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7-08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3篇)

1.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10-

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管委《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意见》精神,区级财政设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同时,可用于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经发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的安排,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经发科技局批复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引导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1、管委确定支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补助,主要包括:

(1)对服务业企业为节能减排的技改项目实行贴息;

(2)对承接服务外包企业购房、租房实行补助;

(3)对承接服务外包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贴息;

(4)对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实行补助;

(5)对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五星级宾馆、饭店实行补助;

(6)新引进国际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给予补助。

(7)管委确定支持的其它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给予补贴与奖励。

2、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所需配套补助;

3、获国家、省、市服务业名牌企业的奖励;

4、销售收入达到“牡丹花”奖标准的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第七条引导资金使用主要有补助、贴息、奖励三种:

1、项目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实施始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项目贴息。对服务业技术改造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贴息期不超过两年。

3、项目奖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已获中央、省、市级奖励的区里不再重复奖励。对销售收入达到“牡丹花”奖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同等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单个重点项目和企业区级引导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国家、省、市补助、贴息、奖励的项目需区级配套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3、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按规定向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每年年初,各项目单位填报引导资金申请表,送经发科技局、财政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用地项目或企业需出具国土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发科技局将企业申请报告汇总后,与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企业申请,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管委审批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财政局按管委审批后的资金安排意见由国库直接拨付项目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局会同经发科技局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

出调整申请,报送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和经发科技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

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聘教师

1.哪些人员可以应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凡符合《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教师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规定的条件及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应聘。

2.哪些人员不能应聘?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2)现役军人;

(3)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关系的单位或岗位。3.对报考人员的年龄有何限制? 以岗位要求为准。

4.如何理解“应回避关系人员”?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或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5.海外留学人员能否报考招聘国家统招全日制毕业生岗位?

海外留学人员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报考招聘同等学历层次国家统招全日制毕业生的岗位。

6.海外留学取得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已经教育部认证,其海外留学取得的本科学历、学位是否也需要认证?

如招聘岗位对本科学段没有特别要求的,本科学历、学位不需认证即可报名应聘。如招聘岗位对本科学段有特别要求的,本科学历、学位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出具认证书。

7.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填报所学专业?

海外留学人员报考,网上报名提交的专业名称须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专业名称相一致。

8.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报考多个岗位?

不能。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9.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应注意什么?

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应在“工作单位”栏填写签约单位名称。

10.考试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按照鲁价费函〔2016〕2号文件的规定,笔试费用为每人每科40元,面试费用每人70元。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办理考务费减免手续后,可减免考务费用。

11.面试资格审查是否必须本人到场?

面试资格审查必须本人在指定时间内亲自到场,不允许委托他人替代。12.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如何处理?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招聘主管机关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处理。

13.本次招聘是否指定辅导用书?

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等政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需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生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烟台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创新条件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驻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

第五条 创新券主要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烟台高新区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区科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机构应做到服务内容清晰,价格明确,结果可查,保留原始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起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至管理平台,并打印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兑现单位和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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