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

2024-09-17

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共11篇)(共11篇)

1.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 篇一

【司法程序类】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 房屋产权证如何办理?购房者需要带齐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补办手续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如下:①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定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②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规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③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2.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 篇二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约定由甲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公寓B座1604号房屋, 房款总计952575元, 付款方式为首付192575元, 余款760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 甲某依约支付了房款, 应付乙公司的952575元房款于2000年10月16日全部付清, 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发票。双方另约定,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2000年9月20日, 甲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 甲某于2004年1月8日结清了个人购房贷款, 并于同年4月15日向乙公司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乙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 致使甲某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甲某诉至法院, 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并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 2001年8月24日, 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区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 证明乙公司开发该楼盘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已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 乙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又查, 乙公司于2003年9月向该公寓业主发放了通告, 该通告载明, 乙公司于2003年底前协助公寓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同时要求办理产权手续的业主交纳契税、维修基金, 并需准备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资料。再查, 乙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始取得了诉争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号楼、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甲某与乙公司所签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 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已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并已登记备案。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 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 故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甲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由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乙公司迟至2005年1月才办理了所开发房屋的初始登记 (取得大产权证) , 据此导致甲某在4年的时间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迟延办证的责任。

乙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甲某购买了诉争房屋后, 之所以办证迟延, 系因甲某未及时提供应缴纳的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及相关资料所致。甲某的契税直至2004年4月才缴纳, 相关资料至今未提交。另外, 预售商品房的办证义务属于甲某, 我公司承担的只是协助义务。甲某未提交委托我公司办理产权证的手续, 未与我公司共同办理产权证, 亦未及时缴费及提交手续。我公司应提交的资料已经提交房管部门, 在办理手续上已无瑕疵。故不同意甲某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鉴于乙公司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诉争房屋2005年1月7日才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 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 进一步查清开发商乙公司是否存有逾期办证的事实, 二审法院依职权于2005年6月13日赴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相关档案部门调取了该楼盘1、2号楼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 包括:证据1: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座落是该楼盘1、2号楼, 申请人是乙公司, 申请日期是2004年12月13日;证据2:乙公司承诺书;证据3:编号 (2004) 年第475号, 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 项目名称是乙公司开发的该楼盘1、2号楼房, 出具人是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出具日期2004年12月9日;证据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日期2004年10月8日;证据5: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某分局监督检查科向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出具的回复函, 主要内容是已对乙公司进行了处罚, 同意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按规定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出具日期2004年10月8日;证据6:案例编号2004006779号业务受理单, 受理时间2004年12月13日, 业务类别为初始登记, 申请人为乙公司, 座落是该楼盘1、2号楼房, 出具单位为某区国土房管局服务大厅;证据7:收缴证件附页。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 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 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内 (即2000年11月8日前) , 甲某由于乙公司 (出卖人) 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 因此乙公司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 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不予采信。乙公司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甲某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乙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 即使乙公司构成逾期办证违约, 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甲某起诉时已长达4年之久, 其中有两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从2000年11月9日起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而甲某却迟至2004年12月15日才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由于甲某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 (2004年12月15日) 前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持, 对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原审法院关于乙公司没有逾期办证的事实认定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 判决结果失当, 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解释》第18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2005) 某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某支付违约金 (以房款总计952575元为本金, 自2002年12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04年12月13日止) 。

五、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解析

1.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主体问题

《合同法》第130条、《解释》第18条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不一致, 导致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主体的理解不同, 审判主要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开发商应承担协助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义务, 直至权属证书办理完毕。第二种意见认为, 在法律规定情形下, 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 买受人承担主办义务, 如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申办手续, 开发商可以抗辩免责。第三种意见认为, 开发商承担办证的具体义务, 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司法实践通常采纳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办证义务并非简单的主办与协办之分, 两者并无必然的主次关系或因果关系, 实务中, 两者甚至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 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移转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 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 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 (如单元测绘图纸等) 的, 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因此, 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第二, 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 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 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第三,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约定办证义务的, 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 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 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 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 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门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此后, 应由买受人提出申请, 办理移转登记。对于在开发商提交了完备的手续后, 买受人也提出办理权属移转的申请, 由于政府原因未办证或迟延办证的, 属于政府不作为, 买受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这与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应混同。此外, 开发商履行了其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义务后, 由于买受人没有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移转时, 不属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 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乙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问题

一审法院据以判定乙公司没有逾期办证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 证明该楼盘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已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 该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甲某诉称,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乙公司应该首先办理所建房屋的初始登记而后才可以办理业主的分户转移登记。而乙公司所提交的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1月7日。

鉴于乙公司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2005年1月7日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 2005年1月7日所办理的初始登记作为国家专门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制作的权属证书, 在证据的效力上应该大于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所出具的证明。从先办理初始登记再办理分户移转登记的权属登记的逻辑出发, 在没有办理诉争房屋所在楼宇的初始登记的前提下, 该公司为诉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分户移转登记) , 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一审、二审的相关证据, 查明乙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3日才向某区国土房管局服务大厅报送了其开发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2号楼房的初始登记所需的完备材料, 至此, 乙公司才完成了报送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作为诉争房屋的出售人负有向作为买受人的甲某交付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 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 自合同订立日2000年8月10日起90日内 (即2000年11月8日前) 甲某由于乙公司 (出卖人) 的原因, 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乙公司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 因此乙公司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 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仅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 认定乙公司于甲某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已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 甲某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 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并非由于乙公司的过错所致, 属认定事实不清, 应予纠正。故, 甲某关于乙公司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乙公司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甲某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关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 乙公司对甲某负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对甲某充分行使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 造成甲某一定损失, 甲某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于法有据, 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乙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辩称, 即使乙公司构成逾期办证违约, 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甲某起诉时已长达4年之久, 其中有两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丧失了胜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 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0年11月9日, 违约行为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故, 违约金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计算到2004年12月13日止。而甲某却迟至2004年12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甲某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 (2004年12月15日) 前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又由于乙公司违约责任期间为: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 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持。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不予支持。

3.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 篇三

尊敬的xx:

我们是xx区自来水公司职工,1999年单位领导根据当时政策集体研究确定:将单位征用剩余的土地出让给职工建房,并统一办理了国土证和私人建房的相关手续。当时相关领导也与房产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了此事,并确定在房屋建好后,每户向房产局交款400至600元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再另收其他费用。而事实上,房产局除了我们五户职工,其他的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我们房屋建成后就开始向房产局申报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局收了办证费用600元(提供了证明材料),但一直没有给予办理。而2003年至2008年期间均有职工按当时政策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敢问政府必须是要关系户才能办理吗?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地、同样的房屋,为什么没有按同一标准对待?对此事就是一拖再拖。

时至今日,政府给我们的说法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会给我们按当时的政策解决问题。而在执行中却要我们上缴相差百倍的费用,并且原来只要有国土使用权证就可办理,现在却要缴纳七、八个项目,无奈我们只有上访至信访局。接访的领导要我们提供当时600元办理了房产证的依据,我们也及时的寻找提供了,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也查明了此事的真实性,证实了当时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只需提供国土使用权证就可直接办理。再次到信访局的时候,接访的领导又要我们提供正式的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然后要我们找到相关领导。我们想说,政府的文件会给每个老百姓发放吗?会议纪要会让每个老百姓都拜读吗?档案室会让我们老百姓去翻阅吗?领导们有几个会耐心听取群众的心声呢?接访的领导,只会向上欺瞒主管领导讲事情已经答复好了,而对我们老百姓就讲是主管领导做的决定,他们也没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为民办实事”吗?民调工作我们老百姓是那么的支持我们政府,要我们把什么事都关好门再说,对外一致都讲政府的好,现在工作一结束就把我们老百姓撇开。

在此,我们恳求区委、政府能够给予我们一个合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答复,减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及项目。请区委、政府能够公正的处理我们的诉求。跪谢!

4.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 篇四

二O一三年三月二日

几点说明:

一、最佳交通工具:

1、公交32路:限价房往返闽侯甘蔗,2元/人、次,车程约25分钟;

2、602路、38路:闽侯甘蔗城内交通,1元/人、次。

二、身份证、户口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登记申请表等需复印若干份备用。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处有代办复印,但贵且挤。

三、闽侯甘蔗城关道路狭小拥挤,若前往建行或中行缴钱,因其地处闽侯旧城中心,私家车不便停车;闽侯行政服务中心设有免费停车场,停车位充裕。

办证流程:(在资料证照完备情况下,共需跑六趟完成。以下以办事趟数分解详述)

第一趟:

乘公交32路由限价房至闽侯甘蔗(终点站,不进停车场),下车后公路对面10点钟方向世纪芳洲站(约2至3百米)换乘公交602路,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下一站下车,下车后沿公路进隧道即可见标识牌)。

取二个号:缴交维修基金、开家庭首套房证明(闽侯与福州住房情况目前暂未联网)。携带材料:A、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一方无原件,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需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单身者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证明);B、购房合同原件;C、购房发票复印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二个办事窗口相邻,办理无先后顺序要求。

家庭首套房证明(办税用)审核需三个工作日。

维修基金:按购房总价的2 %开单,缴交银行(建行、中行)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定,银行可刷本行储蓄卡,若无二家银行的储蓄卡请备现金。开单后,回到下车点公路对面站点乘602路前往建行(至建行站下)或中行(至闽侯县委下车,再往前行约200米)缴交。

缴款完毕后乘公交38路至终点(停车场)换乘公交32路返回大学城限价房小区。

第二趟:

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取家庭首套房证明(需刷银联卡缴费80元)后乘公交602路往闽侯地税局(昙石站下车,公路对面)办税。

取号等待。

携带材料:A、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一方无原件,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未成年子女,需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单身者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证明);

B、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C、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复印件;E、家庭首套房证明。

有家庭首套房证明的,契税按购房总价的1.5%,无家庭首套房证明的(若属此类,则第一、二趟可合并),契税按购房总价的3%。

审核需10个工作日。

乘公交38路至终点(停车场)换乘公交32路返回大学城限价房小区。

第三趟:

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办理“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

携带材料:A、身份证原件;B、购房合同原件;C、银行贷款合同原件;D、抵押申请报告。

省建行营业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从金库取“预告登记证明”需1个工作日。

第四趟:

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取“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

携带材料:A、身份证原件;B、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第五趟:

乘公交32路由限价房至终点(停车场)换乘公交38路至闽侯地税局(昙石站下车)。领取审核表并缴交契税(刷银联卡)后乘公交602路往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办房屋所有权证。

携带材料:A、购买方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买方夫妻需全部到场,否则需提交委托书及公证书);B、购房合同原件;C、购房发票原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E、1:200及1:500图纸;F、维修基金缴存凭证;G、税费缴存凭证;H、“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I、银行贷款合同。

审核需10个工作日。

第六趟:

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购房合同复印件上盖章。

刷银联卡缴费:证书工本费10元、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此费向货款银行报销)80元。

购买方成员之一人就可办理。

携带材料:购买方夫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5.大连办理产权证的流程 篇五

第二:上4楼,这个楼层要完成的是检验、交契税、维修基金、拿完税证明这四件事。首先要检验,单子上写的是9和10号窗口均可办理,如果有问题咨询,可以问11和12窗口(批量办理窗口),检验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买房结算发票和复印件,商品房合同正本(已备案)和复印件(复印封皮和第1、2、3、4、15页),然后工作人员告诉你要30分钟后到16号窗口拿交税单,其实你可以等5分钟就过去,数据就已经传过去了。在16号窗口拿到交税单号后,你可以直接到左侧的三个交通银行窗口去交契税和维修基金,维修基金需要带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第2、4、15页的复印件,测绘报告复印件,以上复印均为A4纸。

第三:到17号窗口领完税证明,下到新楼2楼,领号码、等窗口、换取产权证(不是真正的产权证,只是一张纸,可以一撕2半)。在这个窗口需要把:已经检验过的商品房合同正本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维修基金发票原件,完税证明带齐。自己在身份证上写“本人亲自到场”,按下手印,并且在摄像头处现场拍照,手续齐全后,工作人员给你一个单子,中间一撕2半,带着下边那一半,到本层的大连银行窗口交80

元登记费,之后带着上面那一半到1楼。

6.林权证办理流程 篇六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三)流转合同;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08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申请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2(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具体过程如下:

(一)摸底造册

1、核实各户户主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填记《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见附表1)

2、搜集林权权源依据。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表册、林权证、合同书等资料,对缺失资料的林权权利人,应到档案管理部门查实复印权源依据。

3、填写6个表格。通过摸底,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公示)表》(见附表2)、《插花山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山林权属争议明细表》(见附表4);并以县为单位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统计表》(见附表5)、插花山统计表》(见附表6)、《山林权属争议统计表》(见附表7)。

4、组织现场勘界。乡、村、组林改工作人员组织农户对宗地使用权界限、所有权界限现场逐宗核实登记,做到“三有”(有草图、有估算面积、有明显四界)、三无(无纠纷山、无重证山、无漏登山)。

5、了解林农意愿。摸清林农对林改形式的反映,了解林农对集体山林的林改意见。

(二)第一榜公示

1、在调查摸底、现场勘界无异议基础上按《林地使用权现状公示表(第一榜)》(见附表2)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注意与相邻单位做到不重不漏。

2、公示地点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3、公示期为7天。4、公示内容必须存档。(三)制定、通过林改方案

1、村(组)林改工作组成员对农户进行家访,了解群众意愿,做好政策宣传。

2、为充分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对外出打工的林农要先期告知,寄发林改工作通知书;对不能及时返乡参加林改且家中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书存档。通知书和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3、根据林地现状,按照林改政策和原则,起草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参与林改人员数、林权现状,明确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流转山等山林的改革形式,制定山林权属落实原则。林改方案要明确林改工作程序、林改工作组成员名单、成员职责,以及村集体山林的林改票决意见。以组为单位制 定林改方案的,由村汇总后(将组林改方案作为附件)上报。

4、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进行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会议特别是召开村(组)林改方案票决会时,要严格做到“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即会议通知户主或委托人签收,参加会议签到,表决票上签名,林改方案签字,不准他人(有委托书代理人除外)代签,不准用园珠笔或铅笔签字;与会人员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林改方案人数应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见附件

3、附件4。

5、村(组)通过后的林改方案,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6、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林改方案方可组织实施。

(四)勘界

根据村(组)林改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及时通知林权权利人及其相邻权利人,(通知内容和格式采用《林权勘界通知单》见附件5),组织林权相关权利人、勾图技术员、填表员,到实地确定四至界线。对经勘查无异议的,勾图技术员当场在二类调查1:1万的基本图上勾绘出宗地界线,指明地形图上的东、南、西、北四至界线,四至接界人、勾图技术员及其它勘查人员当场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见附表8)上签名或盖章。

林地、林木共有的,由林地、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共有权利说明”栏中填定共有者姓名,属按份共有的还应注明分配比例。

联户发证的,参照“林地林木共有”形式,由联户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说明”栏中填写其他联户姓名、面积,注明属“联户发证”。相关农户需签订《联户发证委托书》(见附件6)。

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 界。指界人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乡、村林改工作组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权属争议处理。宗地相邻方缺席指界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按此办法确定的界线,驻村工作组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申请重新勘界。

现场勘界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勾图技术员用彩笔初步绘出县、乡、村界和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范围,然后逐宗核实林地使用权四至界线。依据核实的林地使用权,确定林地所有权的界线。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代表一起参加审核,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国有之间无重叠,权属明晰的,应附有双方签订的四至协议。要逐日逐宗将审核确认的山场转绘至1:1万地形图或工作底图上,用铅笔标注外业流水编号,检查是否有重叠或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要以乡(镇、办事处、场)或以县为单位转绘林地使用权宗地图。

勘界前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已有1:1万地形图明确四至界线,能按现场勘界要求完善有关材料的,可以简化现场勘界工序。对于集体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村(组)应制定集体山林股权协议,印发股权证。

(五)第二榜公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幅地形图或以村为单位,对清绘用图采用地形图管理软件或方格纸求出面积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勘查登记内容按《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见附表9)样式造册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签订(完善)合同

按照林改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或林农与林农之间需要签订、完善合同的,应当签订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一是责任山(家庭承包山)需要重新签定合同;二是林改前已流转山林和国乡(户)联营山林需要完善合同。合同格式示范文本见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黔林法通[2006]311号)。

(七)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

林权权属落实后,林改工作组应当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造册,以户为单位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封面,插入该户各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权利人对宗地号及面积确认,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山林权证、自留山证、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等相应权属来源证明装入林权登记档案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的为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为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申请的林权登记不属该行政区域管辖的。(2)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本次发证范围的。(3)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争议的。

(4)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权但林地所有权界线尚未确定的。(5)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6)对当事人提供合同不规范(如未载明林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须经完善、规范后方能受理;对以分期付款形式流转的,除原林权权利人同意外,受让人须按照合同支付全部流转费用后,方可受理。(7)《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宗地图、实地因子三者不一致的。

(8)因其他原因不予审核或暂缓审核的。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本次林权登记,除退耕还林地已发林权证的以外,一律为初始登记。

(九)输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及附图输入计算机。输入校对无误后,打印两份宗地附图,一份粘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附图位置,另一份留作林权证附图用.输机统一采用《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证打印系统》,使用办法另文下达。

(十)发证前公示(第三榜)

1、公示内容:《林地使用权登记表公示(第三榜)》(见附表10)和《林地所有权登记公示表》(见附表11)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集体所有的林地,林地使用权还需经村(组)长(或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村委会(分场)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场);林地所有权经村委会(盖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2、公示地点: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

3、公示应明确反映问题的渠道,即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异议报告的,应组织人员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十一)颁证

1、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林权 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变更或注销原林权证明,对退耕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县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发放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数据准确;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无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印《林权证》,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应当在《林权证》“填证机关”栏签字盖章,对粘贴的林权证附图,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批准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栏盖章。

4、领证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见附表12)上签名或盖章。代领证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和林权申请人的身份证。

5、发放林权证时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工本费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十二)建档

7.办理产权所需材料 篇七

1、买受人成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复印正反面)。

2、买受人未成年,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小孩的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3、买受人为离异人士,提供离婚协议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单身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4、买受人为离异人士子女(未成年)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5、买受人为警官、军人,提供警官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6、买受人为警官、军人,但现在已转业,无法提供警官证、军官证复印件的,需提供原所在服役部队政治部开具的相关户籍证明。

7、买受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以及在河南省安全厅备案(外籍人士资产审核表)。

房本办理交纳费用:

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商业1.5元/平方

登记费:住宅60元/户商业400元/户

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商业:合同价*0.003

工本费:10元/个共有人配图费:20元/户

相关政府文件:

测绘费,配图费见:郑价公【2005】4号文件

产权登记费见:豫政【2008】52号文件

8.办理房屋抵押流程 篇八

填写申请表----------叫号机拿号---------窗口受理并领收件单---------在规定时限领证缴费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及要求1、2、3、4、房屋登记申请书(房产局格式化表格,原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抵押合同(原件,1份,抵押清单要加盖公章、法人章,合同加盖骑缝章)

5、6、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合同加盖骑缝章)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注意房产证办证时间早于结婚证办证时间,需开具初婚证明)

8、9、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盖公章、法人章,被委托人签字)

10、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9.房屋买卖办理流程 篇九

1:签订买卖合同

1:销售部提交销售房源、成交单价、总价、客户身份证,电话,: 2:备案人员网络填写备案合同,打印合同,由销售员签订买卖合同,3:备案人员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到公司盖章后到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

4:备案人员带领客户及客户资料到银行进行按揭办理。3: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外地客户办理按揭资料:新余13个月社保证明、新余无房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账单《近3个月的》、结婚证《未婚单身证明》、户口本、身份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及其他资产证明。

10.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须知 篇十

(一)须提交资料

1、出让方应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出让方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并亲自到交易窗口办理手续。如无法亲自办理手续,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办理交易手续;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由委托人到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3)出让方为整栋房屋或非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私人承建住宅,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行政划拨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出让房屋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提交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房屋转让证明书;

(5)二手房提交在房产局领取的买卖契约;商品房提交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双方订立的合同,但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订立;

(6)房改房转让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并夫妻双方亲自到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7)商品房应提交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受让方应提交资料

(1)受让方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并亲自到交易窗口办理手续。如无法亲自办理手续,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办理交易手续;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居民身份

证;

(2)买卖房屋申请表;

(3)赠与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房屋赠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4)互换的房屋,提交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5)法院裁判过户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过户的,提交响应生效的文书证件资料(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书、拍卖成交书、评估报告、拍卖登报公告);

11.房屋产权证办理规定 篇十一

法律常识篇

购买商品房何时办理产权证?如何办理?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房屋属于不动产,收房入住并不代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是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一般购买商品房,产权证的相关手续是由开发商代办的,当然,如果自己愿意,也有精力和经验,也可以自行办理。

第一,应该何时办理产权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通过这两个规定,我们就知道应该何时办理产权证了:

1、合同中有约定的办理时间,按约定办;

2、合同没有约定的,预售商品房从交付使用起90日之内办理;

3、合同没有约定的,现房销售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之内办理。

通常开发商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比90日要长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180天、270天、甚至360天都有可能,如果有约定,就是按约定的时间办理。

第二、如何办理产权证、谁来办?

通常产权证是由开发商代办的。有些必要的手续,比如授权等,开发商会提前通知购房者提供。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您想自己办理产权证手续也可以。但办理具体房屋的产权证的前提是开发商已经办理好整栋楼的大产权证,并且提供其它必要手续。所以办理产权证是需要开发商配合的,开发商也是有义务提供相应资料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经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提是“住宅开发商方面在住宅竣工之后,已经备齐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了整体确权手续(即开发商已拿到俗称的大产权)。”大致手续如下:

第一步 确认开发商已取得大产权,然后到开发商处领取自办产权证的表格。主要包括: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书、商品房楼号变更和实测面积说明的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副本等材料。同时还应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步 带上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到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取得相关收据证明。

第三步 带上商品房楼号变更和实测面积说明的补充协议、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到为住宅做房屋面积测绘并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的测绘单位,出具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

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法律常识篇

已购住宅的房屋测绘图,这一般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四步 带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等前往已购住宅所在区的地税局交纳契税。地税局现场也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报之后工作人员将出具税单,购房者则依据税单完税,领取契税完税收据证明。

第五步 带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合同、公共维修基金交纳后的收据证明、契税完税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建委指定的房交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后就可以等待通知,在指定时间前去房交所领取房屋产权证了。

第三、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怎么办?

不能按时取得产权证,一般是开发商原因造成的,不管是房屋涉及抵押还是资金不到位,都是开发商的责任。

不管是开发商代办产权证,还是购房者自己办产权证,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是开发商的原因,那开发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二是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确定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呢?

在前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不过,律师还是建议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比较合适的违约金标准。

什么时候能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如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同样,律师建议您在合同中也可以明确这种情况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愿意,也可以就多长时间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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