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2025-02-21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精选17篇)

1.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

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安排部署,根据竹治贿办[2012]2号和3号文件精神,在全乡认真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在县纪委下发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文件后,我乡及时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乡纪委副书记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_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好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领导,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乡党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也召开了办公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日常工作。根据县治贿赂办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和部门、行业特点,制定下发了《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川主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组织召开了由各村、站所、学校党支部书记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对各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开展宣传,营造氛围

为使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和氛围,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全文下发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验我们依法行政的重要活动。二是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和观看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利用每周集中学习的时机,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良好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氛围。通过深入学习,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制作版报、印发信息简报、举办专栏、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力度,阐明政策,晓以利害,正确引导,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此外,还设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箱。专项治理工作宣传面进一步扩大,使广大干部职工提高了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乡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开展自查,明确范围

乡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统一领导下,深入七站八所、村党总支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容易发生的主要单位、部门、行业和重点环节,深入分析原因,并确定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范围,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方案及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尤其重点规范政府机关的 3 扶贫资金、计生优抚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专项帐户及清单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四、制定措施、完善机制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与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大对治贿单位、部门、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对进展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帮助,限期整改。并明确规定对于治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搞部门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自查自纠,广大机关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组织纪律教育和法制法规教育,前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得以解决,个别作风松散的现象得到了整顿,个别思想上存在模糊意识、工作上存在松懈情绪的人员受到了批评教育。通过本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专题活动,我们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防治体系。

一是健全监督机制。运用审计、纪检监察手段和制度,加大群众监督机制,形成全员齐抓共管氛围。

二是健全自律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勤廉从业、依法经营意识,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增强其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自觉抵御商业贿赂侵袭。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奖惩机制,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三是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依靠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

2012年11月27日

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二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始终坚持把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学习和教育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在全院职工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

1.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在全院开展了卫生职业精神专题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引导医务人员努力践行“大医精诚、 仁心仁术、尊重生命、救死扶伤、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2.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编印了《廉政文化手册》,手册收录了两高院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刑法第136条、《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系统发生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 职工人手一册,引导全院职工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3.开展了“学习伟人周恩来,践行‘五德’作表率”拒腐防变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报告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法教育干部职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达到警示警醒之目的。

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

我们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制度为重点,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目标,推进机制体制制度创新,研究制订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

1.实行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按照江苏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要求,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参加招标的药品除外)全部是省中标药品,且实行网上采购,对临床急用的未中标品种,按省卫生厅要求实行临时备案采购。

2. 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研究制订了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对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等部门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和调整的规定 (试行)》,明确相关科室的科长、副科长任职2~4年必须轮岗。

3. 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每月对上月用药品种按金额进行排名,对使用量异常增长的、使用金额连续3个月以上居于前10位且缺乏合理性的药品予以限量、暂停或终止采购。

4.实行“决策、计划、采购、监督”四权分离制度。改革物资采购模式,对物资实行集体决策、集中采购。药品、耗材等物资的采购过程由多个部门分段实施,即决策、计划、采购、监督“四权分离”,各部门权力公开、职责明确,同一部门不兼任不相容职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既提高了物资采购透明度,又将廉政监管融入到采购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把科室负责人“用权”行为真正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达到了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的目的。

5.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修订完善有关医药购销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一是完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将工作岗位、 技术含量、风险程度、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医德医风等作为分配要素纳入绩效考核,明确药品收入不计科室业务收入, 不与绩效挂钩,超过规定指标还要扣减绩效工资。二是认真推行和完善院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健全并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以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严格控制住院病人人均费用。分别制定了市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病人人均费用指标,按月检查、通报,并对超标靠前的科室予以经济处罚。四是实行使用高值耗材、贵重药品告知和审批制度。临床需使用进口或贵重药品、耗材,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药品高值耗材使用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方可使用。五是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对医院在用的107种抗菌药物进行了筛选,一次性砍掉59种,只保留48种,并定期对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外科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进行公示,作为科室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六是严格控制药占比。建立了合理用药检查评估制度及惩处规定,每月对临床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用药不合理医生、药占比超标医生及科室予以警告和经济处罚。

三、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能

我们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1.突出“重点对象”的监督。坚持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干部监督的重点。 制订了《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以明确决策内容、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把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推进医院“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

2.突出“五项重点权力事项”的监督。 在全院职能科室开展了廉政风险源点排查工作,通过清理责权,优化流程,预控廉政风险,不断深化内控机制建设,重点对干部职工关注的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及重大事项决策等五项重点权力事项,逐一制订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细化防控措施, 落实防控责任。

3.突出“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针对药品、设备、后勤物资采购中腐败行为多发易发的趋势,改革物资采购模式,实行药品、医疗器械及后勤物资由院采购办集中采购,并根据“科学分权、公开亮权、以权制权”原则,制订了《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界定和梳理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及采购办的权力范围,实行“决策、计划、采购、监督”四权分离,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新机制。

4.突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监督。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及腐败问题,制订了《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大宗物品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严格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运作,加强控制。明确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插手招投标。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增加造价5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对工程变更项目由事后审计改为跟踪审计,由院审计科会同监察室对项目施工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通过强化监督,从源头上堵住工程变更漏洞,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岗双责”

3.如何有效治理商业贿赂 篇三

也许很多人未曾想到,2006年2月开始的全国性反商业贿赂大风暴正是始于一个法学教授的专题调查。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因长期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学科研工作,一直关注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

2007年3月9日,程宝库教授接受了笔者的电话采访。

《华人世界》:您从专项调查中了解到了我国商业贿赂的什么现状呢?

程宝库:商业贿赂现象泛滥在市场的各个角落,成为许多行业中的“潜规则”,不按这“潜规则”办事,反倒会被人认为是怪事。

《华人世界》:在您看来,商业贿赂在哪些行业里存在较多,分别都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

程宝库:各行各业都有,其中以医疗卫生、基建、政府采购和金融等行业最为突出。它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行贿公司企业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三是行贿外国和国际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官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回扣和手续费,手续费又分为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等;其次是礼品和礼金、以购代贿、以赌博输钱代贿、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等等。例如免费提供旅游、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等。

商业贿赂形式还不限于这些,为了逃避法律,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和诡秘,更加难以察觉。

《华人世界》:您认为商业贿赂成为制约商业活动的潜规则的成因是什么?

程宝库:成因很复杂,从2005年到现在我已经出版了三本专著来论述商业贿赂,但是都没有彻底讲清楚商业贿赂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又该如何彻底治理的问题。

而且,目前商业贿赂的可怕之处还在于,人人都知道商业贿赂的危害,人人都痛恨这种行为,但是却又都参与其中。

《华人世界》:目前我国在控制预防商业贿赂方面是什么样的状况,有哪些法律可以运用于商业贿赂行为?

程宝库: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但商业贿赂却依然十分严重。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这主要是在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刑事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间在对商业贿赂的监管上衔接不严密。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一些行政监督部门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却又谁也不管的局面。

其次,是在我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对控股人应负有的责任没做明确规定,对共谋或被视为共谋的行为更无界定,这直接导致了控股人对其控制的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纵容、遮掩或默认的态度,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再次就是在我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缺乏会计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

从会计制度上看,其他国家的立法中通常规定,不论因何理由,公司做假账都为犯罪。尽管我国《刑法》第161条也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条款,以其作为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远远不够。

会计规则的缺失,使我国大量的商业贿赂无法通过审查公司账簿而得到曝光。

《华人世界》:您认为哪些方法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

程宝库:先从治理目标来说,那就是重新建立新的商业路径。而新的商业路径,就是相对纯粹的公平竞争、效能的竞争,是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效能竞争,价格的高低由效率决定,低效率的营销手段要退出市场。这样就可以不依靠贿赂来进行商业经济活动。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要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华人世界》:您认为从哪方面入手开始解决是比较合适的呢?

程宝库:各方面都要解决,从哪个原因先解决都可以,因为太复杂了,没有说哪个更重要。但是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治不可的时候了。

治理商业贿赂尴尬的现实

“我的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所以我就专门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商业贿赂的条款。”某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告诉记者。他认为,从法律上定性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采购部门的个人商业行贿受贿或索贿行为,一是商业伙伴中“公家对公家”的商业贿赂行为。而我国法律法规中,明折明扣的行为是正常的,但不入账的折扣、回扣等行为属于违法。

从一名资深律师的观点,吴冬认为,中国并不是没有整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而是执法出了问题。“不是无法可依。就比如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是最和国际接轨的,也世界上最严厉的,都上升到‘刑事责任’的程度了,可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问题依然非常突出。这是执法的问题。”吴冬说。

4.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四

为贯彻落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关于对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的内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在全局开展了一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通过开展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等工作,全局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有损个人形象,导致犯罪,并且也损害单位整体形象,为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机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监察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并制定了《**市水利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解到人,同时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二)深入动员,认识到位。市里布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后,我局由局长***主持召开了动员大会,及时传达学习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系统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出了周密安排,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识。同时要求,局机关、局直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清水利系统商业贿赂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内在联系和深远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推进水利事业发展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三)突出重点,治理到位。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城防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重点工作,我们将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作为重点,为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规范实施,先后成立了引黄配套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支漳河治理工程、滏阳河治理等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招标和监督工作,对工程项目建设等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控。

(四)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一是分别从行政审批、综合执法、项目建设、招投标等不同岗位、不同角度认真查找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商业贿赂行为;二是深入到企业和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使自查自纠活动更加全面、科学;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将效能监察和审计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通过日常的效能监察和审计工作把对外经济业务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切实降低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违规违纪内查发现率和堵截率,重点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事前和事中监督的作用和效果。四是针对自查自纠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

5.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五

一、全面动员,认真做好案件治理工作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传达贯彻工作

2006年3月21日和4月12日,我社先后召开了全系统干部职工大会,联社主任同志,分别传达了3.20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银行业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就省局和市局领导对两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等进行了传达、部署,同时也通报了有关案例,全面分析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外的案件防范形势,结合我社的实际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再次提出了要求。要求在巩固去年我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初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把今年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列入今年我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动员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层次多样,渠道多样的专项治理活动。做到层层发动,明确目的,端正态度,自觉防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上下结合,内外并举,责任到位,把2006年案件专项治理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人人参与,积极开展两专(案件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学习教育活动。

我社按照上级的布置安排,联社的8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案件防范工作。至8月底,领导小组下设的8个活动小组共利用班前或班后等时间组织学习教育72场次,参加人员800人次,教育面达到100%。会议学习资料共46份,包括案件通报7份,有关文件18份,各项规章制度21 份,其中案件专项治理组织学习教育32场次,参加人员350人次,会议学习资料共35份(包括文件和制度),如省联社下发的《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农信联发[2006]76号)、《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7起百万元以上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农信联发[2006]106号)《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成功堵截两起抢劫案件的通报》(粤农信联发[2006]121号)和市银监分局《转发关于印发刘明康、蒋定之同志在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06]35号等。另外,各单位、各部门还针对案发重点部位和案发重点人员重新组织了对银监委防范操作风险的“13条”意见的学习,如对会计主管人员、信贷、财务、计算机、出纳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加强学习教育,并做了会议记录。

三、真抓实干,把案件专项治理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自年初以来,我社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共组织检查50次,参加检查人员共133 人次。按照省联社《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农信筹发[2006]47号)和(粤农信联发[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6年全省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易发案件的重要环节如授权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帐、轮岗休假、录象和枪支弹药等8个关键环节专项检查11次,参加检查人数72人次,提出整改意见12条;另外,各级业务监督部门共组织检查95次,参加检查人员共218人次。其中库存现金检查39次,参加检查人数83人次,重要空白凭证41次,参加检查人数87人次,安全检查15次,参加检查人数48人次。从检查的情况看,各部、社基本上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包括各级对我社有关案件专项治理检查的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整改单位基本能按照去年各级案件专项治理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如会计出纳方面的密押管理、信贷方面的大额贷款贷后跟踪检查报告以及信贷资料的错、漏等问题基本已得到整改;二是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比过去有了较为明显的好转,如家访制度、对帐制度等;三是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方面,各岗位责任人员也基本上能按照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经办好各项业务,从而促进了各项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检查中仍发现辖内个别单位、部门在有关制度执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已对其提出了整改意见。

四、案件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商业贿赂9月份才进入巡查阶段,目前尚未有发现存在问题)

(一)、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

1、各营业网点尚未同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当地公安机关经费不足,无法提供联网条件)。

2、大部分营业网点尚未安装闭路监控系统(已报省联社,待审批中)。

3、大部分营业网点柜台尚未安装防弹玻璃(将按照省联社整改

要求整改完成)。

二、会计出纳方面

地方法分社5月24日检查当日上午营业终了,出纳员未将现金尾箱入库保管。

三、信贷管理方面

1、个别信贷单位仍存在着信贷档案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如资产保全部部分信贷档案欠缺贷户借据。

2、联社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对部分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贷后管理不到位,无按规定时间做好贷后跟踪检查报告工作。

3、资产保全部对个别逾期贷款户管理不到位,如个别贷户结欠小额贷款500元,贷款已逾期2年,档案资料里查无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以上是联社今年以来案件专项治理和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我社将继续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常抓不懈,以达到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要把防查违法违纪违规专项治理活动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同商业贿赂的治理活动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和条件,以有效地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人、财、物的安全。

6.学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六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报告

一直以来,二郎镇中心校及所辖学校都廉洁自律、依法治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现将2008年以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收费工作

我镇各学严格遵照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电[2006]10号、泸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泸教发[2006]9号文件精神,对小学生收取作业本费10 元/生.期,中学生收取作业本费15元/生.期,期末和学生进行结算,有学生作业本结算的签字表,并进行了公示。

2008年以来,我镇学校无搭车收费和虚设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

二.教辅资料

自2008年到2010年秋期,学校从未向学生推荐和组织征订教辅资料,在此期间,古蔺县新华文轩书店在校外设置教辅资料销售点,学生自愿认购。

为规范、统一教辅资料,便于教师对学生进行辅导、提高教辅资料的使用价值,二郎镇中心校召开了三次校长会,经反复认证,决定对学生使用教辅资料“变堵为疏”。2011年春期由镇中心校统一在古蔺县新华文轩书店为每位学生购买了一套同步练习册,在扣除了8%的劳务费后,所需经费由镇中心校多方筹措,没有收取学校和学生任何费用。

三.校服

自2008年以来,我镇学校从未为学生订购过校服。四.招生工作

2008年以来,我镇各学校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没有任何生源学校和个人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有偿招生。

五.我镇学校项目建设等均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进行校务公开,严格按程序操作。

六.对教学仪器采购、各类大宗物资采购,我镇学校都实行了先填写大额资金使用书,报请镇中心校、县教育局审批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郎镇中心校

7.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七

一、域外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1. 完善的法律

在欧美, 由于其市场经济起步早, 意识到商业贿赂对整个经济制度的“蛀虫效应”也早, 因此这些国家都有较为严厉的法律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目前,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相对完备, 其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等。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出了界定, 并规定了相应惩罚措施。此外, 德国对在特殊行业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作了专门规定。英国于1889年制定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主要是规范职务犯罪, 又于1906年颁布了《预防腐败法》, 从而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 健全的制度

市场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根源, 因此,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美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较早, 并摸索出了一定经验, 主要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抑制商业贿赂:一是反垄断机制。美国早在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 (Anti-trust Act) , 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二是建立企业公平竞争机制。在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 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是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下。在公平竞争机制环境中, 经济资源的配置充分市场化, 杜绝了暗箱操作。同时, 重视国民道德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价值观, 从思想本源上铲除商业贿赂之念。在这些国家, 加强国民道德素质教育是防治商业贿赂的基础。在德国, 家庭教育要求未成年人具有诚实、勤奋、守纪、正直、团结等品格, 强调培养子女的生活能力、履行义务的能力、行动的能力以及批判能力等;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行为规范、公正、诚实、遵守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条例及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等列为学校教育的重点。通过这些教育使得德国人养成了认真、严谨、守法的品格,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贿赂思想的形成。此外, 注重加强监督。在经济发达国家, 反商业贿赂是全民关注的事情。瑞典法律规定新闻自由, 新闻媒体可以触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有权对任何现象发表言论, 并进行揭露和曝光。在德国, 审计机构分联邦、州和市三级, 审计工作可以随时进行。

3. 顺畅的机制

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是防止商业贿赂发生的重要保证。公务员实行公开招聘、轮岗 (敏感部门工作人员5年必须换岗) 、权力约束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必须坚持两人以上把关和同行) 、高薪养廉和公务员终身制以及行为决策公开透明, 接受多层监督等是德国公务员制度的最大特点。而成立专门机构是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保障。瑞典在1809年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 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监察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在瑞典, 除了常规的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外, 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1963年, 韩国组成身兼审计、监察和纪检三重责任的监察院;组建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 通过行政改革消除商业贿赂。

二、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困境

1. 法律的缺失

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22条为核心, 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实践证明这一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存在不足, 例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 立法层级不高, 法律体系内部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范围的过于狭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财物, 在行为表现上只认可“实际收受或给予”, 同时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在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时, 主管机关职权不明确, 易产生揽权或推诿;缺乏规制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等。与法律分散相对应的是治理过程中的多头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检机关以及公安、工商、审计等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 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对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 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 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 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 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

2. 观念的落后

美国专家海登海默依据人们主观上对于各种腐败行为容忍程度的大小, 把腐败行为划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所谓黑色腐败是指那些受到人们普遍谴责的腐败行为, 大家都希望基于一定的原则或法律予以惩罚;白色腐败是指那些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不属于或不应当受到惩罚的腐败行为;而那些介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 人们具有广泛争议的腐败行为就是灰色腐败。显然, 由于腐败行为的复杂性, 由于黑色和白色腐败行为不能截然分开, 灰色也就成了二者之间的一个过渡带。商业贿赂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 成为各项交易中的“潜规则”。在改革开放初期, 权力、关系、信息的不对称并十分明显, 熟人交易还不能形成自由公平的交易规则和竞争机制。因此那些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采用获取回扣的方式获取商业贿赂。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 一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为人为了谋求利益, 相当程度上要依靠回扣、送礼等手段, 最终形成了普遍的潜规则。

3. 权力过分集中, 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虽然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但仍不健全, 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 通过向掌权者行贿而获得市场收益, 逐渐成为经济领域的潜规则。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有些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由于没有固定供销渠道, 往往通过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推销产品, 争取交易机会。此外, 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是商业贿赂盛行不可忽视的原因。

4. 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监督的整体效能不高

首先, 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习惯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审批的方式管理自己管辖的行业或国有企业。当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竞争需要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时,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仍然用旧的方式来管理经济。其次, 监管部门分散, 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 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再次, 舆论监督的缺失和新闻媒体的被动消极角色使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机构失去许多发现线索的机会和抵制查案阻力的舆论支持。最后, 缺乏对知情人举报的保护制度, 使会计等知情人的举报积极性受到抑制。

三、中国治理商业贿赂对策

1. 完善法律

依法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法律的完善。首先, 要完善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 (六) ,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规定为受贿罪主体, 这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仅限于财物。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 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借鉴该《公约》规定, 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 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在我国, 行贿和受贿同罪不同罚, 在待遇上也极不对称。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 两者一样处罚。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有效地预防犯罪, 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 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其次, 完善行政法律。《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行政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列尽、对商业贿赂行政处罚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因此, 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 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主体、具体表现形式, 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第三, 完善经济法律。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 而一些部门规章, 法律层级太低, 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 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 健全市场体系

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 要深化体制改革, 打造阳光政务, 规范行政行为。首先, 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规范行政行为,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次, 要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减少垄断, 防止地方保护。第三, 大力加强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完善监管制度。其中主要是加强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和预防工作, 做好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 完善和严格会计制度。

3.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打击商业贿赂, 迫切需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他律不如自律, 单纯地依靠法律手段, 难以真正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重视教育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教育内容要紧贴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 使人们真正懂得廉洁是为官之德, 自律是做人之本。注重预防必须坚持教育在先和监督关口前移, 变事后教育为主为事前教育为主, 事后监督为主为事前监督为主, 从而牢牢掌握反腐倡廉的主动权。要对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 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公共权力意识、契约意识、公平竞争意识, 从而自觉地抵制商业贿赂。

4. 健全监督体系

商业贿赂是中国社会的一种潜规则, 提高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性, 成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前提。因此, 在我国有必要建立举报人制度。该制度应该做到:首先, 广泛宣传, 让公众不再容忍商业贿赂行为。对职能机构来说, 通过深入宣传, 让公众认识到腐败对自身权益的危害和威胁, 不再漠视腐败、忍受腐败。其次, 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 由政府或律师通过各种非官方的手段隐藏举报人的身份, 充分保护举报人, 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再次, 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 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者也有权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所得, 这样, 举报者的举报积极性将会大大提高。再次, 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参考文献

[1]李亚杰:腐败分子违纪违法出现新情况新特点.新华网, 2007~05~11

[2]乐华涛:韩国:预防腐败一年一查“社会净化”见效[N].市场报, 2006~06~07

[3]任建明:黑白灰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N].中国医药报, 2006~08~08

8.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与治理重点 篇八

从佛山南海华光集团贷款诈骗案、江门新会市人民医院收受回扣案等一些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情况看,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南海华光集团董事长冯明昌向银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大肆行贿共1.5亿多元,骗取银行信贷和政府财政资金,造成国家损失高达20多亿元,国内外影响极坏。

目前的商业贿赂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形式多样,主要特点是:由私营企业向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延伸;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服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延伸;由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金融信贷等经济热点及资金高密集领域向商贸领域延伸。

治理商业贿赂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金融投资等领域。如医疗卫生系统,“看病难”、“看病贵”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这是因为商业贿赂把药价抬高了。治理要从医药商开始,药品出厂就要注意控制价格,把好关;然后是中间的代理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医院方面要进行政府采购,不能让人上门推销。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要查处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尤其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此外,还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目前正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开展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本系统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多个部门的整体合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而责任一时又不明确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如涉及质量问题的,有质量监督局;涉及医药的,有食品医药监督局;涉及不正当竞争市场行为的,有工商局;涉及税务方面的,有税务部门;该送公安、检察部门的就移送,涉及领导干部的,由纪委查处,形成办案的合力。

9.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九

今年以来,按照上级的部署,我校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为了搞好自查自纠工作,我校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周卫军校长为组长,戴诗雨副校长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欧建武主任为主任,学校教代会同志为成员,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有序开展。

一、进行分析摸底调查,在自查自纠阶段,我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的部门及员工进行了分析摸底。

二、突出自查工作重点

突出抓好了“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

第一、学校建设、维修项目;

第二、教学电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食堂主副食品采购; 第三、各种教材、资料、图书的征订与采购;

第四、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或索贿受贿行为。

三、坚持“三个结合”,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

即坚持自查与审查相结合,自查与边查边纠边改相结合;自查与建立长效机相结合,同时,建立加大关键部门和重要岗位内控制度的落实,以制度约束和规范全校教职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通过自查自纠,我校没有发现有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增强了教职工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家表示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遏制和及时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把商业贿赂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构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内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教职工廉洁从教从业,加快学校可持续发展。

10.治理商业贿赂总结 篇十

一、2009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深入

省水电集团领导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识高度统一,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摆在了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在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志远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罗毅任副组长。其余集团高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事、工会主席兼集团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曾勇任办公室主任。明确由集团重点办、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承办具体工作,公布了举报电话。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为集团扎实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认真学习,思想统一。集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集团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点》,召开了动员大会,集团机关全体人员、各子公司、控(参)股主要领导共计56人参加会议。会议再次广泛宣传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重大决策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懈怠、不松劲,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是周密部署,明确任务。集团组织认真学习了电监办的《2009工作要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集团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内容、工作范围和要求。要加强领导,深入扎实,切实结合实际,开展工作,防止走过场。

四是扎实工作,认真清理。集团在进行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后,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集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集团自身实际,突出了电力企业的治理重点,明确了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所属公司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要求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在清理工作中,集团本部共下发信息简报2期,召开各类座谈会4次,提出整改意见7条。

(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一)集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范围是:1.扩大内需工程和农网完善工程建设(包括立项、招投标、工程管理);2.设备、物资采购;3.企业重组资产认定、管控;4.供电营销、服务;

5.电力调度、电费收缴结算;6.其他工程建设。

(二)查找的主要问题是:1.集团及所属企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有无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有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职责,甚至放任、纵容、包庇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制度存在缺陷或不足。

(三)清理的重点:招投标、重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概算、中标价比选、资格预审、招标、评标、中标情况;设备物质采购、工程建设以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执行运用规章制度等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预算投入省水电集团扩大内需项目中的地方电网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实施规范,集团组织力量,深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实施的扩大内需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组重点对投资计划实施、专项工程资金拨付和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特别是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从检

查的情况来看,各公司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较好,能严格执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坚持分项目单独设账、专项核算、专人管理,无挪用、挤占、置换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能严格依法对外公开招标;在工程建设管理上,能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监督实施到位;能加强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各项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有序。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管理到位,措施有力,工程项目实施规范、有序;没有发现任何贪污、挪用、挤占、私分等情况和过程建设上的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同时,检查组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公司工程实施进度相对滞后,一些工程项目财务账务^***不太规范,一些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公司二期农网完善竣工决算不及时,有的公司工程档案管理有待加强等等。检查组对这些问题,及时的同该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通过专项检查,对集团所属各公司认真抓好扩大内需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保证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的使用规范、有效和产生效益,起到重要的监督和督察作用。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的情况

集团公司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上下了很大功夫,相继制订出台了《省水电集团农村电网完善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水电集团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水电集团城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各控(参)股公司相继制订出台相应规定,强化服务职能,规范重点岗位人员的行为,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四)主要的体会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集团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规范企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集团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六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督促落实到位。同时,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进展滞后的部门进行重点帮助,限期完成。

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普遍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认识,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2010年工作计划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10年,我们将继续抓好此项工作,促进集团健康和谐有序发展,为地方电力企业产权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集团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范围。

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一方面要对本企业发生的各类商业贿赂问题开展治理、整顿;另一方面要结合“效益管理年”,对经营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治理、整顿。

查纠的重点领域:“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供电服务”四个领域。

11.浅谈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篇十一

一、商业贿赂的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2006年,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为重点, 积极排查线索, 深挖窝案串案, 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 涉案金额15亿余元人民币, 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的大案要案被依法查处。另一项民意调查统计, 对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是否为商业往来普遍做法的回答, 72.72%的人认为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2.10%的人认为只是个别情况;4.20%的人未作回答。由此可见, 商业贿赂犯罪的确是社会生活里见怪不怪的现象, 其所造成的巨大腐蚀作用不可低估。

二、商业贿赂的成因分析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容易助长腐败。当前, 商业贿赂俨然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 并会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以下笔者将从文化、市场、法律因素等角度, 对商业贿赂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 就社会文化而言, 中国的社会传统对商业贿赂的蔓延有着重要孕育作用

自古到今, 人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存在偏差, 唯利是图的心理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滋生和蔓延。众所周知, 我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 注重礼尚往来, 认为这对于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文化中的“人情”是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现在甚至有些外国公司或是企业进入我国时, 都把“礼尚往来”人情往来作为他们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为这样是入乡随俗, 并且可以给他们带来某些优先发展的机会或是比较好的投资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要想获得更大利益, 就必须支付更多的贿赂成本, 因而在最近一些商业贿赂案件中, 贿赂的金额是越来越大, 这种理念在其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 我国传统理念的作用, 是现在商业贿赂日益猖獗的文化原因。

(二)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 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为商业贿赂的盛行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首先, 市场机制的转型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重要社会环境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竞争过程中, 为了获取利益, 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购销商品、交易产权等, 这就为商业贿赂提供生存的空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 这一问题也会被市场自身良性循环的规则所遏制。

其次, 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 不合格主体的进入为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商业行贿的主体。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 由于规模小, 竞争实力不强, 有时必须通过特殊手段解决生存、发展问题, 商业贿赂往往是他们的首选。

再次, 市场供需机制的不畅通, 为商业贿赂的蔓延提供了契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市场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 这使得原本产品品种数量繁多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然而,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 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广泛存在, 产品的销售渠道不畅通, 使得产品和利益之间的转换比较困难。因此, 在商家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的过程中, 极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一些为了推销过剩或是购买比较紧俏的商品, 经营者会不择手段, 以谋求供求关系的暂时平衡或是短期利益。

最后, 经营者对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的认同和竞争机制的不完善, 也为商业贿赂的产生提供了发展的空间。根据一项对商业贿赂的调查显示, 不但经营者对商业贿赂使用的高度认同, 甚至社会大众对此也是持一种漠视的态度。他们没有看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即使经营者也会成为商业贿赂的危害人群。不理智的经营者以及社会大众对商业贿赂是“经济润滑剂”的看法, 为商业贿赂愈演愈烈提供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

(三) 从法律方面而言, 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 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规定过于散, 多种规定之间不协调, 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治理经过了法律不调整———刑法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进行打击———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 但仍然按着刑法上面的规定进行处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修正案 (六) 扩大了公司、企业受贿罪的主体。1996年, 商业贿赂的术语才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但是这些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规定都不一致。这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其范围都难以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虽然此后《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但由于这些规定都带有行业的局限性、不同属一个效力层次, 中间时有冲突, 导致混乱的立法状况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提供了无忧的空间。

三、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一) 强化责任, 发挥行业自律职能

商业贿赂近来的泛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重要关联, 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市场经济传统, 顺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国家, 商业贿赂在这些国家的严重程度远远高于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有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家把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经营作为市场经济核心, 并把这种理念贯穿到经营的方方面面, 形成了好的行业自律环境, 以此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强调企业的自律机制, 并积极探讨和开发对企业决策、管理和执行的各种监督手段, 保证依法经营, 加强企业的廉洁文化的建设, 形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 深化教育,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先进经验, 对国民进行教育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都对抑制商业贿赂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 应该在公民中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 培养遵法和崇法的精神。这样, 我们打击商业贿赂的外部氛围才能真正建立。其次, 重视国民道德素质教育, 树立正确的荣辱价值观, 从思想根源上铲除商业贿赂之念。在德国, 家庭教育要求未成年人具有诚实、勤奋、守纪、正直、团结等品格, 强调培养子女的生活能力、履行义务的能力、行动能力以及批判能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贿赂思想的形成。再次, 建立全民信用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健全的信用体系, 只要个人或是单位在信用记录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记载, 在以后贷款、竞职等方面都会带来不便。我国同样应当建立全民信用体系, 让那些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相关人员付出代价。当他们考虑到自己的商业贿赂行为给自己带来成本大于收益时, 会自动放弃这种行为,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作用。

(三) 健全制度, 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如此泛滥, 与我国没有健全的市场制度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着重要联系。从制度上说, 首先应当完善监管体系。一是应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确立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资格, 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 才能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要实现将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出市场。其次, 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个是维系市场经济的命脉所在, 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美国主要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抑制商业贿赂, 形成了一套成功的经验:一是反垄断机制。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 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二是建立企业公平竞争机制。在公平竞争机制环境中, 经济资源的配置充分市场化, 杜绝了暗箱操作。因此, 我国建立科学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竞争制度对现阶段市场经济初期有着重大意义。再次, 通过建立举报人制度, 辅助以上措施作用的发挥。一是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 由政府或律师通过各种非官方手段隐藏举报人身份, 充分保护举报人, 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二是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 如同新闻单位给提供重大新闻线索的“报料者”奖金一样, 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者也有权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所得。这样, 举报者的举报积极性将会大大提高。

(四) 注重治本, 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1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篇十二

一、落实职责,构成合力,切实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我办成立了以主任蒲良全为组长、分管领导袁定国、赵新天、宋海燕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并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在工作中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规章制度,实行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约束干部行为。所以,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行业禁令“十不准”制度;坚持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学习制度;坚持案件团体审理制度;坚持民主生活制度、审计制度,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杜绝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利用政策法规学习时间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法》、《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共中央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违纪通报;二是组织收看《忏悔录》、《*市廉政报送:“清浊一念间、荣辱两重天”》和《慎权》等警示片,经过正反典型人物的剖析,教育干部;三是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经过直观的警言、警句的警示,随时警钟长鸣,从而强化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预防商业贿赂的本事,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常思廉洁自律,珍惜自由之身。

四、强化移民资金的管理

(一)统一认识加强管理。一是坚持移民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关于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移民办负责对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全市移民资金的管理。二是坚持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移民资金管理原则,根据省、*移民主管部门和紫坪铺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三是坚持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坚持“移民资金与扶贫救灾资金有同等性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和外借,没有用移民资金搞委托贷款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供给经济担保。四是坚持每年度邀请审计单位对移民资金使用情景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我市移民资金管理的依据是:《四川省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移民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市移民机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市紫坪铺工程移民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市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资金实行团体研究与“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坚持重大开支由主任办公会团体研究决定,所有经费均由有关经办人员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最终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确保了移民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三)实行“报帐制”。严格执行《四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服帐制度实施细则》,并于20*年实行了乡(镇)报帐制。为加强乡镇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分别于20*年、20*年、20*年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和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经过培训提高了各级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均有会计证)。按照《关于对我市乡(镇)移民资金实行报帐制度的补充通知》,规范资金预拨、使用和报帐程序,统一核算报帐单据、附件等原始凭证格式;项目资金和实施管理费分户、分帐核算。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治理商业贿赂教育的形式、资料、手段与新形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二是对乡镇移民资金规范管理的督查指导还不深入细致。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领导的职责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整治腐败的文件精神,重视事前教育,做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组织上、资料上、措施上、效果上保证治理商业贿赂成效。

(二)强化内控机制,扎实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制度,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经济职责审计;二是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严格执行;三是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3.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总结 篇十三

为全面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我站根据省卫生厅卫(鲁卫监字[2006]2号《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我站成立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站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能够很好的落实。

二、动员教育,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我站紧紧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守法、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多次组织全站职工大会学习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商业贿赂文件和报刊等资料,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及纠风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同时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示法,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行医意识,形成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良好氛围。促进反对商业贿赂教育工作,结合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使广大医务人员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能自觉抵制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贿赂行为、使老百姓在“看病难,看病贵”上真正能得到实惠。

三、明确治理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实效

在专项治理中,我们紧紧抓住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站将打击商业贿赂列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扎实抓好这项工作,我站重点实施了“四严”措施。

(一)严把进药关。严格实行药品、耗材上网采购制度。药品专职采购人员必须执行网上采购,在网上下订单,所采购药品全在山东省中标范围以内,并且从授权单位进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质量好、价格低的药品及耗材。

(二)严把用药关。为规范临床合理用药,明确新药进货必需经临床科主任提出申请,从而在采购品种上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接收药品进入药房或直接与药品推销商进行交易。在医药购销程序上实行采购、质验、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各司其责,避免了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和不规范行为发生;在采购渠道上严格控制,强化了药品采购中的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对开方用药的评估、监督、检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三)严施承诺制。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医务人员的行风建设意识,我站向社会承诺:本站医生不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文明行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购销行为,确保了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严把处理关。我站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上,重点突出一个“严”字。明确规定:

1、以医谋私,利用人事调配、验证、发证、基建等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红包”,私收回扣的,除责令退还外,扣发工资至所收金额5倍,考核按不合格评定;第二次违反,并处理待岗学习6个月。

2、私自加大处方,增加病人负担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并当面向病人及其家属道歉,退回款物。

3、有关领导对群众反映收受“红包”、“私收费”等不正之风不认真查处或隐瞒护短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4、在采购物资、药品和购置医疗设备中私收回扣或接受送礼者,追缴钱物,并视情节予处理。

通过狠抓“四严”措施的落实,我站打击商业贿赂和行风治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成效,这些措施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病人药品费用,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下一步我们将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交流学习,开拓创新,切实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和行风治理工作,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进一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坚持长抓不懈,在坚持集中专项治理的同时,我们重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源头上强化防控措施的落实。

1、以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为抓手,完善制度防控机制。我站突出“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四个重要方面,以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为重点,严格落实“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诊疗规范;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和规范医务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全面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明明白白消费。

2、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站务公开为手段,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我站全面实行站务公开制度,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我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全体医务人员能严格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案自觉节制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常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树立正确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拒吃请、拒红包、拒回扣,做到以收受医疗商业贿赂为耻,以拒受商业贿赂为荣。

蓬莱市精神病防治站

14.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探微 篇十四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治理

随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 政府采购在我国迅猛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作为我国政府则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 发挥着重大的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然而, 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 政府采购规模大, 项目多, 加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 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如果监管不力, 操作不当, 就会产生商业贿赂现象。可见,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将是一项长远的工作。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

在我国,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建设完善阶段, 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具体表现可归结为如下:

第一, 贿赂。这是在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一是现金及有价证券:如红包、劳务费、咨询费及护照、信用卡、购物卡、提货单、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等有价证券。二是高档物品、礼品。三是其他形式, 如宴请、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活动中抽奖、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等。

第二, 回扣。即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出的应支付价款外, 暗中向采购人退还钱财及给予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双方当事人, 落入单位小金库, 也可能给对采购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 落入个人腰包。

第三, 佣金。指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 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如果给予或接受佣金不入账的, 有可能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也可以是一般性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四, 其他表现形式:一是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事后隔段时间才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二是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 或以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项目提成分配;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国内旅游、出国考察学习;四是接受供应商赞助的学术交流、展览活动;五是直接收受、使用供应商捐赠或无偿提供的财物;六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换采购货物谋取差价, 或合同之外接受供应商赠送的商品;七是招投标中心向供应商收取入场交易费、采购会员费;八是代理机构向委托人返还招标代理费;九是供应商待当事人日后退休后再聘其为公司顾问, 以高额薪金等名义回报现金。

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首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 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建立一个良好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 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四个财政部令已陆续实施, 但更加便于操作的细则迟迟还未出台。因此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 由于制度上存在漏洞、操作中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可乘之机。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费心思, 钻空子, 把政府采购化整为零, 躲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 产生寻租行为。

其次, 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几乎都有一套以招投标程序为主, 适应各种采购环境的完整的采购程序, 在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竞争、公开、公平的同时, 从程序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出现。而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 由于在采购程序的不规范, 在很多采购环节上给商业贿赂行为以可乘之机。如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 很多地方的采购机构未能通过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信息, 而是采取通知或邀请的方式, 由于这一过程并不完全向社会公开, 透明度不高, 这就为行贿者提供了进行商业贿赂的可能。此外, 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时, 由于相关程序不够规范, 为供应商行贿或采购机构受贿提供了条件, 最终使得部分没有真正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投标甚至是中标。

再次,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当经营者发现通过商业贿赂能获得比正常交易更大的利益, 或者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使自己处于弱势后, 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便会调整“营销方式”, 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更为普通的经济行为和“潜规则”。在不完善的市场制度中, 地方政府往往过多地强调国情的需要, 强调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 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在这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中, 行贿者与政府采购相关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 商业贿赂却带来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中某些人员的“共赢”。这种“利益共同体”, 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1. 健全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应该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 所以要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 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央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对政府采购工作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各地区也应紧跟中央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地方政府采购条例, 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据可循, 以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 防止腐败有机可乘。所以, 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 细化预算项目, 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认真履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 要严格执行, 不得随意变更, 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 不得进行采购, 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 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 从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

2. 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约束。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杜绝腐败, 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之一。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财政局这个监督者进行监督, 让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监察部门受政府委托对同级财政进行监察监督;审计部门应该退出政府财政监督序列归属于各级人大, 受人大委托对同级政府采购实施再监督;同时, 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让财政部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 接受监督。二是要增强外部监督。只有增强公众的监督欲望, 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才能真正收到实效。公众监督欲望的增强有赖于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 而且更有赖于法律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如举报人奖励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等。三是要强化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能够深入挖掘、追查出政府采购人员的寻租腐败行为, 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焦点访谈”和“社会经纬”等节目就是类似的监督站, 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这些节目对重人案件的报道和披露还不够深入, 其监督效果尚不能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3. 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惩处机制。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惩处机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能, 完善监督, 杜绝腐败的重要保障。司法和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精神,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同时, 要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 将与违法经营者有关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共同违法主体包含在惩处范围之内, 提高其违法成本。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权, 对尚未涉及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调查, 以便及时发现和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要转变观念, 改进方法, 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密切协作, 创新监管机制, 形成监督合力, 加大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 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 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作用, 加大日常监督力度, 依法杳处违纪违规行为, 同时加大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 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使其不敢进行商业贿赂, 进而从经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实施, 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4.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

经验表明, 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 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互相监督, 无法从根木上解决腐败问题。因此, 需要创新政府采购方式, 加快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抽取和考核、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和供应商资信管理等功能。通过网络采购公开竟价、自动报价和竟标, 形成高度透明的采购行为自动监督机制, 降低合谋腐败的概率。电子化政府采购带来的廉洁, 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采购机构及有关方而的信任程度, 有助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提升政府形象和促进政府机构改革。

参考文献

[1]储开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 2006 (.6)

15.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篇十五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摸底调查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按上级的要求,成立了由局长挂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总支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配合联动、各方协作开展”的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并分别明确了各级的责任,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畅、持续、有序开展提供了保证。二是制定了方案。制定下发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安排表。三是结合实际进行了再动员。局领导亲自作动员,帮助员工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认识,并充分利用办专栏、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使全局员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通过动员学习,全局员工思想认识到位,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到位,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一切措施落实到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行动中去。

二、周密进行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摸底调查工作,对于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推动我局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局领导始终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一项阶段性工作任务来抓,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分步骤分阶段开展工作。在动员部署和宣传阶段,我局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每周学习半天不动摇。我局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学习与开展活动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查找问题相结合,克服了无关论、吃亏论和畏难厌倦、怕露丑等情绪以及各种侥幸心理和观望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把专项治理工作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我局通过组织观看电教片,在党员中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购买《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问答》教育读本,上党课,听报告会和观看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录像等有效形式组织员工深入学习。二是深入开展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局关于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运用正反两面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全局形成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摸底调查工作。

16.金融行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十六

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授权授信管理的自查

经查我社信贷人员在信贷管理方面能够严格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三查”制度办理各项贷款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对储蓄业务的自查

经查我社均能够认真执行储蓄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无集体或者工作人员“送各种礼品给客户”等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三、对房屋租赁及装修的自查

经查我社出租房屋2间,年租金为6600元,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无重大的房屋装修工程,即使资金较小的装修项目,均向联社部门报批,在核准的各项费用范围内进行装修。

四、对中间业务的自查

经查我社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主要有联行汇总业务,交通罚款代缴业务。前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后者目前不收取手续费,均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五、对会计结算的自查

经查我社会计业务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操作,能够进行事前审查、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各项费用均凭合法的发票报销,并严格执行“三签”制度。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六、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自查

经查我社在此期间已处置的不良资产共12笔,金额25.6万元,均严格执行呆帐核销的有关规定,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七、无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社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与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向其赠送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行贿的行为;也无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

17.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报告 篇十七

据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于2007年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 其近十年内在中国调查了至少50万件的腐败案件, 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及外商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特别近几年, 随着跨国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我国境内跨国商业贿赂案件频发, 比较著名的有:2003年曝光的“沃尔玛案”;2004年曝光的“朗讯案”;2005年曝光的“德普案”;2006年曝光的“IBM案”;2007年曝光的“家乐福案”;2008年曝光的“西门子案”;2 0 0 9年曝光的“大摩案”;2 0 0 9年曝光的“力拓案”;2012年曝光的“礼来案”;2013年曝光的“葛兰素史克案”。面对这些国际知名企业频发的跨国商业贿赂丑闻, 引起我们关注的不应仅仅是跨国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 我们更应对高度关注跨国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特别是产业安全的危害及其治理。

二、跨国商业贿赂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

跨国商业贿赂无论是从深度和广度, 其危害都要比国内企业的同等行为更加严重。不仅会危害世界市场的竞争秩序, 更为严重的是会危及一个国家的产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严重危及我国产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跨国公司在技术、资金和人才等多方面的优势, 再加上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的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优势, 不断扩大着自己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排挤和压制着我国民族企业和本土产业的拓展空间, 甚至对我国垄断产业的发展形成致命的威胁。我国铁矿石进口量占全球铁矿石出口量的52%, 但是以力拓为代表的外国公司却长期主导着我们铁矿石的定价权, 而我国的稀有金属产业虽然出口量占到全世界70%-80%, 但一样没有定价权, 这些都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在力拓案中, 整个的谈判和交往过程中, 存在大量商业贿赂和泄密事件。可以想见如果在谈判桌上存在行贿和受贿行为, 这个谈判便不会按正常的预期进行。所以对于中国, 无论拥有出口绝对量还是拥有进口绝对量, 如果存在跨国商业贿赂, 最后都拿不到定价权。

2、跨国商业贿赂蚕食我国的经济资源。

跨国商业贿赂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甚至有害于社会的经济生产活动和交际往来中, 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位于行政权力核心的腐败分子变相实施的权力寻租, 会加剧这种资源浪费, 使得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加入这种社会资源的不合理耗费中。

3、跨国商业贿赂破坏我国市场秩序、社会风气和国际形象。

跨国商业贿赂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 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最终使我国的市场竞争变成了潜规则、权力寻租、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等不良商业文化和社会风气盛行。同时跨国商业贿赂也破坏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动力, 占用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 而且容易形成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获得竞争优势的市场竞争模式, 最终必然抑制企业创新的热情, 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最后, 中国的投资环境也会因为跨国商业贿赂而招致国际社会的质疑与否定, 必然会降低对外来资本的吸引力。

三、我国境内跨国商业贿赂频发原因分析

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手段多样, 途径隐秘。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制定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规来惩治和预防海外和本国商业贿赂, 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跨国商业贿赂往往通过中间人 (第三方) 来进行。这些第三方主要包括“离岸公司”、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

跨国公司通过第三方进行行贿的方式, 概括来讲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将钱款打到中间人帐上, 再由中间人将钱款转到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账户上, 或者由中间人出面以奖金、咨询费、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 向中方的企业和政府部门行贿。二是通过中间人向受贿人给予钱物之外的好处, 如安排出国考察、子女留学、聘任顾问等。三是通过中间人以寻找3家以上单位或个人去参加竞标进行陪标左右价格, 或者通过中间人以以工程发包、定向采购等形式, 给目标公司以特殊的利益输送, 以取得这些企业背后要人的青睐与支持。这些利用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的模式, 表面上跨国公司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 一切操作均由中间人幕后进行, 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 而且一旦事情败露, 责任将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 不仅不容易被发现, 而且也大大增加了被发现后的取证难度。

2、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催生了日益严重的跨国商业贿赂。

由于目前发达经济体已制定严密法律体系禁止跨国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逐步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据世界银行估计, 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 即500亿至800亿美元, 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一方面, 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诱发了跨国公司的被动行贿。我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 人脉关系和请客送礼往往左右着竞争者命运等重人情习俗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也大量存在, 要进入中国市场, 跨国公司必将面临对这种社会习俗的入乡随俗问题。据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 从1995到1996年间, 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 结果损失了100多个国外合同, 价值约450亿美元。为了避免遗憾再现, 跨国公司纷纷大量跻身商业贿赂。

另一方面, 我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 又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一是中国市场的巨大利润空间诱发了更多跨国巨头主动向核心部门和人物出手。以电信行业为例, 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到15%, 成为朗讯在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 面对巨大的市场诱惑, 贿赂遂成为朗讯进驻中国市场的捷径。

二是垄断特权的存在, 使得垄断性资源过度集中于垄断行业核心人物手中, 在相关监管制度性缺失的环境中, 这些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调配权和管理权的高层人员, 便成为跨国公司为开拓中国市场和获取商业机密的重要商业贿赂对象。

三是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跨国商业贿赂惩处力度不够, 使跨国商业贿赂在我国肆无忌惮。一方面我国尚未构筑严密的反跨国商业贿赂立法体系, 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 现行刑法中既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罪名, 也没有专门针对窃取国家经济机密的间谍行为的具体治理条款, 且经济处罚规定不完善, 违法犯罪成本低。例如“非国有单位整体接受贿赂”不受刑法规制、“未达到刑罚标准的商业非折扣受贿”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等漏洞依然存在, 远远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跨国商业贿赂的需要。另一方面, 因为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跨国商业贿赂打击力度相对发达国家还太小, 相关的监管和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再加上重视查处受贿, 而不是行贿, 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 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受贿的传统, 以及法律实际执行中对跨国商业贿赂存在多头管理现状, 纪检、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 导致法律执行不力。许多先被国外相关机构查处的“洋贿赂”案件在我国的查处进展要么相当滞后, 要么尚未启动, 甚至一些违规企业已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 而我们还没任何相应的制裁。目前在中国暴露出来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里还没有哪一家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雇员或者接受贿赂的中国相关人员受到了相当严厉的处罚。加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 已经成为检视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选择。处罚不严, 打击不力, 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 以及商界和社会各界的习惯性默认, 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致使我国跨国商业贿赂案件层出不穷。

四是对跨国商业贿赂危害严重性存在主观认识不到位。一是政府的很多官员, 企业的很多高级领导人对跨国商业贿赂危害性认识不足。他们大多缺乏国家安全意识, 没有看到跨国商业贿赂会牵涉到最高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事实上它一点不亚于军事安全、主权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公众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危害重视不够, 只有当全社会和整个法制环境都非常重视这件事情的时候, 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国商业贿赂。

四、治理境内跨国商业贿赂对策分析

1、把治理跨国商业贿赂上升到维护经济安全的国家战略高度。

无论是“力拓案”还是“葛兰素史克案”, 以及正在调查的“宋林案”, 都一再警示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把打击危及经济安全的跨国商业贿赂, 提高到最高的国家战略上来加以重视。只有坚决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中的外贼和内鬼, 才可能减少跨国商业贿赂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

2、加大相关立法, 完善制度漏洞。

尽快制定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涉外反贿赂法》, 对跨国公司扰乱我国行政秩序的行贿和寻租行为给予严惩。要在《保密法》里对跨国公司窃取中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要在加重刑罚惩治力度的同时, 强化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 特别是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条款, 给违法者给予巨额的罚款。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跨国商业贿赂罪名;明确跨国商业贿赂客体范围, 建议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尽快通过立法弥补司法侦查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对接裂口, 避免法律实施中出现重行政执法而轻司法侦查的后果。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 要通过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 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 通过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 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来减少这一领域的制度漏洞。

3、与普通商业贿赂一视同仁, 加大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跨国行贿处罚的“内外有别”, 严重干扰了我国从2005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例如徐放鸣案中, 向徐放鸣行贿的中国籍的韩冰被公诉了, 而外国籍的刘敏至今仍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必须坚持“内外”一视同仁, 决不能纵容、姑息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和抬高违法成本。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对贿赂公司课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判狱5年的规定相比,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 最高不超过20万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必须加大相关立法, 提供跨国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 让行贿者不敢冒风险, 也不给他们任何翻身的机会, 自然会达到堵住商业贿赂的目的。

4、加强人民直接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

目前,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屡屡在中国得手, 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其行贿手段的隐蔽性。跨国公司由于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社会资源, 所以其行贿手段相比一些小公司而言, 更加五花八门, 也更让人难以察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加强包括同行、消费者和媒体监督, 通过公布商业贿赂“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群众的力量不容低估, 许多隐藏的线索可以通过群众的监督走向公开, 纳入监管部门的视线。

5、健全自我保护机制和自律机制。

仅靠加强立法和执法等外部手段防范和治理跨国商业贿赂还远远不够, 还需要各个产业及其所属企业苦练内功、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和保护机制,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产业自身的安全并获得长久健康的发展。必须通过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内控机制、产业安全预警机制等自我保护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内控管理和自我保护机制的建设是切断跨国商业贿赂之根的一剂良方。

6、推进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做法。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关于治理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美国有专门《海外反腐败法》, 经合组织1976年在跨国公司的准则中就对如何应对这些跨国公司的贿赂进行明确规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跨国商业贿赂进行了规定。这些做法都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跨国公司商业活动行为过程多是跨国界的, 必须不断加强国际合作, 强化双边控制, 加强与该公司所属国在公司税务记录、财务审计、财务报表的公开等方面加强信息情报的沟通与交换。同时不断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 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加大对国内官员和核心人物特别是驻外企业高管的监管。驻外企业高官特别是央企在港澳高层因其职位敏感, 长期是外国情报单位和跨国公司的收买目标, 他们大多非法持有外国护照、居留权甚至外国国籍, 有的甚至在跨国商业贿赂的攻击下窃取政治、经济金融等机密情报。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对中央加强驻港澳企业和机构的反腐工作很关注。针对如何防范个别在港澳央企高管沦为间谍, 高波指出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 加强与香港廉政公署的配合。要多方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 筑牢其思想根基及防线。同时加强对这些人全天候监督, 包括个人账户资金的异动、个人生活方式的变化, 了解其家庭变化和亲属子女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

摘要:目前随着华润集团前董事长宋林涉嫌严重违纪案被调查, 境外中资集团和央企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贪腐卖国问题日益受到中纪委的高度重视。从力拓案到葛兰素史克案, 再到近日的宋林案等背后的跨国商业贿赂黑幕, 日益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商业环境也颇为混乱, 监管和惩处力度不大, 政府和社会重视程度不够等现状, 使我国成为跨国商业贿赂重灾区。可以说目前跨国商业贿赂等类型腐败案件在我国频发, 已经严重危及我国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也在一定程度危害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如何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治理跨国商业贿赂, 如何从提高政府责任和社会认识,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加大对跨国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 增强社会直接监督力度等诸多方面入手, 多措并举, 实现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全方位控制, 建立一个法制、规范、有序, 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能促进公平竞争的对外经济交往环境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跨国商业贿赂,经济安全,治理

参考文献

[1]曹兴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中国商贸, 20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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