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机会

2025-03-19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机会(精选9篇)

1.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机会 篇一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专电(记者岳瑞芳)记者18日从北京环境交易所获悉,为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和北京环境交易所共同开发、建设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将于6月5日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据悉,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阻碍就是融资难、信息难问题。为解决此难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和北京环境交易所拟联合推出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推动节能服务公司快速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该平台通过金融创新,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此外,通过此平台能将节能服务行业和金融行业实现对接,并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增值服务使得项目信息、投资人信息在平台充分交换,在项目源和资金源上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最大的支持,同时也为政府、企业的节能改造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和集成服务。

2.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机会 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看起来应该很不错,然而节能服务市场的在各国发展却没那么美好[2]。

长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研究主要关注节能服务行业发展的状况、障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介绍、运行机制、风险[1,3,4]。

然而在现有背景下,对具体项目选择合适的模式研究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经济性较少。毕竟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以及案例分析不能解释一个项目获得成功,而另外一个项目却无法推行,更无法解释一个节能项目如何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才能成功。各国或地区条件不同,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推行的模式也各异,节能服务产业有政府引导的特殊性,各个行业差异也较大。

本文主要对目前西方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为主体、要素,主要模式及比较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中国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一些政策建议,以期为国内研究者开展后续研究和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参考。

1 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为主体和要素

1.1 行为主体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行为主体为政府、节能服务公司、客户。

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了能源价格上涨,节能服务公司在美国开始发展起来,起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由于政府项目的支持,80年代开始在欧洲兴起,90年代,节能服务公司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现在已经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获得成功,也遍布数个主要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群体[1,4,5]。

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从事开发、安装和融资复杂的基于绩效的项目,项目以改进客户拥有或运营的设施的能源效率或减少其能源负荷为中心,提供包括能源信息和控制系统,能源审计,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燃料和电力购买等综合性合约的公司[1,5,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相对投资回报率不高,在各国都是由政府运用环境、财政、税收以及金融政策强制或鼓励客户和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这一市场机制去推动[1,4,6]。

1.2 要素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主要要素有:项目流程,融资,项目类型、投资回报期。

(1)项目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主要包括合同能源项目的开发、设计和融资;所涉及能源有效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测量、监控和验证项目的节能量以及假定达到期望节能量涉及的风险[5,6,7]。

(2)融资

融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重要的一环,在项目融资选择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通常有三个选择:客户融资、ESCo融资和第三方融资(TPF)[6]。客户融资是客户用自有资金投资;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是其使用内部资金或涉及自由的资金或设备租赁[6]。第三方融资是节能项目投资的融资由另外一个独立的公司进行,使用项目节约的费用以偿还投资。TPF通常单独作为债务融资,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借债,二是客户借债.第二种融资安排就是客户承担从金融机构融资的债务,并与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量担保协议来支撑,给银行证明项目获得的节能量能够偿还债务[6]。

(3)项目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能源需求、供应角度分能源需求侧项目和能源供应侧项目两类[7,8]。Solmes(2009)认为需求侧项目主要着力于能源需求侧能源效率投资,主要包括建筑的取暖能效,通过安装高性能器具和照明设备以及传感器、控制器,从而提改进取暖、通风和空调成套设备以及工业生产节能等;供应侧项目主要通过采取清洁能源或当地发电以建立国家或地区的电网系统以减少污染和降低投资,可靠性更高,通过改进区域供暖、供冷和利用废热发电,提高能源效率和改进环境质量,或采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到经济生活中[7]。Scorrel(2007)从能源转换设备角度提出了两种合约,供应合约和绩效合约。供应合约供应一种或多种可能能源,但不覆盖最终能源服务,主要控制初步转换,并不对或很少对二次能源转换或最终能源用户进行控制,也就是主要在于能源供应。相对于供应合约,绩效合约提供一种或多种最终能源服务,需要控制二级转换设备,如照明、供暖等相关的控制设备[8]。

(4)投资回报期

很多学者对项目投资回报期基本上从实证分析,主要是围绕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而设立的合约长度,认为节能量越高,投资回报其越短[1,4,5]。

Goldman(2005)在衡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时,引用了简单回报期(simple payback time,SPT),发现STP在不同的部门略微有些差异,公共机构部门比私营部门要长,主要是私营公司最低投资回报率高,更关注短的投资回报周期[5]。

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应用各异,与各国或地区的政策、法律等环境相适应。

对当前国外运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模式(The Shared Savings Model)、节能量担保模式(The Guaranteed Savings Model)、能源外包模式(The Chauffage Model),租赁模式(The Leasing Model)[5,6],BOOT模式[6]。

2.1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ESCO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按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费用,ESCO需要向用户保证节省费用的水平[1,6]。

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ESCO需要承担设计、安装、运行绩效风险和信贷风险。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ESCO和用户分享节能效益事先约定的比例在约定期间内没有一定标准,主要因项目的投资额、合同的期限、ESCO和客户承担的风险而不同[1,6]。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演变出首先还款模式,该模式中,要求项目节省的费用要先100%用于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成本和利润。项目的回报周期决定于节约量的水平,节约水平越高,回报周期越短(ECS 2003)[6]。

2.2 节能量担保模式

节能量担保模式,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客户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数字(通常还包括统计误差),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补偿给客户[1,6]。

该模式中,ESCO向企业保证一定的节能量水平,或者是保证将用户能源费用降低或维持在某一水平上。在节能量担保模式中,ESCO需要承担设计、安装和运行绩效风险,而不用考虑信贷风险,项目需要用户自己融资,该模式因此要基于用户融资或用户向第三方融资,当利率较低时,项目能源有效性更高时候,投资才成为可能[9]。

2.3 能源外包模式

能源外包模式源于外包理论,剥离非核心业务,但是不同与一般的外包模式,该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开展能源管理下的模式。

该模式在欧洲用得比较多。在该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与用户协定的能源服务的全部责任。该模式中报酬的支付以已有的能源费用为基础前去节约的比例,或按能源服务提供的单位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为减少能源经费而提供改进能源服务水平的责任[1,6]。

能源外包模式中,合约典型比较长,一般为20—30年。该模式适合于那些想外包能源设施服务和投资的客户(WEEA 1995)。

2.4 租赁模式

租赁模式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专有设备比例高,主要以设备为主的情况下,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或提高能源有效性,由节能服务公司租赁给客户,在一定时期(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在设备租赁项目中,设备贬值并不十分突出。设备生产商也通过节能服务公司这种租赁购买设备的方式,促进其设备获得广泛应用,同时也降低客户的担忧和融资压力。

其中,设备主要是能源转换设备,能源效率改进设备,如一级能源转换设备和二级能源转换设备[8]。

当节能服务公司收回项目改造的投资及利息后,设备可按照协议归用户所有,或重新签订租赁合约,设备维护和运行时间可以根据协议延长到租赁期以后。

该模式下,可以分资金租赁和设备租赁两种模式,资本租赁是设备买卖的分期付款,在该类型中,客户拥有和接收设备的贬值并可以从税收优惠中获利。固定资产和相关债务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在设备租赁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设备和固定的租金;这个是资产负债表外金融资源。它能够从客户转移风险给节能服务公司,但是相对资金租赁更贵。与资本租赁不同,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与设备贬值有关的所有税务优惠[6]。

2.5 BOOT模式

该模式源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BOT(建设、经营、移交)结构。新能源等分散能源供应建设项目和热点联产项目,类似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应用较多。

BOOT模式包含一个能源服务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拥有、运营持续一段时间后转让所有权给客户。这个模式类似于为特定项目而建立的具有特殊目标的企业。客户需要与BOOT经营者建立长期合同并通过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包括项目资金、运行承包和利润[6]。

在欧洲,BOOT模式在通过热电联产项目运用较多[6]。

3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比较

Hansen(2004),Bertoldi and Rezessy(2005),Goldman(2005),Vine(2005)等学者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特征、融资和投资回报期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Scorrel(2007)从能源转换设备应用角度,并结合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重新解释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这些研究比较如表1所示。

下面从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特征、融资和投资回报期分别比较。

3.1 模式特征

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中,应用最多最广泛的就是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和节能量担保模式,自然,各国的专家学者对这两个模式的特点对比研究相对较多一些,节能量担保模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一个很重要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绩效保证是能源节约的水平,后者是能源节约的费用[6]。

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要承担绩效和信贷风险。由于ESCO要承担融资或与客户混合融资,节能服务公司要偿还贷款和承担信贷风险,所以往往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由第三方进行融资。如果客户歇业,项目的收益流就要停止,节能服务公司会处于风险之中,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承担绩效和潜在的客户信贷风险(WEEA 1999)。

通常而言,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完全由其融资,借债压力高,风险大,这样的分成模式难以推广,企业规模上难以做大、做强。

然而,对于中小型或新的节能服务公司,资本较弱,信用等级低,很难拿到融资或达成相应的协议。所以,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不用客户承担较大的风险,比较有利于吸引客户进入市场,有利于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但是却不利于负债能力有限的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和新的节能服务公司进入,只有在节能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节能服务的需求规模扩大,出于分担风险的需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会逐渐向节能量担保型过渡,这种模式有利于比较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长期发展(Hansen 2004)。

Bertoldi and Rezessy(2005)认为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融资,一般直接进入其资产负债表上,项目绩效与节约费用相关,而且客户支付给其的费用不仅与能源节约量,而且与能源价格直接相关,该模式适合大的节能服务公司,且要求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项目;而节能量担保模式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绩效风险,客户融资,如果客户申请贷款,能源节约价值在最低的能源价格下保证满足债务承付款项,小的节能服务公司也适合,项目范围也更广泛[6]。

Scorrel(2007)从能源转换设备应用角度,划分为供应侧项目和绩效合约项目。供应侧项目主要关注工业领域的能源供应,采用的典型技术包括锅炉、热点联合、制冷、压缩空气、工业燃气等,相对适合隶属于最初的转换设备的供应商的节能服务公司。而需求侧项目(绩效)主要关注能源需求侧,提供最终能源服务的效率改进,主要关注公共与商业建筑领域,适合隶属于二级转换设备和控制的供应商的节能服务公司,绩效模式中以提供最终能源服务总成本的减少或减少能源成本的百分比等绩效为基准[8]。从这两个角度上来看,能源外包模式、BOOT模式涉及的项目大多属于需求供应侧,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量担保模式属于绩效合同,当然设备租赁模式两者都有。

3.2 融资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之初,为了推广项目,需要客户合作,一般在最初的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融资。但是毕竟其独自融资的资本投资回报率较高,而且对于中长期项目回收期又太长,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要求太高,使得公司业务增长缓慢。节能量担保模式需要客户进行融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要求较少,更有利于项目的实施[11]。

Scorrel(2007)认为客户通过借贷融资资本成本较低,有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信誉好的客户也较容易得到借贷,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效益,在较低的贷款利率下,能够实施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项目,而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借贷进行融资,需要信誉好的、大的节能服务公司,资本成本较高,只适合于投资回报率较高、投资回收期较短的项目[8]。

3.3 投资回报期

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从公司的专业能力,自身的融资能力以及最低投资回报率来选择相应模式,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考虑项目的投资回报期。一般而言,投资回报周期结合了投资回报率,一般表现为项目合同期,本文统称为投资回报期。

在美国,节能量担保模式及节能效益分享模式,项目合同期平均在4-5年[1]。Goldman(2005)是实证研究中发现,在美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最通常用的就是节能量担保模式,在基于绩效的合同中,86%使用节能量担保模式。最近十年,美国节能服务公司和顾客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也在演化之中,绩效合同采用比例在逐步下降,平均的合同期也在缩短。项目一般持续10年,现在有部分20%的项目比原来缩短了5年,当然还有持续15年或更长的项目,不过比例一直在10%左右[5]。这个观点,在Satchwell(2010)对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公司项目的实证分析中再次证实[11]。

4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建议

我国从1998年首批ESCOs成立,至今已发展十余年,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客户主要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商业企业,政府机构等公共事业建筑比例偏小。国家这些年在税收、财政以及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支持的力度逐年增强。我国在推进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没有较好的引导,另外由于我国ESCOs良莠不齐,很多公司都缺乏经验,对于项目的实际绩效很少测量过,甚至于实验室的绩效数据都缺乏,在金融信誉上更是很难衡量。本文提出我国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几个建议。

4.1 模式选择优化

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过程中,由于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特点,对于特定项目应该从具体特点上建议相应的模式,或对模式进行组合等优化选择。

对于投资回报率较高,技术和银行信誉较好的ESCOs,推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有助于吸引客户进入市场,进一步培育市场。在ESCOs积累了相关项目的经验,在绩效可证实下,推荐节能量担保模式,在补贴和政府支持上,对客户进行支持有利于比较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长期发展,也能够解除客户对于项目和技术的担心。

对于工业企业,对于资金和技术的担心,推荐使用租赁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中小型客户的资金压力,另外也有利于减少客户对ESCOs的不信任。国家可以选择对资质优异的企业进行税收、产业政策等扶持。对于管理出效益的项目,通过专业ESCOs进行能源外包模式更能出节能效果。

4.2 投资回报期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上,大部分投资回报期都比较长,节能量担保模式具有较好的生命力。政府要积极引导,节能服务产业不是高回报的行业,期望企业树立正确的投资回报率期望,不要一哄而上,为了获取项目或达到短时间收回投资回报,而虚夸节能效果,或损坏客户设备,造成用户重要设备寿命缩短。

政府在制定相关促进政策时,要衡量促进项目的投资回报期,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提高项目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周期,从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4.3 融资信誉机制

政府主导建立ESCOs信誉机制,在国家大力推广能耗设备计量和重点能耗单位能源审计过程中,积极进行预实施项目的预期节约量和项目实施后绩效评估。政府补贴项目,要进行严格的事先可行性验证以及事后绩效评估,对于优质,信誉度较好的客户,给予融资贷款,对于信誉好的ESCO给予扶持。

4.4 节能服务信息化平台

建立涵盖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节能技术以及项目的信息化平台,通过平台,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为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选择优化,以及政府支持提供良好的平台。借助平台,通过市场自动筛选和政府提供融资支持以及补贴引导节能服务产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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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机会 篇三

如何理解当前劳动争议的新特征?有研究者用“低起点、高觉悟”来解释这些现象。但我们需要重返劳动合同的本质,考察在何种情况下合同与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规制会失效(或至少成本过高),而当前为了调处劳动争议所作的制度设定是否加剧了合同失灵,并促发了合同当事人的机会主义。

劳动合同的“空缺结构”与法律困境

仅仅通过法律能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空缺结构”(也称为“开放结构”)会大大限制合同本身的约束力,继而导致法律执行的成本高企。这是因为,订立合同和法律的人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空缺”既来自于语言定义本身的困难——有些合同的交易物无法用语言来精确定义,更由于订立合同和法律时,人们对现实的了解往往是不充分的。正如哈特所说:“在每个法律制度中,都有宽泛的和重要的领域留待法院或其他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使最初含糊的标准变得明确,解决法律的不确定性,或者扩展或者限定由有效判例粗略传达的规则。”

这些局限性在劳动合同上显得尤为突出,很大程度是由劳动关系的交易物属性决定的。劳动关系交易的是“劳动力”(雇员的人力资本、努力与忠诚),合同很难对“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力”与劳动者相绑定,出让的数量和质量都会因劳动者本身的主观能动性而改变,甚至可以说,劳动者“出让”多少人力资本、努力程度和忠诚度给雇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本人,雇主或任何第三方很难加以监督实施。“劳动力”的特殊性使得交易主体即便有所保留,也很难一下被察觉到,更难以诉诸法律。

要对合同当事人实施有效的控制,合法契约的订立是第一重控制机制,而国家行政机构按照法律对违约行为采取强制性制裁是第二重控制。如果合同的明晰性得不到满足,法律就无法对行为者权益作出清晰界定,外在制裁者角色就必然弱化。也就是说,一旦法律无法对契约双方权益作出足够明晰的规定,国家要扮演有力的外在制裁者角色便十分艰难,这也使得通过法律从外部监督劳动契约的实施变得非常困难,也就是缺乏“外生性权益保障”(exogenous claim enforcement)。

法律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的无力和低效并不是中国特色,事实上各国都倾向于采用非诉讼的方式来处理此类纠纷。例如,英国在1998年颁布《雇佣权利(争议解决)法》强调用自愿机制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自由、便捷、廉价的选择。美国在20世纪后期开始司法改革,试图矫正过度法律专业主义,用诉讼和解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发现,面对多元化雇佣关系的兴起,用法律去规制劳动关系越来越困难,必须寻求其他成本更低的方式。除了成本相对偏低之外,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另一优势是有助于维持既有的雇佣关系,从企业、行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层面,有利于保持一支中长期稳定的劳动力队伍。

行政化保驾下的“能动性”扩张

正因为用单一法律工具来规制劳动关系存在各种局限,政府才提出要扩大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借助于“准司法”,甚至“非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从80年代末期至今,我国在劳动争议调处制度上的总体变化趋势是,一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劳动立法,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的能动性。

1987年,国务院为了应对工资改革引发的激烈矛盾而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国企劳动争议先由企业调委会内部调解,之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一调一裁二审”模式来重塑中断三十余年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体系。进入90年代,企业在规模和所有制类型上的多元化与日俱增,厂内调解机制又处于瘫痪状态,因而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就成为调解主体。行政化的调解又逐渐导致各级调解机构不堪重负,因此,从90年代末,我国开始试点覆盖基层的调解网络,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人民法院等机构的合作。但直到2006年,中央才正式提出要“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三调一裁二审”制度。2009年再次出台相关意见,提出要分类调解,对于劳动争议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2011年,中央多个部委更是联合下发了推进“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动员整合所有调解机构、加强协作以处置包括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在内的社会冲突。

由此可见,中央不断完善劳动立法,推动劳动关系“正式化”的过程,也是法律的“能动性”粉墨登场的过程。正式的法律法规越多越强硬,地方司法机构出具的执行指导意见也越多,留给地方劳动争议调处机构进行权宜性变动的空间也越大。近年来,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中国政府陆续制订、修改并实施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200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就业促进法》(200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工伤保险条例》(2011)、《社会保险法》(201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等。而各省市则相应出台了大量指导意见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诠释和操作化,标准之间往往差距较大。例如,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不久即遭遇经济危机,各地都为了保增长、保就业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在加班工资认定标准,规章制度的民主化程度,企业单方面变更合同等方面悄悄地做出了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释义,研究者也称之为“地方化的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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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能动性”落实到纠纷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就变身为过度膨胀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一般来说,当我们鼓励争议当事人采用调解、仲裁等非司法或准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放弃一部分合法权益,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保障完全权益的初衷。在此过程中,争议调停者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诉求全部合法权益就更不可能,因为调停者会希望当事人做出更大让步来达成一致,结束争议。那么,何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适当的?法律上的操作性建议是,要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要采用调解、仲裁等准司法途径的权利,避免用各种方式迫使当事人放弃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被赋予自主选择的权利,“自由裁量权”就会被滥用。

虽然在制度设定上,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是受到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却被“行政化”剥夺了。“行政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并未将调解程序强制性地前置,只说“调解优先”,但在实际执行中,非诉讼形式变成了(准)强制性的前置程序。笔者调研的S市Q区劳动仲裁院,2010年以来,每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都达到40%以上。据仲裁员回忆,之前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先调解,因此在2008?2009年,许多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求跳过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法院诉讼和审理过程,他们认为这无疑“增加了司法负担”。但他们也承认,如果让当事人自主选择,绝大多数并不会选择调解优先,“当事人觉得省事,直接法律判了就好。企业内调解等于是虚的,没有用,工人根本不相信”。基层调处部门的这种判断更强化了这一观点,即调解必须要强制前置,否则就形同虚设,起不到有效过滤案件、化解矛盾的作用。但对于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行政对法律的不良替代,在法理上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研究者担心行政机关被赋予了不适当的审判权力,并且在实践上提升了法院后续处理案件的难度。

二是仲裁委员会被下设办事机构“僭越”与架空,“三方机制”缺失。2008年3月31日,在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合并了人事部,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从省到基层也是如此,纷纷合并两局,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保局”),由此将原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需有“三方机制”,即由劳动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下设办事机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委员会是个虚体,如果要开展工作,通常是由下设办事机构执行,而人员编制、经费和工作场所由同级的“人保局”解决。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人保局”不配套资源,就无法推动机构的“实体化”,也无法保证争议调解与仲裁工作的常规化;但一旦配套资源,不可避免会变成一个机械的、程式化的行政办事机构,而非矛盾协调机构,仲裁院的“三方机制”完全弱化。

S市Q区情况也不例外,其劳动仲裁委员会名义上成立于2010年7月,实体化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同年9月成立,行政上隶属于Q区人保局管理,属参公事业单位,共有11名专职仲裁员。除了2位是近年招考的公务员外,其余9人都是建院之初从区法院和人保局调任过来的。仲裁委员会几乎完全虚化,日常的案件处理全部由仲裁院承担,年轻的仲裁员们甚至不能分辨委员会与仲裁院的差别,甚至认为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在多地调研的结果都是类似,“三方”机制名义上确实存在,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首先,企业工会是“虚的”,三方即变成“政商”两方;其次,在这两方中,“商”的一方又常常缺乏激励参与日常工作,Q区仲裁院院长表示,“企业代表是有的,但是他们工作也很忙,不是每次都能到场,而且与他们企业没有关系的,他们到场也不了解情况”。

“行政化”保驾下的“能动”司法,再加上之前提到的,劳动合同本身的“不完备性”与法律规定的“空缺结构”,这些因素赋予了执法者制订行为标准的权力,赋予了裁定者(如法官、仲裁员等)创制和解读规则的权力。权力的膨胀往往超出了规则设定者的初始想象,其初衷原是让法律更适应实际情况,却变成了基层维稳的工具,带来一系列未预期的后果。

“自由裁量权”膨胀与当事人机会主义

司法实践的特征之一是将所有的互动都看作是“单次博弈”(one-shot game),将行动者每一次的互动都看作是一个独立事件,而无法将当事人长期博弈的愿望考虑在内。它的刚性、去人格化和去情境化都使得法律无法将单次利益最大化之外的诉求考虑在内。

增加劳动争议调处中的“能动性”原本旨在柔化法律的刚性,并在处理争议事件时尽可能考虑“情境性”(contextual)因素。事实上,人们对于个体权益的认知往往是加入了时间轴维度的“记录集合”,也就是说当事人并不是从单次交易/交换的角度出发评估自身权益,而会考虑之前和之后可能的双方损益。一项对加利福尼亚州牧民的法社会学研究清晰呈现,牧民并不会因为邻居家牲畜侵入草场而要求百分百兑现赔偿,甚至他们会倾向于不追究。行动者往往将单次互动看作长期博弈中的一个场景,而在长期博弈中他们究竟是获益还是受损,博弈主体都会有一组“心理记录”(mental accounting),从而降低或提高他们在此次互动中的诉求目标。熟人或半熟人社会的邻里纽带使得争议当事人处于长期博弈之中,这些纽带构成了有效的制裁威胁与非正式约束,诉诸于司法途径带来的后果是将长期博弈后的“心理记录”全部清零,导致巨量的心理与社会成本。

但在当前的情形下,帮助或培育合同当事人长期博弈的制度设定被消耗殆尽。调处部门向上汇报与向下施压的核心指标是高调解率、高结案率,与短结案时间。要做到这个,各地仲裁院上下都动了不少脑筋,主要做法是充分利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不清楚之处,在调处时“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分而治之”。仲裁院调处争议的准则是:“调解和裁决的结案金额,既不能太高,因为要充分考虑‘社会效应’,太高的话对于后面的维权者会产生不良激励,但也不能太过低于他实际的权益,如果以后劳动者反应过来,可能会找到仲裁院翻旧账。”然而,如何确定对每项案件或是每位当事人的结案金额?什么是所谓的“社会效应”?S市Q区劳动仲裁院某仲裁员的陈述值得寻味,她表示:“我们对于工伤纠纷的裁决和调解金额,一般特别谨慎的,因为劳动者非常清楚自己可以拿到多少,但是对于有关工资的赔偿和补偿,灵活性非常大。”另一位仲裁员也表示,一般裁决和调解的金额会小于,甚至大大小于标的,甚至小于劳动者权益,因为要考虑到“社会效应”,“如果过高满足了他们的期望,可能带来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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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明显一方违法,但当事人愿意调解,调解金额远小于严格执行法律的赔偿金额,是否还会坚持调解?仲裁员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十分简单,一是“调解先行”的处理原则会激励他们导向调解;二是调解对于仲裁员而言,工作量小得多,“至少不用写裁决书”,裁决书长的可能有十几页,而在裁决之前,也需要更长时间的厂内调查,这都会增加仲裁员的工作量;三是调解的结果更稳定。在对J省P市人保局的调研访谈中,该局副局长表示:“一般调解的当事人不太反悔,而裁下去的往往会(反悔),甚至裁了后双方都不满意。大多数当事人其实心里对政策都不清楚的,有的被鼓动就来了,我们做做和解工作,就好了”。

在劳动争议不断井喷的同时,对结案时间的要求加剧了调处的程式化与随意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45天的裁决时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3条)。而案例的复杂性使裁决时效的规定让仲裁员十分头疼:“08、09年时候,天天写裁决书到凌晨。听说(结案时间)还要缩短到30天,我们都反对”。从J省P市人保局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表明劳动仲裁的平均结案时间被作为工作成绩之一——“我们用三十天(结案)去严格要求我们的仲裁员”,人保局副局长表示,他专门分管劳动关系,“很多时候,必须启动‘快速通道’,不能拖。比如说集体劳动争议(指5人以上),一拖拖出大问题,尽量要控制在30天之内”。

机械与随意并存的调处削弱了对合法或非法边界的认知。大多受访者都表示,严苛的法律规定既难以执行,又留有许多余地。对于目前企业守法的行为,S市Q区X街道的工会主席表示:“我只能说,你让我们(工业区)下面那些企业的工人去告啊,分分钟都可能会赢的,如果硬掰劳动法的话。不是企业要违法,而是没办法。”当进一步询问什么叫“没办法”时,他表示就是法律规定的其实是很难执行的:“制订法律的,可能是不知道下面执行起来有多难,碰到问题了,他再去救火。你比方说,这个劳务派遣,当时说可以用,后来一用出了大问题,就开始救火,出了解释条款,说只有‘三性’工作可以用,比如临时性工作,但什么叫‘临时性’,又没有讲。下面真的很难的。”

工会主席所言不虚,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强制限定只有“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岗位才能使用派遣制员工,但这种规制十分模糊,不适用于不同岗位的实际特征;还会因为“逆向淘汰”造成进一步的负面后果——单位基于用工成本考量会将更多的岗位“临时化”、“辅助化”和去技术化,以此来满足法律对于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制的规定,这不仅使得原本可以通过直接雇佣得到保护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也使得企业内部的福利保障差异进一步扩大。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注意到的,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反而造就了强调灵活性的、不稳定的、个体化的、雇主可以“任意为之的”(precarious)劳动关系,企业的核心劳动力享受通过剥夺边缘劳动力而获得的“垄断租金”,将不稳定的条件强加在其他工人身上。因而如果缺乏有效约束和应对,既有的合同制劳动者将面临全部被替代的危险。原先致力于保障雇员劳动权益、弥合企业内部差异的法律将驶向另一方向。

J省P市工业区的一家中等规模保安服务公司的人事经理不避讳地告诉我,他们这些做劳动人事管理的,在面对看似生硬的法律时,有太多的空子可以钻,但也有太多的风险要承担,“比如说,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有两次调岗,经考核如果还不能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不算违法。劳动法只是规定了两次调岗这个次数,但是没有规定两次调岗的时间,我可以快速让他去不同的两个岗位,比如他本来是队长,我让他作勤杂,他肯定不能胜任么,也肯定不开心。做两天后,我再让他去做更差的工作,就是为了让他考核不合格”。当追问他:“如果他告公司呢。”他想了想说:“这就是赌。”“赌”这个字,不仅从这位雇主那里听闻,从J省P市代理劳动争议的中介和S市Q区劳动仲裁院的仲裁员那里都听到类似的说法,他们表示,老板和员工都在“赌”。

当不知道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时,“赌”的心思就出现了,刚性的“行政化”手段和膨胀的自由裁量权并存,使得此种劳动争议调处方式很难吸纳有效的“能动性”特征,更难以在调处过程中考虑劳雇双方所处的“情境性”特征。颇具讽刺意义的是,用仲裁调解等“准司法”或“非司法”途径来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警并化解纠纷,从而维系劳动关系,但情势却恰恰相反。J省P市Y街道工会干事表示,目前凡是提请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就没想过维持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干脆撕破脸皮,也不会走到这一步。基本上讲,就是不准备再干了……现在老员工啊,十几年的老员工啊,说翻脸就翻脸。”他举了个例子,有一家企业,在该市有两家厂,一家在出口加工区,是新造厂房,面积使用不到50%,企业主试图将两厂合并,两家厂之间相隔7、8公里,企业主还安排了班车接送工人,或者也可以选择一点补贴。利益相关的职工顺势提出买断工龄、另签合同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就要以企业擅自终止劳动合同来提请诉讼和经济补偿,“你知道的,这个如果告上去,员工会胜诉的,因为法律规定,企业搬迁确实应该考虑员工的赔偿问题。但是这样的话,你工作没有了,拿一笔补偿金,还要找工作,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好处,可是工作很难做,因为每工作一年,可以拿一个月补偿,这个诱惑太大了……我们跟仲裁院商量,能不能想个折中的办法,但是他们说很难专门去研究一个方案……最后的办法是每个工人赔点钱……”这位工作人员对于这样的结果表示唏嘘,因为企业承受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不说,许多工人也因此丢了工作,在他看来,这种提前套现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同雇主“鱼死网破”的心态十分普遍,与企业建立长期契约关系对于工人来说似乎缺乏激励,“天天都想着‘一锤子买卖’”。

余论:“先天不足”的合同

与“负面加持”的制度

近年来,劳动争议始终在高位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中国的社会主义传统。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来消解争议、防范冲突,效果却差强人意:一方面,从数量上看,劳动争议的调解率在短期走高后,事实上进入了原地徘徊状态,难以进一步提升,许多案件“调而不解”;另一方面,从劳动争议的特征上看,争议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越发彰显,恶意诉讼屡见不鲜。因而应该思考,目前致力于化解劳动争议与纠纷的制度设置在哪些地方出了问题,使其与设计初衷背道而驰,促生雇佣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引发不稳定的劳动关系。

首先是劳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先天不足”,使得通过法律和司法程序对雇佣关系、劳雇双方的权责利益实施“外生性权益保障”十分困难。在转型经济体的劳动力市场中,这种困难更为明显。1994年我国颁布了《劳动法》,但企业的所有制形态逐渐复杂多元,而国家给予劳动监察部门的资源和权力又有限,法律的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1996?1997年间有研究者在北京等六个城市访谈了100名就职于不同部门的雇员,发现在新兴市场经济体中,既有单位制快速瓦解,工作机会、薪水、升迁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急速膨胀,新的就业与劳动权益保障制度虽有形式上的规定,但无法获得有效实施,也就得不到就业者和雇主对此类制度的信任。这种现象称为“制度真空”(institutional holes),雇佣双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诉诸法律,因此通过劳动契约及相关规章很难约束雇佣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保证双方都能不折不扣地遵守契约。由于支撑法律有效实施的其他监管机制缺失或行之无效,导致法律也很难从外部来规范劳动契约,例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实、防范、监管和处置企业违法行为和雇员的投机行为时就遇到很大困难。

其次,原本寄希望于“先天不足、后天来补”的调处制度设计,却造成“负面加持”。原先为了缓解司法供给不足而进行纠纷调解的“能动性”转换,变成了调处机构和调处程序“行政化”和调处本身“随意化”并存的局面。

我们注意到与刚性伴生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施行遵循了一种政治逻辑,即就地处置与(表面)化解纠纷的“维稳观”。这种处置方式一方面通过释放利益信号,刺激当事人挣一锤子买卖的倾向,削弱了劳雇双方长期博弈的动机;另一方面,调处标准与结果的变动不居进一步模糊了双方对于合法与非法边界的认知,给予争议调停机构过度的裁量和处置权。结果就是,一群不知道法律限度的当事人,缺乏长期博弈激励,使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倾向膨胀:雇主层层设卡,不愿意为雇员支付培训、保障、稳定就业等福利,雇员则透支信用,尽可能多地套现自己的人力资本。原本旨在稳定劳动力市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孱弱无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何改善制度设计,促使劳动者与资方/管理者建立长期博弈关系,规避合同风险,减少短期套利行为,将是中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力队伍的一项持久的难题。

(作者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要点 篇四

一、项目方案文件

1.2.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1.2.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1.2.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1.2.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1.2.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1.2.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1.2.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1.2.8 技术标准和规范

1.2.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2.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2.11 施工条件约定

1.2.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2.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2.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2.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附件

5.合同能源管理论文 篇五

班级:计算0801班

姓名:周飞龙学号:1081220128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它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政府通过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o),十年左右的探索与实践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的可行性得到了验证。同时,节能减排愈发成为中国政府工作重心之一。2004年,《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公布,规划延伸到2010年,将对高能耗大产业节能减排工作产生长期稳定支持的作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出台,确立了节能作为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节能减排的鼓励措施和惩罚方式等,并提出对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进行支持;2009年,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承诺;2010年4月,中国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明确而直接的对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进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这些政策出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鼓励更多的合同能源公司成立和发展,并在用户端产生了更多的节能压力和动力,拓展了合同能源管理需求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从2005年左右至今,中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并将在未来保持高速增长。

当然,相对于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只是初具规模,并不如预期般顺利。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知度不够等。

政策方面。1)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融资方面。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企业方面。(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以上三点是中国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当然,瑕不掩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篇六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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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

(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五、法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物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地铁实物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运营分公司、设备公司按照管理分工和设备设施维修委托协议,作为具体用能单位,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申报立项、方案确认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管、配合和验收,并落实合同期满后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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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可以是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节能产品生产厂商、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地铁公司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国家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一般通用设备节能项目,可通过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择优选取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设备、产品,也可咨询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推荐产生。

(三)地铁专用设备及特种设备节能项目,应以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合作伙伴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实施。设备生产厂家以外的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其节能技术方案须经原设备厂家予以确认。

(四)公司鼓励并优先考虑各专业部室、二级单位结合更新改造、新线开通等运营生产实践,推荐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综合实力强、服务意识高、有相关地铁业绩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根据节能项目的技术特性、复杂程度,选择适宜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单一产品、设备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选择产品生产厂商。对于复杂系统,应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九、节能方案的确定

(一)为了获得最佳节能方案,宜选择不少于3家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前期论证。按照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情况等不同条件,3 / 8

采用公司内部评选或招投标的方式最终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方案。

(二)节能方案内部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设备部会同财务部、法规部等专业部室和具体用能单位进行。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推荐相关专家参加评审或委托其代为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十、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

1、由具体用能单位代表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示范或重大项目由公司指定签署合同单位。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对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拟申请北京市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须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二)节能量确认。节能量和能耗基准的确定应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等标准,并得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共同确认。节能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三)偿还方式。在项目合同期内,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四)甲方节能效益

甲方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的节能收益纳入地铁公司节能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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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实施。执行地铁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办法。

十一、项目验收

(一)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二)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分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运营分公司组织、相关设备公司参加验收;设备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设备公司组织、运营分公司参加验收。

(三)厂区、车辆段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流程

(一)初始与用户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进行初步接触,就用户的业务范围、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用户重点关心的能源利用方面等问题;然后向用户介绍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对用户潜在的利益等,向用户重点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解释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关问题;最后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二)初步能源检测与能源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用户的安排,对用户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对用户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对用户的设备台帐进行分析,对用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设备数量、额定参数、运行状况及操作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重点发现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

(三)估算节能量

根据用户提供的能耗台帐以及用能设备检测结果,对拟建议的节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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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估算出潜在的节能量。

(四)初步的节能项目建议

节能服务公司起草并向用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使用的节能设备产品、节能投资和项目估算的节能量。双方一起审查节能项目建议书,准确认识节能项目的技术条件以及其他各种问题。

(五)签署意向书

节能服务公司确定用户是否愿意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用户做出解释,保证用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用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使用户确认该节能项目。

(六)详尽的能耗调研

节能服务公司对用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拟议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计算。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设备供应商取得联系,了解项目中拟采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七)合同准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协商,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合同双方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节能效益的分享类型等。同时,节能服务公司要准备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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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用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同意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的开发工作到此结束。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计入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假如用户无法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的预期节能量,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准备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由用户支付。

(九)签订合同

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法人代表签订。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律师都应该参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的商定和合同文本的准备。

(十)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改造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用能设备之前进行。

(十一)工程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十二)项目建设与安装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户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情况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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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项目验收

节能服务公司要确保所有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操作人员对新设备进行操作,向用户提交记载所做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十四)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也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者是连续性的。确定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是极其重要的环节之一。

(十五)项目维护和培训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用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对节能服务公司最为重要的是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

7.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篇七

合同能源管理(EPC)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开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用开山的节能螺杆空气空压机替代用户(即用能单位)在用的高能耗螺杆空压机,用户将每个月节约下来的电费支付给开山的经销单位(即节能服务公司)。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要求开山的经销单位实现从开山产品经销商向节能方案提供者的转型,完成从销售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的升级。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关键是要确认用户在用螺杆空压机的月耗电量以及采用开山节能螺杆空压机替代后的月耗电量,两者之差即为用户每月支付给经销单位的购机费用和服务费用。

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销开山节能螺杆空压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开山空压机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指出,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一是螺杆空气空压机是一类耗用电力数量巨大的设备,一台空压机运行三个月左右的电费支出即相当于购机成本;二是开山的节能螺杆空压机节能优势十分明显,与没有技术能力的组装工厂产品相比较节能在10%以上,低压螺杆空压机替代常规螺杆空压机节能效果更高达30-60%;三是国内在用螺杆空压机还存在大量使用陈旧落后工艺生产的高耗能产品、用小机头拉转速造成偏离最佳设计的高耗能产品以及使用一段时间后螺杆主机逐渐失效能耗骤增的高耗能产品,这些都需要用节能产品完成替代;四是在节能减排成为基本国策的大背景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对高耗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即将成为一种潮流,广大开山经销单位顺应这一潮流转型升级成为节能服务提供者可以占得市场先机。领先一步,步步主动。

8.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篇八

万程大酒店照明改造工程方案【一】

项目名称:传统照明灯用LED灯工程改造

EMC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书

设计单位: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104室 联 系 人:于红刚 移动电话: 18611929193 邮 箱: shrgyhg@163.com 传 真:010-64809262

第一节 第二节 LED第三节 EMC第四节

目 录

公司简介 „„„„„„„„„„„„„„„3 节能灯特性及特点 „„„„„„„„„4 (合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5 项目总费用„„„„„„„„„„„„„„„10

第一节 公司简介

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晟合瑞光”)是一家综合性节能环保服务应用商。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投资一体化的综合性节能环保公司。为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需要,公司成立之初已形成了产品研发专家化、科研成果共享化、贸易合作共赢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新时期“四化建设”的经营理念。

晟合瑞光在技术上融合了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研究实力最强的多家研究单位的多项专利技术,拥有自己独立的LED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公司还与北京大学宽带半导体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北京大学相应的支持,是国内技术及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

晟合瑞光的发展目标是瞄准电力节能、LED通用和专业照明领域中的应用,成为在电力节能和功能型固态发光领域提供一流技术、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的电力和LED服务应用商。

第二节 LED灯的特性及特点

(一) 高效节能:一千小时仅耗几度电(普通60W白炽灯十七小时耗1度电,普通10W节能灯一百小时耗1度电)

(二)超长寿命:半导体芯片发光,无灯丝,无玻璃泡,不怕震动,不易破碎,使用寿命可达五万小时(普通白炽灯使用寿命仅有一千小时,普通节能灯使用寿命也只有八千小时)

(三)健康:光线健康光线中不含紫外线和红外线,不产生辐射(普通灯光线中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

(四)绿色环保:不含汞和氙等有害元素,利于回收和,而且不会产生电磁干扰(普通灯管中含有汞和铅等元素,节能灯中的电子镇流器会产生电磁干扰)

(五)保护视力:直流驱动,无频闪(普通灯都是交流驱动,就必然产生频闪)

(六)光效率高:发热小,90%的电能转化为可见光(普通白炽灯80%的电能转化为热能,仅有20%电能转化为光能)

(七)安全系数高:所需电压、电流较小,发热较小,不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节EMC合同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1、40W荧光灯用12W LED灯带替换

2、节能灯9W用5W LED灯替换

3、白炽灯25W用5W LED灯替换

4、卤素灯50W用3W LED灯替换

5、球泡36W用7WLED灯替换

第五节项目总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二】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

深圳凌华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操作模式为主,推广各种节能环保工程,项目,设备和产品。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达成一定的节能降耗指标。所以公司与政府节能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内。业务遍布全国,只要随便在百度上找一找“深圳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可找到大把关于凌华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以国家相关节能环保政策为主导,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模式为主营业务协助各用电企事业单位改善和改造用能情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科技服务公司。公司与政府节能减排专项服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模式,对用能单位实行全力支持,协助其完善改造目标。

由政府的节能环保部门从节能环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有意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改造所需的改造工程所有费用,不用用能单位支出改造资金,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励企业改造节能的积极性。

在减低用能单位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完成当地政府所需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在工程改造完成投入运行后,企业单位再在每月节省下来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费用用于偿还工程的改造成本。偿还时间最长可达6年,所以政府为了协助企业达成节能减排目的,将尽量放宽还款期,加大支持力度。

而政府专项节能基金相对有限,而为了能让节能环保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和壮大,所以改造完成的企业单位必须偿还工程改造成本,才能另到该基金得以循环持续发展。另更多的用能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政策实惠支持,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最为关注和重点提倡的.项目之一。希望各用能企业能积极响应并给与支持。

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帮助用电企事业单位进行免费节能改造,主要节约能源为电能。不用用电企事业单位,工厂,医院,车站,商场等所有工商业用电团体作出任何的投资,我们公司出资,帮助这些团体进行工程改造及设备购买。在节能工程改造完成之前,企事单位是完全不用出任何费用的。这些费用是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先为各改造企业垫付。

在工程完成后,工程开始产生节能效果,节约开始有利益产生时,企事业单位再在这节约下来的利益中抽取出一部分利益用于返还到国有的专项节能基金中去。让其专项节能基金能得以持续发展以及帮到更多的用电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节能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的推销产品或技术(高效的节能产品是必备的支持平台),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式,EMC所展开的EPC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服务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EMC)又称能源管理公

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什么叫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什么?

EPC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技改设计、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服务管理等、全部由EMC完成;在合同期内,EMC的投资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

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监测等;合同结束后EMC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客户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阅读

合同能源管理情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协议

9.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流程 篇九

EMCo 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为客户设计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通过双方协商,EMCo 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同时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并获合理的利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商务谈判和合同实施两大部分。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主要步骤

(1)与客户接触

EMCo 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就客户的业务、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客户重点关心的能源问题。向客户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客户带来的利益等。向客户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解释合同化节能服务的有关问题,确定本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2)初步审计

通过客户的安排,EMCo 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同时,一定要留意客户没有提出的、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3)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

采用客户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及其它历史记录,计算潜在的节能量。有经验的EMCo 项目经理可以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4)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基于上述工作,EMCo 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EMCo 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5)客户承诺并签署节能项目意向书

到目前为止,客户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EMCo 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支出。现在,客户必须决定是否要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工作,否则EMCo 的工作将无法继续下去。EMCo 必须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客户解释,使客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证实了项目建

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 一项目。

(6)详尽的能耗调研

包括EMCo 对客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拟议中的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计算。另外,EMCo应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联系,确认拟选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还有,多数项目有必要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7)合同准备 在与客户协商后,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规定的项目节能量,EMCo 和客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等。同时,EMCo 方面要准备一份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8)合同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客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同意由EMCo 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则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项目开发工作到此结束。在这一情况下,EMCo 将把对该项目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如果客户无法与EMCo 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的节能量,那么EMCo 在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应由客户支付。上述节能服务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工作步骤仅为指南性质。对于具体的项目,其工作程序可 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2、实施节能服务合同

EMCo 通过谈判,获得一项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后,随后的工作就是具体实施该项目合同。EMCo 实施节能服务合同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1)对耗能设备进行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2)工程设计 EMCo

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3)建设和安装

EMCo 按照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4)项目验收

EMCo 要确保所有的更新改造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相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向客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5)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一次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6)项目维护

EMCo 按照合同的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此外,EMCo 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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