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爆破规程(共6篇)
1.最新爆破规程 篇一
爆破工操作规程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x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杆、竹杆、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的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x。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x或毫秒延期电雷x,毫秒雷x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x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x,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x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x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x,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箱内,炸药和雷x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x中抽出单个雷x时,应将成束雷x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x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x。
(5)装配引药时,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杆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x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x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x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x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装材料或可烯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硬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米到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破岩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进行警戒,放炮员必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通处设警戒,直到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程》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条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x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x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线母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x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x时至少15分钟,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拒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拒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拒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x,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拒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x。
(4)在拒炮处理完毕后,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x,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x和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2.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二
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头脑清醒,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必须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方可爆破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且不得私自实施爆破作业。
三、作业人员对爆破物品应轻拿轻放,不得丢弃、遗失。不得在大风、大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领取实施爆破作业。
四、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身着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领取、使用电雷管时必须关闭手机,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化纤衣服、戴化纤手套,防止辐射波和产生静电。严禁任何火种,严禁吸烟。
五、使用危爆物品,必须建立严密的领取制度。在领取使用时,必须填写《现场爆破物品使用申请表》,即预领表,由本项目工程技术部批准,安全员、爆破员和押运员3人联合领取。领取时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品种、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名称、数量与质量不符时,应严格登记领取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并在登记本上签名。严格进出入库登记制度。
六、审批雷管、炸药时要严格控制数量,根据每次用量的多少,坚持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严禁一次审批多次使用。
七、领取途中要有由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专人负责押运, 不应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1)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2)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200发; 拆 1 箱(袋)运搬炸药24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八、爆炸物品必须用于正常的施工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施工生产。使用过程中要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
九、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在现场指挥,做到作业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明确作业指挥、联络信号等,必须协调一致。
十、对特殊情况,一次不能用完的雷管、炸药、导火线要及时退库。保管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严禁将剩余的火工品随意乱丢、乱放或带回住处私自保存。
十一、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十二、爆破前应搞好安全警戒,警戒时,警戒线设置在能绝对保证安全的距离,对于警戒线以内的人员、设备要全部要全部撤离,各警戒点的人员警戒完毕后及时报告指挥员或爆破员,指挥员确定全部警戒完毕后,用对讲机告知所有警戒人员,方可下达口令进行起爆。起爆完毕后,应立即取出旋钮开关盒导线接头,并撤收起爆器。
十三、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出危险区域。洞内爆破时的安全距离:双线隧道全断面开挖不少于500米;单线全断面开挖爆破不少于450米;单线分上、下半断面开挖时不少于400米。当隧道两端对面开挖相距最少不得少于15米时,应停止一端爆破作业,将人员机具撤离,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醒目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十四、雷管炸药组装连接作业,必须在指定位置进行,严禁边连接组装、边装药。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方案要求使用的炸药种类、规格、数量、部位装填作业,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十六、洞内爆破时为防止爆破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矿灯、手电等照明工具,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十七、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十八、装药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等进行检查。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3、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十九、照明
1、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2、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3、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二十、浅孔爆破
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露天采取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二十一、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 3 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二十二、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煤矿许用起爆器材,且有安全标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二十三、爆破后的通风排烟及检查
爆破后,必须做到及时通风排烟,其通风时间不得少于15min,否则不准进入掌子面。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进入人员必须先进行下列检查:①有无瞎炮及可疑迹象;②有无残余或未爆炸的炸药和雷管;③拱顶及围岩是否稳定,有无松动危石;④支护有无变形或损坏。
2、爆破后,必须先清理危石,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3.最新爆破规程 篇三
1、严格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破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出现险情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现场火工品材料管理。
凭现场负责人的申请批条领取当日爆破器材,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必须当天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3、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
按设计要求进行布孔、检查炮孔、装药、网路连接、起爆方式(采用高能脉冲起爆器扦针引爆)。
4、装药要求。
爆破员在装药过程中要集中精力、细心、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药包和装药的过程中严禁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使用手机,不准将火柴、打火器材带入装药地点。
5、一切爆破作业听从指挥:涉爆人员要服从班组长指挥。严格控制单孔装药量、装药长度,填塞要密实,以上全部完成后,才进入网路连接并认真检查。
6、爆破指令
第一次预警信号 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
第二次起爆信号 人员设备等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情况下,准许负责起爆人员起爆。
第三次解除信号 爆破后15分钟,检查人员进入爆区检查,确认安全情况下,方可发出解除信号。
7、及时处理哑炮、残炮。
出现盲炮要划定安全警戒线,并派专人看管及时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完毕,要将盲炮的位置、个数交代下一班处理
4.最新爆破规程 篇四
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总则
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4.1 申请立项
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
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书复
印件,拟承担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
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4.2 评审及批复
4.2.1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
家组对业主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 通过专家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业主报工程所在地省级民
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工程施工。
4.3 工程承包单位
4.3.1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外聘亦可),并为
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的工程承包单位,应
具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爆破设计资质和爆破施工资质,具有相
应的爆破作业人员。
4.3.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业主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4 技术方案设计
4.4.1 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包括对所有危险性建筑物的地面、墙面、顶棚、室内沉淀池、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地沟以及室外沉淀池、窨井、下水道等设施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分
类进行统计,列出生产设备和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年月、接触的介质;
列出管线的型号、规格、接触的介质和使用年月;列出地沟、沉淀池和窨井的结
构,流经或接触的介质,破损及修补的记录;列出工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墙面
面积等)。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
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4.2 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点统计数据,明确销爆处理范围,选
择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法和技术途径,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设计文件。
销爆处理主要方法包括:
(1)水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上存在的危险品粉尘及地沟等处的危险品沉
积物进行初步清理;
(2)蒸汽(热水)熏蒸吹扫(蒸煮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存在的粘附危
险品药垢进行清理;
(3)化学处理法。根据不同危险品,采取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危险品进行销爆处
理;
(4)烧毁法。在用水冲洗或或化学处理后,可对建筑物内的地面、墙面等
采用明火预烧,进一步消除残留危险品;对废药和拆除的设备、管线等在烧毁场
进行烧毁;
(5)爆破法。通过爆破拆除建、构筑物,利用冲击波进一步殉爆隐蔽工程
中的残留危险品。
4.5 施工组织设计
4.5.1 工程承包单位应成立销爆处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中应有业主方人
员参加),负责销爆处理工程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
有施工安全专篇)。
4.5.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
理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等。
4.5.3 项目部人员应具备工艺技术管理、销爆处理的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爆
处理作业。
4.6 施工安全措施
4.6.1 销爆处理施工组织与实施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9)、《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
求》(WJ253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
术要求》(GJB5120)等相关规定执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有关协作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销爆处理施工
所用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4.6.3 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
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4.6.4 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施工所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
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等的规定。
4.6.5 销爆处理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导)静电或棉制品服装,接触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防护用品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6.6 销爆处理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4.6.7 销爆处理作业应定岗、定员。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作业
场所的作业人员。
4.6.8 销爆处理时,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
4.6.9 销爆处理作业区域应由安全保卫人员值班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
辆等出入,在销爆作业场所邻近区域不应进行其它生产和施工等。
4.6.10 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销爆处理作业。
4.6.11 销爆处理作业宜分工序、分工房进行,相邻工房、相连工序不得
同时进行作业。
4.6.12 销爆处理作业场所的沟、坑、孔洞等隐蔽危险部位应设围栏或盖
板,并在醒目处悬挂警示牌。
4.6.13 需要对设备进行火烧和焊接(或解体)等动火作业时,作业前必
须对所处理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
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的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截断曾经输送过
爆炸性物质的管道时,应进行水冲洗、蒸煮、化学处理等处理,并确认已处理干
净。
4.6.14登高、下罐槽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6.15 已拆下而未经火烧处理的报废设备、装置和管线应与其它设备隔
离存放,并设置警示牌,标明危险设备名称(全称)和原使用场所,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4.6.16 需在销毁场进行销爆处理的设备、装置及管线,应于当天处理完
毕,不得停放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指派专人值守至处理完毕为止。
4.6.17 火烧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和设施,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人
员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安全处理证明,办理造册登记和移交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转
运、入库或贮存。作为废品处理的必须进行彻底销爆处理。
4.6.18 对运输过危险品的车辆和转运器具应及时进行清理,车厢和器具
内不得残留危险品。
4.6.19 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经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
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4.6.20 销爆处理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化学法销爆处理产
生的废液和用于冲洗工(库)房和设备、装置及管线等设施的废水应进行无害化
处理,避免污染水源。
4.6.21 工程承包单位在销爆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验收,确保销爆
处理施工质量。自检验收环节包括:
(1)对主地沟、分支地沟和地坑进行掩埋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组
取样检测验收合格,并经业主确认后方可掩埋;
(2)对各种槽罐等设备在销爆处理结束时,混合液排放前,由工程承包单
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方可排放;
(3)对可能有残留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及管线进行验收前,应抽取设备、装置及管线喷洒少许酒精进行火烧试验,无危险品燃烧反应后方可验收。
4.7 工程验收
4.7.1 工程承包单位销爆处理完成、自检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
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变更材料;
(2)销爆处理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3)包括消防、保卫、医疗救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销爆处理作业记录和检测结果;
(5)销爆处理作业的影像资料(报废生产线原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拆除
过程、销爆处理后面貌、拆除后的面貌);
(6)自检验收记录;
(7)销爆处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销爆处理作业区域总平面竣工图)。
4.7.2 根据工程承包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提供资料,业主按销爆处理工程
承包合同逐项检查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4.7.3 业主验收合格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由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
收,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
4.7.4 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销爆处理工程应彻底消除报废生产线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
物和场地的燃烧、爆炸、中毒危险源,并应符合销爆处理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
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
(2)销爆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等,其表面和内部不得有
目力可辨的危险品附着物;
(3)批复的销爆处理范围内应拆除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应将建
构筑物和设备等拆除至室内地坪不小于-0.10m处;
(4)销爆处理并拆除后的场地上,采用随机火烧检验,无危险品燃烧爆炸
反应。按比例抽取部分区域的物件进行火烧检验,或在可进行火烧处理的部位喷
5.最新爆破规程 篇五
/先生,在我单位任代表□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附: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年日(盖章)月
指界委托书
经(□研究/□推选),兹委托/□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全权办理我(□本人/□单位/□农民集体)坐落在(□区/□县/□旗/□盟)(□街/□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现场指界事宜。
委托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6.最新爆破规程 篇六
一.相关规范:
1、幕墙设计规范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 《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2、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
3、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中国地震烈度表》——GB/T17742-2008(国标委服务函[2008]57号第1号修改单)《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地震震级的规定》——GB/T17740-1999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JGJ/T97-1995
4、全玻及点支承设计规范
《 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DBJ/CT014—2001 《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9-2001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127: 2001 《点支式玻幕墙支承装置》—— JC138-2001 《建筑用不锈钢绞线》—— JC/T200-2007 《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 JC/T201-2007
5、材料规范 ①铝材及铝板规范
《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GB/T16475-2008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GB5237.1-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GB5237.2-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5237.3-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GB5237.4-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GB5237.5-2008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膜》阳极氧化膜——GB8013.1-2007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膜》阳极氧化复合膜——GB8013.2-2007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膜》有机聚合喷涂膜——GB8013.3-2007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 一般要求》——GB/T3880.1-2006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 力学性能》——GB/T3880.2-2006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 尺寸偏差》——GB/T3880.3-2006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GB5237.6-2004 《铝及铝合金焊丝》——GB/T10858-200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17748-2008 《铝幕墙板 氟碳喷漆铝单板》——YS/T429.2-2000 《钛及钛金合板》——GB/T3621-2007 ②玻璃规范
《幕墙用钢化玻璃及半钢化玻璃》——GB17841-1999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18915.1-2002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2002 《夹层玻璃》——GB9962-1999 《浮法玻璃》——GB11614-1999 《中空玻璃》——GB/T11944-2002 《半钢化玻璃》——GB/T17841-2008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15763.4-2009 《真空玻璃》——JC/T1079-2008 ③钢材规范
《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13912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7 《不锈钢棒》——GB/T1220-2007 《不锈钢丝》—— GB4240-2007 《不锈钢冷轧钢板及钢带》——GB/T3280-2007 《不锈钢热轧钢板及钢带》——GB4237-2007 《不锈钢复合钢板和钢带》——GB/T8165-2008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5-2002 《结构用高频焊接薄壁H型钢》——JC/T137-2007 《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型管》——GB/T178-2005 《焊缝符号表示法》—— GB/T324-2008 《不锈钢焊条》—— GB/T983-199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 《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 JG/T201-2007 《耐候结构钢》——GB/T4171-2008 《钢的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GB/T222-2006 《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 《钢铁牌号表示方法》——GB/T3098.21-2008 GB/T221-2008 《钢分类 第1部分 按化学成分分类》——GB/T13304.1-2008 《钢分类 第2部分 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GB/T13304.2-2008 《铜及铜合金板板材》——GB/t2040-2008 《铜及铜合金板带材》——GB/t2059-2008 《连续热镀锌钢板和钢带》——GB/T2518-2004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12754-2006 ④密封胶
《硅酮建筑密封胶》——GB14683—200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胶》——JC485-2007 《聚硫建筑密封胶》——JC483-200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JC/T887-2001 《建筑表面用有机硅防水剂》——JC/T902-2002 《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882-2001 《石材用建筑幕墙胶》——JC/T883-2009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2001 《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914-2003 《结构胶粘剂 粘剂前金属及塑料表面处理细》——GB/T21526-2008 《建筑密封胶分级及要求》——GB/T22083-2008 ⑤石材规范
《天然花岗石荒料》——JC204-2001 《天然板石》——GB/T18600-2001 《干挂饰面石材及其金属挂件》——JC830.1~830.2-2005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GB/T17670-2008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 《天然石材术语》——GB/T13890-2008 《建筑幕墙用瓷板》——JC/T217-2007 《超薄天然石材复合板》——JC/T1049-2007 《天然石材术语》——GB/T13890-2008 ⑥节能规范
《民用建筑能耗采集标准》——JG/T154-2007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4 《建筑构件和单元 热阻和传热系数计算方法》——GB/T20311-2006 ⑦幕墙配件规范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GB/T5277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 》—— GB3098.4-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自攻螺钉》—— GB3098.21-2008/ISO3506-4:2003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螺栓》—— GB3098.6-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有色金属制造的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 GB3098.10-2000 《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 GB3103.1-2002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 GB3098.15-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抽芯铆钉》—— GB/T3098.19-2004 《螺栓或螺钉和平垫圈组合件》—— GB/T9074.1-2002 《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 JG160-2004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T14370-2000 《封闭型园头抽芯铆钉》—— GB/T12615.1~12615.4-2004 《螺纹紧固件应力截面积和承载面积》 GB/T 16823.1-1997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2-2002 《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15856.1-2002 《弹簧垫圈》 GB93-1987 ⑧其它规范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声学测量》——GB/T19889-1~10-200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5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 《建筑物防雷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4-2008 《静电安全术语》——GB/T15463-2008 《绝热用岩棉、矿棉及其制品》——GB/T11835-2007 《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2000 《建筑玻璃采光顶》——JC/T231-2008 《擦窗机》——GB19154-2003
二、相关性能检测及验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2009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2007 《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8250-2000 《建筑幕墙抗震性能振动台试验方法》——GB/T1857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139-2001 《建筑密封胶材料试验方法》——GB/T13477.1-13477.20-2002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氧化膜厚度的测量方法》——GB/T8014.1~3-20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27000-2006 《合格评定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 第1部分 通有要求》——GB27050.1-2006 《合格评定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 第2部分 支持性文件》——GB27050.2-200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GB/T529-2007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GB/T9966.1~9966.8-2001
三、建筑门窗及其相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