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24-09-20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9篇)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以有效执法监察为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不断提升事故预防能力,以安全专家技术为支撑,努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不断好转。1-7月份,全市安全生产“四项指数”除事故起数基本持平外,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了8.1%、31.4%和42.4%。但是,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举一反三,冷静分析,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不高。“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着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思想和重生产、轻安全,重检查、轻治理,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问题。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不严。道路运输、长途客运、建筑施工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有的甚至“上车不买票”的问题,导致旧患未除、新患又生。三是一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始终较高。四是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薄弱,难以满足安全生产

工作需求。为了深刻汲取特大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安委会紧急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五点意见:

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道路交通:重点排查整治贯彻落实“限时、限速、限载”、取消“红眼班车”、客运车辆严把出站、出城、上路、过境“四关”以及客车、校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六必查”等规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煤矿:重点排查整治煤矿企业在资源整合、瓦斯治理、“一通三防”以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十必须十禁止”、“三停八关一整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非煤矿山:重点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运输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建设、行政许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危险化学品:重点排查整治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应急措施、“三同时”审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筑施工:重点排查整治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现场管理以及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工地坍塌、模板支撑垮落、人员坠落等事故预防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重点排查整治宾馆、饭店、车站、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生产、生活、仓储“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目前,相关单位已起草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交这次会议讨论以后,建议以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下发执行。

二、细化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进县区政府“一岗双责”、排名通报、警示训诫、事故倒查责任制;落实交警、运管部门领导包县、中层包线、干警(运管员)包段(企)和煤炭部门领导包县、中层包片、干部包矿责任制;推行建设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领导包县、中层包企、干部包项目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实行市级领导包县督查。建议在9月中、下旬由市级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县区,对国庆节和十八大召开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这两个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开展“百场培训进千企”宣教活动。组织安全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深入到高危企业的区队、车间、班组,采取送教上门的办法,对关键岗位、关键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同时,从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入手,实施“农民工教育培训工程”,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的安全技能培训。

五、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现状,根据省政府要求,建议招录一批协管力量充实到交管一线。为了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处臵能力,加强安

全生产综合监管,建议尽快组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借鉴外地的工作经验,建设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和“数字城管”联网互通,科学监控管理全市原油集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长途管道运输等企业400多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确保万无一失。

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3.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重要内容。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

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原则上,各设区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我省老年人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的相关待遇。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3.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百岁老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提倡对本地高龄老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4.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家庭老年人去世,减收殡仪基本服务费用。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时,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要给予政策优惠。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优先就诊、取药、住院等项目。县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老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配备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并在醒目处挂牌明示。

2.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设老人优先上车、上船、上机等服务项目和老年人专座。对70周岁以上老人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给予免费。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4.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5.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由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展览馆点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则免费进入上述各类场所。

2.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城镇公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各类公园、园林和旅游景区景点。

3.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减免部分费用,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4.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5.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杂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地对这类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在经济困难标准、受案范围等方面要给予更宽松的优惠政策。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尚未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已经制定的市、县,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对现有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各地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4.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四

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格不起来”的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几年,全市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措施逐步加强,安全基础条件有效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市各类事故总量仍然过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装备设施不足、执法不到位、应急能力弱;村(居)安全监管网络和监管能力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90%以上的事故都发生在乡镇(街道)、村(居)和中小企业,基层薄弱、基础脆弱是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务必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高度,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扭转事故多发的根本措施,作为强化安全生产、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的重要抓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工作内涵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重心下沉、机构加强、素质提高、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硬化工作措施,夯实保障基础,扎实推进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工作内涵

安全生产的基层主要是指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包括监管基层、生产基层、领导基层三个层面;安全生产的基础主要指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带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基本要素及工作措施。

――基层工作包括:监管基层是指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及人员, 主要工作是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生产基层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主要工作是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领导基层是指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一线进行组织领导的政府和部门及人员,主要工作是落实“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

――基础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强化、两年突破、三年攻坚、四年巩固”的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到2012年,确保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400人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40次以内,重特大事故控制在2次以内,并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3―7人,村(居)、园区落实1―3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到2011年,100%的完成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乡镇(街道)安监办和村(居)、园区安全监管必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到2012年,100%的乡镇(街道)、村(居)、园区基本实现安全监管规范化。

――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完善企业及车间、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实施企业安全准入和安全资质淘汰机制,建立安全绩效工资制度。推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制度,实施分类考评、分类管理。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安全素质等基础工作。到2009年底,50%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到2012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完善安全投入、安全法制、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五大体系,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到2012年,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保障。

三、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能力 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工作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严格“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村(居)、园区有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坚持日常安全巡查,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落实部门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特别是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严格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强化监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落实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把安全生产责任与每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能力。加强基层领导的政治素质、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一线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强化执行能力,打造“能人安全”环境氛围,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能力。

(二)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水平1.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巩固区县(自治县)、强化乡镇(街道)、延伸村(居)”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配备8―10名执法人员,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配备5―8名应急救援人员。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规范设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园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及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少于7名,3―5万人及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名,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不少于3名。所配备人员原则在乡镇(街道)在编正式人员中安排;确需聘请安全协管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用工手续。在村(居)、园区干部中确定1―3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按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联合执法”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立乡镇(街道)一级集安监、综治、信访、公安、司法、人武“六位一体”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村(居)各类资源,建立起村(居)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村(居)一级集安监、综治、信访、警务、调解、治保、民兵“七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2.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台账。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安全生产值班、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县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协调等12个方面的安全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完善工矿商贸企业、中小学校及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辖区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民爆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生产记录资料、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安全教育培训等12个安全监管基础台账。各村(居)、园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信息报告、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基本制度和相应的基础台账,落实村(居)、园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3.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各区县(自治县)要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加强委托执法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大基层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力度,实现“责权统一、上下配合、监管有力”。全面实施安监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安排专项培训费用,加强各级安监人员的素质培训,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基层安全监管装备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采取“市级补贴、区县筹集”的方式,到2011年,基本完成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乡镇(街道)安监办的交通工具、电脑等办公设备、摄像、照相、录音、执法服装等办案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同时,配备村(居)、园区安全监管必需的设备设施。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安监人员激励机制,切实稳定安全监管队伍,乡镇(街道)专职安监人员原则上干满3年方可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同意。

(三)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1.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结合各行业企业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个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2.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进一步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自查自评、初审复核、分类整改、考核验收等步骤,对全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级别评定;级别评定作为评优评先、企业信用、资质管理、安全许可等的前置条件。建立实施奖惩激励机制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将企业领导、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40%,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自觉性。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打牢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应用安全科技成果,提升本质安全保障水平。到2012年底前,全市县道6米以上高路堤的危险路段和通客车的乡村道重点危险路段安装5000公里防撞护栏;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实现100%全覆盖;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00%完成HAN阻隔防爆设施;建筑施工现场全面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水运交通船舶100%完成客渡船标准化船舶改造;非煤矿山100%实现机械化开采;基本实现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作业。同时,切实改善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市政设施、学校、农业机械、石油、冶金、有色金属以及尾矿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基础保障条件。

加大企业安全设备更新改造力度,强化设备维护保养,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完善生产设备安全自动防控系统,提升设备安全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并将其作为各类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8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安监总局公告2008年第24号)等国家标准,制订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的要求,实施“样板工厂”、“样板矿井”、“样板站段”、“样板学校”和“样板岗位”等示范工程,加强动态跟踪检查。按照2008年确立的“一年打好基础、两年初步完善、三年基本规范、五年全面达标”的目标任务,到2009年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达标率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大中型企业100%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各类小企业达标率达到80%以上;到2012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三违”企业黑名单制度,开展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要充分运用“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评估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定置管理标准化、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化、要害部位管理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等系列活动,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执法,及时消除设备、操作、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特种设备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维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自主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抢险工作,促进全体员工积极、主动、自主参与安全预知和预防行动。

(五)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各企业要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转岗、换岗的安全教育,到2012年,全市各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教、严训、严考,提高理论水平,提高实践技能”的要求,督促企业制定计划,完善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术培训机制,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信息卡,将安全培训、安全资质、安全绩效、违章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卡,公开“三违”信息,对严重“三违”人员实施终身淘汰。

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基层基础保障水平

(一)建立安全投入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财务管理。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建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预防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理财收益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融资体系;从2009年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的增长。

(二)建立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完善地方安全法规、安全标准、安全规章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执法职能;充实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制度,严把安全资质审查;建立安全资质淘汰机制,坚决依法关闭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事前预防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输)活动。按照 “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建立安全科技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推进产、学、研结合,集中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中介组织和有关安全生产协会学会的智力支持作用,为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检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项目审查、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治理、安全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安全科技产业园建设,提升安全装备和应急装备的科技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灾难能力。

(四)建立安全文化保障体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企业落实”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安全诚信、安全道德教育,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推进安全书籍进乡镇(街道)文化站、安全读本进村(居)文化室、安全手册进农家书屋。要丰富“安康杯”、“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每年举办1―2次大型安全论坛或展览。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制作专题片、开辟安全专栏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曝光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建立应急救援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发布,推进应急预案“进社区、进村社、进企业、进学校”。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市、区县(自治县)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加强乡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村(居)、园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2009年确定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把优先考虑基层、优先保障基层、优先扶持基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从2009年起,市政府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奖惩。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在未来4年内,分依次开展“强化年”、“突破年”、“攻坚年”、“巩固年”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三)检查督查,抓好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一个阶段一重点、一项行动一突破”的要求,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具体推进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好部门联动作用,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扰安全监管部门的正常检查。对基层基础建设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5.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五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开展“自主管理年”活动,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两委研究决定,扎实地落实 政字(2010)23号文件精神,在二季度组织开展“保质量、查隐患、促整改”活动,为切实抓好第二季度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 政字(2010)1号、政字(2010)1号文件要求,以“自主管理年”为总抓手,把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各种文件及制度等规定,要扎实有效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保证我矿安全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目标:

1、各单位杜绝严重“三违”、轻微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2、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圆满完成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目标

四、安全工作要求及措施:

1、二季度是创高产、保安全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时期,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以感化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利用班前会要大讲安全事项,纠正不安全、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按照专业各单位要执行每日一题,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提高职工操作技术,职教科每月组织一次抽考,季度内评比优胜单位给予奖励,末位给予罚款;严格执行班前宣誓、班前预想2分钟工作,对预想到的不安全事项,要及时的与工区负责人沟通,采取措施,超前做到预防或处理;包挂工区矿长及职能科室负责人每月必须参加三次工区班前会,重点强调安全事项及本单位存在的隐患,核实上次安排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工区一次不学习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强化带班管理制度,各级带班人员严格执行带班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要对所带班区域的安全、工程质量负责,对经过的路线,细致的排查各类隐患,及时的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要严厉的做出处理决定,认真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安全科将不定时、不定班次、不定期查岗、查薄弱环节,对不现场交接班、不负责任、巡查走形式、工作不扎实的人员按按照规定做出处罚,并汇报矿长。

3、四月份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做到防患于未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我矿实际状况,技术科要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抢险队

伍,认真做好防汛、防洪、防雷电工作,具体工作既:安全职教办负责抢险队员培训,由保卫科负责救灾演习工作;井下由总工负责组织一次救灾撤人演习;供应科负责防洪物资的购进及集中存放在专用仓库;设备科负责排水设备检查,主副井梯子间检查;按照制定的“雨季三防”值班表,进行24小时值班,中层以上干部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做到信息畅通、预报及时、预防到位、行动迅速,落实灾害性天气积极做好雨量观测,超出规定调度室及时组织停产撤人规定,大雨、暴雨期间抗洪抢险队员随时待命,做到大雨不淹井、暴雨不伤人、灾害无损失、确保矿井安全,供电线路、供电设备、排水设施、防水工程,各类物资落实到位,保证矿井的安全。落实单位:调度室设备科保卫科及相关单位 监管单位:安全科

4、五月份开展顶板管理会战,安全科要制度相应的实施方案及奖惩措施,加强顶板管理,有针对性做到两个心中有数既:一是顶板来压规律心中有数;二是支柱性能和支撑能力心中有数;采煤工作面主要抓好“两个质量、三个环节”,两个质量一是支柱质量,二是支设质量,支柱必须迎山有力;三个环节一是泵站压力,二是底板松软的必须穿鞋,防止支柱钻底。三是每班必须进行多次补液;炮后及时支护,隔一打一,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控制炮机道防止片帮伤人;上下端头、出口是顶板管理的重点,加强支护密度,保持出口畅通,严禁存放积杂物;掘进迎头要及时初喷或使用好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

质量是安全的基础,各单位严把质量关,把规程标准落实到现

场,因质量低劣停止作业的单位,将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5、6月份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活动,要成立活动小组,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工作落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的即轰轰烈烈又扎实有效,在广场开展包安全集体签字活动,发放安全宣传单及有关安全知识问答,同时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及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和部署,中旬由安全科组织举办一次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各单位选出代表,对优胜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根据公司部署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针对“安全月”活动期间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加倍处罚,由安全科落实。

6、全矿干部职工必须转变作风,规范行为,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履职尽责,分析事故的起源和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安全工作不能时紧时松,要解决本质性的问题,要充分认识监督、执行、落实是工作的灵魂,要找出不足分析原因,错在哪里,彻底的进行自我检查整改。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抓好各专业的综合治理,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就一定能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五、奖惩规定:

1、本季度实现安全生产,给予以下奖励。

奖:矿级班子: 矿长1600元、生产系统付矿长1600元、地面付矿长1000元

安全、调度、设备、技术:正职1200元、副职900元、科员500元

(安监员800元)

采掘工区: 区长1200元、副区长900元、班长500元、职工300元。井下生产辅助工区:(运搬、通修、机二)区长1000元、副区长800元、班长300元、职工200元(运搬地面职工160元、班长200元)。地面生产辅助单位:(机

一、筛选、监控、职教、点柱维修科、劳资、企管)正职800元、副职600元、有下井指标的职工(班长)150元、其他的100元.地面科室:正职500元、副职300元、职工100元.2、有下列行为的不享受奖励:

(1)、出勤低于80天(含80天),不享受奖励。

(2)、出现严重“三违”行为,通报处理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不享受奖励。

(3)、采掘单位职工每出现一次一般“三违”扣5%,地面、生产辅助单位每出现一次扣30%,以此类推。

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六

工作决定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xx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XX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明确责任

近期以来,我市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得到遏制,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和水产品的质量状况不断改善,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装备缺乏,检测设备设施落后,监管力量还较分散等原因,我市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总体能力还不够强。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定点屠宰还未完全普及,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仍存在脏、乱、差现象,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普遍较低,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清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xx出台《决定》的重要意义和自治区下发《关于贯彻xx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的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抓好落实的自觉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努力探索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在研究如何提高监管水平上下功夫,不断总结有特色、有价值、出成效的办法,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各县、市(区)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逐年下降;10大类食品基本完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一步实施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县级以上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大型市场、超市全面实行进货索票索证;畜产品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实现城市生猪全部进点屠宰,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0%以上;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餐饮业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的绝大部分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食品信誉得到恢复和提高。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以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发证前的审查、加强发证后的监管,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按照《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XXXXX号)文要求,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茶叶、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水产品使用氯霉素和畜产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

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编印《食品安全简讯》等资料,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风险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7.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七

(一) 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 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三) 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优化交通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九) 编制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组织制定城市配送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配送发展目标、通道与节点布局、运力投放规模与结构、运输组织、信息化建设、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以及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等。城市配送节点布局应当考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快递营业网点、大型商业网点的货物接卸场地、大型货物装卸点和停车设施等。

(十) 强化规划衔接。要将城

市配送发展规划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城市配送发展模式和需要, 完善城市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做好城市配送发展规划与城市土地、商业、交通、物流、快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保障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满足城市配送发展要求。

五、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十一)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应当依托中心城区以外便捷的交通条件, 规划建设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超市利用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及运力资源, 加快发展共同配送, 从源头上减少中心城区货运车辆交通流量。

(十二) 完善配送停车和装卸作业设施。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城建项目, 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设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车和装卸场地, 应完善大型商场、超市等设施配送停车场地的配建标准并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用停车场、配送站点向社会开放。

(十三) 开展城市配送交通影响评价。

六、强化运输市场管理

(十四) 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要抓紧制定适用城市配送的车辆相关要求, 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 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 加快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行业标准, 城市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 研究出台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十五) 严格经营许可管理。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改进城市配送经营管理方式, 明确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许可准入条件以及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要会同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 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量调查, 科学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 研究建立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机制, 探索实施城市配送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制度。

(十六) 规范货运出租管理。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货运出租企业的监督管理, 研究制定城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规范货运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禁止城市货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和转让;要结合交通运输部开展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 引导企业建立城市配送货运出租运营指挥调度系统, 促进城市货运出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七) 健全诚信考核体系。城市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城市配送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科学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周期等, 完善激励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保障安全。

七、优化通行管控措施

(十八) 加强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中心区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配送需求, 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 根据需要为高峰时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 并提供通行便利;充分听取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 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配送车辆通行许可发放制度。

(十九) 完善车辆停放管理措施。城市负责停车管理的部门要会同公安、规划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 在部分一般车辆禁停的路段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给予城市配送车辆必要的停车便利;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港湾;完善标志标线及停车位设置, 在大城市推广配送车辆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 全面清理停车设施挪用、占用现象。

八、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二十) 清理不合理收费。城市发展改革 (价格) 、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城市配送领域包装、搬运、装卸、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 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费用, 切实降低商品流通环节成本, 稳定城市消费市场价格。

(二十一) 加强价格监管。城市发展改革 (价格) 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配送价格的动态监测, 研究建立价格监测分析制度, 适时公布城市配送平均运价, 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形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严肃查处城市配送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串通商定价格和以低运价抢夺货源、排挤竞争对手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城市配送企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

(二十二)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 督导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停车作业, 减少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影响。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货物运输市场监管, 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 营造良好的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环境。

(二十三) 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物流企业监管, 督促物流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驾驶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加强配送车辆的例检、例保和维护, 切实落实物流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MARKET市场

九、加快科技推广应用

(二十四) 鼓励发展先进的配送组织模式。鼓励和引导物流企业通过集中存储、统一库管、按需配送、计划运输的方式整合资源, 降低物流成本, 提升物流效率。商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鼓励物流配送企业针对特定的商业聚集区和生活居住区制定专业的配送实施计划, 提供个性化的配送服务, 提高配送效率。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大型城市, 城市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 为有需求的商贸和物流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件配送体系, 探索“仓储一体化”等新型配送模式, 提升电子商务配送水平。

(二十五) 推广应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使用先进技术, 大力推进标准化仓库和专业仓库建设, 推广标准化托盘、自动化搬运装卸工具、无线射频识别技术、配送路径优化技术和配送车辆动态导航技术等在城市配送中的应用。鼓励各地对用于城市配送且符合技术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实施车辆购置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六) 加快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物流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设完善城市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引导城市配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 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城市配送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快组织落实

(二十七) 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 开展示范工程。

8.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八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9.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篇九

为做好2011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贯彻意见于4月29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工作意见

2011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全国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威安办发〔2011〕3号)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切入点,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狠抓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环境,为“十二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专业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要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认真整治,消除隐患,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15号),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住宅小区路面、挡土墙、边坡支护等配套设施要随主体工程一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

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处理到位,参建企业行为要与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投标挂钩,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该停止招投标资格的停止招投标资格,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各参建单位和有关机构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深基坑和边坡支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落实设计交底措施,做好质量安全交底工作。要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保证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法定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建设项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简化或弱化法定建设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规避监督管理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不得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签字;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槽程序不予认可,不得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管部门要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五)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市城乡建设委和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4〕45号),规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均要实行招标投标,不得议标或直接发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的招标投标活动要全部依法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完善评标办法,促进评标工作更加公正、科学。加强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人为限制因素,杜绝暗箱操作。坚决打击招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私招乱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合同的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合同全面履行。

(六)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的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一经查实,对涉及到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七)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管理办法》(威建发〔2008〕43号),切实将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从建筑市场的源头管起,实现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现场的和管市场的要互相配合,管市场的要加强跟踪,将监管延伸到施工阶段;管现场的发现参建主体的市场不规范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市场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各市、区建设局和建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06〕29号)的规定,及时将各自查处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汇总后通过“威海建设信息网”将不良行为进行发布,即时与招投标和评先选优挂钩。要通过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八)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素质要求,持续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

(九)严把材料使用关。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严禁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抽检、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和试样留置工作的监管,不达标的材料一律清出现场,确保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

(十)严把标准规范执行关。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深入开展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重点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施工前要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逐级进行详细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严格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和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措施,依靠科学的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可靠的施工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严把工程核验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坚决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制度,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重点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保证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项目出现问题有追溯性。

四、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强化动态监管。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

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十三)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是深基坑、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严格审查相关的方案论证、审查、签字等环节。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整改,质量安全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批准复工。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设计标准,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切实保证外墙外保温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深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全力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组织召开全市标准化管理现场观摩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样板引路,以点带面,缩小企业之间、区域之间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奖励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参加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没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业绩作为企业考核、评选诚信企业的重要依据。

(十五)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精神,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用户的满意度。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整改。要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十六)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在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环境污染,开展创建“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现场活动,大力发展节能型、环保型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不予备案。研

究出台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研究出台《威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新建高层住宅全面实行装修一次到位,条件成熟时新建商品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为消费者提供功能完备的住宅商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渣土及散流物体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创建文明城市期间及今后市区环境质量持续改观。

(十七)积极推动和完善信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威建字〔2010〕125号)、《关于印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威建发〔2011〕9号),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招投标、资质管理、评先选优等方面实行奖优罚劣,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企业诚信行为信息。

(十八)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威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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