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2024-12-16

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精选12篇)

1.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一

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集团发展史

总则

目录

●行政管理 01.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02.办公环境规范管理制度…………………………待编制 03.会议管理制度…………………………04.廉政管理制度………………………… 05.请示报告制度…………………………待编制 06.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07.行政督查实施办法…………………………待编制附件: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08.内刊管理制度………………………… 09.业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10.差旅费用报销制度…………………………

11.行政前台管理制度…………………………(待补充)●办公管理

01.公文处理规定………………………… 02.对外信息披露制度………………………… 03.传真管理制度………………………… 04.通讯管理制度………………………… 05.邮件投递管理制度………………………… 06.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07.办公纸张管理制度………………………… 08.电脑设备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待编制

●资产管理

01.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02.合同管理制度………………………… 03.印章管理制度………………………… 04.档案管理制度………………………… 05.图书管理制度………………………… 06.服装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 01.保密制度…………………………0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待编制

●总务管理

01.车辆管理制度…………………………

2.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二

关键词:企业;政府;行政管理;效益

效益是一切单位组织乃至政府发展所必须关注的事情。效益可以简单的解释为收入与支出的比例。在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同样需要注重效益,政府代表的不仅仅是政府,还代表着广大的人民群众,政府相当于用纳税人员的钱维持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一旦效益行政管理效益没有得到保障,会导致社会发展的恶性循环。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当中,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在这个变化当中有关政府铺张浪费、机构臃肿、贪污腐败的报道越来越多,机构不断的细化,职能却相互交叉,处理事情效率较低,开支又较高,效益不高的表现。

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上世纪发展起来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生产操作的正常进行,规范企业人员的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在企业当中,行政管理人员过多会导致办事效率变低,企业开支变大,一般来说成功的国际大公司都有较精简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和制度的执行有许多值得政府借鉴的地方。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像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一样,企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执行行为准则,更新方针机构的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一切的制度原则也是从企业的效益出发,这是根本,同时具备以下特点:(1)民主性,企业的行政管理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时时与本企业的基层组织相联系,关注企业和社会发展动态,可以和基层组织一起调配资源,使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更合理的分配,而这些分配的准则绝大多数来自基层组织。这样一来可以保证与共的积极性,保障了主动性和创新性,加快企业的发展。(2)实用性,企业的行政制度都会以实际需求为准则,一般经过协商做出的制度都会对公司的发展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较少会有无用功等形式主义的程序。(3)高效率,要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行政管理必须具备较高的效益,在日益激烈的竞争驱动下,企业的行政必须高效率运转,机构和程序都必须尽量精简,分工明确,几乎没有权利交叉区域,既方便公司政策制度的实施,又能保证在最低的开支下进行最高效率的运转。

二、政府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题

由于中国改革开放,行政管理改革和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因此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还有许多欠缺,存在着以下的不足之处:(1)财政问题,由于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享有政府的扶持和补贴,能免费使用许多资源,而私有企业和其他居民则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这样不够公平,其次目前的财政制度覆盖范围较小,许多民生领域尚未覆盖,而且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目前政府在土地政策上就没有控制好,导致房价出现不可控的状态,广大居民都有购房困难的问题,这是关系直接关系到民生的事情。(2)部门任职问题,目前关于国家公务员的选任是比较公开,可以从每年报考的部门报考的热度可以看出,不同的部门收入差别较大,收入高的部门,大家都往里挤,这些事情背后都隐藏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使得对任职人员缺乏合理科学的考核。(3)机构设置问题,在封建时代,帝王就注意到官员的数量不能太多,需要与人口数量挂钩,如今,国家也一直实行机构改革,尽量精简人数,但是没有达到任何成效,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机构数量明显偏多,政府人员数量更是臃肿,导致部门和人员之间权利交叉,反而降低办事效率。

三、基于企业模式的政府管理改善

首先,虽然企业行政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有许多差异,但是也有最主要的共同点:利益,作为企业,一切以所有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为指导方向,那么作为政府,就必须时刻以国家发展的利益和全国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作为行为准则。即政府行政管理的目标需要更进一步明确,不能以部门和私人的利益为方向,要为服务的人民群众的民生考虑。需要以最低的政府运行成本,给国家和社会创造最高的利益。

其次,加强政府惠民政策的普遍性,关注民生,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目前在发达的企业,公司从上到下的员工在享受企业福利,都比较平等,而在政府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极大的不平等,公务员也许有最好的福利,其次发达的地区,而偏远地区甚至没有福利可言;还有在行政管理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民生事业,一味地追求国家的发展和地区的发展而不关注民生会导致民众苦不堪言,而在较好的企业一般会关注员工的需求,防止人才流失和抱怨。

最后,必须进一步精简政府机构,避免闲职、虚职和职权交叉的现状。政府代表国家的权利,有义务用最少的人员和金钱管理国家事务。这点上政府行政管理需要向企业模式学习,政府应就各个部门的人员数量做出规定,而不是部门能承受的最多人员数量为上限,对于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时间也需要做出规定并公开。

四、结语

政府行政管理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借鉴企业行政管理思路,有助于强化政府行政管理效益,保证国家和社会更稳定的发展。

3.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篇三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

第十条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作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第十四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或者公布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不按法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实施许可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擅自增设或者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六)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4.人事行政部工作流程目录 篇四

(草拟稿)

一、人事日常工作流程:

1、人力资源规划:(1)公司组织结构设置流程;

(2)部门编制计划(定岗定编)流程;

(3)工作分析、岗位说明书拟定流程;

(4)公司发展战略任务分解流程;

(5)人才储备、职业生涯规划流程;

2、招聘管理:(1)社会招聘流程;

(2)校园招聘流程;

(3)内部竞聘流程;

3、培训管理:(1)外部培训流程;

(2)内部培训流程;

4、绩效管理:(1)公司部门绩效考核流程;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流程;

(3)公司基层员工考核流程;

(4)绩效面谈操作流程;

(5)绩效考核指标设定流程;

5、薪酬福利:(1)薪酬制度制定流程;

(2)员工工资核算流程;

(3)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增减、缴费、信息维护);

(4)社保卡发放流程;

(5)员工生日礼金、结婚礼金、奠仪发放流程;

(6)员工住院探望流程;

(7)员工薪酬调整流程;

(8)员工晋升管理流程;

(9)节假日礼金发放流程;

(10)人事行政报表汇总流程;

6、员工关系:(1)员工入职流程;

(2)员工转正流程;

(3)员工离职流程;

(4)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5)员工考勤管理流程;

(6)员工休假管理流程;

(7)员工体检管理流程;

(8)员工旅游组织活动流程;

(9)员工奖惩流程。

二、行政日常工作流程:

1、行政工作:(1)公司工商变更流程;

(2)公司年审流程;

(3)公司注册流程;

(4)公司增资流程;

(5)文件/制度签呈发文流程;

(6)行政月报表流程;

(7)消防、安全管理流程;

(8)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9)人员出入管理流程;

(10)办公室环境改善、绿化流程;

(11)节假日管理工作流程;

(12)通讯费及时更新流程;

2、后勤管理:(1);

(2)办公用品管理流程;(采购、领用、申请)

(3)日常会议管理流程;

(4)年会组织管理流程;

(5)参观接待管理流程;

(6)名片印刷发放流程;

(7)快递收发流程;

(8)电脑耗材等购买流程;

(9)机票、餐饮等订制流程;

(10)物管水电、房租等交付流程;

3、档案管理:(1)档案收集工作流程;

(2)档案归档与维护管理工作流程;

(3)档案借阅与归还管理工作流程;

(4)档案销毁流程;

4、印章管理:(1)印章刻制管理工作流程;

(2)印章使用流程;

(3)印章损坏、销毁管理流程;

5、车辆管理:(1)车辆年检管理工作流程;

(2)车辆加油流程;

(3)车辆使用流程;

(4)车辆维修、保养流程;

(5)车辆肇事处理工作流程;

(6)行政租车管理流程;

6、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2)低值易耗品管理流程。

三、拟做企划/市场类工作:

1、网站建设;

5.确认工伤行政诉讼证据目录 篇五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证明:

****年**月**日,原告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认定第三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2、仲裁裁决书一份、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在****年**月**日至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证明:第三人于2017年3月

日向被告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第三人的申请。

4、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4月X日8时35分,被告工作人员XX和XXX,依照法定程序向李XX调查取证,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实第三人与原告在2016年5月X日至2016年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在2016年6月X日下午6点到7点期间,上班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5、调查笔录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张小庆在2016年6月XXX日下午6点到7点期间,上班过程中受伤一事;2016年6月4日,第三人眼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1右眼球结膜裂伤,2、右眼球壁异物,3、右眼睑皮肤裂伤,4、右侧眼睑、眶周软组织挫伤,5、右眼前房积血,6、右眼虹膜根部离断,7、右眼眶外侧壁骨折,8、右眼眶外侧壁异物,9、右眼脉络膜裂伤,10、右眼视网膜挫伤。从而证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

6、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进行送达。

6.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六

关键词: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 以人为本

The administration,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with “humanist”

Xie Xiongying

Abstract: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and “humanist”,is three different concept propositions.The administration refers is Country Administrative organ the management which carries on to all levels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refers is the research which carries 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discipline;The object which “humanist” refers is when is engaged in some work considered to have take the human as the center,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human this basis.But,in the practical work,the administration,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cience with “humanist” by no means completely mutually fuses actually,unifies mutually,sometimes even is opposes mutually.

Key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Humanist

【中图分类号】F20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4-0056-02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是三个不同概念的命题。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行政管理学指的是对行政管理学科进行的研究;“以人为本”指的是在从事某项工作时考虑的对象必须以人为中心,不能脱离人这个根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却并非完全相互融合、相互统一,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之所以有这个话题,缘于笔者有幸参加了某大学行政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聆听了专家、学者、教授的授课,对教授们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获得了自己的一些见解,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有了自己更为独特的见解。譬如通过学习行政管理,我便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并通过实践予以对比、思考,觉得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与“以人为本”的关系以及在科学定义上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空间。下面谨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予以提出,就教于方家、学者。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引出的话题

我在开头语中已经说过,行政管理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指的是研究行政管理的一门学问,或者说是从理论上研究探讨行政管理的一门学问。简言之,行政管理指的是实践活动,行政管理学指的是理论研究活动。从哲学的观点看,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姐妹,她们是一对互相结合、互相统一的整体,缺乏了任何一个部分,事物的结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即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不能脱离实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学中的一些说法却又是无法统一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关于这一点,我有许多实践经历和体会。

我曾在一个大县担任过县委主要领导职务,在工作实践中遇到过许多实际问题,而遇到的这些实际问题,都有着极其独特的特殊性,用一般的理论去解释是完全解释不了的,更无法用这些理论去指导、解决问题。譬如我们处理一些上访问题,就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可以说,在《信访条例》出台以前的若干年前,上访现象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问题,更不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自从《信访条例》出台以及“以人为本”的观点提出以后,这种社会现象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一般的社会现象发展到社会问题,甚至发展到严峻的社会问题。其严峻的程度有如下几个突出表现:

一是由一般的个体性上访发展到群体性的上访,甚至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

二是由一般的偶然性上访发展到必然性上访;

三是由一般的暂时性上访发展到没完没了的长期性上访;

四是由一般的反映问题型、要求解决问题型上访发展到无理取闹型和要挟型上访;

五是由一般的逐级型上访发展到越级型上访,甚至发展到直接到中央上访的“通天”型上访;

六是由一般的常规性上访发展到非常规性的逆反型上访;

七是由一般的零散式上访发展到集会式的示威游行型上访;

八是由一般的有问题解决不了须由政府干预方解决得了才上访、没问题不上访发展到有问题没问题都上访的“专业户”型的上访;

九是“闹而优则财”型的上访;

十是“乱世出英雄”型的上访。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十种如此严峻的情况?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种:

1.1 《信访条例》个别条款的不合理性和欠科学性,为上述现象的产生留下了政策空间。

《信访条例》中,有这么一些具体的内容:如果哪个地方出现了越级上访的情况,哪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前往处置,把越级上访的人带回来,有车的派车专车接回,没车的报销车旅费、食宿费。这些条款一出,立即就出现了如下几种上访类型:

一是产生了上访“专业户”。产生上访“专业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访条例》中出现的上述条款,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特别是比较贫困落后的基层乡村中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就抓住“条例”中出现的这些政策空间,产生了一些不正常的心理。在相当一部分人的一生中,有些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机会到北京去,即使有机会去,也要个人出钱掏腰包,如果借助《信访条例》出现的这个政策空间,既可以到北京去“潇洒走一回”,又可以自己不掏腰包,百分之百的“公费旅游”,岂不美哉妙哉?

由于有了这个政策空间和由于这个政策空间产生的不正常心理,一些人“初试锋芒”,“首战告捷”,尝到了“甜头”,便故伎重演,频繁出招,凡有人想“生事”,都主动包揽事务,以便借机上访,达到“公费旅游”的目的。

二是产生了“闹而优则财”者。“闹而优则财”者比单纯“公费旅游”者更为可恶。“闹而优则财”者除了希图得到“公费旅游”的享受外,还要从中达到发财的目的。其基本手法有,大凡乡中有人有事,“闹而优则财”者便将这些人集中起来,借代这些人上访、为这些人鸣不平之名,要这些人凑交上访经费,然后又在上访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大诉其苦,大鸣不平,以祈博得同情,骗取经济补贴,骗取不了经济补贴的,就装穷叫苦,说回家的车旅费都没有了,要求补贴车旅费,从而达到敛财之目的。

1.2 《信访条例》部分领导责任条款也为一些好事之徒提供了一些可钻的政策空子。

除了《信访条例》规定的一些领导责任内容外,一些地方性的补充规定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哪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哪个地方的领导就要受到处分、处罚,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制”,规定哪个地方出现了上访事件,哪个地方的领导当年就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提拔、晋薪、晋级。如此一来,一些居心不良的好事之徒就借机起事,还有一些人对某个领导有意见,就故意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惹事生非,蓄意制造麻烦,制造难题,制造事端,制造阻力,让某个领导出丑,让某个领导添乱。由于怕造成不良后果,负一些比较“冤枉”的责任,加上当前反复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一些不法之徒便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为着他们个人的利益,不断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不断地向政府要价,而一些领导怕把事情闹大,构成不和谐因素,便息事宁人,采取了一些谦让的做法。这些居心不良之徒抓住部分领导的这种心理以及政策的空子,便更加变本加厉,制造事端,使信访工作成了当前令各级组织和领导比较头痛、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除此之外,上述其它现象也与《信访条例》出现的一些政策空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当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到《信访条例》出现的政策空间上,但这却比较明显和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一个突出问题,即《信访条例》的确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政策空间,某些具体的条款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欠准确性、欠合理性和欠科学性。

2.“以人为本”面临的挑战

“以人为本”是近年来党中央根据中国国情以及中国新时期、新特点提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指导方针。客观地说,这个观点的提出,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的必然结果,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内容和基本体现,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站在时代的高度而实行的新的治国理念,应该说,是深得人心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以人为本”并非是一件罗曼蒂克的事,它也遇到了不少在理论上无法解答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并面临着一连串严峻的挑战。

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转型时期,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诸如征地、拆迁、住房、失业、就业、医疗保障、入学读书、社会治安,等等,问题多多,不一而足。在这些问题当中,有一些是客观的、实际的、合理的,政府和政府部门是有一定的责任去帮助解决的;但是,有一些问题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有一些甚至是无理的、苛刻的;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是对改革开放不满的人,总是寻找机会,对开放改革给予制造麻烦、制造阻力,有的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公开叫板政府,与政府对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向政府要价。每每此时,我们的一些领导、单位和团体,本着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宗旨,根据实际情况,总会前往现场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本来,这个实际的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实际行动的具体体现,可是,这个良好的愿望,却被一些私欲膨胀、动机不纯的人歪曲了,强奸了。他们誓死不与政府配合,施展诸多刁难手段,有的甚至借问题得不到解决之名,发动不法之徒冲击党政机关,毁坏公共财物,拦路设置路障,制造交通阻塞,等等,手段极其恶劣,影响极其败坏。如果他们的目的和愿望没有达到,他们还会反咬一口,说我们的政府不“以人为本”。可见,“以人为本”在这个时候已被坏人利用了。

这些人为什么能够和敢于利用“以人为本”来叫板政府?我敢大胆、其实也是客观地说,“以人为本”本身的定义就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空间,即不甚完整,也可以说还欠科学性,或者说是欠准确的科学性。何以见得?其实理由很简单:

首先,人除了可以从性别上分外,还可以从品质上分,即有好人和坏人之分。如果再分细一点,即有好人、比较好的人、非常好的人、极好的人和一般的人、中间的人、不好不坏的人以及坏人、比较坏的人、非常坏的人、极坏的人之分。从这个分析上看,则“以人为本”中的“人”涵盖了所有的人,即好、中、差、坏的人都包含在内了。那么,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即“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包不包括坏人在内?如果包括在内,这不但有违道德规范,而且有违法律规范。因为从法律的规范上看,对于坏人我们是不能以他们为“本”的,而且,对于坏人,我们不但不能以他们为“本”,而且当他们触犯到一定的法律程度时,我们还要对他们绳之以法,严重的还要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直至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无论是从内延还是外延上分析和理解,都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的,其涵盖面也并非涵盖所有的人,坏人,应该是不包含其内、也不可以包含其内的。

其次,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看,人的品性是可变的。今天的好人,明天有的也有可能变成坏人;今天的坏人,明天有的也有可能被改造成好人。就是说,今天的好人,我们在处理他们发生的问题和矛盾的时候,必须以他和他们的利益为本,明天他变坏了,我们就不能够以他和他们的利益为本了。从这个分析上看,“以人为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人的性质发生的变化而变化。确切地说,“以人为本”的准确而科学的提法,应该是“以好人为本”,以好人的利益为本,否则,“以人为本”的原始意义和出发点便变味了。

其三,理论与实际没有很好地相结合,有时甚至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脱节现象。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当某种观点刚刚提出的时候,到底这个观点对不对,提出的概念准确不准确,意思完整不完整,定义科学不科学,符不符合客观实际?在还没有得到实践证明之前,人们往往带有比较明显的盲目性。但是,这种盲目性,有时却大行其道,并且被过分渲染。这些过分渲染的结果,往往与实际不相吻合,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完完全全无法指导实践,更加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当一些问题在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同时,我们一些同志往往又喜欢套用一些理论去概括、描绘和指导实践,结果,问题不但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有时甚至越搞越糟。这就是理论脱离实际的结果。这种结果,正印证了“理论上讲得通,实际上行不通”这句话的客观性和严酷性。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篇七

第一章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2二、卷内文件目录……………………………………………………

3三、案件受理记录……………………………………………………

4四、立案审批表………………………………………………………

5五、现场检查笔录……………………………………………………6

六、调查笔录…………………………………………………………7

七、笔录页……………………………………………………………8

八、通知书……………………………………………………………9

九、授权委托书……………………………………………………10

十、取证单…………………………………………………………1

十一、监督检查抽样单……………………………………………1

十二、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1

十三、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1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

十五、责令改正通知书……………………………………………16

十六、行政案件证据质证通知书…………………………………17

十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9

十八、案件初审意见表……………………………………………20

十九、案件审理记录………………………………………………

二十、行政处罚告知书……………………………………………2二

十一、陈述申辩笔录……………………………………………2二

十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24

二十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2二

十四、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6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27

十六、当场处罚决定书…………………………………………28

十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9

十八、行政执法建议书…………………………………………30

十九、案件移送书………………………………………………

十、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十一、涉案物品处理记录………………………………………3三

十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3三

十三、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3三

十四、送达回证…………………………………………………36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37

十六、结案审查表………………………………………………38

十七、备考表……………………………………………………39

十八、行政处罚案件报批书……………………………………40

十九、指定管辖决定书…………………………………………

十、案件协查函…………………………………………………

十一、案件通报书………………………………………………

十二、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4四

十三、回避决定书………………………………………………4四

十四、行政处罚委托书…………………………………………46

十五、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47

第二章 行政强制

十六、采取、解除、延期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49

十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0

十八、封条………………………………………………………

十九、涉案物品清单……………………………………………

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十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十二、催告执行通知书…………………………………………5五

十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56

第三章 行政许可

十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58

十五、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9

十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60

十七、行政许可利害关系告知书………………………………6五

十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6五

十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6六

十、行政许可听证笔录…………………………………………6六

十一、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6六

十二、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66

十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7

十四、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8

十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69

十六、准予撤回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70

第四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

十七、行政复议申请书………………………………………72

十八、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7六

十九、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7七

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7七

十一、行政复议告知书…………………………………………76

十二、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7

十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78

十四、被申请人答复书…………………………………………79

十五、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80

十六、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8七

十七、停止执行具体行为通知书………………………………8七

十八、责令受理通知书…………………………………………8七

十九、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8八

十、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8八

十一、恢复审理通知书…………………………………………86

十二、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87

十三、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决定书………………………………88

十四、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89

十五、行政复议调解书…………………………………………90

十六、行政复议和解书…………………………………………9八

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9八

十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9八

十九、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97

十、行政处分建议书……………………………………………98

十一、行政复议意见书…………………………………………99

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100

十三、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10九

十四、申请行政赔偿笔录………………………………………106

十五、行政赔偿决定书…………………………………………107

第五章监督抽查

十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109

十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10

十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通知书…………………………11九

十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1一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11一百零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115

一百零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116

一百零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117

一百零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118

一百零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119

一百零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120

一百零

七、检验报告………………………………………………1一百零

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12一百零

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格式范例…………12一百一

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127

一百一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理通知书………………128

一百一

十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质量问题反馈表…………129

一百一

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130

一百一

十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议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通知书

……………………………………………………131

一百一

十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停产决定书………………1

一百一

十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警告决定书………………133

第六章 法制监督管理

一百一

十七、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13一百一

十八、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136

一百一

十九、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138

一百

二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139

一百二

十一、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140

一百二

十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

一百二

十三、同意规范性文件备案通知书………………………1

一百二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排版有关问题的说明

……………………………………………………143

一百二

8.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八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全县各部门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便民类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充分论证。按照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洪洞县人民政府保留的382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未在公布之列的一律停止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各单位要严格审批流程,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洪洞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 保留项目 通知 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审改办

抄送: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

共印70份

洪洞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局(17项)

1、集体建设占用土地报批

2、临时用地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6、建设用地报批

7、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8、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9、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

10、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

11、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登记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设定登记

1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4、采矿权年检注册

15、采矿权划界、设立(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6、探矿权设立(变更、转让、保留)登记

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人事局(31项)

1、公务员录用

2、干部调配

3、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确定和晋升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遗孀)困难生活补助费审批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7、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

8、高级专家延缓退休手续审批

9、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晋升

10、确定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12、公务员辞退管理

13、表彰奖励管理

1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5、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审批

16、初级评委会的组建与换届

1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

18、职称考试资格审查

19、职称证书办理

20、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

21、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

22、年度考核备案

2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24、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25、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26、职工转移调动

27、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28、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

29、退休人员调整和增加待遇审批 30、新增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审批

31、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审批 残联(1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经济局(9项)1、3000万元以下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供用电监督审批

3、核准类项目审批

4、建材建设项目

5、煤炭经营许可证 6、3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7、焦化企业投产运行许可证

8、焦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畜牧兽医局(9项)

1、兽药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备案办理程序要求

6、乡村兽医登记证

7、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8、生鲜乳准运证

9、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交通局(16项)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2、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

4、超限运输许可

5、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6、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7、穿越、跨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

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9、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

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1、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12、道路运输证

1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县级跨县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5、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权证(出租车)

16、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权证(出租车)年审 工商局(22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变更登记

4、公司注销登记

5、分公司设立登记

6、分公司变更登记

7、分公司注销登记

8、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0、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1、(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2、(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3、(非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4、企业集团登记

15、合伙企业(煤矿企业)登记

1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7、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8、企业年度检验

19、户外广告登记

20、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2、食品流通许可证 水利局(5项)

1、取水许可审批

2、河道采砂许可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4、水产养殖许可

5、防洪影响评价书 民政局(25项)

1、在乡复员军人审核

2、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审核

3、三属户的审核

4、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见义勇为的个人或单位评(提)残审批

5、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 6、1954年以来部分参战(试)退役人员的审核

7、追认革命烈士审核

8、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乡定居审核

9、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审批

10、在乡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入住市荣军康复医院治疗审批

1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失散红军)及身份确认及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审批

12、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死亡性质确认、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审核

13、公墓新建、改建审核

1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5、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6、县规划范围内街、路、巷、胡同、居民区、开发区、区片、广场、公园、大型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17、新建的跨乡(镇)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18、不改变乡镇界限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许可

19、乡镇辖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养登记

21、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审核

22、优抚对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埋葬费、补助费的审批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审批

2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审批

25、临汾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 安监局(13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改、扩建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初审上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证、变更、到期换证的初审上报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

4、企业应急预案的初审上报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初审上报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企业和第二类经营企业的上报备案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初审上报

8、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延期上报

9、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初审上报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初审上报

11、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的上报申请

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的初审上报

13、机械制造、建筑材料、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备案 计生局(2项)

1、新生儿上户

2、再生育服务证 房管中心(4项)

1、房屋产权登记

2、房地产交易

3、房地产抵押

4、商品房预售 环保局(10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5、核发排污许可证

6、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7、污染防治设施、闲置、关闭、暂停运行,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位置或增减的审批

8、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

9、达标验收

10、放射性污染环评项目上报等项目的审查、审核审批 财政局(4项)

1、车辆购置更换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

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4、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票据年审 档案局(5项)

1、档案的出售

2、档案的延期开放

3、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

4、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5、延期移交档案 地震局(3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审核 发展和改革局(27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审批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招标方案核准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确认初审

5、国外贷款项目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7、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9、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10、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2、停车场服务收费

13、殡葬服务收费

14、收养、收容服务收费

15、各类培训班收费

16、保安服务费

17、农机作业费及相关服务价格

18、客运车辆管理服务收费

19、房地产价格

20、特殊产品及服务价格

21、公路汽车客运价格

22、公有住房租金

23、石油液化气价格

24、种子销售价格

25、农村机井灌溉供水价格、乡镇及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

26、商品标价签监制

27、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及年审 建设局(29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控制区内私人建房许可

5、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

6、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

7、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8、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9、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初审

11、燃气供气站许可证审批

1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14、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1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17、建筑节能设计认定

18、临时占道审批

19、临街建筑物设置店牌广告审批 20、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2、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核准

23、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24、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2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26、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27、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8、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教育局(9项)

1、教师资格认定

2、设定民办学校的审批(含民办职业学校、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规模、轨制

4、民办学校聘任校长举办者变更核准

5、教师及职工调资、退休手续遗属补助和抚恤金的审批

6、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改派审批工作

7、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8、各类考试报名、资格初审、交费

9、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生备案、转学、休学、复学、毕业证发放)林业局(8项)

1、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征占用林地的四项费用审批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3、林权证登记发放审批

4、征占用林地十亩以下审批

5、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7、木材运输证审批

8、植物检疫证审批 民族宗教局(4项)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少数民族考生成份确认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初审 农机局(11项)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

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3、农业机械驾驶证换证、审验

4、农业机械检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停驶、复驶、补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驾驶员转出入、驾驶证注销

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

6、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

7、农机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8、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9、农业机械驾驶证

10、农业机械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

1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队组建 文物旅游中心(18项)

1、建设用地选址、立项文物保护审批

2、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4、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5、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三级以下文物审批

6、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8、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9、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0、县级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11、拍摄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1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它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县级文物收藏 单位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13、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留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4、高压输变电线路跨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5、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工程方案变更审批

16、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17、博物馆馆藏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审批

18、拍摄省级以下文物单位审批 商务局(3项)

1、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2、酒类批发许可审核

3、生猪屠宰定点许可审核 卫生局(14项)

1、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4、护士执业注册

5、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6、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卫生系统高级职称推荐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及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审批

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10、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11、职业卫生新、改、扩建设计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审批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4、托幼园所卫生合格证书 文体局(11项)

1、开办印刷企业(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

2、开办图书、报纸、期刊二级批发企业

3、开办专项排版、制版、装订、装潢广告品设计业务的企业

4、开办复印打字店

5、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零售

6、开办电子出版物零售

7、开办营业性演出团体

8、开办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

9、开办音像制品零售

10、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网吧)

11、开办电影发行、放映 盐务支局(2项)

1、食盐零售许可证

1、食用盐运输审批

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批 中小企业局(2项)

1、非煤矿山企业登记备案

2、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 人防办(2项)

1、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求、防空地下室及其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及竣工专项验收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核上报 编办(4项)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科技局(1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 煤炭工业局(12项)

1、开办煤矿审批审核

2、煤矿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初审

3、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变更、延期、年检初审

4、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5、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初审上报

6、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上报

7、开工报告的初审上报

8、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变更、延期、年检初审

9、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上报和验收审核

10、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审查、批复

11、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12、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初审 气象局(2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农业局(4项)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农药经营许可

3、农药广告审查

4、肥料经营备案审查 统计局(2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烟草专卖局(2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广电中心(18项)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初审

2、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初审

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初审

4、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初审

5、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初审

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初审

7、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批准初审

8、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初审

9、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初审

10、设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

1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初审

12、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初审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

1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初审

15、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1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1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初审

18、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初审 公安局(13项)

1、爆炸物品购买证审批

2、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储存证

3、户口迁移审批

4、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

5、护照审批

6、往来台湾通行证审批

7、出租汽车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9、刻制公章业

10、旅馆业(含桑拿业)特行证审批

1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12、音像放映业特行证审批

13、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公安交警分厅(7项)

1、车辆注册登记

2、车辆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补正

6、机动车补牌、补证

9.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九

关键词:法律原则;程序控制;程序救济;第三方评估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合同在我国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形式包括政府采购合同,BOT协议等。目前行政优益权制度并没有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明确的确立,实践中对行政合同的管理也往往陷入通过私法进行规范的尴尬境地,同时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主体滥用行政优益权及消极行使行政优益权的现状也使公共利益遭受到了严重损失,由于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关于是否以及怎样对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进行管理规范成为了学者讨论的热点,针对我国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自己对于控制行政优益权的几点观点:

一、确立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贯穿法律运行全程,起指导性作用。所以对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同样需要确立它运行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原则对于规范控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虽然行政合同不等同于民事合同,但是,在订立合同之时,双方也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缔结。虽然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有选择权,但不能损害相对人的契约自由。

第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谓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而这一前提就是必须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且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才能为之。即如果行政主体能够通过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不需通过行政优益权就可以将问题解决的话,就不可以行使优益权。只有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牺牲小我完成大我,通过私人利益的牺牲来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

第三,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发生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如果强迫相对人承担这种损失也显失公平,出于对相对人利益的维护,相对人有权获取相应的国家补偿,当然这也只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法国通过确立“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具体说来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救济权主要是获得金钱补偿,包括行政主体在变更合同标给相对人造成负担加重时以及情事变更情况下变更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制定程序法规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程序的实质在于管理和决定的非人为性,其一切的目的在于严格限制自由裁量和专断”当前我国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没有完整的关于行政优益权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行政优益权制度举步维艰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优益权的规范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进行,但笔者认为从程序角度更加可行且效果会更加显著,因为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我们不可能从实体上列举出所有的内容,法律法规的固定性与社会的复杂性之间会形成矛盾,而且实体立法对相关人员有更严苛的要求,通过程序进行规定可行性更高。笔者认为通过如下程序的设定可以有效的规范优益权的行使:

第一,招标制度。在中国暗箱操作及行政垄断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信息的不透明不畅通是公民个人和国家利益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所以在订立行政合同时必须通过公开的招标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透明的前提下选择合同相对人。

第二,听证制度。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组织专家学者就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行使行政优益权展开讨论,同时合同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出席听证会以增强决议的可接受性并对会议进行监督。

第三,告知制度。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必须向相对人出具书面报告,向其告知原因、寻求救济的途径、对象、时限。

第四,回避制度。回避适用于行政合同双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

第五,审查制度。对行政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专项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缔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优益权的行使是否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及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三、完善相对人权益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调解。行政合同这一行政手段本身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性,所以私法领域的有关纠纷解决的手段也可以相应地借鉴到行政合同领域。行政合同的合意性决定了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通过调节手段来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既能够兼顾双方利益,也更加能够达到实现公益的目的。合意性是行政合同进行调节的基础。笔者认为应该将行政调解设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就纠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应该取消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使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的合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行政诉讼。目前对于相对人能否就行政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如果行政主体能够行使行政优益权对相對人采取强制措施,而相对人只能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这显然不太公平。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部分行政合同被纳入到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整个行政合同而言,这仍是少数部分。笔者认为将整个的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必要的。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考虑到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将私法领域的有关制度引入到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以期实现双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王芳.行政优益权行使的正当性及限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5):107-109.

10.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十

院系所、专业、研究方向、科目组导师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014历史与行政学院040102课程与教学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④--无_06历史学科教学论何跃教授、吴惠敏副教授、杨为星副教授045109学科教学(历史)(专业学位)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3教育综合④826中学历史教学研究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_00不区分研究方向何跃教授、杨为星副教授、吴惠敏副教授060200中国史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13历史学基础④--无_01中国史学理论与史学批评白云教授、赵浴沛副教授_02秦汉史赵浴沛副教授_03隋唐史封海清教授_04明清史白云教授、邹建达教授、黄海涛教授、张学亮博士_05中国近现代史周智生教授、徐波教授、张永明副教授、许新民副教授_06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杨纪武教授_07中国近现代文化史封海清教授、袁国友研究员、肖雄博士_08西南联大史包云燕教授、高建国副教授_09云南地方史周智生教授、田志勇教授、高建国副教授、董晓京副教授、马俊琳博士0603z1世界史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44自命题泰语或245自命题缅语或246自命题越南语或247自命题老挝语③313历史学基础④--无_01世界近现代史赵虹教授、吴惠敏副教授_02世界文化与现代化何跃教授、李有江副教授_03国际关系史何跃教授、吴惠敏副教授、周倩副教授_04东南亚政治与经济马勇研究员、李有江副教授120401行政管理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716行政学原理④827公共政策学_01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赵虹教授、何伟全副教授、杨顺清教授、吴惠敏副教授、张国华副教授、王妮丽副教授_02公共政策何跃教授、王虹副教授、张丹青副教授_03人力资源管理张玮副教授、王俊程副教授。

11.行政部管理制度目录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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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作者:税眼朦胧

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12.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篇十二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存在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潜在损害。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各国虽然在称呼上不一,然而其内涵大致相当。

在日本,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其中,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由此可见,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中,“相关人诉讼是指私人在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以相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纳税人诉讼,是指原告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要求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职务。”

除此之外,法国的“越权诉讼”、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制度建构,都是各国对公共利益予以司法保护的具体制度建构。值得提及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起诉讼。这有利于把潜在的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从经济层面考虑即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上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从直接相对人到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也验证了“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但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

1、市民社会公共权利的司法保护

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发展状况和人权受保护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的过程。然而,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实体权利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才能真正把纸面权利落实为实质权利。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

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在立法上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方是一个最可行的制度建构。其中司法救济应是一种最根本、最权威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较之其它权力监督机制,更能经常而稳定地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如果缺乏司法的权威衡量,“那么这种权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或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的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

2、私人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一个历史性意义在于它突破了近代以来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框架,即公权力的行使仅对社会公共性利益造成损害,对人民私权益不构成直接的损害,故而公民个人没有资格对此提起诉讼,从而使这类损害无法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的传统思维框架。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国家将一项权力授予某一机关行使后,为保证其行为合乎法律和公益,就有必要设立并授权另外一个机关对其进行监控;这另外一个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又有必要设立第三个机关来干预和控制。这正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最通俗明了的表述。

分权和制衡机制在理论上是很好的,并经过很多理论家证明这是官僚系统保持一定效率和公正的最佳制度选择。但是这样的机制也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分权和制衡下的国家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的。然而在事实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集团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色色的利害关系。结果往往导致,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庞大系统,公权系统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运作效率愈来愈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同时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利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私人因公益妨

害和私益妨害的划分而无权就公益妨害起诉,这造成了公益妨害可继续存在下去和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由此也在实践中证明,创设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必然需要,也即通过动用私人的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以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公共利益的主体抽象甚至分散,特定个人的利益在其间具有隐匿性或者微不足道,公共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直接使个人的利益比别人更多或更少,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更愿意坐享别人对公共利益的奉献。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使得个人难以产生付出高昂成本提起行政诉讼的动机。鉴于公共利益的这种特性,设立公共利益代表人,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行政侵害时,由它代表国家、社会或公众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全必要的。目前认为,能够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如下:

1、检察机关

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当事人即原告的地位,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既不作为原告也不代表国家,而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出现;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公诉人的地位。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律逻辑,因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虽然能够启动该诉讼程序的发生,但它不是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告。检察机关起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一般原告起诉通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它主张公共利益,也并非是当然的公益代表人,没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当然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身份与一般原告身份显然不同。另外,我们也不是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仅仅看作是公益代表人,因为检察机关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还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它还有责任对该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因此它既是起诉者又是诉讼的监督者,这与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有较大区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才能与其职权职责相适应,也才可以避免诸如诉讼费用负担等困境。

2、公益组织

这里的公益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质的法人,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等。公益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现在美国法院已承认一些保护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公共福利社团、环境组织等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他赋予公益组织起诉权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和英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35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于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有共同利益之社员,就一定法律关系,授予诉讼实施权者,得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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