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精选10篇)
1.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篇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2.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探析 篇二
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探析
2014年5月13日 10:59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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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开展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是提高惩治腐败工作水平、扩大办案综合效果的内在要求,是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的客观需要,是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基础环节。近年来,海南省探索开展了“一案三报告”工作,在办案中坚持惩防结合、以惩促防,取得了初步成效。鉴于此,有必要遵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抓紧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将这项工作纳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
开展案件剖析,应坚持立足治本、着眼防范原则,通过解剖麻雀式的案件剖析,做到举一反
三、亡羊补牢;坚持促进改革、重在建设原则,对案发过程追根溯源,分析诱发案件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出台治本之策;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从案件事实出发,排除各种干扰因素,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对症下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着力做好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剖析,为有效遏制腐败提供借鉴,为系统防治腐败积累经验;坚持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原则,不怕家丑外扬,广泛征求发案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将案件剖析过程作为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的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以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明确案件剖析的责任主体
案件剖析工作一般应由发案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办案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这是因为,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剖析,是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对本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应尽职责。而且,与办案部门相比,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案发环境和条件、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和权力事项、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涉案人员的工作履历和平时表现等相关情况更为了解和熟悉,既有利于对案件开展全面深入的剖析,也有利于案件剖析成果的运用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于涉及发案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由发案单位自己剖析,可能会遇到较多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干扰因素,为保证剖析工作顺利开展和客观公正,由负责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共同剖析较为适宜。对于发生在特定领域或具有行业特点的系列案件,负责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建议或会同负有行业管理责任或业务指导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系列案件进行综合剖析。违纪行为涉及其他单位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在着力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同时,亦应主动收集和了解案发原因和条件的相关情况,加强对案件发生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的研究和分析,担负起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督促、指导、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案件剖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有效预防腐败。
突出案件剖析的重点对象
目前,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处于易发多发高发阶段,剖析案件工作应着眼全局、找准方向、聚焦重点、集中力量,突出抓好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剖析,从中发现规律,及时堵塞漏洞。剖析重点应当包括:发生在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或重大项目领域,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案件;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性质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具有行业特点或者在某一领域有蔓延趋势,需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的案件;发生在新领域、采用新的作案方式或手段、具有新的违纪行为特点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应当剖析的其他案件。
规范案件剖析程序和剖析方式
这是避免案件剖析工作随意性、全面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保证案件剖析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从案件剖析程序看,发案单位剖析案件一般应当遵循: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必要时在案发后,及时启动案件剖析工作,组成案件剖析小组;收集案件相关材料,拟定案件剖析方案;深入系统剖析案件,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案件剖析报告;通报案件剖析情况,部署安排整改工作;评估整改工作情况,形成整改情况报告。为发挥案件剖析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发案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案件剖析和整改工作,并采取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印发案件剖析报告、印发整改情况报告等方式,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通报案件剖析情况和整改情况。从案件剖析方式来看,剖析案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或者说必要的手段,包括:经批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收集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审查分析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会见案件当事人;参阅个人悔过材料;访谈案件知情人;听取相关监管部门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现场实地调查;听取专家意见;借鉴其他相关案例;政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同时,应当明确,案件剖析工作涉及的单位、部门或党员、干部,应当对剖析工作提供协助和支持。
准确把握剖析维度和剖析标准
这是确定剖析工作方向、规范剖析工作尺度、提高剖析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从剖析维度看,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违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要求,在分析违纪人员主观原因的同时,重点分析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特别是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找出发案规律,形成剖析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从剖析标准看,应结合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主要从权力结构和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权力运行和权力行使是否规范透明、内控机制和工作流程是否健全完备、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是否有效管用、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是否严谨严格、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漏洞等方面进行剖析。
着力做好剖析发现问题的整改
3.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成院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院经济和医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全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院改革开放政策措施;
(四)职工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发;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医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医院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报告院职工代表大会。
(八)重大事项决定后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章议事记录规范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重大事项。
第八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附则
4.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学习、培训不少于40课时。
(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坚持为检疫监督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服务的原则。
(三)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动物防疫法》、《兽药饲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学习时间、内容和实效,每周一、三、五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每次学习不少于2小时,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省市业务部门文件精神。单位要有学习计划,个人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集体游学习记录。将学习培训考核成绩作为上岗执法的重要依据。
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一、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意见;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本单位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五)班子成员提请决定性的问题;
(六)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问题前,一般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成员和单位的意见。
三、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所长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
关人员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各班子成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者有关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
(六)做出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纪要。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各委员和有关部门。
5.村内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篇五
一、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集体决策行为,提高村“两委”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二、村内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全村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村社会稳定政策措施;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五)村规范性文件发放、宣传;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村“两委”成员、半数以上村全体党员或半数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村“两委”成员必须到会。
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召开党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成立重大事项调研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任组长,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为成员。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村“两委”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村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村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村“两委”成员或有关部门介绍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村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四)做出决定。村主要负责人在听取村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并报镇纪委备案,进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院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
工作。
医院各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
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其包括的项目如下:
(一)医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
(二)大型设备的购置
(三)大型修缮(装饰)工程
(四)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
(五)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
(六)大额医院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
(七)药品招标采购
(八)基本建设项目
(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
(十)医院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订
(十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十二)对外经济(联办)合同签订
(十三)对外投资
(十四)对外担保
(十五)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院务会、院办公
会、职代会、或全院职工大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知。院长决定上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院分管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五)作出决策。对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院务会、院办公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院长做出决定;
(六)记录存查。院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
第八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科室应当按照
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给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整理后报院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设备科提请医疗设备委员会讨论,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科学论证,设备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务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政府项目资金的报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条规模较大的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涉及政府招投标的,按政府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由药剂科提出申请,报药事委员会审核后,报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大额后勤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按分管权限由相关部门审批,报院务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办理采购。
第十三条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预付款项、银行信贷、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经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财务报销审批及签字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院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职称评定等事项,涉及大幅度增长工资及各种补贴变动的,报请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人事、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相应管理部门按规口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将盘点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进行汇总、盘盈分析、盘亏分析、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资产处置的,报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交财务科备案、执行。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除特殊事项外,经过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7.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篇七
湖里区卫生局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副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仍按照《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会议纪要》(厦湖卫〔2006〕52号)文件要求执行。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2.1对公民(含个体户)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
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2.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主管副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的人员应有:主管副局长、医政科科长、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分管副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区法制办、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形成合议记录列入案卷内容。
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终结3日内,通知区卫生局医政科。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医政科具体组织集体讨论。讨论结束后由主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集体讨论结果。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5.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包括案情、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5.2承办该案的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发表意见; 5.3进行集体讨论; 5.4会议召集人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5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7.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 行政处罚 制度 抄送:市卫生局,区法制办。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
8.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1/0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2月17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 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 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 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 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 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 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
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 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 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 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 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 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 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 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 理。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 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 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 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 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 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 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 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 门归档。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
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 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 制。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9.村党支部党员审议制度 篇九
集体领导是党的最高原则之一,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是每个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形势和维护党员权利的保障,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每位党员都要按时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按党章规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经常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政治形势,以便正确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
三、每位党员都要经常性地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努力完成党的任务。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党的会议上,准确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等。
四、凡党支部内部有重大事项或决议,需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审议,经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方可施行。党支部委员会,需确保通知到每位党员,党员不得无故缺席。
10.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办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办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一)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关注或者群众利益;
(二)具有涉外因素;
(三)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案件事实复杂,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争议;
(五)可能作出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四条 召开集体讨论会前,复议科应当先对案件进行科内讨论,由案件主办人向集体讨论会汇报案情。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会的应为下列人员:
(一)法制办有关领导和行政复议科全体人员;
(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
(三)法制办主要领导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一般由法制办领导主持。案件主办人应当如实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阐述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观点。
第七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会意见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经集体讨论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法制办主要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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