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宣传材料(8篇)
1.语言文字法律宣传材料 篇一
学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宣传手册》心得
商学院
在最近一 段时 期之 内,我们
学校 开展 了大 规模 的学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宣传手册》活动,在 学校 大力 提倡学好 普通 话的 今天,我 们也 进入 了学习全
社会 普遍 关注 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知识的 行列 中来。
我国 是一 个多 民族、多 语言、多 文种 的国 家,有 56 个民族、共 70 多种 语言,50
多种文 字。当前,语 言文 字的 应用 现状 与社 会发 展的 要求 相比,还 存 在某些 滞后 现象 :
有些 地区 方言 盛行,在 公共 场合 说普 通话 还没 有真 正形 成风 气;社会上滥 用繁 体字、乱 造简 体字 的现象比 较普 遍; 造成 了许 多不 必要 的语言文 字误会。在教育 领域,可 能因 为教 师的 普通 话不 好,使学生听 不懂 课;在商 业领 域,可能 因为 语言 不通,错失许 多商 机,更有甚者,因为 合同 文字 不同 造 成歧 义,而 不得不诉诸法律。
通过学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宣传手册》,我对我国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普通话不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通用语言和工作语言,而且它对传承中华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和民族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
放以 来,我 国经济 高速 发展,政 令的 畅通、法 制的 进步、人 际交 流的增多、市场 经济秩 序的 统一,需 要更 加规 范语 言文 字的 使用,让 我们 继续 努力,深入贯
彻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为 祖国 语言 文字 的健 康发 展贡 献自 己 的一份 力量!
2.语言文字法律宣传材料 篇二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文化,语言习惯,法系,行文,词法,句法
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 是专业英语 (ESP) 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 其应用性、功能性在中外法律交流中居于重要地位。英语国家称法律英语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 即法律语言, 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在语言特点上具有专业性、术语统一传承性、语法结构复杂性、文体正式性、意义精确性等特点。
1 翻译法律英语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英语在翻译的过程中, 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准确性原则。
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应当表达清楚具体, 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 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 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
2) 精炼性原则。
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 (Givinga lot of information in fewer words) 。但需要明确, 精炼性原则必须从属于准确性原则。在不能精确忠实于原文的情况下, 必须牺牲精炼性, 不惜以复杂的词句表达准确的意义。
3) 语言规范性原则。
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 是其所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中通用的语言。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多禁止, 如慎用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翻译时要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书面语进行, 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 尤其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
2 中外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规范性的影响
2.1 法律体系差异的影响
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编纂, 成文法典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约有70个国家属大陆法系, 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我国特殊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形成了我国自身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法系的不同导致了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条适用及司法程序等许多方面的不同, 一定程度上造成中英文互译时存在语言上的障碍。英、美同属于一个法系, 这虽然意味着他们有很多共同的法律特征, 例如, 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条适用及司法程序等。但是, 英、美两国之间具体法律体制也存在差异, 这又使得两国在司法机关的设置、名称及职能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 首先要考虑法系的主要区别, 同时要把握具体法律体制的差异对法律词汇翻译的影响。
2.2 司法制度差异的影响
司法制度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可以以“verdict”一词的翻译为例加以阐述。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陪审团制度 (Jury) 最富盛名。刑事案件的裁定由陪审团做出。法官只是庭审的组织者和裁定的宣读者, 很难左右案件的最终判决。我国虽然原则性的制定了陪审员介入诉讼的相关立法, 但尚未确立陪审团制度。因此, 我国大陆法域中不存在“verdict”一词的相应语境。根据Oxford Dictionary of Law和Black’s Law Dictionary, “Verdict”一词首先指陪审团依据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 (jury’s finding) 。在没有陪审员的裁判 (a non-jury trial) 时, 指法官对某一案件的粗略判定 (Black’s Law Dictionary) 以及验尸官的调查结果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而我国, 裁判的最终做出主要取决于审理法官的判断, 因此, 中文的“判决”翻译为judgment更为合理。
2.3 法律制度差异的影响
大陆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而英美法系没有。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 而大陆法系没有。例如, 英国财产法律制度中有tenancy in common和joint tenancy两词。《英汉法律词典》将其分别翻译为“共有租赁”和“共同租借权”。但如果了解其财产制度和独特的信托制度, 可以发现这种翻译容易引起误解。两者区别在于, tenancy in common指的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可加确定的份额, 共有人死亡后, 其份额可转至其合法继承者手中。joint tenancy指的是合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当其中一合有人死亡后, 其权利转移给生存的其他合有人, 而不是其继承者, 直至该权利转到最后的生存者为止。因此, tenancy in common译为“共有租赁”, joint tenancy译为“合有租赁”似乎更为合适。再如“highest penalty”, 翻译成中文意思为“极刑”。但如果了解美国的刑罚制度, 就会发现这样翻译会引起歧义。因为在中国, “极刑”的意义即为“死刑” (death penalty) 。但是在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取消了“死刑”, 所以在美国“极刑”并不是“死刑”的意思, 因此, 翻译成“最高刑罚”更为准确。
3 中英文法律文书运用上各自语言习惯对法律英语翻译准确性、规范性的影响
中国人在法律语言的行文上往往直截了当、言简意赅。而英美人法律语言用词精确、语法复杂、注重逻辑层次感。因此, 在法律英语翻译中, 要特别注意法律英语词汇和句法对翻译的影响。
3.1 词法上的影响
法律英语词汇的选择要求准确性高。法律语言是各种语言中最为正式的一种, 其正式性首先表现在专业性的法律术语上。它们具有特定的内涵、适应对象和范围。
在汉译英过程中, 要尽量寻找法律英文中现有的专业术语与之对应, 而不能随意运用非专业的词汇。例如:不可抗力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翻译成irresistible force, inevitable force等等, 但在法律英语中, 其术语为“force majeure”, 其英文解释是“a clause in construction of contracts to protect the parties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 of the contract cannot be performed due to causes which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and can no be avoided by the exercise of the due care.”其释义正好与我国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一致。因此在法律文书写作和翻译中, 要用“force majeure”。同样, “罚金”要用“fine”, 而不用mone-tary、financial penalty等。
在英译汉过程中, 要注意英语词汇在法律英语中的特殊意义和在日常英语中的区别。英语语言在发展过程中, 词义的演变十分复杂。法律英语词汇自然而然地从多义的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有些词语具有特色很强的法律英语词义, 明显独立于普通英语, 有些词语在普通英语中具有某种含义,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具有另一种含义, 也就是说, 有些词语对法律工作者和对普通读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下列常用词语是人们所熟知的一些单词或词组, 然而在法律语言中他们却具有完全不同于普通语言的独特的含义。例如, “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虑”“体贴”, 而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对价”“约因”。“present”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这个法律文件”, 当表示提交一份法律文件时, “presents”通常出现在短语“know al men by these presents”中, “by these presents”的意思是“通过这份法律文件”。可见, 法律英语词汇的词义是在英语的发展历史过程中逐步从英语多义词中分离出来的, 这类词汇需要一定语境或上下文才能确定词义。
3.2 句法上的影响
法律英语大量使用状语从句和定语从句, 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复合句或并列复合结构, 从而使长句比比皆是, 意思晦涩难懂。但结构严谨、逻辑性强的长句保证了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其特点是:
1) 大量使用If条件状语从句;
2) 大量使用定语从句;
3) 大量使用情态动词shall;
4) 大量使用被动语态。例如:If the party who leaves the deposit defaults, he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demand the return o the deposit;if the party who accepts the deposit default, he shal repay the deposit in double.翻译为:“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责任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责任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 “If the party who leaves the deposit”、“if the party who accepts the deposit”为两个条件状语从句;每个状语从句中各包含了一个定语从句“who leaves the deposit”、“who accepts the deposit”;使用了两个shall表明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使用了一个被动语态“he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demand the return of the deposit”。此外, 为了保证法律条文的严谨精确, 有时会故意放弃言简意赅和通俗易懂。例如, 原文: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制定本法。译文:This code is enacted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 arising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those pertaining to ships, to securing and pro-tes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and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nsport, economy and trade.类似的法律条款都很长, 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 并列结构等句子成分;有时句子结构极为复杂, 晦涩难懂, 然而却能保证法律条文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填密性。可见, 在翻译法律英语文书时, 一定要仔细分析句子的结构层次, 才能准确翻译其含义。
4 结束语
3.法律写作的语言运用 篇三
关键词:法律写作;文学修辞;精确性;模糊性
中国文字以其存在历史之悠久而闻名,以其博大精深而富有魅力。然而单凭文字的无规则堆砌,文章往往显得枯燥而晦涩。在写作过程中,修辞作为文字的灵魂,便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产生,首先由起诉而提起,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写起诉状,即俗称的“写状子”。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是否能够写好一份完美的起诉状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局势变化。因此起诉状的撰写举足轻重,在民事案件激增,公民法制意识空前提高的时代,起诉状的写作成了关注的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状是为解决民事方面有关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纠纷,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起诉状仍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在语言的运用上不可过于随意,仍应该要遵守法律写作的语言特征,例如文风朴实,格调庄重,词藻不能过于华美,有伤司法的严肃性;语言规范,语句规整,应该要遵守汉语的写作规则,不能随意出现一些网络词汇等非标准词语;褒贬恰切,爱憎分明,对于自己所提出的观点立场鲜明,论点清晰;语言诸忌,竭力避免等等。但是对于起诉状的用词精确要达到怎样的标准?是否应该和诸如起诉书、上诉状等其他法律文书有同等的标准,仍然值得思考。我认为在符合法律文书的最基本要求上,起诉状可以适当宽容对于写作言辞的标准,在精确性和模糊性中寻得最大的意义。
与起诉状相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其写作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即仅仅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来完成,而检察官群体是由接受过专业司法训练的人员构成的,对于司法文书有着熟练的写作经验,相比而言,起诉状的写作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也可以自行书写,没有局限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于写作主体的要求比较宽松,这样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没有频繁接触法律写作的情况下,而又对其苛以严格的写作语言标准实属不公,因此对于法律写作要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写作语言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并且起诉状解决的往往多数是生活中所发生的问题,与生活联系紧密,要求用精确的言语来表达较为生活化简单化的事项,常常会使得适得其反,有些言语在当地或者商业贸易习惯中所表达的意思清晰明了,但是一旦为追求言语的机械化的精确,而改变词语的表达,则会丧失了其本意,有失偏颇。最后,在起诉状中,写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是整篇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成了判断案件的重要来源,汉字的丰富性有其优越的一面,不必过于拘泥于语言运用的格式化写法,才能够对于事实的叙述接近于真实情况。
实践中,对起诉状语言准确的片面理解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准确性仅仅理解为选词用词的问题,认为追求用语的准确就是在众多词汇中选出一个贴切的词语加以运用;二是将准确性理解绝对化,认为起诉状既然是对客观法律事实的反映,就应该在语言的运用上追求与客观事实的绝对一致。这些认识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从整体来看,乃是对起诉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其实,模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精确,起诉书语言准确的内涵相当丰富,如果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用词的问题,就大大限制了用语准确的拓展范围。选词用词贴切只是起诉状语言准确的一个方面,起诉状的语言准确还有更为丰富宽广的内涵,凡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表达的效能,使表达内容适切,我们都可将其归于语言准确的范畴。比如,解释“大雨”,专业的天气预书籍可能解释为“二十四小时内雨量累计达40至79.9毫米雨“,这是十分精确的。普通人表述大雨,完全可以说“比较大的雨”,然而“大”到多大程度却不曾深究过,这是交际语境使然。在起诉书中也是一样,比如:起诉状中对起诉理由的陈述,常常要用到诸如“某某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之类的语言,“严重”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于严重伤害可以根据其他描述来推断,而不必对于伤害做出繁杂的描述。
精确性是法律写作的灵魂,而模糊性只是其一种形式,是为其补充,所以如何在二者间作出平衡,是完善起诉书的重要方法。一是语言运用要符合实际,符合真理,准确反映事物真相;但是无需机械运用,例如在确定借款时间时没必要把借款合同的时间精确到分分秒秒;二是语言运用能选取贴切词语,恰如其分地表达思想内容;起诉状有其书写的模式和范本,但是对于事实经过不能拘泥于其所给与的模本,而应该要选择与事实最相符的字词。王安石《泊船瓜州》诗句:“春风又绿江南岸”,其始并未用“绿”,而曾选用“来、到、过、拂、吹”等词,而如果王安石选用这些在诗歌创作行业中为其他诗人用烂的词,而没有选用“绿”也不会留下这样的千古佳句,所以应该要在适时时打破常规,无需在一些晦涩的“术语”中徘徊;三语言表达不能够有歧义,不管是模糊性还是确定性,都应该要避免用词歧义。汉语言词汇绝大多数是多义词,有很多义项,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含义往往不同,这就要求在起诉状写作中格外注意词的多义性,确保一个词用到一个句子里有一个确指的含义,不能有多方面的解释,否则就会产生歧现象,造成语言表达的不准确。
文学的修辞旨在为大众所广泛接受,在众口难调的情况下,灵活得运用其修辞来达到满足不管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的需要。在承认其感性的一面之时,不能否认,文学修辞中所附带的易于接近人性的情感表达往往更會让更多的人易于接受,这样的情感不一定有旗帜鲜明的偏向,但仍然会起到启示的作用,以其修辞的作用达到震撼人心的作用,引起共鸣,这样的效果法律写作不是也在尽力追求吗?因此在文学写作中,摒弃其浮华夸张的因素,脱去其雍容华贵的外衣,而留住其能够打动人心的修辞表述,其生动但不虚伪的陈述方式,融入到法律写作之中,会让人更容易产生对于法律精神的信仰!
在西方国家,法律文书往往以一种平易近人的方式呈现,它运用详尽细致的描述将枯燥的法律引向最真实最底层的生活中去,大众以一种平常的思维方式便得以理解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而不用一种仰视的姿态来审视这样一个神秘的法律问题,从而来思考自己对于这样问题的看法,来保障自己的参与法律监督的权利。法官们的判决书往往无不详尽的来阐述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阐述疑难疑义的法律知识,以严密的逻辑,深刻的情理完美的结合淋漓精致得使法律发挥到了最佳水平。然而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以最简单的表达,固定的格式来完成一份关系重大的判决书,这与判决的庄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法律文书与文学修辞的融合中当然必不可少要考虑的问题是在法律的刚硬性和文学的柔和性,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文学修辞的优美性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达到融合的问题,如何在不伤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以温和的方式来春风化雨般将法律文书所要传达的精神深入人心,如何在使用文学修辞的情况下,进一步来增强法律的感召力?这些问题无疑除了是技术性问题,更多的仍需要依靠实践来调和以日臻完善。
法律不应该只是部分人的权力游戏,而应该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怎样在一个占有多数比例的社会大阶层见得到理解和参与成了瓶颈问题,因此将法律平民化,需要在法律文书中最先得到体现,以一种最平实的方式,最接近人的感情的方式,最能达到感染效果的方式来体现。这样或许在解决了公众了解并参与法律的同时也进行了最为有效的普法宣传,将法制的思想播洒在公民心间,使法律得到最为自觉和广泛的维护。
4.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宣传阵地 篇四
﹝第1期﹞2015年10月10日
为继续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根据建设静安精品教育的要求,提升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本学期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为发挥语文教学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语文课堂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对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本学期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1.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用语用字。
2.积极探索语文课堂教学,尤其是阅读课的教学,提出行之有效的阅读课教学策略,并形成科研论文。
3.教育管理部和语文组继续开展“学生语文基本功检测”活动,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尝试一些已经被实践证明的优秀的传统教学手段,重视书写、背诵默写、口头表达、课外阅读的基础训练,并能够分年级队训练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测。
4.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育才中学学生行为规范、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红旗团支部的过程中,对于规范用语用字有明确要求,并列入各项管理和评比章程。
5.团委和语文教研组密切配合,根据各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系列主题活动。在各项学生活动的筹备和实施的过程中,在强调用语用字规范的前提下,指导学生提高用语用字的质量,增强语言文字的表现力。在过去成功举办“语文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典吟诵”“纠正错别字”“非常作文大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特色。
6.加强学校广播台建设和学生刊物出版管理,制度健全,杜绝不规范现象,在教育学生规范用语用字方面起到示范作用。7.学工部在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的过程中,应重视规范用语用字意识的培养,形成在开会、议事、对外联络时讲普通话的良好习惯,在学生群体中起榜样作用。
做好语言文字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各部门要精诚团结,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帮助其他部门的工作,齐心协力,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2期)2015年11月10日
我校在落实“双推”工作过程中,避免了枯燥的说教,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以语文学科教学为主,辐射所有学科,要求师生必须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将语文课上强化训练和其他学科教师逐步影响统一起来,使“双推”内容分层次、分阶段,强化与常规相结合,让受教育者说好普通话,写规范字,收到显著成效。
把“双推”工作渗透到课外活动,组织各班以“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为主题开展班会活动,并定期检查各班的板报内容,杜绝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专门组织学生对身边的规范用字、用语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让他们切身体会到说标准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对生活、学习、工作产生的重要影响。语文组还要求学生课外坚持规范字的书写训练,每周交规范笔顺的描摹汉字作业,并选取优秀的张贴在教室的“学习栏”。该校的写字教育开展很早,取得一定成绩,已经成为该校素质教育的一个亮点。
把“双推”工作推广到社会实践中去,学校结合暑期实践,开展了系列社会活动:一是积极参与“规范社会用字,树立城市形象”的“啄木鸟活动”,组织学生广泛开展广告语、店牌、墙体标语等社会用字的调查活动,共发现不规范字30多个,帮助家长共500多人纠正不规范用字;二是组织学生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鼓励学生在家做父母的“小老师”,帮助家长说好普通话;三是通过举办语言文字规范化讲座、散发倡议书和宣传资料等途径,将推普意识由学生带到千家万户,真正发挥学校在推普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形成有效推普、推规辐射网,扩大“双推”工作的影响力。在今年六月学校组织的“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活动月中,家庭宣传对象达到2043人,社会宣传对象共28563人。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3期)2015年12月10日
积极推进 完善管理
高集镇一初中与时俱进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高集镇一初中领导重视,积极推进,使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由规范化上升为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一、健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制度
校领导十分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把它当作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及时调整了湍河一初中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孙君朝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更好地落实此项工作,该校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和学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制定具体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精神和省教厅、省语委关于《“讲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通知》要求,以及市教育局、市语委会的意见,及时制订了《关于讲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规章制度》,并将师生要讲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要求列入《班主任职责》、等制度,根据学校的实际,不断充实完善学校有关制度,使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4期)2016年3月10日
高集镇一初中规范语言文字有策略
一、领导以身作则,语文教师为骨干,积极带动全校教师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二、把使用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列为合格教师的条件之一,作为教师评优、评职、晋级的条件;作为评选优质课、评选先进教师、先进科组、先进级组和评估教师业务能力、评定语文教师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普通话合格列入录用、招调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
三、把推广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列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评比内容,也列入文明班级评比的条件,并把使用普通话、用好规范字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条件之一。
此外,学校还健全检查、评比、奖励制度,定期召开各班普通话监督员会议,检查各班普及普通话的情况。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竞赛、板书设计等活动,对教师中推普的积极分子给予奖励。每学期评选学生推普积极分子和先进班集体。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5期)2016年4月8日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核心,全面落实河南省《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示范校评估验收的通知》和《关于对我省二类城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精神,我校对照《邓州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领导
成立高集镇一初中语言文字工作迎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我校语言文字评估迎检工作。
组 长:张德品
副 组 长:李德泽
总负责人:涂功润
组 员:全体班主任、语文教师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6期)2016年6月10日
迎检工作措施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活动。组织全校师生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创设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使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加强校园网络语言文字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语言文字专栏的建设,加速内容的更新,实现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指导和应用研究的网络化,使其成为向师生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的平台。
开展丰富多彩的师生语言文字活动,提升语言文字规范化运用能力。准备两块展板,一块介绍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一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美化校园环境,张贴推普的宣传口号,形成统一的校园文化氛围。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7期)2016年7月2日
一、教师活动
1.以备课组为单位检查教师课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语言文字情况。2.对教学资料中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进行检查:含教学进度、计划、备课笔记、作业批改、学生评语、成绩册等资料的检查。3.开展教师课堂教学用语规范化专题学习活动。
二、学生活动
1.继续加强语言文字的常规工作巡查,每周小结公示,并与每月的班级量化挂钩。
2.团委学生会组织语言文字评估监督小组,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监督检查工作;
3.评选上学期学校语言文字优秀监督员。
此外,还可以在七、八年级举行学生阅读名著比赛;举行学生朗读比赛、演讲比赛;组织全校教师和学生进行硬笔书法现场赛,以提高师生正确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继续关心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鼓励和帮助部分教师进行普通话重测和升级,开展多次校内自培和培训,以达到提升学校整体水平的目的。利用教师集会时间多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方面的知识讲座,由专人负责,分教师组和学生组,力争在评估检查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测评达到高分。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8期)2016年9月15日
迎检自查材料
1.准备汇报材料。
2.查阅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含测试档案)。
3.发放语言文字知识宣传资料,对师生进行测试。
4.抽查近年的公文(含公文印章)和自办印刷物。
5.随机听课(每班3-5分钟),考查教学用语和板书。
6.随机抽查部分教师的教案、试卷、学生作业本。
7.全面检查校园用语用字情况(名称牌、标示牌、板报墙报标语用字等)。
8.全面检查师生员工用语。
9.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招聘教师必须要有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9期)2016年10月18日
文字工作安排
教导处
1.迎检工作部署,制定迎检方案、语言文字工作方案;
2.建立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制度,固定领导分管;
3.提出迎检方案,撰写自评报告;
4.普查师生员工普通话使用情况;
5.印发迎检相关资料;
6.召开师生迎检动员大会,使广大师生熟悉评估细则;
7.收集我校普及语言文字工作的证明材料;
8.收集我校普及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检查记录、近几年来我校推普工作的获奖证书,提出改进措施;
9.收集、整理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文件;
10.按照《评估手册》要求准备资料盒;
11.撰写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汇报材料;
12.按照《评估手册》要求进行评估组的接待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0期)2016年11月20日
教导处
1.收集有关我校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的交流、座谈、问卷调查等原始材料;
2.检查教师教案、学生作业、试卷以及竞赛活动; 3.随机听课,考查教学用语和板书,进行资料归档; 4.收集我校普及语言文字工作的证明材料;
5.收集我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检查记录,提出改进措施;
6.整理我校近几年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简报》。
语文教研组
1.确保全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2.确保80%以上的学生能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和不规范字;
3.确保80%以上的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的汉字,字形、笔顺规范;
4.全面检查校园用语用字情况(名称牌、标示牌、板报墙报等)。
政务处 1.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
2.协同语文组检查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3.在显眼的位置悬挂、张贴有关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标语。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1期)2017年3月6日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了解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增强迎检意识,自觉配合完成达标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
1.建立迎检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对照相应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校准自查计分表,组织力量逐条自检,查找薄弱环节,制订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2.对用语用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改,完成不规范用语用字的整治工作。
3.迎检小组组长、各处室负责人要进行督促、检查、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落实
1.迎接中心校检查评估,进一步完善、提高。
2.迎接市语委办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2期)2017年4月10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学生整体素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日程,使这项工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开展并按时达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处室、各年级要紧紧围绕迎检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
三、自查落实,整改提高
要立足于工作实际,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切忌走过场,确保工作实效。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到位。要确保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不丢分,顺利通过省语委评估。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3期)2017年5月15日
人人参与迎检
为迎接国家四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湍河一初中组织全体师生召开迎评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迎评方案,使评估细则人人知晓,人人参与迎评估。
下午,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召开迎评工作动员会。会上孙君朝校长强调了迎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全体教职工参与到迎评工作中来。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主任组织大家学习了学校的迎评方案,详细讲解了评估细则,使全体教职工明确了迎评工作的方向。上午,学校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向全体师生提出了“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倡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好迎评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4期)2017年6月25日
学法规
写心得
语言文字工作迈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指导学校及教师依法开展推普宣传工作,下午,海兴中学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以上法律法规,同时撰写学习心得。
高集镇一初中历来重视推普工作,自2009年成为县级推广普通话示范校后,学校更是成为了推广普通话的重要阵地,普通话成了我们的校园语言,学校也开展了系列有特色的推普活动,为推普工作作出贡献。这次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教师们对推普的目的和意义更加明确了,推普工作的内容更加清晰了,知道做好推普宣传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此举使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5期)2017年9月8日
写规范汉字 创和谐语言环境
9月3日,高集镇一初中在政教处牵头下开展校内用字整改纠错行动,以进一步提高师生规范运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检查小组走进各年级各班,对教室内外墙壁、黑板报等地方的用字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检查中,检查小组发现了不少问题,及时反馈给了班主任,并提醒该班老师或小干部及时进行改正。
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融入到师生的意识之中。相信通过本次活动的有效开展,高集镇一初中的师生们一定会从自我做起,形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风气,为创建和谐语言环境助一臂之力,让更多人感受到祖国的语言文字美。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6期)2017年10月6日
语言是人际交流的重要工具。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语言文字工作的落实更为重要。在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这学期,我校把语言文字工作的落实渗入到了全校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将普通话的使用纳入到日常考核的项目内,督促全校的教职工都加入到“推普”的行列中。同时,通过演讲比赛、主要场地张贴宣传标语等环境的创设,向家长和孩子展示祖国语言的优美韵律,营造了“人人学讲普通话”的语言氛围。在提高教职工语言能力和水平方面,校领导大力支持教职工参加普通话测试,我校报名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教师有45人,其中5人已达到市区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的二级乙等等级,报名参加此次培训只为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普通话水平。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7期)2017年11月5日
高集镇一初中 多项措施规范语言文字工作
为配合做好邓州市迎接国家四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今年以来高集镇一初中结合自身职责和实际,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一是加强对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为了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学校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将语言文字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学段和个人,落实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二是加强对教师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请外面的老师培训和组织干部职工自我强化学习相结合。11月22日组织全校教职工职工参加“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培训,要求全校教职工在工作、接待等场合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统一讲普通话。加强对公文写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在公文、写材料等工作中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写规范字。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8期)2017年12月18日
高集镇一初中
“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总结
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省市语委和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为目标,以强化中学生写字教学和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为抓手,不断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一、加强法规学习,全面提高认识
我们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通过学习,使全体教职工认识到: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具有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作用;语言文字工作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语言文字规范化尤为迫切,它有利于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范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人员,形成网络,这是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证。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其列入学校精神文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在编制学校工作计划时一并纳入并积极实施。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语文组全体教师负责学生日常“听、说、读、写”的训练,学校德育活动、团队活动、食堂用语用字、学校电台、电视台及校本课程研究开发等,多条线积极配合。
三、坚持依法推进,强化目标管理
坚持依法推进,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学校依据《国家运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对教师普通话提出了明确要求: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100%达标,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教职工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三级甲等,在年龄范围内的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二级甲等,其它学科教师必须全部达到二级乙等,并把它作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一个重要依据。在优课评比中,课堂使用普通话教学成为评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也成为我们招聘教师的先决条件。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19期)2018年3月20日
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省市语委和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为目标,以强化中学生写字教学和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为抓手,不断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学校在强化法规学习,全面提高认识的同时,还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意识。一是有计划地举行普通话培训,提高教师普通话水平和应用能力,学校为每位教职工订购普通话培训教材,定期聘请一级乙等的教师为教职工进行辅导。二是学习国家语委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教育部和国家语委2002年3月份颁发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增强教师应用的本领。三是认真组织好每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四是在校园显著位置如教室楼梯处张贴长久性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牌;五是杜绝盗版资料,印章、校徽、牌匾、标语、灯箱、文件等用字规范。
学校在紧抓教师使用普通话教学的同时,加强学生写字教学。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地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它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写字可以陶冶学生情感,培养审美能力,增进学识修养。我们一方面在艺术、美术课程中让学生了解包括书法、篆刻在内的“多种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段”,欣赏“我国书法、篆刻的代表作品”;另一方面要求教师正确、认真书写,努力作学生表率。我们多次举办教师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和普通话比赛,要求教师上课的教案、板书、课件、作业批改和评语等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二简字,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养成。利用每周的练字时间,强化写字的姿势,书写认真仔细。学校还利用校报、版报及画廊为学生写好汉字创设环境,增强成功体验。
学校还常常开展与普通话有关的各种活动。如各年级举行诗歌朗诵比赛、演讲比赛、辩论大赛、戏剧比赛,语文老师在课前每日一讲等,许多同学得到了锻炼,在市县演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在推普周期间,我们还进行了推普公益广告的评选,如有学生模仿张艺谋的,“普通话、英语、计算机,一个都不能少”;有模仿广告的,如“沟通——从普通话开始。”如在研究性学习中,还专门组织部分学生对我们身边的规范化用字、用语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让他们切身体会到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对我们生活、学习、工作产生的重要影响,进而让学生自己现身说法。
经过长期深入扎实的工作,全体师生有了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师生在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100%达标,普通话已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教师编写的讲义、教辅读物、试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公文、证书、印章、标语、路名、课件、会议、演出等用字规范。由于教师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方面的努力,教学中注重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注重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高,我校语文教学成绩提高比较明显。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20期)2018年3月10日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各校均成立了由校领导、科室负责人,语文教师组成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安排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其下设立了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设专人、拨专款,从人员和资金上确保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初步形成了“领导负责,骨干支持,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格局。
二、认识明确,建章立制
各校充分认识到学校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阵地,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了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培养目标和管理常规中明确规定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将“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列入了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了教师聘用的必要条件,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务职称晋级、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加以落实,使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与日常学校管理紧密结合。
三、宣传到位,形式多样
师生积极参与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将校园文化建设、团队活动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相结合。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诗歌朗诵、普通话演讲、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营造师生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极大的推动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进程。
四、诵读经典,传承文明
各校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过程中,十分注重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学习。通过开设古典诗文校本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等不同形式和方法,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这一重要教育教学内容与语言文字规范表达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为传承中华文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提供了可借鉴的好方法。
五、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各校在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过程中,立足校园,积极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辐射作用,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宣传、服务活动,扩大了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社会影响,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21期)2018年4月10日
一、抓住重点,依法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规定,要发挥四个重点领域的龙头作用、基础作用、示范作用、窗口作用,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带动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做好迎评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引导各部门重视用语用字规范。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创造条件,逐步改进,如期达标。迎评工作重在抓建设,抓过程,抓实效。通过评估,使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切忌突击应付和形式主义,确保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各市语委尤其要关注城市扩建、改建项目中的社会用字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的不规范字,避免事后整改带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
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是一项阶段性成果。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
(第22期)2018年4月20日
重视语言文字,积极创建“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将“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取得良好成效。
政教处的工作可总结概括为“五个利用”
一、利用班会课进行相关的教育。在以“说准普通话,写好规范字”为主题的班会上,班主任的正面宣传教育、同学们的相互讨论;在其它内容的班会课上利用多种形式展开班会活动,如演讲、辩论、表演小品等活动,给同学们提供讲好普通话,提高普通话水平的平台。
二、利用重大节庆日,校团委、校学生会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朗诵、征文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同学们讲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能力。同时还组织同学对周边社区进行社会调查活动。
三、利用“艺术节”等活动,组织硬笔书法比赛、书法表演和优秀书法展览等形式,促进同学们不断提高使用规范字的水平。
四、利用“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组织全校集会,宣传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必要性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还在全校范围内举行以“爱我母语”为主题的班会,不断提高同学们的思想认识,并形成校内讲普通话的浓厚气氛,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团委会还组织团员、同学积极参加全市性的宣传推广活动,进入社区和街道开展“啄木鸟在行动”,寻找和纠正不规范文字和错别字,开展宣传,并分发宣传品。
五、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站及校刊,宣传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同时也在使用规范字方面为同学们树立可供模仿的榜样。
语言文字工作简报(第23期)2018年5月2日
教务处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师基本功训练,发挥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教师坚持在课堂教学中讲普通话,不讲方言;板书、批改作业等做到条理清楚、书写整齐、用字规范。该校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条件之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务处组织教师学习《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朗诵示范,并积极开展语文教师朗诵比赛等活动。通过活动,促进教师讲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此外,加强对教学管理及后勤人员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培训,使他们也能按要求达到标准,更好地服务育人。
一、把提高学生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课程中,大力开展课外活动
组织学生参加市读书节的毛笔字、硬笔字、作文、朗诵等比赛活动,获得好成绩。通过活动使学生能较标准地讲好普通话,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并做到书写正确、规范端正。
二、语文教研组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教学工作中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不仅要求教师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也要求学生这样做。如通过课文朗读等,指导学生说好普通话,纠正不正确读音;通过作文、周记等,指导学生用好规范字,不写错别字;利用黑板报设立“消灭错别字园地”等,开设“书法课”,指导学生写好字,用好规范字。
三、学校办公室、总务处在学校管理、环境治理和校园文化氛围营造中,也注意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5.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篇五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
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的原则。仅涉及一种语言时,准确性原则要求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涉及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由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准确性的实现往往是一个人们孜孜以求但难以达到的目标。在法律活动涉及两种语言时,除了仅涉及单语时造成的困难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使准确性及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因此也对译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合适性反映翻译的度,包括对讲话人双方的了解程度,对语体运用的恰切程度,对讲话(或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也包括上文所提到的译员权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译为例,译员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代表双方讲话人的立场,译员是否应该加入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这在讲话者双方对法律的了解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似乎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如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悬殊,情况又将如何?显然,假设一方对法律一无所知,译员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将讲话人的发言内容再现为接近受话人的水平。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对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讲话人双方语体的转换也会使译员翻译的灵活性加强。合适性是译员应主动控制使用的权力,同时又是法律翻译质量评定的标准之一。
1.3 法律翻译的要求
法律翻译可分为书面翻译和口译,这两类翻译又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参看Sarcevic :19)。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无此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又包括描述性翻译(用于提供信息)、解释性翻译(用于阐释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等)和非权威性翻译。非权威性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
对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遵守要依靠对法律翻译类别的了解,只有对翻译类别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翻译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选用合适的语符成分、语体及法律概念。权威性的翻译(如同一法律的双语或多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最高的要求,译本必须和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员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员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非权威性翻译往往有相对明确的读者对象(或听话人),对读者对象的详尽了解是翻译质量的保证条件之一,诸如法律文化水平、接受能力水平、语言水平、身份、所属阶层等。与权威性翻译相比,非权威性翻译要求更为丰富的语体变化,要求较为灵活的描述和解释。
书面翻译,总体看来,一般允许译员较自由地安排时间,译员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但在语体及其他语言特点的表现上,比口译有更高的要求。译员需要首先确定读者对象,根据预定的对象情况选用合适的语言材料,确定两种语言间的水平及表现手法的差异。
法庭口译常被看作法律口译的核心部分,这说明法庭口译有较高的难度。法庭口译的难度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发言人的讲话需要得到立即翻译,译员一般没有准备的时间,需要即刻作出反应,要求理解、组织语言、传达内容等步骤一次完成,要求译员较高的基于法律的分析综合能力。第二,发言人的身份一般比较明朗,语体的选择、语符成分的选用、译员态度的控制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景进行及时的调整。第三,法庭口译的现实直接性使译员有较多的辅助信息处理语言材料,另一方面也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愤怒、委屈情绪的感染等,这对翻译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因此译员需要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避免受到干扰。
2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
2.1 语篇结构及功能
法律翻译将译员的工作限于法律语篇的范围内,法律语篇的一系列特点就成了译员必须注意的内容。各种体裁的法律语篇的存在,表面看来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实质上有很大的客观性,如果译员忽略所翻译的内容的语篇特征,就不仅背离了法律翻译的原则,也背离了一般翻译的原则。法律翻译过程中,语篇特征的分析、再现、传达,是翻译过程中给译文定向、定位的重要步骤。
语类理论对于专业文体的理解有重要的作用,最大的贡献在于它能使人“了解专业作者如何一方面能够保持语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利用语类规约在社会认可的交际目的的制约下达到个人的目的。”Bhatia(1997:205) Bhatia所说的专业文体当然也包括法律文体。译员对法律文体语类整体性及作者意图的认识是翻译成功的基础之一。
Coode(见 Bhatia 1993)将立法条文分析为四个构成成分:案情、条件、主题、行为。Code 的分类方法曾引起较多的讨论(如C 1997)。
Bhatia(1993)将语类分析方法用于立法条文的结构分析,认为用分为条款主体和限定语两个部分的互动认知结构(cognitive structure)考虑立法条文要比用线性的结构考虑更为合适。Bhatia认为西方国家人们改革法律写作的尝试归于失败就是因为立法条文有其内在的规律。
Bhatia(1993)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交际功能和主要特点,认为立法文本不是特指某一人的,是无情景的。法律条文的语用功能与制订者和阅读者相独立(总体功能是指示、规定义务、赋予权力),应付的是无尽的人类行为,既具有确定性、准确性,又有包容一切的概括性。不难想象各种法律语篇均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语篇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应是译员翻译技能训练的重要科目。
2.2 语句功能类型
法律语言的语句必须实现一定的功能。Gunnarsson(1984:84)(见 Bhatia 1993:104)区分了三种立法条文类型:行为条文、规定条文和定义条文。行为条文包括案情的具体描述,主要规定责任、义务、授予权力、禁止某一(些)行为,赋予某人或团体权力等,如下例:
When any person in the presence of a police officer commits or is accused of committing a non-seizable offence and refuses on the demand of a police officer to give his name or residence or gives a name or residence which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false, he may be arrested by that police officer in order that his name or residence may be ascertained. (Section 32(1)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Republic of Singapore, 1980) (Bhatia 原例)
(警察在场时,如果任何人犯了或被指控犯了非逮捕罪,拒绝应警察的要求提供姓名或住所或者提供警察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姓名和住所,警察可予以拒捕以便查明他的姓名和住所。
条文中赋予警察拒捕权,同时也规定犯有非逮捕罪的人提供姓名和住所的义务。
规定性条文规定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如某规范适用于何种条件或范围。定义性规范则用于对词语作出解释和定义。
中国学者一般将法律规范按行为模式性质分为三种:义务性、禁止性、授权性,并认为可以包容所有权利与义务关系(见 孙懿华和周广然1997)。以上的看法分别基于英语和汉语,英美法律和中国法律,但就所概括的语言功能特点看,比较接近。
2.3 语句结构类型
在法律英语研究中,Mellinkoff针对词语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见O’Barr 1982:18), Crystal 和 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 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 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 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 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
第一条说明了法律英语的功能,其它各条均是对结构类型特点的描述。法律英语的明确特点则包括:句子偏长,各个句子单位相对独立,文件所包含的句子常可简化为“如果X,Y应该做Z。”以及它的变体。
法律英语的区别性特点包括:少用指代,多用重复;如例中1的officer、name、residence;使用状语限定语;多用名词化结构;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 rather)等。
语义原则是指类属后置、同类排除、语境定义、常识判断等指导原则。类属后置是在罗列事物时,先举出具体事物最后列出这些事物的类,以免遗漏。同类排除是类属后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类属词语跟随前面罗列的事物,具有排除性即不包括任何未列出的事物。语境定义是词语所出现的语境可以起对词语定义的作用。常识判断是指,只要不会与文本的其它地方发生冲突,词语可按照普通的意义理解。
2.4 词语特点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 1982:16)列出9种情况:
1. 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2. 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3. 拉丁词和短语;
4. 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5. 法律专业术语;
6. 专业行话;
7. 正式词语;
8. 多义词语
9. 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不同语言的法律语篇的不对应性迫使译员全面地了解两种语言的语篇结构和功能特点,对语篇特点的深入研究可使译员临场工作有较广阔的回旋余地。语篇的研究内容包括:语篇种类、语篇典型篇章结构、语篇结构的基本要素、语篇结构的功能(如:行为性、规定性、定义性等)、两种语言语篇的对应情况、两种语言语篇的转换手法等。
语篇的研究不能仅限于静止的文本,而应充分考虑语篇所涉及的人及其它多种因素以及多种因素的互作用。
3.3 语句与翻译
语言间语句结构及功能的不对应性往往给翻译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汉语的短语可以用作句子表达完整的意义,可以省略主语或动作的执行者。译为英语时,一般要求完整的句子,省略句子的主语或动作执行者往往很难组成句子,这时就要增加汉语中不需要或者无法确定的动作执行者,这只能由译员作出决定。
语句功能的不对应性则可能导致语气传达的较大差异。法律语言语句功能与日常语言有较大的出入,如法律英语中使用情态动词shall的句子就有不同于日常英语的功能。
长句结构是中英法律语言的共同特点之一。就立法语言来说,长句的构成主要是由于使用了一连串的限定语。英语的限定语往往后置,以求得句子的平衡。但在翻译为汉语时,后位限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全改用前位限定,就会使句子累赘、难懂。
语句结构的一系列差异,实际上并不妨碍特定语句功能的实现,语言都有丰富的实现各种功能的表达方式,译员需要了解的是某一功能在一种语言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与相近表现形式的关系,还要了解译为目的语时,这种功能是否有对应的表现形式,如果有,应选用哪一种,如果没有,应如何确定这种语句功能相对于其它功能的关系,从而进行定位以寻找最能体现这一特定功能的表现形式。
3.4 词语与翻译
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法律词语意义的确定受特定语言的制约,也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词语的使用反应人们对事物、事物之间关系、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和处理的方法、程序的看法。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象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
从整体来看法律词语不一致性的解决需要译员以具体的法律体系为参照。从具体操作来看,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当然这需要译员作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
结 语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有其基本的特点,法律翻译是法律体系框架内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有一系列要遵守的原则,而不同类型的翻译对译员又提出不同的要求。成功的翻译应该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深入的了解,包括语言特点的各个层面以及对翻译可能造成的困难。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了解和法律翻译特点和原则的认识,译员可以顺利地解决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文献目录
Bhatia, Vijay K. 1997. Translating legal genres. In Anna Trosborg(de.) 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 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Bhatia, Vijay K. 1993. Analys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孙懿华、周广然1997。 法律语言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
O’Barr, William M. 1982.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
Sarcevic, 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6.语言文字工作培训材料 篇六
一、有关数字使用的几个注意点
1.年份一般不能省写。如“2007年”不能写成“07年”。2.年份如用“二〇〇七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〇”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语全角字符“O”。
3.含有日月简称的事件、节日等的名称,以及农历月日都应该用汉字数字。如“五四运动”“正月初三”“八月十五中秋节”“‘一二·九’运动”“五一劳动节”。
4.概数一律用汉字表示,而且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使用顿号。如:“三四天”、“七八十岁”,不能写成“
三、四天”“
七、八十岁”,更不能写成“
3、4天”“
7、80岁”
5.用“几”“多”“余”“上下”“左右”表示约数时,必须使用汉字。如“三十几岁”“二十多天”,不能写作“30几岁”“20多天”。
6.数字竖排时,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如产品型号、代号等),应一律使用汉字。
7.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8.一个阿拉伯数字占半个汉字的位置。如“3”“52”,不能写成“3”“52”
二、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不能写成英文字母。如:ɑ、ɡ、ü不能写成a、g、V。2.大小写:句子的首宇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可以全部大写。
3.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如“请讲普通话”,应写成“Qing jiangputonghua”
4.姓名的拼写方法
姓名是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的。拼写时姓和名分开拼写,每个部分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如无必要,可以不标注声调符号。
例如:“龚自珍”应拼写成 GongZizhen,“欧阳修”要拼写成 OuyangXiu 5.地名的拼写方法
各地的地名牌和交通指示牌应该标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不得用英文字母和其他外文拼写。标牌上的拼音字母一律大写,不标声调。
地名往往分成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拼写。例如“云南省”,应将专名“云南”和通用名“省“分开,即拼成: Yunnan Sheng。如“牡丹江”应拼做 Mudan Jiang。当通名变成专名的组成部分时,要与专名连写,如“牡丹江市”中,拼成 MudanjiangShi。再如“中山南路”,应拼写成: Zhangshan Nanlu。
三、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而不该用顿号(“、”)或其它。
4.序号如加括号,如(一)、(1)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二)时间的表示方法
表示时间时,在时与分之间应用“:”。如:8时30分,应写成“8:30”;如:8时至11时20分,写成“8:00~11:20”。(在插入中找)。
(三)六角括号“〔〕”的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六角括号“〔〕”,而不用小括号“()”或方括号“[]”。如:苏教办〔2004〕5号。
(四)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如:2004年3月~5月。
2.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也不应是两短横“——”。
在电脑打印破折号时有时显示的是两短横“——”,这时可把其字体改成黑体字,即可显示正确的破折号“——”。
(五)省略号与“等”“等等”不能同时使用
四、书写顺序 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一)中文和拼音一起使用的规定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二)中文与外文一起使用的规定
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五、社会常见错别字(括号内为错字)装潢(装璜)螺丝(罗丝)豆腐(豆付)渔具(鱼具)照相(照像)木材(木才)零售(另售)鸡蛋(鸡且)橘子(桔子)受理(收理)篮球(兰球)(蓝球)副厂长(付厂长)基围虾(鸡尾虾)哈密瓜(哈蜜瓜)三部曲(三步曲)
六、易用错的近义语
接收——接受
佩带——佩戴
启用——起用 反映——反应
化妆——化装
分辨——分辩 终身——终生
相——象——像
七、易写成繁体字或异体字的字 长、车、军、鱼、国、购、高、回等;原、餐、整、考、舞、面、圆、重等。
八、公文格式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一般公文中标题行距28磅。正文及其他单倍行距。
7.语言文字法律宣传材料 篇七
在交互性课堂活动中, 每个教师都会运用到真实的语言材料, 但是如果教师只是传授相关外语知识而不是让学生自己去探索和寻求, 学生就只能接触到教师讲解的部分, 而不能与真实的材料直接接触, 从而影响了语言材料的有效运用。那么如何让这些语言材料更有价值呢?
一、教师应该积极转变角色
在运用真实语言材料的时候尽量避免用自己的观点去讲解语言知识, 介绍文化, 试图告诉学生他所知道的一切细节而不是让学生去发现和了解, 教师急于让学生分享他们拥有的知识, 那么学生发现问题的热情就会减弱, 他们没有直接接触到材料的本身, 而是间接的获取了别人的总结和分析。这个时候, 教师应该做到的是给学生创设出合适的练习和课堂活动的环节, 允许学生挑选他们中意的主题, 给他们时间去熟悉和了解材料然后进行讨论, 将自己的结论和发现与其他同学和老师分享。他们的结论也许和老师的不一样, 但他们的结论才是更重要的, 因为他们的总结基于对材料的发现和理解, 并能用另一种语言进行描述, 这样才能极大提高学生的交互能力。
二、根据材料内容策划有效的单元活动
教师在选择语言材料时, 要尽可能的选择符合学生语言水平的学生感兴趣的材料, 如在getting aroud一章中, 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某著名海上乐园的情况, 那么什么样的材料可以让学生在不用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完成这一目标呢?---海上乐园的游览线路图 (地图)
——通往海上乐园的交通线路图
——海上乐园的节目时刻表
——海上乐园在电视、广播所做的中广告的录音录像等等。这些真实的材料都可以如实反映海上乐园的实际情况。学生被要求认真看材料, 并从中选取他们所关注的主题, 然后参与教师设计的课堂活动中来。要讨论的内容包括找出在最短时间内游完整个乐园的最佳线路、描述周边环境和交通状况、猜测乐园中最吸引人的景点是什么、游览公园大约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等。这一系列有趣的问题会引导学生从材料当中发现问题, 并通过思考解决问题。学生选择的题目都是自己喜欢的, 因此会对材料产生兴趣, 而兴趣恰恰是解决问题的动力所在。在活动中生生之间, 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 为外语程度不同的学生提供了难易不同的活动形式。
三、在活动中坚持理解在前, 表达在后的原则
在语言课堂上, 如果学生有话要说, 还要说的好, 那么首先就要了解、熟悉材料的内容, 才能对语言进行深层次的加工。在看材料的过程中, 直接影响学生理解的是陌生的词汇和句型, 有的学生甚至会对语言学习丧失信心。他们的心理是矛盾的, 一方面期待能学到新的技能, 另一方面又因为害怕失败而显得有些紧张。要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教师去设计一些活动, 第一步帮助学生将注意力放到他们已知的, 感兴趣的部分, 活动的第一个题目应该简单一些, 学生才能有兴趣继续深入, 在深入理解的过程中尝试记忆单词和语法, 了解加深了, 紧张感也就随之消失了。需要注意的是让学生在使用真实材料时尽量将注意力集中在利用能够理解的部分尽量发挥上, 而不要把过多的时间消耗在难以弄懂的部分,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轻焦虑。对语言的理解还表现在听的方面, 在语言课堂上听与说之间是有着根本差别的。在听的时候应提醒学生将注意力集中在语义内容上, 如果也象说那样重视语法形式, 那么就会影响理解的程序。
表达的如何同样是衡量课堂成果的重要标志, 在学生表达的过程中, 若非错误多的影响了理解, 教师不应该随意打断, 由于教师在课堂上有某种权威地位在与学生交互的过程中应该持支持和理解的态度倾听学生的话语, 在这些交互活动中, 教师可以创设某种情境, 使学生在表达中刻意使用某种语法形式, 也便于语法的练习。
8.语言文字法律宣传材料 篇八
摘要: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作为一个正式的学科是现代才有的,但法律语言的研究却可以上溯到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语言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转变,而法律语言研究也从最初的建设法律的研究走了颠覆法律的研究。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建设;颠覆
法律语言学正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日渐成熟起来。根据学者的统计,在1994年到2005年这12年时间中,中国主要的语言学刊物上共计发表法律语言学文章68篇,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外,1993年由英国伯明翰大学学者Malcolm Coulthard发起,在德国波恩举行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学会(IAFL)成立大会。/994年3月,法律语言学第一本杂志《语言与法律》(Language and Law)出版,法律语言学成为一门正式的学科。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语言研究的历史出发,揭示在法律语言的研究过程中不同时代的研究者对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以及不同的法律观念之下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
一、法律语言研究初期:通过语言的法律建设
人们认识到语言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修辞学,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遗嘱检验法庭,之后,它就一直在公共事务和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那时,修辞学被看作是一门劝说性演讲的艺术,在缺乏明显真理的情况下,民事争端的双方当事人的说辞便起到断定案件的关键作用。同时,劝说性演说也能对君主进行废黜或者授权,对公共利益进行决策,并能对法令起到实施等作用。人们对如何提出证据和论辩的方法进行说明,还为准确推理过程的原则做出规定。除此之外,还对有效使用语言的方法进行分类,并从大量的人类话语中选出那些被认为具有劝说作用的成分,进行归类研究。到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学所研究的问题归纳成一种理论,形成现在所谓的古典修辞学理论的基础。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中,修辞学被看作是研究演讲的技巧,其主要的领域包括法学演说、议政演说和宣德演说。这些构成了修辞学的三个重要的领域。在这三个不同的领域之内,古典修辞学再根据不同年龄的人以及具有不等财富的人与民主政治家和寡头政治家进行分析,讨论其心理特征,以便在演说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人群诉诸不同的方法,从而达到劝说的效果。在法学演说中,诉讼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常要面对由5到2000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演讲。而演讲的内容不限于就事论事地针对系争案件,而是从一切可资利用的具有说服性的方面展开演说。比如在一场有关商业欺诈的诉讼中,代理人为被告撰写的辩护词主要阐述被告对城邦的公益捐助:曾参与赞助了三次公民庆典及两次悲剧演出的费用,独自或合伙捐建了两艘三层桨座的战舰,无数次担负战争期间的紧急开支……上述诸项累计花费达三千五百明那。而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可能就是这样一句:“一个如此热心于公益活动、诚实地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又怎么可能在区区五百明那的商业往来中上下其手,玷污当事人的一世英名呢?”
从语言的角度看,古希腊人已经注意到语言的煽情功能(evocative),而修辞学的兴起说明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利用这一功能来为现实的政治和法律服务。语言要发挥其煽情的功能,必须有所诉诸,或者诉诸于人情,或者诉诸于事理,因此,语言的煽情功能必须与煽情的对象结合进行研究,才能够发挥作用。而这一点在现代的“新修辞学”中已经得到发挥,新修辞学不仅仅研究语文学,而且同时将心理研究、动机研究或者其他行为主义科学的研究成果结合起来。从法学角度看,由于古希腊人在法律审判中的话语范围并不局限于就事论事地根据法律的说理,完全脱离我们现在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是将当事人生平的一切有利因素转化成法律上的说辞。因此,任何法律上的争端都可能引起对当事人整个人生的评价,从而将法律审判转变成对当事人整个人生的审判。而且,这种审判话语也可以使希腊人的审判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还可以将社会和城帮的利益在审判中得到体现。
在现代法律语言研究中,美国学者普若泊特提倡律师应该有“词语意识”(word-consciousness)。事实上美国法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和陪审团制度与古希腊的审判模式接近有关。所谓词语意识,无非是指律师要自觉地意识到词语对审判的影响,自觉地利用词语的力量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这与古希腊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并无二致。
法律语言研究的第二个阶段是注释法学阶段。此时,罗马法作为“书面的理性”,表达的是神意的法真理,因此其对罗马法的解释着重其体系的协调,主要是应用逻辑的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整理。这种对法律体系的追求导致了他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法律文本的本身,而对法律文本本身的关注势必对原文进行文献学的批判和文法学、逻辑学的说明。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注释法学者事实上已经注意到词义的循环解释问题,注意到词的上下义的关系,同时还包含了一种语篇分析的方法并考虑到词的语境等问题。比如,他们以某一章句与其他章旬的关联为基础,将其共同的内容抽出来,作一种相关章句的引用荟集,就必须考虑到词的语义关联问题。而他们在解决矛盾的时候,又必须区分同一词语在不同的上下文的意义,从而区别各自涉及的不同领域,在区分和鉴别的时候,需要对一个概念层层区分,以达到理解和把握该概念和相关概念的目的。当然,注释法学者对罗马法原典的注释也并不是完全都具有语言学上的意义。作为对古代文献的整理,注释法学者的工作包括了以当时的语言对罗马法原典进行的简单解释和说明。
这个时期法律语言的研究与前一阶段明显不同,前一个阶段法律语言研究的重点在于语言的煽情功能和语言的劝说效用,而后一时期关注的是法律文本的语义和逻辑。注释法学者对法律的体系化和逻辑化高度关注,而这种体系和逻辑又主要是从语言特别是词汇的概念明晰方面才能得到解决。因此,法律语言在逻辑上的清晰界限体系化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重点。从法律的角度看,注释法学派奠定了大陆法系对法律逻辑研究的基础,对德国法潘德克顿体系的确立,具有开创之功。事实上,对法律语言词义和逻辑的研究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后的历史法学派、概念法学派都一直坚持使用这种方法。即使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是就现有的法律文本作词义和逻辑演绎,以构建完美的法律体系。
二、20世纪的法律语言研究
20世纪中期,受分析实证主义的影响,法律语言的研究开始从注意语言抽象的词义向语用学方向靠近。在这个方面,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其代表作。在这本书中,哈特坚持认为法律是一种自足的体系,是一种有它自己的效力标准和规范性义务指导的社会实践制度。法律义务不是源于外在的主权者的命
令,而是源于法律制度本身。因此,法律规则不是强加于我们外在的力量,而是我们自己的力量。哈特证明其观点的主要依据,则是通过对法律语言的分析来完成的。哈特主张,我们应该以内在的观点而不应该以外在的观点来看待法律制度。所谓内在的观点指一个遵守和懂得规则的人的观点,外在的观点则是一个不懂得规则的人的观点。比如下棋,只有懂得下棋规则的人才能够评价每一步棋的价值与质量,而对不懂得棋道的人来说,仅仅知道棋子在移动,而无法做出评价。那么,人的内在性观点是怎么来的呢?哈特借助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构成了社会的现实,人本身被社会进化了语言的习惯用法的观点,阐明法律语言成为法律的现实,即由于法律语言本来是从人(懂得它的人)说出来的,而语言反映了人类自身的经验,因此,法律内在于人的本身,而不是一个外来物。必须通过对具体环境下法律语言使用的研究,才能够清楚地知道法律是什么。哈特在其研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语境的理论、家族相似性和语言的开放性以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对待语言的基本思想上,哈特的思想与认知语言学的基本思想类似,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人的经验的一部分,或者说我们的经验实际上就投射进了我们的语言,因此语言本身就构成了生活的现实,语言本身就是生活,而不是外在于我们的生活。这种语言观点使哈特认为法律语言构成人生活的现实,法律的规定即是我们生活的现实,法律的力量就是我们自己的力量。
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语言研究转到对法律语言本身特点的研究上。事实上,此时的法律语言研究带有厚重的语言研究的特点,研究法律语言的目的仅仅是研究语言。在这个方面的代表作品是David Millinkoff著于1963年的《法律语言》,该书是第一部系统、全面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弘篇巨著。它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语言》一书勾勒了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美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1)频繁使用常用词的不常用意义;(2)频繁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常用但现在罕见的词;(3)频繁使用拉丁词;(4)使用没有进入普通词汇的古法语和盎格鲁诺曼语;(5)使用隐语;(6)使用专业术语;(7)多用正式词语;(8)故意使用意义不定的词语;(9)过分讲究准确。同时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总体风格概括为:(1)含糊不清;(2)浮华夸饰;(3)冗赘啰嗦;(4)枯燥乏味。虽然这种就法律语言所进行的纯粹语言研究因为缺乏语言所具有的社会性因素而受到学者的批评,但是《法律语言》在对法律语言的描述方:面,仍然取得巨大的成就,它是第一次系统地对法律语言特征的归纳和总结。
20世纪70年代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逐渐出现了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势头,法律语言研究对象从以前书面语言逐渐扩大到同时研究书面语言和法律口头语言而且以口语研究为主。在此基础上,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第二,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第三,语言学家介入法律互动的语言证据应用研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法律语言作为司法过程中产生的话语,其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被生成以及被理解是语言学家关注的重点,因此学者们大多深入法庭,进入法律活动现场,观察现场的互动。比如在研究律师和证人的话语策略的时候,他们发现前者多采用对比法和三步询问法,以削弱证词的力量,后者则尽量不作自我修正而尽量作他人修正,以维护自己证词的可靠性。这些学者以话语分析或者言语行为理论作为法律语言分析的工具,讨论法律语言的生成和理解。在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方面,学者主要是通过将司法过程中的语言作为权力传输的工具,对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参与者的语言进行分析,以确定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得到公平的对待。比如Luchjenbroersl997年就澳大利亚墨尔本最高法院对一起谋杀案6天审判的录音转写语料的分析表明:在法庭上,证人给陪审团提供的信息输入非常少,因此,证人对律师思维的影响非常小。20世纪70年代杜克(Duke)大学承担的语言与法律项目曾广泛地研究了证人的语言,发现许多证人说话具有一种无力量的风格,表现为:(1)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Ithink;sortof等即是);(2)表犹豫之词(诸如uh,well);(3)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4)使用强化语(very,surely等)。研究表明,使用这种风格的人多为女性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则用有力量的方式讲话。由此他们认为,证人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权力是有限的。这种通过语言分析而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被学者称为批判语言学。其目的并不在于获得语言学的知识,而是在于对社会制度的认识。学者认为,批判语言学产生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反唯科学和反唯理性主义的背景下,在这种思想背景之下,一切的科学研究都被看着是具有感情色彩或者带上个人意识倾向的,而这些都会表现在人的语言中,因此,通过语言的研究,可以揭示出在貌似科学和理性的背后所具有的偏颇和失衡。
在语言证据应用研究方面,法律语言学主要的贡献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探索,在这个方面,语音学、文体学和话语分析都有巨大的发挥空间。比如,一些学者强调个人特征(idiolect)对说话人辨认的作用。语音学研究已经告诉我们,人讲话带有一定的方音和口音,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对人作地区和社会的划分,同时,讲一种地区或社会方言的人可以模仿另一种地区或社会方言的人的讲话。此外,即使是在差异微乎其微的同一方言区里,人们对某些词都有自己喜欢的发音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个人特有的风格。另外,人说话有自己的音质和音高范围,如果把这两方面特征结合起来,作为参照点,再利用听觉和声学分析方法就能确定某一语料是不是某人发出的。同样地,对文本文体特点的研究可以确定某一文本是否出于特定人的书写。当然,语言学固然可以对涉及案件的法律文本或者语音等做出认定,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证据仅仅只能作为一种专家证据帮助法庭发现事实真相。它可能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但在一般情况下,它们必须在与其它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见,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法律语言研究的三个方向中,第一个方向大体是属于典型的语言学研究,不过它拓展了语言学研究的范围,将研究放到一个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第三个方向属于应用语言学的研究,其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事实,以帮助法官断案。这两个方面属于纯粹的语言学研究。第二个方面的研究属于以语言为工具或者为切入点而进行的社会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同司法角色的司法过程参与者在司法中的权力。它以语言学作为研究工具,目的在于体现现行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理性和不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从而提出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批判并产生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修正。从这个角度说,批判语言学是法律制度的反向运动,与希腊修辞学家和罗马注释法律家对语言的研究不同,那时的法律语言研究对法律本身充满信心,相信语言是可以说明和构建社会正义和真理的,可以带给人类合理的生活和秩序。因此,人们需要通过对语言的研究来建立合理的法律秩序。而现在,语言中包含了破坏法律和公正的因子,语言本身变得令人怀疑,从而使法律本身也变得令人怀疑。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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