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精选4篇)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 篇一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2005-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整治,我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具有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人员构成复杂,以及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发展蔓延快、易于反复的特点,部分地区虽经多次打击仍然存在死灰复燃的现象。为有效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省的蔓延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事关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广东的大局。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厌烦和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统一部署,紧密联动,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思想不放松,力量不减。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维稳及综治委、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协调机制,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形成社会参与、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落实好各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将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二、实行属地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同志关于打击传销活动“要实行属地管理,省里指导督查”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市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部门负相关责任,确保目标一致,权责明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省维稳及综治办《关于把打击“六合彩”等私彩赌博、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的通知》(粤维稳及综治委〔2004〕 9号)要求,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和考评的范围,对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措施不力等,导致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政法委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维稳及综治办要把此项工作内容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公安机关配合行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
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做好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经贸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法制部门牵头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车站、码头、港口以及交通运输环节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和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宣传部门要引导各新闻媒体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事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确保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一)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省打传办要按照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是严重地区;二类地区是较重的地区;三类地区是一般地区;四类地区是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较少,甚至无传销活动的地区。省主要对一类、二类地区实施重点督办和检查。省打传办根据考核结果对21个地级以上市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督促列入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的地市施行工作报告制度。
(二)做好督查考核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考核标准,将辖区内的市、县(区)分类划分,采取层级考核的方式,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在重点区域挂点督查。
(三)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维稳及综治办、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维稳及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发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用,加强社区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并将有关工作作为考核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侦察力度,积极抓捕传销头目和骨干,取缔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一批骨干分子。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重点打击利用传销活动进行的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分子。
(五)依托现有网络信息平台组建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信息系统。省打传办组织工商、司法等部门依托现有红盾网、金盾网及各级政府网络,尽快组建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信息系统,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采集被查获传销人员的基本信息。
(六)区别对待,做好各类传销人员的分类处理工作。对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关人员,要依据其行为性质区别对待,既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又要积极争取有关人员的向善转变。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大多数群众,以教育为主,做好解救或遣散工作,使其自觉停止传销活动。
五、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不断拓展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对象,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具体做到“四进”,即进学校、进工厂(工业区)、进社区(村)、进人才市场。特别要花大力气做好关键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给传销人员家乡一封信”的工作,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诈骗本质。要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为杜绝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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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 篇二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68号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2006-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农机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至10月8日在全省开展为期100天的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消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一批新修公路安全设施,教育一批交通参与者,使全省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高速公路恶劣天气预警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
成立省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刘卫华任办公室主任。百日行动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7月1日至7月14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围绕预防交通事故,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此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7月15日至9月25日)。
第一战役:农用车综合治理(7月15日至8月25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对农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交通事故高发势头。
第二战役:客运企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8月26日至9月25日)。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客运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查找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客运车辆交通事故隐患。
第三战役:道路危险点段和新建改建道路隐患点段排查治理(7月25日至9月25日)。交通、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排查道路危险点段和新建改建道路隐患点段,充分利用夏季便于施工的有利时机,科学规划,及时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检查验收(9月26日-10月8日)。
百日行动结束后,省政府将适时对各省辖市开展百日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模式,向执勤一线倾斜,向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延伸,落实到事故高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
2.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恶劣天气交通安全保障预案,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和汛期的交通安全。
3.加强客运车辆源头化管理,消除客运安全隐患。派出专门警力进驻客运场站,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对非法营运的客车、包车、无牌车、挂靠的客车,及持B证驾驶20座以上客车的驾驶人员,该扣留车辆的要扣留车辆,该吊销驾驶证的要吊销驾驶证,该拘留的一律拘留。
4.加强“五进”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会同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掀起交通安全宣传新高潮。
5.充分发挥“农网”乡镇交通管理站协管员和村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后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自觉拒乘农用车。
(二)交通部门。
1.把整治公路危险路段作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及时进行整治,对省、市、县(市、区)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要制定专门整改方案,限期完成。
2.加大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对缺失、污损的标志、标线及时补足、更新,一、二级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率要达到90%以上,标线设置率要达到80%以上,危险路口要设置减速带。
3.按照《河南省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公铁立交整治。
4.加强客、货运场(站)的监督管理,严格客运车辆日检制度。客运车辆每日出站前,必须由安检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每辆客车必须配备安全锥筒、警告标志、灭火器、安全锤等应急设施。
5.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必须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6.严格客运线路审批程序,不得批准开行夜间(晚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7.对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公安等部门督促整改,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8.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制定农村交通长远规划,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民出行。
(三)农机部门。
1.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考核、拖拉机牌证发放和机械检验关,严禁给无购车发票、无合格证等合法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
2.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在农忙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期,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查处拖拉机载客等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要责成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及时修复。
2.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对马路市场的管理,对阻碍交通的集贸市场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2.对公安机关认定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停业整顿工作。
3.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的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教育部门。
1.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课时计划,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2.督促中小学校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在道路上从事体育活动。
3.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查找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尽快加以整改。
(八)卫生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绿色通道”,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2.普及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急救人员,提高急救能力。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共同推动百日行动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迅速行动起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百日行动相关工作,坚决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各地要及时上报省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日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发送至wujun22473@sohu.com或通过公安网上传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主页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 篇三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0号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和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交通厅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总工会 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较为薄弱,特别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小采石场)数量多、分布广、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开采工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每年的伤亡事故总量很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小采石场事故多发势头,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开展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力争全省小采石场数量减少10%以上;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率达到50%以上,机械化开采达到50%以上;小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一个矿体多宕口开采且相邻宕口之间隔离带不足30米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6.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
9.2007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采用扩壶爆破作业的;
3.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
5.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的小采石场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国省道可视范围等区域内开采的;
7.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8.年产10万吨以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1月):以全面排查摸底为重点。各地对辖区内小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普查,对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3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各地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三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2008年6月底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年产10万吨以下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制定整合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资源整合;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独立块段、可采储量在100万吨以上、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开采工艺正规、具备提升能力的,企业制定提升能力技术改造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技改工程。
第四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以整顿提高为重点。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小采石场,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在深化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小采石场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省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省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小采石场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办理延续。
3.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小采石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认定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采石场。
4.公安机关负责收缴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小采石场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
6.交通部门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对石料运输导致损坏公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影响交通安全的小采石场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7.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财政部门负责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小采石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小采石场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小采石场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权威和效果,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整顿,大力推进资源整合,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和落后装备,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各市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工作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的数量、名单和整顿关闭期限。
(四)加强监管,从严处罚。
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小采石场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小采石场,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对发生一起2人或当年累计2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对发生一起3人或当年累计3人死亡事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小采石场要进行半年以上的停产整顿,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小采石场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在媒体上公布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小采石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 篇四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57号 【发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2005-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发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意见
省农发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商务厅
省中小企业局省供销社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切实加强信用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实施政策性金融支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发行,具体负责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项目审核、确认和统计等日常工作。各市、县也可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宣传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和对象是从事粮棉油购销、储运、加工转化、畜牧业粮食过腹转化,以及相关的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企业、其他粮食企业和承担化肥、烟叶、活体储备等专项储备企业。各地要广泛宣传农发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对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贷款项目。
三、贷款项目推荐和确认
按照“企业申请、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的原则,推荐和确认《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
(一)企业申请。凡符合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和对象的企业均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和农发行提出申请和贷款需求。
(二)政府推荐。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推荐函的形式向省农发行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推荐金融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推荐,如有需要也可随时推荐;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同样方式向当地农发行和担保机构推荐。省及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推荐。
(三)贷款企业确认。各地农发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和相关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推荐项目和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向政府推荐部门反馈。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担保基本条件的企业,农发行、担保机构与政府推荐部门共同协商确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企业,同时建立贷款、担保项目库。各市、县确认的贷款企业要上报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项目对接。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由农发行开户行、担保机构及确认的贷款企业参加的贷款项目对接,签订贷款和担保意向书。
(五)贷款审批、发放。已签订贷款意向书的企业,要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在此基础上,农发行开展贷款调查,对符合农发行相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按农发行总行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确定贷款额度,按企业实际需要发放贷款。
四、落实《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
(一)各级政府推荐贷款企业或贷款项目,要帮助其落实担保措施,并履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最终清偿责任的义务。
(二)由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牵头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省农发行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对担保对象、担保方式、担保程序和担保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各市由政府出资注册的担保机构一并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人,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评审同意后可为其提供再担保。
(四)担保可分层次进行。贷款企业自身有效资产可提供抵押担保的,由企业全额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经担保机构评审同意后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由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其余贷款企业由市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大额贷款一家担保公司不足以担保的可实行几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企业自愿也可以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担保人。
(五)担保机构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企业提供担保要给予优惠,按规定收费标准下限收费。农发行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工作统计制度(统计表见附件2),每月统计一次进度,分别报送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统计报告工作由各级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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