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10篇)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有哪些?
一般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须提交: 1.申请书 2.书面审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9.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须标明位置、尺寸、面积),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或执业资格、涉密等级),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收入金额、签订时间、项目所涉地区、项目所涉行业、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是否安全集成和党政军项目)
13.近3年完成的项目投资总值证明材料(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类提供)14.验资报告及上2个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5.企业上2个完税证明(须分提交国税、地税证明)16.近5年企业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材料复印件(须附验收报告)17.近5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者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 18.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9.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复印件
20.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数据恢复资质需另提供备件库清单
21.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2.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23.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4.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检测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5.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6.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27.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8.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9.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二
料?
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年06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建房[2007]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加强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处。
联 系 人:李兰芝、谢 东
联系电话:0771-2264302、2264312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一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二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达到三级资质标准的,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注册资金、人员只达到四级资质标准的,可以承揽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规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暂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本自治区以外的省(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自治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逐级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企业情况备案表(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驻桂管理人员(包括财务、工程、销售等)负责人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六)开发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申报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正本和副本。
第十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7.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亦可用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前提是已竣工面积需达2.5万平米以上;不足部分可用在建项目的土地款及土建工程款进行折算,其中土建工程款占折算总额的50%以上。)
(四)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企业章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
(六)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八)办公场地证明。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聘用期不足1年的)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原件领新定级资质证书时交会原发证部门);
2、经上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3、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4、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未开工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在建项目的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完工的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以房地产投资额折算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评估报告。属于联合开发的业绩,申报企业须提供以双方名义办理的项目有关证明,包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投资款证明,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销售环节等相关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核验,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申请暂定资质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企业按原资质等级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应当按照企业的经营业绩、资金及人员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具有开发项目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报告;
(二)《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上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并提供有单位为所聘用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五)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对于延长期限超过2年,有项目但又未达到定级条件的,企业需重新申报暂定资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分立、合并后需要并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原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三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业务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安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安防系统职业技能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先进,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申请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安防资质申报时,除申请表外,应附以下材料1套,提交的
材料须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按照以下所列顺序编辑为一个完 整的WORD文件,并刻录在光盘上,封面应加注企业名称、法人签 名和申请日期。材料原件备查: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4、固定资产(含设计施工器材)清单;
5、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6、相关技术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和获
职业技能证书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 高级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劳动合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社会保险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措施;
8、近一年内承担过4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相关合同及检测报告。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四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共浏览1468 次出处:房产科发布人:田瑞站务总监:韩玉柱
1、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在铜川住建网下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称职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1、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报送记录(以陕西省房地产企业管理系统中信用档案记录为准);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五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电子数据一份
三、附件材料一套
(一)综合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⑵、⑷、⑸、⑼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二)人员资料
⑴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
⑵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⑶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⑴工程合同;
⑵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⑶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⑵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⑶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⑷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电子数据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同时上报。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可在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www.syjz.net下载获得。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六
<1> 申请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3、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及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分公司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3、提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任职文件须包含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负责人属于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更改姓名证明),无须再提交上述任免职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6】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1份)。
7、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8、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0、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1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七
1.申请书(系统数据)2.申请表
(系统数据)3.企业信息采集表
(系统数据)4.营业执照(齐全)5.企业章程
(齐全)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赁的出具租赁文件(齐全)7.主要设备的购置发票(齐全)
8.建造师注册证书5人
(已齐全,注册中)9.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技术负责人电力中级职称或具备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10.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
(5年以上管理经验)
11.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10人(含技术负责人)
12.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15人
(考试时间未定,预报考16人,现有人员10人其中一
人专业不符合要求)
13.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30人(预报考40人,现有人员13人)1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附
组织机构图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经理人任职文件和职称
8.建筑资质升级申请材料 篇八
申请省审批的一、二、三级资质,须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纸质)一套。但涉及代表工程图纸(无法上传)问题的,须在资质初审前按要求填写《市、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图纸审核意见表》(打印),以备审查签字并经确认盖章后上传。
申请部审批的一级资质,须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纸质)二套。标准A4纸,编制目录,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附件所需材料均为复印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综合类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社保凭证(本)及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首次申报资质的企业从最低资质开始申请,跨的新企业要提供上审计报告。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1、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名册和交费发票),社保人员名册按建设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填写。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社保凭证(名册和交费发票),社保人员名册按建设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填写。
3、新办企业要按资质标准提供建造师预注册证明,并在申请表中列出。待资质网上审批后正式注入建行师,省厅方可发证。
4、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社保人员名册按建设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填写。
5、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办理养老保险。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与技经人员相互独立。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注:外聘人员必须签订2-5年的聘用合同,按先工程类后经济类装订,并含有身份证、聘书)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注意:申请省审批资质的纸质资料装订成一册。
9.提交客户资质材料须知(新) 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对客户资质的审核工作,防范和杜绝“合同风险”,根据我厂合同管理有关制度,凡与客户订立合同,应当向法规处提交客户资质材料一套。要求如下:
一、客户资质材料至少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登记证(副本);
3.地税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许可证(包括许可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副本);
二、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客户资质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提交复印件一套供法规处备案,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原件的,则提交的复印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书,公证书应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已通过年检。
2.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客户单位公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年检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上的年检标记必须清晰可辨。
3.授权委托书应提交原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经授权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经授权签署合同的名称、内容;
③加盖客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10.食品添加剂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篇十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具体情况参见质监局790号文件),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10名以上从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适用于换证、变更情况);
(十一)新建及改扩建生产企业提交加盖当地环保部门印章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十二)新申证企业负责人(外部培训部少于40小时/年)提供培训计划;换证企业提供一年以上企业负责人培训证明(具体要求见790文件);
(十三)质量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工程师以上职称证明)以及3年以上食品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需由第三方证明);
(十四)检验员资格证书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10年以上的检验经历证明)(以下证明均认可:检验资质证、劳动部证明、原主管部门证明、培训部门证明)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下内容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附加材料(见天津质监局661号文件):
(十六)产品配方文本及复配食品添加剂原料适用范围及使用量简表(见附件1),配方应明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辅料的名称、含量;
(十七)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文本及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简表(见附件2、3)。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十八)产品标签、说明书。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26687规定要求(见附件4);
(十九)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见附件5);
(二十)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备注:
1.企业所提交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上材料除申请书需提交2份,其余材料需提交1份; 3.以第十一条中非新建企业定义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并且企业持有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扩建企业定义为:企业更改或增加其他需进行环境评价的产品单元;
4.企业迁址变更同企业首次申请提交材料。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提交: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2.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3.企业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参考文件:
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27号令)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3.《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
4.《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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