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政策(8篇)
1.融资担保政策 篇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的需要。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问:《办法》的起草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是紧密联系实际。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
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问:《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定位决定的。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业务品种呈现多样性,和投资、融资一样,体现的是一种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因而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重属性。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决定的。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盈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一方面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促使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实施科学决策和审慎经营管理。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答: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何种监管体制?
答: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
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问: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2010年,联席会议将紧紧围绕宏观经济和融资性担保业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积极指导地方监管部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联席会议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实施担保人才战略,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业务培训,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同时,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 的良好机制,把融资性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
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解读及规范整顿工作培训
会议记录
时间:2010年10月21日
地点:广州华泰宾馆迎宾楼一楼一号会议厅
到会领导: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 广东省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女)副处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女)会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任玉桐秘书长。会议主持: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会长 广东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副处长作开班讲话
一、介绍银监会融资性担保部及与金融办工作分工
融资担保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游离于监管之外,致使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恶性竞争不断,利润被摊薄,信用风险增大。
为加强监管、规范业务、促进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解决全国各地多头审批、多头监管、情况迥异的格局。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批复同意由银监会牵头,建立有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今年9月,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成立(牛成立任主任,朱永扬、文海兴任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刘斌副处长、许晓征副处长),这对融资担保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刘明康主席已经签署2010年第6号令,即针对《暂行办法》制定下发八个配套性文件,已经下发到各省金融办,近日将转发到各地市。在地方,各地银监局不参与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还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承担审批、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
二、对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看法
目前,我省正在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开始着手规范整顿工作。对比全国来说,广东的规范整顿工作不是最快的,也不是最慢的,但是最有序的。广东担保行业发展起点比较高,省金融办认识很到位,工作很有成效。
相信,规范整顿顺利完成后,我省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将步入暂新的阶段,这对推动银担合作,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义重大。
广东银监局及各地市分局也会大力支持规范整顿工作,需要银行配合的,我们银行机构将大力支持。
希望担保公司以此为契机,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参与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做大资本实力,做强融资担保业务,做精风险管理,从此走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作政策解读
省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放在我们处,我一直比较关注我省担保行业的情况,这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我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政策的设计背景等也比较了解,下面,我将和大家一起解读和学习实施细则,同时也探讨一下接下来要进行的规范整顿工作。
我这个报告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介绍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二是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三是探讨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四是探讨如何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一)我省担保在全国的位置及全国担保的总体形势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在册的担保机构约有1.4万家(其中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6000多家),注册资本约3500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1.7万亿元。
我省信用担保行业在政府各级部门和协会的大力协助推进下,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我省工商登记的担保机构为1219家,约占全国的8.7%;其中融资担保机构249家,占全国4.2%;注册资本总额近300亿,占全国8.3%,资本规模全国各省第三名;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3200亿元,占全国18.8%,近全国五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一。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第548号令公布《国务院关於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明确将融资性担保的设立审批纳入特许经营行业。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奠定了融资担保行业特许经营的基础。
2010年3月8日以七部委“令”的形式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是担保行业第一部全国规章性的管理办法,虽然以前有《担保法》,但不是专门针对担保公司的。《暂行办法》比《担保法》更具体、更全面。它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地位的提升,从此进入了政府系列,成为了特许经营行业,进入了审慎经营(对担保公司)、审慎监管(对监管部门)的新时期。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出台后,广东省政府向各部门转发了学习意见,要求省金融办牵头起草实施细则。省金融办牵头成立了由广东省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专家委员会、广东省再担保公司、省金融办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
起草的调研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省担保协会和各地市担保协
会、担保公司的大力支持。前后召开了24场座谈会,由200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参加,前后共收到了意见建议149份。
今年3月底,省金融办草拟了细则草稿,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前后共采纳了75条大的修改意见,小的修改意见和重复意见不计其数,先后八易其稿后送省政府审批。在今年9月9日的省长办公会上过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形式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关于担保的有2条,这是我省担保行业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第142号令提到担保业的审批工作如何落实,确定了省内终审权;再一个就是这第149号,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担保实施细则,其他各省有的是多部门联合发文,有的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说明了省政府重视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得到了银监会的肯定和赞赏。
希望各担保公司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执行《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草依据——《暂行办法》。
第七条:监管分工——设立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守土有责)。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
但并不是省金融办一家说了算,由省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工商局、财政厅、发改委、担保协会专家等组成审核委员会,实行无记名票决,保证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立条件。
1、章程:往往有很多问题,不规范,授权不符合法规要求等。
2、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将来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要对条款要出释义,至少包括投资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最近两年保持盈利、自身经营稳定、企业的诚信无污点等普适性要求。
第十条:注册资本——实行地区分类管理。第十一条:设立所需材料。
1、高管任职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特别是高管的任职资格的审核相当严格。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管对担保公司队伍建设特别是经营班子建设,以及公司治理都影响重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下发的八个配套性文件,其中一个就是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中对“高管”的解释为:董事(正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监事(正副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的总称。
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普适条款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行,诚信,熟悉经济金融法规,有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经验、能力和知识等。
明确有下列情况的不准担任高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因违反职业操守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最近5年担任高管的企业被撤并破产且个人负有重大责任的;曾在履职时有对抗依法监管、对抗案件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金融业高官任职资格未满年限的;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明知不符合条件欺骗、贿赂取得资格的;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未偿还债务的。
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现任的高管,应重新申请确认,条件不符合任职资格但具备实际能力的,经考核后可重新认定。
省金融办与省工商局联合发了个通知:为了高效做好规范整顿工作,2000万以下的增资审批工作下放;高管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要报省金融办审核任命,其他由市金融局负责。在规范整顿期间按这个文件办理,规范整顿后就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来办理。
2、内控制度:银监会担保部很快会下发两个指引文件,明确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些共性的是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必须有的。
3、营业场所:租赁的要有长期的租赁合同,自有物业要有产权证,消防验收证明;由于担保公司现金不多,暂时不需要公安验收证明。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设立。
连续2年连续赢利;注册资本1-2亿(地区分类),代偿损失不能高于净资产的5%。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持证经营:
融资担保公司要持有经营许可证,非融资担保机构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按新机构设立的标准和程序重新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设立和变更。所需材料清单、程序会在省金融办网上公布,各担保公司要经常常去省市金融办网站看看,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融资咨询、自有资金投资。这9项将来是我们营业执照的规范表述。
要从事之外的业务,要单个专项审批。第二十八条: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条件。2年以上,2-3亿(按地区分类),代偿和损失不高于净资产5%,2年无违法违规。
第二十九条:不得从事的业务。
吸存,放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这个条款争议很大。但非法集资是肯定不允许的。非法集资联席办原来在银监部门,但银监作为垂直部门难于协调地方各部门,后来放到了政府。目前省政府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机构设在金融办。宋海做组长,金融办领导担任主任,公安、工商、银监领导担任副主任,十几个部门为成员单位。
担保公司在增资中一定要注意避免非法集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多人资金以一人名义入股。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股东出资人要写入花名册,二是股东要同股同酬,三是不能承诺高回报或固定回报。
担保机构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挪用客户保证金,二是资本金来源是非法集资。一旦经营有问题就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这是两条高压线,在座各位一定要紧记。
第四章: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担保费。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规定费率,或给出一个浮动空间。以前有些地方也作过规定,例如规定担保费为同期利率的50%,或同期利率50%的基础再允许上下浮动50%。但这不适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广东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不能硬性规定费率,要按照市场法则来。
第三十三条:客户保证金管理。
从今年11月开始,新担业务存入保证金要开专户,要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委托银行监管,只作信用保证,不能拿去投资或挪作他用。
政策意图:保证金管理规范,高额收取的欲望就会降低,就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现在不能挪用,只能放在专户上。必须兑现,审核时会看这一点。第三十四条:放大倍数、关联担保、担保责任余额
放大倍数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去年底我省平均是放大倍数2.3倍,大部分在5倍以下,能达到8倍左右,接近10倍的已经很优秀了。
注意关联担保。现在有些担保公司为同一公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个人的担保有超过15%的。关联担保高了风险很大,没必要。
担保责任余额计算上,我省比别的省要宽松。扣除合作方承担的风险部分,只计算担保公司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担保责任余额。
第三十五条:其他投资。大家十分关注“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所指的范畴。目前省里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暂行办法》里的提法,还要等银监部门的释义。
目前我们省的理解是:除担保主业以外的,包括融资链上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其他产业的股权投资、股票等。担保公司投资子公司算不算还有争议,要等银监会担保部解释,我们理解是也算,要避免担保公司不断投资设立担保子公司、孙公司套取银行授信,资金无限放大。
为了资本金保值增值,闲置资金可以购买高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固定收益回报类的“金边债券”、理财产品(不受此20%限制),此外其他投资产品归到其他投资上。
第三十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国家规定担保责任余额的50%,我省实行差额提取,可以转回和扣减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极大减少了担保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盈利空间。两金的提取办法担保部还会出台文件,我们也将出台更细的操作办法,主导思想是大力支持担保公司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监管队伍建设。
对担保有三道风险管理防线:一是市场机制;二是行业自律,制定规则;三是政府行政监管。
政府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协会在引导行业自律,自觉合规经营上的作用。但担保机构以前是备案管理,现在是特许经营,因此要打造稳定、懂专业、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只有令(国务院令、国家部委令,省政府令)才可以规定法律责任,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法律责任,规定了也是无效的超范围发文。因此省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细则是对的,充分说明了省政府法律专家的水平。别的省的做法存在法律上 的瑕疵,我们这里就不讨论了。
第五十七条: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代偿超过5%就要报告到省市监管部门。银监会即将颁布的8个规章中,包括统计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制度(已经联席会议通过),很快会转发给大家。
第五十八条:无证经营。
无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要取缔和处罚。
三、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一)从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观念。
要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监管部门要练内功、练手段;担保公司要养成良好的合规经营的习惯。
(二)落实监管职责,职责要分明,不能扯皮。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分级授权、联合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重点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等)由市授权县级部门监管。
(三)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监管制度。
以前是按照惯例来做,3月8日后开始有规可循。最近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即将下发的配套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暂行办法》)以及下发《融资性担保抵(质)押登记管理及相关权利实现问题》、《关于增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等制度规范,并指导各地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融资担保的监管进入了有规可循的新时期。
因此,希望担保公司的高管树立守法意识、学习意识,不能闷头做业务,要看大环境,学新法规和有关配套制度。
(四)担保体系自身要加快发展。
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融资担保业。
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发展。目前我省担保机构资本金结构为民营资本占85%,外资占11%,国有资本占4%。一方面,我们要限制小打小闹,注重机构质量,培养民营资本担保主力军;另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外资(尤其是台资和港资)和国有(体现政府调控手段和产业扶持的政策意图,可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比例。
市场要有差异化,发展直保、联保、互保、再保多层次市场格局。
(五)完善外部环境,为担保发展创造条件。
完善法制配套、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和补贴机制)、税费优惠、银担合作(完善银行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持证的担保机构银行在准入上要开辟绿色通道)、风险分担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再担保,一类地区要帮助二类地区分担风险,互相支持,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抵质押手续办理、政法协助债务追偿),加强分类管理(完善评级制度)和信息服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等。
四、如何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 规范整顿的目的不是要将整个行业推倒重来。
重点是针对五个方面:注册资本不实,重大违规经营、挪用保证金、风险拨备不足、内控治理混乱。
此次规范整顿要处理好两个关系:规范整顿与健康发展,从宽与从严(3月8日前的从宽,给机会给时间自我调整整改,把问题说清楚;3月8日后特别是11月1日后顶风作案的要从严打击处理)。
对于基本守法经营,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贡献,存在瑕疵和小问题的,要从宽处理,加强引导和指导,帮助这些担保机构走上规范化经营道路,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打着担保旗号,不做担保主业,热衷“异化业务”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缔,坚决清理出队伍。
只要在2008年3月8日以来到2010年9月30日的2年半时间内,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有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也算)的,都可以申请登记。
进入规范整顿名单队伍的担保机构,省市金融办会将名单通报给工商和银监两个部门,在规范整顿业务办理上给予关照。
申报登记后重点整改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金管理,虚假注资的要补足,借出去放贷的要尽快归位。二是经营业务上,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9方面,剥离别的业务,该更改的要改正,该停止的要停止。三是高管任职资格。要严格按照银监会第6号令关于高管任职资格要求审核。四是保证金管理,主要审核11月1日后新保业务有无签定三方协议按照规定存入专户。五是审慎性指标,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公司在提出验收申请前要由第三方做专项审计,鉴定指标是否合适。审计机构由各地金融局推荐可选择的范围(验收申请提出前一周左右要完成专项审计)。六是风险拨备情况。七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八是准入和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例如公司名称需要调整的,可以提前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申请验收时就报上了将新名称写进经营许可证,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正式注册登记手续。
规范整顿结束后担保市场将分化为两大阵营:一个是持证经营的融资担保阵营,另一个是非融资担保阵营。不符合要的,可以采取变更、重组、撤消、解散等方式,从事非融资业务可以用担保但不能用“融资”两字。非融资担保公司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等规范整顿结束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程序来申请。
五、交流互动、提问答疑环节。
1、规范整顿期间能否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答:规范整顿所需时间长,而且工作量很大。在此期间有充足的时间,在所在市里可以批的变更手续建议先变更完毕,以减轻最后规范整顿审核的压力。
2、对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子公司的投资算不算在20%内?
答:目前未有定论。可在申请验收的时候写清楚,解释清楚,我们将提请审核委员会讨论。
3、“两金”能否有监管条件下使用?
答:不可以使用,是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但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后是否可以转增为资本金,将来可以讨论。
4、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是否允许? 答:没有禁止就是允许的。
2.融资担保政策 篇二
关键词:公司,融资政策,融资方式
一、公司融资的基本概述
1. 公司融资的基本概念
公司融资, 意指公司作为一个筹资的主体, 按照它在生产营运过程、对外进行投资活动或者需要适当调整资本结构时, 则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 得到一个适宜的期限和较低风险, 有效率的实现满足资金供求的筹集的一种财务活动。
2. 公司融资的方式与渠道
(1) 公司融资的方式
在我国在金融市场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是直接融资, 较为典型的直接融资是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直接融资可以使大公司发展的更加的迅速, 在资金的筹措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间接融资, 最典型的间接融资所进行融资的行为是利用银行存款。除此之外, 间接融资还有以下几种形式, 如金融信贷机构产生的委托信贷和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是经过相关的部门和机构筹措资金的, 这种模式更有利降低其成本、分散融资所带过来的风险, 充分利用了规模经济特点, 使得公司融资带来的负债比较多元化。所以这两类方式既不能独区也不可全废, 应两种配合使用。
(2) 公司融资的渠道
公司融资的方法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作是公司融资的来源渠道, 所以公司融资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将它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叫做债务融资, 另一种我们通常叫做股权融资。前者是公司利用增加自身债务的方式来获得资金, 在这种融资情况下, 资金的所有者作为债权人, 在一定的期限内, 收回本金和利息。后者是公司在不经过金融等中介机构介绍的情况下自行发行股票, 从社会和大众以及其他盈利的部门获得资金的方式, 被称之为股权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带给资金所有者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形式上, 债权融资有以下几个方式:发行公司债券、银行获得贷款、公司自身的应付债款和应付票据。而债券融资主要是指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债务融资主要给公司带来的是负债的增加以及到期应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利息和本金。这种情况下, 资金所有者也就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人, 不会参与公司的管理与经营, 公司的得失、盈亏不会影响其利益, 债权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资金没有决策权。股权融资为公司带来权益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他们的利益来源主要是公司的股利和分红, 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一旦注资就无权撤回。
二、当前公司融资实施的现状
虽然现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相对还是比较充足, 但是在正式间接融资的体系中或者是资本市场中, 还是难以给中小型公司足够的资金筹款, 其现今主要状况如下:
第一, 短时间资本的筹措较往年容易, 难度系数有所减低, 然而筹集到时期长久的长期权益资本还是处于匮乏的阶段。因为各地政府在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对于公司融资相关的政策, 所以融资难度在某些程度上是有所下降。目前的金融体系开设了短期信贷业务, 给中小型公司的融资有所缓解, 但对于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 尤其是对于高科技创业型公司。
第二, 大公司融资困难的问题一定程度有了些许减缓, 然而对于相对规模不如它的中、小型公司来说融资却依旧难度较高。如今的金融体系, 大部分金融机构热衷于大型公司, 而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客户虽然是中小公司, 但由于它发展滞后, 服务范围小、服务品种较为单一, 因此在中小公司需求上是很难满足的。这些无法在正式的金融体系中得到需求上满足的公司, 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常常是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去寻求且筹集资金。
第三, 县和县以下的行政地区融资发展程度与大、中型城市相比实力依旧悬殊。金融市场在大、中型的城市发展迅速, 规模和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例如, 北京和上海, 它们能吸引的信贷投资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高于小型城市。投资的集中性, 导致资金源源不断的流入这些发展好的城市, 并且信贷投资规模还在发展壮大。但是对于县以下的地区而言, 信贷融资仍旧发展缓慢, 还处在很大程度上的资金缺口阶段。
第四, 新中国建设以来, 中国所有制的改变在某种程度间接的影响着市场经济。各地区对经济发展的关注度越来越重视, 在实际的工作中, 各地的执法和与财务相关的部门对那些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国企持有不同的观念。国企产生的贷款往往在坏账出现后不予追究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但是他们对私企来说, 追究力度就远远大于国企。这种不同的态度, 使得信贷的对象往往更加集中于国企, 且银行信贷人员将对其他规模小的公司贷款更严格, 银行贷款难度加大使得那些公司的融资举步维艰。
三、公司融资现状的原因分析
1. 大多数公司没有形成以融资辅助公司发展的观念
很多公司在公司融资的管理上并且在金融市场融资方面有着十分匮乏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的态度, 他们更习惯于去依赖政府的优惠政策, 有着一种习惯去等、要、靠政府政策的惰性思想, 大多数公司认为自己公司在缴纳税费方面对国家有着不小的贡献, 因此觉得有理由的让政府满足他们而去继续增加投入资金或者是通过减税让利的方式来满足自身。
2. 公司忽略了融资相关的环境变化
当公司发展急需要资金的时候, 通常都会只关注自身的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何时能够满足, 很容易的就忽略了金融市场上的宏观环境。这种情况在对那些长期有资金需求的公司尤为明显。公司具体的制定一个对于自身发展相关的筹资需求计划, 当金融环境中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 则可以快速的根据其经营状况及时的调整, 如此可以很好的适应政府调控并且不会因此很大的影响。例如政府采用紧缩性财政和货币性政策时, 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融资, 那么就会造成付出更多融资成本的弊端。
3. 公司的融资方式缺乏多样性
由于我国长期金融结构的地位, 已根据银行间接融资, 并且在受公司财务工作人员计划经济体制理念和素质影响, 所以公司在融资这一板块有着对银行超强的依赖性, 也因此使得融资工作似乎就是类似于简单的“跑银行, 拉贷款”。单调的融资渠道让公司的融资难度大大加深, 而且在有好的资金来源时, 其运用的灵活性也是差强人意的, 财务风险方面也不会是很低。单调的融资方式在某方面也象征着公司融资管理中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方式、融资租赁、票据贴现和转让没有在此起到它原本应该起到的作用。
4. 公司对于公司的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很多公司大多数存在的情况是只有在缺乏经营管理活动资金的时侯, 公司才会让财务人员去想办法进行融资, 融资任务是在筹集到资金后算作完成, 此后也不会去考虑怎样能够更合理的调节资金结构与资金成本。无论公司资金利用率是高了还是是低了, 无论公司资金成本是大是小, 也不管公司的资本结构如何, 这种公司盲目举债的经营方式在很多公司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其次, 通常公司在盲目的筹集到资金后, 一般是不会对借入的资金进行一个很好的规划与管理, 因此对于大量的资金占用、闲置和浪费这类现象是屡见不怪的, 这些都是风险意识较差的体现。
四、改善公司融资现状的对策
1. 促进融资观念融入公司发展理念
首要任务是让公司不要过于依赖政府的相关政策, 应多关注自身能力的大小。因为公司的发展靠自身的积累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就是依靠外部的注资, 所以找到一种适合自身的的资本结构很有必要。其次提高公司的资信等级评级, 从而能够让间接融资渠道的畅通得到应有的保证。当然, 公司同时也需要不断支持对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 这样才能够保证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与开发竟而提升自身的实力。总而言之, 公司若想让融资概念更好的融入公司发展策略之中, 培养更多高素质、有先进管理理念的人才并且发展提高公司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2. 将公司融资的环境与时机相结合, 实现适时融资
在大的金融环境下, 其变化是难以预测的, 为了能更好减低这种未知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我们需要根据公司自身不同时期科学合理的对资金的供求和筹措资金需求进行周密的计划。而所需要注意的是要在融资进行之前看准好的时机, 例如宏观调控下融资环境中的政府货币及财政性政策、当下的资本环境, 与其结合后公司再慎重的进行决策。
3. 有意识促使公司融资方式多样化
不同类型的公司有着自身独自的公司的管理和其经营观念, 如果想要发挥出公司所具有的整体融资优势, 则需要它们自己选择多元化的适合的融资方式, 进而满足不同时期的需要。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可以使公司的融资难度大大的降低, 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的时候, 按照成本最小化, 风险选最低值的融资方式来为公司谋求到所需要的资金。
4. 加强资本成本观念和风险意识
公司在风险管理中可以认识到不同的经济环境是有着不一样的短期负债, 并且具有不同.的风险好成本。要合理地预测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 因为各种筹资方式资金成本的高低与资金市场中“资金商品”的可供量直接密切相关, 因此只有充分考虑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 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筹资成本。其次, 充分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 包括含有多种融资方式的混合性融资方式的成本, 从中选择资本成本最小的。.总体来说, 降低公司的资本融资成本需要经过合理预测并且统筹考虑随后的资本市场的供求状况才能达到其所希望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肖翔.公司融资学[D].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1年2月第2版.
[2]黄达.金融学[D].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1月第2版.
3.融资担保政策 篇三
一、政策框架下合作社专项担保的实践及创新
2013年8月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委向省鑫正担保公司拨付2000万元专项担保资金,并确立了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省鑫正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合作模式。
(一)在三方合作框架下,选取覆盖面广且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调研。省财政厅、省农经总站共向省鑫正担保公司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130户。省鑫正担保公司与130户合作社取得了联系,实地考察了114户合作社,涵盖的区域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大庆、牡丹江、鸡西、七台河、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12个地市,密山、虎林和饶河3个边境开放县市。在已考察的11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涵盖了种植、养殖、农机、瓜菜、果蔬、旅游采摘、经济作物种植、特色农业种植、农业服务等类型。
(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制约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合作化组织,在我省尽管数量上发展很快,但绝大多数合作社在发展模式及实际运营上并没有实现当初的设想,即:农民自愿带地入社,与合作社共担风险、共享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产生的效益这一基本形式。实际的运营模式是几个核心成员成立合作社,合作社从农民手中将已承包的土地流转到合作社,一年一付租金,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绝大多数农民得到的就是土地的固定租金,享受不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合作社为了实现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量的流转土地,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一方面需要支付大笔的土地流转金,同时,也导致了合作社对生产运营资金需求的增加,但由于合作社自身的因素制约其对外融资。一是基层农民合作组织经济基础薄弱,存在随时注销解散的风险;二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核心资产——流转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全部属于短期行为,权属界定处于探索阶段,出现风险难以实现再流转;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植业为主,作为还款来源的预期收益受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四是日常管理、核算不规范,实际经营及债务状况不易核实;五是合作社相关成员信用意识淡薄,违约风险较高;六是缺少能够被认可的抵(质)押资产,尽管其拥有场库棚等固定资产,但缺少法律认可的相关证件,难以实现抵押登记。农业项目自身的高风险性加之上述种种制约其融资的不利因素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作为政策性调节手段,为体现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意图,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合作社增信,为金融机构分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但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担保模式。为切实破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省鑫正担保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对风险的论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突破常规,对担保模式进行了创新。一是专门制定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管理办法,同时简化评审、审批流程。二是为破解农民合作社缺少合法抵押物的制约因素,省鑫正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轻抵押、重信用,轻形式、重实质。采取对于合作社现有的财产(如土地经营权、合作社经营场地、房产、库房、窖棚、畜舍、农机具、车辆、农作物产出物等)进行协议抵押,并由当地农经总站进行鉴证的模式,对合作社未来所有的财产及农作物产出物进行动产浮动抵押,合作社关键人员(理事、监事)和关联企业提供信用保证等多种手段。三是省鑫正担保公司依托政策背景,借助自身的资本实力、信用能力与省内农贷业务突出的两家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社、龙江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制定了9:1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为了降低农民合作社融资成本,省鑫正担保公司借助自身担保能力,积极向合作银行为合作社贷款争取了优惠利率。省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8.1%,龙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8%,比正常信用社贷款低2个百分点。四是为提高效率,尽量使金融机构发放的担保贷款能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相吻合,省鑫正担保公司发挥地市参股担保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的作用,零距离为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
(四)取得的成效。经过模式创新,截至目前已为全省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贷款担保,担保总额度为6610万元,实现了专项资金3.305倍放大,真正实现了担保资金的杠杆效应,起到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社增信、为承贷银行分险的作用。
二、政策框架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模式的实践及创新
2014年,借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成功经验,通过担保模式的创新,省鑫正担保公司又以农业产业链、农场内控为依托,在全国产粮大县龙江县及嫩江农场开展农业创新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
(一)借力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专业定位,扩大合作金融机构的范围。为了克服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涉农业务品种有限的不利因素,省鑫正担保公司依托自身的资本实力,又联系了涉农业务相对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涉农担保业务。
1.借助浦发银行 “现代农业产业服务中心”落户黑龙江省的契机,及时与其签署了涉农业务专项合作协议,并实现了只担保本金,不担保利息的分险分担机制。
2.在农民合作社专项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借助龙江银行在九三管局成立支行的契机,与其合作开展农场控制下的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
3.借助农垦建行与农垦系统的紧密关系,创新合作模式,及时与其签署了专项战略合作协议。
4.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篇四
1、哪些人员创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答:①(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居民;②近几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③近几年退伍的退伍军人;④失地农民;⑤近几年返乡的农民工。
2、哪些创业项目可以贴息? 答:①有营业执照微利经商的个体私营户;②劳动密集型企业; ③农村种植、养殖业规模户(大户)。
3、负责帮申请贷款吗? 答:不负责贷款,只负责贴息,贷款事宜本人与银行协商自行贷款。
4、最高可以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最高可按5万元本金贴息,贷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万的按实际本金贴息,超过5 万元的按5万元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5、是否全额贴息?从什么时间开始贴息? 答:否。按贷款之日中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贷款利率低于或 等于规定利率的全额贴息,贷款利率高于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贴息,超过部分 自行承担。从贷款之日开始贴息。(2010年以后贷款的才可以贴息)
6、贴息的年限是多少?
7、申请财政贴息的程序如何?答:本人创业——银行贷款——有一定创业实体——银行产生利息——申报财政贴息
——乡(镇)初审——报县里审批。
8、申请财政贴息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①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书面报告(需乡(镇)、村签字盖章);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
息申请审批表(此表在各乡(镇)劳动保障站领取、城镇的在就业局领取);③借款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④提供符合贴息条件身份相关证明;⑤开店经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⑥贷款银行的借据及借款合同复印件;⑦贷款利息清单(需盖贷款银行相关印章);⑧借款人借款银行个人账户复印件;⑨借款人免冠照片2张。
注: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小贷工作政策宣传、答复。答:最长贴息2年。贷款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年限贴息,超过2年的按2年贴息。新晃县就业服务局
5.对外担保政策问题解答 篇五
2010年7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中涉及的部分政策问题作以下解释。
一、对外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有多大?
担保是指担保人在信用基础上或通过设定物权抵押、质押等方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相关义务。担保项下义务通常是按照约定方式计算的现金付款义务,其性质通常是支付交易对价或进行赔偿,但也可能是某种不属于现金付款的履约行为。这样宽泛的概念导致很多承诺行为均可纳入担保的范畴,除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定金这些常见担保形式外,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业内产品创新和行业监管分工等原因,担保还可能以其他形式或名目出现,如财产负担、债账担保、风险参与(分担)、信用违约调期(Credit Default Swap)、赔偿承诺、信用保险、信用证、承兑、背书、共同监管等。
从资本项目管制角度看,外汇局主要关注可能引起国际收支交易、担保项下责任可折算为现金付款义务的那些跨境担保行为,有市场需求的跨境、跨币种担保交易,目前可以归纳出十四1 种之多。对外担保只是跨境、跨币种担保业务众多类型中的一种。在有较多资本项目管制的条件下,除非相关领域已经存在较为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如银行开立的各类信用证),外汇局通常会出于国际收支调节考虑,将实际具有跨境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纳入担保的管理范围,无论其形式或名称。对外担保只是跨境担保行为的一种,也是迄今为止跨境担保交易中规范最为详尽的一个类型。只要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而担保的另外两个(或一个)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均须纳入对外担保的管理范围。
二、对外担保与其他资本项目交易是什么关系?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与外债、对外放款和境外直接投资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担保合同签约生效后,在债务人发生违约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存在或有债务,对债务人存在或有债权;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在担保人进行担保履约前,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直接债务,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担保履约后,对债务人享有直接债权;若担保人为境外被担保人的股东,则为股东贷款,与跨境直接或股权投资的效果类似。因此,从政策的宽严角度看,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需要与其他领域的资本项目管制政策相适应。
跨境担保交易的结构和定价相对复杂,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担保与其他资本项目交易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当前条件下由监管部门出台十分详细、明确的跨境担保规范性文件,将存在很大困难。从目前的立法状况看,在跨境担保领域,2 政策相对明确的主要是对外担保(或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这两项。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均应理解为不能做或外汇局有明确答复口径后再做。
三、《通知》与《办法》、《细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主要由1996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7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等文件组成。
从法规之间形式上的关系看,此次《通知》取代了61号文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细则同时有效;但从具体法规条文的内容看,凡《通知》中相关规定与《办法》、《细则》相关条款有冲突的,应以《通知》为准。《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签约的对外担保合同,登记(备案)、履约、清收等手续,均按照《通知》规定的方法执行。
四、改革后的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有哪些主要内容? 外汇局按照担保人类型确定了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类型的担保人在提供对外担保时,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规模管理方式:(1)银行融资性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有数量限制;非融资性担保有“中国背景”限制,但无数量限制。(2)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以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3 均存在数量限制;确定管理方式时,不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
2、确定对外担保余额上限的依据:(1)法人形式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的一半为指标上限;非法人形式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本外币合并营运资金的一半或外汇净资产为指标上限。(2)企业以净资产的一半为上限。
3、被担保人资格限制:银行没有限制,其他机构有股权关联限制。
4、担保履约管理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自行办理,其他机构实行逐笔核准。
5、担保登记备案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定期备案,其他机构实行逐笔登记。
除上述管理框架外,《通知》还针对过去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新增了部分适用于所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如取消外汇收入限制和按比例提供担保、限制担保项下资金调入境内、消除境内中外资企业政策差异等。
五、总局采用什么方法首次集中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2010年8月,总局根据各分局报送的指标核定申请,按照《通知》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指标进行了首次集中核定。为了维持指标核定方法的一致性和各银行之间的大致公平,确定了以下指标核定方式:
1、按照合理方式确定指标上限,即法人制银行类金融机构4 按照实收资本的一半确定指标上限,非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选择营运资金的一半或外汇净资产中较大的数额,作为确定指标上限的依据。根据2009年底和2010年6月底的对外融资性担保实际余额的较大值,确定该银行当前担保实际余额。
2、对于单家银行,按照其担保实际余额的2倍核定指标,但实际核定指标最低取上限的50%,最高取上限。如担保实际余额超过上限,则按担保实际余额核定指标;银行实际申请指标低于上述核定标准的,从其申请。
六、对外担保交易中主要涉及哪些风险?
与对外担保交易相关的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境内担保人的偿付(履约)风险,这类风险引起的大额对外支付将对境内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构成较大压力(能够获得全额现金反担保的情形除外)。二是担保交易中的合规风险,这类风险来源于未能妥善遵守与担保交易各环节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临时性行政干预措施而引发的行政处罚风险。由于国内担保法规空白较多,担保涉及的境外投资、外债、对外放款、债券发行、衍生交易等领域的管理法规过多或者不清晰,这些因素导致对外担保交易的合规性风险比较突出。三是由对外担保引起国际收支风险,即因对外担保履约而引起的我国外汇资金流出压力。
在逐笔审批的管理方式下,审批部门需要承担上述三类风险的大部分责任;此次对外担保管理政策调整后,对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外汇局只需要通过指标核定重点关注银行对外担保5 可能引发的国际收支风险,而偿付风险以及合规风险则主要转由银行来承担。
七、银行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关注哪些合规风险? 在取消与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资格条件限制的情况下,银行在对担保进行内部风险审核时,需要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一)资格条件规定不清晰引发的风险。现行规定对于担保的形式及标的类型等规定得不是十分清晰,银行在合规方面应当采取相对保守的审核标准:
1、关于对于担保形式,应采取从严原则进行界定,无论对外承诺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凡是具有担保性质且可能纳入对外担保管理范围的承诺,除监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外,均主动视同对外担保进行管理。
2、关于对外担保标的,应尽量局限在传统的形式范围内,如综合授信、普通贷款、债券等,或质量、招投标、完工、贸易信贷等。对于目标交易可能涉及其他领域的限制性规定(如跨境衍生产品下付款义务),以及可能引发合规性争论的那些交易,应当避免参与。
3、对于被担保人资格,境外投资企业有直接股东在境内的,应当经过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审查或登记;境内机构通过境外机构在境外进行项目收购的,特别是涉及到资源、能源行业且单笔金额较大的项目,即使目标企业的直接收购方未在境内注册,6 也应当经过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即使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由于目前外汇局认可的其唯一功能是进行返程投资,且由于担保项下资金不能通过股权或债权形式调回境内,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不能成为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
4、关于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按照规定,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由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担保人必须证明已在前期评估中做到尽职审查,并善尽了事中与事后必要的监督义务。另外,在没有明文规定允许之前,银行应当将下述情形纳入禁止提供对外担保的范围: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归还境外企业过去的贷款,而原贷款资金的用途是以股权或债权形式调回了境内;贷款资金用于境外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购买在境内企业的股权,而原股东已在过去完成了对境内企业的出资义务等。
(二)履约率过高的风险。在有境内反担保人全额现金抵押的情况下,尽管银行自身没有明显的偿付风险,但由于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客户资金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都将纳入银行监管部门和外汇局的相关业务考核指标,银行在前期审核中应当尽量发现那些有明显违约意向(境外被担保人)或有明显反担保履约意图的境内机构,并避免为这类项目提供担保。
(三)指标不足的风险。监管部门可能将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作为对银行授信业务或整体国际收支平衡的一种调控手段,这7 意味着监管部门可能不会将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作为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唯一参考因素。在指标可能存在稀缺的情形下,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尽量选择有长远价值的客户办理担保业务。
八、对外担保发生要素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核准和登记? 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相关要素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如担保当事人之一发生变化,或担保项下主债务金额增加等,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核准手续,并办理对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要素变化为非实质性变更,如担保项下债务进行展期、担保项下主债务金额减少、展期时被担保人财务指标发生不利变化等,担保人不需再次履行核准手续,但应当办理对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
九、如何处理多层担保(保函转开)业务中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
在担保交易中,如果最终受益人(放款人)认可的担保人(第一层担保人、直接担保人)与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第二层担保人、间接担保人)不是同一家机构,且第一层担保人愿意接受第二层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则会出现多层担保(间接担保或反担保,但非共同担保)的情况。第一层担保人也是第二层担保行为的受益人。
1、如果第一、二层担保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内,而债务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则纳入对外担保管理范围进行规范:(1)如果第一、二层担保人均在境内,则将第一层担保人作8 为管理对象;(2)如果第一、二层担保人只有一方在境内的,则将在境内的那层担保人作为管理对象。(如果第二层担保人在境外,则包含了外保外贷的因素。)
2、如果第一、二层担保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而债务人和受益人均在境内的,因交易结构包含外保内贷的内容,而外保内贷政策目前限制较多,原则上不允许办理此类业务。
十、为信用证加具保兑是否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银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在承兑后属于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付款义务。外汇管理上,即期信用证被视为特殊的贸易结算方式,未从资本项目管制角度进行数量限制;远期信用证则视为短期外债,需要办理外债登记并按一定要求(目前为90天以上)纳入规模管理。由于认定“融资性担保”的标准为“按照当前外汇管理规定担保项下付款义务是否被认定为跨境融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兑行为另一家银行开立的即期信用证、90天(含)以下远期信用证加具保兑,应视为保兑行的非融资性担保,为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加具保兑应视为如融资性担保,并纳入指标控制。
6.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明白纸 篇六
乳山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明白纸
一、小额担保贷款人申请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本市户口、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组织推荐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妇联、总工会、团市委、残联、侨联、台办、工商联等部门,贷款申请人根据个人身份情况到相关部门申报。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复转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随军家属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提供所在村出具的、经镇劳动保障站盖章确认的被征地证明或返乡证明;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境外就业准迁证》或住在国《在留资格认定书》;
4、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
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对个体经营以及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家庭服务业项目的,贷款额度提高为10万元,所有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予展期。
五、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级财政据实贴息(如上级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要求执行)。
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形式:以保证人(第三方)保证的形式实行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人(贷款申请人所找的担保人)为由财政全额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效益较好的企业(指定企业)、驻乳机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可提供1名反担保人,申请贷款额度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须提供2名反担保人。
八、贷款申请人承担义务:
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后管理,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2、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
3、运用贷款基金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4、及时还贷付息,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对贷款无法按期偿还的,由农信社负责按法律程序向贷款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5、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纳税。
7.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概况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概况
一、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
就目前的各种规定来看, 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 (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 、所得税和关税等。此外, 融资租赁行业可能会涉及到的税种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船舶吨税等。
(一) 流转税
当前, 我国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融资租赁业务可能涉及到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
1. 增值税。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 就其销售 (或进口) 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 出口货物为0%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征收率一般为3%。
1993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 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不征收增值税。
2. 营业税。
我国营业税是针对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其中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的应税劳务。营业税按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娱乐业实行20% (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5%) 的税率除外, 其他税目的税率均为3%或者5%。
(1) 融资租赁业的界定。1993年12月27日,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 据文中定义, 融资租赁业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 按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其他租赁业被定义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 不按本税目征税。”因此, 租赁业被归类为服务业, 按服务业的规定进行征税。
1995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76号) , 对融资租赁作了进一步区分。《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 是指经央行批准经营该项业务的单位所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除此之外机构开展该类业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 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的单位才适用金融保险业的规定征税, 其他融资租赁业 (之前是“租赁业”) , 仍按照服务业的规定征税。
(2) 融资租赁业的营业额 (税基)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字[1997]045号, 1997年3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83号, 1999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2002年1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 等通知当中, 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额 (即税基) 作了说明, 用直线成本法折算的营业额是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残值) 减去出租方所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差。出租的实际成本, 含有由出租方承担的关税、货物购入价、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费用。
而经营租赁作为传统租赁则归属于服务业, 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 不扣除其他成本作为营业额应税。
(3) 融资租赁业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的规定, 金融保险业和服务业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 融资租赁和一般租赁 (经营租赁) 保持相同的税率, 但如上一节所示, 二者的税基不同。
3. 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
2000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7月7日) 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909号, 11月15日) 。通知规定,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开展的该项业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只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只征收营业税。
(二) 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 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 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和取得收入的机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除外) 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征收。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其税率为25%, 纳税年度为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企业应当自月季终了之时5月之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出台了很多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 例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租金税前扣除、对租金可能发生的呆账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等。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计提折旧、租赁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税收抵免等方面。
(1) 计提折旧。关于租赁资产的折旧, 在199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065号) 中, 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得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区分。办法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 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 在税前扣除”。
同年9月3日和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就银行和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分别发布了《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62号) 和《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69号) 。两条通知分别规定, 银行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 “属于融资租赁的, 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分期计提折旧。其中, 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 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 (购) 的固定资产, 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 应作为建 (购) 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规定提取折旧。”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国家相关部门还出台了有关融资租赁税收的规定。例如, 1996年4月7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041号) 。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为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 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200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5号) 。通知第十一条要求加强租赁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 能够据实扣除, 属于融资租赁的, 除另有其他规定以外, 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分期计提折旧。上级机构购买或者经过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其成员企业使用的, 后者相应支付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如果上级机构已经计提折旧的, 成员企业不提折旧;上级机构没有计提折旧的, 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 上级机构应该出具设备付款凭证、购买合同和设备拨付使用清单等, 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租赁费所得税税前扣除。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007年12月6日,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分别进行了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 分期扣除。”
2009年4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通知第十条对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规定:“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 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1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其中第四条是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 其中指出我国境内没有设机构和场所的企业, 用融资租赁方式将物件租出给中国企业, 租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企业, 出租人按约定的期限收租金, 至于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该以租赁费扣除物件价款后余额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
(3) 投资税收抵免。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实行投资税收抵免优惠, 但可以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推出相应条款适用于融资租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对上述条款作了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税额抵免, 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可见, 条例中提到的“企业购置并实际适用”, 可以包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相关专用设备。因此, 承租人适用融资租赁设备, 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同的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 个人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 (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 为对象征收。1997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 。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的征税, 作了区别对待: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 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可以据实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第三十五条规定, 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允许计提折旧。
2000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40号) 。针对个人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获得的融资租赁性质投资的收益,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 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 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 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三) 房产税
2009年12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通知第三条是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的问题, 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 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 分别按7% (在市区) 、5% (在县城、镇) 和1%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作为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融资租赁公司也要求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 印花税
印花税分别按金额依比例或者按件定额计算, 对应税凭证征收, 比例税率由千分之一、千分之点五、千分之点三和千分之零点零五四档。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规定自行计算, 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交纳办法。
同样, 在印花税征收当中, 也区分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1992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2]1145号) 。批复指出:“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 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在飞机租赁业务中, 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 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 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
(六)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 简称吨税, 是海关对进出一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按其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 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2011年2月9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指出, 对“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免征吨税。
二、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
2003年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212号) 。批复同意对南航售后回租的4架飞机所支付的租金, 就扣除设备价款 (指再出售给3家美国租赁公司的价款) 和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额,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做了规定。
售后回租业务里面承租人售出资产时, 不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 故不征收。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 该类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 不是销售收入, 对该项资产, 以售前账面价值作为基础计提折旧, 其中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的步伐, 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草案)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早在2004年, 由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 并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咨询了国际先进经验, 了解了国内实际情况, 至今已先后发布了三次《融资租赁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 中, 第五十条建议, “对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作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应当以其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净收入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而在目前, 我国对融资租赁设备折旧和流转税的规定是“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见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
针对融资租赁的关税, 建议稿第五十一条建议, “在跨境融资租赁中, 入境租赁物以各期次租金为完税价格分期缴纳关税。融资租赁企业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 也可以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及其影响
(一) 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 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 “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 营改增的影响
优点是:可以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利于完善和延伸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 促进其融合发展;利于建立劳务、货物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改善我国出口税收环境。
营改增政策有待改进的地方集中体现在融资租赁行业, 具体的点如下:
第一, 即征即退是税收优惠的一种, 但可能存在“即征难即退”的弊病。繁琐的审批过程会耽误退税时间, 不利于及时退税, 影响其资金流转运营, 但另一方面若租赁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 则认为出租公司没有发生租金收入, 未交纳增值税, 也就无所谓即征即退的问题。
第二, “营改增”政策中涉及的融资租赁是有形动产, 未把无形资产纳入考虑, 随科技发展, 若未来无形资产租赁越来越多, 与有形资产租赁结合越来越紧密, 则可能存在问题。
第三, “营改增”政策没有对开票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供货人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出租人, 再由后者开具租金增值税发票给前者, 或供货人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 这造成购货款和税款在同一票上, 购买人、使用人分离, 这些矛盾问题在实践中也需要解决。
第四, 加大了出租公司的税收问题处理难度, 以前按照差额或全额征收营业税, 而现在改革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企业财税人员要求提高,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在这方面还需要加紧提高专业的财务水平, 完善管理体制, 这是对业界适应能力的一次考验。
五、总结
在银行信贷紧缩和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 作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业, 可以成为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很好的工具。为此, 国家有必要出台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和企业的政策, 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以发挥融资租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www.gov.cn.
[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3]中华会计网校网站:www.chinaacc.com.
[4]高世星.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现状.网络资料.
8.中美水利投融资政策的比较 篇八
一、美国水利投融资政策
1.美国从投资政策上看,体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含义:
⑴投资主体及其事权的划分。美国水利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实施全民性的投资主体体系,即包括各级政策,也包括各私人部门和居民,但政府却占据了绝对重要的投资主体地位,几乎美国水利项目60%的投资均源于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庞大的政府投资,需要在各级具有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政府间划分水利事权,于是,按职责管辖范围,联邦政府就主要负责大河及跨州河流的治理,州及地方政府也就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的治理;在防洪抢险方面,洪水超过十年一遇的由联邦政府负责;防洪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主要是各级政府拨款;对水电、供水项目主要推向市场或按受益者分摊投资共同建设。
⑵按水利事权的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防洪工程主要是州政府负责。对较大项目,州政府可通过游说众、参议员经国会批准后取得资金保证,联邦政府负担65%,地方负担35%。根据防洪法案,陆军工程师兵团负责全国防洪工作,每年约有15亿美元用于防洪工程。农业灌溉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是联邦政府赠款50%,其余50%由地方负责,由税收支出或政府担保优惠贷款。对低于贫困标准的地区,联邦政府通常采取赠款或零利率贷款的办法予以支助。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一个项目赠款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5%,目前实际操作为50%。灌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等技术方面的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支持。对于新技术(灌溉)的推广项目,政府无偿投入。灌溉骨干工程以下田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管、自用、自有,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⑶不同的时期,投资重点选择不同。美国的水资源开发经历了旱期、水资源计划发展时期、建设时期和管理时期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具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相关政策。
2.从水利融资政策来看,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⑴开辟水利融资渠道。美国水利建设资金融资渠道:一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二是联邦政府提供优惠贷款。美国农业部负责向农村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用于农村供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贷款建设期内政府贴息,贷款还清后,其产权归社区所有。三是向社会发行债券。美国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由政府授权向社会发行免税债券,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还款期限20~30年。四是建立政府基金。联邦政府建立了水质净化和饮用水项目。五是向受益区征税。从受益区居民所缴地价税中抽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运行的资金,地价税率为0.0089%。六是开发机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对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开发机构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形式和自筹的形式自筹部分水利资金,这在美国的非公益性水利项目中,自筹资金比例一般在20%~40%左右。此外,水利工程的额外资金来源还可来自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等。
⑵资金融通方式与使用结构多样化。美国水利工程的资金来源多渠道,融通方式表现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存,直接融资如依政府拨款和向银行取得贷款,间接融资如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财政性资金虽然在水利资金中占据主要地位,但只有少部分财政性资金具有无偿性,而大部分财政性资金则通过市场化贷给非公益性水利项目有偿使用。
3.从补偿政策来看,美国十分重视水利项目的运营成本的补偿,以保持水利项目的可持续利用,防洪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主要由各级政府拨款或向在保护区内征收的地产税收支。以供水和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等功能的综合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由管理单位通过征收水(电)费补偿并自负盈亏;灌溉工程在使用期限(50~100年)内,其运行管理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对于水利工程的折旧费,实施严格提取,并专门用于水利项目的更新改造和再投资。
二、我国的水利投融资政策
1.计划体制下的水利投融资政策。由于中国水旱灾害频仍,建国后政府严格使用计划手段控制水利的投融资。在投资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二元投入结构体系。据有关资料推算,我国现有水利资产重估价值应高达3 300亿元,其中国家投资45.5%,农民投劳折资44.5%,其他资金不足10%。
由于政府权力的高度集中和资金(以财政和银行资金为主)的高度统一管理,社会力量和私人部门既无内在利益冲动又无外在的竞争制度供给,致使水利事业仅变成国家和农民的事业,而非全民的事业。水利资金融资这种以国家投入为主导的二元结构水利投融资政策,随着国家投资方向的转移和国家财力的限制,造成了水利资金投入比例的必然萎缩。
从水利投入的补偿政策来看,由于国家将水利管理单位视为事业单位,不实行核算,一切经费由国库支出,水管单位自身并没有追逐经济利润最大的冲动,即使有利润也全部上交国库。水管单位资本金亏蚀合法化和模糊化,水利资产既得不到保值,更谈不上增值。实践证明,计划体制下二元结构的水利投融资政策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对水利投融资政策进行全面的改革,才能适应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我国现有的水利投融资政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计划体制下水利投融资二元结构的格局,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开始向“三多”的水利投融资政策体制靠近。所谓“三多”,即水利投融资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是指对水利的投资可以是现汇,可以是贷款,可以发行债券,也可以发行股票筹措资金;可以是以物代资,以工代赈,也可以是农民直接投工,以劳折资或以物代劳;可以是事业性投入或无偿捐赠,也可以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多层次是指中央、省、市、县、乡各个行政级次都可以以自己本级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外的资金)对水利事业进行投资,可以形成多个行政级次单独拥有的水管单位;也可以多个行政级次交叉投资,或和其他资金混合投资,形成不同层次的多元产权的水利经营单位。多渠道是指投入到水管单位的资金渠道,可以包括国家资金、法人资金、个人资金、外资以及农民用劳动积累而形成的投资资本金和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段还会继续存在的(将来可能会逐步消失的)集体资本金。
为了建立起“三多”的投融政策,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利产业政策,对水利经营单位实施产权制度政策,并推向市场,对灌溉供水收费,对水电实行“新电新价”,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在水利产业政策中,首次明确划分水利建设项目为两类: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为甲类项目:以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为乙类项目。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以中央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安排,明确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建设全程负责承担风险。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资金筹集,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根据水利项目的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项目还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并规定不同项目的投资负担比例和“谁受益、谁负担”的投资原则。此外,在水利产业政策中对水(电)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制定确定了原则,即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并在物价主管部门的调控下实施。
基金项目: 2005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复杂性环境下的和谐经济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5SJB6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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