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精选10篇)
1.安全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 篇一
零售单位安全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
(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危字[2012]63号)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并做到: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县安监局的有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销售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三、经营新绛县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进货,不经销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
四、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沿街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
五、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六、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安全经营,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对违法违规依法处罚。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2.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承诺书(A4) 篇二
以诚信赢市场,以质量求生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确保烟花爆竹产品符合有关规定。
二、承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
三、把好生产逐个环节,强化质量监控,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四、投放市场的产品要经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向批发企业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
五、企业产品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有关内、外包装的要求,并注明单个产品含药量。
六、产品外包装要贴有德州市安监局监制的年度防伪标签,不按要求粘贴的,不得进入德州市场。
七、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八、国家安全生产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每年春节前对进入德州市场的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凡检测出含违禁药物的企业,除接受处罚外,今后不再在德州市场销售。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严格遵守,安监部门监督执行。
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字):(签字)
3.安全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 篇三
一、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必须为砖混结构房屋。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摆放整齐,必须配置2台以上4kg干粉灭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经营业主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过道畅通。
四、烟花爆竹经营业主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只能向县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生产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5箱,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粘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思南县安监”标识,对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无标识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罚款。
七、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罚款5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罚款1000元。
4.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篇四
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不存储、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
二、婚丧嫁娶及节假日等活动,一律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劝阻亲朋好友及其他居民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承办各类喜庆活动首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
5.拒绝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篇五
为认真落实迁西县《关于开展拒燃烟花爆竹·过文明生态春节活动》精神,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生活方式,打造文明、生态、健康、安全的城区环境,本人特作以下承诺:
一、积极响应迁西县文明委关于开展“拒燃烟花爆竹·过文明生态春节”活动有关倡议。
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己做到不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劝诚家人、亲友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工具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春节期间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入志愿者队伍,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动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运烟花爆竹的行为,踊跃参与居民区守护、巡查、环境卫生清理等工作。
五、以上系我本人作出的正式承诺,自愿遵守。
承 诺 人:
所在单位:迁西县静远幼儿园 承诺时间: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承诺书 篇六
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不存储、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二、婚丧嫁娶、店庆等活动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三、带头主动劝阻亲朋好友及其他居民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承办各类喜庆活动、办理行政许可证等业务,首先向消费者、行政相对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有关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五、本单位、本公司、本店、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违反规定的,自愿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7.家庭禁放烟花爆竹的承诺书 篇七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更清洁环保、安全文明、喜庆祥和的节日环境和氛围,我们倡议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
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遵守禁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争做禁燃禁放工作的示范者和实践者,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其他人自觉做到不购买、不运输、不存放、不燃放。
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违规燃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做到带头防范,杜绝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形成燃放互相监督、安全互相保障的良好氛围。
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小视频等各种途径,向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宣传禁放内容,使禁放规定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禁燃禁放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带头不放烟花爆竹,为保护美丽宜居家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贡献力量!
祝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xx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xx区文明办
8.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原因 篇八
月24日13时许,河北唐山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爆竹爆炸。当地公安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个人非法私存烟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破之中。发生爆炸的农户房屋已成废墟,其周边10多户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门窗已经变形。
201月28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了年除夕至初一(1月27日19时至1月28日5时)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按PM2.5小时峰值浓度排序,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受烟花爆竹燃放影响最大的十个城市分别为:大同市、来宾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岳阳市、赤峰市、通化市、贺州市、百色市、甘南州。
9.安全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 篇九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网点规划。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人只能从取得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章 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新设立的批发经营公司,应当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发展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按本暂行办法申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 鼓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零售网点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零售网点的布点方案应当经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设区的市零售网点,由市、区安监部门协调,统一布设。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批发经营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批发经营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部门预核准或工商注册;(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用储存仓库;(三)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兼)职押运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销售人员、其他岗位人员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经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评价导则,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八)已经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应具有与销售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危险品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三)仓库的周边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四)储存区域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储存现场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不得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六)储存仓库配备车辆防火罩、防盗报警等装置;(七)专用储存仓库的设计与测绘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其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专用储存仓库存放药量不得超过设计核定量;(九)不得在库房内拆(分)箱、更换包装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批发经营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从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二)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认可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
(三)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等违禁产品;
(四)进入烟花爆竹经营贮存区的车辆装有防火罩,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专业人员监装监卸,确保出入库安全;
(五)实行采购、储存、销售登记制度,建立产品流向台帐,每季度末将购、销、存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零售;
(七)履行回收临时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的义务;
(八)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分为常年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单位。
第十五条 零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考核合格;
(二)应在安监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或专柜,专店或专柜应由专人负责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严禁离店经营;
(三)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60公斤;单独存放时,药量应不得超过:B级40公斤,C级50公斤,D级60公斤;专柜药量不得超过专店药量1/2;
(四)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未销售的产品应及时处理或缴存批发单位;(七)从当地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第五章 销售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
(五)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六)安监部门对专用仓库及其四邻、经营场所现场的实地勘查意见;
(七)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九)特种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的考核合格证明;(四)当地安监部门对经营、储存现场的实地勘查意见。第六章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颁证申请受理后,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
零售网点现场可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安监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销售许可证原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单位名称的;(三)变更经营场所的;(四)变更储存场所的。
第二十三条 准予变更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换发新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统一格式。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七章 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不再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限不改正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回许可决定,收回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回许可决定,收回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三)被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依法终止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销售许可证审批、颁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向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二)发现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三)接到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四)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六)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超越销售许可证范围从事销售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单位;零售网点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
1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承诺书 篇十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好安全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承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烟花办等部门的安全监管;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产生、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种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张帖上墙;
5、积极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严格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销售人员会使用消防器材;
7、严格按照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城镇农贸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不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8、做到专柜、专人销售烟花爆竹,专柜周围摆放的其他货物符合安全要求;
9、只向规定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或烟花爆竹专营点进货,不采购和经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10、不超量储存,销售点存储量毛重不超过150公斤;
11、严格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各类事故。
承诺人(签字):
经营者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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