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

2024-08-07

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共17篇)(共17篇)

1.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 篇一

职责:

1)负责组内成员工作的协调和一级考核;

2)负责ERP系统中客户价格的维护、审核;

3)负责客户超期欠款发货的合理放行;

4)主持客户超期欠款的清理和对销售人员的专项考核;

5)负责销售人员应收制度的培训;

6)定期进行销售汇总,向相关责任人提供销售统计数据及分析;

7)定期与财务部相关人员核对客户应收并保持双方数据一致;

8)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学历及专业:统计、会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工作经验:2年以上岗位相关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

3)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熟悉ERP系统中销售管理模块操作;了解医药行业的销售网络及客户分布,有同行业从业经验者优先。

4)其他要求:工作认真、细心、负责;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较强的纪律性。

2.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 篇二

新建本科院校绝大多数是由办学历史较长、办学基础较好的专科院校升格而成。升本后, 这些学校的办学规模迅速扩大, 办学实力明显增强, 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 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 办学层次的提高并不代表着办学水平的自然提升, 如何进一步科学定位、办出特色, 尽快实现由专科教育向本科教育的过渡, 在更高的层次上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 实现从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提高型的转变, 真正实现办学内涵的实质性提升, 是摆在新建本科院校面前的一个突出和现实的问题。

新建本科院校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地位是从专科教育阶梯上升到本科院校的阶梯上, 但在本科高校的梯级上则处在最底层, 往往要面对比全国性大学特别是名牌大学更多的困难和更大的压力。新建本科院校在升格本科的过程中, 为迅速改善办学条件, 提高硬件水平, 纷纷新建扩建校园, 依靠银行贷款建成一批规模宏大、华美壮观的园区。但随着贷款陆续到期, 部分高校深陷还贷泥潭。大面积、高额度的贷款如果不能及时清偿, 必将给高校带来财务危机, 后果十分严重。环境的巨变对新建本科院校带来的压力更大, 甚至会逐渐演变为生存问题。升格后的发展模式与发展战略选择, 成了许多新建本科院校一直思考与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新建本科院校概述

(一) 新建本科院校的基本情况

新建本科院校泛指包括普通专科升格为本科高校, 也包括从成人本科高校转型为普通本科高校, 还包括民办专科高校升格为民办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新成立的本科高校, 如警察学院等。

本课题研究的新建本科院校是指2000年以后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普通本科教育的公立高校。

课题组根据问卷调查结果, 结合教育部公报、各省公布的普通本科高校名单、新建本科高校网站以及高校公开资料研究得出:截至2007年4月, 全国有普通本科高校742所, 新建普通本科高校为209所, 占总数的28.2%。其中, 公立的普通本科高校179所, 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的24.1%;民办普通本科高校27所, 占3.6%, 中外合作办学的普通本科高校3所, 占0.4%。

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07年年底, 公立新建高校的在校生数量达1895752人, 校均10958人, 学生最多的九江学院有在校生41000人, 最少的上海海关学院只有1490人;教职工总数达142282人, 校均852人;校园占地总面积为225478.5亩, 校均1326.4亩, 校园占地面积超过3000亩的高校有5所, 超过2000亩的高校有30所, 占总数 (按有效数据168所高校计算) 的17.9%, 小的如中华女子学院, 仅有160亩。

从类别上看, 师范学院34所, 占新建本科院校的16.3%;以城市加学院命名的综合类学院最多, 有98所, 占总数的46.9%;理工、工业、科技、工程类高校42所, 占20.1%;经济、工商、金融类高校11所, 占5.3%;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医学院、警察学院以及其他单科类高校24所, 占11.4%。

(二) 新建本科院校在我国高等教育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新建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重要产物。目前, 新建本科院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 其办学模式的创新与突破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同时, 新建本科院校还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时代发展要求, 新建本科院校不仅要成为一个地区培养人才的摇篮和科研成果研发的基地, 而且还应成为领导者的智囊、经营者的参谋、文化体育事业的旗帜、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肩负起一个地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任。

(三) 新建本科院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布局

新建本科院校改变了我国中央和地方院校的比例结构。2005年, 地方所属高校为1681所, 比1999年的823所有大幅度增加;所占比例为全国高校总数的93.8%, 比1999年的77%有大幅度提高, 这些增加的地方高校部分即是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

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异, 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总体规模的地区分布极度不平衡, 许多地区的普通高等教育规模和经济发展存在明显不协调。新建本科院校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地区分布不平衡的状况, 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总体规模有了相当大的改观。调查结果显示, 河北、安徽、福建、河南、湖南、贵州、宁夏七省 (自治区) 的高等教育发展较快, 新建本科院校数量超过了40%;湖南省和贵州省的新建本科院校数量甚至占到本省本科高校数量的一半。

(四) 新建本科院校改变了许多地级市没有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的现状

大量出现的新建本科院校改变了一个省的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科类结构、专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现象, 高等教育重心下移, 基本实现了每个地级市都有一所本科高校的目标。

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强化了地级市经济、文化区域中心功能, 提高了城市竞争力和品位, 也激发了地方政府和公众对高等教育的热情和支持。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会超过其他高等教育形式。

二、新建本科院校的基本特征

(一) 新建本科院校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

1. 新建本科院校生成背景的复杂多样性。

新建本科院校的前身各不相同, 背景复杂:有原来的部 (委) 管理干部学院, 有成人教育学院, 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有师范专科学校, 有高职高专。在办学性质上, 有师范性院校, 有煤炭、纺织、电力、机电、农业、畜牧、林业、医学等各行业单科性院校, 也有综合性院校, 还有少数几个是某一特殊专业领域的特殊院校。从投资主体上看, 有省财政支持的省属高校, 有地级市投资办学的高校, 还有行业的部 (委、局) 投资的高校。

高校的组建形式也对其未来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新建本科院校的组建形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单独升本, 包括高工专和高等师专;第二类是合并升本, 是两所或三所高专合并、师专和高专合并或师专和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新的本科高校;第三类是兼并升本, 即由原来的师专或高专兼并其他的中专、职业学校等合并升格为本科。

2. 新建本科院校的地区分布差异性。

经济因素对高校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 新建本科院校的地区差异还表现在竞争环境上。大城市的新建本科院校处在高校密布的丛林中, 市场分得很细, 竞争激烈。处在地级市的新建本科院校往往合并了当地所有的高等教育形式, 成为当地唯一的一所高校, 竞争的程度相对较为缓和。

3. 教育层次多元化, 以本科教育为主, 兼办高职高专教育。

新建本科院校目前仍处于转型期, 专科教育仍有相当的规模。据不完全统计, 新建本科院校的本、专科学生之比一般在1:1左右或本科学生已多于专科学生。虽然它已是本科院校, 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仍是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并存, 且专科教育有一定的传统优势, 因此还应保持一定的专科教育规模, 并且可以在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的衔接上进行一些探索。作为升格后的本科院校, 无疑应该以本科教育为主, 完成这种转变大概需要四五年时间。这种办学特点决定了学校办学观念、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型非一朝一夕之事。

(二) 与地方的天然联系, 呈现出鲜明的地域色彩

新建本科院校天然地与地方有紧密的联系, 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和技术开发活动是它们的强项。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扩张, 它们已成为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人才库和技术革新的思想库。一方面, 企业可以提供实习场地和工作岗位, 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出建议和帮助;另一方面, 教师可以利用教学中积累的经验为企业提供咨询。教师可从事应用研究和开发工作, 在一些短、平、快的应用型项目上作出贡献。立足地方优势, 加强与企业的紧密联系, 是新建本科院校可以采取的一种发展战略。

(三) 培养目标的独特性——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是任何一所大学的根本使命和永恒追求。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大学, 其培养的人才在社会人才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不同。新建本科院校的定位是培养高素质本科应用型人才, 而非学术型人才。因此, 在教育教学上, 不能单纯地沿用传统本科的惯性运行, 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 不断探索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新模式。

(四) 办学方针灵活多样,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由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是一种跨越式发展。能够取得现在的成功, 和这些学校顽强拼搏、开拓进取的改革精神以及对社会、对学生的高度责任心是分不开的。新建本科院校往往危机感强, 内部变革的阻力也相对较小, 选择不断变革以适应社会, 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正显示出它们强大的生命力。

新建本科院校旧传统的包袱与束缚相对较小, 可以在办学上开展各种新的尝试, 在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等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 打破人们头脑中的思想禁锢。正是新建本科院校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观念和制度创新, 促使我国高等教育日益多样化和大众化, 带来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极大繁荣。

参考文献

[1]潘懋元, 王伟廉.高等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1995.

[2]訚金童等.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3]姚启和.高等教育管理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0.

[4]王广利.新建本科院校办学优势与制约因素研究[J].辽宁教育研究, 2005, (10) .

3.社会支持基本理论研究概述 篇三

关键词:社会支持;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2.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2—0074—02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精神病学文献中第一次引入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的概念。之后,社会学和医学用定量评定的方法,对社会支持与身心健康、社会支持与应激反应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表明了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健康,而劣性的社会支持则会损害身心健康;社会支持一方面对应激状态下的个体提供保护,即对应激起缓冲作用,另一方面对维持一般的良好情绪体验具有重要意义[1]。美国心理学家安托露丝(Antonucci,1994)曾把人的社会支持系统比喻为“人生护航舰”[2]。当前,关于社会支持的应用性研究也几乎是围绕其基本理论进行的。

一、社会支持的概念

关于社会支持的概念,至今仍未有一个统一公认的概念。研究者们曾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角度对社会支持进行定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从社会互动关系来定义。社会支持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联系,这种联系在个体面临困难或威胁时,可以为其提供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帮助,是心理压力与心理障碍的中介因素之一。社会支持有时甚至是个体间或个体与群体间的依恋,它适合促进情感、提供指导以及提供个人身份和成就的反馈(卡普兰,1974)。萨拉森(Sarason,1983)将社会支持归纳为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或个体能感知到的,能与他人进行交流,被关心、被接纳、被爱、有价值的感受,以及所得到的帮助。因此,埃德文纳(Edvina,1990)认为社会支持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关怀或帮助,它在多数情形下是一种社会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互动关系[3]。

(二)从社会行为性质来定义。韦伯斯特《新大学字典》中将支持定义为一种能够促进扶持、帮助或支撑事物的行为或过程;而社会支持是一种在社会环境中促进人类发展的力量或因素。社会支持是个体经历被爱、有价值感和他人所需要的一种信息。夸特利德(Cottlied,1980)坚持社会支持是一个复合维度的概念,在个人与其环境之间存在着三种水平的关系:一是人们的整体参与水平;二是社会支持环境的来源;三是社会支持是否能为个人提供诸如情感、归属感、信息或物质的帮助。沃林斯顿等(Wallston,1983)也认为社会支持是一个复合结构,使个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联系所体验到的安慰、帮助或信息[4]。

(三)从社会资源作用来定义。社会支持常常被认为是个人处理紧张事件的一种潜在资源。巴雷拉(Barrera,1981)对社会支持提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他认为社会支持概念必须包含三个方面:支持源,即向被支持者提供支持的社会支持成员;支持活动或行为,即社会支持成员向被支持者提供的能满足个体物质或精神需要的行为;对支持的主观评价,即支持者对所获得的支持的主观感受和评价。社会支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既包含环境因素,又包含个体内在的认知因素,直接反应了个体与他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此我们认为社会支持是以被支持者为中心,与其周围的个人和组织交往所构成的发散性联系。从功能上社会支持是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所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从操作上社会支持是个体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量化表征[5]。

二、社会支持的分类

目前,关于社会支持的分类说法很多,但尚未有统一的分法。研究者从各自的理论和研究目的出发,运用多种方法对社会支持进行了划分,具体如下:

(一)按提供资源的类型分类。威廉等人根据社会支持所提供资源的不同性质将社会支持分成四类:一是情感支持,指的是个体被他人尊重和接纳,或者说个体身处困境时所得到的情感上的安慰和帮助,又称作尊重性支持、表现性支持、自尊支持;二是信息支持,即有助于他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指导,又称建议支持、评价支持;三是物质支持,指提供财力帮助、物资资源或所需要服务等,或者通过直接提供解决问题的工具,又称工具性支持、物资支持或实在的支持;四是陪伴支持,指能够与他人共度时光,从事消遣或娱乐活动,或者提供个体得以放松或娱乐的时间来帮助减轻压力反应,又称娱乐性支持。

(二)按支持来源的不同分类。按照支持来源做出划分,即按照社会支持提供者的不同来源做出划分,有多少种社会支持来源,就有多少种社会支持类型。一般认为,按照大类分,社会支持可分为人际支持和组织支持,即来自于个人的支持和来自于组织的支持。其中,人际支持和组织支持各自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人际支持可分为父母支持、朋友支持、同学支持、老师支持、亲戚支持等;而组织支持又可分为正式组织支持和非正式组织支持[3]。

(三)按主体感受的性质分类。如果从接受支持者对支持的感受来分,即按支持性质来分,社会支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的、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指的是个人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感和满意程度,与个体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另一类为客观的、实际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等,是“人们赖以满足其社会、生理和心理需求的家庭、朋友和社会机构的汇总”,是个体可以随时可以感受或利用的客观存在的现实[4]。

(四)其它分类方式。对社会支持的划分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划分方式外,还有一些与以上方式类似但又有各自特色的划分方式,如 Pattison(1977)、Thoits(1982)、Cutrona(1990)把社會支持分为工具性和情感性两种;Wellman&Wortley(1989)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将社会支持分为感情支持、小宗服务、大宗服务、经济支持、陪伴支持等5项;Cobb(1979)将社会支持区分为情感性支持、网络支持、信息性支持、物质性支持、工具性支持和抚育性支持6种;House(1981)将支持行为划分为情感支持、帮助、信息共享和工具性支持4种;Cutrona&Russell(1990)将社会支持区分为情感性支持、社会整合或网络支持、满足自尊的支持、物质性支持、信息支持5种[6]。

三、社会支持的作用模型

社会支持的作用模型主要是指社会支持和心理健康之间的作用模型,对此,学术界已有了很长时间的研究。目前,关于社会支持对心理健康的作用机制主要存在两种理论模型:

(一)主效应模型(main-effect model)认为社会支持具有普遍的增益作用,无论个体目前获得支持的情况如何,必然导致个体健康状况的提高。其作用在于维护个体平时良好的情绪体验和身心状况,从而有益于心理健康。这一论点在社会孤独者与高社会支持者身上都得到了证实;沃海特(G.H.Warheit,1979)将个体目前的婚姻状况作为社会支持的指标,发现良好的婚姻状况与身心健康有明显的正相关。还有一些研究者将社会交往、社区参与及良好的亲属、朋友互动关系作为社会支持的指标,其研究结果也支持了主效应模型。这一模型只认可社会支持对于个体身心反应症状作用的主效应,而未考虑社会支持与不良生活事件之间的交互作用。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融入一种社会网络可以帮助个体避免许多负面体验,如经济上和法律上的问题等,这些负面的体验都有可能导致心理或生理上的问题。

(二)缓冲器模型(buffering model)认为社会支持仅在应激条件下与身心健康发生联系,它缓冲压力事件对身心状况的消极影响,保持与提高个体的身心健康。作为缓冲器的社会支持常常是通过人内部认知系统发挥作用的。科恩(S.Cohen,1984)认为,社会支持可能在压力事件与主观评价的中间环节上。如果个体受到一定的社会支持,那么他将低估压力情境的伤害性,通过提高感知到的自我应付能力,减少对压力事件严重性的评价。其次,社会支持能够在压力的主观体验与疾病的获得之间起到缓冲作用。社会支持可以提供问题解决的策略,降低问题的重要性,从而减轻压力体验的不良影响。缓冲器模型的基本假设得到了许多研究结果的支持。布朗(G.W.Brown,1975)研究妇女亲密的社会关系与健康之间的联系时发现,如果亲密关系的对象是她们的丈夫或男朋友,那么,这种社会关系能有效地防止消极事件带给她们的严重影响。佩克尔(E.S.Paykel,1980)发现产后妇女与丈夫之间经常性的沟通能防止作新母亲的压力给他们带来的影响。胡塞尼(B.A Husaini,1982)研究結果表明,婚姻满意状况能很好地预测个体面临应激时的抑郁反应。还有许多研究者用亲密朋友关系,个体之间传达支持的行为作为社会支持的指标进行研究,结果也支持了缓冲器模型的假设[7]。

参考文献:

[1]Goyne,J.C.,Downey,G.Stress.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coping process.Annal Review Psychology, 1991,42:401-426.

[2]郭念锋.心理咨询师(三级)[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35.

[3]http://www.xxduan.com/html/college students crisis/c1_1.html.

[4]段鑫星,程婧.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53-207.

[5]Cohen,S.,Wills,TA.Stress,social support and the buffering hypothsis.PsyclologicalBulletin,1985,98(2):310-357.

[6]程虹娟.大学生社会支持的研究综述[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2):88-90.

[7]宫宇轩.社会支持与健康关系研究概述[J].心理学动向,1994,(2):34-39.

4.营运专员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四

1)负责日常营运工作的落实跟进;

2)负责日常营业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员工入、离职办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3)负责每日楼层销售报表更新,商户销售情况的跟踪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商户的日常沟通联系,了解商家需求,及时反馈解决商户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助的事;

5)负责对商场不时指定的管理规范及事务通知传达到位;

6)协同物业部完场租户交铺、进场及装修、验收管理;

7)协助租户完成证照办理并负责证照审核管理;

8)协同客户部完成投诉管理;

9)负责商户租金催缴工作,确保缴租率;

10)每日现场的巡查,保持现场良好经营环境。妥善处理投诉及营业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维持

及营造良好的营业秩序;

任职资格:

1.年龄20岁至26岁,男女不限;

2.学历大专以上;

4.吃苦耐劳,能胜任购物中心工作强度,沟通协调能力强;

5.有一定应变,客诉处理能力;

5.销售内勤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五

2、负责部门各项工作的横向部门沟通以推进工作的顺利完成,如部门间信息传递、订单跟踪,发货等。

3、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市场策划、市场推广等工作。

4、负责公司经销商往来账目管理。

5、负责客户档案、销售合同、订单评审等文件管理。

6、负责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保管等工作。

7、负责部门例会的组织、安排、记录等工作。

6.行业销售经理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六

1、负责人脸识别产品线在公安,教育,智能楼宇任一行业的销售;

2、深度挖掘客户需求,跟踪项目进度,执行公司销售策略,完成销售目标;

3、负责行业销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行业范围内的项目协调与管理;

4、收集潜在客户资料并挖掘业务机会,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介绍和推广公司产品。

任职资格:

1、营销或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同行业销售经验;

2、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强,善于沟通;

3、性格开朗,乐观向上,心理素质稳定、团队合作精神,勇于接受挑战,能够承受压力;

7.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篇七

一、制约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因素

对于行政程序制度而言, 在实际的执行中, 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导致很多的程序制度没有办法按照规定进行, 有时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 有时候因为国家政策和一些特殊情况没有执行。因此, 在今后的工作中, 必须考虑到相关因素, 在整体的工作中, 达到相关的标准, 为国家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 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义

从现阶段的发展来说,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主要指的就是在行政程序的各个步骤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基本上不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 能够很好的服务于行政程序。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具有连接各个步骤的承上启下作用, 相对于其它制度来说, 在实际的工作中, 影响更大、范围更广。简单来说,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就是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在实际的应用中, 必须明确界定这些含义, 在固定的事件以及工作中应用, 不能超越范围, 在专属领域中执行。

(二) 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很多的地方对行政程序的制度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造成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对地区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国家针对这种情况, 明确界定了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在今后的应用中, 能够避免超出职权的情况产生, 对百姓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是使行政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的中间环节, 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过渡。其作用应主要表现为保障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实现。避免一些不良问题的产生, 在根本上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 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基本属性

对于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来说, 基本属性是一个必要的工作环节, 如果没有确定属性, 就相当于没有方向。今后要想充分的利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进行管理, 必须明确基本属性, 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家的发展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本文认为, 它不同于基本原则。相对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它更具有规范性, 即构成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法律条款应具有完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违反基本制度的内容将会直接导致法律上的后果。由此可见,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基本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能够从根本上界定制度的应用方向, 从而达到一个有法可依的状态。

二、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内容

针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制约因素, 在今后的工作中, 必须深化其内容, 在社会的发展中具有一个较强的制度约束, 避免产生恶性循环。经过一定的探究,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一个必须具备的内容, 其它的职能都是在这个基础上来进行的。很多人对听证制度并不是特别的了解, 从客观上来说, 所谓的听证制度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规定时, 听取行政相对的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 是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有效保障。

(二) 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对于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来说, 是一个发展。现阶段的很多地区都在公开政务, 这种措施不仅对地方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同时能够让居民更加了解政府, 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居民的知情权。从全国的整体情况来看, 在执行行政公开制度的过程中, 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 其余应该公开进行, 让百姓来监督。另一方面, 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政策, 还有行政主体的的行为, 应该依法公布。相对人有权依法查阅和复制。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帮助政府的办公更加透明化, 避免欺上瞒下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客观上和主观上促进了地区的发展, 能够避免一系列的不良案件发生。

三、结语

本文对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讨论, 从现阶段的发展来看。各个地区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以及政策上要求, 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良。同时积极满足居民的知情权, 在公开政务方面, 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 会得到一个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陈亚克.试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J].行政与法, 2004, 10.

[2]朱春莉.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03, 1.

8.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基本价值 篇八

一、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概念界定

(一)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

1.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

在法律中,我们对“责任”理解通常有两种,“第一,指应当承担的过失;第二,指应尽的职责。”[1]在学界,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迥异的观点:其一,否定说;所谓法律责任,即对违法者的否定性评价;其二,惩罚说;认为法律责任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其三,义务说;法律责任是侵犯法定权利抑或违反义务进而引发的强制性义务。这三种观点因为都是不同角度出发,而得出了法律责任的概念。笔者鉴于法律责任的负责性,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即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引发的带有强制性义务的具有制裁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或否定性评价。

经过分析比较,笔者认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也可称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定程序,也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法定方式、时限、顺序和步骤,进而构成行政程序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或不利性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价值

(一)行政程序独立性价值的内在需要。

1.行政程序外在价值。价值,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通常又称为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简单地说,就是指行政程序的表象价值。这种表象的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程序逻辑上讲,是先有程序,后有实体权利的实施和实现,行政程序对行政实体权利顺利有效实现的工具性价值,便不言而喻了。第二,更好的弥补行政实体法先天的不足。行政实体法自诞生后,便已经“过时”了,某种意义上脱离了社会,具有天然的滞后性。而行政程序却能通过时间、空间顺序和行为方式的有效规范来弥补实体的缺陷。第三,规范和制约行政实体权力。当然,实体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偏离法律的制定者的最初意旨,因为除了存在客观因素的介入,还有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此时,行政程序就会“通过法律解释学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缩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2]

2.行政程序内在价值。行政程序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表象的工具性价值层面,更多的是其自身所特有的内在价值,也称独立性价值。而独立性价值才是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价值本质的追求。“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3]简单地说,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所能保护和促进的价值。”[4]具体又分成以下几种价值:

(1)效率价值。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法院可以不慌不忙地按照法律行使司法职权,而行政机关却不能这样“从容”。其次,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有序设定,看似是按部就班的低效率,实则是行政主体按照程序不容拖沓的对行政行为执行的高效率。

(2)公正价值。公正价值,即正义价值。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又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正义的程序至少应包含:第一,参与性。参与是平等的核心体现。良好的行政程序提供了参与同步监督行政活动的机会。第二,平等性。尽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主體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然而在行政程序面前,任何人都无特权可言。第三,中立性。“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西方,这一理念更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首要要求。第四,公开性。程序的公开,不仅是能促使程序优化,也是公众监督必不可少的特质。

(3)秩序价值。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的形成和维护,需要行政程序来建构稳定高效的秩序。在这里,行政程序反映了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秩序的连续性、以及行政结果的确定性都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4)利益价值。通常,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行政程序在这些利益出现冲突时,通过对三者重新分配、协调和优化,最终得出“利益评估”,进而实现利益最优和最大化。

(5)自由价值。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利时,能够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益,自由在法律程序中,体现主体行使权利,以及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以程序的力量来捍卫自身的自由。

(二)行政程序性权利救济的需要。

在表象上,作为一种过程性价值的行政程序性权利,主要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人们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而实现或保护这种结果的权利。”[5]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实现是万万离不开救济的。“若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受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需求是相互的……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6]事实上,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也是行政程序权利中申诉权的具体表现和延伸。所以,确立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是行政程序性权利救济的需要和应有之义。

(三)建设责任政府的需要。

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上,政府多强调相对人对国家的义务,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主国家的产生与建立,政府对选民应该承担的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越发凸显,其中,不仅包括实体权利责任,还包括程序性权利责任。责任政府已然是近现代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必然,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价值理念慢慢已经深入人心,更是现代法治政府必须具备的特性之一。总之,有权力必须要有对应的责任保障,行使的无论是实体权力还是程序性权力,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侵权必须要赔偿,违法必然受到追究。建设责任政府,是有效确保公民程序性权利的重大战略,而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对构建责任政府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张显伟:《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载《前沿》2005年第10期。

[2]张文显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一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2页。

[3]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4]周佑勇,季煌兴:《行政程序价值定位》,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4期。

[5]王锡锌著:《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6]朱淼蛟,唐学兵:《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9.服务行政基本问题研究 篇九

关键词:服务行政; 公共服务; 行政权力; 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

一、服务行政的源起及其特征

公共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政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1),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政仍然只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2)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政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對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2]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在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像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三、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分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恩赐。[3]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4],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3) 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5],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6]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當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7]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8]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4)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诚然,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不可能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有尊严地生存,而同时需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政府)。但当市场经济决定了个人、市场与政府都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承担义务的时候,同样作为外在的力量,政府应该在哪些范围内向已经融入市场的个人提供服务?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确定?对此,法学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而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提供给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大特征。[10]通常,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消费,而不需要他人许可,从而出现了 “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证明,由作为公共机构而组织起来的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这样,行政的范围似乎可从经济的角度推出:政府应该并且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5)

然而,公共产品理论只能一定程度上用以指导确定行政作用的范围,而不能明确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首先,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都是服务性的,一些传统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的安全、治安的维护等等须运用行政权力通过秩序行政来完成,并不在服务行政范围之内。其次,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能在结果上属于服务行政,但在手段上却属于秩序行政。如建设一处水利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但在手段上可能需要强制搬迁一些居民,又属于秩序行政。再次,公共产品理论是与市场的提供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一些政府必须提供的服务可能很难与市场联系起来,却又不得不由政府来提供。可见,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服务行政的范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除秩序行政以外的、满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尤其是物质方面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欲明确界定服务行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进一步的论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受重视到受到高度重视、从政府的额外职责到政府的重要职责甚至主要职责的历程,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考察服务行政的范围,须考虑到以下因素:1、服务行政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一项服务对公民的重要性;3、市场的可满足性;4、对工商业自由的保护;(6)5、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即服务行政的范围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扩展。

在上述考虑之下,可以认为,服务行政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其内容繁多,分类繁杂,欲对其一一列举,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目前来看,至少以下事项可纳入服务行政的范围:交通方面,市内公共交通、铁路系统、公路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卫生方面,基本医疗系统、疾病预防体系等;教育方面,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养老院、福利院、救灾赈灾体系等;文化设施方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生活环境方面,环卫设施、清扫队等。但须注意的是,为推行经济政策而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应属于服务行政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一)行政机关直接提供

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人员,直接向公民提供相关服务。它以行政机关为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人们接受服务时需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感受到的是某一服务直接来自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单方性的服务,主要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是由这一类型的公共服务适宜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实物与金钱给付型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也不涉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效率问题,因而没必要再经过其它环节。

(二)通过公共设施提供

通过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指政府投资建造公共设施,公民则自由免费使用该公共设施。这一提供方式的特征是:首先,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至于建造过程中如何发包、如何建造等等则在所不问。其次,公民对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是免费的。再次,公民直接任意使用政府建造的公共设施,使用之时不须与任何主体打交道,既不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也不须与管理该设施的组织打交道。公民在接受这一形式的服务时,由于其不经过任何环节,因而所感受到的仅仅是在直接利用国家已经提供的服务,而不会感觉到在接受某一具体机关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因此,这种形式的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服务,也不同于政府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提供的服务。

(三)通过公务法人提供

公务法人原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国家或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而创设的一种法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机构,其设立和运行规则不受规范私法人的法律如公司法的规范,而有其独特的规则。[11]

在中国,公务法人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学者们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为公务法人,认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性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12]

通过公务法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都是通过公务法人提供的。在公务法人的意义上考虑服务行政的提供问题,就不能不考察我国的事业单位现象。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方法(讨论稿)》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性质与表现形态已经变得复杂,一些名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从事的是经营性事务,在性质和功能上已经向企业转变,从名称着眼,我们已经难以将事业单位和服务行政直接联系起来。但若从“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这一要求着眼,事业单位与公务法人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提供的。

(四)通过公共企业提供

公共企业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存立基础,在设立、运营等方面遵循一定的公法规则,但总体而言,其在运行上却按作为私法主体的企业的逻辑与规则进行运作,是企业与公共服务目标的结合。公共企业都由政府投资设立,有时由某一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但每一家公共企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而不从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公共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服务通常由公共企业提供,如煤氣、电力、自来水都来自公共企业。

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公共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垄断,但同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如价格上可能完全由政府定价,产品提供方式和标准上也受到严格控制。而与同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共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公共企业的特点在于运行规则的不同,它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按企业的模式,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而事业单位尽管也可能实行收费服务,但所收费用的标准却不是像公共企业那样直接取决于所提供的产品。

(五)通过特许由私法主体提供

服务行政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或通过公共性质的组织提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行政有时不再由国家或公共组织提供,而是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在政府的规制下提供。比如政府通过BOT方式,由私人企业建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高速公路。在通过私法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私法主体是完全以商业企业的身份,在法律规定和特许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商业逻辑提供某一服务。事实上,从服务行政的过程来看,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曾经在某一个或几个阶段是由私法主体负责的,如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在建造之时由某一私营企业承包等等。

注释:

(1)“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由专制国家过渡到宪政(法治)国家的中间阶段。关于警察国家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2)有关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与二十世纪以来盛行的“福利国家”理念的区别,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3)参见《魏玛宪法》第151条.

(4)Goldberg v.Kelly,397 U.S.254,262(1970).

(5)当然,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多样性及其它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公共产品并不仅仅由政府提供,其它相关机构甚至私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提供公共产品.

(6)工商业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各国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如法国在1791年大革命期间就通过法律规定,“从即将到来的4月1日开始,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从事商业以及从事他所选择的职业和工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法国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的一个判决中认定,工商业自由具有宪法规定的意义,只能由法律进行限制,地方团体的公务不能侵犯工商业自由。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7页.

参考文献:

[1] [法]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50-53.

[2] 刘井玉.行政公务研究[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6.

[3]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13.

[4]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

[5] 陈新民.“服务行政”与“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张守文.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8-14.

[7]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M], 3rd edition.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1:252.

[8]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2,(2):23-29.

[9]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7.

[10] 丁冰.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3.

[1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9.

[12]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2,(4):40-47.

10.依法治教的几个基本关注点 篇十

一、学校管理者要具有清晰的法治意识

学校管理者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 要十分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是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责任, 要依法维护学校、管理者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也要尽量避免因失误而承担过错责任。在内部管理中, 学校也应借鉴法律规范和程序的明确性、准确性、稳定性、普遍性、指引性和可重复性, 使学校管理规范高效;同时, 使学校管理更具有创造性、灵活性和艺术性。例如:学校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要, 学校的重要处所应有书面、固定的警示标识, 一旦发生事故, 足以证明学校已尽到提示责任。

二、学校要切实全面地贯彻实施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也是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首要依据。这里的教育法规, 是指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教育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教育规章等。此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也常常对学校发布许多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要求。学校管理者要认真研究这些行政性的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上述教育法规, 有无明显违反教育法规之处。对于符合或无明显违反教育法规的要求, 学校应坚决执行;对于明显违反教育法规的, 则应坚决抵制。

三、过错责任原则应是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

学校、校长、教师基于自己的职责行使管理或教育职权, 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学校法制的基本出发点。因此, 基于职务和职责而发生的责任原则, 必然是学校法制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常常出现为了“维稳”或“省事”, 有的行政机关以至司法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 而把责任推给学校一方, 赔款了事的情况。实际上, 学校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麻烦, 第一要务就是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要看校方有无过失、过失和后果之间的联系和程度, 据此进行责任认定。

四、学校不拥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

近年有论者称,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具有监护职责, 或受学生家长委托而应承担“委托监护”的职责。而实际上,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不承担、也不享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和权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法律严格规定的特定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是亲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监护人由谁担任也有详尽的规定。

家长把未成年人送到学校, 可以理解为家长将对学生的部分管理教育权委托给学校;学校接受委托, 依照法定职责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监护人可以依法变更, 但监护权不可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被监护人来到学校、不与监护人同在而受到任何影响。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是学校的职权、职责所在, 而非监护权的受托, 二者不可混淆。

五、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现实中, 常常有人认为, 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甚至在进行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中 (如学生放学路上、回家做作业时) 发生的事故, 都应无条件地要由学校负责。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对“无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中并不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情形。近年来, 随着社会对学生伤害事故关注度的不断提高, 法律对相应责任依未成年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不同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 对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学校若欲减轻或者免除对学生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 需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则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 承担“过错责任”, 即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六、校长还应了解教育法规以外的一般法规

学校管理者除了了解教育法规之外, 也应知道一些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常识, 以备不时之需。例如:教师体罚学生, 如情节轻微, 可依教育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情节严重, 达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的程度, 就应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在一般法适用的领域, 正是学校法律顾问的用武之地。法律顾问应向学校管理者和师生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如能结合学校 (本校或社会) 发生的涉法纠纷案例进行评析, 则更会事半功倍。

11.招聘总监岗位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十一

1、根据现有编制及业务发展需求,协调、统计各部门的招聘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2、负责招聘渠道的拓展和维护、招聘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3、执行招聘、甄选、面试、选择、安置工作,按要求完成招聘计划;

4、负责完善招聘制度、优化招聘流程,搭架招聘体系;

5、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任职要求:

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猎头背景或有大型房企 HR 经验优先;

2、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了解各项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3、熟悉各种招聘渠道,善于挖缺合适候选人,较好的洞察及辨析能力;

12.财务主办会计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十二

1、负责日常账务处理,包括单据审核、制作凭证、往来核对等;

2、负责总账财务处理并出具财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3、对ERP系统整个流程熟悉,并能跟进系统规范化操作。

4、定期量化工作要求,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

5、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6、与相关部门及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各项财务工作按照既定计划进行.

7、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事项.

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ERP全盘经验。

3、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

13.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 篇十三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耗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关系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势在必行,并且在进行基本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避免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不健全、税款拖欠严重和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缺乏。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执行政府规定流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和中标过程不完整,甚至整个过程缺失,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不注重细节,合同存在明显漏洞。在工程报价过程中,一些单位负责人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与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相互勾结,从中谋取私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应尽的监督责任,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漏洞,工程质量不过关。工程施工审查过程中,流于形式,导致工程审查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上述各种现象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不健全。

(二)税款拖欠严重

税指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自古以来税都是国家经济的命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税款无法及时上缴现象不应该出现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中,税款无法及时上缴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资金运转。现在我国采取工程税款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的承担者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有些项目承担者打着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旗号不及时上缴税款,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缺乏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很少自己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直接管理工作,除去负责基本建设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本职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无关,以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很少出现可以担任基本建设管理的人才。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缺失给工程施工单位有空可钻,故意提高工程价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工程施工人员与监理单位勾结,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工程中用料不足或者不用好料,造成工程质量不过关。

二、财政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影响

在我国,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进行控制,限制代表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权利。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财务监督部门也息息相关,造成财务监督机制不能够完全发挥它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方面的效力。当然财务监督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更加合理、更加健全。

基本建设中财务监督的责任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管理好资金,限制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支出的绝对权利。在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过程中,财务监督机制发挥了很大的效力,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避免了许多没有意义的财政支出,减少了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过程的资金浪费和损失。

加强财务监督力度,有利于建立健康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效益评价体系,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支出效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有益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找出依据。加强财务监督力度,推广财务支出评价体系有利于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相互交流,避免一种经济损失或者经济浪费现象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反复发生。

三、加强财政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项目规范流程实施力度

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应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流程,使行政事业单位项目从招标到投标、评标、开标和中标过程完整,使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部门承担起其应有的监理责任,剔除项目审查过程存在的弊端。财政监督机制应该十分重视项目合同的签署,细化合同条款,不放过合同的各个细节,使项目承担者无漏洞可钻,按照合同按部就班地完成合同的条款。

(二)加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审查力度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财务支出效益不高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财政监督机制应该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审查力度。加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审查力度可以让那些喜欢利用手中权利谋取私利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显出原型,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效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素质,选拔刚正不阿、勤于职守的行政事业人员。

(三)确立财政监督机制的权威

在我国,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履行着政府的不同职责,因而在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现象,财务监督部门作为监管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部门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造成财务监督部门在和其他行政事业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敢放开手脚。基于这种现象,政府应该树立财政监督机制在财务监督方面的绝对权威,选拔不畏强权的人员承担财务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孟红旭.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财政监督[J].财政监督, 2007, (9) .

14.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 篇十四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2008年初,河北省政府宣布,该省将斥资7000亿元让全省城市“三年大变样”。规划实施以来,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明显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以省会石家庄为例:3年后,石家庄市二环路内主街主路沿线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住宅区基本改造完毕,拆除总面积760万平方米。并且以拆促建,基本形成沿主街主路特色建筑群、特色街道区和层级分明的文化体育设施,实现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实现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在这大拆迁、大变化、大发展的背景条件下,要求每一个拆迁户都能完全信任、理解、配合党和政府是不现实的,这就涉及到了强制拆迁问题。有时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所难免,也是必然选择。但是,房屋强制拆迁涉及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效率较低;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拆迁中的行政主体所有的强制行为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一、依法强制原则

也称强制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

二、自我履行原则

这是当代行政法倡导的相对人主体地位和行政合作精神在行政强制中的延伸和体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对相对人进行事先教育与告诫,以保证其有自我履行的机会和合理时间。房屋拆迁首先是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牺牲相对人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取舍的结果。对相对人而言,是服从国家、社会或集体利益,还是主张个人利益,也有一个价值取舍的过程,特别是相对人之间个体差异大,有的拒不接受拆迁确有客观原因,因此作为行政主体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包括充分的行政指导,向相对人说明履行的必要性,规劝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充分的告诫,明确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给相对人一个反思的机会。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还应采取行政救济等方法,给予必要的安抚、慰问。让相对人理解大局、服从大局,最终实现自我履行。

三、最小损失原则

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人权保障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一般应选择最轻的强制手段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必要性。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代替相对人的自我履行;行政强制必须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客观、适度、理性。因此,尽管因相对人拒不搬迁导致了强制执行的后果,但有关法律仍然规定在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对被拆房屋内的生活用品要逐一清点,妥善保管;行政强制必须具有最小损失性,在有多个强制执行手段可采用的情况下,要进行多方权衡比较,一般地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强制程度最轻、损失最小的方法。

四、法律救济原则

15.法务经理岗位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十五

1、独立起草、审核或修订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法律合同及文件;

2、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促使公司经营符合上市要求;

3、出具经营活动的法律建议并防范风险,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及风险事件;

4、统筹建设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为公司经营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务支持。

【岗位要求】

1、法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律师或企业法务从业经验,有IPO项目经验者优先;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4、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抗压能力和沟通(书面&口头)能力。

16.渠道销售经理的基本职责概述 篇十六

1.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全国市场渠道策略;

2. 建立并维护全国分销渠道,对各地区分销渠道进行评估和管理,开发新渠道,建立良好的分销网络和客户关系;

3. 支持项目的渠道拓展,配合项目完成;

4. 收集、汇总所辖区域相关市场、销售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客情,为分销商提供全面的支持;

任职要求:

1. 35岁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临床医学、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或管理类相关专业专业背景优先;

2. 以上的医疗行业销售经验,5年以上医疗器械的大区分销商开发和管理经验;

3. 熟悉中国市场疗器械市场,具丰富的渠道拓展管理经历,有外资企业工作经历优先;

4. 有丰富的巿场营销和销售业务拓展能力,具有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判断综合能力;

5. 系统、规范的市场销售方面培训经历,良好的时间管理、团队领导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谈判技巧;

6. 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管理能力,责任心强,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17.依法行政的基本概述 篇十七

关键词:西方行政学说史,教材建设,启示

0 引言

《西方行政学说史》课程是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的重要基础课程, 行政学的理论思想是该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武汉大学丁煌教授独著的《西方行政学说史》是由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并于2004年再次修订出版。该教材出版后, 得到广大高校教育工作者及许多学子的肯定与欢迎。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 在我国, 行政管理的思想、理念日渐深入人心。西方一些行政思想在中国也得到了检验。

由于社会发展需要, 行政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行政学说的研究和教材建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如何有效学习西方行政思想、方法与技术, 并结合到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来, 是一个重要命题。本文结合教材授课实践过程, 谈一些基本体会和启示。

1《西方行政学说史》教材的主要特点

1.1 内容详实

西方行政学诞生至今已有百年多历史, 本书对西方行政学说史的历史面貌和发展全过程进行了梳理和探讨。从中可以了解到各个时期各种行政学派的概括及代表人物的行政学说主张及思想。

1.2 层次鲜明

教材目录, 篇章结构逻辑性强, 层次鲜明。全书在划分行政学阶段问题上, 科学地吸取了美国学者沙夫利兹与沃尔多等人的分段思想, 把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划分为提出与创立时期、正统时期、批评与转变时期、应用与发展时期、挑战与创新时期、总结与探索时期等六个阶段, 学科时间横跨百余年。并把阶段性理论成果很好地置于学科发展的大背景下, 注重对西方学说史学科体系的论述, 结构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1.3 论述严谨

丁煌教授博学多才, 治学严谨, 学贯中西, 广泛研读和搜索了大量的中外文献, 不断汇编, 将西方行政学说的历史横纵面以一种“大史观”来展现给读者。该书系统全面地考究了西方行政学说的发展历程, 为读者提供了详实丰富的信息材料。

1.4 客观实用

作者立足于行政学说发展的历史背景, 对西方行政学说的评价简明扼要并且客观, 力求将行政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进行公正评价。除此之外, 丁煌教授编撰了准确、客观的史学材料, 这既是一本高质量的史学研究书目, 也是一本良好的公共管理类教材, 更是一本完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效率的实用启迪书。

2 若干启示

2.1 应该在课程内容中加强学科思想分析的方式

学科思想分析, 在行政学施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学科思想是内含于《西方行政学说史》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西方行政学说史》课程内容进行学科思想分析, 有助于学生理解西方行政学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背景, 理解各个不同时期的行政学说流派。从而深化对西方行政学产生、发展和演变历史的回顾和考察。从广泛的纵横层面理解行政管理学理论的观点、研究方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原因, 为分析我国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因此, 对贯穿在“行政学理论的丛林”中主要的学科思想进行梳理和分析, 有助于学生了解这些学科思想的产生条件和背景, 来龙去脉、优劣所在以及各种思想更新换代的影响因素和内在规律, 从而打下宽厚的专业基础知识, 提高专业分析水平和学习能力, 加强学术素养, 洞察各种专业问题, 提升对专业问题的分析能力。

2.2 教材翻译要结合实际, 在论述通顺与阅读习惯之间寻求平衡

原教材中, 由于译者为了保留作者的原意, 通常采用直译的方式, 但直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译文有时冗长罗唆, 晦涩难懂, 有时不能正确传达原文意义, 有时甚至事与愿违, 特别是行政学著作, 由于专业术语的大量运用, 采用直译的方式, 很难准确地表达完整;而编者一般大多采用早期译者的话语, 直接导致了教材论述方式脱离时代背景, 跟不上语言变化的步伐, 最终结果是行政类教材可读性大大降低, 读者误读或者无法真正体会其传达出的涵义, 因此, 教材语言应结合实际, 灵活翻译, 保证教材论述的通顺流畅, 符合现代人的阅读习惯。

2.3 教材内容体系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性

旧的教材中, 编者往往受个人思维习惯、历史传统等影响, 导致行政学教材的逻辑性不够强, 内容衔接、过渡不自然, 严重降低了其可读性、容易给读者造成思维上的混乱, 影响学习效率。完善的行政学的教材内容体系, 应该尊重读者的阅读、学习习惯, 尽量规避章节方面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要有脉络清晰的逻辑结构。严密的逻辑机构不仅能为学生学习提供清晰的知识体系, 同时又能够为分支课程和实践研究提供科学的分析框架。

2.4 有效地利用规范的案例进行科学分析

知识只有运用到具体生活中, 才能体现知识存在的实质意义, 教学生活中, 只有将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 因此, 案例分析应该贯穿在教材编撰的始终。

在公共管理类教材建设中, 案例分析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并且随着现实中设计行政管理的事件越来越多, 如何对实践中的行政问题进行科学分析, 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案例分析法不仅对案例要求较高, 而且分析程序注意科学、规范, 加强案例库、规范分析方法, 是公共管理类教材建设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马骏, 叶娟丽.西方公共行政学理论前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3]毛寿龙.西方公共行政学名著提要[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6.

[4]杨亚南.西方行政学说史课程内容的学科思想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1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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