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变更申请书

2024-09-02

资质变更申请书(精选10篇)

1.资质变更申请书 篇一

我国实行先申请制的专利申请制度,申请日的确定关系到申请先后的判断,它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也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1]

对于申请日的确定,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对于申请日的变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节规定:申请日更正请求应当是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更正申请日。[2]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申请人的利益因为申请日的确定受到损害时,申请人才会有意识地去核实申请日是否正确,而此时再提出申请日更正请求,很可能已经超出《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期限。如何在法理和情理上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笔者由“消失的邮戳”谈起。

二、消失的邮戳

申请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并分别在请求书中进行了同日申请的声明。然而,该实用新型公告文本(CN203408508U)中显示其申请日为20130516,而发明专利由于“邮戳不清”,故以文件的收到日20130518作为申请日,而晚于该实用新型申请日两天。审查员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CN203408508U构成了本发明的抵触申请,导致本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此时,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日进行变更,其理由是这是由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日戳所导致的,并非是由自己主观所为;并出具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提供的传真电报作为书面证据,证实:为了简化揽投部业务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加快邮件传递速度,股份公司总部(即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对加盖日戳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范围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5月15日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法院专递特快专递邮件外,在收寄、投递环节取消加盖日戳操作,但省内互寄及同城公安类等业务可保留日戳。另外,申请人陈述,虽然文件下发的起始日是5月15日,但莱芜市分公司有关领导解释其实在5月15日以前为了提高效率有的快递就没盖日戳。可见,所谓的“邮戳不清”实际上是没有邮戳。

然而,由于申请人要求申请日变更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期限,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驳回了该请求,不予更正。

虽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邮戳日不清时可以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即对于申请文件而言,即为申请日),但是该条款出台时恐怕并未想到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邮戳也有消失的一天。并且由于邮戳的消失,该案件涉及以下问题:1、申请日的确定关系到同一申请人的一件发明申请是否能够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下获得授权;2、申请人已分别在请求书作出同日申请的声明,是否能够代表其在申请时进行了两件申请应为同日申请的意思表示;3、专利申请在被受理或审查时,受理人员或审查员是否应考虑同日申请的声明,在申请日确定为不一致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请申请人提供申请日确定或变更的证明。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提出以下观点和解决建议。

三、相关建议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然而,随着邮政物流部门处理流程的简化,用于证明纸质件被寄出的邮戳也随时面临消失的局面,专利法中“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的规定是否依然适应无邮戳时代也需进一步考量。对于以邮寄方式寄出的申请,直接以收到之日作为申请日显然并不可取,因为路程的远近会导致“先投递却后收到”的情况发生,在先申请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例如约定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寄、投递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相关信件时,必须加盖日戳。

2. 为了满足客户对给据邮件的查询需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启动了国内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建设;该系统采集所有挂号邮件在所有处理环节的状态信息,根据邮件的ID条码就可以对任何挂号邮件进行跟踪查询并获得邮政网络的传递轨迹。因此,以邮递申请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中某一特定处理动作的发生之日作为申请日,能够避免无日戳之虞。

邮递过程中处理动作包括收寄、运输、投递等,其中,收寄是指是用户与快递邮件、物流货物揽收部门或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联系的开始环节,是整个物品全程寄递过程的开始,因而,宜将“收寄”动作的发生之日作为申请日。但这一做法就要求专利行政部门能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作,建立、健全适于专利行政部门使用的邮件跟踪查询系统。

此外,普及推广电子申请方式,更能避免因邮递环节中产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二)关于同日申请分别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其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还申请了发明专利,是为了便于在公众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一并公告该说明,让公众知道该申请人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两项专利申请,即使先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该发明创造还有可能接着由随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予以保护,从而避免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还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予以注意,以避免发明专利权的不当授予。[3]

然而,对于上述有关“同日申请分别声明”作用的解读,普通公众很可能并不能够领会;例如在“消失的邮戳”案件中,申请人认为,既然请求书已记载同日申请的声明,那么分属两个部门的发明专利审查员和实用新型审查员应当去核实两件申请日是否一致。申请人一方面在行为上满足了同日寄出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同日申请分别申请作出了文字上的意愿表达,最终的结果却依然不能够使得两件申请的申请日相同,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而,有必要对“同日申请分别声明”的意义作进一步深化。

除了上述兼顾公众利益和审查效率的作用,“同日申请分别声明”作为一份书面声明,还应该能够表明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之时具有同日申请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意愿。受理人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看到同日申请的声明后应对两件申请的申请日进行核实,申请日有异常的,应发出通知书提醒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请求更正。此外,“同日申请分别声明”还应能够在专利受理或审查的各个环节起到保障申请日一致的作用。倘若同日申请的声明具有启动审查联动机制的作用,由一名审查员完成两份申请相同程序阶段的审查,那么无论是申请日的一致性还是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也都能够得到保障。

(三)关于申请日更正

对于“消失的邮戳”案件,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门不予更正申请日的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内容。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为公众所知,并无理由要求公众有义务了解其中内容,因此,以超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期限而不予更正申请日的作法有失公允。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1. 将请求申请日更正的时间限制体现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

目前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有以下提示: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其记载的内容与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应内容不一致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更正。但并没有对提出更正请求的期限进行限制。建议参考审查意见通知书表格中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要求,对答复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规范,例如进行以下提示: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其记载的内容与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应内容不一致时,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更正。

2. 鉴于我国专利申请依据的是先申请制原则,有关更正申请日的条款更宜在更具权威的法律法规上体现,一方面提醒申请人注意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时核实申请日是否有误、是否需要更正,并告知公众该补救措施的限制要求,如期限要求,以尽量避免专利公布或公告后再更正申请日期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这也是“保护在先申请”、“鼓励发明创造”等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四、结论

专利法第一条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等。然而,在实际审查中,由于申请日的确定或变更问题,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如何通过事前提醒、事后补救等方式保障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是专利服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思考的问题。笔者建议在邮戳逐步被取消的趋势下,申请日确定的方式应作出与时俱进的改进;在同日申请的审查中,应加强审查员的服务意识,利用好同日申请的声明,保障申请日的一致性和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规范申请日更正请求的提出方式和限制要求,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申请日变更方式、限制要求等。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审查中对于所发现问题的一些初步研究,希望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能给大家的审查实践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由于笔者审查经验有限,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理解也有不足,对于本文存在的不妥之处,还请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田力普.发明专利审查基础教程审查分册(第三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资质变更申请书 篇二

执行立案没多久,童兰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明芳发现,童兰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明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童兰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明芳申请执行童兰一案”的被执行人为童兰的父母。由于童兰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童兰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童兰房产的方式为明芳成功执结了1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童兰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童兰的遗产,明芳即可以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据此,明芳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童兰死亡后实现债权。

3.资质证书变更流程 篇三

宿迁资质管理交流群(1194613180)2014/1/24 16:51:25 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变更流程图

1、进入平台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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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资质管理交流群(1194613180)2014/1/24 16:52:32 按照需要选择点击宿迁资质管理交流群(1194613180)2014/1/24 16: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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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需要业务选择

宿迁资质管理交流群(1194613180)2014/1/24 16:55:16

其中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暂时不要上传,其它业务正常上传

宝鼎公司(1728711121)2014/1/24 16:56:10 谢谢

知道了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变更指南 篇四

一、注意事项:

1、企业应向原资质受理和初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之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

3、一级资质企业企业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材料的同时,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变更电子数据。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变更后的章程或修正案复印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有关条件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或主管部门任命书复印件;

4、企业变更后的章程或修正案复印件;

5、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的任命书复印件;

3、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或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中信息变更,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和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数量限制:无

五、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 费:无

七、受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5.资质增项和变更所需材料 篇五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申报交通、水利、消防、通信、市政专业需提供申报表3份及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交通、水利、公安消防等专业需提供申报表5份及附件材料两套)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当年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完整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3、完整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印章、身份证、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以及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包括缴费发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

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9、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及图纸、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

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申请材料规格要求: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注:房屋建筑资质三级升二级(或二级升一级)工程业绩要求:企业必须提供1个单体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或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群体)业绩以下材料原件:(1)施工图审查备案表;(2)中标通知书;(3)合同备案表;(4)安全报监表;(5)质量报监表;(6)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章程修正案或股东会议纪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同上: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6、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变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需按照新申请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进行审批。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章程修正案或股东会议纪要或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

2、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注册资本金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正常增资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股东会议纪要或章程修正案。

2、企业注册资本金因股东的变化而发生变更,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地址、经济性质变更需提供的材料:(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1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换证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一式1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换证申请还需携带证书副本原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一式1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资质变更时需同时上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6.资质变更申请书 篇六

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审批[2011]316号 浏览次数:1915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更换、变更和注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打印和核发

根据现行资质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或增项资质,均由相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打印核发企业资质证书(主项资质),或在原资质证书“企业变更栏”中打印核准的资质内容并加盖公章(增项资质)。

二、证书更换、变更和注销

1、根据现行资质审批权限,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均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更换、变更和注销,省厅将不再受理上述申请事项;其中,主项资质为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资质证书,仍由省厅负责打印核发、更换、变更和注销。

2、原由省厅审批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更换证书时应在副本备注栏中注明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在注销企业资质证书时应收回企业资质证书,并将相关文件和资质证书一并报送省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维护

1、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资质证书核发、更换、变更时,应通过《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确保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内容与《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全一致。

2、注销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由省厅维护。

四、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注销时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变更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原资质受理单位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变更后的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工商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原资质受理单位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或主管部门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的安全考核合格A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

1、原资质受理单位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的任命书;

4、职称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和有权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其中,企业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个人简历和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

1、原资质受理单位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由省厅、设区市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跨市、县变更工商注册地的,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办理。

(六)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五、其它

1、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注册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筑业企业,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参照本通知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负责打印核发、更换、变更和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定购联系方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资质变更申请书 篇七

阅读次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通知有关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信息 工程 建设 管理 通知

抄 送:部有关司局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印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获得《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年审包括自查和年检。“自查”是指每个自然,获证单位对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年检”是指每两个自然,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从事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进行审查,并加盖年检章。

换证是指获证单位从获证之日起满四年,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复审和换证。

变更包括一般变更和级别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获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或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级别变更包括升级和降级,升级是指获证单位在获证一定时间后,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资质;降级是指年检或换证结论为降级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降低资质等级并换发证书。

第二章 年 审

第五条 自查

(一)每年自查一次,自查时间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所有获证单位均需对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进行自查。

(二)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三)获证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以下自查材料报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2.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年检

(一)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2月1日至4月30日。

(二)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年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选取一定比例的获证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三)获证单位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2.《资质证书》副本

3.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确定获证单位资质年检结论。

(五)年检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年检结论为“通过”的单位,由相应的资质认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于年检结论为“降级”的单位,将换发证书;对于年检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证书。

第七条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情况。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把本省市三、四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结论及时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没有按时年审的获证单位,逾期二个月仍未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年审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布。

第三章 换 证

第十条 获证单位应提前做好换证工作的准备,最迟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换证审查事宜。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接受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两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换证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出具换证审查认证报告。

第十四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认证机构出具的换证审查认证报告,作出准予换证、降级和取消资质的结论。

第十五条 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一、二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换证审批结论通报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本省三、四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论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没有按时办理资质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换证结论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八条 一般变更

(一)对于一、二级的一般变更,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对于三、四级的一般变更,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如有必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变更调查审核。

(二)获证单位在一般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复印件、变更后的对外公告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等。

三)若同意变更,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做必要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获证单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要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四)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资质变更情况。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按将三、四级资质变更情况及时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升级

(一)获证单位原则上在获证一年之后,如果达到更高级别的资质评定条件,可以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比原资质更高级的升级认证申请。

(二)资质升级工作按初次申请认证的程序执行,具体参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

第二十条 降级

(一)对于年审或换证结论为“降级”的、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降级通知后一个月内,把《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二)未按时更换新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取消其相应资质,原《资质证书》作废。第二十一条 资质变更结果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室

8.资质申请书 篇八

本申请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根据建设部125号令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相关规定,现依法提交要件齐全完备、内容真实合法、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请予以受理和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

9.保密资质认证申请书 篇九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等 级 申 请 日 期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制

说 明

1. “单位名称”填写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性质”填写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非公有制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3.“单位基本情况”简要填写单位成立、变迁情况,资产、人员、科研生产方向、能力等。

4.“申请理由”填写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是否具备申请基本条件。

5.栏目内容按保密资格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如实填写,不涉及到项目填写“无此项”。

6.“审核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分别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填写并加盖印章。

7.《申请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

8.《申请书》按照制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1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理指南 篇十

1、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提交变更申请、填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部、省许可的格式各1份)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的有关信息,并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准备相关附件资料(见下表);

2、企业携加盖企业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部、省许可的格式各1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及附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式2份到如皋建工局行业管理科办理初审手续:①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盖章;②将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提交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厅;

3、企业携附件资料的的复印件一式2份以及经如皋建工局签字、盖章后的相关表格到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携附件资料复印件1份以及经省住建厅签字、盖章后的相关表格到北京住建部办理变更手续。

需提供的附件资料:

注:

1、到各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时携上述材料的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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