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精选10篇)
1.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 篇一
关于2015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自查情况的备案报告
金凤区人社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我单位对2015年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我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制定了《苏源选矿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2015年,公司员工人数共4名,无新招员工。
3、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本公司用工4名,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根据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表示女职工拥有产假休假的权利,依法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落实。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我公司从管理人员和后勤员工,一律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上班5天,休息2天。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我公司于次月15日前给员工发放工资,无拖欠、无跨月,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达到2000元以上。
7、公司全体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拖欠,不漏保。
(二)自我评价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是我们一直为之努力的大目标。
1、制度工龄工资,每年工资涨幅10%,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2、2011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善待每一位员工,及时处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类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存在问题(无)
三、限期整改计划。(无)
专此报告,请审查。
2016年6月15日
2.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 篇二
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的通知》(宁人社局发[2014]287号)的文件精神,我局成立了以安章年同志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各企业进行了检查,现就此次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保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深入到企业和劳动者中间,我局在及时转发《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同时,抽调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悬挂横幅、散发手册传单、设立“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点”、举办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对有疑难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零距离政策解答。这次宣传活动中悬挂横幅3条,发放宣传手册等资料17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疑难问题47人(次),举办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1次,有效提高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全面检查,确保落实。我局执法检查小组从7月6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检查中,工作人员按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通过查看相关资料,审查规章制度,与职工谈话,实地查看劳动场所等方式,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用工企业75家,其中,建筑业53家,制造业7家,砖窑业5家,餐饮业4家,采矿业2家,劳务派遣单位2家,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2家。涉及劳动者13000人,审查企业规章制度54项,纠正违规制度4项,建筑企业拖欠工资12件,涉及金额96.8万元,补签劳动合同650人,向公安部门移交1起,涉及农民工6人,涉及金额6.8万元。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没发现招用童工、被派遣劳动者违法退回及自设或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违法现象,但是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建筑企业及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产生劳资纠纷时无依无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用工企业缺乏参保意识,没有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出现工伤事故时支付不起工伤赔偿金,出现不必要的工伤保险纠纷。三是部分农民工因就近就业,受农闲时节外出务工,农忙时回家务农的短期打工观念和习惯影响,存在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扣除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保金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主动与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二、结合日常监察工作,组织房地产开发、建筑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的懂法、守法意识。
三、始终保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高压态势,加强《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务工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手中。
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书怎么写 篇三
1、进入施工区域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禁令,以及人身安全、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建工集团各项安全、保卫、交通规章制度,违反愿接受处罚。
2、进入施工现场,将认真接受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真实可靠办证材料。
3、我将自觉凭胸卡进出厂门,通过厂大门时从人行道闸通过,非机动车通过厂大门时主动下车,从人行道闸推车通过。在厂工作期间佩戴好胸卡,妥善保管胸卡绝不转借他人,丢失及时报告,离厂及时交回。
4、我不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厂,不在厂内非指定区域吸烟,服从各级人员管理,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到其它非指定区域活动。
5、我要认真保管好个人和集体财物,不乱拿他人物品,不私拿物品出厂。
6、我在厂内道路的右侧靠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同时注意各类警告(警示)标志,如井、沟、管道、施工现场等,而且注意各类车辆及其行驶标志,做到安全礼让。、
7、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车锁和夜间反光镜等部件齐全、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放入位,不在生产装置区内停放各类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等。
8、不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私自在道路上施工,确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施工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施工手续,不私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随意占用。
9、机动车辆在厂内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应接受和配合安全、消防、保卫、保安等人员的检查,共同保证行车安全。
10、从我做起发生问题事故及时报告,杜绝各类治安、交安事件的发生。
11、我要讲团结、讲和谐,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配合治安、交通安全等工作。
本人已经接受过_______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并熟知承诺书的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承诺人:
4.珍爱生命遵守法规 篇四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问题总是围绕在我们身边。只要你一出行,便同交通问题打上了交道。 行走时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这一切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飞旋的车轮会无情地吞噬掉行人的生命。我也曾经看过一则报道:“全国每六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车轮底下”。看了之后,便觉得人的生命有时真的很渺小、很脆弱。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闯红灯,过马路一定走斑马线,其实是很容易的,但这种交通意识在我们居住的这个小城却很淡溥:有许多成年人连最起码的交通规则都不懂,横冲直撞的事时有发生。有人说:走路的不怕骑车的,骑车的不怕开车的。有些步行的人,人行道不走,偏走行车道。两三个人并排走,边走边说,旁若无车。个别骑自行车的,自行车道不走,偏走机动车道,高兴了和汽车比快慢,要拐弯了敢拦汽车头拐弯。上述种种既违规又危险的不良现象,单靠交通警察是管不过来的,这需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关心自己的安危,同时也关心别人的安危。
我也曾经看到一个为了抄近路而横穿马路的人,他不知道,他所抄的近“路”却成了他的死亡之路。而当他在横穿马路时,不是跑而是在“潇洒”地漫步。正在他快要漫步到对面了,一只脚已经抬上人行道的时候,却迈上了“人生最后的一步”。瞬间,一辆大卡车风驰电掣般驶来,把他撞飞到了空中,让他尝到了从没享受过的“空中飞行”,而当他落地时,一辆货车又从他身上轧了过去。就这样,本来好好的一个人,眨眼间,却成了血人,好心的司机和路人赶忙把他送进医院。结果怎样,我不知道,但我觉得他是咎由自取。如果他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卡车司机、货车司机也能做到“关爱生命,平安出行,”那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5.遵守法律故事550字 篇五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遵纪守法”呢?我觉得,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不破坏绿化、要保护环境卫生;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说粗话脏话,不打架骂人……
除了自己遵纪守法之外,遇到违法乱纪甚至犯罪行为,要敢于揭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但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比如,遇到歹徒持刀抢劫,自己要乘机逃脱、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让歹徒的恶劣行径不能得逞。
要做一个合格的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我们还必须不断努力地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只有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了,才能够更好地遵纪守法,才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证整个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6.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 篇六
食品卫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卫生标准》《餐饮部餐具检查测标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要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附表《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安全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劳资关系管理类:《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劳动纠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7.遵守交通法规呵护生命安全 篇七
学 校:宁陕县城关初级中学 姓 名:宋 湉 班 级:初一〈1〉班 指导老师:桂文根
生命就如这飞火流萤一样美丽!人们歌颂生命,因为生命是宝贵的,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人们热爱生命,因为生命是美好的,它令我们的人生焕发出光彩。“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保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春天来临大地万物复苏——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娇嫩的花朵在绿丛中起舞——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活泼的孩子在草地上翻滚——也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生命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生命又是何其的珍贵!有了生命,才有了快乐与悲伤;有了生命,才有了希望与理想;有了生命,也才有了对生命的真爱。
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就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6分钟就有一人死亡,这是一个令任何人听了都会毛骨悚然的数字,我们每天都要出门,当我们上学走在马路上时,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虽然在现在国家制定了一些交通安全法律,但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每年的3月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月,学校会举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活动,也许有的同学觉得烦,认为这是老生常谈,根本没什么用。其实,之所以一遍又一遍重申安全问题,就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交通事件的发生。世界
上最珍贵的莫过于生命,人生在世背负着太多太多的责任。因此,注意安全是珍爱生命的前提。
安全重于泰山,它是个人、集体、社会最基本的生命线,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如果我们不注意安全,是安全隐患而不顾,把生命当儿戏,那么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记得上个月初二年级的李某就因为放学路上不注意交通安全,骑飞车而不慎将自己的胳膊摔断了,还休了两个月的病假。血的教训只能有一次,悲剧不能重演,生命更没有第二次。也许有的同学会觉得反正没有摔到自己,不在乎。那是侥幸心理,也是在和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我们决不能这样如此自私,可以说,我们生命的一半就是家人,当一朵朵生命之花瞬间凋零,给家人、朋友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时,一切都为时已晚,哪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我们应该珍惜每一次危险带来的警示,保证自己的安全,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有侥幸心理。
8.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承诺书 篇八
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承诺书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自身、家庭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幸福,作为一名驾驶人,我承诺做到:
一、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不酒后驾车,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
三、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飙车、不强超抢会、不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不闯红灯。
四、本人自觉并督促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五、驾车时调整好情绪、精力集中,不作与驾驶无关的事情,如拨打手机、闲谈、吃零食等。
六、通过路口时,瞭望清楚、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七、勤于对车辆的检查、养护,保证安全性能良好。
八、努力提高驾驶技术,以良好的技术防范事故的发生。
九、在交通活动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抵制不安全交通行为。
十、珍爱生命、遵章守法、文明驾驶、礼让行车、恪守承诺。
9.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 篇九
伴我成长征文
我想谈谈现在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实际情况。
现在,随着时代潮流,人们也渐渐忘记了要遵守交通法规。常常过马路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不等红绿信号等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有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人还有可能被来来往往的车辆撞伤!因此,每当家人要过马路时我不止一次地提醒家人:“请您不要横穿马路!总有一天你们一不小心,或许会被车辆撞伤的!”可是家人们好像串通好的一样,众口一句:“不用了!走斑马线要等时间,这样会浪费时间的,而且很麻烦的!”我想:难到你们为了节省时间就这样吗?”
我几乎每天晚上都能梦见:世界变得和平起来了!和平的象征和平鸽在蓝天下自由飞翔人们变得和平起来了,也变得热爱家园、遵守交通法规了!蓝天下我们和平相处、互相帮助!真是一幅美好的景象,多么美好啊!每当梦醒来,我很希望现在的世界能像我的梦境一般美好,那该多好啊!可是,现在我们的国家——中国每年有交通事故0万多起,因死亡人数达到了甚至超过了10多万人,是世界排名第一!据统计每分钟就有一个人丧身车轮之下!每1分钟就有一个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达千亿元!请你想一想,这一连串的数字大多都是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引起的,马上还有几个月就要在北京举办第29届奥运会了。我们中国人怎样才能给外国人做个好榜样呢?想要给外国使者做好榜样,我们必须从小的遵守交通法规开始做起这样才能给外国使者显示我们中国人的规章制度,做个好榜样!可有些人反而不这么做,他偏反着做!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迈皋桥上英语,就在回来坐在车上的时候,我的心情格外好,鸟儿都伴着我们歌唱,可是一让全车人都魂飞魄散的事差一点儿就发生了。当公共汽车快行驶到一条斑马线时,一位身着时髦服装,头发染成了不黑不黄的颜色,一看就是个时髦青年,他像离了弦的箭一般飞跑着横穿马路,司机连忙按了刹车才把车停了下来,造成了我们后面的车差一点儿头尾相撞起来。司机很恼火,他回头看了看乘客们平安无事、毫发无损才松了一口气,一边开车,一边骂了几句,而且还有几位年长的人也骂了几句。现在公共汽车上没有一个人说话,一根针掉在地上都能听见。有的人想起回忆起刚才那一惊险的一幕,再想想还真可怕;还有的人又骂了几句那个时髦青年才住口……
还有一次,我的姑妈骑着电动车送我上少年宫上美术兴趣小组。快到少年宫时,我和姑妈都亲眼目睹了一很可怕的事。因为那天是星期日,上的孩子很多,来来往往的车辆行驶得很快,所以,这时很容易有人被来往的车辆撞伤或者严重的有可能会死亡!就在这时,有一位大概13~1左右的男孩子也许是要迟到了还是什么原因,他急着要穿过马路来到少年宫。啊!悲剧终究是来了,一辆小型货车向男孩子奔来。“咚”一声,男孩子被撞到了几米外,鲜血从男孩子的腿上涌出。那男孩痛苦地晕死过去……
1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篇十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按规定向公司交纳出资;(2)按规定储存股票;(3)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4)按照法律和章程...东负有的义务
注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6;
2、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
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8.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
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归纳起来,就是
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关于股东负有的义务例举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里提请特别注意义务第4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这时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
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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