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报废报告

2024-07-29

射线装置报废报告(4篇)

1.射线装置报废报告 篇一

******医院

Ⅲ类射线装置自查报告

一、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情况:已申领,证书编号*环辐证【*****】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我院放射科建筑的四周墙壁、门和观察窗均采用国家规定的辐射防护材料进行防护,专业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均已配备了铅围裙、铅围脖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放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对X射线机房进行剂量检测,减少或消除辐射危害因素的存在,及时监控放射专业人员的个人剂量,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剂量负担;放射专业人员佩戴的个人剂量计经监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指标。

三、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一)我院已建立了辐射安全和防护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安全和防护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严格按照 国家及省厅有关放射的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放射制度,建立了放射工作技术档案,加强自查自纠。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均已申请省市环保、卫生监督部门重新检查检测验收后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等资质后再行营业。

(三)对已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安排定期健康体检,检查符合要求者参加放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证》方能继续上岗执业。

四、辐射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1名,按照制定的《放射安全防护制度》的规定每季度对放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并与“三基三严”考核相结合,制定专门针对放射专业的考试,合格者继续上岗,不合格者暂停执业,待合格后再上岗。

五、放射性同位素情况和射线装置台账建立

我院按照省环保厅的相关要求已建立了射线装置台账;我院没有放射性同位素相关设备。不存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

六、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我院定期申请省环保厅和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辐射计量水平监测,数据均符合要求;医院 也建立了个人计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均佩戴省职防院提供的个人剂量监测计,每三个月送检一次,目前为止3次监测数据均符合要求。

七、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

我院也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理预案》,规定了发生辐射事故后,严格按照预案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放射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八、核技术情况 我院现无核技术设备。

九、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

我院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到位,未发现任何隐患。

********医院 2018年2月26日

2.CT室射线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篇二

一、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定期对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的接受剂量进行监测。

三、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辐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定期校验,保证正常使用。

四、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五、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八、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九、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3.射线装置报废报告 篇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四条 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4.射线装置报废报告 篇四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进—步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

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实行公司、厂二级管理体制,公司、厂分别成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小组,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相关职责。

放射源管理小组组成: 组 长:陈龙官

副组长:王永蓬(总经理)、陈家务(生产副总)、杨勇(企管副总)、林贤华(行政副总)、陈德(财务副总)、刘达(销售副总)、谢庆敏(原料采购副总)、蒋利顺(设备采购副总)郭学玉(总工程师)。

组 员:生产部部长、安环部部长、企管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设备部部长、物流公司经理、财务部部长、大宗采购部部长、设备采购部部长、销售部部长、技术质量部部长、和各生产厂等部门的行政一把手。

3.2各放射源的使用单位负责向设备部提交新增放射源的使用申请。

3.3设备部负责组织对新增放射源使用可行性的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上报公司批准。

3.4设备部负责对放射源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进行辨别,申购合法的放射源,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5企业部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新增放射源的环保手续。负责放射工作场所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个人剂量卡的监测工作,负责个人剂量卡监测、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3.6安环部负责对公司现有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的放射源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各种台帐统计工作,协助企管部开展每年的监测工作。

3.7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办理公司放射源在公安部门的登记手续,并负责放射源的治安防盗管理。

3.8采购部负责按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放射源采购申请,采购相应的的放射源。

3.9各使用放射源的二级单位(厂、部)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管、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各种统计台帐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放射源进行管理。

4管理内容

4.1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企管部根据国家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手续;企管部配合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办理公司放射源在公安部门的登记手续。

4.2新、扩、改项目中放射源新购的管理

4.2.1各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在新、扩、改项目中需新增加放射源时、必须向设备部提交使用申请。

4.2.2 设备部在接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安环部、设备部、办公室、企管部、使用单位(厂、部)等,对新增放射源进行论证。原则上可用可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绝不多用。论证后,公司必须新上的放射源,由设备部组织上述单位会签,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申购合法的放射源,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2.3 企管部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进行放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放射源的购入申请,办理准购证明。

4.2.4放射源准购申请及传递至采购部,采购部据此进行放射源的采购工作。

4.2.5放射源安装完工后,设备部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企管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进行放射源的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放射源移交使用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4.2.8 对于随其他生产设备附带放射源的管理也遵照本制度执行。

4.3放射源的使用

4.3.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培训,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2放射性设备的安装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要选择合适的安装地点,放射源容器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

4.3.3装源、更换放射源的操作,必须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业工具,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4.3.4密封源(含密封源的容器)较长时间不用时,要交给厂家贮存于源库内。待安装的密封源和检修时从设备上拆卸下来的放射源,要存放在各二级单位放射源暂存库内,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进登记、检查,保证帐物相符。

4.3.5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工段每周巡视一次。4.3.6使用放射源处要有明显的放射源标识。

4.3.7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在出现各类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执行应急预案,以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

4.4放射防护日常管理

4.4.1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管理制度,并进行更新,对公司现有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4.4.2企管部组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4.3办公室(安保中心)对放射源的防盗、治安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4.4.4各使用放射源的二级单位(厂、部)建立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厂、部)的放射源进行管理。并负责进行更新。

4.4.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厂(部)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管理工作负责。

4.4.6各使用放射源的车间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其内容是:每月对本单位放射源是否齐全、标志牌是否完好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台帐。

4.4.7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发生故障时,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部,设备部联系人员维修、维护。

4.4.8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卡,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企管部负责做好个人剂量卡的监测、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及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4.4.9发现射源掉落时必须马上通知本单位(厂部)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进行调查处理。由安保中心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安环部会同企管部将事故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4.5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4.5.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等知识的培训,经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5.2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源知识的学习和教育。4.5.3单位经常组织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

4.5.4新人到放射性岗位工作必须先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5.5放射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必须将上岗资格证上交公司。

4.6放射源的存放

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不得私自存放,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合法存储地点,其贮存、拆除时,使用单位应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拿出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7不再使用放射源的处理

不再使用放射源时,应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厂家进行回收;在供货商无法回收时,企管部负责到省环保局办理合法的存储手续,并将废源移交省环保局核废库进行存储。

4.8放射设备检修维护

4.8.1岗位工要认真对射源设备进行定期点检、维护、维修工作。4.8.2维修前要严格按照射源管理制度进行备件准备工作。4.8.3料位仪检修工作要有专人监护,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4.8.4检修时首先关闭辐射源开关;挂好检修警示牌采取侧面角度工作并有专人监护;以防受辐射伤害。

4.8.5射源及接收器附近严禁放置任何物品,以免对其造成损伤,影响正常使用。

4.8.6当射源或接收器有故障时,及时通知班长、工段长找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岗位工不得私自对其进行检查处理。

4.8.7操作工执行每班检查制度,及时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4.8.8料(液)位仪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4.9事故应急

4.9.1 安环部负责,办公室(安保中心)协助编制公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部门编制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4.9.2 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安环部、安保中心。企管部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事故应急响应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9.3 应急结束后,安环部、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企管部联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9.4 安环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审或演练,并根据评审或演练结果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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