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议离婚

2024-07-08

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议离婚(精选10篇)

1.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议离婚 篇一

离婚协议哪些情况下能够反悔

【案情】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离婚调解

【案情】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二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张某由于李某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他们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李某不解,欲问律师这是怎么一回事?

【评析】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值得读者注意的`是,自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可见,如果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并在调解笔录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

2.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赔偿 篇二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何某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某,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某又因小事殴打张某,忍无可忍的张某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月8日,张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某辩称:他和张某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案件分析

何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何某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协议书有哪些 篇三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范文,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离婚协议漫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4.协议离婚的条件与程序有哪些 篇四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5.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款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1]10号)

1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1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212号)

6.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篇六

总结精选(3):

分居多久能够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离婚,是美国夫妇此刻很流行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虽然觉得无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继续生活,但鉴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不愿意舍弃婚姻带来的诸多好处,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人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夫妻,但实际生活中却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涉。

婚姻关系只能透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能够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取。个性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保密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透过法院调解离婚,就应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取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7.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 篇七

协议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 、双于 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育儿子 。因协议人双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 自愿离婚。

二、儿子 由女抚养,由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 路 小区 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 所有,债权法案例。由女一次性给付男 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 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8.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议离婚 篇八

案情简介

张小姐因为丈夫周先生有外遇而提出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均归女方张小姐所有。后由于周先生向张小姐保证一定认真悔过,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也仍然一起共同生活,之后半年,张小姐经常发现周先生与她人出入宾馆。周先生决定要跟周先生离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照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小姐所有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发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姐和周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也应当已经解除。而张小姐和周先生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故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当支持张小姐的此项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姐和周先生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张小姐和周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小姐所有。

律师点评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胡珺律师认同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案中,张小姐和周先生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故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9.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议离婚 篇九

军人协议离婚程序及其离婚协议书范文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下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军人协议离婚程序及其离婚协议书范文。

军人协议离婚程序:

军人协议离婚程序是指一方或者双方都是军人要解除婚姻关系应该怎么办理手续。具体做法如下:

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军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范文

男方: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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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xxx

____年__月__日

女方:xxx

____年__月__日

总结: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军人协议离婚的相关程序以及其离婚协议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10.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协议离婚 篇十

案例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对于此案,律师分析案情,考察证据,提出以下律师观点:

1、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容易解决。

2、财产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具体而言,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观点,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对于这两种观点,律师的意见是: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原协议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民法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汽车的权利归属亦是如此。这是社会常识,所以夫妻两人在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时,应当视为对这一权利归属的确认。

4、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所以该离婚协议真是有效。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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