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共13篇)
1.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 篇一
昂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院专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陪审功能的发挥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情况
1、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我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名,均为藏族、男性、乡镇干部,年龄在30-35岁之间,今年我院没有增选人民陪审员,因为法官人数与人民陪审员人数相等,根据上级要求我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已经超过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
2、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
我院5名人民陪审员均为我院提名报人大批准方式产生。
3、我院人民陪审员完全按照《决定》规定的方式遴选,没有违背《规定》的标准。
4、我院没有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所以尚未建立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1、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
我院完全依照《规定》执行,因重大案件集中于刑庭所以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我院民事案件多数为调解结案,而且立案调解居多,所以在民事和执行案件中都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2、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到目前为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4件,占本辖区内普通程序案件的7%,人民陪审员没有参加其他程序。
3、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全员轮流。
4、我院人民陪审员固定分配于刑事审判庭。
5、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前阅卷、庭审发言、评议阶段发表意见,没有起到对法官的监督作用,与审判组织配合较好,积极性较高,希望陪审员今后多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对参与庭审工作的认识。
三、人民陪审员的保障问题
1、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仅解决了培训费用,其他经费未得到保障,因为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均为乡镇干部,所以没有给予补贴。
2、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没有受到安全方面的威胁。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
1、我院人民陪审员由院党组统一管理,不定期联系和
沟通。
2、我院没有人民陪审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情况。
3、我院人民陪审员进行了3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以理论为主,2007年在西藏法官学院培训20天,在司法处培训7天,2008年年初我院和司法局联合培训3天。
五、其他
1、我院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每人参审两件。
2、我院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40%。
3、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都是乡镇干部,年龄在30-35岁之间,一名32岁,一名34岁。
4、2005年5月-2009年7月期间,审理案件最多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2件。
针对以上问题,要充分发挥陪审员在社会正面影响力的优势,提高陪审员与社会的沟通效果,增强法院裁判的说服力,还应该提高陪审员的地位,建议对陪审的社会地位从法律上比照人大代表对待,凸显其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誉感和使命感,从而达到更充分的发挥陪审员的参审、陪审作用,扩大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知度。
昂仁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13日
2.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 篇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改革完善建议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所谓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 吸收普通群众作为陪审员, 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1)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该制度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 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决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全文20个条款对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这之后, 又陆续制定了数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 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和过程不科学
根据《决定》第四条的规定, 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并且身体健康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此以外还有一条指导性规定, 即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从根本上讲, 受教育程度本不应该成为选拔陪审员的限制条件, 这就造成了不少学历达不到要求, 但符合基本条件的公民被剥夺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不利于体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取向。再者,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与基层法院密切相关。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对陪审员进行审查并确定相关的人选, 之后还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和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显而易见的是, 基层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身处地的想, 法官在评选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把“听话”、“不唱反调”的人给选上来, 不给自己日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麻烦”。这就造成了在选拔过程中随机性的缺失。就像施纳贝教授说的那样, “没有了陪审员地位的独立性, 这样的陪审制只能是‘附庸陪审制’。” (2)
(二) 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随意
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乍一看规定得很全面, 但细细品味似乎与《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相差不大, 可以说也是规定得非常笼统, 并没有具体化。而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难以把握, 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也就在客观上增加了激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不同程度上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进行了约束, 也就不符合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即“人民参与审理”这一重要理念。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2007年的许霆案了, 该案的诉讼过程可谓是历经坎坷, 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到二审被发回重审, 重审之后再次二审。而可笑的是, 社会影响如此巨大的案件自始至终居然没有人民陪审员加入到合议庭参与审理。我们可以进行合理判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并不会对存在的问题起到显著的修复作用。
(三) 陪审员自身的先天缺陷
《决定》第一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而根据大陆法系中的诉讼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陪审员也和法官一样既要对事实问题做出认定也要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虽然《管理办法》第四章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但不得不说的是, 即便培训得再成功也不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具备同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学功底。在这样的前提下, 合议庭中就很有可能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如果将争议上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而审委会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 谁的意见会获得支持显然无需多言。所以让不太懂法的人民陪审员来对法律适用等技术性问题进行判断实在是强人所难。而在英美法系里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区分, 陪审团和法官之间分工明确, 陪审员对事实问题进行认定, 法官则决定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更加的科学合理。
(四) 参审机制的不周延性
《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在技术层面上作了一些规定, 但是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在合议庭中所占比例的问题。《决定》第三条规定,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但是不少于三分之一只是一个下限, 对上限不加以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现有规定, 法院有权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多少。假设有两位法官, 那么人民陪审员至少有一位, 也可以有三位, 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如果二者的比例为二比三, 那么人民陪审员一方将决定判决结果的走向;如果二者的比例为二比一, 那么法官一方将决定最终的裁决。如果判决结果将会随着二者的多少不同而产生差异, 那么不得不说, 这样的规定实在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然有规范性法律文件, 也经过了长达十年的实践, 仍然存在这么多问题, 显然问题出在了更加深层次的地方。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出现了偏差。
众所周知, 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当作是在司法领域普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 (3) 所谓司法民主, 就审判活动而言, 就是把普通老百姓吸收进来, 以这样的形式直接参与到国家管理中来。但现实问题是, 让从来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民群众加入到庭审活动这种专业性极高的场合中来, 是否真的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其实立法者也心里没底。从2004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将人民陪审员通过短时间的培训将他们填鸭成为一名职业法官。不管是从对他们在庭审中的权利规定也好, 还是不断强调培训的重要性也好, 都是为了这个目的。笔者认为, 这其实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既然法官由受过了法学教育、具有深厚法学功底的人担任, 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把人民陪审员培养成这样的角色。把二者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之所在, 即虽然这些陪审员只具备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但是他们对于审判活动的贡献并不在于法学知识, 而在于每个人不同的成长背景和生活阅历。法力不外乎人情, 不得不承认有时候在法律上顺理成章的判决在常人眼中是如此的另类。职业法官的判案根据是法律, 而长此以往势必或多或少会将法官的思维固化在法律上, 而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就是要在这种时候发挥作用, 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大法官在《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 〉的说明》中也明确提到,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其任务主要是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 让法官听取来自非专业人士的意见, 充实思维判断。”
但遗憾的是, 我国目前的规定还是将重心放在了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之上, 从给予陪审员与法官同样的权利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但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并不能堪此重任。也就因为他们无法很好地使用相关权利, 履行相关义务, 所以多年来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评价普遍不高。随着社会评价的降低, 一方面, 从陪审员的角度来说, 很容易会丧失信心, 产生厌恶感, 进而越发地恶性循环, 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而另一方面, 法官也相应地会生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抵触心理, 既然适用了这一制度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索性束之高阁, 也就引起了触发机制不明确的弊病。如果一个制度不是经常得到使用, 那么即便详细规定了参审机制和经济保障机制也是徒劳无用的。所以笔者认为, 要扭转现有的局面, 摒弃不合时宜的认知自不必说, 还要辅以相应的改革完善措施才行。
四、改革完善建议
(一) 转变观念
如前文所述, 如果把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同时扩展到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 既不切实际也不合情理。所以笔者建议参照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将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区分开来, 让人民陪审员仅负责对事实的认定, 不参与法律问题上的考量。由于现行规定要在任职之前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能够做到这种转变, 就能够节省下一笔非常可观的支出。
(二) 改进选拔要求
在上一条的基础之上, 既然人民陪审员只负责对事实问题的认定, 那么对于现行的选拔条件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决定》第四条中的规定有两条非常重要, 一是对年龄的规定, 二是对文化程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收紧对年龄的规定。因为按照正常的升学过程, 23周岁是大学刚毕业左右的年龄, 哪怕是已经工作一年, 也还没有真正进入社会, 生活阅历比较单薄, 并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如果将年龄限制在工作后五年甚至更长, 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具备更加丰富的处事经历, 做出的判断也更加能让人信服。
同时, 对于文化程度的要求应该适当放宽。根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2亿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8.7%左右。对于如此之少的比例, 根本不能体现司法民主题中应有之义。其实当初立法者这样规定的原因也很好理解, 因为他们认为人民陪审员要行法官之职, 必须接受培训, 那么让低文化程度的群众来接受培训势必效果不尽如人意, 所以才把门槛设定得如此之高。既然已经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进行认定, 那么高学历也就不应再成为选拔的限制性条件之一了。
(三) 明确适用范围
如前所述, 现有规定对于触发机制规定的过于模糊, 笔者认为需要增加其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如可以从刑罚的严重程度入手, 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纳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范围;还可以从具体案件的类型着手, 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 如强拆、食品安全等案件, 以这样的规定作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等粗线条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想必会起到相应的效果。
(四) 完善参审机制
既然人民陪审员已经不用对法律适用做出判断, 那么对于现行的规定也要做出修改, 因为继续沿用“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得少于合议庭的三分之一”的制定根据已经不复存在。首先是对于法官的规定。如果合议庭要对法律适用做出裁决, 又要避免一言堂的情况, 那么法官的人数必须是奇数且至少为3人。基于法官的人数我们可以推断出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即法官的人数与陪审员的人数之和也必须是奇数, 换言之, 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必须为偶数, 即最少为2人。究竟是3名法官与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还是3名法官与4名甚至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效果更好则有待进一步的实践进行检验。
五、结语
令人欣慰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于2015年5月20日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动, 其中部分条款与本文所提建议不谋而合。虽然目前只在十个省、市进行试点, 但是从这34条规定中已经可以窥探到立法者意图的转变, 不再纠结于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问题, 而是重新回归到体现司法民主上来, 可以说是一种质的进步, 只要方向对了, 其日后的发展必定一日千里。当今中国正需要提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抓手。
注释
11 苏明月.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与功能实现[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2) .
22 廖永安, [美]彼特·安德森.对话与交融 (中美陪审制度论坛) [M].长沙: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2:296.
3.浅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渊源于国外陪审制度但更具中国特色。在我国,近代清末的沈家本、伍廷芳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首次出现了“陪审”这个词语本身。尽管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未能颁布并实施。在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也曾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司法理念,但最终未能真正得到实施。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陪审制和参审制的方案,但同样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国民党统治时期,陪审制度也只是某些法律条文中的“空头支票”,根本没有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1]。
不过从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苏联的陪审制制定了的人民陪审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国初期至文革期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当时由于这一制度的实行,“对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以及增强审判力量都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整个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均遭到废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复,至今一直予以实行。
1979年7月1日通过并于1983年9月2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确认。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9年4月通过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1991年4月通过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1996年3月修改后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此原则性规定又进而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在“总则”中将它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与分则均有规定。依此发展过程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审判组织制度已经逐渐确立。但之后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不良现象,加之法院系统内部对该项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于是,理论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关于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声四起。但在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充分表达了共产党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一方面《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落实较之实施前有所改善,另一方面陪审员在诉讼过程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不乏存在,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陪审员旳个人素质有待提高
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意识不强,参与审判工作积极性不够。参与审判工作既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当家做主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更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义务。但是个别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从思想上不够重视,是否参与审判工作随意性较大,认为陪审工作只是自己的“第二职业”,只有与本职工作不冲突的情况下才考虑参与审判工作,所以经常以工作繁忙走不开为由予以推脱。
2.较多数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陪审员们绝大部分都没有学过相关法律知识,只能凭借其自身的生活经验和个人素质来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我国的部分法律条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存在合理而不合法、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陪审员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相背离,人民陪审员不一定能给出合法的建议,自然便形成了“合而不议”的情形。
3.人民陪审员的办公经费缺乏保障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各种经费仍由法院自行承担,这样既加重了法院财务负担,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法院的办案经费本来就不足,给人民陪审员支付的陪审费用也偏低,此种状况不利于吸引陪审员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3]。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存在不足
当前,许多法院不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学习,不安排法律知识培训,疏于管理,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有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从未参与过对案件的审理,有的需陪审的案件又请不到人民陪审员,从而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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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人民陪审员的遴选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复杂案件,在遴选人民陪审员时,可以借鉴《仲裁法》对仲裁员的遴选标准,将具有一定社会威望、专业知识或社会阅历丰富、在某一行业连续工作教长时间且社会表现良好的人员,确定为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同时促进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思维优势与职业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方式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补。
2.诉讼原则的强化与细化
我们完善改革的工作可以从现有的审判规则细节人手。比如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开庭前准备工作,而不是临开庭才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贯彻证人到庭原则与言词原则,保证陪审员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细化合议庭的发言顺序,一般职业法官后发表意见,防止“一锤定音”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关系,保证人民陪审员裁判意见的独立性。这些改革意见已被吸收到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3.人民陪审员身份优势的发挥
如果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考虑将陪审制度与审前程序、调解制度进行适当的连接,如让陪审员发挥专业知识或民间优势,在开庭前先行调解。这样人民陪审员可能会更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矛盾,帮助法院完成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合理的功能价值和生命力,其制度设计意图实现的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改革得以缩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至今,无论是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肯定也好否定也罷,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体诉讼体制中的制度,在现有诉讼结构不做整体变动的前提下,套用他国的陪审制度来否定或改造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具有可适用性。《决定》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总结、确认与综合,从整体上评价,与现在的司法实践并不冲突。当然要缩小陪审制度应然设计与实然应用之间的差距,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须与整个诉讼制度改革相结合,而不是孤立地进行。
参考文献:
[1]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3]程雷.《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思考》[J].人民司法,1997(5).
作者简介:
马智科(1989.11~),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4.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之我见 篇四
【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行使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陪审制度,使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选任机制,导致选出来的陪审员良莠不齐,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为此,有些地区想过一些办法,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通过不断地修改不断地讨论而趋于完善的。当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的民主自由和公正透明的重要性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会受到重视。人们陪审制度必然会有所发展,我们也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更近一步。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民主选任制度
一、中、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异同
近现代陪审制度传入我国至今,陪审员的参审在多数情况下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价值,陪审制度也形同虚设。然而,在理论上,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司法程序的正当化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行使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其陪审员选任制度也在借鉴英国选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独具特色。
(一)美国的陪审员选任制度
在陪审员的资格方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有规定,一般要求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的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成员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①具有美国国籍时首要前提,大部分的州对陪审员最低年龄做出了规定,并且禁止有重罪前科的人参加陪审团。
在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方面,首先需要从法院所在地的地区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团。如果被选入候补陪审员团的个人有相应事由(如职业、宗教信仰等),就可以拒绝接受陪审员的任命。被抽选入候选陪审员团的人选,通常会接受双方代理人或法官的询问。在询问无异议后,成立正式的陪审团。其中包括一些作为“替补”出场的预备陪审员。
(二)中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比较
美国的陪审员选任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一部分,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价值。较于中国来说,美国的审判员选任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高昂的运作成本,慢长的挑选时间是处于发展的中国所难以接受的,但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参考的优点:
1、陪审员资格具有普遍性,让大多数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2、美国宪法对选任制度的法律保障使得陪审员选任严格执行且受到重视,为陪审制度的有序运行打下了基础。
3、预备陪审员的设置,避免了部分陪审员无法参加审判而导致审判的终止。
4、在美国,陪审员的选任可以概括为随机挑选、一案一选。这项规定有助于防止弄虚舞弊的发生,同时可以倾听来自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声音。
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步较晚,只能通过学习他国陪审制度再结合本国国情一小步一小步的摸索前行。发展比较缓慢,举步维艰。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陪审制度,使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选任机制,导致选出来的陪审员良莠不齐,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为此,有些地区想过一些办法,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应① 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01期。
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然而这些年来,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②此外,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
(二)不少地区为保证陪审员的质量,直接对专业人才和高学历人才采用聘用制。聘用制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合法性与效力都值得怀疑。而且与陪审制度的民主精神相违背。设立陪审制度的目的是让普通公众能够参与审判权,让审判融入大众的价值观,这是民主司法的核心。③
(三)人民陪审员责任感不强,在审判中缺乏积极性。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形成独到的法律见解,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最终出现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四)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公平公正,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相应义务,按时参加审判、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等,但目前还没有对上述情况规范化,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大大影响审判的效率和正确性。
三、关于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几个建议
要想选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不仅需要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有完善的选任机制,更需要全民参与,更加重视和了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一)从宪法上确立陪审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立法与完善根源。陪审制度不是一项普通的司法制度,而是民主国家司法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现在实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立法层次不高。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上的地位,有助于在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进行充分的修缮。④人民陪审员选②
③ 蒋惠岭:《论陪审制度改革》,载于《人民司法》1995年06期,第31页。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④ 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06期,第28页。
任制度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直接受益,提高自身的重要性,改变目前这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加群众自我推荐、选任竞争等方面,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候选队伍全方位的衡量,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三)在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举的范围的同时,严把人民陪审员任用关。不应对
⑤陪审员的学历有所限制,易除司法精英主义,使普通民众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让
大众百姓真正投身其中,真正贯彻司法民主。当然,需要考察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必然要运用到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因此法院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和指导。如每年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在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五)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陪审员,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还应当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质与量进行综合测评,作为下次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的参考。
(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让普通百姓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参加审判、讨论案件时给于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尊重,切实落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通过不断地修改不断地讨论而趋于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更多更广的领域展开,民众的法制观念也有所进步。当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的民主自由和公正透明的重要性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会受到重视。人们陪审制度必然会有所发展,我们也会⑤ 王冬冬:《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05期。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更近一步。这条道路必然漫长而艰辛,需要更多的人投身其中,但终究会成功。希望作为学习法律的一份子能够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百度百科。
2、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赵健健:《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探讨》,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04月。
4、万毅:《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下的审判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
5.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篇五
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作者:潘明雅 许文珏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和现实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承载着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方面的原因,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还存在不足,亟需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员选择较窄,国民参与程度不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2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一规定限制了我国陪审员的选择。我国由于群众普遍学历水平较低,使得大多数公民不能成为陪审员,现实中的陪审员多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或者是企业的老板等,这使得陪审员有精英化趋势,缺乏代表性,使得其在具体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失去多样性。
(二)陪审员职权模糊,定位不够清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而存在的。在现实中,职业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干预,并导致其非因专业素质原因而违心地枉法裁判,而由平民担任陪审员则不会担心丢掉乌纱帽从而可以拒绝干预,进而保证司法廉洁。[1]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使得非法律专业人民陪审员在法律上具备了法官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其非专业性使得其地位被架空,容易被专业法官支配。参加合议庭只是到到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一切由法官说了算,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再加上由于陪审员本身专业知识的不足,即使提出了相关评议意见,法官也未必采纳。陪审员消极参加庭审,有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难以保障司法公正,降低司法腐败概率。
(三)陪审多重限制,司法公信功能难以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何为“社会影响较大”?如何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此类案件审理的比例?法律都未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由于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在陪审员选任资格、审理范围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限定性规定,普通公众参与庭审的机会几乎没有,社会公众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遍缺乏认同感。同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选择方式,无论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功能认识不足,越是重大疑难的重大案件,法院越是不敢适用人民陪审员审理,结果最终造成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点,法官个人安危也令人堪忧。陪审制度的避免司法机引火烧身、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功能难以体现。
(四)陪审制度弱化,法制教育无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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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法制教育主要有课程化教育和生活教育两种模式。后者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陪审制度正是一种典型的生活教育。陪审员审理过程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过程,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我国陪审员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法制教育中的生活教育模式难以呈现,仅表现在字面和口头上,并未真正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中。
二、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应当注意探索陪审成员普遍代表性的制度保障
陪审制度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民众引入到司法裁判过程中去,并设置相应机制以保证民众可以根据自己良心和经验判断如何对案件做出最合适的处理。陪审员的普遍代表性,使得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中国陪审员是以推荐为主产生的,使得陪审员带有精英化迹象。陪审员选拔途径的封闭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正当性。
笔者认为,在陪审制度方面,应当允许一些法院大胆尝试,来扩大陪审员的来源,在保障陪审员来源的普遍代表性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应当注意对陪审员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没有规定陪审员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既不明确,也不完整。
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英美法系有关陪审团制度的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原则上,陪审团仅负责解决事实问题,而不适用法律。法官可以指挥庭审,指导陪审团,但不能驾驭陪审团或侵夺其裁判权。同时,规定陪审员的相关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应当注意探索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机制保障在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由于陪审员只有日常经验而无审判经验,并且他们很难理解专业法律术语,又不能提前了解案情,所以陪审员会难以了解案情,不利于发挥作用。
笔者建议应当充分发挥法庭“三驾马车”的协作、对抗作用。例如在有陪审员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对法官、公诉人、律师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庭审中,公诉人应当详细地介绍详细案情,而非简单地宣读起诉书;辩护人要详细地论述自己的答辩意见。在控辩双方答辩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辩论。在庭审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征询陪审员意见,是否有案情尚不了解需要继续调查。对于陪审员提出的意见,审判长应当继续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或要求控辩双方对此予以解释说明,直至陪审员完全了解案情,只有用这些制度加以保障,陪审员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6.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 篇六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的统一部署,我院于209月初开始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
《决定》发布后,我院先后3次专门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将其做为提高审判质量、践行司法为民,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来抓,并制定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年10月我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长杨爱民亲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并向指导小组负责;其他各相关庭室全力协助完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科学确定名额,广泛宣传动员
一是名额的确定。年1月初,我院根据我区人口数量、案件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提出选任18名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并于2005年1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2月初我院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是广泛宣传发动。为配合选任工作,我院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党员“下农村进企业”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简报、宣传栏向院内外群众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关注司法工作的热情。2月1日至20日,我院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我院进行书面推荐。在公告期间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的共35人,涉及全区9个乡镇,4个办事处,20个直属工作部门。
三、严格资质审核,保证选任质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成功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陪审员自身的素质和使命感。为此,我院对陪审员资历、素质、品行、工作责任感等各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审查考核。
一是初步资格审查。3月初我院依照《决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上交的书面材料进行逐项初审。在初审中淘汰8名不符合规定的人选。二是考察。我院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采取面谈和走访调查的方式,分5个考察组对通过初审的27名参选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了解、考察。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向我院提供候选人情况。经过半个月的细致考察,考察组针对每一位考察对象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交政治部审。三是确定人选。在确定人选过程中,我院党组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根据参选人员的政治素质、社会阅历、道德素质、社会威信和奉献精神,讨论确定了18名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四、完善后续工作,确保如期上岗
7.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 篇七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它具体是指, 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吸收非职业的司法人员来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个制度并不是我国的首创, 这个制度是从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度中吸收借鉴而来的,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 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从而达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败的功能。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体现司法民主, 然而在实践中伴随着积极功能外, 还出现了一些消极功能。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人民陪审员存在的问题
1. 经济投入欠缺
虽然我国目前是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的办案经费投入依然相对较少, 从而使得落实陪审制度所需要的资金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 这就会导致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打折扣。
2. 陪审员职权模糊, 定位不够清晰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但是在现实中, 相关的法律也并没有清晰的规定陪审员的权责, 并且陪审员有时候也会碍于职业法官的某些压力或不可避免的外来因素所干扰, 并导致其陪审员因害怕丢掉工作而不拒绝干扰, 从而进行枉法裁判。
3.“陪而不审”现象日趋严重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 我国就形成了一个熟人社会, 这就导致有时候会出现重人情、轻法治的情况, 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时候为维持相对稳定、和谐的关系, 不行使自己的权力, 不给出中立的意见。介于此, 在司法实践中, “陪而不审”的现象就大量的存在了, 人民陪审员的设置就变成形式主意了, 没有实现设立的初衷。
(二) 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 历史观念束缚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 社会民众由于长期被封建集权统治的思想束缚, 以致民众的民主意识被削弱, 权利观念较为淡薄。并且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家公权力的畏惧和盲目崇拜, 使得社会大众对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缺乏清楚的认识, 从而导致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无法全面实现。
2. 司法传统制约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长期的司法传统中, 都有“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 这也决定了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判决能否客观公正。然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实体公正在最终判决中一直是处于重要的位置, 程序公正在最终判决中则是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 这也是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得不到全面发挥的原因之一。
3. 权力不同等
我国的现行的诉讼模式仍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那就是意味着, 法官在庭审前可以阅读案件、了解案件情况, 但是陪审员却不具有同等的此权利。所以在庭审中, 因不了解相关的事实, 所以就只能相信熟悉本案案情的审判员, 并与审判员一起, 对本案作出一致的结论。
三、改革与完善的思路
(一) 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责任机制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不能让法院来主导, 也不能让司法行政机关来主导。可以将日常管理的权力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人民陪审员专业选任委员会, 由该委员会来统筹负责和安排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任免、日常培训、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这样比较科学。
(二) 补充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经济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施行, 陪审员不会因为参与审判工作而影响其个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就应该保证该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不受到影响的同时, 还应当酌情给予陪审员一定的补助。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的统筹规划, 进行统一拨付, 并专款专用。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发放难题, 使得这个制度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三) 由“陪而不审”向“又陪又审”转变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运行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时常发生, 归其原有是因为合议庭的合议规则相对模糊, 没有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定, 这就使得职业法官有机会借机吞噬陪审员的独立裁判权。为使此现象得到制止, 并尽快进入到“又陪又审”的正常体制, 我认为可在人民陪审制度中引入“问题列表”制度进行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它是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审判制度, 具有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权力、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社会公信力以及规范司法运行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功能。当然该制度在积极功能的背后, 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 需要逐步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司法审判,民主,公正
参考文献
[1]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试[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02) .
[2]廖永安, 刘方勇.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 2012 (03) .
[3]李拥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基于陪审复兴背后的思考[J].法学, 2012 (04) .
8.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 篇八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D.社会主义公有制
例2
(2011年广西桂林中考试题)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
A.审判权B.监督权c.任免权D.立法权
分析:以上试题紧扣课标,考查教材知识,但又不拘泥于教材,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国家大事,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归纳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将会结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继续考查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知识点,同学们在复习时应重点把握上述内容。
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民怎样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9.人民医院会议制度 篇九
(一)院领导碰头会
1、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集。
2、由院长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院长办公室做好记录。
3、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前期各方面工作运行情况,分析讨论当前重要工作,安排下期工作计划。
4、重要事项决定必要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
1、原则上每半月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召集。
2、由院长主持,院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3、研究决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人事调配、工资分配、干部聘任、人才引进等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事项。
4、院长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填写“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承办部门,一份留院长办公室。
5、院长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
(三)院周会
1、原则上每周一次。
2、由院长,或指定副院长主持,院领导、全院中层干部参加(根据需要扩大到班(组)长)。
3、传达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安排布置工作,听取有关科室及部门工作汇报。
4、严格会议考勤,对无故不到会者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处理。
5、院长办公室做好会议安排和会议记录。
(四)职工大会
1、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2、由院长主持,全院职工(各科留值班人员)参加。
3、会议主要是向职工通报医院工作情况,人事调配、工资分配、职级晋升等重要事项。
4、院长办公室负责记录。
(五)现场办公会
1、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2、有关院领导、院长办公室、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
3、主要听取临床、医技科室及部门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困难。
4、院长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加强会议事项的督办。
(六)科主任会
1、由院长、业务副院长主持,科室正、副主任参加。
2、安排、布置医疗业务、医院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听取科室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医务部、院长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加强会议安排事项的督办。
(七)科务会
1、每周一次。
2、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
3、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职责以及本部门、科室对上级和医院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总结和布置工作,表扬本科室的好人好事。
(八)护士长例会
1、每周一次。
2、由护理部正、副主任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副护士长参加。
3、总结上周护理工作和安排下周护理工作。
(九)晨会
1、由病区负责人或病区护士长主持,当班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2、主要进行交接班工作,听取值班人员汇报夜间医疗、护理及病房管理工作情况,布置当日工作。
(十)工作会议
1、工作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前一季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季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部署医院改革、医疗质量安全、建设发展等重要事项。
审查通过前一季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报告、本季度主要目标任务、工作要点、财务预算草案、重要事项计划。
2、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10.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篇十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 篇十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前,国家被看作是“公意”的体现,全民的代表。但后来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表明,资本主义国家实质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由哪个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指出了国家的实质,还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应该组织什么样的国家形式。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在推翻了资本主义之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在《法兰西内战》中,他们强调:第一,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方面工人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但另一方面工人阶级不能继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而是要建立真正的工人自己的国家。第二,公社是工人阶级“执掌政权的形式”。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的政府是什么类型的,公社提供了范例。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的意义,还在于工人组织了自己的政府,以此代替了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形式,即“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也就是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前,我们党有过三次局部执政的历史时期,在井冈山我们通常叫根据地,在延安即陕甘宁边区,在解放战争时期就是解放区,政权就是实行的议行合一形式。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奋斗历程,同时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了七届二中全会的政权建设思想。毛泽东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我们党执政建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我们建立的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一政权的领导阶级是中国工人阶级;这一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是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9月21日,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开幕。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纲领》还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共同纲领》展示了新中国的宏伟建设蓝图,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此后,我国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2.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 篇十二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差异,比较,正义,保障
一、影片概要
普通百姓与拥有雄厚资金的枪械军火商的法庭较量, 有胜诉的可能?这是在看到影片进入正题的疑惑, 因为不论从财力、人力等各方面看, 都是毫无胜诉可能的案子。更何况枪械军火商还重金聘请了无往不胜的律师蓝金·芬奇。而被害人的遗孀所拥有的仅仅是社会反枪舆论的支持。而蓝金在法庭上战无不胜主要还是要归功于他强大的团队所组成的分析小组对每个陪审员进行全面跟进, 了解其短板, 使其听命于自己。但这一次尼克·伊斯特成功混入陪审团和在场外的女友玛丽配合, 玛丽向控辩双方发出了“拍卖陪审团”的讯息。最初控辩双方都认为消息不足为信, 更不会产生影响。却没有想到伊斯特竟在短时间内左右了陪审团的思想, 最终蓝金为了在官司上获得胜利而不得不在金钱上作出了妥协;原告的律师文道虽然面对如此诱惑, 但是最终在良心驱使下, 无奈报以“让命运去决定”。我们不难看出, 事实上最终尼克操纵了陪审团, 但最后法官却宣布判定被告有罪。尾声中真相揭开, 尼克与玛丽是十年前发生的校园枪击案的被害者亲友, 当时也是蓝金以卑劣手段操控陪审团而取得胜诉。
二、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比
陪审团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对于案件最终的裁定起着关键作用。美国法庭中陪审团制度中, 从陪审团成员的层层选拔到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受到的一系列保护, 到其在案件判决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都为我们展现了这个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制度,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与之对应的便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两者都是通过非法律工作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并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效力, 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公开化合透明化。但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 在陪审员的选任方面程序便不尽相同, 美国陪审团成员选拔浩大繁杂的。美国法律规定, 只有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 才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因为陪审团成员在选择的时候是一种任意性, 所以陪审员在的法律素养良莠不齐, 他们完全只是凭着自己对案件的主观看法进行投票, 他们的意见可能是社会对案件的心声。陪审团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对于案件最终的裁定起着关键作用。因为英美法系认为, 一个人思想在没有外界任何事物干扰的时候, 往往想问题便是最单纯, 最公正的, 也就是良心做出事实的认定。但也可能因其不了解法律, 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所以选定陪审团是既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 也是一个要用心确保其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由于陪审团成员在选择的时候是一种任意性, 成员本身素质参差不齐。更何况他们可能根本对参加案件审判毫无兴趣, 抱有一种敷衍了事的心态。因此, 他们所做出的判断是随机但有高执行力的, 如此进一步加剧了审判公正的风险。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则相对规范。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下列要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 是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 法院还将进行审查, 最终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人民陪审员通过层层筛选, 被任命的都是相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 他们对案件的把控更为理性和合法律性, 而非仅仅根据个人情感去判断案件, 这对案件审判的规范性及客观性起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从形式上看, 似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但是人民陪审员以其个人身份加入庭审过程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无决定性作用, 其以审判人员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 与法官来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审判结果由合议庭表决最终产生,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总结
和有着悠久渊源陪审制度发展历史的西方相比, 中国陪审制度的完善程度及现代化水准与他们有一定的差距的。但是由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司法的不断改革发展, 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吸收西方的先进经验。中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进陪审团制度, 将其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延伸和发展。陪审团制度可以扩大群众参与范围, 更好地体现司法民主、实现民主监督, 应该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人民陪审团总体上符合陪审制度的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 这对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同时, 就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影响来说, 在法源不同的法系条件下,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虽然重要, 但要立足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 认真且专业的分析国情, 切实能够根据需要做出适当的变更以适应我国的法治环境。因此, 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开展应谨慎进行。这是由于中国法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
不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亦或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初衷都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诉讼审判中去, 给所有非司法体系中的百姓一个发表自己言论的平台, 以自己切身的感受对案件进行把握和判断, 从而做出最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判决, 最为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13.人民币货币制度 篇十三
客观上,货币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替代数量太少的黄金、储量有限的石油、失去自主发行权的他国货币作为未来货币的价值支撑。未来国际经济总量将成几何级数地增长,任何一种实物商品都难以成为货币发行的支撑,更不应以他国货币作为本国货币的发行依据。如果没有这样的支撑、没有一种对货币价值可核查的客观衡量标准,作为信用货币的纸币价值就会遭到怀疑和滥用,当今以美元为首的国际储备货币恰恰缺乏这样的价值支撑,这至少是货币滥发、货币贬值、通货膨胀、金融危机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货币风险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最大的风险,必须找到彻底消除货币风险的途径。
黄金是经过人类加工过的自然物质。
商品是经过人类深加工过的自然物质。
土地是经过人类投资活动赋予级差资产价值的自然物质。
黄金由于自然储量少而显得“尊贵”。
石油由于是基本能源各国都必须依赖而显得“尊贵”。
赋予级差资产价值的土地由于不可再生和替代而显得“尊贵”。
黄金在自然界储量太少,无法与极大发展的世界经济总量对应,必然退出对货币的支撑地位。
石油由于可持续开采储量有限,数十年后面临枯竭,也无法长期作为货币的支撑。
与他国国币挂钩失去本国金融主权和铸币税收入,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不可持续。
那么是不是可以找到一种未来发行货币的价值支撑物呢?
如果一线城市商品房整体打包分批发行“国土证券”,可以由人民银行陆续整体收购,成立人文产业发展基金,基金配额逐步分发给居民,置换居民对房产投资或房贷,释放银行贷款风险,依据“国土证券”收购额增发人民币,改变人民币供给方式。
这样一种可以叫做“国土本位制”的货币发行体制,挤掉了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来源——房价泡沫,让楼价回归商品住房价格功能本位,去除商品房的投资品属性,增发的人民币再也没有进入房地产“炒房”的动力机制,可以有效增加实体经济投资和社会生产流动性,同时解放了“房奴”,释放了居民消费需求购买力,这样,既增加了实体经济投资,又释放了社会消费购买力,增加了居民资产性收入,抑制了通货膨胀,降低了城市居民生活成本和商业经营成本,实现对人民币最大的保值。这样的效果是不是有点神奇?当然实际过程要复杂得多,这正是我们需要去研究的对象。
“承载了级差资产价值的公共土地”,与黄金、石油、挂钩的他国货币一样,也是一种稀缺财富,由于其公共属性,不受私人利益与交易的影响,受到国家信用的支撑,其数量和价值可以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而相对同步地扩大,在提取出这种公共土地的“级差资产价值”,对应发行一种有价证券、在对这种有价证券制订了科学定价机制和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的情况下,这种“国土用益物权二级证券”完全可以成为货币发行的价值保障,这是计算机互联网时代创造出来的新的货币发行机制。
土地的级差资产价值是集中体现经济聚集度的经济内部资源,强调土地的公有制是为了保证其价值依据的稳定性。以这种可衡量的、证券化的经济内部资源作为货币发行依据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这种资源可以与经济发展规模同步成长,因而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成为一种最终的货币发行依据。
客观上,未来的货币价值支撑只能是一种有价证券,这种有价证券能够以相对稳定、数量极大的“公共土地级差资产的平均价值”来衡量,“国土用益物权二级证券”具有这样的特质,能够率先在中国诞生,成为“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成为国际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的投资工具”。
概括起来,人民币当前的发行模式是:低工资低效率生产低附加值产品、政府提供出口退税补贴、换外汇、引外资、借外债、构成外汇盈余,被迫购买美债,被动发行人民币,失去金融自主权,外资扩大产业控制权,汇率被迫升值,输入通胀、房价高企,这是一种受他国控制的对外输血体制,难以实现自主发展,不可持续。对美元霸权无奈屈从、输血哺乳的日子,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这绝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追求。
中国必须设法尽快改变人民币受外汇储备、受美元的外部约束货币发行体制,必须实现人民币的自主发行,必须保障人民币的长期稳定,必须推动人民币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这就需要实现资本市场产品的多元化,提供更好的避险工具,丰富市场内容,熨平市场波动。我们必须找到支持人民币自主发展的价值根据,而证券化了的“国土价值”就可以成为人民币发行的价值依据,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土证券”就是非常好的人民币国际化避险工具和回笼工具。中国要主导“国土证券”这个全球议题。
有了“国土用益物权二级证券”也许中国把资本项目开放速度再放慢一点更加稳妥,毕竟安全才是第一位的。既然“国土证券”能够有控制地吸收足量国际过剩投资货币、按照中国意愿投入到传统基础产业和其他需要投资的领域中来,为什么还要冒风险加快资本项目开放速度?用“国土证券”发行量控制、实施有隔离地释放资本项目开放压力,岂不更加稳妥、更加安全?为了防止美-欧-中货币三角交易造成中国经济失血,资本项目开放速度,必须根据需要和可控目标,自主把握。
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两难境地,房地产和股市两大资金池都难以有效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外储内溢货币注水信用下降必然贬值,急需创造第三资金池,在不构成货币注水的情况下扩大第一产业和实体经济扩张的资本金来源。为货币增量提供相应的土地级差资产价值投放,既盘活经济,也抑制通货膨胀、压低楼价、维护资产价格、释放凝固资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货币信用,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
货币制度范文(二)
什么是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是为约束货币发行规模维护货币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货币发行者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准备。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作为发行准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类型
各国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两大类。
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准备、外汇准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准备,证券准备包括国家债券准备、短期商业票据准备等有价证券准备。
1.现金准备发行制:货币的发行___%以黄金和外汇等现金做准备
2.证券保证准备制:货币发行以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和政府公债做准备
3.现金准备弹性比例制:货币发行数量超过规定的现金准备比例时,国家对超过部分的发行征收超额发行税
4.证券保证准备限额发行制:在规定的发行限额内,可全部用规定证券作发行准备,超过限额的发行必须以十足的现金作为发行准备
5.比例准备制:规定货币发行准备中现金与其他有价证券所占的比例,但各种准备资产的比例难以确定
6.无准备制度: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并不要求特有一定的准备资产,即国家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最高限额
货币制度范文(三)
昨天文章用了很多术语,可能非专业的人不太好理解。今天文章就来聊聊我国的货币发行制度,便于理解何为基础货币,央行如何投放和回收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流动性。
首先,现代主权货币的本质是什么?是对一国中央政府的债权。也就是说,本质上,你用一国货币可以向政府兑换其他公认有价值的物品或钱币。在金本位时代的美国,美国政府用黄金储备担保美元,美元的持有者可以以固定的汇率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在现在的中国,担保物是美元。所以,多年以来,是中国的外汇储备使人民币有了公认的价值。
外汇储备与货币发行有什么联系呢?这个时候就要介绍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外汇占款”。___年以前,我国一直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不允许企业,个人持有外汇。只要产生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银行也只被允许保持少量外汇头寸,超出部分必须卖给央行,形成外汇储备。央行购入银行的外汇,支付出去的人民币,就是外汇占款。以外汇占款的形式,央行增加了货币供给,这就是我国一个重要的基础货币发行渠道。
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这个图,国外资产(主要是外汇储备)占央行总资产的比例在___年到___年都保持在___%以上。央行总资产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基础货币,这就是为什么总会说美联储要扩表或缩表,这个表就是资产负债表。一国央行的总资产越多,基础货币就越多,收缩资产,就会降低基础倾向存量。
要理解基础货币,还要引用一个概念“派生货币”。大家都知道银行是个高杠杆的行业,银行有一大功能就是创造“派生货币”。如果不要求准备金,理论上银行可以无限制地创造信用,空手套白狼。如果要求准备金,比如存款的___%,银行收到___元存款,可以贷出去___元,贷出去的___元还存回银行,又可以贷出去___元,以此类推,银行可以出借的额度约为100/___%=___元。这里___元就是基础货币,___元则是被银行创造出来的派生货币。这你就能理解央行的基础货币能量有多大了。
___年以后,我国放松外汇管制,不再强制结售汇,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境内外的外汇账户持有外汇。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因为激增的外汇占款而被动发行人民币的通胀压力。使货币政策更加灵活,主动。外汇储备在___年___月到达历史高点___亿美元,随后回落并稳定在了___万亿左右。
一定有人好奇,目前国外资产占比只有___%,那剩下的___%央行资产是什么?大部分是昨天说的公开市场工具SLO,MLF,SLF,PSL啦,所以它们也是基础货币发行工具。开头说了,人民币的主要担保物是美元,那些粉们的担保物又是什么?粉们的担保物是央行认同的各种合格抵押品,比如国债、地方债。这些粉可以另开一篇,今天先不谈。
美元占比下降是不是意味着人民币价值下降?美元占比下降不一定意味着人民币价值下降。一方面,以前依赖美元是因为中国还不够强大,主权信用还没建立起来,对外贸易别人只认美元。随着中国国力越来越强,人民币也可能跻身世界重要流通货币的行列。使人民币国际化是政府的重要战略。另一方面,美元自身的担保物一半是国债另一半是房产抵押债券,这看起来也没比我们国家好到哪儿去。加之美国常年贸易逆差、赤字,负债累累,美元本身有贬值风险,再大量囤积美元非明智之举。
总而言之,货币发行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制度,央行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会时刻做出调整。___年以前,外汇占款是基础货币供给的主力,基础货币保持持续增加状态,___年以后,它不再是主角,基础货币也不再是连续地增加,会有升有降。
货币制度范文(四)
表面上,美欧货币政策分化是两大央行与政策目标距离远近差异的结果。美国在危机之后实施超大规模的财政货币刺激政策,___年有几个月美国的通胀率甚至略超___%的通胀目标水平。欧元区则面临通缩的困境,___年下半年欧元区通胀就一直低于___%,不断创出历史低位。就业指标方面,美欧差距更大。美国总体失业率从___年___%的峰值降至___年___月的___%,低于美联储___%的政策调整门槛。欧元区失业率目前仍维持在___%高位,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改观。因此,实际上美欧货币政策分化源于两者实体经济复苏的差异。
随着临近美联储即将结束QE购债,欧洲市场美元近期开始趋紧。三个月期美元Libor利率已经上升。一旦美联储加息提上议事日程,欧洲金融机构获得美元融资的成本将进一步上升。随着美联储货币政策逐步转向,资金开始加快从欧洲流向美国。在欧洲央行将启动QE的背景下,出于套息交易等动机会有更多资金从欧元区流向美国,欧元区银行业流动性紧缩状况可能再度加剧,边缘成员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或难有明显改善。而对美国而言,削减以及停止QE购债是为了避免复苏过程中流动性过度泛滥、经济泡沫过快膨胀。此时欧洲央行与美联储反向而行,可能将引发资金大量流向美国,弱化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实效。
一个很可能的结果是,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导致市场资金收紧,将促使欧洲央行推行力度更大的宽松措施,而欧洲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大量流动性,则又可能成为美联储加快调整货币政策步伐(如提前加息)的推动因素。
在美欧货币政策博弈过程中,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新兴市场可能因此面临更大的风险。即便欧洲央行释放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兴市场资金外流之势,但短暂的喘息之机并不足以推动其走出困境。一旦美联储加快货币政策调整步伐,新兴市场可能又将面对新一轮冲击。
人民币货币发行的“去美元化”
对于亚洲来讲,现在的情况与___年的确大不相同。___年,亚洲许多国家国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居高不下,各国国内的利率比较高,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环境比较脆弱。而现在亚洲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环境改善明显。此外,正是由于吸取了当年的教训,亚洲不少国家和地区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尤其是中国。并且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基本放弃盯住汇率制,不太容易因为热钱攻击而产生崩溃效应。
另一方面,当前亚洲经济形势与___年也有类似之处,比如,信贷泡沫(私人部门过度杠杆)和资产泡沫(房地产泡沫)。亚洲私人部门是美元的空头,发行了大量以美元计价的外债。美国国债收益率飙升可能会成为亚洲市场下跌的诱因。中国地产商和印度能源及公用事业公司的资产债务匹配度低,国际债券发行量大。而且,中国处在结构调整和去杠杆去产能最艰难的时期,经济仍面临很大的风险。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转变和人民币国际化可以避免将来美联储加息导致类似___—___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通货紧缩局面。中国的货币体制在加快去美元化的进程,这和经济结构中的重要调整是分不开的。
___年以来,我们看到中国在政治上更趋于稳定,各种不确定性正在下降,一系列意义深远的改革方案正在陆续出台。中国正在进行一些增强国家主权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国家资产负债表更加透明化,这增强了对人民币的信心。政府正在寻求以提升国家信用的方式去抵消不断积累的债务危机的方法。
如土地改革、国企改革、放开垄断领域结构性减税和加大改善供给力度等,都能使经济发展与结构改革并行,改革与稳增长之间的矛盾得到调解。另外,我们看到一个新的现象,即日益增多的针对外资的反垄断调查。这反映了中国经济主权意识的上升,最后必然体现到国家的货币主权上,经济上的“去西方化”和货币制度上的“去美元化”。在近期的一些地区争议问题上的立场也显示了这一点。
中国人民银行很清楚,转变后的基础货币发行机制还需与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等协调推进。货币国际化的三个步骤是贸易结算货币、金融投资货币和国际储备货币。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人民币国际化并不等同于资本项目开放,也不存在人民币国际化必须要求资本项目开放这一前提条件。
以德国和日本的货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为例。尽管德国和日本在战后都有着经济的快速崛起,资本项目逐步走向开放,货币国际地位得以提升的过程,但两国货币国际化的路径实际并不相同。德国尽管在___世纪___年代便宣布了资本项目的开放,但一直以国内经济目标为重,对资本项目下流动实行较强的管制。德国马克伴随着德国强大的工业竞争力通过贸易渠道向全球输出,在全球产业链和相关生产要素的交易与分配中扮演了主导角色。日本则不同,通过放开资本管制,日本政府积极鼓励本国和海外金融机构参与和日元相关的金融资产交易,如证券投资交易,以金融渠道对外输出日元。从历史表现结果来看,德国马克的表现各方面均远远优于日元。
因此,德国马克的贸易推动的国际化道路和日元的金融自由化推动的国际化道路有着极大的区别。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德国和日本的货币国际化思路是完全相反的。德国在货币基本国际化后才放开了资本项目,日本却是试图通过资本项目开放来推动国际化。不同的路径导致两国货币国际化的最终结果差异很大。从一开始日元的结算功能便相对较弱,而其储备货币功能也随着经济泡沫破灭,经济竞争力下滑,地位逐渐降低。到今天,尽管日本是国际第三大经济体,贸易规模庞大,但日元的国际使用仍然非常有限,远远落后于美元和欧元,甚至落后于英镑。
因此,资本项目开放并不是货币国际化的前提。要求中国完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是没有道理的。人民币国际化的重点在于推进人民币作为国际间计价结算手段的功能。在当前背景下,应当暂时保持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对境内外人民币市场分别管理,同时培育稳定的境内外人民计价结算市场,激活人民币内外流动的贸易机制,待到适当时机再打开资本项目管制。贸然开放资本项目,只会使得人民币作为投资标的的可能增加,投机资本的炒作并不利于在全球贸易和商品要素市场中人民币结算地位的提升。由日本的历史经验可知,不依赖于计价结算的贸易需求的货币国际化必然会使得人民币成为单纯的套利工具,不但不能国际化,还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
在境内外两个人民币市场分别培育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汇率问题,由于资本项目并未开放,中国仍然能够对汇率产生一些影响。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德国马克离开固定汇率后通过资本项目的部分管制实现了马克的缓慢升值,缓慢的货币升值又推动了德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使得拥有竞争力的德国产业能够再去支撑马克的国际地位。日本迫于美国压力,日元的快速升值使得日本只能享受了资本市场的短暂红利。人民币的缓慢调整也可以协助目前中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以能够增强国内产业竞争力,从根本上增强人民币地位。
三元悖论与“定向宽松”
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全球货币都采用信用货币发行机制,总的来说有三种信用货币发行机制:美元依据有效的国债和股票市场发行;欧元依据权衡各国经济增长和通缩的合约发行;除此之外,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采纳的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机制,并以此作为本国的货币发行机制。货币发行机制和汇率制度分不开,由于三元悖论,浮动汇率制更易于采取独立的货币政策,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量和利率。麦金农想通过理论上的国内通胀的方式解决汇率失衡问题,但是这个调整路径充满风险,汇率体制的脆弱很可能已经先受到跨境投机资金的冲击。因此,货币发行机制,汇率形成制度、利率形成制度、货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层层相扣。
以日本为例,___世纪___年代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中心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彻底解体,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日本由固定汇率转向浮动汇率,此时,日元货币发行渐渐与外汇储备脱钩,通过发行国债来购买外汇储备。日本央行发行货币的发行保证物,按法律规定为金银、外汇、___个月内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以及___个月内到期的以票据、国家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及生金银、商品为担保的放款等。金银和外汇之外的保证物(债券、票据、贷款等)充当保证的限度由日本财务大臣决定,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比例要求。
实行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许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的外汇储备主要由财政部发行国债或以财政盈余向央行等机构购买,然后由财政部管理或委托央行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与基础货币投放关系并不大。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在逐渐放大汇率波动区间,最终的目标是货币发行独立于出口部门和美元,汇率波动更加自由。货币独立化的过程会通过购买国债,形成独立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这是利率市场化过程,而同时推进汇率自由化。这个过程一直在进行当中。
短期的货币政策无法解决长期经济结构性问题,除了调整价格,没有什么能阻止货币的流动。近期的流动性便利扩充了流动性工具,使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绕开了存贷款利率限制,而更加依赖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引导。这些结构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以后的总量型和价格型工具做好铺垫。
过去买入外汇的货币发行方式在遭遇持续逆差时,流动性将发生严重紧缩,威胁资产价格和银行资产质量。现在中国面临美联储将加息和中国国内债务杠杆偏高两大问题,仅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并非长效的机制。中国转变基础货币发行方式需完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特别是完善公开市场操作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体系。常规手段主要是短期各种期限的常设逆回购和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债券,央行债券买卖的品种应有严格的限制。
中国正在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随着基础货币发行方式转变,人民银行对国内利率水平特别是短期限利率的影响能力增强,预计人民银行会确定和调控市场化的基准利率。
货币制度范文(五)
清朝时期的某个小镇,有一年突然闹起盐荒,数个大盐商更发起联手行动,一下子把盐的价格炒超数倍以上。由于盐是生活的必需品。当地的知县觉得非常头痛,于是和本地最有财有势的李首富,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富问他:你可以向盐商发出公告,把盐价强迫设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知县很苦恼地说:盐商的势力十分庞大,与朝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故此跟他们硬碰是不行的。而且就算定下了价格,但假若他们联手不卖盐的话,我也波有什么办法啊!李首富于是建议说:不如让我从邻镇收购一批盐,然后定下一个机制,我会向所有人以每两7.75文线买盐,和保证以7.85文钱卖出,希望可以稳定盐价吧!
当机制推出的第一天,各大盐商没有理会新的规定,继续以每两数十文钱的价銭卖盐。可惜过了一整天后,竟然完全没有人向他们买盐,因为镇上所有的人,都走到首富的店铺,以每两7.85文钱的价钱买盐。盐商看见那样的情况后,第二天便立刻把盐价大幅下降,减至每两10文钱的价格。
可惜结果仍是无人问津。于是他们只得一减再减,最后大约减到每两7.8文线,才开始有人向他们买盐,而李首富虽然定下了规则,但由于向他买盐的人渐渐减少他也不用再实行这个保证了,过了一段日子以后,盐价便稳定在每两7.8文钱左右的价钱,从此再没有大幅的价格波动。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若能保持汇价的穏定。出入口商便可避免考虑汇率风险的问题。其中一个常用的方法,就是联系汇率(LinkedExchangeRate),把本地货币与另外一只主要外国货币挂钩。以香港为例。港元主要与美元挂钩,经常保持着1美元兑7.8港元的汇率进行兑换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是属于货币发行局机制(CurrencyBoardSystem)之一。发钞银行在发行纸币的时候,必须按7.8港元兑1美元的兑换进率。向金管局交出美元,记入外汇基金账目之内,以换取负债证明书。所以港币有十足的美元支持,理论上就算把港元全面收回,政府亦有足够的美元储备去应付。
而且金管局更会向持牌银行作出兑换保证,在7.75的水平买入美元。及7.85的水平卖出美元。当港元资产的需求増加时,港元汇率将会转强。银行便会向金管局买入港元,扩大货币基础而造成利率下调的压力。遏止资金继续流入;而当港元资产的需求减少,港元汇率减弱至兑换保证汇率时。金管局便会向银行买入港元,货币基础随之收缩。利率因而上升而吸引资金流入,使美元对港元汇率得以维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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