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费管理(精选11篇)
1.物业公司收费管理 篇一
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11年十二月加入新资物业公司至今已经两个月时间,这期间通过最初的学习和实践不断充实物业服务知识,了解了许多物业服务的细小环节。
作为一名收费管理员,首先要熟练掌握本职业务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各种管理规定,二要熟悉小区面积、栋数、户数、收费情况、业主信息等。三要负责业主入住或装修资料的更新,并将准确资料整理归档。四要对住户提出的房屋修缮要求进行调查,协助维修部实施维修。五要解答业主的咨询,发现问题及时调节,与业主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六要负责收费工作,完成收费指标,做到账面清楚,不多收不少收。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财务工作规范,按照公司要求来统筹各项工作。以虚心好学,积极上进的态度主动向同事请教,并不断地接触尽快熟悉各项工作内容,不断尝试寻求高效的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觉地培养自己独立处事的能力。
两个月来,我主要从事2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小区水电、物业、垃圾处理费用、停车相关费用的收取和开票。水电、垃圾费收费率100%且有盈余、物业费除部分因房屋维修问题拖欠外基本也达到100%。;二是资料文档录入工作。对管理涉及的资料文档和有关记录,认真搞好录入和编排打印,根据工作需要制作表格文档。作为新人这段时间完成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1、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2、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3、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理财管账,才能履行好财务职责。
4、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但是由于之前未接触物业工作,实践比较少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工作存在很多不足。
1、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协议内容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以往的一些收费情况了解还不够及时。
2、业务能力有待增强,部分工作会存在依赖性,对个别业主提出的问题处理欠缺胆量,收费的复核工作并不完善等。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新的一年也做了新的工作计划:
继续发挥过去细心的工作态风,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管好财、收好费;端好态其次注重与同事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与交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和睦相处,互相协调、互学互进、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收费工作是物业公司的窗口,收费员的形象代表整个物业公司的形象,作为一个新人来说对公司还有很多不了解和不熟悉的地方,以上是我这段时间的工作总结和个人的观点看法,许多不足之处还需要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和提点,借此今天的会议也向各位拜个早年 祝大家新年愉快、万事如意。
谢谢各位!
2012-1-20
2.物业公司收费管理 篇二
1 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由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业规范不完善、不配套。从国家到地方, 虽然在行业兴起后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及其管理办法, 如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对不交、少交、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随着物业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 逐渐不适应物业管理行业当前蓬勃发展的需要。虽然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渐认识到行业管理立法的重要性, 纷纷从不同角度着手制定相关的法规法令,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及实践与理论的脱节, 立法显得相对滞后, 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1.2 信息不对称, 消费观念不成熟
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无法使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正确的消费, 也正因为此, 导致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难。一是不能清楚的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内涵。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缺乏对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了解, 只停留在表面上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致使他们不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有偿服务的系统详细的行为方案。目前业主对物业管理普遍认为其工作主要是对物业的保洁、保安、绿化, 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同时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使他们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错误的理解。二是业主的消费意识不够。生活生平虽然提高了, 但是更深层的观念却没有配套的建立, 部分业主还缺乏对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 也是以提供服务, 收取服务费生存的观念。“谁消费, 谁付款的观念”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动力。三是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不清楚。部分业主没能很好地端正“一分钱一分货”的消费观念, 在没详细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运作的情况下, 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营运利润过大, 作为业主“亏”得太多, 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要求过于苛刻, 以致容易对物业管理企业产生意见, 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四是部分业主心存搭便车心理。毋庸置疑的是:因为根据“经济人”假设的观点, 每个人都是经济人, 都希望支付最少的成本, 获得最大的收益, 导致了少部分业主心存搭便车心理, 能免则免、贪小便宜的心态。也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的空子, 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并不是某个单体, 所以物业公司并不会因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从而为贪图小利, 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极少部分业主提供了便车。
1.3 前期开发遗留下来的问题
前期开发商遗留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开发商所采取的销售策略;开发商为了更好的销售楼盘, 在公关过程中, 夸大迎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另一方面是由于事物没有十全十美的, 开发商的楼宇也不例外;在业主分不清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关系的情况下, 使业主把楼宇质量的问题挂在物业公司的头上, 也正因为此, 给某些业主提供了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借口。
1.4 服务质量上的偷工减料
行业地位造成。由于行业缺乏相关的规范, 而且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 物业管理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管理, 自然使有些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就不够专业, 不够规范, 不能使业主具有更高的效用。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才。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不在管理服务上下工夫,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员, 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让具有“一分钱, 一分货”观念的业主无法满意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同样给某些原来就想不交费的业主提供不交费的空子, 导致物业管理缴费难。
2 完善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不仅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逐渐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对消费者收费难提出了要求。面对物业公司收费难的情况, 提出如下的相关对策。
2.1 不断健全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相关立法机关, 在其职能范围内, 利用手中的立法权力, 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责, 不断完善健全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 规范、优化行业, 推动物业管理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使消费者更高的服务效用。一方面是对收费标准进行指标衡量;如对何种物业采取何种最低收费, 采取弹性收费等等, 通过立法的方式, 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是权利与责任相匹配;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在收费过程出现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做出相关规定。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提高服务质量。一方面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讲, 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 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 可以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以交流沟通的方式解决, 如果在此基础上仍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 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 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物业公司约束业主不交费等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是对于业主来讲, 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 有助于业主客观地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压力, 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正因为此, 使物业管理在投标过程中, 提高物业管理投标的壁垒, 确立合法提供服务的观念, 规范物业管理模式。
2.2 双方坦诚相见, 加强相关宣传, 转变相关的观念, 建立和谐物业管理
通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 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关系, 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坦诚相见, 避免业主因信息的不对称, 对物业管理知识的不了解而拒绝交费, 所以在加强销售宣传的基础上, 应对业主物业管理知识的配套宣传。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开支的范围及服务的标准方案的展示, 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等的形式对业主进行宣传, 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 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知道明白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 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 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2.3 加强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减少收费难度
通过引入专业的人才或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以培训的形式, 增强物业管理员工服务的意识, 形成“顾客是上帝”的观念, 有利于企业自身形象的建设,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在物业中与业主建立和谐的管理环境, 让业主满意, 降低收费难度, 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迈进, 推动了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同时也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等原因, 不断凸显收费难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收费难原因的分析, 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物业管理,收费,管理
参考文献
[1]邓炽南.浅谈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与对策[J].经济师, 2008.7
[2]黄安永.物业管理实务[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999, 2
3.物业公司收费管理 篇三
物业管理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国内,从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算起,只有25年的发展历史。而在内地城市起步更晚,比如成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于1992年诞生,其发展历史仅仅只有14年。
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处在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不断推陈出新、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最突出的争议焦点。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是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了《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该办法准确地定义了近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物业管理收费酬金制和包干制的含义。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包干制的定义为: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和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不论管理得好坏,经营得亏盈,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而与业主无关。实行包干制的前提是对物业服务费标准双方事先要有约定和承诺,即包干的具体额度,通常具体到每平方米的物业建筑面积收取多少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
下面情况可以考虑选择包干制:一是对有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二是如果业主觉得没有监督物业公司的能力和水平的话,还是选择包干制比较好;三是小型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普通住宅可选择包干制。包干制只需要事先与物业公司协商好,给多少钱出什么活,赔了赚了物业公司自己算。包干制之所以简单得多,是因为业主只需要监督物业公司的行为就行了。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对酬金制的定义为: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实质是实报实销制,物业服务企业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预算预收基本费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决算并向业主多退少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账目很透明,花多少钱由业主来定,业主充分享受到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只收取固定的酬金,它只是一个代管机构,无权替业主做主。选择酬金制要求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能力监督物业公司的账务和行为。而且,小区的业主们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毕竟,年终核算时,物业费多了往后挪或者转为维修资金时大家高兴;少了要分摊并补交时,大家就不一定愿意了。一般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选择酬金制的较多,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选择酬金制的居多。
包干制和酬金制各有利弊。
包干制执行起来较为简单,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水平有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包干制避免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等工作,简便易行。包干制管理的小区,业主从法律上是无权查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的。由于包干制中节省的开支可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利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精益管理,拓宽经营渠道,开展多种经营,开源节流,增强盈利。但物业公司在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的同时,也会对物业造成掠夺性的经营和服务,从而对物业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最终累及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降低服务成本所造成的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业主因服务质量下降拖欠管理费形成的恶性循环,最终会使物业公司和业主两败俱伤。
酬金制物业管理收费就是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的服务标准和预算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预算一般都非常详细,比如小区高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中层管理人员的组成及结构、工资;小区每天要扫几遍地,需要雇用多少保洁人员,工资多少;几分钟巡逻一次,雇多少保安,工资多少;需要种几棵树几棵花,大约要更换几个灯泡……事无巨细均一一交由业主决定。业主按照预算依照个人所属面积分摊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支付。物业公司的报酬按照约定的数目支付,一般为物业管理预算的4%-5%,也有企业按照物业管理费收入的百分比约定物业公司的酬金收入。业主入伙时,在《业主公约》中事先就已明确酬金的计提方式、比例或固定额度。
酬金制更加透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支出可以监控,更加体现了业主的自主管理,酬金制体现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管家”式的服务关系,减少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和磨擦,(如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就不再是业主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单个业主和所有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但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公司拿的是固定酬金,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提高酬金支付的基数,即物业服务支出;酬金制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账目监督和审计(委派专业的审计事务所),要求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和专业水平;酬金制还需要社会信用和监督体系的保障,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尽管酬金制相对包干制而言,要更透明、更规范、更先进,但酬金制并不适合所有的社区,物业管理的好坏不在于采取哪种管理模式,而在于市场化的程度高低和企业的自律。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要看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效率,而并非现在的看哪家的收费低;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收费方式时,除了检查自身具备的监控能力之外,还要看物管公司的诚信度,关键是业主所交的物业费,有没有真正地用到物业管理上来。
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对于业主来说,加强对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很重要;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来说,充分意识到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低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同样重要。
目前,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方式,也不完全是彻底的包干制和酬金制,可能会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形式。在四川省境内,很多物业公司在筹建之初或者经营的前两三年,开发商因为营销筹划的原因,会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物管公司拨付营运资金或者管理酬金,或者弥补亏损,这种方式类似于酬金制的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但两三年之后,或许等不到两三年,只要开发商的房屋销售情况能够达到理想状态,开发商一般都会让物管公司断奶,让其自负盈亏。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方式可能会从先前的类似酬金制转变为实质上的包干制。
无论物管企业采取哪一种或者分阶段采取哪一种收费方式,都逃脱不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最基本的操作模式。物业管理的收费形式决定其纳税方式,包干制与酬金制下有着不同的账务核算和税收缴纳方式。
物业管理企业无论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其所涉及的税金都有以下税目: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地对物业管理行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归类,行业内约定俗成地比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流转税,按收取的全部物业服务费5%的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把服务费结余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
包干制是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与业主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收费,而无论管理好坏、经营盈亏,物业公司收费标准都不变的一种合作模式。在这种方式下,物业管理企业以其全部物业管理费收入、维修收入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以停车场、房屋中介业务等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税;以各种服务收入抵扣物业管理成本及费用后的盈亏作为经营成果,计算并缴纳所得税。对于物业服务公司将某一项或数项服务项目(如保洁、保安、绿化、电梯综合保养等)分包给专业公司的,则直接将支付给分包公司的价款计入当期费用,抵减当期的物业服务收入。对于应由分包商缴纳的营业税金,则由物业服务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业务人。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收入应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按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的酬金,其余支出均为代收代支性质,由物管企业在约定的成本支出范围内开支,其所有权属于业主,其结余或亏损并非物管企业的经营成果。在这种收费方式下,可以理解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所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利用其社会化、专业化优势,受托招募员工,规划、组织、实施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符合营业税法中代理的规定,应归类为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物管企业就其取得的酬金计算缴纳营业税。但也有例外的处理方式,如笔者所在的公司同一集团下属的、经营地址在北京的、选择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公司,根据其近年来成功的运作模式,在这个环节上节省了营业税金,因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填开税务发票,就其所得已经缴纳了营业税金,该部分税金体现在业主的物业服务成本之中,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公司计提管理酬金时,可不再缴纳营业税金,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相对于包干制,酬金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节约营业税金。因营业税属于地主税种,这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同当地的税务机关协商约定,并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属于代收代支性质,因所有权属于业主,其结余或亏损也并非物管企业的经营成果,而由全体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物业管理费收入和结余均不涉及税金的问题,(如前所述,也有例外的情况。)物业服务费如有结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中,或者转为专项维修资金;如物业服务费不足使用,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委会,并告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数额、原因和建议的补足方案。
总之,物业管理的两种收费方式和纳税方式各有其利弊,既然物业管理目的之一是提升物业价值,实现其稳定持续的收益保值、增值,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和小区业主的安全、和谐环境,那么,酬金制是将来物业服务收费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尚不完全具备商业化特征。现在实行酬金制的难度较大,关键是缺少一个公认的机构来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酬金制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拿的是固定工资,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加之开发商附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太多,物业管理没有能够完全实现公开招投标,市场化程度不高,业主自身物业管理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不够,而习惯了以前由政府定价的管理模式,包干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4.物业管理收费 篇四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同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及其他共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分布。
第二十一条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另文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5.物业收费管理培训心得 篇五
为了更好的理解执行最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月27号晚培训讲师给我们物业服务中心全体人员做了一次关于《佛山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培训。
最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做了一些补充、修改及细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对一些公共部位的费用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如公共水电费的分摊等;
二、装修按金由原来的不超过去3000元改为不超过2000元,装修管理服务费由原来的不超过5元每天改为不得收取,装修工人卡的办理及按金的退还方式也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三、业主智能IC卡的办理最新的规定是: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发展商对业主应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对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重新办理时收费由原来的不超过50元改为不超过20元的工本费等;
四、物业服务费由原来的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改为不得预收。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明确了各项收费项目,让业主更明明白白的了解各项收费用途,也更加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
6.物业管理收费存在的问题 篇六
1、收费方式不规范、收费难度大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目前主要有两种收费方式:一是对新开发的住宅小区采取在新房交付时与商品房结算价格捆绑在一起扣收当年费用的方式;二是对老用户采用上门催收的方式。前者一次性收费,效果较好,但具有强制性,与物管收费的规章相抵触,并属于短期行为;后者收费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正面接触,收费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相互理解和配合程度,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从而导致收费难,收费率低,企业资金缺口大,严重出现亏损。面对这种局面,物业管理企业又缺少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而有部分居民有偿服务的意识不强,他们在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总希望少交费,甚至于不交费,因此双方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
2、收费和服务不透明,没有公示制度
现在新建的住宅小区普遍需要物业管理服务,但有些小区业主住了几年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管理缺乏监管,有些业主往往不清楚自己可享受哪些服务内容、有哪些服务标准,应交多少费用,如何监管物业管理企业等,这些问题使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服务、少服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现不出“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收费原则,对此业主意见很大,对物业管理的有偿服务产生疑问,甚至发生互相埋怨、扯皮的现象,影响小区的正常管理运作。
7.物业收费难原因及对策 篇七
一、相关概念
(一) 物业的内涵。
“物业”一词源于港澳台地区及东南亚国家, 是由英语“Estate”或“Prop erty”翻译而来的, 含义是“财产、资产、拥有物”, 是一个广义的范畴。而现实中, 我们所说的物业是一种狭义的范畴。狭义的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二) 物业管理的含义。
物业管理是一种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管理, 是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形成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
(三)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三部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公共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1) 公共性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 其基本项目包括:房屋修缮装修及其管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小区内道路车辆管理等, 其费用构成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工资及福利费、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税金和利润等9项因素; (2) 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代缴水、电、煤气费等而进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 特约服务费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 物业管理企业事先设立服务项目, 并将服务内容质量与收费标准公布, 当业主或使用人需要这种服务时, 接受其委托而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工具保管和应业主要求所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费用;个人家电、办公设备、户内水电管线设备、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收递分发等费用。
(四)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根据2004年1月1日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物业管理收费原则为“合理公开, 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二、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分析
(一) 物业服务与承诺不符。
笔者认为, 物业收费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与承诺不符。目前, 大部分物业公司都属于“建管一家”型, 或者“投标中的”型。第一种情形下, 开放商为了能够更好地销售住房, 给购房者提出很多项优厚的服务承诺, 当这些潜在的业主变成真正的业主后, 发现物业的服务与之前的相差甚远, 不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种情形下, 物业公司为了能够中标, 提出的服务承诺都是物美价廉, 等真正入主之后, 也不能达到承诺的标准, 导致业主愤愤不平, 不相信物业公司, 抵制缴费。
(二) 物业有偿消费观念落后。
目前, 整个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 人们普遍对这个新兴的行业不很了解, 许多业主尚未树立物业有偿消费观念。有位业主到物业质问, 我住我的房, 凭什么给你们交钱。客服主管解释说, 工作人员的工资、基础设施的维护都是需要从物业费中出的。业主喊道, 我又没有用过这些基础设施, 凭什么要我交钱, 你们说不通我。在“分房修房靠单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 人们还没有形成要花钱买物业管理消费的观念和习惯——既希望享受服务, 又不愿意交纳相应的费用。另外, 物业行业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 这种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 本身就使得物业收费处于被动局面。园区中的某些业主还没有形成一种像缴纳水电费那样的习惯, 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服务的必要性。好物业维护好楼盘, 好物业增值好楼盘的观念还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
(三)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偏高。
现代城市的许多小区, 都尽力塑造出城市富人区或高尚社区的感觉, 但事实证明, 更多入住在这些小区的工薪阶层, 是“负人”, 即大部分业主都是在负债的情形下入住的。而高层和小高层的存在, 电梯的普遍使用, 现代化通讯工具以及可视系统等都提高了物业收费的标准。负债入住以及物业费的偏高, 是很多人抵制或延迟缴费的一个原因。
(四) 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不明确。
2007年笔者所在的小区发生一起小汽车丢失事件, 由于是免费停车场, 加之事件根源在于业主醉酒忘锁车门, 因此经法院宣判, 此事件系业主自己的责任, 物业公司不予负责。尽管如此, 该业主仍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这种认识表现出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服务和责任的主张上, 随意拓宽了物业管理的外延和内涵, 从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要求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2004年1月1日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原则为:合理公开, 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物业的服务水平业主看得见, 但是收费标准业主却看不见。这必定会引起业主的猜疑和不信任, 无益于双方的沟通, 增加了收费的难度。
三、物业管理收费难的解决对策
(一) 物业公司应质价相符。
如果属于建管一家的情形,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可以有效避免工程质量的遗留问题, 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上物业公司也可以根据业主需求, 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然而, 现实的情形是很多物业公司的前期介入也只是在走形式。这样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不进行严格承接验收, 稀里糊涂就接管过来。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借鉴近邻日本的做法。日本政府就非常重视早期介入的作用。他们要求在房屋销售时, 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实际上, 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设计、规划阶段已经介入, 另外在房屋出售时, 物业管理公司也已经制定出20年的维修养护计划。我们要求物业公司早期介入的工作重点是制订《工程服务计划》, 其包括:对建安工程、附属工程和室外工程进行补充设计漏项、完善使用功能;优化系统设计、完善设计细节;对绿化设计和变更设计进行审核补充设计;参与房屋建筑设备和电气设备的选型;对封建结构、隐蔽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进行工程监理。最后, 必须严把承接验收关, 在承接验收中必须分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特别对于物业共用部件、共用设施设备要进行认真查验,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承接验收手续, 凡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 切不可忽视承接验收的环节, 为日后减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打好基础。对于投标选中的物业公司, 应该本着诚信为本的精神, 做出的承诺要努力践行, 如果不能真正实现, 可以自己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 使得收费与服务相符。
(二) 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业主和物业公司建立良好和谐的关系, 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加强物业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知识宣传。在日常的管理中利用不同的宣传形式, 如使用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业主的特点, 不定期组织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 与业主互动交流, 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更直观、更清晰的认识, 并逐渐树立起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和物业消费意识, 让他们切身体会到他们才是物业管理的最大受益者。物业管理公司要以更良好的管理与服务让广大居民切实感到物业管理所带来的变化, 从而唤起他们的参与意识。此外, 在收费问题上, 要使各级政府部门认识到此事事关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发展。只有政府、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共同提高认识, 才能真正解决物业管理收费的难题。
(三) 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对低收入者适当补贴。
首先, 对不同的住宅区根据居民的不同情况, 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标准, 与业主协商确定, 明码标价, 力争达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双赢。同时, 国家对一些收入很低确实交不起物业费的贫困户, 要制定像廉租房、公房租金减免那样的减免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 物业公司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 适当降低例如回迁户的物业费, 使交不起物业费的贫困户的物业费也能有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
(四) 增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透明度。
我国在2006年提出物业费公开这个服务理念。事实上, 增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透明度, 是业主知情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业主、物业使用人不仅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同时也有知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什么地方, 花到哪里的去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 不仅要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以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查询和监督。因此, 可以推行综合收费卡制度, 就是将居民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统一存储在一个卡中,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月到指定代收代缴银行或收费部门划卡结算。如果卡中所存资金不足, 其水、电、煤气等均不能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大量的收费人员, 提高办事效率, 降低服务成本, 而且也是保障居民消费应收尽收的好办法。
四、总结
现阶段, 我国的物业管理刚刚起步, 业主有偿消费的观念还没有确立, 物业公司的服务往往难以满足业主的要求, 增加了物业收费的难度。笔者认为, 改善物业收费难的问题, 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努力, 只有收费标准的透明, 才能使现有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赵秀池, 谭善勇.物业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0.
[2]颜真, 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安全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8.物业公司收费管理 篇八
Annie(杜菁英文名)至少有两大外型美吸引我:又黑又长的麻花辫与又细又长的玉手,我做梦都想自己有。我的高尔夫有可能比她打得好一点点,但是绝对没有她打球时麻花辫跟着轻舞飞扬的那种味道。
她外表看起来很女人,这丝毫不阻拦她在事业上的进取心。和大多数还在二十多岁后半段上奔跑的女孩一样,Annie对未来充满了憧憬,更可贵的是,她对事业有一股闯劲。“我把主要的精力花在工作和学习上,与异性相处的时间其实不足20%。”她学金融,学CFA,学财务知识,觉得非常有趣,就像一场角逐,也像玩魔术,一元变十元,而且更坚定了她对资本运作的信心,对未来事业的发达踌躇满志。她坚信女人最主要的是一个人要独立,独立以后就会散发出无穷魅力。
Annie经常明亮地微笑,很乐意去帮助别人,现在还义务为上海圆名讲堂寺庙的和尚上英文课,善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影响她的家庭观念,对于理想中的人选,她说:“首先我要觉得这个人要好,本质是好的,个性好,有幽默感,对家庭忠诚,我不会找比我年龄小的,男人大多成熟比较晚,差不多35岁以后才真正开始成熟吧,只有少数的天才才会早熟。我比较喜欢互补比较多的,Soul-made的那种,我说的互补不仅是事业上的互补,专长上的互补,也有性格上的互补,不过,这所有的前提是他要Smart!包括他的能力、反应和智慧,不仅仅是聪明。女孩子往往喜欢崇拜自己的先生,喜欢有人生阅历的,有经验的,我也不例外。”
“可是好像又有一种不公平,优秀的男人可以找普通的女人为妻,社会可以接纳,认为是正常的家庭,而优秀的女人找普通的男人为夫,则感觉别扭,是不正常的家庭。这样推算,如果女人很优秀,只有找更优秀的,才能建立正常的家庭。这好像是个误区。”
9.物业服务收费财务管理制度 篇九
收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管理处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管理处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的强制性规定,各管理处必须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对于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二)
(三)(四)
(五)收费工作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力配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需要其他部门员工的参与和配合。
管理处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管理本管理处收费工作,并对管理处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收费管理制度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规范各管理处收费行为,保证收费资料真实、完整; 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建立并完善收费记录制度,保证各类相关账册的记各类数据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保证财务数据及加强对管理处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监督; 录准确,并做到数据来源清晰、账账相符; 时传递,为管理活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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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费分工
第六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收费业务授权批准、收费业务执行、收费稽核检查等工作应由不同的人员执行,以达到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七条 以下工作是不相容的:
1、收费金额确认工作与收费工作;
2、水、电、气等费用的抄表工作与收费工作;
3、装修押金收取标准、押金退回的确认工作与收费工作;
4、应收款的记录工作与收费工作;
第八条 收费工作分工如下: 收费起止时间的确认工作;
2、房管员负责确定押金收取标准、押金准退批准及处理工作;
3、水电工负责辖区所有由公司支付费用的水电表的抄录工作;
4、收费员负责以上各项经确认的收、付款内容进行收、付款作业,编制管理处相关报表;
5、统计员负责数据的统计工作;
6、财务部负责收付款业务的稽核工作。
1、房管员负责应收管理费、本体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管理费及本体金的收费程序:由房管员在当月5日前根据相关文件及管理情况确认当月应收金额,打印应收清单,经管理处主任签名确认后,报管理处收费员及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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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员依据经管理处主任签名确认的本月应收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清单填入《管理费、维修基金收费台账》的相应栏内,内容包括:应收费所属时间、管理费、维修基金的小计及累计金额并签名或盖章。
收费员根据《管理费、维修基金收费台账》的记录情况,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维修基金。
第十条 除非得到董事长的授权、任何人无权减免应收款项。收费员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各项收费清单收费,如有减免应收款项的,应有董事长的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水电费的收取程序:水电工应在次月5日前抄录水、电表,报收费员,收费员据以计算相关费用,区分代收代付和公用自用情况,并在7日前报上财务部,水电表的抄录时间应尽量与水、电部门的抄表时间统一。
水电工应对公用区域的水电的耗用情况负责,建议管理处建立相关制度,对公用水、电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对水电工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押金的收退程序:收取各类押金时,由房管员根据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填制收费通知单,收费员根据通知单收取押金。
退押金时,由房管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款金额,并报管理处主任签名,收费员据以退付押金。
收费员在登记《现金收费日记账》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押金收退记录本》登记押金收、退、存情况,并每月与财务部核对。
第十三条 停车费的收取程序:停车费的收取分为按月收费和临时收费两种形式。
按月收费由车主向收费员交纳,收费员收款后书面通知制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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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制作出入卡,制卡部门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制作出入卡,交车主。按月收费的收费情况应按月编制收费清单,列明所属起止日期,报公司账务部,金额必须与上报数字一致。
临时停车的停车费由车管员收取。车管员交接班时先清点停车票和票款,然后双方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名后,下班的车管员将所收票款及用完的停车票存根上交收费员,停车票留给接班的车管员。
车管员所收票款必须及时上交收费员处,不得长时间滞留。收费员应及时检查车管员的交接班记录,核查车管员的停车票和票款数量金额,及时查找出现的差错。
车管员应估算停车票的使用量,不够时应及时向收费员领取,收费员应建立账本登记停车票的领用、退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与行政部将不定期的对车辆收费进行突击检查,查实车辆收费情况,如有舞弊行为将进行严厉惩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收费员收费后,将当天所收现金、支票及时交存银行,并将相应的收款收据“财务联”与交款单一并交公司财务部,收款收据“管理处联”则由收费员留管理处按月装订以备查验。
第四章
收费记录
第十六条 收费员应对每笔现金收支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收费日期、单据号码、房号名称、车牌号码、费用所属期间、摘要及相关的明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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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用银行票据方式收取的收入,收费员应向公司出纳员落实到账情况,除上一条所列内容外,还应记录所收费用转入的银行账户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收费员收取的现金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如无法在银行停止对外办公前交存银行,应最迟在下一工作日及时交存银行,对于跨月收取的款项则必须在当月交存银行。
第十九条 除根据管理处主任授权退付押金外,收费员无权支付现金,如临时急需可在电话报请公司负责人及管理处主任,经同意后先动用备用金,事后必须由公司负责人及管理处主任补签名。
备用金不足的大额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财务部的调配下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1、管理处应记录的账册如下:
《管理费、维修基金收费台账》:由房管理员按月记录应收款情况,收费员记录实收情况,记录后必须签名或盖章,以备稽核、检查;
2、3、《月卡销售记录台账》:记录月卡销售情况,《现金收费日记账》、《转账收费日记账》:由记录后必须签名或盖章,以备稽核、检查;
收费员按日分别登记,转账的收费应记录转入银行账号,与出纳员的记录一致,必须结出本日合计、本月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4、确认;
5、《水电费收费表》:记录代收代付水电费的收入情况,该记录应与《现金收费日记账》、《转账收费日记账》的记
《押金收退记录账》:按不同种类的押金分别建账,及时记录押金的收、退、存情况,并每月与公司财务部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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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一致;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费记录本》记录的要求:
1. 除按规定允许使用红色墨水书写外,只能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2. 每笔现金收费的收据、发票登记一行,日期、收据(或者发票)号码、房号、摘要、合计金额、明细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相应栏内,要求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3. 除现金交存银行的数字记在“贷方”外,其余收付费都记入“借方”各相关栏内,如退回借款等付出现金的事项,可在“借方”各相关栏内记为负数,且借方各明细栏目之和应与“借方合计”栏金额相等,(否则,该笔记录必有差错,必须查明原因,进行更正,直到平衡为止;)
4. 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日开始到上一行止的发生额合计数,记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5. 所收现金送交银行时,应注明现金解款单的编号或交易流水号,并将金额记入“贷方”栏内;
6. 每天必须结出当天各栏目的合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字样,同时用红笔将该行上、下各划一条单线;(本行数字实际上正是《收费周》的每日实收的数字,以后就可以用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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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与统计表的数字相互核对);
7. 注意,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员所收现金应在当天送交银行,所以“借方合计”栏内金额应与“贷方”栏内金额相等,即余额应为零;如收费员在当日将所收现金送交银行后,又收到了现金,可将其放在保险柜内,但不允许将现金带回家; 8. 每天结出“本日合计”后在下一行,结出本月初起至当日的累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字样,且用红笔在该行的下面划一条单线;
9. 每月月底,在结出“本日合计”后,不必结出“累计”,而应结出“本月合计”,即本月初至本月未的总合计数。
第五章
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收费员对收所收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按日填列资金收支日报表,并于下一工作日上报公司出纳员,所报数字务必准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如要更改必须说明原因。
资金收支日报表应每日结清余额后及时填列,并于月度终了后,上交公司出纳员处,出纳员将所填数字与每日上报核对,如有差错,收费员应书面说明原因,上报公司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产生的各项收费表单,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有条件的管理处尽量提供电子文件,应上报的表单及上报时间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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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月管理费、维修基金应收清单》,当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上报当月管理费、维修基金应收/预收清单上报公司财务部,内容包括:栋号、房号、面积、收费标准、本月应收管理费、维修基金及总额;
2、《管理费、维修基金应收及实收明细表》,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内容包括:栋号、房号、期初应(预)收额、本月应收额、本月实收、期未应(预)收额,逻辑关系如下: 期初应(预)收额+本月应收额-本月实收=期未应收(预)额 本期期初应收(预)额=上期期未应(预)收额
3、水电费抄表计算单及水电费欠缴清单,水电工次月5日前抄表报收费员,收费员根据抄表数量、单价等信息计算水电费,并列示欠收水电费清单,次月7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
4、《资金收支日报表》:次月7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该表数字应与《现金收入日记账》、《转账收入日记账》的每日合计数一致。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上报必须数字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清楚无误,各类数字之间应能相互验证,如出现差错必须查明原因。
第六章
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应付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环境整治等项目开展的维护、维修、整治及零星采购等紧急支出的需要,各管理处可向公司借支备用金5000元,合肥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上述紧急支出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六条 备用金的保管、使用,由各管理部指定的专人负责,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指定专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的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第1条所列的备用金的开支范围支付;备用金不得用于支付开支范围以外,如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五金材料的日常采购等费用,也不能用于虽属开支范围内,但不需要紧急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当紧急动用备用金数额较大时,应在事先向公司领导请示后,备用金保管人员方可借支给经办人员;如因未经请示而产生了不能报销的费用支出,由备用金保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费用支出的经办人员在办理完报销手续之后,应将所借款项尽快归还备用金的保管人员。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兰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所在地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
— 1 — 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价格竞争, 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九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电、暖设施运行等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3 — 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结合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 4 —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新建普通住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价、招投标的中标价即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
新建普通住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核定制。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需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它科学方法征求业主的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约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邀请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和申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等资料。
— 5 — 第十七条 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次月计收。
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通知物业买受人,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承诺或者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 — 6 — 收取。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 其它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转供电设施运行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经公示后据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
— 7 — 在收取以上分摊费用时,不得提前预收。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还应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
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 — 8 — 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的意见。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 9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或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11.物业公司收费管理 篇十一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然后介绍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委托代理关系,最后探讨了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关系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定义
1、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由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管理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物业公司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运行。
2、业主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业主是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一个法律概念。
3、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由物业管理的性质决定的。物业管理具有服务性,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具有服务性。物业管理公司不生产产品,而是提供服务,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公司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主要标志是:拥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完成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等。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物业的管理和提供的多种服务,为业主和租户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幽雅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公司作为非生产性企业,主要是通过对物业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以及直接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来达到自己的工作目标。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是现阶段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发展中,某些管理的职能和职权并没有完全转轨和明确,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的职能,例如大厦的质量安全、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等等。
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实施管理与维修,对业主提供各种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目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大一部分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建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房屋后,将其交由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还有一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由原房管部门中剥离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竞争机制的建立,这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进行管理的方式越来越不适合时代的要求。随着招投标机制引进物业管理行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多的尊重,物业管理公司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参与投标竞争。在这种“双向选择”之下,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占领市场,就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端正服务态度,保证工作质量;业主与物管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业主委托物管公司代表业主从事某类活动,这实质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一种委托代理關系。业主被称为委托人,物管公司被称为代理人。
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我们应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通过对物管公司(代理人)与业主(委托人)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代理人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收入或期望效用最大化。而委托人的目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如何使预期损失(如火灾、盗窃、污染等)最小化;另一类是如何使其预期效用(如舒适的生活环境、便利的服务等)最大化。
三、如何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关系
1、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享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在总体层面上,《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确认了两者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层面上,是两个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受旧的传统思维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原本平等关系的地位产生错位,部分业主采取了拒绝的态度,给物业管理活动增加了困扰。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是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虽然在经济利益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人们常常忽视了物业管理活动中推广的“合伙经营”的理念。双方的思维都单方面地局限于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市场经济原始规则,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势必造成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
2、建立互信机制,共存共荣
有了“利益共同点”,只有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是永恒的原则。不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应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正确对待业主的利益,要把业主利益摆在首位,力戒追求现实利益的短期行为。应在提高服务品质与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档次、推行“品牌”效应上下足功夫。要在员工的思想意识中肯定和树立“业主至上”的观点,认真对待和处理业主的诉求。同时,要在提升一线员工素质上下足功夫,动用企业的一切资源作为支撑,这样才能促使员工有效地与业主进行沟通。
和谐的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都将对方作为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共同使业主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反馈体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桥梁”和“润滑剂”作用。在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上,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平共处、共存共荣。
3、促成交流沟通,完善法制
沟通是把思想、情感、知识、信息等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交流的过程,它是增加感情、拉近距离的有效手段。因此,不管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的沟通,这样才能关系融洽、和睦共处。
由于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国内推行时间还很短,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壮大,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是前提。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细化条款,简化程序,增加可操作性。此外,应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指导协调功能和“桥梁”的作用,才能确保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总而言之,要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只要思想观念端正,并且巧妙地利用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就一定能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就一定能够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就一定能够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实现物业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颜哲,魏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化分析.重庆建筑大学报,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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