济之前的一种权衡。正是在法律范围所不及或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制度发挥了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归根结底,信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补充性,相对于法律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
2.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信访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信访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2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l 期,第 105 页。参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 2 条。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揭发,从而实现监察和督促的功能。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访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发的、直接的、公开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国。
3.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直接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定位正是满足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体现,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显示,当事人认为对抗法院裁判的有效的方式是:23%选择上访,30%选择申诉,24%选择找领导干部进行干预;当问及胜诉裁判未能执行,当事人会怎么办时,有 20%选择找 法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有 15%选择找有关部门领导,向
3法院施加压力,有 16%选择上访。信访者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很少相信法律赋予的解决方法,他们更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其问题。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信访道路,多涉及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如冤假错案、征地补偿等。
信访者选择信访这种方式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一旦选择信访的方式信访者往往不会就此罢休,都有很强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这些人群和其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司法权威经受挑战
目前,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类占到30%之多,这还不包括那些已经司法裁判,不属法院管辖的部分。4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问题,涉诉信访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相信通过信访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权威一落千丈,人们不再相信司法程序能够解决问题。涉访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时采取的违背司法程序的方式方法也让信访者确信司法程序是无效的,只有取得有关领导的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这一观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旁落。
3刘青峰、杨鹏:《司法裁判效力的实证分析(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342 页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3 页 2.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第 87 页。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6 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 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7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载于《当代法学》2011 年第 4 期,第 90 页。
2.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 篇二
一、涉法涉诉信访
(一) 概念
涉法涉诉信访最初诞生于2004年, 是最高法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其定义为:与具体的案件有密切联系, 针对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 请求司法程序给予执行或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来访或来信。从其概念可知, 涉法涉诉信访具有两大要素———“涉法涉诉”和“信访”, 前者包括信访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执行行为, 后者则包括写信和亲自上访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 特点
1. 问题特定化
就存在争议的问题而言, 无论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 还是审判行为, 都可以是信访的对象。虽然审判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行为, 但依然可能存在着“违法行为”, 国家本应使用司法程序对审判结果的对错进行判断, 但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人们通过信访的方式来表达对“违法行为”的反对。当然, 对于存在争议的行为, 必须要特定化对待, 否则法院所有行为都会被“信访”, 司法机关将无法正常工作。
2. 主体特定化
纠纷的解决在我国有非常典型的特色, 即一旦走法院程序, 就很难轻易结束。这是因为法院除了要进行审判, 还要从司法行为之外的角度来化解同时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访, 即使法院中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其承担的多元化职能也会降低其信访终结效率。
3. 争议法律化
对于信访人而言, 争议的焦点多集中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信访人因对其存在争议而通过信访将原有的纠纷升级到法律评价的层面。因此, 这类争议问题所具有的专业性使其自身无法通过非司法部门去解决, 只能将高度法律化的问题交由更高的层级来解决。
4. 表达传统化
涉法涉诉信访诞生于2004年, 但是信访制度却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便被确立下来。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纠纷得以被解决, 公民权利也受到良好的监督, 公职人员因此而在司法方面做得更好。而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 使得朴素的语言呐喊升级到法律语言层面, 给人以一种传统的表达印象———有纠纷找法院。
二、建立健全终结制度的必要性
(一) 法律效力低, 终结制度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了信访条例, 并以其为中心制定了一些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 无论是在信访条例中还是在相关规定中, 都没有涉及到终结制度。随后的数年来, 我国各地都在信访方面留下了大量的积案。虽然各地的地方部门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信访压力而出来了许多终结方法, 却因这些方法在法律文件上没有足够的位阶而无法彻底解决信访案件积压问题, 许多信访文件依然处于久拖未决的状态。
(二) 缺少终结机制的约束, 信访权被滥用
许多信访人对信访存在着错误的认知, 认为只要许多人一起上访, 带来的影响越大, 领导便会给予相应的重视, 问题将会得到迅速的解决。事实上, 这种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只会给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干扰, 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 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处理部门虽然在前期会迫于压力进行积极的应对, 后期却会因此而消极对待。由于没有终结机制的约束, 矛盾纠纷将难以被良好的解决, 最终落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三) 终结机制的欠缺使得三方主体压力失衡
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以及信访人是信访机制的三大主体。当前, 我国在这三方主体上存在着不平衡的压力表现。以信访人为例, 在多次进行信访的过程中, 信访人必须要承担着越加沉重的心理压力与经济压力;信访人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 可能采取闹访、缠访等行为, 地方机关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再加上上级机关对其给予的政绩考核, 使得地方机关可能因此而采取极端的方法对信访人进行压制;至于中央机关, 其面对的信访事件是非常多的, 不及时解决将会给社会大众以一种缺乏公权力、公正性的不良印象。
三、具体措施
(一) 建立信访终结联动机制
无论是中央信访机构还是地方信访机构都有各自的职责, 彼此之间应加强沟通与配合, 通过良好的协作来提高解决问题的整体力量。以信访的三级终结程序为例, 相关机关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首先, 复查机关和处理机关要对信访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复杂疑难问题要特别关注, 向上级复核机关及时汇报, 从上级机关处获得指示, 并在其监督下利用合理、合法、规范的程序, 运用恰当的法律政策为信访事件做好复查与复核的基本工作。在这一联动机制的运行下, 复查机关、处理机关以及上级复核机关实现了群体协作。
(二) 推动终结机制的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信访积案的解决效率, 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应建立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据库, 对其中的终结案件进行登记、归类与管理。中央机关定期将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的终结报告下发给地方机关, 以实现信息的全国共享。这样可以避免已终结的案件被重复交办或多头交办, 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 加强培养, 为工作人员提高专业素质
信访工作人员直接与信访人接触, 其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工作能力, 并对信访事件的处理效率带来间接影响。因此, 信访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与工作能力的双重培训, 提高其工作水平。
(四) 改革领导干部的信访接待日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非常强烈的“人治”特色, 与当前社会的“法制”要求是相悖的。领导干部不应将大多数精力集中在对日常琐碎信访事件的接待, 而是应该将其专用到解决信访事件中的突出问题上。如此做, 即使有突如其来的重大信访事件, 也不会做出随意的指示, 信访事件在解决的过程中, 不再出现“领导批示漫天飞”的现象, 也杜绝了“领导无批示则无人重视”的普遍现象。甚至可以说, 这种制度改革不会令信访人对领导的接待存在着盲目的期待, 人民群众对于法制的信仰将会更加坚定。
(五) 建立公开听证制度
对于信访复查阶段, 为了确保复查效果, 应该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以听证会的方式来收集信息。若实行传统做法, 则是遵循“当面接洽→调查、阅卷→个别驳回→事后争执”的过程, 这样不利于复查结果的准确界定。在听证会上, 信访人阐述自己的问题与需求, 被上访对象则进行辩论, 如此公开公正地进行评议, 可以充分发扬出法律的民主特色。
四、结语
信访是一种民意的表达形式, 具有权利救济功能与解决纠纷的效用。在我国, 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信访的终结制度。当然, 我国在信访终结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同时笔者也总结了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具体举措, 仅供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参考。
摘要:对于现阶段存在的社会尖锐问题或社会矛盾, 中国采取了一种特殊、独有的处理方法——信访。这种处理方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得到宪法承认的民主权利。在信访中, 涉诉信访又是一种可以化解各种各样纠纷的重要途径。事实上, 涉诉信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纠纷、缓解了矛盾, 但是涉诉信访也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了明显的困扰, 如涉诉信访目前在我国缺乏完善的终结处理机制。而缺少终结处理机制便会令信访重复、无限地出现, 给司法资源带来严重的浪费。本文试对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进行如下研究。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资源,司法机关,民主权利,终结机制
参考文献
[1]袁周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中的问题探究[J].人民论坛, 2014 (11) .
3.积极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新形势 篇三
一是查理念差距,筑牢宗旨意识。该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座谈、讨论、自我剖析等形式进一步研习规范司法行为各项制度规定,掌握学习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强化规范司法理念。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深挖细找自身政治思想、司法理念、职业良知等方面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要求的差距,与承担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任务的差距,与积极主动服务群众的差距。切实改变过去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经验化、粗陋化和“等、靠、要”等思想,牢固树立主动服务群众理念,强化法治思维,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查司法瑕疵,严防冤假错案。认真开展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专项工作,严查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开展刑事申诉办案反向审视活动,严查司法办案方面的问题,查找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办案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掘程序不规范背后存在的实质不规范问题,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防发生冤假错案。
三是查机制缺失,注入創新发展活力。完善控告申诉案件合力办理机制,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落实信访矛盾化解责任。针对民行案件、非管辖案件所涉及的普遍问题,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努力搭建引入第三方合力分流化解信访案件的合作机制。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关于社情民意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顺应群众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避免民怨的恶性积聚,从而有效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4.浅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篇四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正在不断释放,新的冲突亦在日渐显现,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得当前涉法涉诉问题凸显。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近两年来,我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访,已成为党委、政府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结合近两年来法涉诉信访的总体情况,就如何认识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当前我镇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至今,全镇共发生统计在案的涉法涉诉信访 起,其中赴京非正常访 起,到市访 起,到县上访 起。在全部案件中,法院系统 起,占 %;公安系统 起,占 %,其他 起,占 %。从整体看,我镇涉法涉诉上访呈现如下特点:
1、涉法涉诉信访在缠访闹访中占较大比例。提起缠访闹访,感触最深的就是那些涉法涉诉类的缠访闹访行为,这些信访人因经历了司法程序的重重判决和裁定,到了行政机关却又因属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无法进行干预,原先充满希望的诉求一次次变成了失望,有的甚至产生了仇视心理,觉得受到了天大的不公和冤屈,便决定倾家荡产也要讨回公道;有的觉得讲理讲不通了,就采取蛮横不讲理的方式骗骗赖赖、装疯耍泼,企图引起领导和上级的重视和关注;有的觉得基层解决不了,就告到上级
那里去。最为典型的是我镇信访人黄某某,因涉法涉诉问题得不到自己“满意”的解决,遂带领家人堵住镇政府大门,围堵领导办公室,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多数属于重复访、越级访和个体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因多数属于个案判决和裁定,上访者人数一般不会太多,但也有个别案例因当事人亲友为其鸣不平,集体陪同到各级上访。信访人在基层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到上级机关和部门反映,从而造成越级访较为突出。此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因政策和法律的区别,多数在司法部门宣判或者裁决不满意的情况下,到行政机关反映又因已经司法途径判决而不再受理,信访人长期奔走于各级部门之间,重复访现象比较突出。
3、少数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3 的情况。司法部门在判决、裁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多数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般判处比较符合真实情况,多数当事人也能接受,但也有个别当事人固执己见,认为就是自己占理、别人都是无理,或存有过高无理要求,认为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罢休,法院判决不满意,就去找别的领导反映。但不管是面对法律还是政策,都要立足事实、讲求证据,没有新的证据,就只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到哪里反映都只能是一个结论。
4、涉法涉诉信访牵扯了各级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基层信访工作中的“骨头案”、“钉子案”,有的甚至是“无头案”,信访部门有很大的精力都花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上。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1、基层司法部门办案存在不严谨不细致的情况。多数因为基层司法部门办案疏漏不严谨不细致导致信访人有可诉之由、可访之隙,从而为后期的办案埋下了病根,产生了无穷的后患。
2、个别涉法涉诉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提出过高无理要求。一些上访人在上访中得到一些甜头之后,更是变本加厉继续上访,甚至教唆其他信访人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
3、少数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由于诉讼成本相对信访成本来说高出很多,一些信访人对判决不满意不上诉反而开始信访;一些信访人有的病急乱投医,又打官司又上访,企图走通一条是一条;有的法院终审判决了仍然去上访,觉得官比法大。这些群众由于诉求得不到满 5
足,便多头上访、重复上访,有的一访就是多年,既扰乱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4、信访工作机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对涉法涉诉及法院已判决的信访问题,《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要求信访人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出,对于正在受理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也可以不予受理。但现实工作中,因信访部门同时承担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职能,有协调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职责,更有稳控重点信访对象、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信访部门处于受理也可、不受理也可的两难境地,这些规定让信访部门无所适从。
5、各级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上 6
访行为,有的长期滞留在机关,或拉横幅堵大门企图给党委政府施压;有的在机关大吵大闹、纠缠不休;有的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者老人遗弃在机关,企图以此给工作人员制造麻烦;有的则以自杀相威胁等形式制造混乱。对于这些非正常上访行为,在处置中因缺乏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从而失之以软、失之以缓、失之以宽,没有进行严肃的处理,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探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离不开深层次的司法改革,应以五个方面为着力点:
(一)以规范司法工作办案程序为着力点,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加强调查取证,严格办案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让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胜诉也高
兴,败诉也服气,从而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以依法办理设法涉诉案件为着力点,让涉法涉诉信访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因其性质和办理渠道的特殊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才能够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引入司法渠道,加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集中化解力度,用法律武器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为着力点,依法规范信访行为。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既要依法保护信访群众的法定权利,主动、热心地为信访群众解难释疑,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信访,自觉规范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组织串联集体访人员和借机滋事者,有关部门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训诫;违反治 8
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四)以加强对信访人教育宣传为着力点,来引导信访人理性反映和对待诉求。通过“阳光司法进万家”、“巡回法庭”等活动的开展,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既是对事件的处置意见和评判结果,同时也就发挥其教育宣传功能,在判决裁定之后也应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让当事人和群众明白赢在哪里、输在何处,从而理性地对待诉求。
(五)以拓宽创新信访处置机制为着力点,用群众工作统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各个平台作用,以“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群众”、“干部接访下访”、“法律诊所”为纽带,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全力解民困、化民怨,努力实现司法公 9
5.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篇五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利益关系的不
断调整,城市拆迁、企业转制等社会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不断飚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和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原因
一是个别政法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是引
发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基层政法机关是受理案件的最初关口,基层政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起到决定性作用。从目前执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不公的现象,有些干警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工作不负责任,推托搪赛,草率应付,取证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时过境迁,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无法进行最终处理,人为办成难案;有的干警不会办案,不会取证,违法办案,该扣押的不扣押,不该扣押的乱扣押、乱返还,导致案件出现执法过错,办成了错案;还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态度不端正,是引发当
事人上访的客观原因。一些政法干警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一些政法干警不做必要的法理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上访。
三是有关责任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是导致上访
人长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从接待、处理上访的实践看,群众上访都是从原办案部门开始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上级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而责任部门对群众上访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有的甚至采取“推、磨”的办法,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四是侦查破案能力、打击处理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案件有的在侦未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案件久拖不结,加害人不能被依法惩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这势必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上访求决。
(二)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人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对政法机关不信任,凭主观臆
断,缠访不止。信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约占70%,多数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往往依靠主观臆断想当然,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久访不息。
二是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是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又一原因。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如孙某上访案,孙某因与人打架而受伤,不服法院判决,要求法院为其解决家庭困难。法院从帮困救助角度出发为其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后,又提出让法院为其解决采暖费、家人养老保险、孩子的学费等无理要求。
三是通过刑事案件改判,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上访人意图通过改
判来恢复政治待遇,得到更大金钱利益,获得心理平衡。如胡某上访案,胡某于1960年犯贪污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后其对此不服开始长期上访,要求平反。经各级法院多次复查后,最后被最高法院认定为终结访。胡某曾到老战士办参加活动,老战办以其是犯罪分子,不让参加,此事对胡某打击很大,现要求恢复老战士政治待遇并解决医疗费用及一处住房,从而不断进京上访。
(三)其他原因
一是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客观上也成为诱导上访人频繁进京的一
个因素。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上访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列入专项行动名单的期望通过进京上访能将自己列入名单,利于自己问题的解决;在名单之列的,期望值加大,为实现过高要求,也频繁进京。一些涉法案件,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前,有望能以较低成本解决,但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后,上访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如张某上访案,张某因离婚一案对财产
分割不服,并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不服。法院在对违纪法官进行了处理以后,拟给其50万元让其息访。可是专项行动开始后,张某提出了不给200万元决不息访的要求,导致该案的解决陷入僵局。
二是对非正常访重交办案件,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
一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非正常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进京非正常访,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上级对非正常访案件目前只是交办,这就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访。对于有些上级交办的纯属无理的案件,无形中也给其他上访人造成了认识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事项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打好持久战。
(一)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政法
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并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法机关的工作,树立政法机关的权威,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每一起错案都深挖背后的成因,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并以此为戒,督促政法各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腐败滋
生的条件。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治本上
下功夫,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专项战役持续不断,活动结束后信访事项又出现高峰期,导致新的战役再次发动的问题,要真正建立和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制度促进工作,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掌握工作主动权。涉法
涉诉信访事项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自我消失。这就需要善于发现、及时掌握、尽早解决,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拖大,矛盾激化。
(四)加强领导包案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领导力度。从实践看,实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息访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但仍存在着工作没到位、感情没到位、措施没到位的现实情况,大量的案件亟需解决。为此,要扩大领导包案的工作范围,不仅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对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都要落实包案领导,并限期督办解决。对于已经落实包案领导,上访人仍不断上访的案件,要以听汇报、下督办单、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领导。对于“瑕疵案”,加强督办力度,积极推动落实解决。同时,要成立督查组,抽调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干警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
(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用以解决“法律之外,情
理之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那些诉求有理却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或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访的办法,就是通过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其一定的救助,使他们息诉罢访。各地应迅速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并成立相应的临时性工作组织,负责明确救助范围、制定救助标准、甄别救助对象、协调有关单位。此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政法委统一管理,由各责任主体或基层政法委负责发放。
(六)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
6.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六
“>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2007-12-07 21:09:33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2)文章标题: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上半年,全县政法各部门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总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按照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狠抓了涉法涉诉上
访案件的复查和处理工作。上半年共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件,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件,即××*、××*信访案,涉及法院的*件,即××*信访案,没有中央、省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另外,顺利办结去年遗留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4起,即××*案和××*涉法涉诉信访案。
一、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诉求
政法各部门把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动集中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结合《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认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宣传《信访条例》,深入开展了对上访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上访群众理性合法地通过正当渠道处理自己的诉求。在做好重点上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当
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信访案中,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和县法院立案庭多次做好周本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晓之以利,使周的安置补助费顺利执行到位。
二、注重排查梳理,建立预警制度。
县直政法单位负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部门在做好接访工作、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同时,建立了由县联席会议、县委政法委统一牵头、政法各单位具体负责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组织机制。县委政法委先后2次组织县直政法各单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工作,采取清理信访台帐、走访乡镇和有关单位的方式,将清理出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个建立个案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加强与县委、政府以及各乡镇的联络,实行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前移,掌握上访动态,建立预警制度,做到有的放矢。通过超前预测民意、畅听民言、分担民忧,使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冤有处申,下情上达。特别是在重大节日、两会期间,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把握信访工作的规律性,坚持依法信访、负责到底的原则,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入手,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努力克服什么问题,什么问题棘手,就认真处理什么问题,什么问题难办,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把焦点化解在萌芽,把矛盾解决在一线,把问题处理在基层,把法律政策落实到上访人员的心坎里。
三、注重齐抓共管,包干稳控上访
针对涉法涉诉上访人员多在重要敏感时期上访这一情况,县联席会议和县委政法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调动各涉案单位和上访所在乡镇(单位)及其亲属共同参与涉法涉诉上访的处理工作,严格实行“五个一”的包案处理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县直政法各单位均明确了一名副职领导专抓,一个部门专管,其他部门协助的齐抓共管、责任包干的工作局面。如处理××*信访案件中,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多次听取县公安局处理情况汇报,督促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多次带领有关人员到上访人所在地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和劝访工作。县公安局、县安监局、黄兴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别做好依法处理、质量鉴定、包干稳控等工作,最终使该案顺利办结,当事人息访息诉。
四、注重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处理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县直政法各单位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依法处理、逐案消化的原则,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正确的维持,缠访缠诉的予以依法打击处理”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依法维护上访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做好案件处理工作。为确保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实到位,县委政法委每季对县直政法各单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
期整改。如处理××*案中,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的班子,集中处理,坚持有错就纠,对原治安案件予以撤销,对3名被羁押的涉案人予以国家赔偿,对涉案的原林业系统公职人员和龙家滩村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使历时五年之久的信访案件圆满解决,得到了省、市联席会议的充分肯定。7月5日,省联系会议下发第*期简报,对我县顺利办结该案予以通报。同时对××*等通过依法处理仍缠访缠诉,我们也拟按中政委有关规定向省市报结。
五、注重正面接触,真情平息上访
县直政法各单位坚持实施处理涉法
7.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 篇七
摘 要: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了解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文章主要围绕当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及信访的现实状况,就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从信访“入口”、“中枢”、“出口”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机制建设
一、完善信访“入口”设计,畅通信访渠道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权”思想在我国社会中根深蒂固,“遇事找权,求人托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国的信访工作中这种情况更是长期存在。信访人一味缠访党政主要领导人,期望借助行政权力来维护个人利益,不仅不利于事情的有效解决,更容易造成上访群体效仿,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的教育力度,通过“法律讲堂”、“送法进社区”、“公益维权”等方式,增加法治宣传的受众面,形成人人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2)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制度和渠道。要在本单位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坚持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和批阅群众来信制度,深化“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完善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机制,积极运用各种方式,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和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对群众的诉求及时给予答复或指导,实行信访权利、流程、救济途径一次性告知制度,引导其正确信访。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联动作用,积极协同配合深化完善政法部门联合接访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让群众话有处说、难有处帮、冤有处伸,有效解决群众的信访难题。
二、把好案件办理关口,提高案件质量
(1)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警能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立足全员、突出重点、学以致用,大规模开展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高层次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增强检察文化的引领和凝聚作用,不断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技能、文化品位和综合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执法过错必查,针对涉法涉诉信访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严格的权力约束机制促进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信访工作力度,完善信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信访案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加强沟通合作,促进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协作防范机制,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间的交流,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对民行部门抗诉的案件,侦监、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抗诉的案件,反贪、反渎部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集中备案,各部门间及时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案件情况,找准问题的要害,有理有据、合理解释信访人的诉求,使当事人信服。另一方面,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联席会议或联合信访接待机制,明确在不同诉讼阶段,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及时交流信息,研究情况,寻求对策,及时化解不同性质的矛盾。
三、完善信访机制,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
(1)健全涉法涉诉信访程序,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法治思维和法治处理方式要求我们坚决依法办事,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让涉法涉诉案件回归司法救济,改变行政交办、行政推动的格局,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权威。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和公示终结制度。促进信访工作的公开、透明 ,引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促使检察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辩法明理,促使当事人息访罢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2)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司法救助渠道。司法救助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必要保证,能够有效的化解个案,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拓宽司法救助对象。对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对于刑事案件丧失破案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能到位,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同时,对于司法程序已经穷尽,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应积极寻求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建立违法缠访的惩处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缠访、闹访行为。处理信访问题时,要求关注五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给予缠访、闹访信访人一些好处,让其尝到了甜头,或者是上级机关一味要求基层部门将越级上访者接回,却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个别上访人员重复访、缠访的现象。要严格依法处理各类信访事项,在社会上形成信访问题依法有序进行的共识,扭转信访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对违法缠访、闹访的,要依法处理,避免由于处置之后、处理过软使其他信访群众产生效仿心理。对无理缠访、闹访情节较轻的,加大息诉力度的同时,做好教育和稳控工作;对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加强同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及时有效的处理违法信访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玮,谭观秀,袁芳.《檢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辩证思考》,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6期.
[2]王凤升.《近年来涉检群体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载《法治与社会》,2013年11月刊.
[3]赵海斌:《基层检察机关信访难点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6月刊.
作者简介:
曲万玲(1970~ ),女,籍贯: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8.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几点分析 篇八
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诸多矛盾,本文主要围绕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涉法涉诉信访现存矛盾及原因和提升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效果的方法三个方面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进行分析。
关键词:处理 涉法涉诉 信访
前言
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办案机关和信访人自身,而具体原因又可分为多种。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表现,一是案件处理效率低,二是息诉罢访工作难,对此,需要提出具体的策略才能对问题予以解决。
一、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就是群众对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办理及诉讼结果不服,进而利用信访的手段对工作人员未公正执法等问题进行反映。目前,我国的信访工作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信访数量较大,其中,集体信访数量占有很大比例;二是上访的主体较为多样,反映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重复;三是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企业改制、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等方面;四是非正常信访数量在逐渐增多,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也日益加重[1]。
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机关的问题,二是信访人自身的问题,具体又可划分为以下十种,即办案程序的不规范、管辖范围的不明确、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的依据有漏洞、处理结果的不服气、案件的执行力度不足够、案件存在遗留问题、工作人员执行手段不合乎法律、政法机关相互推诿。
二、涉法涉诉信访现存矛盾及原因
(一)现存矛盾
1.案件处理效率低
现在,我国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且处理效率较低,很多信访案件在处理程序中会受到拖延,信访的问题时常得不到及时解决,进而会让闹访缠访事件发生。
2.息诉罢访工作难
目前,息诉罢访工作施行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很多信访人妄想以访求富,进而提出一些较为无理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超过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在很多案例中,当事人申领司法救助款时态度较好,而在申领之后,又对同一问题再次进行上访。
(二)主要原因
案件处理效率低和息诉罢访工作难主要原因主要包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特殊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完善两个方面。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特殊性
涉法涉诉信访与一般的信访相比具有特殊性,这主要是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是和案件有关的利好关系人或者是案件的直接关系人,对于问题的反映也通常会带有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心理或情绪,这让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处理会更加困难,相应的制度制定和规范完善也愈加困难。
2.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完善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本身并不完善,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信访之间的关系较为混乱,制度规定不够完备,导致很多人会无理由或无限制进行上访。领取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需要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而这种协议并未严格要求当事人不再进行信访,因为当事人思想认识不够等原因,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完善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提升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效果的方法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法治身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之一,就是在强调法治在现阶段对于我国发展的重要性。为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培育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往往受到群众不知法不懂法等因素地阻碍。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拓宽普法教育内容,同时,应该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能否接受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形象化,将普法教育推进到社区,推进到家庭,进而提升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及司法诉讼能力。
规范信访程序也可以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更好地处理。首先,应该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级受理、归口办理,消除层级信访问题 [2];其次,应该逐步完善立法,逐渐减少依据不够、没有理由的信访问题,减少缠访闹访的问题,并将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处理,依靠相关处理条例,做到违法行为和处理之间的良好衔接。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信访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应该强化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功能,纪检及党委等部门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其监督力度,同时,应该加强人民的监督功能,让外部监督形成整体联动。而对于政法机关自身,也应该强化内部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具体事件,并予以通报批评等处分,以此来督促政法机关,及?r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错误。需要让相关工作人员及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处理问题上做到实事求是,做到敬畏法律与人民,进而才能依照法律制度秉公处事。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为更好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也应该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只有让司法救助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让资金的到位得到保障。制度中要规范申请、审批及公开发放等程序,要明确表明资金的适用范围、金额标准及来源组成等。首先,需要设立司法救助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并有专门机构对整个资金的调动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其次,应该制定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律法规,让司法救助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应该扩充司法救助手段,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司法救助手段主要是进行金钱补偿,较为单一,应该在此基础上,扩充成多样化的救助手段,如进行技能培训、就业安排及心理辅导等。
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存问题,为加强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效果,应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规范信访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关系着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这一主要职能的履行效果,因此,各政府部门对此必须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9.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启示 篇九
——南县处臵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启示
近几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己成为各级政法机关面临的非常现实又不可推御和回避的问题,而且有些问题事出有因,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极少数介于法与情之外,基本形成了法、理、情兼容的不规则性格局。面对如此形势,南县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强化责任,综合施策,收到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08年底,全县147件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案件已全部办结,连续2年实现进京非正常上访“零指标”控制。我县连续5年获评“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被评为2005年—2008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一、领导重视,带责包案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成立了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摆到了与综治、维稳同等重要的位臵。一是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明确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常委及政法各部门一把手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24件涉法涉诉重信重访重点案件,分别明确一名在职县级领导包案,并硬性要求包案领导必须做到亲自了解案情,直接与上访人见面,准确把握案件处理的切入点和最佳息访时机,案件没有签订息访协议,包案领导不得更换。如上访户徐美华,反映“其父亲被错定为反革命分子冤死狱中”等相关诉求,在事发近50年后上访不断。县委书记李志宏亲自包案,责成公安机关重新复查,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一系列息访措施。最后徐美华主动签订了息访协议。二是强化保障,挂牌督办。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我们争取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真正做到了“四个优先”,即要人优先调配、要钱优先拨付、遇事优先研究、难事优先解决。对重大上访案件,由县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集中优势警力、财力、物力进行重点突破,实行“周碰头会商、月小结通报、季度检查回顾”制度,确保案件如质如期办结。三是强化管理,严格查究。对排查出来的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案件,逐案落实“四定一包”责任,明确主体,限期结案。并将涉诉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纳入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查究,奖惩兑现。2008年,我们按照有关规定,先后对3名有违规行为的法院干警进行了通报批评,其中1人被免职;2名执法不作为的公安干警调离了执法岗位;3名乡镇稳控责任人被诫免谈话。
二、依法结案,注重事了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解决涉法涉诉重信重访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工作的态度和标准问题。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案件之所以屡办难结,常处理常反复,关键是“案结事未了”。2008年,我们在工作标准上重新定位,不再仅以案结销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是在依法“结案”的同时,注重“事了”,不仅要解开当事人的“事结”,更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如李显忠、刘凤群夫妇上访案,因对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不服,到各级上访长达15年,在调解协议内容及附加六个条件全部落实到位、三级信访终结的情况下,仍进京恶意登记20多次。2008年6月,我们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冬贵的亲自带领下,市、县两级专题向中央政法委汇报,中央政法委同意对该案结案销号、不再交办。在此情况下,我们没有以中央已经结案销号为工作的终点,而是以此为契机,按照“包案领导不变、专门班子不散,工作力度不减”的要求,自加压力,继续做好当事人的彻底息访工作。县委政法委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多次上门听取诉求、宣讲政策、沟通思想,并为其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李显忠夫妇终于被我们的工作态度所感动,2008年10月主动签订了息访协议,彻底实现了案结事了。去年以来,我们按照“依法结案,注重事了”的工作要求,成功化解了12件结案但未事了的涉法涉诉重信重访积案。
三、跟踪回访,巩固成效
绝大多数涉法涉诉重信重访老户,由于上访时间长,心理失衡,情绪偏激,即使签订息访协议后,他(她)们由于觉得精神空虚,感到不适用社会,因而在遇到一点挫折或困难时,不自觉地又回到了上访的老路,成为新的反弹上访老户。2008年,我们坚持在“案件息访不息责,真情回访固实效”上作文章,对2006年以来已经息访并且签订息访协议的18件重点案件开展了一次真情回访活动。通过真情回访,及时沟通,有效地将反弹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全县没有发生1件反弹赴省进京案件。如中央政法委交办的蔡光武案件,在省委政法委支持协调下,2007年深圳市政法机关给予了蔡光武赔偿和救助80万元,并且在2008年初签订了息访协议。在所有赔偿和救助款都到位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蔡光武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再次提出要深圳方为其解决工作和住房等无理要求。获知这一情况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安乐高度重视,亲自将蔡光武接回南县,通过座谈了解到蔡之所以有上访反弹苗头,主要是在情感和生意上都出现了挫折。“症结”找到后,刘安乐同志与蔡光武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思想疏导。为缓和与修复其与女朋友的关系,刘安乐同志主动和蔡的女朋友进行了电话交流。为了把工作做得更扎实,刘安乐同志考虑到女同志之间沟通更为方便,便委托其爱人给远在深圳的蔡光武的女朋友在电话中进行疏导和沟通。在刘安乐夫妇的细心疏导和真情感召下,蔡的女朋友重新回到了他的身边,蔡光武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起极有可能反弹的上访老案得到圆满解决。
四、源头治理,预警预防
为切实防止和有效减少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我们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大多数重复访、越级访是因首次接待不到位,答复不明确,上访人心有疙瘩,心存怨气所致。为化解信访群众的“心结”,我们以“县委书记大接访”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大接访”活动为契机,组织政法机关集中研究处理了一批重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008年,我县联合接访上访当事人300多人次,解决涉法涉诉案件106件,息访息诉98起。全县政法机关还建立完善了纵、横联动处访机制,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加强衔接,共同做好信访群众的工作。二是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坚持“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报告制度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关口前移,工作下沉,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实行矛盾纠纷经常性排查、重要时段重点排查、突出问题专项排查相结合,采取边排查、边调处、边化解、边治理的办法,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不稳定因素。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突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的情况,2008年上半年我们及时组织政法干警、乡镇干部开展了“进千组、上万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专题活动。通过召开会议“谈纠纷”、进村上户“访纠纷”、驻村干部“听纠纷”、信访接待“查纠纷”、“三调”结合“化纠纷”等多种途径和办法,共排查调处农村土地等各类大小纠纷300多起,其中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苗头40多起。三是狠抓执法质量提升。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执法质量不高,而检验执法质量和效果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我们着力将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了“公开评查、责任倒查、工作督查、结案访查”的工作机制。将案件质量与政法机关绩效综合考评挂钩,坚持案件质量逐月检查、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结合,发现问题与纠错整改并举,确保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2008年上半年全省社会治安状况和政法队伍建设公众测评中,我县位居全省第19位,其中政法队伍形象全省排名第2位。县委政法委被评为省、市涉法涉诉先进单位;县法院在全市案件质量评查中名列第一;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获得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县公安局连续5年实现命案全破;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宣传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
一、坚持法治指导原则,端正执法思想,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前提。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派生、演绎过程看,成因极其复杂,除涉及执法者作风与形象,机械执法、瑕疵案件以及诉求人道德修养等直接诱因外,最根本的病理性障碍在于少数执法者缺失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为此,我县把端正执法思想作为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来抓,引领大家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活动,评查司法过程,检验司法绩效,矫正司法目的。具体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上,我们设臵了“五查五看”的评查评审原则:一是查执法责任,看执法者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是否一致;二是查执法环节,看执法者严格、公正执法与文明执法是否一致;三是查执法权益,看执法者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否一致;四是查执法绩效,看执法者追求效率与公正是否一致;五是查执法目的,看执法者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一致。我们充分运用这“五查五看”的办法,找准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处理上的盲目和盲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新信访问题老化、老信访问题激化、执法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政治化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与恶化。从程序上、实体上为“事要解决、人要回去”做好了先期铺垫。一年多来,我县对受理的135件新老信访案件均做到了件件评查评审,其结果表明:作为职能部门及时、认真、实事求是地评查评审信访案件,不讳过、不敷衍、不推诿,能够获取绝大多数诉求人的理解与配合,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坚持人本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包保,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手段。信访诉求人最怨烦、最担忧的问题莫过于“踢皮球”和敷衍应付,大多数闹访、缠访、越级访由此引发。可见,落实包案责任制,让诉求人感到他们诉求愿望有人关注,能够变被动为主动、化干戈为玉帛。我县对每个案件一律专文下达了《息访息诉工作责任交办书》,明文规定了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的“双五”工作职责:一是落实好一个案子、一名县级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五个一”工作任务;二是履行好包查证、包劝返、包稳控、包化解、包息访的“五包”工作职责。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案件当事人越级上访,甚至酿成过激事端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通过明细责任,充分挖掘了大家的潜能。如我县烽火乡藕池村村民辛某,因修村级公路挤占其余塌余土,与该村支部书记辛业甲发生矛盾,辛某将其左耳朵咬缺,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县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辛某刑事拘留。由于案件尚在侦办中,加上被害人伤未痊愈,医疗费一时无法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该乡所有村支部书记在请愿书上联名签字捺指姆,强烈要求严惩凶手、追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费,否则,将集体辞职后逐级上访,直到问题解决。此信访不仅涉及到无辜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波及到一个乡村级政权的维护。据此,我们立即对县公安局和烽火乡政府下达《息访息诉责任交办书》,责成其迅速展开劝访、稳控、救助等项工作,及时制止了一起集体越级访的发生。
三、坚持非歧视原则,心系人民群众,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基础。涉法涉诉信访诉求人首先是人,并且处于相对弱势的境况,无论其诉求有理还是无理,对被诉求方来讲,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对抗地位。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该遵循非歧视原则,让诉求人得到平等的对待,使其诉求意愿得到尊重,从而缓冲双方心理对恃,拉近情感距离,建立好互相理解、彼此信任的心理基础。为此,我县高度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突出抓了以下三件事:
第一,守住初访关口,将实功、硬功用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始发期。客观地讲,我县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居全市农村县中等偏上水平,但越级访尤其是赴省进京访逐年大幅度下降,去年以来尚未突破零记录。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彰显党的群众路线的政治优势,将信访工作臵根于群众,在全县上下形成“群众上访我下访,群众求助我救助”的态势。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据统计,我县去年以来受理的135件信访中,初访有122件,已息访罢诉120件,占初访总量的90%以上;接转的往年老访13件已息诉罢访10件,息访罢访率为76.9%。
第二,栓住接访环节,将闹访、缠访诉求人劝访和稳控在本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接访谁善后”、“谁包保谁稳控”的原则,县里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政法工作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区)、各单位“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接访领导小组。全县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也相应充实了接、劝访力量,从上至下实行分级定等接、劝访。一有情况,相关人员迅速展开相关工作,直至问题稳妥解决。
第三,抓住上访要害,将人文关怀、法律援助落实到位。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自然人的本能反映。绝大多数信访诉求人已将信访视为权益补偿特别是经济补偿的取向,只要抓住其心理要害,通过法律援助、政府安抚、社会救助等方式,适度解决上访对象的实际困难,就能收到“肆两拨千斤”的效果。我县在集中整治非正常上访和联合接访活动期间,先后为14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为52人提供了26万元的经济补偿,为19人解决了城乡低保待遇。
四、坚持和谐双赢原则,引入调解机制,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抓手。我们准确把握和解与“和稀泥”、“打和牌”的本质区别,提倡在公平基础上、正义原则下进行调解,对刑事附带民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以及民事矛盾、治安纠纷的调处,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较好地营造了社会和谐氛围。县法院去年以来大力推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所审判的案件调解成功率达49.7%,有效判决案件执结率达到了89.6%。该院十几年如一日,一直保持了诉求人赴省进京上访零记录,去年底,该院被省高院评为“涉诉信访、文明立案窗口”。如诉求人张业海之妻胡某在临澧县马路花炮厂务工期间因安全事故死亡,张业海与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向县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临澧县马路花炮厂赔偿张业海等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由于马路花炮厂在该起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惨重,仅执行3万元再无履行能力,且马路花炮厂的法定代表人黎安喜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如果就案办案,张业海等人尚未执行到位的4万余元便无着落。对此起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信访案件,县法院不等不推,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推行庭外调解。经过多方协调,为张业海等人再次补偿了3万元的损失。自此之后,张业海等人彻底息诉罢访。
五、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原则,提供有力支撑,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保证。涉法涉诉工作是政法工作、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有鉴于此,我县各级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努力在接访、劝返、稳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规范信访秩序上做实、做细、做优文章,形成了领导亲自指挥协调、部门相互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县成立了由县委书记黄清宇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书记李宏秋、县人大副主任王承荣、县政府副县长黄福全任副组长,县政府各局(院)“一把手”为成员的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政法各局(院)、各乡镇(区)也相应健全了办事机构,做到了从上至下有专班力量管信访,搞劝返抓稳控。与此同时,县委政府及政法各单位以及乡镇(区)均安排专门资金予以支持,并切实做到了要人给人,要车给车。仅去年以来,全县落实集中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专项资金就有53.5万元。如要求法院执行的“10〃31”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曹科林等人属典型的弱势群体,他本人是盲人,且无谋生之道,母亲杨汉英背驼腿瘸,全家主要靠盲人父亲曹兴国算命赚钱度日。2004年10月31日下午在一场车祸中曹兴国当场死亡,杨汉英受伤。同起事故还造成了另一名盲人死亡和两名死者家属受伤,共二死三伤。该肇事车属报废翻斗车,肇事司机及车主相继负案在逃,且无可执行的财产。县法院判决给曹科林等人的55912.49元的赔偿款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为此,杨汉英、曹科林母子俩邀集10多个盲人到县委、政府及政法机关缠访,并杨言要跳楼了结余生。原县长、现任县委书记黄清宇十分关注此案,亲自召集相关县级领导及法院分管负责人、交警大队大队长等进行专题调度,妥善处理了此案。又如去年6月,我县新安镇樟木村原信用社代办员于坤国非法吸收的近80万元公众存款去向不明,涉及临澧、石门、澧县三个县17个村(居)70多位储户。县检察院依法将于坤国批准逮捕后,这些储户纷纷到县委、政府以及县信用联社上访。根据这一情况,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宏秋亲自督办此案,带着工作组成员零距离接触所有储户,在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亲自拟定预案,亲自指挥协调,通过办案机关依法追赃、相关部门先期垫付等多管齐下的办法,为所有储户追偿了近6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所有受害人得到补偿后,过激情绪得以缓解,目前已基本平息事态。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6月份以来,全县各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件约占信访总量的80%以上,亲自交(转)办、亲自督导和参与办理的信访占信访批示件的70.4%。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极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面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目前,我县信访秩序逐步趋向好转,总体态势趋于平稳,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依法治国的推进期,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必然的,但重要的是要把问题处理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化解曾少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1、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要有领导的高度重视。书记进村、百病除根,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在这起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中,领导的高度重视起到了关键作用,比如领导亲自下访、接访,及时缓和疏解了他的情绪,使他没有越级上访;亲自协调有关方面,助推信访问题的处理。而且领导是从发现信访苗头时就开始高度重视,而不是等到事情闹大了才重视。
2、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要恰当地运用调解协商的方式。信访问题是矛盾纠纷表现的主要形式之一,矛盾纠纷宜解不宜激,只有通过调解协商,不断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维护好动态的社会和谐稳定。引起曾少颖上访有两个主要的原因,一是曾少颖认为纠纷是由罗富春引起的,二是认为双方都有伤,要同步进行处理。为此,工作组的同志召集双方,运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了药费及赔偿方面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摆事实、讲法律法规和道理,这样一来,调解的过程变成了双方沟通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受教育的过程。通过调解,双方的气消了,都回到理性处理问题的轨道上来了。
3、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要创新工作理念。通过化解曾少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我们觉得基层政法部门至少要树立好两种理念。一是要有和谐的理念。首先要执法和谐,就是要依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产生矛盾纠纷。其次要通过执法促进社会和谐,不能简单地就执法而执法,要把执法活动融入到大和谐的环境中来推进,既要讲究执法效果,更要力求社会效果,把执法真正变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二是要有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让群众知对错、明好坏,从而接受教育处理。同时还要告知群众减轻改过的方式,不能简单地就执法而执法,要通过执法来服务和谐社会,服务发展,最大限度地解决好群众问题,服务好群众。
4、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要打“组合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属地的责任,也有属事的责任,更有属人方面的责任。在处理曾少颖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赣县政法委及公安、司法局和江口镇党委政府等相关方面协调联动,从不同的方面来共同做工作,既有做思想稳定工作,又动态关注其生活生产,既处理问题,又对其进行教育。打一套“组合拳”,从不同的角色来同唱一台戏,这样就使疑难问题得到及时化解。
5、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要做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只在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依情、依理、依德做群众工作。群众上访,我们既要注入式地做稳定工作,也要引导式地给出路的工作。如在处理曾少颖涉法涉诉中,我们针对其提出的“要放彭勇宾出来”的问题,在告知他要有哪些理由可以取保候审的同时,引导曾少颖要让彭勇宾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争取罗富春的谅解。只有自己真正悔过,并得到罗富春的谅解,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于是曾少颖自己换了思维——不去上访了,而是去了做彭勇宾的工作,做争取罗富春谅解的工作,这就使信访问题向良好处理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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