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鉴定程序(共9篇)
1.工伤等级鉴定程序 篇一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
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
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
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2. 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
残
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
向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
位
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
据委
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办理程序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
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
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
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企
业职工劳动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1.范围
市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5—10级、县(市)属企业5—6级残废等级的评定。市属企业、县(市、区)属企业申请办理病退职工的初级劳动鉴定工作。
2程序
2.1职工发生事故后的申报
A.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B.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2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A.职工的工伤申请;
B.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
D.两人以上的旁证。
2.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A.个人申请;
B.企业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确定申报表》(一式四份);
C.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伤残证明(职业病须持有职业病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精神病病院的诊断证明)、X光片、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及调查
报告。
2.工伤等级鉴定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工伤等级鉴定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王某某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2010年2月7日上班时间,王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王某某进行治疗。王某某于2010年4月1日自行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王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此致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右手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工伤鉴定《工伤等级鉴定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 xx等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 年 x 月 x 日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篇三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分为5个步骤:
(1)工伤职工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鉴定材料,市直企业直接到市社保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申报.
(2)工伤职工接到劳鉴委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和身体检查必需费用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查体现场工作人员按科别顺序进行统计点名,申请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对鉴定确认表上的伤残部位或病种及其他信息进行确认签字,然后进行身体检查。
(3)鉴定查体医学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提出诊断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4)鉴定查体结束后,鉴定经办人员对各种检查结果和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3份,用人单位、鉴定申请人和工伤经办机构各1份。送达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和相对人,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
4.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篇四
一、目的1.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及维护公司的利益。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
二、定义
只有在公司宿舍,饭堂及工厂内从事与公司有关之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之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三、程序
1.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A.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行政部人员或部门主管同伤者一起到公司指定医院配药治疗,再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同时需填报一份《工伤事故报告单》。
B.发生重伤事故,该部门主管应立即通知行政部,行政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召集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的措施,然后上级审核批准。伤者或委托者应及
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出院后,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行政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2.所有公伤事故均须用《工伤事故报告单》记录,并报总经理批核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3.因工伤事故需休养治疗的,经总经理批核后,公司负担其误工费。
4.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疗伤费用,会由行政部统筹办理报销事宜,及到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一般工伤须于五天内报告保险公司,重伤或死亡则须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
5.如出现工伤死亡事故,应及时联络保险公司/劳动部门商讨善后措施,及尽快与死者亲属联系,处理过程要耐心,积极,并在劳动部门之协商/仲裁下,追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亦从道义上协助善后工作。
6.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部门要会同行政部等部门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拍照及记明有关数据,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消除现场。
7.行政部于保险公司取回应收赔款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核销手续,清还工人医疗费的暂支费;如保险公司之赔偿与医疗费出现差额时,须出示有关文件,并开出零用现金单,经总经理签批后,连同所得之赔偿,到财务部清还该暂支单。
8.行政部对每次之工伤事故均需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后交总经理批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如工伤事故之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之维护或修理不当、或公司/部门未能对工人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因工人自身操作不认真,疏忽所致的,会根据情节/原因做出不同的追究和处理(如通报批评,检讨,罚款,解雇)。
四、工伤就诊范围
1、公司工伤指定医院是指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2、需外地医院治疗的工伤人员,必须由本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特殊病情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事先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伤亡事故的结案处理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事故处理后,结案、归纳的事故资料有:
(1)工伤事故报告单、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物证、人证等材料。
(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工伤人员的诊断书等。
2、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轻伤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重伤或死亡事故由安环部组织),认真找出事故原因,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拟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包括在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及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诸方面,并有实施计划,以消除危险因素及隐患。
4、在教育措施上,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对负伤者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在管理措施上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6、整改措施的复查。对于事故发生部门或行政部拟定的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行政部应组织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对于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政部应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六、工伤致残的鉴定
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后的60个工作日内凡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公司行政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书面申请。
七、工伤工资计发标准
1、工伤休假必须凭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计发工伤工资。
2、员工因公负伤,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3、若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而在外从事他业的,发现后以旷工论处。
八、工伤护理
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院证明,可由他人进行护理。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伤返岗程序 篇五
员工工伤返岗程序
为了保障并确保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是否可以在回到原工作岗位制定本条例。
在员工受到严重工伤时,公司会对员工进行工伤登记与有关工伤的处理,在员工工伤复原后,公司会依照员工的伤势严重性与医方的诊断说明对员工进行是否可以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与是否要调离员工工作岗位,符合员工复原后身体所承受的工作岗位。
如医方确认可以回到原工作岗位并员工恢复正常,同意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会让其员工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不让其调离其他岗位。如医方确认不可在在原工作岗位,公司会让其员工在工作比较轻无伤害的工作区内工作。确保员工的健康与恢复。
在员工受到轻微的工伤时,如针头或剪刀划伤或刺伤手指,公司急救员会对员工进行消毒处理包扎,登记其工伤记录,但不会对其考虑是否需要更换原工作岗位。
但员工因多次工伤于此类情况,公司会考虑员工会不适合其工作岗位,经员工本人同意调离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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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篇六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仲裁以后,如有不服才可进入诉讼程序。仲裁之前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向劳动部门申请。
7.企业工伤认定程序 篇七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途经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工伤鉴定 篇八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目 录
1工伤认定
2鉴定时间
3劳动能力
4救济途径
5办理流程 工伤认定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鉴定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4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报销需要提供工伤医疗终结书、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三份)、医院发票、医院费用清单、工伤认定表、事故调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相应单位申请工伤报销。鉴定机构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办理流程
工伤鉴定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9.工伤申请程序 篇九
1、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照片
(2)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4)两个人以上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人力资源部经过审核在30日(最迟不超过1年)之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照片
(2)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4)单位申请报告(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盖公章)(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参保登记表复印件
(6)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要写说明并提交其他证明劳动关系材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7)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
(8)两个人以上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9)交通事故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工伤认定时限在劳动局立案之日起2-3个月
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在申请之日起2-3个月内得出鉴定结论
6、工伤保险费用报销,并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个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单位同意(个人手印、单位公章)
(3)受伤职工治疗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有关凭证(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社保出具工伤缴费证明(6)交通事故提交明事赔偿相关资料
7、费用报销审批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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