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2024-09-11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精选9篇)

1.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篇一

法科学生进入企业做法务,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合同审查,毕竟一般的公司诉讼业务很少。如何才能审好合同?最简洁的途径就是参考《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可网上下载)。指引详述了合同审查应注意的特别事项和审查的方法,经过法学训练的人读后应付审查业务应绰绰有余,但是,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读合同时尽量避免机械地对号入座,看到合同标题是买卖合同,就用学过的买卖合同法的知识去套合同条款。应首先通读合同的条款内容。这是因为,其一,合同的性质是由合同条款的内容决定的而不是由合同的标题决定的;其二,有的合同具备了二种或二种以上的合同类型的内容,比如买卖合同中又有租赁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审查合同不能事先判断合同的性质或类型,只有对合同的条款有所了解后才能得出是何种性质的合同的结论。

二、形式审查时要尽量在合同上体现合同的背景,比如,相对方的主体资料要清楚、准确,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和地址不能遗漏,如果对方是小公司随时有消失的可能背景资料更应齐全,不然出了状况需要诉讼时找人都不知道去哪找,或者会给调查工作增加困难;尤其是对方是由代理人代签合同尽量要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防止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机会。另外,合同在两页以上是要盖骑缝章,即几页纸对齐后再依次错开一点,在错开的地方加盖双方的公章,这样可以减少合同被作伪的机会。

三、若送审的合同是先前签订的合同的补充合同,一定要索取前合同,前后合同要放在一起审,做到有的放矢。

四、对送审的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尽量不做修改,这一点指引已做要求。如果合同实质条款利益偏移严重,可以向决策人提示风险,而不能僭越合同的实质条款的决定权。

五、要注意违反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规定的合同不一定就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行法才会造成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的强行法并不一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比如,商品房预售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会产生行政处罚的后果,但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在起诉前能取得许可证的,法院认可合同的效力。

以上管见,学友批评,则不胜荣幸之至。

2.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篇二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3.施工图审查要点 篇三

一、总则

1.目的

确保设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施工图图审查。3.审查依据

3.1 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3.2 公司制度要求; 3.3 项目设计任务书。4.其他要求

4.1 产品标准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是否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4.2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4.3 着重从设计参数、设计标准构件材料、合理设计荷载、含钢量、所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审查;

4.4 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具备由专业承包商进行二次深化所需要的条件和深度,有否存在重大缺、漏项,不同专业、不同工程间的设计接口是否充分合理考虑;

4.5 本审查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增补。

二、各专业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1总图与设计说明 1.1 总图 1.1.1审核楼座及地库定位四角坐标; 1.1.2审核竖向标高;

1.1.3审核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方案报审图;

1.1.4审核建筑高度:不超过方案审定各楼座高度,注意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 1.1.5审核施工图各类坐标、间距是否与报建图纸吻合; 1.1.6

是否满足消防规范,是否设有消防通道;

1.1.7

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1.1.8

安全性考虑:水景处,如无护栏,水深不超过400;泳池周围应有围护处理,平台临界边有否设护栏,高度有否满足安全要求。1.2 设计说明

1.2.1 关注屋面、地下室防水等级的选择与具体做法(注意最新规范); 1.2.2关注保温做法的选择; 1.2.3 墙体

1.2.3.1 关注外墙外饰面材料的描述是否有误;

1.2.3.2

分户隔墙(非承重墙)的做法选择,综合考虑使用和隔声要求; 1.2.3.3 关注电梯井道与主要居室的隔墙内侧是否采取了隔声处理; 1.2.3.3关注门窗玻璃选择和空气层厚度要求,以及安全玻璃的使用范围; 1.2.4关注电梯的选型是否满足公司要求(品牌、规格、系列); 1.2.5施工图时,确认保温层的厚度是否满足热工计算的要求。1.3 材料做法表

1.3.1 审核面层材料是否与任务书一致;

1.3.2 审核做法的厚度是否与图纸建筑面层预留厚度一致,是否满足任务书要求,且审核是否满足各种埋管要求。2 地下室部分 2.1 地下室一般要求

2.1.1汽车通道的入口高度不应小于2.2米、局部非主要通道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0米;坡道的坡度是否合理,坡道应有防滑构造、照明装置,坡道入口和坡道底端应有排水沟。

2.1.2人防分区布置要满足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各种管线布置不应对人防门的开关有影响。

2.1.3 地下室层高要与给水、消防和喷淋的干管安装协调,既经济又合理。2.2 地下室的留洞

2.2.1 管道穿越地下室的外墙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2.2 管道穿越地下室的顶板,如位置在室外时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2.3 电缆穿越地下室外墙应做特殊防水处理;

2.2.4 地下室的留洞在施工前,各专业应汇总校对,以防止遗漏; 2.2.5 干管穿越地下室梁的留洞在水平方向应考虑留有较大的富裕,以避免施工误差,使管道安装困难;

2.2.6 穿梁的位置是否对梁的受力不利,是否有加强处理措施。2.3 地下室设备房

2.3.1 各设备房的位置布置合理,地下室设备用房与住宅或人员活动建筑空间相邻时考虑降噪隔音处理;

2.3.2 变配电房、水泵房、材油发电机房不宜放在较低的位置,以免被水淹; 2.3.3 变配电房如在地下室应考虑局部的抬高;

2.3.4 水泵房内的配电柜不宜和水泵地平一个标高,配电设备应抬高,以免被水淹;

2.3.5 水泵房的排水首先应考虑能自然直接排出,同时考虑设置水泵排水。2.4 人防

2.4.1 防爆电井,人防的洗消间防暴地漏、防暴门铃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2.4.2 穿越人防外墙的管道,在人防一侧必须安装防暴阀门,穿越人防分区墙的管道应在两侧增加防暴阀门;

2.4.3 穿越人防分区的电缆桥架应进行封堵处理,电缆周遍应用防火棉封堵,穿越人防外墙的电缆是否符合规范;

2.4.4 地下室排水沟穿越人防的分区墙时必须做特殊处理;

2.4.5 必须考虑防火门和人防门的关系,两种门不宜共同使用一个门洞; 2.4.6 DN100以上的管道不应穿越人防顶板,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做变经处理;

2.4.7 排水PVC管道不得穿越人防顶板和外墙; 2.4.8 应注意人防门与结构水电的关系,避免相碰,使人防门打不开; 2.4.9 应注意防排烟等通风系统与人防的关系。2.5 地下室排水与消防

2.5.1 地下室车道应设置两条雨水排水沟,上面的雨水够的排水应考虑直接排向室外的雨水井。

2.5.2 防火卷帘的喷洒应使用独立的喷淋系统;

2.5.3 应注意防火卷帘门与梁柱的关系,尽量抬高安装高度。5 首层、标准层及户型 5.1 首层

5.1.1 审核首层商业(办公)单位或住宅单位的出入口设置; 5.1.2 审核自行车出入口、进排风井等对首层住户的影响; 5.1.3 审核雨落管位置;

5.1.4 审核首层大堂面积是否合理,落地结构是否利于使用; 5.2 标准层

5.2.1 审核雨落管、阳台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管的位置; 5.2.2 注意厨房卫生间与客厅完成地坪的高差关系;

5.2.3 地漏在阳台、卫生间已经厨房设置位置、坡度、坡向等是否合理,符合使用习惯;

5.2.4 卫生间的防水构造是否合理;

5.2.5 阳台放置洗衣机时排水设计包括排水管、地漏、排水坡度以及防水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5.3 户型

5.3.1 审核开窗(门)位置和大小;

5.3.2 审核卫生间、厨房空间尺寸和洁具、橱柜位置; 5.3.3 审核空调室外机位;

5.3.4 审核家具摆放,在确定的家具摆放基础上,根据任务书要求进行后续机电点位的设置;

5.3.5 施工图时关注保温设计是否连续,平面窗、阳台等处的墙垛是否满足构造要求。6 公共空间 6.1 一般要求

6.1.1 审核公共走道净宽是否符合规范,满足使用要求; 6.1.2 判断消火栓箱的放置是否考虑了使用和美观效果; 6.2 前室

6.2.1 楼梯间前室应尽可能设自然通风采光,如因为条件限制前室不靠外墙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前室疏散门应为防火门,门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门位置应考虑人行流线的便捷,门前后留有足够缓冲空间。开启宽度不小于楼梯梯跑净宽。

6.2.2 水电管道井根据需要设置,管井开门位置尽可能设在前室等较隐蔽处,避免设在电梯大堂或人流较频繁的位置。消火栓箱位置应不影响人流通行,尽可能埋入墙面内。

6.2.3 消防立管不应放置在电梯前室,有专门管道井的除外;

6.2.4 消防立管尽量放在电梯前室以外的部位,通过支管与消防箱连接; 6.2.5 如果消防立管必须穿越电梯前室时,应将管道尽量放置在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尽量隐蔽,并予以装饰;

6.2.6 电梯前室的桥架应尽量抬高,保证吊顶高度,应考虑与给排水管道的关系与吊顶的关系;桥架的走向应与吊顶装修一同考虑。

6.2.7 设置管井应满足规范要求,水井电井要分开,强弱电井要分开; 6.2.8 设置管井,既要经济又要考虑能进人检修和安装;

6.2.9 管井的洞口隔层必须封堵,电井一般采用放火棉或水泥沙浆,水井用混凝土封堵;

6.2.10 电梯前室的完成高度应比房间低1-2cm,电梯前室应比电梯低1—2CM,轿箱前的地砖应坡向前室;

6.2.11 电梯前室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在无法满足自然通风的情况下才考虑正压送风;应检查自然通风的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6.3 首层大堂

6.3.1 注意首层大堂与室外以及住宅室内的高差关系;

6.3.2 消火栓箱、电表箱等水电设备应避免设在首层大堂,尽可能设在楼梯间内;

6.3.3 首层大堂应设相应单元住户的信报箱,信报箱的位置应考虑防雨,并尽量嵌入墙体内。6.4 疏散楼梯与电梯

6.4.1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注意底层梁底碰头问题,梁底标高不应小于2.0米; 6.4.2 疏散楼梯间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采光,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有落地玻璃窗的疏散楼梯应设护栏;

6.4.3 疏散楼梯间安装需注意:高层疏散楼梯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造价抬高; 消防管道的立管应尽量放在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放在电梯前室; 水表箱应首先考虑安装在疏散楼梯间;

6.4.4 高层住宅的消防环管,可考虑在疏散楼梯间成环,避免对电梯前室的影响;

6.4.5 电梯选型时应考虑轿厢内的装修荷载,适当加大电梯最大载重量; 6.4.6 电梯轿厢内应设通风系统、电梯通风口以及上人孔应符合规范,在审查电梯装修设计时应注意审核电梯内的吊顶不应遮挡电梯通风口; 6.4.7 电梯出入口门套范围内地面装修应注意考虑防水应起坡;

6.4.8 机房屋顶用于吊装设备的梁位置及梁上吊环是否正确;机房设备应有进出口,进出口尺寸应满足设备尺寸要求;机房温度控制所需通风及空调设备的予留孔洞、电气管线、插座是否有。7 屋面设计

7.1 充分考虑屋顶花园构筑物的荷载(花池、树盆、柱廊、水池及种植土等)及业主可能的活动,保证功能合理、结构安全;

7.2 出屋面楼梯间为避免雨水倒灌门内外高差(完成面)定为:多层 100mm,高层300mm,为便于进出,门洞净高不小于1950mm;

7.3 在造价许可范围内尽可能选用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如聚苯板及硬泡聚氨酯或水泥聚苯板等,并符合现行规范;

7.4 防水构造是否符合规范,在造价许可范围内尽可能选用新型防水材料,如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合物改型沥青防水卷材、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等,并符合现行规范; 7.5 屋面排水须满足规范要求的2%坡度,并保证分水线明确合理,排水顺畅,不致积水,必要时做排水沟; 7.6 屋面排水

7.6.1 为了避免雨水管穿屋面,雨水斗尽量采用侧壁式;

7.6.2 雨水斗处1平方左右应比屋面完成面低5—8厘米,以大于5%的坡度坡向雨水斗;

7.6.3 雨水斗应增加安装钢制网以防止雨水斗破坏和赃物进入管道;

7.7 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包括材料、出屋面高度、防水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 门窗设计

8.1 根据项目定位选择合适的门窗及玻璃材料,中低档楼盘采用铝合金门窗和普通玻璃,略高档楼盘采用塑钢窗和中空镀膜玻璃或其它新型材料。8.2 门窗分格应结合立面风格、窗台高度、观景要求、使用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在观景窗中视线范围内避免出现分格遮挡视线,开启扇过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8.3 公共部位常闭防火门应保证开启方向满足规范中疏散要求并安装隐式闭门器,防火门可作子母门。

8.4 在满足抗风压计算的前提下,门窗设计中应保证相同窗型材料型式规格一致。

8.5 门窗五金构件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及安全因素,需满足隔音密封要求及应避免产生尖角,造成伤害,窗玻璃的颜色是否对人造成影响,有无不舒服的感觉,玻璃厚度应满足强度要求及确保安全,窗台较矮时,是否有造成意外的可能,有无安全设计考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有利于逃生的需要。9 立面设计 9.1 一般要求

9.1.1 审核立面材料的标注是否正确;校核立面与平面的一致性;审核空调室外机位;审核商业部分的店招位置预留;

9.1.2 各种外露管道的材料,应结合立面选用与立面色彩统一,达到与立面统一。

9.1.3 各种管材在平面设计中考虑其位置的可能性,应避免位于主立面,尽量位于隐蔽位置,可结合阳台、楼梯间等统一布置。

9.1.4 在外立面设计中需将各种材料的饰面画出详细的分隔设计,详细标注各种尺寸、颜色、材料、做法;尤其需注意转交处与不同材料交接处;同时注意立面变形缝处的材料和色彩的处理并应满足立面美观要求,尽量减少视觉差异。9.1.5 立面设计应注意立面美观和清洗保养,尽量避免在立面中设计局部花池,如窗台、阳台等相关部位。

9.1.6 在立面设计中,凡是非结构构筑物的部位,需在施工图设计中,考虑其施工的可能性,并设计预埋件,注明预埋件尺寸、间距、材料。包括阳台的栏杆及各装饰构件等。

9.1.7 结构与建筑施工图设计,应注意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即门窗在相同立面与不同立面的对位关系应相对一致,主要是指窗台的顶标高、底标高与阳台门需位于同一高度且需与立面分格的相对位置关系一致,在设计中应考虑到结构梁高度的不一致性进行综合考虑,最终达到立面的一致和美观。

9.1.8 由于煤气管道需外露的特殊性,在平面设计时需结合立面综合考虑煤气管道的位置,不应位于主要立面,并使其尽量位于隐蔽位置。

9.2 给水和消防立管应布置在管道井内,无管井时,给水立管尽量放在建筑物的凹面,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消防立管宜放在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处。9.3 为了节约室内空间,排水管道应放置在外墙上;

9.4 建筑规划设计时应考虑排水管的位置,排水立管尽量放置在建筑的凹面里或者天井内,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

9.5 建筑的主要立面上避免安装排水管道,如果是屋面雨水管,可考虑改变屋面雨水的排放方向和分水岭,将雨水管移走。9 防水工程 9.1 防水审查原则 9.1.1 可靠性设计; 9.1.2 按级设防;

9.1.3 防排结合;刚柔结合;多道设防;复合防水; 9.1.4 节点密封;加强保护;充分考虑施工因素。9.2 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 9.2.1 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施工接缝的设计、及后浇带)

9.2.1.1 设计采用的水泥品种是否为抗水性好、泌水性小、水化热低,且有一定的抗侵蚀性;

9.2.1.2 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的使用要求,来选用防水性好的水泥品种,一般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9.2.1.3 水泥标号、水泥用量及水灰比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9.2.1.4 混凝土墙是否设置了施工缝,施工缝是否有止水构造措施; 9.2.1.5 混凝土的抗渗及最小厚度能否满足防水要求(与地下防水工程的设防标准及建筑物类别或埋深有关)。9.2.2 外部防水设计

9.2.2.1 是否考虑了多层防水设防:多道设防才能保证防水的可靠性,一般应有三道防水层,从里到外为柔性防水层(外侧应设保护层),结构防水层,刚性防水层;

9.2.2.2 外层柔性防水层:防水材料的选用和厚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埋压保护措施。一般地下室外墙柔性防水层的保护可采用挤塑泡沫板等轻质材料粘贴;

9.2.2.3 内墙防水层做法是否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

9.2.2.4 根据建筑物的类别确定阻水层的土质和厚度是否满足要求。9.3 卫生间的防水

9.3.1 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楼板可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

9.3.2 地面应采用一道柔性防水层,厚度不少于1.5mm,四周上翻300 mm; 9.3.3 穿卫生间墙管线应有防水处理;

9.3.4 四周墙壁的防水设计:四周墙下可做150mm高素砼墙,墙面的面层应为防水做法,柔性防水层上翻的高度为300mm; 9.3.5 卫生间楼板降板100mm。9.4 门窗的防水

9.4.1 门窗自身的防水设计

9.4.1.1 窗所有结构构件连接处均应考虑防水设计;

9.4.1.2 玻璃与窗框连接即防水胶条的设计是否合理,防水胶条应采用使用年限较长的胶条。

9.4.2 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的防水

9.4.2.1 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缝隙的防水最好在顶部再增加一层300 mm 宽的柔性或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

9.4.2.2 刚性材料即水泥砂浆填充,一般要求外刷聚合物水泥基3遍,外墙面层与窗交界处留缝打胶封闭;

9.4.2.3 柔性材料即发泡胶填充,防水性能较好,一般不再做其它处理。9.4.3 门窗四周批荡完成后四周应打胶密封。9.5 屋顶防水

9.5.1 屋顶结构的防水设计,是否为多道设防,刚性细石砼防水层分仓缝的设置尺寸是否合理,排水的坡度是否有利于尽快排出(一般可不小于3%); 9.5.2 防水材料的选择及做法:防水材料要根据建筑物的防水等级选择,选用的防水材料要考虑施工方便、质量容易控制,柔性防水层的设置应在结构层上; 9.5.3 雨水出水口处的防水处理:雨水管四周的塞填分层施工,300mm 范围内多加一层柔性防水层,四周面层适当降低,有利于雨水集中排出,并加钢筋格栅;

9.5.4 屋顶出气管的结构做法和防水做法,出气管外要加钢管保护,钢管与结构层要有可靠连接;

9.5.5 屋面保温层应设排气管,以防止保温层中的水气无法蒸发时对其上的防水层造成破坏,排气管的数量、位置、弯头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9.5.6 上人屋面及屋顶花园出门处的高度及防水:出屋顶花园的门槛要比屋顶花园的建筑标高高出150mm,以防雨水倒灌。9.6 外墙防水

9.6.1 外墙砌块的选择要选用收缩变形小、不宜形成渗水通道的砌块,如黏土空心砖;

9.6.2 外墙抹灰应采用防水做法,对有砖砌外墙的部分可增加一层水泥基防水层;

9.6.3 外墙防水材料可根据外墙装饰面的具体做法选择,如有面砖装饰层时可选用刚性水泥基防水涂料,如为涂料时可选用有防水性能的涂料。9.7 阳台的防水

9.7.1 穿阳台管线的防水做法:所有穿阳台的管线均应按2道防水设计,一道为刚性防水,一道为柔性防水,柔性防水层的范围为管周300 mm范围内; 9.7.2 阳台室内外高差,结构高差应为100mm,装修完成后的最小高差不应小于30mm。

9.7.3 阳台面层的找坡应不小于2%。在图中应明确标出。10 墙身详图大样

10.1 审核是否墙身详图完整性;

10.2 审核主要墙身详图是否与立面设计一致;

10.3 注意外墙的防水抗裂等方面的构造,应注明其做法和比例及标号,并符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结构专业 总体说明

1.1 审查内容: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1.2 审查重点: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和甲方技术规范的要求;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无设计内容的遗漏和细节的严重不足;是否与建筑、机电等专业图纸内容相吻合;选取的材料是否符合市场供应情况,便于采购;结构含钢量等成本指标是否在甲方要求的限值之内;1.3 图纸要求:图纸内容准确齐全;说明及标注详尽;有足够的节点大样且交代清晰;构造做法便于施工。2 地基基础设计审查要点 2.1 地基承载力的确定与验算

2.1.1 天然地基:埋深起算点是否正确;深度和宽度修正系数取值是否正确;2.1.2 地基处理:是否对地基处理的内容及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处理深度、处理范围、要求达到的承载力、变形限值、检测结构总体评价等);2.1.3 基承载力验算:对高层建筑应验算风荷载组合、地震荷载组合下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2.2 基础选型及埋深

2.2.2 基础型式是否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埋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2.3 高层建筑与裙房间的沉降缝是否能保证高层的侧限要求;2.2.4 桩基础的选型和布置是否合理;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的参数是否准确;2.2.5 是否对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和变形进行了验算。2.3 基础的计算

2.3.1 条基、筏基、桩基等基础的计算模型建立是否合理和经济;

2.3.2 独立柱基、筏基、桩基承台等是否进行了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筏基柱下的抗冲切计算中是否考虑了附加剪力;2.3.3 各种荷载取值是否正确,如:有地下水和无地下水时土压力的计算;标准值和设计值的不同使用情况等。2.4 基础的构造

各种基础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拉通钢筋、飞边出挑长度、配筋率等。2.5 基础图纸

2.5.1 基础底板变厚度处、变高度处、留电梯坑、集水坑处,均应在平面图中表示变坡线,并画剖面图;2.5.2 基础底板钢筋应标注上下层位置;2.5.3 在基础平面图上应表示后浇带位置,以方便施工;2.5.4 在基础图中应写明基础设计等级。3 多层、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审查要点 3.1 结构设计、计算与构造

3.1.1 结构选型是否满足规范适用条件,如:房屋高度、高宽比等。如不满足,应按照超限高层建筑的相应要求进行处理;3.1.2 结构抗侧力体系的布置、质量和刚度的分布是否均匀对称;3.1.3 对于非规则建筑,其抗震计算是否考虑了扭转影响;楼层变刚度处楼板厚度是否加强;复杂体型的不利部位的配筋是否加强;有无薄弱环节,等等;3.1.4 各种结构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满足要求;不设缝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构造措施(如:超长建筑不留伸缩缝时,应采取设置后浇带、增加屋面板温度筋、增厚屋面保温层、对温度应力敏感部位加强配筋、采用微膨胀混凝土,等等);3.1.5 结构转换层、框支剪力墙的设计和构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框支层层数超过规定时,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各重要构造要求,如:落地墙数量及间距、上下层刚度比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1.6 各抗震构造,如:梁柱节点加密区的梁柱箍筋肢距和间距;柱轴压比;梁柱配箍率和配筋率等,是否满足要求;3.1.7 砌块填充墙的抗震构造是否符合要求。填充墙上开洞的洞口加强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表示清楚;3.1.8 剪力墙及暗柱的配筋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设置了边框梁或暗梁。3.1.9 是否有遗漏的短柱或超短柱,如:楼梯间梁造成的短柱、大型雨蓬出挑构件造成的短柱等;3.1.10 角部楼梯间是否采取了抗震加强措施;3.1.11 结构计算模型的选择是否适当。采用的结构分析软件采用的力学模型与实际结构是否相符,如:大开洞楼板;主体与裙房在地下部分连为一体的结构等;3.1.12 高层建筑的嵌固点的选择是否正确;3.1.13 对大跨度的梁、板是否进行了挠度和裂缝验算。3.2 结构图纸

3.2.1 在结构总说明中应对梁板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的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法,并考虑便于施工的因素;3.2.2 后浇板应在图纸中以图例形式明确标出并写明做法;3.2.3 楼板变高处应画剖面;不同厚度楼板应标注清楚范围;3.2.4 结构顶板配筋图中应注明板顶标高和板厚;3.2.5 钢筋品种的选择要考虑不同等级、不同直径的钢筋在市场上的供应难易状况。不应选用难以保证供应的钢筋品种;3.2.6 对于后砌墙体中的构造钢筋的留置方法,应在综合考虑经济性和施工便利程度的前提下,在结构总说明中写明;3.2.7 局部剖面图及其它大样图中应表示轴线和定位尺寸;3.2.8 幕墙、雨蓬、大型门窗等均需在结构构件上设预埋件。如由于条件不清暂时不能在施工图中表示的,必须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说明;3.2.9 后砌墙体中的门窗洞口过梁做法应在结构总说明中详细表示。如选用标准图,应符合标准图的适用条件。4 砌体结构设计审查要点

4.1 结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建筑总高度、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等;4.2 楼屋盖圈梁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墙体的连接措施是否得当;4.3 是否对重点部位,如:底层墙体、横墙开洞处等,进行了承载力验算;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是否进行了抗倾覆验算;4.4 是否采取了控制砌体产生温度裂缝的措施;4.5 大洞口两侧应按规范要求加设构造柱。

(三)给排水暖通专业 总体要求

1.1 审查内容:系统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1.2 审查重点:

1.2.1 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2.2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1.2.3 有无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无设计内容的遗漏和细节的严重不足;图纸中的标注有无错误。有关管道编号、设备型号是否完整无误。有关部位的标高、坡度、坐标位置是否正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完整。1.2.4 是否与建筑、电气等专业图纸内容相吻合;

1.2.5 选取的材料是否符合市场供应情况,且具有一定通用性,便于采购。1.2.6 设计说明及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1.2.7 设计意图、工程特点、设备设施及其控制工艺流程,工艺要求是否明确。各部分设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和施工工艺要求;管道、组件、设备的技术特性,如工作压力、温度、介质是否清楚;对固定、防振、保温、防腐、隔热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术要求及漆色规定是否明确。1.2.8 管道安装位置是否美观和使用方便。给排水专业设计审查要点 2.1 总说明

2.1.1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给排水、消防各个系统扼要的叙述,管材及接口、阀门及阀件、管道敷设、管道试压、防腐汕漆、管道及设备保温等内容。

2.1.1 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卫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2.1.1 管道、设备的防隔振、消声、防水锤、防膨胀、防伸缩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冻、放气泄水、固定、保温、检查、维护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2.1.1 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水喷雾灭火、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计算是否合理。2.1.1 不应选用淘汰产品。2.2 给排水平面图

2.2.1 生活水池、水箱是否为独立的结构型式。

2.2.2 给水管道与水加热设备及可能引起回流的卫生设备的连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2.2.3 生活给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开了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水泵机组,吸、压水管支架及机房墙体顶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声措施。

2.2.4 有无厕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仪器储存及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上层。

2.2.5 地下污水泵井是否设置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2.2.6 选用的水加热设备及其布置、敷设是否考虑了检修要求。2.2.7 管道的布置、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 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图

2.3.1 建筑物内不同用房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恰当,有无遗漏的地方。

2.3.2 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3 消火栓及自动喷洒头、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4 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2.3.5 消防电梯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2.3.6 寒冷地区.无采暖地下车库有结冻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冻措施。

2.3.7 灭火器的造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3.8 当有人或防空地下室时.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有关规范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2.4 总平面图

2.4.1 消防专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给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2.4.2 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径、标高是否合适。

2.4.3 化粪池、污水池等与埋地生活用水储水池的距离是否不小于10m.当不满足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储水池水质的有效措施。2.5 系统图 2.5.1 给水系统

(1)高层、低层建筑的给水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最不利用水处的水压能否得到保证。

(2)给水管道的连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问题。

(3)水池、水箱至生活饮用水点的供水管上是否按规定采取了安全可靠的一次防污染措施。

(4)按规定需设中水的项日,是否设置了中水处理与供水系统,中水水量是否平衡。

2.5.2 热水系统

(1)热水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热水供水压力能否与冷水压力平衡,(单独使用冷水或热水者除外)。

(2)其中热水供应系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循环系统,高层建筑的热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时能否保证各区循环系统的正常工作。(3)公共浴室是否设有水温稳定和节水措施。(4)系统上是否设有防膨胀泄压用的安全阀,膨胀管(或膨胀罐),伸缩节,固定支架等附件。是否设有防止和减缓管道和设备结垢、锈蚀的装置。2.5.3 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横管的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或采取单独出户的措施。

(3)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通气管及检查口、清扫口。2.5.4 消防系统

(1)消防水池和屋顶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当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时.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2)消防满足规范要求.系统上是否有减压、泄压等安全使用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有无消防水泵的自检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室内消火栓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环状管网的引入管是否不少少两根.管网上阀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屋顶是否设试验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层末端是否设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6)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管径是否合理。(7)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 暖通专业设计审查要点

3.1 冷热负荷及相关设备及管道的选型计算

3.1.1 围护结构传热计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取值是否正确,是否满足节能规范;3.1.2 建筑负荷计算:相关计算参数选择是否合理且符合甲方要求;3.1.3 系统管径计算:针对所选管材所选管径及壁厚计算是否合理;3.1.4 设备选型计算:系统采用的设备型号容量及承压计算是否合理。3.2 系统设计

3.2.1 系统型式的选择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2.2 系统的自动控制是否合理且满足甲方要求;3.2.3 各类管线平面布置及高度设置是否合理和经济;3.2.4 设备及管线的设置是否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及美观要求;3.2.5 各类管线穿越建筑结构墙板时是否按规范进行处理;3.2.6 各类管线上设置的阀门及计量装置是否合理。3.3 管井设计

3.3.1 各类管井的布置是否紧凑合理,并考虑合理的维修空间;3.3.2 管井大样是否表示清晰。3.4 机房设计

3.4.1 机房空间的布置是否紧凑合理,平、剖面大样是否完整清晰;3.4.2 相关设备的基础及连接安装是否采取了经济合理的消声防噪措施;3.4.3 设备的匹配是否经济合理;3.4.4 设备表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管线综合设计审查要点

4.1 各类管线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管线间距、管线走向、管线坡度坡向、局部安装检修尺寸、检修口设置等;4.2 各类管线的标高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管线交叉位置冲突等;4.3 是否对管线密集交叉部位节点大样进行了清晰的表示;

4.4 要核对管道与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无影响和妨碍施工,是否需要改道。

(四)电气审图要点 电气设计总说明。

1.1 供电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供电局的要求和规定;

1.2 供配电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要符合国标要求; 1.3 用电负荷等级、变电所位置、高低压进出线位置、负荷总容量应满足要求; 图纸要求:图纸总类应齐全、说明及标注详尽。2 图纸类型应包括 :

2.1 配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图; 2.2 配电平面图、插座和照明平面图; 2.3 配电箱系统图;

2.4 接地平面图(含总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平面图或大样图); 2.5 屋面防雷平面图; 2.6 弱电系统图和平面图;

2.7 电气设计说明和主要设备及主材明细表; 2.8 强、弱电外网平面图。3 供电负荷及线缆审查

3.1 所有用电负荷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标,照明系统应符合国标;

3.2 所有供配电选用的线缆直径是否合理,是否经济可靠; 3.3 设备用电容量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节能性。4 用电计量

4.1 高压计量和变电所计量应符合供电局的要求; 4.2 住宅用电计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且集中计量; 4.3 商业用电计量应便于集中管理和收费;

4.4 公用设备用电计量要设独立的计量表,要便于统计管理。5 弱电系统

5.1 方案及系统应满足国标和规范要求;

5.2 电视、通信、网络、智能化、消防方案要合理、经济、可靠,设备选型应符合图纸要求,要选用节能型产品;

5.3 消防设备的双电源切换开关要有详细的选型说明,其可靠性和灵敏性要达到国标要求;

5.4 住宅电气点位(强弱电)应合理特别是与家俱位置、水暖设备的关系;5.5 进户位置、数量、标高应与市政协调,方案内容应满足产品标准及任务书。6 电外网

6.1 外网线缆、管沟、架空、埋地等敷设方式应有详细说明及局部打样图; 6.2 电外网总平面图应标注所有线缆的型号规格、数量、敷设方式、穿管材料与规格; 6.3 电外网布局走向应合理、简洁、经济,低压外网线缆的敷设距离不应超过250米。7 电梯

7.1 电梯设计应符合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7.2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标准,要选用节能型电梯;

7.3 电梯设计要有电梯交通系统评价的计算或说明。

(五)景观审图要点 总体要求

1.1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包括计划设计任务书、红线图、地形图、建筑规划图、各建筑规划图、各建筑主体首层平面图及立面图; 1.2 设计规模、功能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1.3 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有关标准,规定,规范是否恰当,正确。1.4 绿化选材

1.4.1 基本要求:应适合于本地气候。多数为无需修剪或易修剪的植物。不易染虫害。无有毒、难闻的气体挥发。如有落果植物,其布置有否考虑落果对人可能造成的伤害;

1.4.2 有否考虑充分利用基地内原有植物;

1.4.3 植物的开花落叶有否考虑因气候变化而产生的景致变化; 1.4.4 有否考虑为配合销售的特殊需要而作适当的应时植物配置。1.5 绿化规格及数量

1.5.1 应考虑到成本和销售效果的需要作权衡。种植时胸径超过10cm以上的乔木数达60%以上时,需对其必要性和成本作一定分析阐述;

1.5.2 图纸中应注明的规格、数量是否全面。绿化效果、植物规格与生长时间有极大的关系,故应针对不同类植物和不同时期分别明确;

1.5.3 乔木规格应注明:高×冠幅×胸径,灌木规格应标明:高×冠幅×胸径,蔓生植物规格还应注明枝长,丛生植物还应注明一枝有多少丛;

1.5.4 应注明不同规格不同植物的总株数,注明植物种植株距(或每平方米植物株数);

1.5.5 根据项目发展需要,至少提供种植时和良好生长后达到预期效果时的植物规格、数量、种植株距,以便物业管理时能有效控制绿化效果。如植物生长一段时间后根据设计需作疏苗、补苗处理,则应提供该时期的植物调整施工图。1.5.6 对于较大规格的植物,提前作运输种植方面的考虑,是否有因机械、基地要求等原因无法运到的植物。2 具体审查要点 2.1 总平面图

2.1.1 轴线编号与尺寸关系及其与总图、结构等图纸的一致性; 2.1.2 园林尺寸是否合理;

2.1.3 园林小品(雕塑、构筑物、花坛等)位置、形式是否合理; 2.1.4 指北针、风玫瑰以及图纸比例; 2.1.5 总索引图:图中编号与详图是否相符; 2.1.6 铺装索引图:图纸编号与铺装详图是否相符。2.2 竖向设计图

2.2.1 场地施工坐标网、坐标值是否正确;

2.2.2 场地外围的道路、河渠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是否正确;

2.2.3 各场地、广场的标高及原地面标高: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等的设计标高(道路标注在道路中心线上,排水沟标注沟底标高)及关键点的原地面标高,纵坡距、纵坡向、平曲线要素、竖曲线半径,关键性坐标;

2.2.4 道路应注明其横坡向(单坡或双坡):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排水方向,如有堆山设计,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度。2.3 种植施工图

2.3.1 乔木:是否正确标注植物代号、栽植点、行距、株距尺寸; 2.3.2 灌木和草本,是否正确标注植物代号及群栽位置,范围;

2.3.3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地上地下)的距离是否恰当; 2.3.4 列表栏内容: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2.4 详图 2.4.1 图中编号与大样图是否相符; 2.4.2平、立、剖面图是否一致;

2.4.3 构筑物的墙、梁、柱的材料、厚度、对应关系及与结构图的一致性; 2.4.4 种植池、驳岸或护坡、挡土墙等构筑物的顶部和底部的设计标高是否合适;

2.4.5 铺装材料的选用及颜色是否合理;

2.4.6 无障碍设计:广场、道路等有高差的地方是否设置了供残疾人使用地坡道,其宽度、坡度及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5 大样详图

2.5.1 详图编号与平、立、剖面是否相符;

2.5.2 详图所表示地构筑物轴线、梁、柱、墙关系、标高等与平立剖面及结构是否一致;

2.5.3 铺装材料选用、颜色及做法、不同类型、不同颜色装饰材料之间的分界部位;

2.5.4 详图所表达的内容如埋件、灯具、管线是否与其它工种相符。2.6 给排水平面图

2.6.1 绘出总平面、注明构筑物的坐标值及道路中心线坐标值; 2.6.2 场地四届的施工坐标值及道路中心线坐标值;

2.6.3 给排水管道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的定位尺寸或者施工坐标值,并反应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以及管线之间的相互间距; 2.6.4 场地管线接入点的位置及坐标; 2.6.5 场地管线接入点的位置及坐标。2.7 照明平面图

2.7.1 绘出总平面、注明构筑物的坐标值及道路中心线坐标值; 2.7.2 场地四届的施工坐标值;

2.7.3 配电系统管线的平面布置 注明各管线的定位尺寸或施工坐标值; 2.7.4 应反映与照明线路及灯具等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以及管线之间的相互间距,场地管线接入点的位置及坐标。3 景观安装设计要点 3.1 路边的园林草坪灯应与路灯一同考虑,草坪灯起到兼顾路灯的效果; 3.2 草坪灯、路灯、围墙灯等应分为不同的多回路,可单独开关,并应加装定时开关,灯的控制最好引到控制中心,通过BA一起控制; 3.3 主要通道和踏步的灯应和路灯放在一个回路中,便于行走;

3.4 在绿化带上的各种灯的基础应降低20厘米,使灯基础的混凝土不要外露,可被草坪或苗遮挡,灯定做时,灯竿可加长;

3.5 有灯座的灯,其基础的形状应和灯座形状一样,可考虑予埋钢件固定; 3.6 大型的活动场所应考虑照明,并应单独控制;

3.7 排水井尽量少的放在路上,混凝土的路面可适当放置,避免放在有装饰的路面上;

3.8 如果井必须放在有装饰的路面上,应做方形可开启的装饰盖,不要将装饰材料直接装载静盖上;

3.9 在草坪内的井座的混凝土尽量不要外露;

3.10 井盖不应放在构筑物上,不要一半在路上一半在人行道上,不要放在踏步上;

3.11 电话箱、配电箱、有线电视箱不要放在小区的主要视线内,应放在较隐蔽的地方,最好用灌木隐蔽;

3.12 绿化喷洒如有条件可采用自动喷洒,人工浇洒时,取水点应采用好的取水设备;

4.建筑施工图审查内容 篇四

1、检查总平面图中建筑的外形及角点坐标换算值是否与各平面图相一致;各平面图的分尺寸是否与总尺寸相符;总图室外标高是否与其施工图的剖面图相一致;复核施工图中所有异形平面及形体(圆形、椭圆、弧形、非直角形等)的数学计算值是否正确。

2、检查总说明是否与本工程相符;所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本地区使用条件。

3、检查楼梯平面尺寸与各层建筑平面相应位置尺寸是否相符;楼梯的踏步级数、步高及竖向尺寸是否与建筑剖面图层高相符;楼梯的最小步宽、最大步高尺寸、梯段净高、平台宽度及梯梁底距楼地面的净高是否满足相应规定。

4、门窗表是否能与平面图对应,其统计数量有无差错,分隔形式是否合理,门窗的详图是否明确;门窗上口至结构梁或板底间如有竖向空隙,其设计处理是否明确;门的设计宽度是否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门窗与墙体的连接构造是否合理。检查卫生间、厨房和窗台是否有防水构造措施;防水层的材料、防水道数和材料做法是否符合建筑物类别及防水层耐用年限对应的设防要求;检查预制楼板的端头缝、纵向缝处楼面面层及天棚底面等的防裂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5、屋面工程防水、隔热、泛水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或《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6、检查栏杆、外窗窗台的高度和构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建筑内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计是否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7、内外墙体的材料、厚度、墙体中心线与建筑物轴线的关系尺寸等是否明确;靠有积水的墙体是否有防水处理和泛水构造。

8、检查建筑外观装饰的大样构造做法是否与效果图相一致;背面、侧立面的外观是否与正面效果图相协调;其预埋件、连接节点、防火、防雷构造及与其外装饰材料的交接节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外装饰材料及做法是否明确;不同基层上做装饰抹灰的防裂措施是否有设计规定。

一、建筑方案设计:

住宅类: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跃层时作一层计。

2、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层能容纳担架。

3、单元式住宅疏散楼梯:11层及其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4、通廊式住宅,不超过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公建类:

1、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间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2、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

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二、关于总图:

1、总平面图注意画出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的坡度与明沟(可取i=0.5%)及其与规划排水系统的联系。

2、应注明黄海高程;

3、应注明坐标值;

三、关于底层:

1、应注明室外台阶、坡道、明沟;室内外标高。

2、底层若设车库,其外墙门洞口上方应设防火挑檐。楼梯间等公共出入口同。

3、住宅公共出入口位于开敞楼梯平台下部,应设雨罩等防止物体堕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散水宽度L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坡度可为3%~5%,一般取5%;当散水采用混凝土时,宜按20~30m间距设置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之间宜设缝,缝宽可为20~30mm,缝内应填沥青类材料。

散水做法见闽86J901(7/3),为水泥砂浆散水。

3、明沟宽度一般在200mm左右,图集取200mm或250mm.套用省标图集应注明深度H的值(单个工程H=300mm)。沟底应有0.5%左右的纵坡。明沟做法见闽86J901(1/4),为砖砌明沟。

4、勒脚的高度一般为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也可以根据立面的需要而提高勒脚的高度尺寸。

外墙勒脚做法见闽97J09(17/49),采用花岗石面层,高度从室外地坪至室内地坪标高。

5、室外台阶做法见闽86J901(4/7),为150号砼台阶,12厚水磨石面层。

四、关于标准层:

1、应注明楼面标高;卫生间、阳台降低的标高。

2、铝合金门窗见协91J604,门窗代号及编号标注方法:门窗按其开启形式冠以拼音字母,以资识别,代号如下:M-门;G-固定式;T-推拉式;P-平开式;C-窗;S-上悬式;H-滑撑式;DM-弹簧门;a-左开;b-右开;C2-洞口尺寸相同形式不同的窗。

3、胶合板门见闽86SJ601.4、八层及以下的厨房排风道楼板预留洞尺寸:550×350.八层及以下的卫生间排风道楼板预留洞尺寸:430×300.注明:见闽97J20.五、关于屋面:

1、应注明屋面的防水等级和防水层的耐用年限。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防水等级III级,防水层耐用年限10年。

2、架空隔热层构造不能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要求,应选用国标图集99J201

(一)W5J B1-60;防水材料用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聚酯胎);块材采用300×300×25水泥砖。

3、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平屋面的排水坡度,结构找坡宜为3%;材料找坡宜为2%,且用轻质材料或保温层找坡。

4、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一根水落管的屋面最大汇水面积宜小于200m。

5、高低跨屋面注意画出钢筋混凝土水簸箕。

6、屋面女儿墙所有转角处及长度不超过2m间距均设一构造柱GZ1.7、女儿墙高度:上人屋面应不小于1300mm;不上人屋面应不小于800mm.女儿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构造柱最大间距为3900mm.压顶宽度应超出墙厚,每侧为60mm,并做成内低、外高,坡向平顶内部。压顶用细石砼浇筑,钢筋沿墙长防3

6,沿墙宽放:4@300.六、关于楼梯间:

1、平台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2、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七、关于立面:

1、阳台等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有儿童活动的场所应采用不易攀登构造。

5.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 篇五

甲方办理报审手续时应向乙方提供或陆续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⑴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 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⑶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勘察审查报告(详勘);

⑷ 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一套(结构专业计算书一份,);

⑸ 另提供总平面一张; ⑹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真实性、保密、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资料及审核后修改的设计文件、计算书等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验收、评价方法

审查报告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规委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评价方法: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本项目审查费固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为:

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完成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 元。

施工图第一阶段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

施工图第二阶段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通过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若阶段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商议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审查费2‰。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申请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将由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甲方,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甲方重新送审。复审不合格项目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处理。复审时间与初审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甲方与乙方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甲方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若甲方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原缴的审查费不退,乙方的审查工作超过一半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审查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后截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本份及副本 份,甲乙各方持正本 份,及副份。

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审查咨询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审查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审查咨询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号“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

1.2 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咨询工程规模、范围(专业)及内容

2.1 工程规模:

2.3 审查内容

2.3.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3.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

2.3.3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3.4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2.3.5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2.3.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

第三条 委托方应向审查咨询方提供的资料

本合同审查咨询费用按工程总投资的 计取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说明:

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结清全部审查咨询费。

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重新设计的专业再次审查时,委托人应再次支付该专业原审查咨询费的80%作再次审查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委托方责任

6.1.1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并与报送行政审查咨询的内容相符。

6.1.2 委托方不得要求审查咨询方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咨询。

6.1.3 委托方要求提前完成审查咨询报告,经双方协商若审查咨询方能够做到,委托方应根据审查咨询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审查咨询方支付赶工费。

6.1.4 委托方应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审查咨询费用。

6.2 审查咨询方责任

6.2.1 审查咨询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咨询职责。

6.2.2 审查咨询方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审查咨询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私下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法规、规范等。

6.2.3 审查咨询方应按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交付相应的文件,并对审查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

6.2.4 审查咨询方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应设计审查工作,并不收取审查咨询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审查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审查咨询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全部支付。

7.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时间和金额向审查咨询方支付审查咨询费用。如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延,委托方均应按7.1条规定支付审查咨询费。

7.3审查咨询方对审查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审查人员失误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审查咨询方除协助勘察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并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审查咨询费。

7.4由于审查咨询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审查咨询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咨询方双倍返还已付审查咨询费。

第八条 其他

8.1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委托方应及时组织协调、论证。仍不能解决的委托方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咨询和论证,经裁决后由责任方支付相应费用。

8.2 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方贰份,审查咨询方贰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8.3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方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乙方(审查咨询方):

6.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证明 篇六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五、所需资料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六、所需资料细目:1)工程设计审查记录单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七、申办程序:受理→审查→备案

八、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备案

九、办理地点:

7.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解答 篇七

(一)什么是施工图审查。

答: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国家对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管的重要法定制度,其目的是监管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消除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督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落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施工图审查的任务是查纠勘察设计主体行为和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并且制度规定审查机构只能指出问题,不能修改问题,问题只能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纠正,审图机构督促其改正。至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经济性问题和错、漏、碰、缺等缺陷,按制度规定,不在我们审查的范围,但我们一般会在审查方便的时候在审查意见“其他类”中提示。

(二)施工图审查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详见本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前置条件”。

1、当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时,为加快武进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只要具备上述中“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工程勘察招投标手续”、“合同备案”、“完成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等条件,可先行技术性审查。

2、当上述条件中“1)、2)、3)”项均不能满足,属区以上重点工程的,可办理大流转或小流转,先行技术性审查,但其他条件均须满足。

3、高新区项目,区政府另行规定。

(三)为什么一定要“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答:“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是工程勘察设计的必要条件。工程勘察,只有建(构)筑物的位置、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了,才能有针对性地(位置、深度)进行有效勘察,才会有有效的勘察文件。工程设计,只有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等基本参数确定了,才能进行建筑、结构及水、电、暖等专业的设计(如使用功能不确定,结构荷载无法取值),不然就是“空中楼阁”,无用的设计。另外,这也是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四)关于审查时间的误解

答:审图机构承诺的“审图时间”是指“从送审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条件到经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这个时间;而社会公众、建设单位理解的“审图时间”是从报审到获得审查合格证的时间,即“施工图审查全周期”时间,其实它包括了:接审时间、审图时间(从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齐全、审查人员审图到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时间)、设计单位回复整改时间、审图机构对回复修改意见进行复审时间和发合格证并在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的时间。

社会反映“施工图审查全周期时间”长。其实审图机构审查时间和复审时间并不长,我中心现公开承诺的审查时间和复审时间是省规定时间的一半,从统计的全周期时间构成比例来看,我们的时间只占到三分之一。另外,我中心2010年一年就审查了2000多份勘察设计文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坐班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十几人,还要分六个专业审一套图纸,日均的审查量是将近9份勘察设计文件(且勘察设计文件送审有不均匀性,有时一天要接审上百份图纸;有的,一套图纸就是上千张),还要复审回复修改意见,整个审图中心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所以现在的承诺时间已是再也不能少了。从统计结果来看,影响全周期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应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流程、条件、要求了解不够、衔接不及时、反馈迟滞和勘察设计质量不高等情形。具体表现在:

1、接审环节。建设单位不了解施工图审查报审条件和要求,送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补再补,造成多次送审而无法受理,延误了时间。因此请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充分了解报审条件、要求和审查流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等,这是提高一次报审成功率最有效的方法。

2、回复修改环节。审查意见出具后,我们都会短信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并书面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勘察设计文件。但是,有的建设单位由于不了解审图流程,一是不及时来领取审查意见书,二是没有及时将审查意见传达至勘察设计单位;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回复不及时、甚至长时间不回复(回复时间大多数比审查时间长);有的是回复质量不高、一次复审不通过、多次反复才能通过,延误了时间。

3、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高,导致专家审查繁琐、要花更多的时间来审查(有的一份图纸就发现违反条文二、三十条);有的甚至出现方案性的错误,审查后要重新设计,耽误了很长的时间。为此,中心多次呼吁:我们免费为大型较复杂工程的方案或初步设计把关,把重大问题解决在施工图设计之前。

(五)要审图快,该如何办。

答:详见上述4“关于施工图审查时间的误解”中影响施工图审查时间的因素分析,只要注意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就能大幅度地缩短审查全周期时间,达到快速的审图。另外,中心现阶段经常会对一些勘察设计文件予以退审,主要是这些项目存在大量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勘察设计内容不全及设计依据不足、错误等问题,无法进行审查或回复修改无法解决原图中的问题,必须补充资料或重新设计,由此也大大地延长了审图周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体量较大、功能较复杂的大工程,而由于设计人员水平有限或设计周期较短等因素导致无法审查,因此请有关单位遇到这些工程时,在方案阶段先与我们沟通,施工图设计前予以解决。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如何回复。

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分专业逐条回复,我中心有专门的回复格式模板,报审时可索取或我中心网站下载;回复单文字无法说明时,应出具变更通知单、修改蓝图或计算书,请勿重新出图替换原审查图纸,审查回复中也不应出现与审查意见无关的内容,其他变更应分开报审;审查意见中要求计算复核部分,应出具相应的计算书,必要的计算过程,并在回复意见中明确复核结论;回复单、变更通知单和蓝图是勘察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签字盖章要求同勘察设计文件,回复计算书签字盖章同第一次报审要求。

(七)怎样的工程变更需要审查,有什么要求。

答:涉及“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第一批)”的工程变更,均应审查(详见本指南附件)。要求详见本指南“施工图审查”中“送审要求”之“变更工程送审要求”。

(八)为什么中心一直呼吁大型民用建筑或功能较复杂工程初步设计先行审查。

答:我中心本只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查不在我中心职责范围。但是,从中心多年审查工作分析,有很多大型民用建筑或功能较复杂工程,由于全部或部分专业设计的方案性错误或严重的设计缺陷,导致无法施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进行重新设计或大幅度的修改调整,由此往往一拖就是几个月,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其实,大型民用建筑或功能较复杂工程(包括结构不规则工程)本有抗震专项审查要求(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职权还在省抗震办),项目立项也有对初步设计审查的要求,由于参建方对建设程序的不熟悉,往往忽略了这些,而误认为施工图审查过烦、把关太严或时间过长。

(九)工程勘察招投标备案和工程勘察合同备案是怎么回事。

答:前者是常州市统一要求,后者是江苏省统一要求。其共同点都是政府加强对勘察市场监管的方式。勘察设计市场化后,很多单位和个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率,低价恶性竞争,不钻探或少钻探,不试验或少试验,出具虚假勘察报告;有的甚至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接业务;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或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两者都是勘察文件审查的前置条件。不同点,工程勘察招投标备案是针对低价竞争和权钱交易等现象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重点是勘察市场是否公平、竞价是否合理,由区招标办办理;工程勘察合同备案是针对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接业务的现象进行监管,监管重点是单位、人员资质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有无挂靠现象,由区住建局委托区审图中心办理;工程勘察招投标确定单位后才能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合同备案才能开展勘察工作,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要求详见本指南。

(十)什么是绿色建筑。

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第2.0.1条: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政府建立“政府监督,市场引导,国家投资项目先行;财政投资激励惩罚,技术引导优化”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三个武进”中的“低碳武进”同样包含这个内容。据统计,现在我国建筑领域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8%,85%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城镇,国外发达国家建筑能耗比在33%以上。随着我国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每年新增10多亿平米的新建筑,预计到2020年,这些新建建筑将消耗29.1亿吨标煤,消耗203.2亿吨资源,排放二氧化碳90.5亿吨,是2008年总排放量的1.56倍。因此,绿色建筑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当前,我国强制实行建筑节能,节能标准50%,部分地区已要求65%,绿色建筑是建筑领域当今和今后的发展方向。绿色建筑是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的技术革命

(十一)审图中一些常见问题。

1、项目负责人概念。设计文件上要求签名盖章的项目负责人,不同于承接业务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苏建科(2001)167号文件规定“凡属民用建筑工程的,须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担任项目负责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凡属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工程,须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分别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要求详见本指南。

2、建设单位名称和工程名称的重要性。很多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投资了多家企业,常会把不同公司的资产相互混用,在同一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设计等建设程序中出现不同的建设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这样难以避免资产纠纷或资产转移,且是法律法规严律禁止的行为。因此,建设单位应保持建设程序中各环节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的一致性,以免出现手续更正的麻烦和不小的经济损失。

3、项目设计定位与勘察定位不一致。勘察工作应该起码在规划总平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在结构设计人员提出的勘察要点指导下实施,但现实往往都做在了前面,因此就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其后果是勘察的位置不对、深度不够、工程所需的岩土情况没有勘察清楚,导致基础设计不能按现实情况到位,严重的甚至出现不均匀沉降、开裂、危房、坍塌等后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求按规划审定的平面和基础的设计要求进行补勘,并按审查通过的补勘报告进行基础设计,设计文件还须重新审查。

4、报审表上缺建设单位法人及联系方式。施工图审查报审表上有一栏---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审时往往不填、填写不完整或不填手机号。从我们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建设单位经办人经常变换和对审图流程的不熟悉,经常出现审图手续不办结和盖审查章的图纸不领回等现象,严重影响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证的办理,我中心对于这样的情况本有短信平台通知建设单位,但由于以上情况无法通知到位,建设单位到急时再理会,白白地浪费了时间和金钱,有些问题甚至已很难补救。

8.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申办告知单 篇八

一、申办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资质

二、申办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号令)

三、申办对象: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申办程序:受理审核→行文转报省厅

五、所需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施工图审查人员基本情况及确定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的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施工图审查人员身份证(二代正反面)、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注册职业资格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省注册办开具的注册证明原件);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交退休证明);不少于2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保障待遇等条款)复印件;

7、审查人员个人业绩应为主持、审核、审定过的不少于5项大型勘察设计业绩,在审查机构连续注册满5年以上的审查人员可按提供5项审查业绩。审查人实行属地管理。

8、勘察审查人员所报个人业绩为工程的勘察报告或岩土设计文件;设计审查人员所报个人业绩为工程主要设计图纸,包括建筑专业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页。

9、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和分类编号;审查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员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顺序装订;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内容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纳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产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限期、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核验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转报省厅

七、审办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1号窗口

9.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篇九

(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3日颁布实施,2006年7月9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1条,共11条)

第二章 处分措施(12-23条,共12条)

第三章 立案(24-34条,共11条)

第四章 调查(35-45条,共11条)

第五章 回避(46-49条,共4条)

第六章 处分(50-59条,共10条)

第七章 和解与调解(60-64条,共5条)

第八章 附则(65-69条,共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规定。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 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当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则,但是此类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时除外。

第五条 除非发生违规行为,否则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处分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处理会员与委托人、当事人或者客户之间基于委托关系以及会员之间基于合伙或者雇佣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纪律委员会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形式向会员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六条 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是知道和能够证明会员的违规行为的人,均有权通过纪律委员会对该会员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七条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八条 由五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对被投诉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分时应当遵守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未经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不得私下与投诉人、被投诉的会员会面和谈话。

第十一条 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的,自该法律服务事项终止时起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半数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

第二章 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则可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分措施有:

(一)警告;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

(二)至

(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

(四)、(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会员附加不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团体会员附加不超过八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四条 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可先对违规会员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该会员的律师执业证。

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吊销会员执业证书决定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将案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送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不排除纪律委员会同时做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其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会员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建议会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会员退还律师费以及建议会员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该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履行特定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九条 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做出的处分决定均记入会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不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诚恳的书面反省;

(三)自觉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

(四)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违规后果。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五年内曾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实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

(五)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 立案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既可以采用信函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接待投诉记录、投诉登记表和其他书面投诉文件,接待完毕后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投诉的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是否支持投诉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措施;

(三)应按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依照本规则第九条提起的案件,亦应在该书面提议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的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被投诉的行为可能触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和被调查的会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可以将投诉文件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

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该会员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律师职责,无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被投诉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章 调查

第三十五条 申辩期满后,纪律委员会应当指定案件审查庭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审查庭的三名成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主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调查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诉案件的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中,主审人负责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并提出调查报告。如果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主审人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分、责令履行义务和是否发出建议书的建议。案件审查庭的其他两名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以及处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案件审查庭在调查中除保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得到充分执行外,三名成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判断。案件审查庭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九条 如果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主要或者关键证据的,案件审查庭主审人可以向纪律委员会建议进行调查。调查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调查费用由纪律委员会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四十条 对被投诉会员拟做出纪律处分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根据被投诉会员的要求或者案件审查庭的建议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 听证会由案件审查庭成员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会员的申辩和证人证词,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会员和证人询问。听证会记录由投诉人、会员以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四十二条 被投诉人本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被投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或合伙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听证会既可以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的方式,也可以要求投诉人和会员分别或者单独接受听证。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方式的,如果投诉人未到会,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官员以及其他纪律委员会认为适当的社会人士旁听听证会。

第四十四条 案件审查庭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调查报告。此调查期限自指定案件审查庭之日起算。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做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案件审查庭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五章 回避

第四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也不能参加听证会。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亦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案件审查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纪律裁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纪律委员会委员、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第四十九条 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案件审查庭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

第六章 处分

第五十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依据案件审查庭的调查报告、复核意见以及听证会评议意见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算,该决定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过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纪律裁判委员会有权在案件审查庭的要求下做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做出后,决定书文本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违规会员,亦可以在送达的同时向该会员当面宣布;对会员做出不予处分的决定应以结案通知的形式送达该会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 会员拒不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会员处分复查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发现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五十七条 在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就案件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原处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过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复查后决定重新调查的案件,由纪律委员会另行指定案件审查庭依照本规则重新审查。原案件审查庭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 被处分的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者经过申请后会员处分复查机构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七章 和解与调解

第六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案件审查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建议和解或进行调解。但是调解过程不应妨碍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 案件审查庭以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和解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会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审查庭应当停止调解并提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 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调查期限内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律师协会会长签署颁布实施,修订时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则进行解释。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本规则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由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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