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南组织部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篇)
1.贵州思南组织部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53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穗府〔1999〕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1991年6月在全省率先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998年,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重要精神,加大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至1998年12月,全市8个区、4个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53个部门重新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市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是否真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标志。1998年,我市已将公安、工商、城监部门作为开展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试点单位中,市公安局的做法值得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市公安局主要有五条措施。一是重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局领导亲自组织各处室负责人共同制定《广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暂行规定》。二是大张旗鼓地做好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和完善各级执法监督机制,对全市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在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坚持自查自纠,对执法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进行认真整改。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中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今年内要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故意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受到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我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结合本部门的执法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追究过错责任和免予追究责任的范围。
1.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2)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4)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5)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6)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7)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8)为个人或本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9)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2.免予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5)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6)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7)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种类和方式。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有: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三)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机关和追究机关。
(四)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以及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二、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要定期组织行政机关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抓法制教育,抓作风纪律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减少执法违法现象,减少冤假错案,以推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建立和健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没有监督制约,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在当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要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今后,全市各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公开执法程序和设立投诉电话以及公布执法违法的追究情况,将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三、三、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对追错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其首要任务就是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从我市目前行政执法的情况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个别部门和单位中仍然比较严重。为坚决制止政府某些部门或个人滥用职权、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树立高效、廉洁、公正的政府机关形象,提高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必须在政府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需要,是当前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摆到重要位置上,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市政府法制局及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要主动协助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协助各级领导,对在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四、要抓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于1999年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行政部门,也应同时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书面报送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以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全市顺利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
过错行为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
(三)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意见的;
(四)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的;
(二)鉴定意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
(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意见明显错误的;
(七)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机构。
3.计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
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4.贵州思南组织部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行为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追究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错案追究终身制原则;
5、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原则。
二、行政执法纠错的范围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6、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
三、过错的认定途径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或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或群众举报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过错责任的承担
1、因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授意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局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否决的案件,由直接、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4、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五、过错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对错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情节较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错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3、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六、免责或从重处罚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2、由于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发生变化的;
3、其他经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内外勾结制造冤假错案,致使错误的给当事人加重处罚或免于处罚的;
2、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错案的;
3、给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信息,阻碍办案的;
4、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
5、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5.贵州思南组织部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一、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避免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程序和实体的规定,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撤销、纠正、限期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分明、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索贿受贿故意造成过错的,应从严处理。对发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立案查处,并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办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7、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损失的;
8、因主观原因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1、由于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作出错误的认定,经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2、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错案的,审核人为过错责任人。
3、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错案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4、负责审核、批准人员对发生的错案,应发现而末发现的除追究经办人责任外,还要相应追究审核和批准人员的责任。
5、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六、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资格;
4、不予晋级晋职;
5、调离原岗位;
6、行政、纪律处分;
7、辞退;
8、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款各项可单处或并处。
七、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1、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末发生严重后果的。
2、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末发生严重后果的。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1、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2、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3、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被处理(处分)人员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
6.贵州思南组织部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由正副局长、执法督查科、政策法规科和各大队负责人组成的执法过错责任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违法行政案件的审核和认定,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二)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四)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八)野蛮粗暴执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者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法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有下列情况的,同时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责任:
(一)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可错误的,应予追究责任;
(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执法责任人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
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违法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于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报请局领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能代替违法执法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受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调查。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追究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大队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扰调查工作。
(三)认定。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
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做出处理决定。
(四)追究。根据局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并将处理决定报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执法过错的追究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辞退。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 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大队责任和大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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