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2024-09-22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精选8篇)

1.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篇一

对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报曾分别有所介绍,目前仍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此问题进行讨论,现结合有关财会税收法规作一综合说明,

形实均为 销售的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分两种: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 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 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实现 销售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 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 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 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

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不具 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发生这类视同 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贷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有 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货易货行为以货易货在财务上不作 销售处理,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按以货易货货物的不含税售价及进价来计算。账务处理如下:等价交换:借记“存货”

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等价交换:当自产产品价值大于换取的货物价值时,借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自产产品价值小于交换货物的价值时,借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2.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篇二

(一)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 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 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 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 视同销售的综合解析

从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 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只强调货物的用途, 与货物的来源无关。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 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 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中, 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要确认收入, 所得税法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会计上也需增加当期利润, 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无需强调其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一) 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 (非生产机构) 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 (分生产机构) 等,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 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 还需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或者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是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分类处理如下:

二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分类处理如下:

(二) 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 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 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1]光明家具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 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 (课桌椅) 5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 市场价每套200元, 产品成本160元。会计处理如下:

由上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是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二是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三是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要进行纳税调整,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 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另一方面,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97000元, 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如果没有超过, 可以在税前扣除, 此时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 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需纳税调整。

(三) 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是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 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分录如下:

同时, 结转成本:

二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同上, 但在增值税上, 由于货物没有增值, 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四) 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将货物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处理相同。会计上,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 需纳税调整。在增值税上, 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 (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还是外购的。

[例2]德顺家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将自产的家电产品对外投资, 市价2000000元, 成本价1200000元。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则会计上处理为:

同时:

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一致, 不需纳税调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则会计处理为:

该情形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 需纳税调整, 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2 000000元, 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1200000元。

(五) 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还是外购的货物, 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需确认收入。

同时, 结转成本:

参考文献

3.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篇三

【关键词】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税法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由于货物(指有形动产,下同)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对视同销售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税法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令许多会计人员伤透脑筋。本文拟通过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详细解读,对如何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理清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理清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理清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了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理清两税间视同销售规定的异同

由上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1、认定依据不一致

判断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的所有权属。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除此之外须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而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假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为视同销售行;但货物若是外购货物,则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假如将货物用于投资、捐赠、利润分配等,则无论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时两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认定是一致的,而有时增值税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却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有时增值税不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而企业所得税却认定是视同销售,需要认真区分。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不一致

对于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企业所得税中区分了自制与外购两种情况,而增值税不论自制与外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一样。企业所得税中自制的商品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此规定与增值税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税的具体,在实际操作时,自制商品视同销售,应参照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以保持二者税基上计量的一致性。

五、依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销售收入认定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本文就常见的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職工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投资和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此类业务因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且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收入+销项税额)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收入+销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等(收入+销项税额)

应付股利(收入+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税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账面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分给本企业职工,该批产品账面成本15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2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在增值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銷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例:某钢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厂房建设,该批产品账面成本80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10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XX厂房工程91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此类业务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因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收入+销项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学校,该批产品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3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同时,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35100元。

第四,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此类业务虽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但未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计和增值税上不确认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按其购入时价格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第五,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总之,从以上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就必须对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者对视同销售认定存在差异进行仔细区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 苏春林:纳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4] 盖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指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5]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销售中的回扣和佣金的税务处理 篇四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第 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销售佣金的界定

①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②佣金与回扣的区别

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③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

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①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②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③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5.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定义不同

(1)手续费

“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业务,如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给经办人员,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收取范围。如保险业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三项费用之和。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做不同证券产品交易时所需缴纳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中规定,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2)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不同行业的佣金有不同的具体表述,收取范围也不尽相同。如证券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

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指出,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3)销售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法律性质不同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而销售回扣是交易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价款,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3.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二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三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四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五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六是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不含房开企业及保险公司);七是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及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从上述可见,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在前述中已阐述,暗扣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而明扣要符合税法的要求方能在税前扣除。

4.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问题

(1)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例:某工业企业拟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2009年2月18日该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100亩,其土地价款为2亿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该支付土地拍卖佣金500万元给拍卖公司。这500万元的拍卖佣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税前扣除。

如果该企业将5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2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销售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600万元,并取得合规的票据,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5.增值税视同销售 篇五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所得税 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增值税视同销售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6.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篇六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

2002-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四、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第一条从二

7.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篇七

一、视同销售的概念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 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偿债、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除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相比, 应征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只注重货物的用途或去向, 不考虑货物来源如何。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 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因此不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业务通常不会导致货币资产的增加, 而通常表现为负债或者是损失的减少, 其取得收益有时难以准确计量。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其在会计上能否确认收入。

二、视同销售行为常见会计处理方法

1. 会计核算上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在发生当期确认销售收入, 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2. 会计核算不做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而是直接按成本结转, 但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 常会出现这样的会计处理: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业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 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 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能够如实地反映企业当期的会计信息, 而且也会影响到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因此, 明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就非常重要。

三、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具体分析

1.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广告、样品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广告、样品等, 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 但企业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 而且还发生了费用。因此, 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 只按成本结转。但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时, 应将产品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 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因此而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相关税金, 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 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2. 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 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 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 而非现金或等价物, 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 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 不能确认收入, 但在货物移送时, 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企业将库存材料、商品用于偿还债务。

企业以库存材料、商品抵偿债务, 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此项业务视为两部分, 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出售给债权人, 取得货款, 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4. 企业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相关规定,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8.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篇八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销项税 比较分析

基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相似性,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常因界定不清这两类业务的差异,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往往给会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给出了两类业务确认原则以及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以帮助更好的进行会计处理。

1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原则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得进项抵扣,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如果在购进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即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相关科目,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确认销售收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算,即税法上要求作为对外销售且确认计缴增值税销项税商品的转移行为。

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我认为首先应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经过加工生产并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就应按照该产品的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对于未发生增值的外购货物,仍然不能确定按照何种业务处理,此时我们可以从商业实质判断。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下列进行阐述。

1.1 增值税税额转出业务的确认原则

确认进项税额转出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1.1.1 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外购货物发生非常损失,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如外购货物发生雷、电、火、水、风、被盗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项,这部分货物将永久退出企业,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因为它是非正常事项导致的非正常损失,因此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应将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相关的损失中。

1.1.2 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但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应将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该货物用途发生的改变,如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等,应将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1.1.3 已改变实物形态但未被领用的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的货物未被企业领用或销售,其增值未得到实现,在企业内部虽然通过加工生产改变了实物形态,如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计入相关的损失和支出中,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等。

1.2 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原则

视同销售,是企业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并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而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的行为。在处理两类业务时,正确加以确认,并计算相关税额,应根据两者的不同特点,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1.2.1 实物形态未改变但已离开企业

外购的货物在本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实际离开了本企业,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按增值税的原理,按确认的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此类业务应视同销售,主要发生在货物离开本企业时。

1.2.2 实物形态已改变并离开了企业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通过加工生产,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有的实物形态已经发生改变,早已经离开了本企业,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③债务重组。此类业务按该货物的市场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1.2.3 实物形态已改变并被企业内部领用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通过加工生产,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原有的实物形态已经发生改变,如:①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在建工程;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由于该货物已经增值已被企业确认,应按货物的市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2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及比较

企业会计人员对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两种业务可以从两方面判断区分:首先判断经济行为是否增值,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值,则属于视同销售。例如,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无论对内的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还是对外的分配、捐赠、投资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应当计算销项税;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发生增值,则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对内行为,还是对外行为。如果是对企业内部的,那么就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对企业外部的,则属于视同销售。其次,如果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等针对企业内部方面,则属于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针对企业外部的分配、捐赠、投资的方面,则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就两种业务分别阐述其会计处理:

2.1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2.1.1 外购的货物未改变原有的实物形态,但改变了原来的用途。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2.1.2 外购的货物没有改变实物形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发生非正常损失,导致在企业内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口径不一致。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2.1.3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但在未被企业领用时就发生了毁损等非正常损失,该类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未被企业确认。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2.2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2.2.1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离开了本企业,如将本企业的材料或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或对外捐赠等,按确认的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2.2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其价值发生了增值,如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债务重组等,此类业务一律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销项税额的计算应按该货物的活跃市场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3 两类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规范与否,不仅影响到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正确性,还会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企业经常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导致少缴或不缴增值税,造成会计处理错误,此时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也容易模糊不清。对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进行比较,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2.3.1 计算依据不同

视同销售行为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是因为在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计算销项税的依据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①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表述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3.2 两类业务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人员在账务上虽然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应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按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作为销项税额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只是把按照规定将不得抵扣的,在数额上是“一借一贷”,借贷相等,相互抵减,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因此,在账务处理时应注意避免两种情况:一是少计应纳增值税;二是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两者对于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影响结果是不同的。

2.3.3 会计处理不同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会给企业增加现金流入量,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行为。所以会计核算中是按成本转账,对此类业务不作销售处理,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进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中因为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区别加以对待。一是购入货物原先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但后来在使用中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而不能抵扣,但此时它已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专栏。所以这类经济业务事项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将原已计入科目专栏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二是在购进货物时就能确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这些业务事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直接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中,所以这类经济业务事项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针对以上的分析,本文的重点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界定,特别是实施新税制后,增值税在计算方法上实行了彻底改革。实际工作当中,两者的会计处理难度较大,很多会计人员容易混淆。会计处理结果的正确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税金的计提,从而影响到利润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以如何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正确做好两者的会计处理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薛春燕.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2).

[2]黄苏华.涉及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剖析[J].商业会计,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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