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11篇)
1.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一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等)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本人及其家庭能得到及时且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设立“医保基金”,用于解决学生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病住院等大额费用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以弥补因上述情况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和国家带来的损失。“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和学院投入资金。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人员兼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1、该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即江宁校区和光华校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包括各种代培、委培等录取的学生和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2、凡符合参保条件并自愿参加在宁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费用适用此办法。
3、本管理办法是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配套体系,“医保基金”原则上是补助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离校(毕业、专转本、专接本、参军、休学、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生效后等)后,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也不享受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政策。
第五条
责任条款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医保基金”根据其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学生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期间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足人民币50元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果超过50元,对超出部分,“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给付。
2、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在校医务室和本市定点医院(需校医务室医生开具转诊单)门诊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是指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接种疫苗的化验除外)、特殊检查治疗费、门诊手术费。当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以上费用时,由学院“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确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急诊除外),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须经校医务室审批并报学工处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3、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可获得学院”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外,其余部分的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负。
4、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责任方承担,学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5、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因急症(即属急症病种)就医可在校医务室或本市定点医院(不需转诊)进行治疗,且限药三天,收费收据上必须加盖急诊章。
6、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因患传染性疾病,确需到非指定专科医院就医,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情,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校医务室或学校定点医院审核后报学工处备案,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到非指定专科医院就医,否则学院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7、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的意外伤残补助金,由“医保基金”管理小组根据致伤致残的原因报院务会研究决定。第六条
“医保基金”不予补助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有下列情况之一):
1、有既往症者;
2、咨询费、特护费、陪住费、出诊费、体检费、婚前检查费、个人防疫费(含注射各类疫苗及为注射疫苗而发生的化验等费用)、煎药费、空调费、救护车费、验光费、配镜费,各种美容、矫形手术费、疗养、视力矫正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一次性材料费等;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为准);
4、与结婚生育有关的一切费用。
5、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为准);
6、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原因所发生的医药费。
7、椎间盘突出症;
8、非学校组织的出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非学校组织的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11、每一学只对参加医保初患疾病的学生承担补助责任,旧病复发(即以前所患疾病已经给予了补助的病种,如果该病种重又复发或本所患的病种已经给予补助,如果在下一该病种复发)或因酗酒引起的并发症“医保基金”不承担补助责任。
1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3、参加医保学生故意犯杀害、伤害等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4、参加医保学生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参加医保学生因整容或其他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参加医保学生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规定,不在该库范围内的药品或自费项目。
17、参加医保学生如有故意欺诈行为,“医保基金”将不予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且取消其参加医保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细则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领时间为每学年的双月25日。以系(院)为单位根据本条款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汇缴至学工处。逾期转为下一个申报审批期。毕业班参保学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间除按本条例时间申报外,在毕业前由学生工作处集中受理申报,具体时间以学工处公告为准。
2、申报材料必须由各系(院)根据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各系(院)书记签字确认。
3、申报材料包括:
系(院)初步审核的申请表;校医务室或学院定点医院出具的经主管院长批准的转院证明;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费);其他确认疾病需要的有关材料等。
4、各系(院)申报材料交至学工处汇总后,学工处将根据本办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领导研究批准。
5、次月10日前后学工处将“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领导审批结果报财务处,由各系(院)自行到财务处领取。
第八条
我院江宁校区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是指校医务室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医院。光华校区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是石门坎社区医院。除此以外的其他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
第九条
对参保的学生在外地(非南京市)实习(实践)期间可在实习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没有说明的特殊医疗或意外伤害补助,经“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务会研究可以补助的,采取特殊补助形式进行支出。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二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烟台市5所高校的在校各年级本科生。
1.2 调查方法
采用自制问卷进行调查。调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所学校随机抽取60名学生,其中男女比例各半。
1.3 资料分析方法
采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运用SPSS 16.0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问卷调查的内容包括大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及认知。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一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2份,问卷有效率为94.0%。其中,男生138人,女生144人;大一学生58人(20.6%),大二学生114人(40.4%),大三学生56人(19.9%),大四学生54人(19.1%)。被调查对象年龄均在18~25岁之间。
2.2 调查对象健康状况及就医选择
在本次调查前一年有42人自感身体健康,占调查总数的14.9%,身体比较好的有162人,占调查总数的57.4%,身体状况一般的有78人,占调查总数的27.7%,身体状况非常差的有0人。在就医选择上,首选校医院的有138人,占调查总数的48.9%;首选学校外药店购药治疗的有30人,占调查总数的10.6%;首选校外小诊所的有48人,占调查总数的17.0%;首选综合性大医院的有66人,占调查总数的23.4%。
2.3 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及利用情况
2.3.1 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在调查的282名大学生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222人,参保率达78.7%。另外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108人,参加其他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12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有30人,具体情况见表1。
在60位未参加城镇医保的大学生当中,51.7%的人认为城镇居民医保对大学生来说报销比例过低,55.0%的人认为报销程序复杂,16.7%的人认为缴费标准过高,45.0%的人认为不了解相关报销政策。在这些未参保的学生当中,健康状况自我评价为一般的有16人,比较好的有31人,从未生病的有13人。而在参保的222人中,身体状况一般的有62人,比较好或很少生病的有131人,身体非常好、从未生过病的有29人。经统计学处理,两组人群健康状况并无显著性差异,具体情况见表2。
2.3.2 医疗保险的利用情况:
过去一年曾利用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有96人,占调查总数的34.0%,利用过的有182人,占调查总数的66.0%。未利用的人中,有50.0%的人认为报销比例太低,25.0%的人认为报销程序太复杂,24.0%的人认为报销范围过窄。
2.4 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态度
2.4.1 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了解程度:
对现行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包括报销方式、报销比例和可报销病种等)了解程度中,非常了解的有12人,占调查总数的4.3%;部分了解的有42人,占调查总数的14.9%;稍有了解的有168人,占调查总数的59.6%;完全不了解的有54人,占调查总数的19.1%。
2.4.2 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态度:
认为有必要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132人,占调查总数的46.8%;持无所谓态度的、认为可参加可不参加的有144人,占调查总数的51.1%;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参加的有6人,占调查总数的2.1%。
2.4.3 大学生认为目前医疗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282名被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报销比例过低的占51.1%,认为报销程序复杂的占65.9%,还有17.02%的大学生认为缴费标准过高。
3 讨论
3.1 就医机构的选择
本次调查学生健康状况较好的达72.3%,这一结果与解合川[2]等人的研究一致。但学生在生病后就医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有接近30.0%的学生首选就医机构为校外的药店和诊所,选择校医院的比例仅为48.9%。这与唐荣[3]等人的调查有较大的差距,后者有超过70.0%的学生生病后选择校医院就医。校医院作为校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便利、价格便宜,除了少数急性和严重疾病外,校医院应该成为绝大多数学生就医的首选。本次调查的大学生选择校医院就医的比例相对较低,可能与这几所学校的校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收费水平有关系。
3.2 参保比例不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为78.7%,这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还有较大的差距。超过21.0%的大学生没有任何医疗保险,虽然说大学生处于青壮年时期,生病概率相对较低。但有研究显示,大学生医疗需求仍比较大,两周患病率仍然达到了13.84%,略低于人群整体水平[4]。在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这部分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到他们的健康状况。大学生作为没有收入的群体,应当为他们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建议政府适当加大投入,确保每一位大学生都享有医疗保险。
3.3 重复参保现象严重
在参加了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还有120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比例达到了42.6%。这120人参加的其他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报销模式与学生在校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类似。同时参加两种这样的医疗保险,显然是一种浪费。但仍然还有较多的大学生参加,可能是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机制有问题,大学生担心毕业后没有医疗保障。因此,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3.4 医疗保险的受益水平较低
认为有必要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有132人,不到50.0%。这与医疗保险利用率不高有一定的关系,有34.0%的参保大学生在过去一年没有利用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同时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报销比例过低和费用报销程序复杂的比例也都超过一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及意外伤害门诊报销比例为60.0%[5],远低于公费医疗时代的90.0%报销水平。投入没有回报,自然会降低大学生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EB/OL].[2013-6-18].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
[2]解舍川,石柳琼,石学峰.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大学生健康相关行为分析[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2,20(10):956-959.
[3]唐荣,苏雏.大学生医疗保险需求调查以及制度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37(4):679-681.
[4]孟秀红,江启成.安徽省大学生卫生服务需要和利用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3,22(12).:46-48.
3.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三
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就读于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部班,本人已阅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了解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但因以下原因:
□、已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参加户籍地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
□、其他经家长同意,本人决定不在学校参加2014-2015“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自动放弃在校参保带来的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在此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家庭承担。
特此声明。
4.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四
报销流程
一、本市看病住院医疗报销
1.看病同学先到校医院拿医保卡看病诊断(住本校医院报销率更高);
2.需要转院治疗的参保生拿转入医院住院单在校医院开据“转院证明”;
3.拿“转院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登记;
4.凭“转院证明”及个人“医保卡”入院治疗:
5.出院结算后把“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复印到一张A4纸上,交学生工作部(处)并登记报销情况。
二、外地(各种假期和支教过程中)看病住院医疗报销
1.出院归校后及时到学生工作部(处)登记及开据证明;
2.住院相关材料复印准备两份;
3.沙区社保局(红山)备案;
4.劳动保障局(南湖路)大学生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5.指定时间报销完毕后相关结算单复印交学生工作部(处),并登记报销情况。
学生工作部(处)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篇五
一、参保范围
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政府补贴170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14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21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补贴130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3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区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和东胜区的少数民族参保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自2010年起,每年从9月1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在此期间缴费的,享受次年的全年医疗保
险待遇;其中,续保人员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断保,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再次参保时,视为首次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从每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不报销。
四、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1、在东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东胜区医保局批准转往外地上级医院(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其报销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承担300元。超过3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3%至80%;同时,城镇居民从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在原享受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最高不超过5%。一年内最高可报销医疗费12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
2、参保的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后,由学校或参保学生儿童监护人于24小时内向东胜区医保局和所在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调查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要
通过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也可以直接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家长领取死亡津贴,应填写《死亡津贴领取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事故者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家长身份证明,家长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3、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的参保居民不建立个人账户。
4、将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报销标准和办法与普通疾病相同。
五、证、卡结合管理制度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卡)结合管理,患者凭证、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参保人员的证和卡不得出让、转借。
2、参保人员的证、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领取新证、卡。
六、申办程序
在所属社区办理,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篇六
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①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②出院小结、③住院费用收据、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⑤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⑥出院证、⑦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区,进行相关登记。
每月5日前,各社区将相关材料及表册上报区医保办。
每月5日—10日,区医保办审核相关票据,核算报销金额。
每月12日—15日,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次月上旬,支付报销费用。参保患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办领取。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农村合作医疗是社会福利的一种,比较便宜,是最基础的保障。但是保障范围有限,是不可以报销全部的医药费的。
报销的比例根据用药的情况,检查的类型和入住院的等级有关。首先,因意外造成的住院费用是不可以报销的。其次,A类药品可以全部报销,B类药品报销80%,C类药品不能报销。再次,较新型的技术,比如X光、CT、核磁共振等,也是不能报销的。最后,假如入住3甲医院,会有2000元的起付线,这2000元是不可以报销的。
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可以达到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具体的险种类型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报销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篇七
全镇总人口22702人,其中城镇人口21541人,符合参加居民医保的1人,占城镇人口55.7%。城镇学生3250人,全部参加了居民医保;城镇非学生居民(以下简称居民)8750人,参加医保2412人,参保率27.6%。累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数5662人,参保率22.2%。
二、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不断完善的城镇居民医保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吸引力不够。出台了《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政策层面上构筑“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乡镇为主、部门配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格局。建立县乡财政分级投入工作经费和相关单位适当补助居民缴费的财力保障体系。并对参保对象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在县城经商、务工、就读及居住的外省外县户口人员,均允许其自愿参保,享受XX县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xx年8月23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功能初步凸现,为324余名大病、重病患者家庭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的压力。由于居民医保与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不够,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较,从缴费、待遇享受等方面差距很大,导致部分参保对象持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而类似的商业保险早已牢牢抢占了大部分学生市场份额。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尚未建立调控有力的工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部门工作和医疗定点单位缺少硬性考核措施。部门、镇之间合力也不够强。政策宣传还有盲区,县城不少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不了解,误将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性的人寿保险相混淆。
(二)部分群众对医保惠民政策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少数城镇居民参保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年纪轻身体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要承担一部分医疗统筹费用,且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自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作贡献,因而不愿参保;同时,部分居民对近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多,有一个深入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二是城镇居民的结构比较复杂,组织比较涣散,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很多人又外出务工,所以出现难找参保对象的现象。加上是否参保取决于其个人是否自愿,所以很多人有一种侥幸心理,处于一种“没病就拖,小病就扛”的状态,往往不到大病临头时,是不舍得拿出钱来参加医保的。二是缴费能力差。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没有收入、收入较低或收入不稳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家庭负担普遍较重;不具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只能由他们的子女、监护人承担缴费,而经济状况欠佳,想参保缴不起费是一个不庸质疑的主要原因。
2、弱势群体参保面临困难。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共有三个特点。有经济收入人员少;无经济收入人员多;特殊人员多。
3、实施城镇居民保险势在必行。未参保的这部分人员抵抗疾病风险能力差,但却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然而绝大多数却因为其无收入、收入较低或不稳定而无法参保。从调查了解中我们发现,相当部分城镇居民因为较高的医疗服务费用而存在“小病扛、大病拖”的问题,部分居民还出现了 “因病返贫”的现象,因为费用问题而有病不去医院就医,或在需要住院治疗时自动放弃治疗,已明显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完善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将广大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一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滞后。我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没有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而同步推进。大多数社区门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全、人员素质不齐、设备配套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状况,不少软、硬件建设达不到上级规定的标准,还不能满足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基本要求。定点医疗单位服务差强人意。有的定点医疗单位的有些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开大处方,卖高价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牌药品,定点医疗单位的价格是同地区市场药店的数倍。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参保患者觉得虽然享受了医疗补助,但实质上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二是医保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够完善,乡镇劳动保障站对参保对象数据的录入完全依赖手工操作完成,与定点医院、药店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大大影响了参保进度。
三、对策及建议
为了进一步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使医疗保险达到居民全覆盖,建立健全公平和谐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我们建议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减低门槛、提高待遇、扩大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越多,基金盘子就越大,运行的路子就越宽。为此,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降低门槛、提高待遇,吸引居民持续参保。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在力求做到县城城镇居民参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各镇区个体私营企业工人,对使用临工较多的“三产”服务行业、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提高补偿额度。适当放宽大病范围,将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帕金森病、红斑狼疮、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部分门诊特殊病纳入大病补偿范畴,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应视同住院费用报销,不断加大对城镇居民中非住院重病患者的补偿力度。对当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居民,可组织参加一次专项免费体检;对外出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可适当降低自付比例。三是将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解决小额门诊费,可提高参保者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形成活力。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是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监管、考核机制。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县劳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县劳保、财政等部门还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参保居民门诊待遇、一般住院待遇、重大疾病待遇、门诊特殊病种项目待遇等一系列补偿待遇规范,保障参保居民充分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待遇。医保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预决算、财务核算管理、医疗费结算报帐、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等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业务基础工作,简化结报程序和手续,加大对基金筹措、使用以及居民参保受益情况的宣传力度和公示力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挥更大效益。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新对策、新方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防范统筹运作风险,充分发挥医保机构管理主渠道作用。二是完善监督制度。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全力促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县劳保、卫生部门应及时监控、定期督查定点医疗单位服务情况,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县卫生部门、医保处尤其要加强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因为医生的一支笔一张处方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开关”。开关适度既能维护参保居民的利益,又能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会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医疗行为和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医疗监督又不够有力,为利益所驱而任意所为,那么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同时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定点医疗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牌),公布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价格、费用结算补助比例、医疗诊治程序、手续以及患者补助费报销等,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进一步保证医药公开、透明。三是完善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单独明确,落实指标,明确职责,捆绑考评,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条块衔接、整体推进。2、建议对学生参保加强督促。学生参保是今年乃至今后工作重点,也是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亮点。考虑到平安等商业保险对学校的渗透,为提高政府主导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建议市政府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同时在政策上增加“对因意外死亡的参保学生在医保基金中可以支付适当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8.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篇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本市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公安、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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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下,每人每年按7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女40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0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收缴。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财政所(局)负责组织收缴。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按于每年9月30日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第七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条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的诊疗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按照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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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人数包干限额使用,不得包干给个人,也不得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在一个医疗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按照30%的标准支付。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40元,二级医疗机构67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医疗内,第一次住院的,由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住院减半负担;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一级医疗机构支付6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5%,一级医疗机构支付7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在一个医疗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一个医疗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的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内,第一次住院的,由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住院的,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在一个医疗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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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医院 二级甲等)
第十七条 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一个医疗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十九条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及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应当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手术住院治疗、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由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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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三)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的;
(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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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按照《平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平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从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制发机关: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07-08-30
索引号:
0051***20070011 编
青劳社〔2007〕92号号:
标
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是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子凭证。为规范《居民医保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卡》的样式
《居民医保卡》为磁条卡,正面印有“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字样,背面为“社保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发卡日期、注意事项、挂失、咨询服务电话、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等字样。
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㈠参保人可持《居民医保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刷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㈡参保人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到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时,持卡确认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居民医保卡》的发放范围
凡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一人一卡。
四、《居民医保卡》的申领、发放和管理
㈠《居民医保卡》的申领
《居民医保卡》由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作。其中,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居民医保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各类学校、托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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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居民医保卡》。
㈡《居民医保卡》的发放
《居民医保卡》由各受理单位对制卡信息复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制卡手续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发卡前,参保人急需就诊治疗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给予办理,并及时通知该参保人或其代领人。
发卡过程中,如果出现个人信息错误、磁条串户,各发卡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并及时做换卡处理。如果已经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后发现此类问题,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出现漏制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制卡信息复核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制卡手续。
《居民医保卡》制作后,未发放给参保人之前,参保人的缴费地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回登记地领取《居民医保卡》。非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明确告知领卡人准确的领卡地点。
《居民医保卡》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㈢《居民医保卡》的挂失和补发
参保人遗失《居民医保卡》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电话挂失,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为:12333。挂失时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社保编号。办理电话挂失后,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办新卡。其中,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以及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社会劳动保险办办理;其他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制发新卡。
㈣《居民医保卡》的换发和写磁
《居民医保卡》损坏或消磁后,参保人可持损坏或消磁的《居民医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㈢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换发或写磁手续。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换发新卡或办理写磁手续。
㈤《居民医保卡》的解挂
持卡人丢失《居民医保卡》,并办理了电话挂失后,在办理正式挂失前又找回该卡的,持卡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㈢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解挂手续。
参保人不得持已被挂失或注销的《居民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㈥《居民医保卡》的注
参保人因死亡、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等原因终止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卡》将予以注销。其中,参保人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的,《居民医保卡》注销后,应按规定换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9.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 发挥全民医保在深化医改和建设健康中国中作用等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强化个人缴费征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二、加快推进整合,促进公平可持续
(三)建立统一制度。各地要持续加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推进力度,督促指导统筹地区在省级规划部署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订整合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着力从整合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体化经办等方面,整体有序做好各项整合工作,平稳实现城乡制度并轨,力争2017年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最低档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四)提升整合效应。要打破城乡分割,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促进连续参保,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均衡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保障基本医保待遇公平普惠,增强群众获得感。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居民公平可及、合理有序利用医疗服务的水平。充分依托现有经办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实行一体化运行,稳步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利用全民医保统一管理优势,更好地发挥在深化医改与建设健康中国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实现“三医联动”。
三、完善大病保险,助力脱贫攻坚
(五)实施精准支付。各地要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规定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要完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加强对商保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六)做好制度衔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注重在保障对象与支付政策方面形成保障合力,加强减贫济困托底保障链条建设,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充分利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督促承办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严格基金使用和实现即时结算,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
四、强化管理监控,防范运行风险
(七)完善服务监管。各地要以全面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和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为契机,从着力提高保障功能和控制费用增长相并重,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管理监督。以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推行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完善谈判协商、风险分担、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以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实行医保医师管理为基础,探索监管重点向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延伸的有效方式,对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行为通过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加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
(八)加强基金预警。各级经办机构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统筹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加强收不抵支风险监测。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监督考核,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针对问题和风险,及早研判、综合施策,明确主体,责任到位,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宣传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九)构建良好氛围。做好2017年居民医保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10.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十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日电:日前,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和门(急)诊报销待遇,同时,还就继续推进天津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等做出一系列规定。
全民建立
意外伤害附加险
本次完善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凡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具体办法由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天津市统筹城乡全民医保背景下,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为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命健康再加一道安全保障。2011年新年之际,市政府为全市人民送上生命健康大礼,使全体参保人员共享发展成果。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增加20元
本次出台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具体报销标准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表。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报销40%、35%和30%比例不变。
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不变。
今年医保要探索复合式付费方式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市政府要求,2011年,在总结按项目付费经验的基础上,本市将进一步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预付标准,加强预付基金监管,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药品供应方的谈判付费机制,并与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相衔接。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大力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诚信考评机制,完善医疗费用支出监控措施,加强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今年本市还要继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医疗保险电子网络信息化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规范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全面实行参保缴费网上申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联网结算,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健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对违规和其他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实行在线监控。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本市将进一步健全医药服务体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用药,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据悉,市政府还就完善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等做出相应调整。
一、新生婴儿参保待遇应如何计算?
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在一个结算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婴儿在当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除享受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自出生之日起同时享受当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医保参保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地农民工子女参保时,应当提供其父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学校出具的学生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四类特殊人员参保身份如何认定?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困难家庭人员,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经街镇劳服中心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认定的凭证为居民身份证和街镇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已经缴纳的医保费可以退费吗?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费。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回原籍、户口迁出、死亡及就业等情形时,可以到所在参保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手续。
五、连续多年参保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城镇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前,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不满5年,并且未报销任何医疗费用的,免除当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的50%;满5年以上,并且未报销任何医疗费用的,免除当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
六、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包括什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未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或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受理登记岗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八、医保报销方式如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两种:一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二是全额垫付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九、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
十、转外埠就医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埠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津申报报销,先自付5%后,再按照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
十一、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报销3250元(5000元×65%)。
十二、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2种,分别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9种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范围:一是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三是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l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是其他门诊特殊疾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一个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十三、特殊情况全额垫付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十四、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如何报销?
参保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11.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篇十一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发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存档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即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其它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当存档人员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只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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