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1篇)
1.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心得体会
按照局党委的安排,近期我们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升了对廉政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断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为党员干部,我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的一言一行。学会用《条例》监督党员干部的言行,学会用《条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的存在,心存戒惧,有效的避免胡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真正发挥出《条例》的最大效能。
2.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二
1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防火工作,已将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纳入国家危机事件应急管理范畴。《条例》突出了草原防火应急体系和制度建设,明确了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防火规划的重要作用,完善了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强化了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了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对完善草原防火工作体系,健全草原防火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重特大草原火灾的发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领会精神实质,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条例》如期顺利施行。
2 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体制和机制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的农牧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指挥部对草原防火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反应和综合防控能力。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应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草原火灾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地区联防、专群联防、草林联防、军地联防,做到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草原防扑火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实战能力。特别是要积极协助和支持武警森林部队建设,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重要作用。
3 尽快完善《条例》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要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建立并完善草原防火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要完善火源管理制度,规范和严格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控,加大巡查力度,严格管理和控制外来火源,排除各种火灾隐患。要与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草原火情的适时监测工作,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作好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加强草原火灾应急值守,严格执行草原火灾归口管理上报制度,一旦发生火灾,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火情动态,坚决杜绝谎报、迟报、瞒报现象。
4 不断加大对草原防火的投入力度
各级农牧部门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编制草原防火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为草原火灾的应急管理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起稳定的投入机制,打牢草原防火工作的物质基础。
5 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3.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三
(一)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增加对出版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一是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二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对出版单位进行分类,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二)适应信息时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反映新技术、新业态的管理要求。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网络出版已成为出版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条例中体现网络出版管理的内容,是本次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之一。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有所不同,新条例在附则中作了授权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除此以外,近年来实体出版物的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网上书店的管理也亟待加强,为此,新条例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
(三) 完善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有关监督管理的专章规定。出版单位的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岗位准入这四大准入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体例限制,除法人准入制度外,其他监管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并无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新闻出版系统已经全面完成了政企分开,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根本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经验,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法规层面完善了四大准入制度。
(四)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一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由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进行审批的规定。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将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时限由90日调整为60日。三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须经审批。新条例还根据有关情况,调整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条件,增加了进口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须经审批的要求。
(五)深化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修改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管理规定。现行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免费提供的教科书。2008年9月,有关部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再推行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为继续深化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鼓励出版物“走出去”和文化创新、服务三农,完善国家支持鼓励的规定。新条例充实了支持、鼓励的出版物范围,增加了对推进文化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的支持和鼓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法律责任。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结构调整增多,新条例完善了出版单位中止及终止出版活动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版单位多年来“只生不死”的局面;此外,根据多年执行实践反映的问题,新条例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出版物质量处罚、吊销人员资格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同时颁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此次修改该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此外,考虑到电子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管理基本相同,新条例规定除个别条款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适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四
10篇
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10篇
篇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律的篱笆只会越扎越紧。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更要接受严格的纪律约束,真正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我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条例,自觉遵守,以条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篇二
《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3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例如,增加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处分规定;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给予处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嘴下,搞两面派给予处分,等等。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篇三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保证了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保证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战略性的措施。党的制度建设是根据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时间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实施过程中验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处分条例》增加了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加强党风建设的决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党的监督条例以及民主制度的若干意见,这使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得到了大大的丰富,增加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诀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党的纪律,促进每个党员干部干净办事、廉洁从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推动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条例,自觉遵守,以条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篇四
作为一个中国人,国家的政治交流无时无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作为一个团员,讲政治,我们首先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起意识等四个意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要凝聚全党、团结人民、战胜挑战、破浪前进,保证我们党始终成为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力量,全党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中国共产党抵御外部风险、应对各种挑战,确立和坚持正确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重要法宝。现在,我们党正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国共产党人以历史担当、忧患意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把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摆在突出位置,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坚决立场。当前,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各种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全体党员干部只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中央权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增强和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在“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中取得新的胜利。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一致的。可见,讲政治,必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四个意识”必然与“四个服从”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主集中制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党的领袖和普通党员之间、党和人民之间是一种相互学习、互为师生的关系。党的权力源于人民,能够集中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智慧,带领党和人民为了长远目标、整体利益而奋斗。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党中央权威,才能总揽全局、统筹兼顾,避免和防止人们一盘散沙。这是无数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践过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创造过程。通过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道路获得了独特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从现代化发展规律来看,现代化有着对民主化和权威、秩序的双重需求。但是,那些追求民主化、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常常缺乏具有强大执政能力的领导集体,从而导致国家分裂、社会动荡。当年孙中山也有过这样的告诫:“一盘散沙,才是中华民族最大的敌人。”一个有效的执政集体应该是社会秩序、发展动力和公平正义的供给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共产党提供了一种能够有效保证社会秩序、发展动力和公平正义的“中国方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讲政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然会进一步强化党的集中统一的政治优势;必将进一步提升中国道路的优越性和制度优势,保证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我们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历经挫折,受尽欺辱,在经历了列强一次又一次的洗劫之后,依然屹立不倒,而四大文明古国的其中三国,已经荡然无存。事实证明,我们中华民族是经得起考验的民族,是顽强不倒的民族,我们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把目光放长远,为的就是我们伟大民族的新胜利,鲜明的讲政治,就是要树立我们正确的方向,坚挺我们的意志,坚持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的政治品格。篇五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8月27日《人民日报》)
这次修订《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条例》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恪守政治规矩,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得按纪律、按规矩办,不能随心所欲、百无禁忌,更不能我行我素、明知故犯、肆无忌惮。因此,要自觉自愿地用《条例》规矩约束自己,切实使懂规矩、守规矩成为一种工作和生活习惯,自觉形成思想和行动的自觉。
广大党员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党纪意识,用党纪党规严格规范自身言行,把规定要求有效落实在工作和生活的细节之中。继续强化规矩意识,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做到遵循组织程序,不越级越权,坚决批评和执政自行其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行为。时刻以焦裕禄、廖俊波、黄大年等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好干部标准和先进典型看齐,模范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
各级党组织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即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新“四风”问题专项整治,着力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弹回潮。要注重强化落实,坚持在党的建设工作中,以中央从严治党系列新部署为根本指导,始终紧跟中央最新要求,细化实化相关工作举措,落细落小抓好贯彻执行,全面提升党的建设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要注重工作下沉,纪委、组织部要加大指导力度,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动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系列部署要求在基层落实、在基层见效。篇六
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8月27日 中国新闻网)
时隔近三年后,中共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其中对“两面人”的纪律处分更加严格,更加有力。近年来,“两面人”确实是官场中的热词,台上高调反腐,台下腐败成性;人前旧衣破袜,人后敛财成瘾……如此种种,对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甚大。其实,从入党的那一刻起,所有的党员同志都应当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放在第一位,一旦偏离了这个“轨道”,前行路上就危险了。针对现实中不时出现的“两面人”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将使他们无处遁形。
“两面人”之说,古已有之,还被视为政治公害。荀子曾把“口言善,身行恶”的“两面人”称为“国妖”,认为治国者要“除其妖”。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其本质是一种政治投机主义,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谋求私利的最大化。但为了掩人耳目,达到长期“当婊子立牌坊”的目的,他们又以美好的形象示众,表现得比高尚者还高尚。殊不知,“狐狸再狡猾,总要露出尾巴。”历史证明,凡是非正义的行径,诸如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者,终究逃不过纪律的慧眼,人民的慧眼。
不是吗?无论腐败官员扮演“两面人”的演技有多么高超,也无论其有意刻画的“正面形象”多么地深入人心,终究掩饰不了其违纪违法的本质。他们在表演的时候,完全忘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哲理。纵观古今,“久走夜路”者,有多少能够全身而退!何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中央反腐倡廉重拳出击,任何形式的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行为,终究逃脱不了纪律和法律的严惩。“两面人”如果不能及时摘下其虚假“面具”,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必将在错误的道路上愈走愈远,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要真正摘下“两面人”的虚伪“面具”,必须双管齐下。对于党员干部本身来说,要不忘初心,无论是台前还是幕后,都要明白两面三刀终难行,勤政为民、清廉务实才是该有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各级各部门要高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把利剑,在实践中洞若观火,炼就一双认识慧眼,严把选人用人关,多渠道、全方位地考察干部,防止“两面人”蒙混过关。同时,要把党内监督、巡视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激活起来,构筑起无所不在的监督网,让“台上喊廉、台下捞钱”的戏码再也演不下去。
毛泽东同志说过:“要有必要的清规戒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广大党员干部最基本的纪律遵循。在条例划定的“底线”内,党员干部要做到“静坐常思自己过”,坦坦荡荡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有了这份坚持,忠诚老实,表里如一的政治素养就会形成。届时,条例的要求就会成为工作、生活的本能。反之,如果继续上演“两面人”的闹剧,那结局肯定是无处遁形,最终在条例“利剑”的问责下被打回原形。篇七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8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据了解,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8月28日新华网)新《党纪处分条例》解决了以往纪检机关在执纪过程中纪法不分的问题,对凡是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对党员违法及涉嫌犯罪等行为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条款。这些内容修订,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体系与国家监察法体系的无缝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用好这把尺子的关键是纪律的执行。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条例》再次修订,也展示了党在加强纪律建设方面的决心,也能让我们党在日益复杂的执政环境中,进一步增进先进性、纯洁性,有效克服“四大危险”,经受住“四大考验”,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伟大梦想。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用好这把尺子的关键是纪律的执行。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条例》再次修订,也展示了党在加强纪律建设方面的决心,也能让我们党在日益复杂的执政环境中,进一步增进先进性、纯洁性,有效克服“四大危险”,经受住“四大考验”,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伟大梦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曾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新《党纪处分条例》再次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出了纪律红线。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要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篇八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对关于政治纪律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充实与完善。(8月29日,人民日报)
毛泽东说:要有必要的清规戒律。毛泽东在井冈山曾任一个小小的师长,率两团之众,不上千人,同敌人展开殊死决斗,纵横捭阖,游刃有余。一支赢得胜利的军队,不仅仅只会攻城略地,更重要的是这支军队有纪律。在桂东沙田稻田里土岗子上,毛泽东向工农革命军正式宣布了三项纪律、六项注意。也正是这样,我们的革命才取得了成功。可见,纪律,对于组织建设有多么重要。
我们的党员干部在撸起袖子为美好生活不懈奋斗的同时,要意识到,政治纪律建设是思想意识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党员干部应该把遵守政治纪律作为人生信条,自觉践行、勇敢维护。
过去,革命年代,再苦再累我们能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现在,我们国家逐步走向富强,正在成为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承担着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富裕等责任和使命,党员干部作为“中国梦”的建设者和执行者,只有拥有坚定的政治理想信念,克己奉公、遵纪守法,才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引领各族人民群众团结一心、奋发有为,为建功新时代作出自己的贡献!
莎士比亚有句名言: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级。没有纪律,就既不会有平心静气的信念,也不能有服从,也不会有保护健康和预防危险的方法了。《条例》的修订,帮我们党员干部找到了洁身自好、防患于未然的方法。
严格才是爱。党员干部作为组织的核心力量,组织的严格要求和时常提醒的关怀,才是真正的关心和保护。人生应该有信仰,相信,当我们的党员干部都自觉把遵守政治纪律作为人生信条,会少走弯路,不犯不该犯的错,在为党的事业添砖加瓦的同时,个人的人生也将得到最大的圆满!篇九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体现。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体现出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心。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推动全党尊崇党章,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就要不断完善制度保障,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和信赖我党。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历史告诉我们纪律严明、遵纪守法是党的历史传统。从八七会议的召开,再到长征精神的塑造,一直延续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我们党再一次次的对党内建设不断创新完善,使之永远保持和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新时期党建和群众的迫切希望,也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这既是党员干部的修生之本,也是为民服务的为政之道。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就是坚定“打虎”、“拍蝇”、“猎狐”的反腐态度,“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思想理念,坚决履行党的宗旨,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和时代性,全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篇十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彰显了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
会议强调,全局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认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在学习上下功夫,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带着问题学、联系业务学,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要在宣传上下功夫,综合利用宣传栏、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扎实有效做好新修订《条例》的宣传工作,将宣传延伸到基层。要在培训上下功夫,把《条例》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培训考核工作。要在督促上下功夫,将新修订《条例》纳入监督范围,督促全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通过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牢固制度、严格纪律,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
5.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五
姓名:
单位:
一、填空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
2.2018年最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条。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和。
5.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运用监督执纪,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7.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8.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9.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年,留党察看年。10.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二、单选题(15题,每题4分,共60分)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4.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A.忠诚廉洁奉公 B.忠诚公正敬业 C.忠诚干净担当 D.忠诚敬业为民 5.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
A.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党的组织纪律 C.党的工作纪律 D.党的群众纪律
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到处分的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上(含())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 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9.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给予除名。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1.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A.拘留 B.留置 C.传唤 D.讯问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3.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而不退的,予以();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劝其退党 勒令退党 B.劝其退党 除名 C.勒令退党 除名 D.除名 开除党籍
14.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A.反对 B.避免 C.应当反对 D.尽量避免
15.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三、多选题(5题,每题4分,共20分)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A.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F.批评与自我批评
2.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申诉权
3.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习近平在会议上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这“四风”问题。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E.骄奢淫逸 F.奢侈浪费
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B.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6.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六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20 题)
1.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起施行。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 3.本次是第 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 十八大以来的第 次修订。
4.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 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 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5.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处分。
9.,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 未掌握的问题。
11.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1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13.在第二编分则中,对于 予以了明确规定。1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 敌视政府等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B.行政处分 D.开除党籍
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8.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制定本条例。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宪法和法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D.廉政准则
三、多项选择题(20题)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A.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F.批评与自我批评、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C、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D.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F.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E.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扰乱投票秩序,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
10.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E.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1、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D.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12.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
8施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员。()3.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 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5.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全部撤销。()
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低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身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1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十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1.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12.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13.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前的违纪行为不予追究。()
14.党员一人违犯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处分。()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6.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0 4.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7.浅谈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 篇七
1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至今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1999年4月3日, 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 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强化行政监督, 规范监督行为, 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 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顺利, 发展迅速、成绩显著,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而今,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 再次修改《条例》势在必行。
2.1 机构定位不清晰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 其实是一个政策性的准金融部门, 至少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 与商业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相比, 只是在利率、贷款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 根本的区别在于公积金作为社会公益性、保障性、互助性、强制性储蓄, 在提取公积金时, 设定了提取的条件, 不像银行那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但类同与银行部门存贷的一个分支业务, 随着归集扩面进一步加大, 资金量越来越大, 机构设置的局限性日益显露。目前按照条例设区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尽管执行的是同一个条例, 但各地执行的形式及业务操作也不尽相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现行模式对资金运作, 资金安全防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2 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 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 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尚未缴公积金。第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 没有建立自愿式住房储蓄制度, 融资渠道狭窄。
2.3 资金使用范围不宽
公积金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职工提取公积金和发放个人贷款以及转存定期获得资金收益,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的情况有: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镜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由此可见资金使用范围有些狭窄, 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大量的闲置且面临不断贬值的问题。
3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心愿, 本文从发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提出以下浅略的见解:
3.1 明确机构定位
调整现行模式,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借鉴银行的企业化运作模式。统一业务处理管理模式, 统一资金使用, 统一资金决策, 同时要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使公积金资金使用收益最大化, 防范风险操作管理效果最好化。因此, 在公积金制度设计、运作模式、监管体制、管理理念、风险控制等方面, 都要引入商业银行的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制度模式。
3.2 有效增加公积金归集额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是要做好归集扩面工作。而目前归集扩面工作主要是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及有限的行政执法推进归集扩面工作, 其效果十分有限。因此通过条例的修订来规定相关部门协同作战来促进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具体的措施有:首先, 通过明确一条龙的管理模式, 建立一个相互配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及开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检、银行开户及办理账户年检及办理银行贷款中, 多部门相互合作, 互为一体。其次, 明确政府职责, 建立政府年度考核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地方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 只有从《条例》的修订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使命, 才能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再次,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建立自愿式住房储蓄制度, 使融资渠道变宽。
通过再次修订《条例》, 以期顺利完成住房公积金增人扩面, 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全面、按时、合规、高效。
3.3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修改《条例》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使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近年来, 一些地方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邯郸市规定, 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13种重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这些措施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 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 对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 修改《条例》时不妨顺势予以确认。
另外, 现行《条例》规定, 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 已经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用途范围。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私产”, 两者并无必然的关联,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 相当于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 在没有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 这样做是有悖于情理和法理的。另外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建设体现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 但可以不直接使用, 可以采用借款形式, 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 这样就避免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直接用于廉租房建设所造成的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同时也发挥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若能通过修改《条例》对突破之处予以确认, 更可谓顺理成章。
为缓解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 控制资金贬值的风险, 除放开职工个人提取外, 《条例》还可以规定, 公积金结余可以购买开放性投资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委托业绩稳定、诚信程度高的专业机构稳妥操作, 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4 结语
自条例颁布以来, 对住房公积金发展及规范公积金各项业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及房地产形势不断变化, 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归集扩面、使用范围等诸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人认为通过对条例的修订完善, 必将从多方面完善公积金制度, 使公积金制度更加惠及广大百姓, 使人民享受到公积金给他们带来的实惠, 使社会更加和谐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时玉军等.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实用手册[M].第1版.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8.54-56
[2]候宝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学习, 2005 (9)
[3]赵秀梅.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11 (2)
[4]郭乐琴, 覃涛.对舟山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调查[J].上海金融, 2002 (5)
8.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八
今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派员到宁波、奉化、余姚、上虞、杭州、温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等方面的意见;还分别召开吸毒人员、邮政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座谈会,实地考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11月8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草案第五条和第七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禁毒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等内容;同时对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至五款)
二、关于基层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实施社区戒毒、康复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队伍建设、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有明确要求,建议条例对基层禁毒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作出明确规定。鉴于禁毒法颁布后,省政府出台的一些文件(如浙政办发〔2008〕44号)对乡镇、街道一级禁毒办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省禁毒委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也有明确要求。现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要把省里的相关规定落实好,二是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要有统一规范。为此,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并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任务,同时增加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加强邮政、快递行业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的物品验视内件;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流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要求进行细化、补充,增加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而将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私下转让、赠送,或因生产急需临时调剂、出借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亟需加以规范。为此,建议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转让、赠送、出借等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戒毒措施。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戒毒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下列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为使相关表述更加准确,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机动车驾驶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等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五、关于禁毒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禁毒工作的基本方针,减少毒品危害的关键在于预防。鉴于禁毒预防工作贯穿于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各环节,草案中已经有不少规定,因此不宜设单章予以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一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规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三是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经营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四是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一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删除了草案第四十六条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二是对草案第四十五条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是对“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主管部门等。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公安机关为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有的建议,要明确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考虑到国家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我省省、市、县三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不少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但也有的设在政府,还有的设在党委或政法委。因此,条例中不宜规定公安机关是主管部门,也不规定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设在什么地方较好。同时,草案修改稿已经在第六条等条文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各自具体职责。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9.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九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单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相信,只要各级党组织能够真正以《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好干部标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就一定会不断提高,就一定能够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现结合2014年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及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是要坚持选用标准,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干部调整和使用中,希望始终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原则,始终把政治上靠得住做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条件和政治标准,实行竞争择优机制,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作风、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科学文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让脚踏实地、埋头实干的干部有机会,让艰苦奋斗、默默奉献的干部有动力,让勇于开拓、业绩突出的干部有舞台。同时,严格选任程序,把好民主推荐、干部考察、组织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关口。新提任干部试用期等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和舆论氛围。
二是要加强公选交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变过去的“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充分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拉到赛场溜一溜”,“马”的能力如何即见了分效。这有利于组织部门更好地发现和使用干部,拓宽识人选人视野,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批干部凭自身能力和本事,走上了合适的领导岗位,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们健全以公开选拔为主要形式的选用干部竞争机制,并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坚持公开职位、程序、办法、结果推进公开选拔工作,积极推进科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开辟了“绿色通道”。一些年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开展中充分展现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判断性及较强的综合能力,改善了领导班子结构、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有力地推进了工作进展。同时,坚持“凭实绩用干部”工作思路,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对领导干部“下”的标准、程序、制度、措施等进一步予以完善规范。
10.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十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
答记者问
------------------
文章来源:2008年2月18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答: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
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问: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为什么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11.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篇十一
一、重新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02年修订的《条例》主要是针对当时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比较混乱的实际情况, 立法上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理顺。但是, 这次修订并未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入发展受到限制。
现行《条例》把住房公积金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储金”的概念比较含糊, 不能准确表述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也众说纷纭, 立法的含糊规定极大限制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向纵深方向发展。
2.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随着住房商品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城镇中大量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在城市中占有的购房比重也逐渐增加, 但《条例》制定的缴存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职工, 忽略了这类人群的住房保障需求, 这就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覆盖面存在盲区。
3. 住房保障功能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其根本性质属于一种住房保障资金, 因此, 在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政策导向, 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条例》对缴存群体的缴存和使用等适用条件不加区分, 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势必造成住房公积金的多缴交者与少缴交者以及使用贷款者与不使用贷款者之间存在着住房保障权利享用不均等情况, 有“贫帮富”的倾向。
4. 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多, 使用率不高。
按照《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有个人政策性贷款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 致使通过制度聚集的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优惠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得不够, 未能充分发挥其“低存低贷”、互助性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应有作用。
5.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手段比较软弱和有限。
当前, 一些单位欠缴、少缴和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履行管理职能时, 不可避免涉及对单位行使行政检查权, 但是《条例》并未对中心的行政检查权作出相关规定, 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使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无法要求相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履行接受检查的配合义务, 使管理工作不能深入展开, 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6. 外部常设监管机构缺位, 监管力度不够, 资金流向存在风险隐患。
根据《条例》规定, 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多个部门都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 “多头监管”往往是无人监管。由于缺乏一个常设的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责任容易划分不清。巨大的住房资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无疑会给个别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
二、相关建议
1. 对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重新准确定位。
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发展, 凸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储蓄性、专属性、政策性和互助性, 这些特点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必须兼顾住房保障政策性属性和金融性属性。因此, 建议在重新修订的《条例》中, 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一种具有金融属性的住房保障资金, 从而将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法律化。
2.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一项面向广泛社会成员的住房保障机制。
修订后的《条例》应当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扩大到城市居民中的每个就业者, 因此, 应当将个体经营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长期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乡镇企业职工等一并列入缴存范围, 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覆盖全体劳动者的一项受益最广泛的住房保障制度。
3. 充分贯彻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主旨, 做出区分化的立法规定。
在缴交、提取、贷款各环节中应视收入群体、缴交群体的不同做出区别对待。如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使用条件;对城市中大量的个体经营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强制缴交原则还没有条件实施时, 可以采取自愿缴交的原则, 并针对其流动性大的特点, 制定不同的贷款政策。同时,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 从原来单一支持职工购房行为转变为支持包括购房、租房在内的各类住房消费行为, 可以允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动用其账户积累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或房屋修缮费用, 使其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全方位体现。
4. 增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限,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手段。
在《条例》修订时应增加被检查单位提供财务账簿、职工手册、工资手册等材料义务等事项, 拒不提供的, 应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的处罚权力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 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 为体现缴存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建议修改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增设“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加收滞纳金”条款, 解决目前单位早缴和晚缴住房公积金不加区别问题。
5.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增设基本前提条件, 即“缴存需达到一定期限”方能提取和贷款。
按照现有《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 就能办理提取;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保障资金运用收支平衡, 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 无不设置一定的期限加以限制。因此, 在修订《条例》时建议增设“缴存满一定期限”这个条件, 使得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
6. 重新构建住房金融监管体系, 强化监管力度。
【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09-23
新修订药品gsp探讨10-01
企业文化新修订第一次作业06-30
新员工培养及管理办法(修订)01-04
在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01-24
新《条例》《准则》学习心得06-18
党员新条例学习心得03-03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12-26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