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细则问题梳理(共2篇)
1.两个细则问题梳理 篇一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3.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3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4.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停机期间,按发电容量每天0.1分/万千瓦考核;5.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后夜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中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时段为:11:00-17:00),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低谷时段的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
2.稳控装臵正确动作切机。
6对于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
3.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750kV及330kV应达到 100%,220kV应达到99.90%,110kV应达到99.80%,每降低0.1%按9分/月考核。
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母线电压值在调度机构下达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超出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调度机构EMS系统每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装臵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臵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管理考核。
(四)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应具备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备此项能力的机组,按30分/次考核。
第二十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备AVC功能,在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V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VC调度管理考核、AVC投运率考核、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VC功能按50分/月考核。加装
10(6)燃气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参照火电机组。4.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
火电机组:应小于3s;
水电机组:混流式或冲击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3s,轴流转桨式及贯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5.上述1-4项任一项实测不满足要求,每项按10分/月考核。(三)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
各电厂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按照月度进行考核。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
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
(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60%。(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50%。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每降低1%按5分考核。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臵)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核。
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臵,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校核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3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60分/次考核。
314整出力时;
5.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二十五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机组进相深度应满足机组设计参数,否则按10分/月考核。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10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按10分/月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次100分考核。
(三)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600分考核。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臵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范围。不具此项功能者,按每月30分/万千瓦考核。同时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仅考核风电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风速变化导致的风电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加强AGC实时调节性能的技术改造,满足调度机构实时控制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必须配臵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臵,用于调节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及送出线路的电压,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臵者,按每月30分/万千瓦考核。无功补偿装臵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则按10分/次考核;装臵月整体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按6分
718方式安排不当,按10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按5分/次考核。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应尽可能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配合。
第三十三条 调度机构或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检修计划调整情况通知并网发电厂。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按10分/次考核: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4.机组非计划停运消缺时间超过24小时,没有提交临修申请的。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
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臵、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与电网侧设备相匹配,设备的选型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
122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应按调度机构的指令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3.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4.因电厂设备、光缆原因造成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以双机双网来设计、选型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连接处部署经过国家制定部
526电厂全厂容量0.03分/万千瓦考核。
(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
(3)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造成量测数据跳变,影响电网实时数据的按6分/次考核;造成实时数据长时间不刷新或错误,按2分/次考核;异常或故障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3天内未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故障报告按2分/天考核。
(4)发电厂PMU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5分/万千瓦每天考核。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PMU量测数据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2分/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电网事故时并网发电厂未能正确提供PMU量测数据影响事故分析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6分/万千瓦考核。
(5)发电厂电能量采集终端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4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6)并网发电厂的纵向加密装臵因故障退出加密状态或影响主站端的数据传输时,按2分/次考核;不影响数据传输但是未经网调许可私自关机或旁路时,按1分/次考核;设备进行检修时,需提前1天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申请免考核;如未申请免考核,退出时间超过1小时未投运,按1分/天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
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青海、新疆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臵PSS装臵,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PSS装臵的并网发电厂未配臵PSS装臵,按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0.5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930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
第四十四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及所属地区调度调管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评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统计及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总结分析并网运行考核开展情况,并于下季度首月20日前书面报属地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并网发电厂建设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考核顺利实施。
第四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并网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第五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并网考核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
334附件2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备电厂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服务费用。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辅助服务管理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0额定出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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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并网发电厂应按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测试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测试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三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适当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一次调频服务补偿:
各电厂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按照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进行补偿。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水电机组
142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当日旋转备用容量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仅限于提供调频、调联络线服务时予以补偿。
(一)AGC补偿按机组计量。
(二)可用率补偿:月可用率达到98%以上,每提高1%补偿0.5分/万千瓦。
(三)调节容量补偿:按日统计AGC机组的实际最大出力和最小出力,计算调节容量,按0.02分/万千瓦补偿。
(四)贡献电量补偿:AGC每次下发调整指令期间贡献电量为实际功率与初始功率差值(实际功率与AGC指令目标功率同向为正,反向为负)的积分值,按日统计机组AGC投运期间贡献电量累计量(每次贡献电量代数和)。贡献电量累计值为正时,火电机组按3分/万千瓦时补偿,水电机组按 0.5分/万千瓦时补偿。
第十九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
(一)AVC补偿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VC装臵的机组,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9%以上,按照补偿电量0.01分/万千瓦时。
补偿电量=(K99%)PNt
式中,K为机组实际AVC调节合格率; PN为机组容量(万千瓦);
t为机组AVC投运时间,单位为小时。第二十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根据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5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以及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的无功电量补偿,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无功出力。积分开始及结束时间t1,t2以电网调度机构EMS系统数据及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火电机组按1分/万千乏时补偿;水电机组按0.5分/万千乏时补偿。
第二十一条 调停备用服务补偿
燃煤发电机组在停机备用期间,每天按1分/万千瓦补偿,546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则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站)辅助服务补偿的评分工作。各省(区)电力调控中心负责本省(区)电网内全部发电厂(站)考核、补偿分值汇总和分摊计算工作。
各省(区)调度机构将本省(区)电网内各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以及纳入辅助服务补偿的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等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并计算出各电厂考核补偿结算金额。
第二十九条 考核补偿结算金额按月统计,在下月电费结算中兑现,月结月清,过期不追溯。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剩余部分记账顺延至次月结算,年度结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及所属地区调管电厂的辅助服务补偿评分工作,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并网发电厂披露上月各直调电厂及所属地区调管电厂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并网发电厂对考核和补偿情况如有疑义,应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向属地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裁决。
第三十二条 西北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所调管电厂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和明细报西北能源监管局,经西北能源监管局审核后,由各省(区)电力调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电厂进行统一分摊计算。
第三十三条 各省(区)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省(区)电网内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和明细(含各电厂当月考核补偿项目内容、分值计算及全网各考核补偿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本形式报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审核。各属地能源监管机构于每月第2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果。各省(区)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在厂网电费结算中予以兑现。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总结分析辅助服务补偿开展情况,并于下季度首月20日前书面报属地能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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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风问题梳理 篇二
按照我镇党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和部署,我本人通过自查、班子成员互查、征求基层干部职工意见、到群众中座谈等方式,认真查找了我本人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找到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在形式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学风不正,学用脱节”。表现在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只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重视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导致业务能力强,领导能力差,学用脱节,思想守旧,有新思路不敢运用,缩手缩脚,不敢放开胆量干事业,工作脱离实际,影响了工作实效。例如:2011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这项工作,我一直就主张打折发放,但是这个想法当时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而我当时的态度不是积极的去促成这事,而是遇难而退,保留了自己的想法,听从上级的指示安排,发放现金。2012年县局领导经过研究沟通后,才开始进行打折发放。
(二)在官僚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群众沟通联系不够多,给人以高高在上的感觉。一是存在“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现象。主要表现在:深入基层不够、与群众接触少、政策宣传有死角,工作不讲人情,只讲政策,对群众利益缺少关注。例如:由于今年站内工作繁忙,天天在单位学习、发放独生子女费、整理报表等等,这样站内工作的时间多了,下乡接触群众的时间就少了,计生政策 1
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的就少了,群众不懂的问题就多了,即使下乡,多数时候都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调查核实出生、独生子女等工作为主,而为群众百姓解忧的工作做的不够深入,不够多,不够好。二是存在“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办事难”现象。突出表现在对待群众提出的众多问题,虽然想积极解决,但由于当事人的一些佐证材料不能及时提供,所以导致“办事难”,使部分群众产生怨气。例如:流动人口工作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户籍在我镇,人流到外地多年了,回到我处要求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由于我们不掌握该人的在外地的婚育情况,所以要求本人提供在外地居住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但是很多当事人都会认为自己情况是真实的,拒不提供,或是有的相关佐证材料未随身携带,亦不能提供。这样我们没有依据就开具不了证明,明道理的人会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不明理的人则会不满意、吵闹、找领导、找上级部门、找人说情,这样导致我们的工作增多了麻烦和不便。对此我们只能耐心地解释和正面引导,细心沟通,争取当事人的理解。
(三)在享乐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存在“思想空虚,精神颓废”现象。主要表现在:工作没动力、缺乏自信心、不思进取、革命意志消沉、不求进取。总是有这样一种意念在心里滋生:都四十多岁的女人了,工作干再好也不会有什么发展了,尤其身为一名事业单位干部,本身就不受人重视,工作不出差错就行了,也不要什么理想,目标了,照顾好孩子,过好家就行了,该享乐就享乐
吧,人生无常,乐一天得一天,所以表现出思想空虚,精神颓废,无心进取,不求上劲。
(四)在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