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共9篇)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一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12年1—7月)
今年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4373”发展战略,全队上下团结一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为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1-7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由于大队组建以来,工作人员均是从各单位抽调而来,人员复杂,大部分同志都是刚刚接触城管工作,为了使队员们能更快适应工作,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提升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大队将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特别是今年5月大队班子调整以来,首先根据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对大队人员岗位和责任分工及时地进行了调整和资源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大队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是进一步加大设备建设力度,投资 万元购置了车辆 台,车锁 个,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从工作纪律、日常执法、内务管理、值班制度等方面做了严格规范,使大队各项工作更加正规化。
二、加强市容市貌治理,规范城市管理秩序
今年以来,大队结合工作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全面
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对各种有违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集中、统一、全面的治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在县城内组织开展了以整治“乱摆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县城内流动经营的马路摊和占道经营的门店,以“严盯死守”和“流动巡查”相结方法进行了治理,进一步规范了集贸市场及其周边秩序。共规范经营摊点 个,取缔占道经营、骑门摊 个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人次。
(二)规范交通秩序。一是治理“乱停乱放”。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的车辆坚决实行锁车和罚款,共查处乱停乱放 台次,有效遏制了县城主要街道乱停乱放现象蔓延的势头。二是严厉打击三轮摩托车乱载客。针对县城内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现象,我们对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实施日夜不间断打击,共暂扣三轮摩托车 台次。
(三)规范市容市貌秩序。一是整治乱张贴乱涂写(牛皮癣)。督促各单位和经营户对责任区的小广告进行集中清理,对没有责任单位的小广告由执法大队负责清理,全体队员走街串巷,采取堵源头与街头清洗相结合方式,共清除乱张贴、乱涂写 处,查处散发小广告违法行为 起,没收非法小广告 张。二是整治脏、乱、差现象,为给市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执法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
神,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共计捣毁乱烧烟煤、型煤、焦煤的炉具炉灶 个,查处噪音扰民案件 件,拆除违章破旧广告、店招 余个,拆除违章条幅、横幅广告 条,查处 乱扔、乱倾、乱倒 余人次。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深入推进创卫工作
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契机,不断加大对县城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一)大力督导“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为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执行“门前五包”规定,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逐街、逐巷、逐户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落实“门前五包”三次以上的业主进行处罚。共对县城的经营户、单位共 家进行了登记,对 家“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较差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督导和劝导,对 家拒不改正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处罚。
(二)增设停车场,彻底禁绝车辆乱停乱放。为改善县城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针对车辆占道停车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县城凤凰大街供销商场、体育场、集贸市场、环岛等五处设立了停车场,此举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和通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强力开展县城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县城形象,推进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根据
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队对县城内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了专项整治,采取先宣传教育由门市业主自行拆除后强制拆除的方法,向不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门市业主发放通告 份,拆除户外广告牌匾 个。
(四)加强对县城内工地管理。为了严格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确保环境秩序良好,对县城内的大型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施工扬尘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要进行覆盖;三是工地土方外运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四是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开工证的情况下坚决不允许施工;五是夜间施工,必须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在检查工地的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 给工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大队在队伍建设和平时工作中仍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和差距,执法队员执法水平、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整治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克服困难、鼓足干劲,认真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为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宜居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二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1 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
1.1 法治的概念
法治理念, 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 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 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 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 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 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 即“圣人之治 (即人治) ”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 即“圣法之治 (即法治) ”。在西方, 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 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 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 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 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 后者决定着前者, 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 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 更在立法层面。同时, 法治作为价值理想, 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 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 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 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 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 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 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 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 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
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 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 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 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 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 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
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 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 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 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 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 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
2.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 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
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 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 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 其与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 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 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 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 这是因为,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 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 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 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 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 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 使无序变为有序, 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 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 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杜绝粗暴执法, 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
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 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 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 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 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
3.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1) 立法不足, 法律滞后。
行政执法, 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 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 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 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 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 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 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 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
(2) 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
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 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由其独立行使, 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 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 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 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 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 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 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 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 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3) 执法主体定位不准, 执法手段不足。
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 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 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 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 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 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 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 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 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 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
3.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
法治是一个目标, 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 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 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 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 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 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
(1) 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 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 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 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 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 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 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 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 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 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 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 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2) 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 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 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 “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 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
(3) 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 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 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 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 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 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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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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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三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F4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09)121-0100-01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还有部分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法,在执法工作当中常常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执法持以暴力抵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3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缺陷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是同一单位,却高挂两块牌子“的现象,也就是说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与所进行监管的对象在履行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在依靠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表面看来,这样的监督兼顾周全,而却使得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大打折扣。
2建立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途径
2.1完善法律体系
从整体的法律监督体系来讲,应该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在大范围的征询基层民众意见为基础,同时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型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中执法的现状。为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制定一部《城市综合执法法》,从而使城市综合治理不如法律化程序。该法律条款中应该在界定城市综合执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责任,就是运用正当程序进行执法,其中也包括各地市县管理执法的工作体系也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2.2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
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独立性,权责一致的原则。这是城市综合执法一个理想的模式,使新组建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真正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的要求。为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理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还要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新体制,在中央级别设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所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各司其职。
2.3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在法制监督下,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其次,健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在某些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其他的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更加了解,具备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辅助性监督的能力。再次,健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由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的。层级监督是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当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或执法程序。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诉权来实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群众信赖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便成了对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控的最后一道壁垒。还有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方面表示一个行政部门开始将多个行政部门精简,实现一元化的执法主体,从多个领域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特征,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当前我国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制,加强监督体制,从而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赵德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66-68.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计划 篇四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落实年、突破年”,是我市迎接第23届省运会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关键之年。2014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深入推进“落实年”、“突破年”,实施数字化、网格化、精细化城市管理,创建“和谐城管”,推进城管文化品牌建设,营造齐抓共管城市整体合力,打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为建设“美丽**”、迎接省运会在我市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一、健全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长效机制,营造齐抓共管城市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健全城市管理委员会高位协调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提请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我市“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督导考核,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社区具体落实,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发挥高位协调职能作用,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协调各成员部门、单位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健全层级考核机制。修订完善《**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根据2014年《市委工作要点》要求,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依据综合考核结果,落实城市管理考核奖补资金制度。积极履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健全城市管理日常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精细化城市管理机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平台,提请市政府批准成立“济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协调、评价、考核等工作。督促各区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二级平台建设,尽快与市级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济宁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的网格化、精细化、全覆盖。督促县级市2014年前、各县2015年前全面建成并运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数字化、网格化、精细化水平。
二、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打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城市环境
(一)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一是疏堵结合整治占道经营。与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联动,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和偏远区域适当疏导”的要求,督导各区及分局清理取缔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马路市场、早点夜市、露天烧烤、市场外溢及各类店外经营。二是严查违法建设。实行违法建设日报告制度,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坚决控制和制止群体性乱搭乱建。强化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对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以及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三是持续开展市容整治。进一步深化对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的整治,不断提高清理时效和质量。督促沿街经营业户搞好自律,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清除脏乱差现象。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类市政及公用设施的全面修缮和更新;加强重点时段值班和监控,加大对商业促销和建筑施工单位噪音扰民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加强非机动车停车场监管,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积极探索自行车有序停放的试点模式和非机动车规范停放长效管理机制。四是严查乱倒垃圾和车辆抛撒。联合公安、住建、交通部门深入开展规范渣土运输管理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遏制车辆抛撒、车辆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健全完善渣土管理长效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动态执法监管机制,突出抓好建筑工地源头治理和渣土运输公司化运作、清理无牌无证渣土运输车辆等工作,规范建筑渣土处置作业行为,全面提升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水平。五是提升规范广告牌匾设置和亮化工程管理。深入开展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摸清底子、清理违规、明晰产权、完善手续、依法管理。联合市规划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论证编制《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及各主要道路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户外广告公开招标运作,构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我局职能,出台有关指导城市亮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立足城管执法职能,督促沿街产权单位做好道路、广场、楼体及庭院亮化的设计、施工安装和开启运行,不断提升城市形象魅力。六是积极做好“三重项目”的执法保障工作。对我市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节会、重大迎查等活动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提升标准、明确责任、确保效果,全力打造服务“三重”项目的优良环境。
(二)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载体活动。一是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迎接省转方式调结构观摩会、省运会、大气污染治理和“五城同创”要求,持续开展市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强有力整治措施,一个难点一个难点地整治,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确保干一件,成一件,争取较短时间内使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及居民小区市容环境质量有一个大的提升。二是实施市容环境文明示范创建活动。坚持“定位准确、整治持续、规范在先、执法必严”的原则,指导各区及分局确定示范路、示范广场、示范小区创建试点,对示范创建项目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灯光亮化、公共设施、“门前三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地示范创建,彻底整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悬乱挂等现象。通过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城市管理精品亮点工程,示范带动城区市容环境面貌整体提升。
(三)健全完善城管执法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城管执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监督检查“三个体系”。建立局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宝塔形、网格化、全覆盖、分线作战”的责任落实体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建立执法大队派驻街道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街居负责、部门协调、门前三包”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要求,指导各分局向街道派驻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负责人与街道负责人双向兼职、双重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城市管理责任主体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面覆盖、有效管控、责任落实、管理长效。三是建立数字化网格化执法机制。将数字化城管平台和网格化管理紧密结合,建立起城区内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考核规范的数字化城管执法新模式。四是强化系统指导机制。加强对县(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针对各县(市)执法局亮点工作,按季度组织召开现场推进会。五是健全基础保障机制。强化法制建设工作,修订完善执法程序,改进规范文书制作,编印常用法律法规及制度汇编、城管执法工作手册,启动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为日常执法工作提供良好操作规程与制度支持,提升我局执法案件规范办理、阳光办理的科技防腐能力与水平;抓好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升办公室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财务装备工作,做好城管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规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施城管执法民生保障工程,提高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满意率
(一)实施民生摊点工程。认真落实全市民生保障体系2015年底前“在城区科学规划设置10个便民服务摊点区,提供不少于1000个便民服务摊位”的安排部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建开发、道路改造、农贸市场建设和环境整治,增设一批时令蔬菜、瓜果临时销售点及其他便民摊点。对已设置的便民疏导点不断提档升级,完善设施,做到划线规范、定点定位、分类设置、有序经营,努力实现既方便居民群众,又保证市容环境和道路畅通的良好效果。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坚持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审批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一站式”办理机制,依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三)开展城管执法“六进”活动。继续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工地、进企业、进窗口”的城管执法“六进”活动,围绕群众关注的市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做到“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提高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满意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形象
(一)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推进城管执法工作实现“四个转变”。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按照全市深化“解放思想跨越发展大讨论”活动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解放思想跨越发展--为人民管好城市,聚人心珍爱城市大讨论”活动,深入查摆城管执法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研究对策措施。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提升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全系统同志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努力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推进城管执法工作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工作方式上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在服务中实施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二是工作主体上由传统的以政府为主体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模式转变,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三是工作方法上从重管制控制向协调、协商转变,努力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调来解决问题。四是工作机制上从重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超前宣传、超前普法、超前纠违,减少相对人损失,提高城管执法工作效率,提高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满意率。
(二)加强队伍作风纪律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城管执法宗旨理念教育。引导全系统人员牢记“为人民管好城市,聚人心珍爱城市”的城管宗旨,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城管理念,掌握“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城管方法,培养“敢于担当,容于责备,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城管精神,贯穿“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弘扬城市公共精神”的城管主题,明确“以优良的作风素质赢得尊重,以科学的工作方法赢得理解,以实际工作成效赢得认同,努力实现城市形象、城管队伍形象新提升”的城管目标。年内分专题举办培训班,努力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精神境界和方法艺术。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采取辅导讲座、上党课、座谈会、心得体会交流等形式,组织全局人员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组织参加学习十八大精神和党章知识竞赛,开展“五个一”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联络员和例会、谈心等制度,健全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开展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职能调整要求,按照编制、内设机构设置,开展系统内竞争上岗、干部轮岗工作,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队伍干事创业活力。四是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修订、完善各项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重点整治队伍中存在的“低、怕、慢、浮、懒”问题,弘扬实干精神,大兴实干之风。五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实施基层组织服务提升工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健全廉政承诺、述职述廉、考廉评廉、干部廉政档案等机制,大力推行党务公开,全面推进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预防监控体系,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开展队伍建设系列主题活动。一是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与社会各界的文明共建联谊活动,增进沟通交流、优化内外环境,年内局机关争创成省级文明单位。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汇演等主题活动。二是开展集中调研活动。组织有针对性的学习考察活动,学习外地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做法,掌握最新城管执法动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境界,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继续开展“我为城管献一策”活动,汇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开展典型选树活动。利用“七一”等重要纪念日,开展评先树优活动,选树各个层面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挥典型带动、模范表率作用,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带动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
五、加强城市管理文化品牌建设,影响带动市民珍爱城市意识整体提升
(一)总结形成城管文化品牌框架体系。将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宗旨理念、规章制度、长效机制、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梳理总结,逐步形成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济宁城管文化品牌框架体系。编印城管文化手册、拍摄城管专题片、出版城管画册、发行城管明信片等形式,充实品牌内容,提升文化品位,营造宣传效应。开展系列文化活动,把城管文化渗透到城管执法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凝聚人心,促进团结,规范制度,激发活力,提升城管执法系统素质形象,提升城管执法系统的凝聚力和整体战斗力。
(二)加大宣传信息工作力度。健全城管执法信息宣传的机构和队伍,分局、支队、大队和机关处室明确专兼职信息宣传员,建立宣传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市局网站,增加宣传版块,丰富页面内容,加快信息更新,增添市民互动,畅通网站交流,逐步将市局网站办成系统同志学习的园地,指导工作的平台,社会各界交流沟通的桥梁。建立城管执法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密切合作机制,开办专题专栏,重点报道城管执法方式方法创新及成效,城管执法人员敢于担当、容于责备、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以赢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动员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利用城区主次干道各类LED显示屏,设置固定的城管执法宣传栏和形象牌,定期发布城管文化主题内容的公益广告。加强与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的联系,适时向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发布城管文化主题内容短信,增强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熟悉和了解。和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积极开展城管执法主题教育、咨询、体验等活动,推进“百姓城管”运作机制,组织城管志愿者开展优化市容环境主题实践活动,形成“手牵手参与城市管理,心连心服务济宁人民”的浓厚氛围。
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全市重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认真做好帮扶县域经济发展工作。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助推市中区经济发展为己任,指导中区执法分局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执法保障,优化城区市容环境,同时积极协调资金帮助市中区购置综合执法装备,努力使帮扶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扎实开展驻村帮扶工作。认真履行部门包村、干部驻村责任,抽调优秀干部驻村帮扶,指导所驻村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所驻村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开展并拓展深化“大规模驻村入户、面对面谈心交流”活动,零距离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五
投身我区城管事业的姐妹们被人们亲切地誉为—城管之花。她们虽没有丰功伟绩,但她们身上散发出的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闪耀着我们当代女性最耀眼的光芒。
平日里她们和周围的男同胞一起为城市管理事业奋斗着;一起参加严格的军事训练,一起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一起手机24小时开机待命;一起维护市容市貌治理违章。她们摒弃了女性的娇柔与怯懦,与男队员有着同样的考核标准。甚至为了体。
愿让孩子受半点委屈,但她考虑到眼下迎接抗震30周年,管段上人手紧、任务重,不能给领导出难题,还是狠狠心把孩子交待给门卫大爷,老人家说:我看了这么多年大门,孩子生病不带去瞧还硬送幼儿园的你还是头一份。你们上啥班,咋那忙呀。孩子仍在哭,小张强忍着泪水,骑上车子走了。平时的周末我们只能休一天,有了特殊情况,想现在迎接抗震30周年,节假日就都取消了,到了礼拜天,这些年青的妈妈就联系亲戚朋友家将孩子送去,实在不行就花钱送私立幼儿园两天。总之,她们中没有一个人因为照顾孩子、家庭而影响工作。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六
一、注重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是强化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必须注重抓好队伍的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建立政治思想工作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经常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在队伍中开展学先进、树新风、见行动活动。增强队伍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讲学习,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要有计划地经常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定期培训和日常学习相结合的做法,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狠抓队伍的纪律建设。要讲正气,不断加强队伍的组织纪律建设和廉正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应该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敢打硬仗。一方面要从建章立制入手,狠抓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要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抓从严治队。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律已,遵守党纪政纪;二是要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三是要及时处置以权谋私行为和人员,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二、警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
(一)统一思想“不作为”现象的根源就是思想问题。要增强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教育;通过执法人员之间一带一、一帮一、一促一的方式,在先进和后进人员间开展思想交流,提高后进人员的思想认识;组织个别执法人员谈心交心活动,了解那些“不作为”人员的思想状况,耐心开导教育,消除其各种思想上的顾虑,为其增进工作的动力。
(二)责任细化目前,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大都采取集体流动作业的执法模式,在具体管理中往往是一群执法人员对某一相对人实施执法,基本属于“吃大锅饭”。具体到某一执法人员并没有明确的任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总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要坚决改变这一状况,落实岗位责任制,尽可能实施定人定段的管理模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责任路段,实施责任承包,确保每个执法人员有事干、人人肩上有担子。
(三)严格考核要严格对照岗位责任、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和考核计分的方式,每次考核情况张榜公布、公示,年终统计最终得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晋升、评优的主要依据。
(四)严明纪律各地城市管理部门都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队伍管理制度,但关键在于执行。对“不作为”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情节较轻者可口头警告或组织集中学习;对情节较重者可实施待岗制,待岗反省,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对屡教不改可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直至开除。
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的关系
(一)文明执法是时代的呼唤,是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而加大处罚力度是完成城市管理工作的最有效途径、最有利的保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必须抛弃三个误区:一是简单的方式方法的误区。“打打杀杀”的执法方式方法不是执法力度的加大。加大处罚力度的前提是依法执法,必须在依法执法的范围内运作。“踢摊子、撅杆子”不是加大处罚力度,而是违法行为。二是只教育、不处罚误区。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多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但并不等于不处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作保障,再文明的执法也没有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所谓的“钉子户”,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不仅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制止,而且政府形象、执法机关的形象也会受损,更没有什么法律尊严可谈。所以,加大处罚力度、严惩那些屡教不改的违法者,是文明执法的强有力保证。三是认为文明执法就是软弱的误区。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着装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着装文明就是严格按规定着装,这是文明执法的一个方面。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是文明执法很重要的另两个方面。语言和蔼,并不代表软弱,行为恭敬并不代表害怕,这都是文明执法的要求。执法工作更重要的一面是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里当然也包括违章者。通过执法人员和蔼的语言、恭敬的行为,让不懂法者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这应该是执法工作中很重要的内容。
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七
领导高度重视, “大城管”格局初步形成
江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去年, 围绕江夏社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解决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 依托全市“大城管”工作平台, 成立江夏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由区长任城管委主任, 建立健全了城市综合管理区领导挂点、检查督办、奖惩试行办法等措施。区长胡亚波每月亲自组织调度, 并带队深入乡镇进行督办, 现场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区委副书记陈邂馨,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敏, 区委常委、副区长刘子清、黄文超等区领导, 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调研、暗访, 了解各单位工作落实进展情况, 使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区城管委办公室加强各单位的组织协调, 适时进行工作高度, 有力促进了城市管理问题的整改落实。全年区城管委办公室印发城市综合管理通报12期, 下发重大问题督办通知单22期, 编发城管委工作简报30期、督查通报18期, 每期督查通报在区综合行政办公楼大屏幕滚动播放。
一年来, 在全区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 江夏区城市综合管理排名在全市远城区第二, 被评为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先进单位, 并一举拿回奖金250万元。区城管局、郑店街也相应被评为市先进单位。
创新工作方式, 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
为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平稳推进, 江夏区着力在研究探索管理机制上下功夫, 不断提升了城市综合管理质量和水平。
一是出台区领导挂点包街制度。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任组长,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组成12个区城市综合管理挂点工作组, 挂点乡镇街、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 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所在单位指派1名同志作为联系人, 每周收集区领导活动情况。区委督查室及时掌握区领导活动情况, 每周编发《督查通报》, 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落实考核奖惩办法。区财政每月安排40万元 (全年280万元) 对全市排名一、二、三名的, 分别奖励100%、80%、50%;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每月缴纳责任金5万元, 对城市管理末位的, 按照发现问题的比例进行处罚, 单位主要领导在当月城管委工作会议上作检讨, 落实了领导约谈制度。去年10月份、11月份我区排名在全市末位, 对25家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共罚责任金12.5万元, 同时对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相关单位进行了奖励。
三是完善检查督办工作措施。区城管委坚持每半月一调度, 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副区为组长的八个检查督办工作组, 对纸坊城区实行每日检查, 对乡镇街 (办事处) 每月不少于4次,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做到反复督办、反复调度、反复协调, 并适时召开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城市管理重难点问题, 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针对下半年市第三检查结果, 区城管委办公室坚持每日查收、每月综合, 及时报区主要领导, 并下发到各乡镇街 (办事处) 、区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手中, 为区领导决策部署和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加强综合整治, 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针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顽症, 江夏区遵循突击性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 执法管理向教育劝导转变,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 在管理中得到市民、群众理解和支持。
一方面, 该区着力抓好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任务, 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 (办事处) 按照责任分工, 大力开展整治违法占道、乱堆乱放等城市管理突出问题的整治清理。区城管委成立了以城管为主体, 公安、建设、工商、交通、卫生等多家部门为成员的区联合整治专班, 坚持“三步式”的执法程序, 在纸坊城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20余次, 对城区主次干道市容进行地毯式清理整治, 共清理乱牵乱挂437处, 清除乱堆乱放1832处、乱贴乱画1106处、乱搭乱盖52处, 劝导规范出店经营874处, 取缔占道经营121处。同时, 区城管委还配合乡镇街 (办事处) 多次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有力解决了部分道路、乡镇市容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公安分局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在城区主要路口设交通护栏, 增加机动车停车位731个, 查处违章停放车辆近2万台次。区建设局加强破损道路维修, 对施工工地实行挂牌管理。区水务局加强湖泊水域管理, 及时查处了大桥新区违法填湖苗头。区公路局加强区内列养公路管理, 加强107国道、纸金路、郑纸路路政执法和清扫保洁。区城管局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漏泼撒专项整治, 在城区主要路口设置检查站, 派人员驻守工地进出口, 全年共查处漏泼撒车辆370台次, 为运输车辆加盖油布89床。各乡镇街 (办事处) 围绕集镇、村湾、道路管理提档升级, 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和措施建立, 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善。藏龙岛办事处经费投入大, 集镇管理标准高, 市容环境明显改善。纸坊街、郑店街、安山镇、山坡乡整治力度大, 占道出店经营、乱堆乱放、三乱现象得到明显控制。
处违章停放车辆近2万台次。区建设局加强破损道路维修, 对施工工地实行挂牌管理。区水务局加强湖泊水域管理, 及时查处了大桥新区违法填湖苗头。区公路局加强区内列养公路管理, 加强107国道、纸金路、郑纸路路政执法和清扫保洁。区城管局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漏泼撒专项整治, 在城区主要路口设置检查站, 派人员驻守工地进出口, 全年共查处漏泼撒车辆370台次, 为运输车辆加盖油布89床。各乡镇街 (办事处) 围绕集镇、村湾、道路管理提档升级, 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和措施建立, 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善。藏龙岛办事处经费投入大, 集镇管理标准高, 市容环境明显改善。纸坊街、郑店街、安山镇、山坡乡整治力度大, 占道出店经营、乱堆乱放、三乱现象得到明显控制。
另一方面, 该区全力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为把107国道沿线打造成该区新农村的新亮点, 江夏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工作, 在全力巩固107国道示范片区的基础上, 着力抓好马法线 (安山镇—法泗镇) 村湾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沿线村湾环境长效管理, 使107国道的集镇、村湾、道路管理得到提升, 马法线亮点得到凸现, 形成了环境整洁、生态优美、亮点突出的环境整治示范片区, 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去年, 时任武汉市委书记杨松在调研江夏区法泗镇治山湾时指出:怡山湾模式可供全市学习和推广。在去年9月16日的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现场会上, 市委副书记涂勇号召全市学习江夏城乡环境整治及新农村建设的怡山湾模式。江夏区委张卫国书记对107国道沿线提出“向两头延伸、向两旁拓展”的工作要求, 高标准、超常规、争时间把安山镇、法泗镇沿线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各职能部门围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打造107国道示范片区建设为重点, 高标准完成了沿线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及垃圾转运收集车辆配备, 以及公路破损修补、平整硬化, 清理沟渠及绿化修整补植等各项改造和整治工作。
8.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八
城市管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范围内的一切事务以及人的行为都需要通过管理来维系,而城市管理的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执行和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并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从而实现国家管理职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指的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贯彻上位法律法规以实现既定法律目标的实践能力,它是把意图、规划转化为现实的具体执行效果的潜力的体现。由此可见,只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能才会“水涨船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提升直接影响着城市管理水平,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进步,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过程。其不仅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将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执法能力是一种可测度的“合力”
执法能力是一种描述和衡量执法水平的潜在的“力”,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执法能力是“执行的能力”。第二,执法能力是“执行的合力”。作为一种能力的总和,执法效能始终围绕法律的落实过程得以体现,它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人、财、物等多种资源和多种能力素质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这些“力”的综合并非简单的同向叠加,而是各类资源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有机整合的结果,是各种“力”的矢量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的一种“力场效应”。第三,执法能力是可以测量的“执行能力”,在法律实践中,执法能力是一个实际能力与手段的体现,是一个判断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执行效果的预期性衡量指标。执法能力越强执法预期效果越好;而执行绩效越好,反映出来的执法效能也越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分解和测度
执法能力是一种可测度的“合力”,“合力”是由若干“分力”遵循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考虑衡量与测度的便利性,我们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这个“合力”分解为以下五大“分力”,这些“分力”同时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具体测度指标。
一是执法信息传播力。信息是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执法机关内部沟通联系的重要纽带,尤其是在当代信息社会中,全面、准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将有助于减少执法的不确定因素,提高执法行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从而在瞬息万变的现代行政环境里始终保持高度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从法律实施流程看,法律法规制定后,执法机关的首要工作是运用各种手段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做到法律信息“上情下达”,确保法律执行主体正确领会法律精神,行政相对人认知、认同政策内容,从而共同参与到法律实施活动中来,以推动该法律法规的有效实现。同时,信息的传播是双向的,既要传出去,又要收回来,要建立法律执行的反馈机制和评价机制,做到“下情上传”,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及时、准确、适度的调整,从而避免或减少执法阻滞形成的风险。这种对法律法规信息的全过程掌控、全方位传播的能力,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传播能力,它构成了法律法规得以有效执行和实施的信息基础。
二是执法方案抉择力。它是指结合具体实际,针对法律法规选择实施方案的决策能力。现代行政管理学认为,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在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决策的职能作用无处不在。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就是决策。一方面,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以后,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联系各自的实际情况,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这种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的酝酿和选择过程,也就是一个更低层次的、更为具体的再决策过程。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以公共政策为主要手段实施的社会治理活动愈显复杂,相应的,执法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之间关系的问题更多样。面对千差万别的法律法规实施障碍,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适时决策,灵活应对,方能确保法律法规的实现。因此,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提出的更高要求,如何提高执法方案的再决策能力,已经成为当前提高执法效能的现实课题。
三是执法资源调配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赖于必要的资源。执法资源是指保障执法得以有效进行所必需的资源条件的总和,通常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管理资源等。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支撑效用,就必须加强对各类资源的积极开发、合理利用和科学调配。面对层出不穷的执法问题和应接不暇的管理需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只有不断提高执法资源调配能力,积极培养资源,大力开发资源,高效配置资源,充分发掘和发挥各类资源的潜力和效力,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城市管理的发展,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能。
四是执法行动协调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典型的组织行为,需要依托一个团结有力、配合默契、行动高效的组织体系。沟通协调是对于法律法规实施及相关问题获得统一认识、采取一致步调的方法和手段。高效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依赖于执法组织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调。因此,协调力已经成为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高低的重要因素。构成执法行动协调力的主要因素包括执法主体的组织结构状况、执法人员的素质、组织文化等等。
五是执法过程监控力。执法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同其他利益承载者一样,有其自身的价值观念和利益结构,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带有其组织和个人的价值倾向、利益偏好和情感色彩。然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对社会价值和利益的权威性分配,作为执法主体的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公共权力行使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捍卫者的重要职责。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执法“应然”行为与执法“实然”行为的矛盾,产生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这就为执法过程的偏差,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低下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执法监控制度,包括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执法过程的良性“反馈体系”,促使其自觉控制执法导向,规范执法行为。这种实施执法过程监控的能力就是执法过程监控力,它是集中反映执法的监督、反馈、控制水平的一种“分力”指标。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影响因素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难免遇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从而影响到执法的效果和作用。因此,研究影响执法效能的各类因素,对于总结其影响机理和作用结果,以便在执法中尽量消除不利影响,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因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典型的组织行为,需要依托一个坚强有力、行动高效的组织体系。执法主体的组织体系、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机关组织文化都是影响执法效果的重要因素。
1.组织体系。层级和幅度是组织体系的两大指标要素。层级与幅度的情况会影响执法任务的分解以及执法方案的具体化。一般说来,幅度越大、层级越多、指令和信息传递出现偏差的几率就越高,法律目标和执法要求被淡化和扭曲的可能性就越大。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关系到执法人员工作的协调性、有序性和科学性,关系到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便捷性,最终决定着组织的执行效率和效能。
2.执法人员素质。组织是个体的有序集合。任何宏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具体的个体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加以落实和完成。因此,作为法律执行个体的执法人员,其对法律法规的认同程度、对执法方案的理解程度、对执法行为的投入程度以及责任心、创新精神、管理能力、法律水平等,都会反映到执行效果中来。一般而言,法律失效的一个常见原因就是执法者对法律目标和执法方案缺乏认同感或者理解错误、政治或业务素质不足。
3.执法机关组织文化。积极、和谐的组织文化是政府廉洁、高效的必要条件。其中,执法文化的强弱最直接影响和塑造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文化是一种理念,它要求组织成员从思想深处习惯并认同组织所倡导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并最终形成一种信守承诺、注重行动、讲求实效、富有责任感,以目标为导向、以制度为依托,既敢于坚持原则,又善于灵活变通的群体性执法思维。在这样的组织里,执法方案往往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二)目标群体因素
目标群体是指执法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公众对象。由于法律法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调控器”,它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利益进行确认、分配或调整,对其行为进行指导、制约或改变。因此,执法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不是立法者一厢情愿的事情,也不是执法者完全能够决定的,它还与立法目标群体对待法律的态度密切相关。一方面,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利益的结合体,作为城市管理法律作用对象的目标群体,其内部利益往往存在着相互影响、促进、冲突和制衡的复杂关系,局部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常常存在矛盾。这时,城市管理法律整合多方面、多层次、多类别利益的能力往往就直接决定了目标群体对待该项法律的态度。另一方面,法律制定主体所处法定权力体系的层级越高,其法律权威性就越强;政府能力和形象在目标群体中的印象越好,目标群体对城市管理法律的认可度也就越高。
(三)法律制定因素
立法是法律运行过程的首要环节。立法主体的权威性,程序的合法性,执法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等,都将对后续的执法环节产生显著影响。立法主体的权威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所处的立法权力层次,以及法定权威在社会公众中的受认可程度。一般而言,立法主体权威性越高,法律本身就越容易得到目标群体的心理认同。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制定过程遵循了法定程序要求,实现了“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法律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指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符合法律的客观规律,条文内容合理,目标清晰明确,措施具体可行。法律朝令夕改,将使执法者无所适从,也将使目标群体产生抵触情绪,损害法律权威。同时,不同法律法规之间,新旧法律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内在联系,上下级立法机关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当注意保持统一。总之,要确保出台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法律资源因素
法律资源是指保障法律有效执行所必需的各类资源条件,通常包括人力资源、财力物力资源、信息资源、权威资源和诚信资源。人是执法行为的载体,是执法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高质量的执法需要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支撑。财力物力资源是保障执法的经济技术条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强调的就是财力物力的必要性。充足的财力物力资源有利于执法要素的优化组合。信息是法律系统与环境之间以及系统内部沟通联系的主要纽带,尤其是在当代信息社会,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可以减少执法的不确定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从而在瞬息万变的环境里始终保持高度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权威资源是指获取资源、进行指挥、采取行动开展执法活动的权力来源,分为法定权威资源和非法定权威资源。法定权威资源是指来自法规政策和上级组织授权的权威资源,非法定权威资源则包括上级的支持、下级的拥护等。政府诚信水平决定着社会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影响着执法阻力的大小。诚信资源水平在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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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创新 篇九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6-01
【正文】:
【题目】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1999.06.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函[1997]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的规定和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和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简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目的出发,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子,建立一支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明晰执法内容,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确市、区、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立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相对集中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支队伍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大对城市“脏、乱、差”的整治力度,实现城市依法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的阶段性目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同时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区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的牌子;街(镇)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
(二)市支队为正局级规格。市支队内设处(室)、直属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区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内设科(室)、直属中队为正科级规格;街(镇)中队为正科级规格。市支队、区大队内设机构由市编委按职能分工确定。
(三)全市综合执法队伍定编2000名,其中市支队、区大队机关为行政编制,其余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编制由市支队统一掌握使用。行政编制由市、区两级编委从相关的行政部门中抽编解决,不足部分暂按事业编制配置,综合执法人员于1999年年底配齐。
(四)市、区、街(镇)执法人员原则上按市、区2:8,区、街(镇)1.5:8.5的比例配置,保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五)市支队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并由一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分管。区大队接受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考察,由区人民政府任免。街(镇)中队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区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大队的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总体思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是:市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综合管理和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及重点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使综合、领导、监督、协调权,对区大队和街(镇)中队不依法处罚的行为具有更正、否决权,重大案件,市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区大队行使区辖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街(镇)中队行使街(镇)辖范围内巡察、立案和简易执法权。为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可根据街(镇)中队综合执法的要求,派出警员协助执法。
(七)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队伍,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经费供给
(一)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市支队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区大队、街(镇)中队执法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财政按每个队员年均4万元核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专项经费由市、区各自承担,其中用于综合执法考评的奖励专项经费由市支队专题申请解
决。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市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区级所得款项按50%上缴市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三)实行罚缴分离。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交指定银行。
(四)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管。
五、队伍管理和监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队员应具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工资、福利依照公安人员待遇执行。
(二)严格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取消其执法资格。
(三)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市支队和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要相互交流,普通队员每两年轮岗一次,副科级以上人员每3年轮岗一次。市支队与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的相互交流,需征得所在单位意见后实施。
(四)取消非正式执法队员。为保证执法队伍素质,凡未取得执法资格的队员,不得上岗执法、市、区两级财政对其工资、福利不予供给。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发现下级执法队伍对应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有权作出更正或直接受理查处。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并纠正。
(六)建立稽查和监督制度。市支队、区大队分别设立督察队、监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支队、区大队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投诉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
(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执法队伍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等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试点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法范围的原则。凡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执法范围执行;对法律、法规未作授权的,可由相关的行政机依法办理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的行政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移交综合执法队伍的处罚权,原有的执法队伍相应取消。
(三)相互配合的原则。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后,原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支持、配合,切实加强专业管理,各自按照确定的职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搞好城市管理。
(四)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之日起,市环卫、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市综合执法队伍执行。考虑到国务院法制局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部分专项执法尚不具备条件,暂采取合作分工的办法过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对一些专项执法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由综合执法队伍立案上报有关部门定性后,交由综合执法队伍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到位。
七、试点工作要求与安排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理顺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推进综合执法的决定,认真领会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对拒不执行改革部署,自搞一套,或延误改革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政一把手或当事者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出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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