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

2024-06-10

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精选7篇)

1.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 篇一

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学历教育完全解决方案---今同程,为明天!7.5 财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二、财务报告的组成(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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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 篇二

一、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成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土地增值税成本的计提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以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并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二是土地增值税成本的支出应以税法中的规定为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和“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等账户来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 还应该分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采取的是预售制度, 故本文只对这种情形进行讨论。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 在房屋建设中企业先取得对客户的预售收入, 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收入。税法中规定, 对于预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清算完毕后再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款。

(1) 取得预售收入时, 公司需要按照预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计提时, 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缴纳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2) 项目竣工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当期的结算收入、成本自行以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计算的当期结算收入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按照当期结算收入、结算成本以清算口径计) , 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3)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前期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款和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进行调整:在取得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确定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 、“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差额) ,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实际补交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 。若为退税, 则做相反的账务处理。

经过以上账务处理后, 该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和“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余额均为零。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 土地增值税处理存在三个时点:预缴时、结算收入时和清算时。对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 (或月)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利润额, 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对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预售收入在税法中却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因此, 根据该“销售收入 (会计中的预售收入) ”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理应是税法中的其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预计利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销售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由于会计上和税务上处理的不同, 企业在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滞后,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个时间性差异,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 还是应该注意到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应注意到这一点, 在该项目生命周期所分布的几年中将土地增值税费用进行连续跟踪调整。

[例]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开始销售, 当年预售收入为10000万元, 2007年销售收入为50000万元, 至此该楼盘售罄, 当年年底结转收入为60000万元, 2008年10月税务清算土地增值税款为500万元, 其相关处理如下 (假设均为普通住宅, 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

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分录单位:万元) :

(1) 2006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 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000×0.005=50万元, 账务处理为:

(2) 2007年取得预售收入50000万元时, 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50000×0.005=250万元。

(3) 在2008年10月清缴土地增值税款时, 需补交200万元 (500-300) 土地增值税款:

该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1) 在2006年, 由于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 已将预售收入10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故其预交的5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款应作为纳税调整事项, 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在2007年, 当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50万元, 由于结算的收入为60000万元, 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00万元, 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3) 在2008年, 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一致无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 篇三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计金标. 税收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王虹,陈立. 纳税筹划[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篇四

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第1章 纳税评估概述

1.1纳税评估的产生和背景

一、纳税评估的产生和发展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的税务审计制度,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我国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全面启动,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开始了纳税评估的实践探索。1998年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提出“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

(二)发展阶段

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将外资企业的“审核评税”扩展到内资企业,在实践中率先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之后纳税评估工作陆续在部分省市税务系统推行。

2001年6月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提出“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第一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中提到“纳税评估”。紧接着于2001年6月15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提出“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从“日常稽查”的角度提到“纳税评估”。

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国税发[2001]140号),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和方法,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相继开展了以增值税为重点的纳税评估工作,有的省市在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评估专业管理机构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全面开展阶段

2003年10月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开始将纳税评估全面引入税源管理。

2004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各项要求,推动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我国纳税评估产生的背景

纳税评估是税收制度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深入的必然结果。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承担着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环节日趋复杂,致使税源变化规律、纳税申报质量难以掌握,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理念、操作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纳税评估的方法监控税源,符合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推进依法治税需要纳税评估

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形式和手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作为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的科学管理方式,纳税评估成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选择。

(三)税收征管改革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实现条件

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极大的增强了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尤其是以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和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在对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为以信息化为基本前提条件的纳税评估提供了可能。

(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需要纳税评估

近几年,我国税收征管的取向开始从追求规模、速度转为注重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注重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为此,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税源的规模和分布,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核心任务。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可抵扣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两个比对”,是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与销项及抵扣联与进项的比对,仅仅局限于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一致。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光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彻底遏制虚假抵扣和虚开发票等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税收管理仅抓住以票管税仍存在缺陷。而纳税评估,则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方法,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法的确立,其意义不仅是解决税源管理中的漏洞,而且标志着税收工作的时代性进步,标志着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初步搭建完成。

(五)强化科学管理需要纳税评估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的实效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切实解决纳税申报质量问题,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1.2纳税评估的概念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正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股)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同时,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基本方法,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运用,只不过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重点、形式、方法、目的有所区别。

(二)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具体对象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广泛、全面、连续的采集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效数据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条件。

(三)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和以往。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判断,并对疑点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移交等征管措施。

(五)纳税评估要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做到人机结合。

(六)记载纳税评估结果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和一般性问题的自行改正。

二、纳税评估的形式、内容、原则

(一)基本形式

1、按纳税评估业务内容可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

2、按纳税评估广度可分为典型评估和行业评估。

3、按纳税评估时间可分为日常评估和临时评估。

4、按纳税评估信息来源可分为自选事项评估和外来事项评估。

5、按纳税评估实施方式可分为案头评估和实地调查评估。

(二)工作内容

1、开展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评估分析,设立分地区、分行业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地区或行业指标比对分析,发布评估报告。

2、运用设立的预警值等指标,进行综合比对分析,筛选评估对象,确定疑点纳税人,发布下级税务机关实施评估。

3、对上级发布的本辖区内疑点纳税人,进行审核分析,确定重点评估对象,部署或组织进一步评估分析,汇总评估结果,报送评估报告。

4、对上级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或重点评估对象,逐户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查找疑点原因,处理评估问题,反馈评估结果。

5、通过对管辖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判断纳税人遵守税法,执行税收政策情况。

6、通过对管辖纳税人实施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7、通过纳税评估对判定有问题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或移交稽查等部门处理。

8、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税收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完善的建议。

9、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此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对采集的纳税评估数据信息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得随意修改;对同一评估内容,要坚持在评估方法、分类、标准上的一致性,以保障筛选的评估对象或疑点纳税人的客观公正。

(2)效率性原则。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3)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因税收管理漏洞引发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对故意规避或拒绝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4)诚信和公开性原则。要将纳税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以促进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

1.3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

一、对内职能

(一)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

(二)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源监控提供参考依据。

(三)促进税收管理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促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促进税收监控管理信息化网络的形成。

二、对外职能

(一)解决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

(二)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

从实践看,纳税评估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一是日常税源管理功能。纳税评估通过对具体纳税人的评估分析,查找疑点,发现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风险,是日常税源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或方法。

二是宏观税源监控功能。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对纳税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另一方面,通过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及时发现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型纳税人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三是“审计”功能。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数据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实施税务约谈、帐证审阅,实地核查,突破了传统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大大提高了税源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与国外“税务审计”模式类似,体现出一定的审计、检查功能。

我国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强化税源管理,搭建征管新格局中,纳税评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非主观性纳税错误和异常问题,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优化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

三、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源管理能力,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搭建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奠定良好基础。

四、能够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案源,减少税务稽查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税务机关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能够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4纳税评估的特征

纳税评估作为监控纳税申报质量,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定程序,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据以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纳税评估的分析对象,是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全方位审核分析评定,继而通过税务约谈、宣传税法,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偏差、错误与问题,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1、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第一,税务稽查主要承办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出工作,是征管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以纳税人具有涉税违法嫌疑为开展稽查工作的前提,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是根据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评估工作的对象,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第二,纳税评估所能处理的问题,只能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评估所发现的嫌疑偷税税违法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立案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第三,税务稽查处理的案件,在补缴税款的同时,一般都要进行相应处罚;而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理,有些情况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第四,税务稽查通过查出问题的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评估结果的处理,找出形成异常或问题的原因,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又相互联系。第一,纳税评估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可以准确设立行业评估指标警戒线,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参照系数,并通过移交案件,增强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第二,纳税评估的数据信息分析资料,既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依据,又可作为税务检查选案的依据,既能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移送稽查的案源,又能通过稽查为纳税评估提供可比信息。第三,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税收问题,缓解稽查压力,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关系

通过日常检查,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丰富纳税评估所需数据信息,克服纳税评估本身因缺乏分析信息而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单纯依靠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数据信息,只能进行一般性案头评估分析,无法最终澄清评估疑点问题。只有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既要在日常检查中有计划的收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又要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收集评估所需信息,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并最终减轻日常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日常检查的成效。1.5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的职责

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彼此间的密切配合。作为流转税主管部门,按照税种管理的理念,组织、指导、督促基层税务部门开展流转税纳税评估,是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流转税纳税评估办法,规范流转税纳税评估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并组织应用。

三、负责分析并发布分行业、分地区增值税税负等指标信息,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的日常评估。

四、负责组织流转税专项纳税评估。

五、负责提供有关开发、研制、完善流转税纳税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并组织操作应用。

六、负责组织对从事流转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流转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2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信息采集阶段是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的起点和基础,纳税评估部门充分利用采集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信息结合从其他渠道得到的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软件处理或人工审核的方法,应用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对案头审核为无异常和需要继续监控的企业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信息采集,其中,“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务机关还需要逐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等。

更重要的是引入第三方的独立信息,用以核对企业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包括向电力供应部门和自来水供应部门核对纳税人实际用电量、用水信息,向有关部门核对银行资金信息,海关的进出口信息,统计局等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比如说成品油评估引入的成品油批发环节的售油信息就是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的第三方信息,用来印证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申报是否真实。

案头审核阶段:该阶段主要作用是筛选评估对象,方法可以是软件审核,比如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也可以是人工审核,比如在评估软件未开发之前,人工挑选出连续两个月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以及收入变化、行业税负异常的企业。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企业的申报与税务机关推断的纳税能力和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等等。对于经过审核分析发现是由于评估软件设计缺陷、评估方法、模型本身的局限、企业自身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指标异常企业应解除异常;对于难以确定情况的企业可以继续监控,并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这两种情况经评估委员会审理确认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企业应进入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做出税务约谈结论和实地调查结论,提交评估审理委员会审核。

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具体分为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4种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企业,评估资料转评估部门存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企业要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管理处罚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结果查实: 稽查部门接到评估部门转来的案件后,要组织力量立案调查,并定期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办理,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税款入库。

例如,按照总局对成品油纳税评估的统一要求,按月对加油站进行纳税评估,按照本流程的运行可以描述如下:

每月,各地上传批发企业的销售发票,总局清分给购方加油站所在税务机关,这样引入第三方信息,并采集加油站申报资料,属于信息采集阶段;利用评估软件初步确认“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和“销售额差异率”指标异常的企业,进入案头审核阶段,打印出《申报异常企业名单》进行案头分析,对于已了解情况的企业可以解除异常或继续监控,对于需要税收管理员进一步审核调查的要下发评估选案名单,进入“税务约谈、实地调查阶段”。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约谈、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填制《成品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形成对评估流程的完整记录,交由“评估委员会”审核,按照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等3种评估处理意见按照规程处理,对于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要等到稽查部门反馈结果后,将评估资料归档,才能结束评估。

第三章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依托,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另一类是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个案纳税评估。3.1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票管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数据应用空间,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作用,税务机关先后开展了以下几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建立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逐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一)评估方法

依据《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原理为: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进控销的方法,对成品油零售单位开展纳税评估。

这一专项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传输、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和结果反馈三部分。

1.数据采集与传输

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月将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清分和分捡后下传,各级再逐级分捡、下传至购油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而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成品油零售单位的购油信息。

2.纳税评估

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及成品油零售单位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信息,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成品油纳税评估指标包括: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及税收负担率。

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日内,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中心数据库”提取以下信息:

(1)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分信息库”中提取“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数据。

(2)从“纳税申报信息库”中提取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收入合计”数据。

(3)从“纳税申报信息库”中提取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

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品油零售单位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对指标异常的,系统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指标正常的,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纳税评估指标说明

(1)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2)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成本利润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3)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单位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成本利润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二)评估效果和意义

对成品油零售单位采取以进控销的方式进行纳税评估,主要为了实现以下目的:第一,通过监控成品油零售单位购油信息,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成品油零售单位的销售收入,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二,为加强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积累经验。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评估方法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通过FTP网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名单,逐级下传基层税务机关,由基层税务机关对名单所列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

此项工作开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范围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为240万元到250万元之间。

(二)评估效果和意义

开展此项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进行监控,防止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通过一年来的运行,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前期库存较多,留抵税金较大,本月无购进;

2.主要以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等“四小票”为抵扣凭证;

3.属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抵扣凭证。

总的来说,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绝大部分经营情况是正常的,但此项工作对搜索虚开发票企业,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的专项纳税评估

金税工程的开通运行和“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申报进项、销项数据与认证、报税数据保持一致,基本做到了“以票控税”。但在增值税管理手段不断增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不法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一些不法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经常采取销售货物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果其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易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而且,如果将购进货物进行会计核算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不法纳税人一般采取“体外循环”的方法,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不进行核算或单设一套帐核算,在公开帐簿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进项税额。从帐簿上看,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正确,但实际上进行按比例的压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没有深入的了解,是较难发现问题的。

对稽核系统中的存根联滞留发票进行核查,通过专项评估,发现非正常滞留存根联发票,可以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重要的线索。

(一)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方法

从总局、省局、市局三级稽核系统中调取接受发票方为本地区所辖纳税人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经计算机分拣整理,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核查,属正常滞留票的,反馈结果;属于非正常滞留票的,责令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发现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反馈结果。

(二)存根联滞留票产生的具体情况

1.正常滞留票

(1)不抵扣认证: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认证而未认证。

(2)退票红冲: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销货方将已开具的正数发票全联次保存并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a.因购货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b.因货物质量、价格纠纷等原因购货方不接受销售方已开具的发票;

c.因发票密码区打印有误、破损褶皱、购货方名称变更等原因无法认证;

d.因客观原因延误导致发票过期无法认证。

(3)超期未认证

一些企业的业务员收到发票后由于失职未及时交给企业财务,从而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企业按规定入了帐并于销售时计了收入。

2.非正常滞留

(1)账外经营:购进货物属实(发票保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入账核算,未申报纳税。

(2)购销争议:发票存放在购货方,自述滞留原因是拟退回货物或要求价格折让,准备将发票退回销货方或要求重新开具。

(3)三无发票:购货方自称无购货、无付款、无发票。

部分购货方企业并未收到滞留发票对应抵扣联,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此部分发票所发生的业务不是所调查企业发生的业务,所调查企业也未购买过发票所列的货物。具体情况需异地调查。

(4)借名购货: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

(三)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评估的意义和价值

1.拓宽了稽核系统存根联数据资源的应用范围,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应用。

目前,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发票存根联数据,除了与认证系统采集的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比对以外,还没有其他用途,稽核系统长期滞留着大量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数据比对的存根联数据,技术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将这些数据作为系统的“运行垃圾”定期清理。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将这些数据变废为宝,成为税源管理和稽查选案的重要线索,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应用。

2.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的专项评估完全能够成为新型的人机结合选案模式,同时也提高了协查系统人工选票的准确率,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了快捷、准确的线索支持平台。

目前,稽查部门在确定稽查对象工作中,大多数仍由人工来完成,主要是根据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来确定稽查对象。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因其偷税动机的故意和作案手法的隐蔽,这种做法往往会出现主观意志浓、盲目性大、准确率低的问题,已不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而且在后续的取证环节,不仅取证困难而且时间滞后、手段有限,稽查工作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开展滞留票专项评估工作,为稽查选案和取证提供了非常明确的线索、思路和方向,能够为我们查处账外经营提供一条快捷的检查方法,使得稽查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的放矢,能够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获得最佳的稽查效果。

3.滞留票专项评估工作的开展迫使不法纳税人将原来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购销活动纳入会计核算、反映到账簿上来。

此项工作的开展,必将使纳税人在购进环节核算的数据渐趋完整真实,为税务机关测算税收负担率进行纳税评估和采取以进控销的办法开展税源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3.2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来源于各地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全国增值税管理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另外,也吸取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重大偷税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对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提练形成增值税监控指标。

整个指标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信息为主线,重点围绕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税负率三个方面,通过利用企业发票使用,资金收支,存货变化,成本利润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

下面,就目前运用的主要评估指标的设计原理、分析方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3、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售价核算本期 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1)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配比的。因此,对此问题应重点审查当期《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月数,计算出本月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同时审查上期《利润表》本月数,计算出上期比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月比率突然增高,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企业发生增值税条例所列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时,会在财务资料的相应科目体现出来,因此应重点审查当期《资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其它业务支出”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企业当期减少的存货也可能存在不需做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而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还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应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有无相应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已基本明确的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进一步落实。

(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货抵债业务未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时,一般通过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帐户直接冲减库存。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此问题,应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特别是其它应付款,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异常冲减额。若有,还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功用、财务核算特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流资较少,“其它应付款”、“应付帐款”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而本期又有冲减额,存在此问题的可能性就较大,要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5)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物易物”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流动,只是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库存总额不变。从能够掌握企业的资料情况看,只能对商业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有无此行为,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表》,看本期增加的商品中有无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部分。

如: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各类服装生产、加工。2004年7月份申报销售额207726.8元,应纳增值税6980.32元。企业当月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为209601.3元,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为185198.65元,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为138250.7元,根据其产品销售利润与销售成本测算其成本利润率为12.8%,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销售收入=(209601.3+185198.65-138250.7)×(1+12.8%)=289387.6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的差额=289387.6-207726.8=81660.8元

评估的销售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的收入相差较大,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记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经约谈,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不能说明原因,在举证不清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发现企业6月份将一批服装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未计销售收入,该批货物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共计价值73240.46元,少缴增值税12450.88元。

4、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

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期应并入销售收入,其它企业只在逾期的情况下作销售处理,因此,包装物押金问题应针对白酒生产企业分析。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税收负担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涉及进项和销项的方方面面,因此,指标提示异常时,应结合其它指标异常情况进行多角度分析。

1、指标提示税负率变动异常时应首先分析排除的正常情况和问题。

⑴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变化的影响,本期进入销售淡季,同时开始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有大量购进,形成购销失衡等;

⑵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

⑶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该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税负降低;

⑷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其它特殊情况。

2、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方法。

⑴隐瞒销售收入。若用资金或存货测算销售额指标同时提示异常,则结合指标疑点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分析企业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长期较大,且存在逐期上升趋势,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销售回款率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其销售欠款率是否正常,若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则说明企业可能有销售挂帐隐瞒收入的嫌疑,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⑵虚增进项。

若用资金或存货测算进项税指标同时提示异常,则结合指标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如工业企业原材料库存长期占存货比例较大,且存在逐期上升趋势;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甚至超出企业流动资金的数倍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是否正常,若企业没有季节性购进、季节性生产或其它正常因素,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三)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具体分析应注意:

1、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 栏目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疑点问题转下环节落实。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重点审查本期《资产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再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相应数字,若无,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另外,还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判断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有无属免税项目的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产品消耗的购进应作进项税转出。若有,则应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此问题。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收购发票、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一般情况下,无资金流,或有票无货、票面金额大而实际付款少等,结合日常积累的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存货变动和资金支付作相关性逻辑分析。

4、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家商业企业,经营各类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324655.12元,当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25045.98元,应纳增值税30145.39元。该单位期初存货金额为158052.43元,本期期末存货金额251028.20元,本期商品销售成本49453.52元,本期购进综合抵扣率为0.17%,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进项税额=(251028.20-158052.43+49453.52)×17%=24212.97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进项税额的差额=25045.98-24212.97=833.01元

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高于评估的进项税额,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约谈和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企业一笔价值7286.59元的存货因遭雨淋发生损毁,企业申报进项税时未将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多抵扣进项税1238.72元。

二、增值税评估专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对企业而言是个效率指标。从广义上讲,企业的投入产出既包括货物流的投入产出,如投入一定量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能够产出一定量的产品等,也包括资金流的投入产出,如债券投资及收益等,还包括人力的投入产出,如投入一定量的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一定量的产品,等等。从狭义上讲,企业的投入产出仅指货物流的投入产出。这里所讲的投入产出即狭义的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投入产出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由于测算、分析侧重的内容和角度不同,不同的行业适用的投入产出测算指标和模型不同,以及投入产出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定耗的分析;按其侧重面的不同可分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废料的产出及再利用率、单位产品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定额的分析等。

2、具体应用

(1)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以某织布厂评估情况为例:该厂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供货企业,现有职工90人,共有织机11台,主要产品为不割绒茶巾、浴巾。2004年1—5月,实现销售收入684500元,销项税额116365元,进项税额105857元,缴纳增值税税额10508元,当期税收负担率为1.53%,产品平均售价为19.2元/公斤(不含税),1-5月投入棉纱62385公斤,账面产品期初无库存,期末库存为13000公斤,销量为37000公斤,该行业不割绒茶巾、浴巾的投入产出率应在85%以上,评估人员运用投入产出率模型对该厂进行评估。

评估期产量=62385(评估期投入原材料)×85%(投入产出率)=53027.25公斤

评估期销售量=53027.25(评估期产量)-13000(期末库存)=40027.25公斤

评估问题值=40027.25(评估期销售量)-37000(账面销量)=3027.25公斤

评估差异金额=3027.25×19.2元(每公斤售价)=58123.2元

评估税款与申报税款差异额=58123.20×17%=9880.94元。

同时利用企业申报的数据测算其投入产出率=[37000(账面销量)+13000(期末库存)] ÷62385(评估期投入原材料)×100%= 80.15%

与该产品正常投入产出率85%也存在差异。经约谈,该厂承认为了打开销路,部分产品无偿赠送给了客户,并由于资金紧张,部分产品作为工资福利发放给了职工,数量和金额与测算数据基本一致。

某些特殊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有一定的再利用价值,对其产出和再利用率的测算、分析,与前者的测算方法及原理相同,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利用该废料产出和再利用率,结合投入产出比,评估分析企业申报的真实度。以XX纺织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9月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设备较新、性能好,以棉花为主要原料,生产经营20支以上精梳纱,向香港XX公司出口外销;生产经营20支以下粗纱用于内销,外销比例达到 80%。2004年元月-4月份申报外销收入6759.12万元,内销收入2481.68 万元,办理出口退税 806.75万元,免抵调库128万元。1-4月该单位账载投入原材料5977吨,账面产量5508.40吨,账载废棉产量468.52吨,可利用废棉281.11吨,该行业废棉产出率为8%-12%,再利用率为50%-70%。经测算,该企业的废棉产出率及再利用率如下: 废棉产出率=468.52÷5977=7.84%

废棉可利用率=281.11÷468.52=60%

通过上述两个指标的测算,企业的废棉投入产出率为7.84%,与纺纱行业数学模型中的8%--12%存在出入。经分析,该企业有可能存在销售废棉未记“其他业务收入”和投入可再利用废棉生产棉纱未作销售的现象。针对异常情况,税务人员与该企业约谈后,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账实核对后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2-4月份,先后将256.82吨可利用的废棉238万元销售给XX棉花加工厂,收到棉花加工厂提货欠条,未取得收入,未作销售,仅在仓库保管账上有记载,则:

应补提销项税:2380000÷(1+13%)×13%=273805.31元。

同时,该公司将剩余可再利用的废棉211.7吨(468.52-256.82)投入生产产出的127.02吨棉纱发货销售,每吨售价14530.41元(不含税),货款尚未取得,未记销售, 则:

应补提销售收入:14530.41×127.02=1845652.68元

销项税额=1845652.68×17%=313760.96元。

企业及时补交了税款587566.27元,并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2)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以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纤维素、钠盐(CMC)等。该企业2003年5月份耗用原材料精制棉19687公斤,月初库存产品CMC3.5吨,月末库存CMC4.4吨,本月售价12000元/吨,上期无留抵,进项税额6240.13元,销项税额13872元,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1200公斤/吨。根据模型测算该单位5月份销售额及销项税金应为:

本月测算生产量=本月耗用精制棉数量÷每吨CMC耗用精制棉数量=19687公斤÷1200公斤=16.4(吨)

本月测算销售产品CMC数量=期初库存+本月测算产量-期末库存=3.5+16.4-4.4=15.5(吨)

本月测算销项税额=12000元/吨×15.5吨×17%=31620(元)测算销项税额与该企业申报销项税额差距:31620-13872=17748(元)

经约谈,该单位承认货物发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7748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

(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

(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能耗测算法

任何事物运动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因此,纳税人只要生产必然发生一定的能耗,且相对客观、不易更改。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1、适用范围

由于其客观不可更改性,该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以某炼铁厂为例,该单位2003年元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炼钢生铁、球墨生铁、铸造生铁。2004年1—5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24282777元,缴纳增值税2645107元,税负2.13%。1-5月生产用电9906604.04度,行业耗电定额为150度/吨,账载期初库存产成品249吨,期末库存产成品12012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2300元/吨(不含税),利用能耗测算法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定额=9906604.04÷150=66044.03吨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249+66044.03-12012)×2300=124846369元

问题值=(124846369-124282777)×17%=563592×17%=95810.64元

利用能耗测算法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124282777万元,相差563592元,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非应税项目用电情况。通过约谈,该厂负责人不能说明耗用电费的用途。经实地查阅企业的账簿、凭证,发现企业在建工程用电563591.15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63592×17%=95810.64元。

3、注意的问题

(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因为电管部门规定,凡变压器功率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无论用电多少,均须按每千伏安缴纳15元的基本电费。

(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

(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三)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工资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生产工资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资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数量及销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工时、工资耗用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如某造纸机械厂2002年初投入生产运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复卷机为主。2002年全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元,全年应缴增值税85974元,每台复卷机需要喷漆280个小时,0.5元/工时,全年工时102980个,工资51490元,年底账面库存20台,当卷机市场平均单位售价2100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运用工时(工资)耗用模型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102980(评估期工时总量)÷280(单位产品耗用工时)=368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0(期初库存产品数量)+368(评估期产品产量)-20(期末库存产品数量)]×21000(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308000元

问题值=7308000(测算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7%=693000×17%=117810元

评估人员分析,该企业2002年投入生产,年初无库存,根据模型分析企业应生产复卷机368台,年底账面库存20台,则销量应为348台。而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6615000元,计算出当年的销售数量应为315台(6615000÷21000)。据此,评估人员分析企业少申报了33台,隐瞒销售收入693000元(不含税),应补税款117810元。此案已移交稽查,经查实后,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3、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

(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

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

(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四)设备生产能力法

生产能力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有一定出入。随着各个行业国标、强制性国标及行业管理标准的出台和完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设计生产能力。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设备生产能力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如某造纸厂1993年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有纸机6台:1575型3台,1760型1台,1880型1台,2400型1台。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14996419元,应纳增值税387967元,税负2.7%。2002年1760型纸车的生产时间为140天,其它型号纸车的生产时间均为240天。单台1575、1760、1880、2400型纸车(双缸)日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8吨、10吨、13吨、15吨,账面产量10200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125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02生产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8×240×3+10×140+13×240+15×240=5760+1400+3120+3600=13880吨

该企业全年纸的产量应为13880吨,该企业账面产量10200吨,二者相差3680吨左右,差距较大。

在约谈中,该厂仅承认450吨纸(562500元)未计销售。后经稽查部门查实有3570吨瓦楞纸未计销售,应补缴增值税款678066.08元。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注意的问题

(1)设备生产能力可从随机文件中得到。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产品说明书对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较为重要。

(2)实地查看时要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能力。

(3)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五)设备生产周期法

社会经济现象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呈现动态性和周期性或类似周期性。与此相类似,各种设备生产产品所用的时间是明确的,大多都有一定的周期,只不过有些周期性较强、有些较弱。

设备生产周期法是指纳税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周期,结合设备或生产线开工情况测算分析生产量,结合库存,核实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然后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申报是否异常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设备生产周期法可适用于砖瓦制造行业、水泥制品制造如预制等行业。由于设备生产周期主要考虑时间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该方法往往与设备生产能力法结合使用。如轮窑烧1圈的天数,与轮窑的门数基本对应相等(砖瓦含内燃),如15门的轮窑转圈烧,1天烧到1门,15天全部烧完,1门砖烧好需要15天。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周期、设备的生产能力、容量等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疑点和线索。如某砖场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承包经营,有职工15人,拥有15门的轮窑4座,平均每门装土坯6000块,1门砖的生产周期为15天,实行“双定”征收,2003月核定增值税税额为1600元,2003全年缴纳增值税19200元,2004年月核定税额调整为2200元,1-5月缴纳增值税11000元。每块砖市场平均售价0.1元(含税),该制砖厂2003年以来一直生产,中间没有报停,且生产出的砖供不应求,没有库存。

2004年6月,评估人员对其2004年1-5月份的纳税情况运用设备生产周期法进行了月均生产情况的测算: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30÷15=2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2×(15×6000)×4=720000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20000×0.1÷1.06=67924.53元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67924.53×6%×5-11000=9377.36元

经约谈、举证,该砖场主动补缴了税款9377.36元和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核定税额由2200元/月,调整为4075元/月。

3、注意的问题

(1)该方法与设备生产能力法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该方法在运用中应考虑点火或开工时间,及影响生产周期的不确定因素。如轮窑烧砖瓦时出现漏气,则生产周期变长。

(3)应注意季节对生产周期的影响。

(六)毛利率法

毛利是指商业企业经营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毛利率是毛利额与商业企业经营收入的比率。商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形成了行业中较为固定的毛利率,以便企业在经营中参考和借鉴。

毛利率法就是以企业的毛利率与行业(商品)毛利率相对比,筛选出差异幅度异常的企业,通过有关指标测算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并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毛利率法主要适用于商业企业,如:钢材批发业、汽车销售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毛利差异率=,(企业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100%

(1)审查企业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若期末余额长期过大,则有销售挂账隐瞒收入的嫌疑。然后,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评析人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内企业供货方的抄税信息,与企业的认证信息进行比对,如其取得的进项发票未入账抵扣,则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销售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3)在企业毛利率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应运用费用倒挤法等,结合有关指标,测算企业的的应税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是否异常。同时,应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取得返利未抵减进项税额的情况。评估人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企业的返利情况信息:供销双方的返利协议;在供货方的配合下,取得其对客户的返利规定;结合企业财务资料,重点审查企业的费用账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将返利冲减费用或抵顶应付账款或增加预付账款,等等。

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5月销售收入8260万元,销售奥迪轿车223台,累计实现税前利润148万元,各项经营费用255万元。累计销项1687万元,进项1404万元,缴纳增值税5.5万元,税负0.06%。企业5月申报信息中销售成本为1861万元、销售收入1951万元,市场同品牌车的平均毛利率为5.2%。

首先用销售毛利差异率进行测算、对比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1951-1861)/1951=4.6% 销售毛利差异率=(销售毛利率-市场同品牌平均毛利率)/市场当期同品牌平均毛利率×100%=(4.6-5.2)/5.2% =-11.5%,差异率〉10%。

通过对企业2004年1-5月数据测算,发现企业税负差异率明显偏高。

然后用费用倒挤法模型进行测算。

评估期销售收入=∑经营费用=255万元

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销售收入×17%=255×0.17=43.35万元

应纳税额差异=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申报纳税额=43.35-5.5=37.85万元

通过测算,显示企业纳税异常。

由以上两个模型测算看,该单位的毛利率为4.6%,推算出的毛利差异率数额较大,根据企业经营期的经营费用测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43万元,实际应纳5.5万元,应纳税额差异较大。据此分析企业可能有少记销售收入的行为。

在约谈阶段企业承认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对购车者进行馈赠礼品,对所馈赠礼品,该公司未记销售收入,合计含税收入20335.00元,应提销项税额2954.66元,只作费用支出;企业有四辆车以巡展的名义,跨地区移送,并长期未入账,应提销项税额211264.95元。共计应补缴税款:211264.95+2954.66=214219.61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

(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

(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毛利低。

(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七)以进控销法 以进控销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金额结合库存信息,测算商品销售数量、金额的分析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商业企业,如珠宝首饰零售业、加油站、药品零售业、钢材批发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对经营商品单宗大额、便于盘库、财务核算相对健全的企业尤为适用。

2、具体应用

由于商业企业传统方式下的成本核算方式有两类:一是进价核算,其分为进价金额核算和进价数量金额核算;二是售价核算,其又细分为售价金额核算和售价数量金额核算。通常零售企业,如百货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批发企业采用进价核算方式;售价变化频繁或进货与销货的数量计量误差较大的行业,如蔬菜、副食品经营等行业也普遍采用进价核算方式。

针对企业成本核算方式,构建以下以进控销模型:

(1)以金额表现:

①采用售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评估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②采用进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以数量表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期末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商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以某首饰有限公司为例,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珠宝、钱币。2004年3月销售黄金首饰申报增值税收入64040.5元、纳税2561.62元,消费税3202.03元。账载期初库存商品14克、本期购进商品593克、期末库存商品30克,当期黄金平均售价125元/克(不含税),采用以进控销法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评估期商品销售数量=14克(期初库存商品数量)+593克(本期购进商品数量)-30克(期末库存商品数量)=577克

评估期销售收入=577克(评估期商品销售数量)×125元/克(销售单价)=72125元

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72125元(评估期销售收入)×4%(适用税率)=2885元

评估期应纳消费税税额=72125元(评估期销售收入)×5%(适用税率)=3606.25元

经与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避重就轻,不承认少报收入。评估人员进行实地盘库后发现:该单位黄金有65克价值8125元已减少库存,但未见开票,也未作不开票收入,应补增值税323.38元,应补消费税404.23元。另有钱币收入6875元未申报增值税275元。以上合计应补税1002.61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按照单品数据进行测算分析,以求测算结果的相对准确。企业商品购进情况应注意与金税工程认证信息、仓库保管账簿或凭据、实际盘存情况等相结合,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2)对测算异常的企业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未作收入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减少存货未计提销项税额,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八)产品(行业)链分析法

在对税源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与企业间,行业与行业间在生产经营中有一条固定的产销链条,也就是说,这个企业的产品,有可能是另一企业的生产原材料,这一个行业是另一个行业的原料供应商,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形成链条关系,这个链条为我们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如某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煤矿开采企业实行日常管理时,通过控管煤炭销售公司的进货渠道,控管了小煤窑的开采量;通过控管煤炭销售公司的销售渠道,控管了火电厂的进货渠道。

产品(行业)链分析法就是通过企业产品或其所属行业与其上下游相关的产品或行业形成的链条式关系,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加强税源控管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产业链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链条内各环节经营信息易取得的企业或行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销项税额=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进项税额

评估期进项税额=上游产品或行业的销项税额

(1)该分析方法主要是提示管理及评估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不同企业间关联信息、不同行业间关联信息综合的分析和挖掘管理线索,印证企业申报的真实性。不应简单、孤立、片面的管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

(2)这种分析方法应该是灵活多样的,信息来源更为广泛,目前仅是一些地市在部分行业间的初步探索,在不同产品和行业间其规律性表现不同。

(3)目前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上游产品或行业的抄税信息或其申报的销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分析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或上游产品或行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为实施产品链、行业链管理提供了分析信息的便利条件。

(4)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认证信息或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或下游产品或行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如某线材加工厂,私营企业,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盘元加工。2003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6900045.79元,销项税额1173007.78元,进项税额1162004.43元,应纳增值税12003.35元,当期税负0.17%。该单位的盘元主要从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本月共从该公司购进盘元753吨,单价2457.09元/吨,金额为1850188.77元。

评估人员据此利用产品(行业)链法进行了评估分析。金税工程中该商贸公司6月份的抄报税信息显示,6月5、12、14、28日该公司售给该厂盘元金额为1907365.25元,按单价2457.09元/吨计算,数量应为776.27吨。

评估差额=776.27-753=23.27吨

针对以上两个单位盘元数量相差23.27吨问题,评估人员通过对该线材加工厂约谈,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承认:6月下旬把购进23.27吨盘元加工后,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不开发票销售给郊区一建筑承包商。为使账务平衡,该加工厂取得进项发票没有记账和抵扣税款。该单位隐瞒销售收入49722.22元,最后补缴增值税8452.78元。

3、注意的问题

(1)实施产品(行业)链管理,应选择对控制进销项起关键性作用的产品或行业;如纺织行业,要以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环节作为链条式管理对象。

(2)对游离于金税工程之外的普通发票等信息,应尽量在本辖区的企业或行业进行收集,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如需收集涉及外辖区的有关信息,可用函调或派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应注意结合自身税源的地域性特点和优势。

(九)外部信息核对法

外部信息是指贯穿于纳税人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并与之密不可分的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核对法就是利用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来分析、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它总是和周围的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使用常规的查账方法或者仅靠纳税人的内部信息不能准确判断其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时,采用外部信息核对法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我们通过从市石油公司取得的其拨付给县石油公司的吨油运费,可以分析、核实县石油公司的当期销售数量;通过从检疫部门取得的动物检疫费,可以分析、核实生猪宰杀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通过从矿管局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分析、核实矿产品开采企业当期的销售数量;通过从质量监督部门取得的其发放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数量,可以分析、核实机器机械生产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等等。此外,如前面“能耗测算法”一节中所说的耗电测算指标,我们也同样可以从第三方——供电部门取得耗电量信息,用来分析、核实一些如水泥预制、面粉加工、煤制品加工等以电为主要动力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当期产品生产数量,并与“能耗测算法”加以相互印证。

1、适用范围

由于外部信息核对法是以第三方信息为主要测算评析指标的,因此,它主要适用于某些生产经营指标受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或控管的企业、产品,国家有严格质量检验标准的企业、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的企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第三方信息数据÷单位产品耗用定额或缴纳费用标准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际工作中,外部信息核对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要找准第三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如飞马车辆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飞马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每辆不含税单价2200元。2004年6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6000元。申报资料显示其5月份的销售收入440000元,销售量为200辆,计提销项税额572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16份,税额41200元,当月全部通过认证。6月20日,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认为,该企业5月份销售收入与往常相比异常,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未查出异常原因。评估人员分析时认为,该企业的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才能出厂销售。经调查,技术监督部门5月份共为该企业发放产品合格证45枚,这说明企业有25辆三轮车销售未计收入。经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承认确有25辆三轮车直接销售给两个个体代销商,对方不索取发票,企业未作销售收入。

3、应注意的问题

(1)找准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

(2)确保第三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3)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十)费用倒挤法

费用倒挤法即保本经营法,它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保本这一最基本要求,根据其一定属期内的费用开支状况,倒挤出纳税人当期的最低保本销售收入,并以此来分析、核实其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尽管由于受市场变化和经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获取的利益有大有小,但保本经营则是其最低要求。所谓的“保本”,就是假定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为零,其经营收入扣除其商品(产品)成本后,仅够用于支付日常必须的费用开支。

1、适用范围

它的主要适用于不建账或建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及规模不大、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小型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最低保本销售收入=评估期的费用支出总额

测算应纳增值税额=最低保本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问题值=测算应纳增值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实际工作中,费用例挤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是要摸清纳税人费用开支的真实情况。如宏达日杂批发门市部,属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核定增值税额1000元,主要从事五金交电等日杂用品的批零业务,租赁门面房4间,雇佣工人4名。2004年6月份,税务人员采用费用例挤法来测算、评估其应纳税额是否真实。经调查,该纳税人每月日常所必须的费用开支情况如下:房租6000元,雇工工资1600元,水电费300元,工商费500元,卫生费100元,上缴地税部门税款600元,共计9100元。另外,据调查,业主一家4口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以此推算,该纳税人每月的日常开支应在10000元左右,每月应纳增值税1700元。对上述各项费用支出数据和税务人员的计算方法,该纳税人表示认可,接受了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税款及有关处理决定。

3、注意的问题

(1)确定纳税人必不可少的费用支出项目,如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工商费、卫生费、品牌使用费、缴纳的地税税款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2)合理确定纳税人费用支出额度和非生产经营收入,如确定纳税人的房租支出时,应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纳税人的房租高低;在确定雇员工资时,不仅要参照当地雇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准确掌握雇工人数;在确定纳税人其他费用开支时,还应摸清纳税人的家庭人员构成状况,有无其他收入来源,等等。

(十一)资金监控法

资金监控法就是通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纳税人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纳税人发出货物应记销售收入的常用借方会计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等,而与之对应的贷方会计科目一般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因此,将纳税人的上述资金类核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相对比,就可以有效地分析、判断纳税人当期申报的销售信息是否真实。

1、适用范围

它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财务核算规范的小规模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类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期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

一般情况下,公式左右方应当平衡;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纳税人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纳税人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纳税人基本上不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如捷达电动自行车厂2003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自行车,有财务人员4名,财务制度比较健全。2004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56800元,申报销售收入684786.32元。企业当月账簿记载的有关会计科目情况如下:银行存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660000元,其中:4月16日3#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字样:“预收某某商场购货款”,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6000元,贷:预收账款26000元;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85000元;应收账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54000元,其中4月18日2#凭证摘要栏注明字样:“应收代商业大厦垫支包装费款”,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600元,贷:现金1600元;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680000元。5月16日,评估人员运用资金监控数学模型对其当月的申报收入进行评析:

公式左方=(660000-26000+85000+154000-1600)÷(1+17%)=871400÷(1+17%)=744786.32元

公式右方=684786.32元

左方数据>右方数据,说明企业很可能少记或漏记了销售收入。

评估人员决定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经过对财务人员携带的2004年4月份账簿、凭证资料的认真查看,评估人员发现企业4月26日1#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有误:

借:应收账款 98280 贷:产成品 98280

原来,会计人员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金额计入了产成品科目,且未计提销项税额。评估人员随即向企业下达了《申报税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收账款 982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280

3、注意的问题

(1)运用资金监控法时,应对公式左方各科目的摘要栏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予以剔除,如:“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及代垫包装费、代垫运杂费等;“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中的预收购买方的货款、收回应收账款等。

(2)应注意对企业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看纳税人是否有发出货物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或有用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抵顶债务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应付账款,或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故意不计、少计销项税额等行为。

(十二)综合评析法

综合评析法就是将采集的纳税人各项信息结合行业特点、规律,根据建立的评估模型,利用人机结合的方法,测算分析出主控、辅控指标的具体数值,全面地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关联性解剖和分析,从而对纳税人申报真实程度的评价与判断的综合应用性的分析方法。

1、将纳税人各单项指标的测算结果,与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关联性、综合性地比较、分析,查找疑点,确定出重点评估对象。在测算中关联性分析很重要,现以造纸行业举例分析如下:

某造纸厂,1993年12月8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29万元,生产工人380人,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共有纸机6台,分别是1575型3台,1760型1台,1880型1台,2400型1台,2002年1-12月申报销售14996419.57元,已纳税额387967.91元,税负2.7%,当年入库产成品11392.438吨,该产品投入产出比为55%、单位产品耗煤量为0.69吨/吨、单位产品耗电量为400度/吨、纸车日生产量分别为8吨、10吨、13吨、15吨。

利用评估模型分析、测算:

评估人员一方面查阅了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另一方面采用外围调查的方法,对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率、单位产品物耗和能耗、库存、业务往来、资金流通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获取第一手资料,并根据造纸行业的特点及工艺流程,运用评估模型推算该厂评估期的产品产量,发现了一些问题。

(1)按单位产品耗草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账面记载:上年结转草7336.921吨,本年购进44586.313吨,生产领用草27231.64吨,年末结存24691.594吨。评估期耗用麦草数量=期初库存麦草数量+评估期购进麦草数量-期末库存麦草数量

=7336.921+44586.313-24691.594 =27231.64(吨)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麦草数量×投入产出率=27231.64×55%=14977.40(吨)(2)按单位产品耗煤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账面记载:上年结转煤625.8吨,本年购进9118.78吨,年末结存-563.9吨(未收到发票、未记账,煤已先使用),生产领用煤10308.48吨。

评估期耗用煤的数量=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625.8+9118.78-(-563.9)=10308.48(吨)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煤数量/单位产品耗煤量=10308.48/0.69=14939.826(吨)(3)按单位产品耗电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共计耗电5992080 度。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量=5992080÷400=14980.2(吨)(4)按纸车日生产量模型计算:

该厂1760型纸车为3缸车,每天比同型号纸车多生产纸0.4吨。根据税源管理责任人日常巡查掌握情况,查看工人工资表,考虑环保治理、农村秋麦两季、春节、机器检修等停产时间而计算出该厂正常生产日为240天。

评估期生产成品的数量=∑各型号纸车日产量×评估期正常生产日=(62+0.4)×240=14976(吨)

分析:按该厂耗用的原材料、煤、电推算的产品生产数量与设备设计生产能力大致相同,说明造纸业的评估模型基本符合企业实际。推算出的纳税人评估期产量与账面记载产量相差3500多吨,说明其很可能存在未记销售的现象。

评估认定情况:

评估人员经过约谈,该厂仅承认销售450吨纸,562500元的收入未记销售,应补缴增值税562500÷1.17×17%=81730.77元。这与计算出的产量差额仍相距甚远。评估人员认为该厂未如实提供有关收入数据,遂将其按照纳税评估规程移交稽查部门。通过稽查,查证该厂出售3570吨瓦楞纸未记销售,金额3988623.97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3988623.97×17%=678066.08元。

2、综合分析时有可能一些主控指标测算正常,但从其他辅控指标关联分析时也能发现线索。

如某棉纺织有限公司,1999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67万元,主营棉纱、混纺纱等,有纱机48台,生产规模20000锭。2002年申报销售额4015万元,缴纳增值税189万元,税收负担率4.71%。2003年1-4月份申报销售额1814万元,销项税额308.4万元,进项税额233.8万元,缴纳增值税74.6万元,税收负担率4.11%。

测算、分析情况如下:

该厂的原材料主要为皮棉、粘胶、涤纶等,动力是电,包装物是塑料袋、塑料薄膜,产品种类有棉纱、混纺纱。通过投入产出、耗电定额、税收负担率分析企业基本正常,但管理人员分析生产中经过清花程序后,应产生废棉(清弹棉),每吨价格在450-2500元左右,经过梳棉程序后,应产生精棉(精落棉),每吨价格在4500-6500元左右,但该厂账面无其他业务收入。针对疑点,评估人员使用废棉产量模型对其废棉进行了计算。

2002年该纳税人投入皮棉、粘胶3247.987吨,生产棉纱2750.48吨。行业平均投入产出率为85%,废棉产出率为15%。

评估期废棉产量=评估期原料投入量×废棉产出率=3247.987×15%=487.198吨

评估认定处理情况:

经约谈,该厂承认2002年发出废棉480.566吨,2003年1-4月发出废棉69.6573吨,合计共发出废棉550.2233吨未计销售,应补计销售额1934256.86元,补缴增值税251453.39元,税款已入库,其税负达到5%。

3、对企业运用评估指标测算发生异常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核实:

(1)对投入产出模型、耗用辅助材料、包装物等模型,当测算结果大于确定标准幅度的,应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

①销售产品不记应税收入行为;

②将购进或生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多抵进项税额;

③虚开收购发票,投入原材料不实现象;

④转让购进货物,少记应税其它业务收入;

⑤多结转成本现象;

⑥账外经营现象;

⑦其他异常情况。

(2)当测算结果低于确定标准幅度的,应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

①少结转成本现象;

②为他人代开发票或其它发票违章行为;

③账外经营现象;

④其他异常情况。

5.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 篇五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以预征率测算的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项目整体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

单项预征率按照对该项目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合理确定,并依据税负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确定单项预征率未超过6%(含)的,由县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的,报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内报告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经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向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关于“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五、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和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多退少补;清算申报认为已多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给予办理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清算纳税申报、补正资料、清算审核的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对符合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七、关于尾盘销售纳税申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转让剩余房地产的,实行按月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与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果有差异的,应当在审核结果通知书下达后的次月15日内办理更正申报。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0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6.土地增值税税务师讲义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注:原则上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经过税务机关判定后,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清算单位。】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清算管理规定,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销)售许可证等材料。

第九条 属于保障房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第十条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归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中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清算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第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清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本规程第十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3)。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税务中介机构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4)。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可以使用鉴证报告代替清算报告。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请手续时,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见附件5):

(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房地产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五)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十)《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标准格式进行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转入审核程序。纳税人提交的《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相关涉税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修改;资料不完整的,应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纳税人补全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全资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资料,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不能补齐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或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清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第四章 清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税务机关清算审核以案头审核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清算审核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区(分)局两级审核管理制度。各区(分)局可成立清算审核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开展清算审核工作。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疑点、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应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说明。待纳税人说明情况、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继续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审核时限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说明情况、补充资料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后,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二十六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存档工作,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档案局有关文件规定,在清算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与原保存的该项目税务资料合并立卷存档。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部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归档。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聘请税务、会计、工程造价、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提供清算相关咨询、评估等服务。

第五章 清算审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发票、普通住宅明细表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明细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具体确认方式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纳税人将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纳税人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对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或房地产评估价值确定。

(四)纳税人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三十一条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

(一)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1.占地面积法: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2.建筑面积法:即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3.直接成本法:即按照受益对象或清算单位直接归集成本费用; 4.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

(二)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三)同一清算单位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对于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独签订合同并独立结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法归集。

(四)同一清算单位中纳税人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资料及其他材料证明该类型房地产属于独立占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五)同一清算单位中部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其共同受益的项目成本,无法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的,可按照占地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本规程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五)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分期项目清算方式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七)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与该类款项相关的税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对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准予扣除。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所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指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资格,与验收报告上签署单位一致,与增值税下“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是同样的意思。这个规定在营业税下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持不能明文规定,只是征收管理中的潜规则。但是在增值税下可以光明正大的明确规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1.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应准确核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等。

2.纳税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清算截止日已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取得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3.纳税人应确保所取得相关发票的真实性和所载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所提供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施工方登记的建安项目开票信息保持一致。

【注: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精神一致,也就是所谓“三流合一(三流同一)”,保证交易真实性,避免接受虚开发票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

(五)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1.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2.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时,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3.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其发生的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六)公共配套设施费: 1.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

2.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1)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3.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

(2)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4.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5.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6.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七)开发间接费用:

1.开发间接费用是纳税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列入开发间接费。

2.开发间接费用与纳税人的期间费用应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核算。划分不清、核算混乱的期间费用,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按有效凭证金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清算资料中存在虚假、不准确的涉税信息,影响清算税款计算结果的。

(四)清算项目中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见附件9)。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指导价格,结合商品房用途、结构等因素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作为第四十三条所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的依据。《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及核算方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本款扣除。

(三)纳税人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

(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五)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或发票。

(六)纳税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财务咨询费等非利息性质的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七)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第三十八条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纳税人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六章 核定征收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在稽查工作中,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情形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开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10)送达纳税人。

第四十三条 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制定。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项目的调查核实,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第七章 清算审核期间及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清算后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含零申报)。

(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确认的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

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在本次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五)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对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应与项目的清算方式保持一致。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再转让房地产的,按清算时核定征收率计征税款。第四十七条 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

纳税人在清算审核期间转让的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以本次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按本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对应的税款,与本次清算税款合并后,一并申报缴纳。

第八章 税收优惠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普通住宅依照北京市公布的标准确认。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适用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纳税人须在《清算报告》或《鉴证报告》中提供普通住宅的判定情况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清算单位中建造的普通住宅,应单独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本规程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其自行申报的普通住宅部分增值率未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减免税事项一并审核,并在审核意见书中注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行统筹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全市凡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经市局筛选、确定后,移交稽查部门作为稽查工作案源,相关税务机关应配合完成清算移交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稽查部门可对已清算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在清算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重点检查案源:

(一)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发生《鉴证报告》《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仍不规范且拒不重报的;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后,根据《鉴证报告》《清算报告》发生退税的;

(四)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情况异常的。

第五十三条 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请后,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立案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终止清算审核,待稽查完毕后重新办理清算事宜。

第十章 税务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十五条 税务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鉴证工作底稿。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就清算鉴证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情况的,受托的税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税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文件规定开展鉴证、出具鉴证意见,涉及调整事项以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调整过程、调整结论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税务中介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清算鉴证时,应当对纳税人取得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披露。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涉及的全部票据有检查、抽查、复查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五十九条 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再报送仍未达到税务机关要求且拒不修改的,税务机关可向上级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程所涉及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附件中。

第六十一条 各区(分)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本规程生效前已收到税务机关清算受理通知书或稽查部门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处理。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规程较原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规程将原办法八章调整为十一章,新增了“项目管理”、“核定征收”、“税收优惠管理”、“清算审核期间及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修改完善了“总则”、“清算程序”、“清算申报与受理”、“清算审核管理的变化”、“清算审核内容”、“税务中介结构管理”等内容,删除了“清算处罚”等内容。增加了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收入及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计税依据。

三、本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7.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篇七

一、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一) 新税制的相关变化

主要表现为: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 这样使企业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二是统一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新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行业, 而统一实行3%的征收率。三是纳税人身份选择权发生变化。新增值税制中规定, 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给了这些纳税人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空间。

(二) 新税制下税务筹划措施

企业选择何种身份较为有利, 应通过比较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来加以确定。对此, 可使用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来进行分析。

设A为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 B为购货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相等, 按照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 则有:

(1) 式除以A×17%, 得到:

(2) 式中 是纳税人的增值率, 增值税无差别增值率为17.65%。还可将 (2) 式整理为 , 即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82.35%时是企业增值税税负无差别抵扣率。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17.65% (实际抵扣率等于82.35%) 时, 两种纳税人身份税负相同;当实际增值率低于17.65% (实际抵扣率高于82.35%) 时, 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而随着实际增值率上升, 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会越来越小, 当实际增值率高于17.65% (实际抵扣率低于82.35%) 时,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通过类似计算, 可以得到增值税转型后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率平衡点, 见表1。

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 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身份的转变会增加纳税成本。如果企业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需要权衡利弊, 如果转变纳税人身份所带来的好处小于因此增加的纳税成本, 则对企业不利。二是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小规模纳税企业如果打算在近期内扩张业务或计划做大规模的设备投资, 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将更为有利, 因为可以获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好处。三是购货方增值税的转嫁。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产品主要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 则对方会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加税收负担。此时, 若销货方在价格上不给予折扣, 则会影响销售。在这种情况下, 销货企业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会更有利于销售。另外, 由于新税制使得企业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获得的利益更大时, 新税制的实施反而会对企业不利。企业在选择纳税人类型时, 则可以通过分拆机构、注销原企业设立新企业等方式缩小企业的销售额, 来维持小规模经营纳税人的身份。

二、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筹划

(一) 新税制的相关变化

新增值税制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一新增条款为纳税人对免税项目的选择提供了筹划空间。

(二) 新税制下税务筹划措施

根据增值税的征收原理及其规定, 享受免税的纳税人, 其销售额不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同时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 纳税人享受免税并不一定合算。纳税人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测算出免税与纳税的税负差, 来判断选择免税或纳税。举例如下:

某粮油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种油类产品, 同时将加工过程中剩余的菜粕、花生粕等作为免税的饲料类产品。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有专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机构, 凭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 可按收购发票的金额抵扣13%的进项税额。2011年5月该企业油类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 免税饲料销售收入为200万元, 当期进项税为600万元, 且所有进项税无法准确划分免税与应税项目。 (按照现行税制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其进项税额的, 要按免税项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如下:

当期进项税额转出=600×200/ (1000+200) =100 (万元)

免交的增值税额=200×13%=26 (万元)

如果企业选择行使免税权, 虽然可以免26万元的销项税额, 但同时会有1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放弃免税权更为合算。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权, 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由于申请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企业应考虑到近三年内生产经营情况将会发生的变化, 以免得不偿失。二是企业确定放弃免税权后, 要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备案, 税务机关接受备案表明从形式上已认可纳税人的声明, 从时间上已确认放弃免税权的起始时间。

三、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一) 新税制的相关变化

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并取得抵扣凭证的, 允许抵扣其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抵扣的范围内, 且可抵扣进项税款的设备仅仅是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同时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予以退税的政策。转型后的增值税为企业进项税额的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 新税制下税务筹划措施

具体包括:一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筹划。增值税转型后, 直接受益者为纳税人, 企业可以在投资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适当地调整投资方向。在新增固定资产时,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外购机器设备比例, 减少房屋、建筑物、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 以实现增值税节税利益。二是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筹划。通常国产设备与同等进口设备相比有价格优势, 购入企业可以进一步节约成本, 还可以获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利益。同时, 企业还可以对外购固定资产的运输方式进行筹划, 将自营运输方式转换成外购运输支付运费的方式, 以尽可能多的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 企业还可以采用一些特殊的购货方式来实现固定资产的购置, 以尽量减少大量现金的流出。三是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的筹划。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统筹安排设备的购进时间, 尽量以当期进项税额不超过销项税额为宜。如果当期的销项税额较多, 就可以安排在本月购入固定资产以取得较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而使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减少, 连带着一些附加的税金也会减少, 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 企业应将购进设备的时间安排在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 支付进项税额后马上可以进行抵扣, 减少了资金占用时间。

四、增值税转型后销项税额的筹划

(一) 新税制的相关变化

主要包括:一是恢复了矿产品税率。转型后, 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为公平税负,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二是调整了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为配合增值税转型, 新税制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计算销项税:2009年1月1日以前增加的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 均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按适用税率计算。

(二) 新税制下税务筹划措施

为防止和减轻因税率改变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受到相关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 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以减轻纳税负担。当企业需要处置固定资产时, 应做出合理规划。如果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由于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销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如果处置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这批固定资产适用旧的增值税条例, 不但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而且销售时还需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此时, 企业可以利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处置旧设备、购入新设备, 这样既能弥补处置旧设备时的税收损失, 也能以优惠的价格取得新的生产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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