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13篇)
1.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 篇一
一、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河北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 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削减审批事项, 减少审批环节, 提高审批效率, 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应当说, 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调研情况看, 工作中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单兵作战, 缺少联动。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起步早、动作快、力度大, 但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其他部分 (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法治政府建设、中介机构发展等) 缺乏联动, 单兵作战, 孤军深入, 前后没有呼应, 左右不能协调, 最终难竟全功, 逐渐被浙江、广东等省份超越。
(二) 虽有首创, 但未持续。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个别地方诞生了一些“国内首创”, 比如“邯郸经验”、“成安经验”等, 但这些先进经验并未及时在全省推广开来, 最终导致这些先进经验独木难支, 没有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甚至连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都没能巩固好, “先进”被“后进”所同化甚至围剿。
(三) 被动改革, 缺乏主动。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源于外在压力而非内在动力, 对国家层面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依赖较大, 缺乏主动设计本省方案和主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动力。
二、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 客观上。一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诸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河北省无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取消或下放;二是河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相对落后, 市场主体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不如上述两个地区迫切;三是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 独立性差, 缺乏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能力;四是个别县 (区) 政府不担当, 缺少主动承接上级政府下放审批事项的勇气和积极性。
(二) 主观上。一是全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系统思考和整体设计, 无法实现以点带面, 巩固改革成果;二是被动依赖国家层面的整体推进, 缺乏主动改革和先行先试的意识和动力;三是有些部门留恋既得利益, 不愿撒手放权。
三、进一步深化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 在结合河北省实际和借鉴省外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六条具体建议:
(一) 构建联动改革机制, 理顺部门权力职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法治政府建设等密切相关。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法治政府建设反过来又是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保证。
建议:重视政府机构职能改革, 理顺政府机构的职能。不能一味追求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数量, 要更加注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只有各级各部门权力和责任梳理清楚了, 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才能真正起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市场主体、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
(二) 加强省级顶层设计, 整体推进制度改革。应树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盘棋的思想, 避免单兵种作战, 加强多兵种联合作战, 前后衔接, 左右呼应, 整体推进。目前河北省没有统一标准的市县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各市县编制的清单目录各有不同, 数量有多有少差别较大, 但事项内容并没有实质差别。
建议:第一, 科学界定概念及权限。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概念, 按照法定要求和实际情况界定其设定标准和设定权限。第二, 指导市县编制统一的清单目录, 并实施编码管理。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表式、统一目录, 同时将目录所列事项按照编码管理的原则编制其唯一的基本码和扩展码, 这样既摸清了事项“底数”避免个别市县政府通过“拆项”和“合项”进行数字游戏, 也为后续实施网上办理打下技术基础。
(三) 深化中介机构改革, 实施绩效考核管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相关工作将大量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接, 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推进中介机构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建议:第一, 认真清理规范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改革行政部门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中介机构。第二, 对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 依据管理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管理前期重在提供公平竞争获取主体资格的环境, 管理中期重在强化对机构的业务检查, 管理末期重在通过绩效考核决定是否继续由其提供服务。
(四) 重视承接部门积极性, 增强下放事项科学性。调研中, 市县普遍反映, 以前下放管理层级的很多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业务量极少甚至根本没有业务, 属于“僵尸事项”。这些事项下放后只是名义上增加了县 (区) 审批事项的数量, 并没有实际业务。很多市县将这些承接的事项直接列入了“暂停清单”, 如商业特种许可、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外国人来华审批等。
建议:第一, 河北省政府在梳理全省权力清单过程中, 先由市县部门提出申请下放清单, 由省直部门提出愿意下放清单, 两相对比, 若差别较大, 则以市县申请清单为主、以省直部门愿意下放清单为辅的原则进行下放, 市县要求下放的事项下放后由市县自己解决人员、编制、技术和经费等问题, 省级部门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第二, 增强下放事项科学性, 下放审批事项的管理层级应本着有利于人民群众办事、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进行。某些已经下放的事项在实践过程中若不能方便企业办事, 则应收回审批权限。如城市的户外广告登记, 该项权限已经下放至县区, 在哪个区做户外广告便应在该区进行登记。但大部分户外广告是全市范围的, 那就需要在这个区登记一次, 然后到另一个区再登记一次, 反而给企业带来不便, 不如将权限放在市一级。
(五)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调研中, 县区普遍反映, 由于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从监察局调整到编委办的时间较短, 目前从事审改工作的同志对审改业务比较陌生, 要求进行培训的呼声很高。为解决“正职亮绿灯, 副职亮红灯;副职亮绿灯, 办事员亮红灯”的问题, 彻底打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上的“最后一公里”, 建议河北省政府以河北行政学院为平台, 对全省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领导干部、业务人员分类型、分批次, 定期进行轮训。
(六)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突出监察部门监督。从调研情况看, 目前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方面存在着较为普遍的顾虑是担心取消后造成市场混乱。究其原因, 主要是长期以来以批代管的行政习惯使人们对审批产生了过度的依赖思想。有些事项管得不好恰恰是因为有审批的存在, 而忽视了事中事后的监管活动, 淡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
建议:第一, 健全效能投诉平台, 整合电子监察资源, 完善效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 加大对在行政审批行为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对行政审批事项“明减暗增”等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第二,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等各界代表为行风、政风监察员, 会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集中评议和民主评议, 特别要对面向公民和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作风开展明查暗访,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改正。
参考文献
[1]顾平安.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二次设计[J].中国行政管理, 2015.6
2.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 篇二
关键词:沙洋县;执法单位;编制和经费
1 基本情况
1.1 人员编制情况
截止2007年底,全县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编制980人,其中行政474人,事业全额205人,事业差额9人,事业自筹263人,其他29人。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实有人员999人,其中行政在职481人,事业在职518人(包括事业全额176人,事业差额12人,事业自筹313人,其他17人)。另退休人员83人,其中行政33人,事業50人。
1.2 经费保障情况
2007年全县行政执法单位总支出4598.97万元,其中在职人员支出4462.01万元,人均支出44665元,离退休人员支出136.96万元,人均支出16501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3454.82万元,占总支出的75%,其中在职人员支出3345.25万元,占总支出的75%,人均支出33486元,离退休人员支出109.57万元,占总支出的80%,人均支出13201元。
全县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在职人数为481人,离退休人数33人,支出合计为3030.54万元,其中在职人员支出2972.08万元,人均支出61790元,离退休人员支出58.46万元,人均支出17715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2910.2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6%,其中在职人员支出2853.75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6%,人均支出59330元,离退休人员支出56.4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7%,人均支出17109元。
全县行政执法单位事业在职人数为518人,离退休人数50人,支出合计为1568.43万元,其中在职人员支出1489.93万元,人均支出28763元,离退休人员支出78.5万元,人均支出15700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544.6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35%,其中在职人员支出491.5万元,占支出合计的33%,人均支出9488元,离退休人员支出53.1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68%,人均支出10622元。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编制问题。全县多家行政执法单位都存在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不符的现象。①人员不足。部分行政执法单位人员不足,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与公正性。②全额编制人数少,不能从根本上提供经费保障。如畜牧兽医局及下属两个二级单位都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共有38人,属全额财政编制的只有19人,占人员总数的50%。同一个单位,同样的工种,全额财政编制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差额及自筹编制人员工资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经费不足。从经费保障情况可以看出,全县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财政拨款数占总支出的75%左右,其中:行政人员的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占总支出的90%以上,财政基本上给予了保障。事业人员的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占支出合计的35%,而在职人员财政拨款支出占支出合计的41%,公用经费仅占29%,三分之一都不到,项目支出就更少了,仅占11%。
(3)执法装备落后。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开展执法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执法装备,如执法交通工具、执法办案仪器设备等,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执法装备,有的单位的执法装备因为年限久长,故障重重,趋于落后,无法保证正常的执法工作,现在需添置一些尖端高新技术产品,如微型摄像机等取证设备,但碍于经费有限,无力购买。
(4)债务包袱沉重,严重影响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运转,如畜牧系统债务高达42万元之多,这些债务是因为经费不足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所形成。
3 建议
(1)人员编制问题。建议编办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的编制进行清理,对编实不符的情况,要不补足人员,要不减少编制;对编制类型问题,根据执法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全额编制人员,减少行政执法单位的财力压力;对政策性的配置人员,如城管部门按城区人口的万分之五来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编制。
(2)经费问题。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收支纳入综合财政预算,行政执法支出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确保全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财政要加大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财力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因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工业基础薄弱,财政规模小,增长幅度不大,财力有限,上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如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等,加大对我县的财力投入,解决各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项目经费。
(3)执法装备落后的问题。县级以及以上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项目资金支出,重在解决各单位的执法装备落后的问题,将执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篇三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活动。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七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确需创设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设定标准。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五)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
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机关认为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废止或者调整的,应当向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设定机关尚未作出相应决定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可以向设定机关提出废止或者调整的意见和建议,设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
(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作相应修改或者调整。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进行下放调整的,应当统筹协调,防止将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同一行政许可下放到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实施。
行政许可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许可目录的内容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目录。
第十三条 国家和本省废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未获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或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资源共享。各级网上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修改或者废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取消审批的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和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建议其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管理情况;
(四)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机关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未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或者行政许可调整后未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行政许可目录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应当当场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当场受理的;
(五)未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4.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篇四
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调查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的;
(二)省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超过 1
法定权限时,应当逐级请示有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实需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0日内予以立案登记。
第十条调查案件必须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和材料,调查终结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和材料。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
(三)违法事实;
(四)法律依据;
(五)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证据及有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监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接到调查报告后,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三)凋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经过审核,认为需要重新调查的,退回原调查组补充调查,有必要时由法制机构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经过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处罚的,由法制机构填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同时填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统一印制的编有统一号码的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竟。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工施工、吊销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法制机构告知其后的五日内提出,由法制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具体组织听证:
(一)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听证结束后,按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最初调查人员送达。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要求当场收缴的。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调查人员当声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由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事项,由法制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案件执行完毕,调查人员应写出结案报告,将全部材料交法制机构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形式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所属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报送本季度行政处罚综合情况(包括书面材料、报表);
(三)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处罚综合材料(书面材料、报表(含县、市、区))及所属县(市、区)作出的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资料;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对执法不当和执法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5.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坚持主动报备、全面审查、有错必究、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一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10以上的行政拘留。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报备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七)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备行政处罚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调阅案卷要履行以下手续:
(一)调卷机构应制作《河北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并送达受调卷单位的法制机构;
(二)受调阅单位应自收到调卷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三)严格履行案卷交接手续。调卷机关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送卷人员按照送卷清单逐件核查无误后,交换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案卷审阅使用完毕后,应按原交接方式把案卷退还原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的机关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案卷审查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写出审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还案卷时,审查结论一并交原单位。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政府法制机构在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前应听取行政处罚机关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自收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纠正、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作为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中一部分,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处罚备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6.湖北省水行政联动执法制度之构建 篇六
关键词: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架构,运行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在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的同时, 对法治实现路径也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即要求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与实施路径的结合, 为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与核心, 具体在环境资源、农业水利等领域, 则体现为综合执法的推行。因此, 探寻综合执法模式, 构建综合执法制度不仅是法治实践的迫切需要, 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责任和义务。
一、水行政联动执法模式———水行政综合执法类型之一
在法学领域, 行政执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在法治实践中, 通常对“行政执法”做狭义理解。即“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特定的职权、程序, 依据特定的法律规范, 对特定的人和事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譹) 而在水事领域的行政执法通常称为水行政执法。在水行政执法的实践中, 综合执法模式日渐成为其主流的执法模式。而根据“综合”的广涉性以及综合的强度的不同, 又可将“水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类型化, 进而形成两个子类型:1.水行政联合执法;2.水行政联动执法。
在湖北省的具体实践中, 水行政联动执法主要是指针对同一水域片区的水行政违法案件, 调动并集中相关行政区域的不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力量, 通过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实施水行政执法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水行政系统内部部门之间的联动执法。经过水行政部门长期的联动执法实践, 已充分证明了这种联动执法模式的有效性。因此, 联动执法模式理应实现制度化。
二、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之架构
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架构需从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静态方面主要是指体制之架构;动态方面则是指机制之设计。二者相互依存, 缺一不可。基于先静态架构, 再动态设计的制度建构逻辑, 同时根据湖北省的实践经验, 理应先对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进行合理架构。
(一)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
在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的架构中,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是承担组织领导这一环节的常设组织机构。从性质上看,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是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的核心领导组织机构。从职能上看,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牵头指挥单位的选择、重大事项的决策、联动执法方案规划的审核、联动执法经费预算方案的审核, 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等事项。
从组织构成上看,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应当由省水政监察总队分管领导、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构成。其中, 省水政监察总队分管领导为组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其履职方式主要为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常务会议。
(二) 牵头指挥组织单位
在联动执法过程中, 为便于执法活动有条不紊地展开, 须在联动执法启动之前, 确定相应的牵头指挥组织单位。而牵头指挥组织单位应当由联动执法领导小组依据现实情况在各联动单位中进行指定。同时,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应当在牵头指挥组织单位中确定联动执法行动总指挥, 以统筹安排、统一指挥。
(三) 联动单位联络人
水行政联动执法体制的架构中, 除设立领导小组以外, 还需在各联动的相关单位中设立相应的联络人。由于联动执法在本质上是不同地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执法。因此, 不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在联动执法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显得极其重要。
在联络人的职能方面, 各联动单位中的联络人负责联动执法前、执法过程中、执法后续的整个过程中的信息沟通、传达, 既包括横向的信息沟通传达, 也包括纵向的信息沟通传达事务。此外, 联络人还需负责本单位参与联动执法的人员的组织、安排、管理, 以及联动执法方案的实施。
三、水行政联动执法机制之设计
(一) 联动执法的前期准备
在水行政联动执法启动之前, 应当做好相应的前期筹备工作。首先, 由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辖区范围内针对水事违法活动, 进行一次大范围、深入细致的巡查, 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水事违法状况信息进行汇总, 并呈报联动执法领导小组审阅, 以便从宏观上了解并掌握相关地区的水事违法的总体状况。其次, 组织各联动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 进行一次集中统一的执法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对各联动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化培训。以提高执法水平及规范性, 从而为提高联动执法活动的水平、效用做执法技术上的准备。
(二) 水行政联动执法的启动
在做好以上联动执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后, 则可适时进入水行政联动执法的启动阶段。
首先, 由省水政监察总队召集召开联动执法领导小组常务会议。会议由联动执法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集, 根据前期所掌握的水事违法状况信息, 确定当年的牵头指挥组织单位。
其次, 牵头指挥组织单位根据水事违法状况, 进而制定联动执法方案、经费预算, 并报联动执法领导小组审核。联动执法方案应当包含执法时间、执法日程安排、参与单位及人员名单、行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执法人员职责分工、紧急预案等相关内容。
第三, 联动执法领导小组要对联动执法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实质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 由省水政监察总队向各联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下发执法行为通知或水事违法督办函等相关正式文件, 以取得地方政府的配合支持, 明确告知行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 其他联动执法单位联络人将相关联动执法信息向本单位进行传达, 组织安排本单位执法人员参与联动执法活动。并将本单位参与此次联动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向联动执法领导小组以及牵头指挥组织单位汇报。与此同时, 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系, 主动邀请并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 水行政联动执法的运行
在水行政联动执法的运行阶段主要是实施联动执法方案。根据水行政联动执法方案, 省水政监察总队、各联动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集结, 由总指挥对联动执法人员、执法装备进行检查核实。各联动执法单位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按照联动执法方案实施执法行动。在联动执法过程中, 各联动单位的联络人之间以及与总指挥之间要时刻保持信息通畅, 信息得以及时共享, 相互团结协作, 大力提高执法效率。在必要情况下, 省水政监察总队须对水行政联动执法工作进行现场指导。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 对依法需采取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 由牵头指挥组织单位联合各联动单位共同参与执法。
水行政联动执法行动结束后, 应召开一次联动执法座谈会, 就联动执法所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同时, 各联动单位之间就联动执法经验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实现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此外, 及时对水行政联动执法的相关文件、材料、证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作为指导下一年度联动执法的内参资料。
参考文献
[1]许崇德, 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法律出版社, 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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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维俊.水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与思考[J].江苏水利, 2014年.
7.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 篇七
关键词: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3-0024-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大力构建现代公路基础设施的背景之下,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责任在于为公众提供舒适、高效、安全的公路环境。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部门的代表,其行为对于社会对公路行政部门的评价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国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中还存在着滥用职权、执法不严等现象,对于交通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为了提高我国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需要进一步认识和加强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1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现状
在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的同时,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执行,法律意识也实现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重视业务学习,忽略思想政治教育,片面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靠现行法律法规对公路管理行使法律管理职能,导致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过于空洞。
其二,重视共性教育,忽视人员的个性化特征,集中培训的方式所使用都是同一教学内容,缺少针对一些特殊执法人员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单独培训。
其三,缺乏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教育,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矛盾心理和消极执法情绪。
2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2.1 是建立公路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保证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是建立公路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保证。公路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实际上是一项加强公路队伍建设的措施,指的是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措施管理等而形成的长期运作系统,一方面是充分的调动广大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则是减少公路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给予野蛮执法等不良事件的发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公路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而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的水平,这与建立公路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2.2 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中体现出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路单位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部门,应该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各项工作开展的出发点。
现阶段,公路系统已经开展了多项工作拉开了队伍建设的序幕,在今后实施过程当中,还需要将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落实到实际当中去,使得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不断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2.3 是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实施者,代表着公众权。
随着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如果没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道德原则,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极易被诱惑,因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其在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的时候做到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另外,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集体主义,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不仅关系到执法人员自身的形象,而且还影响人民群众对公路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程度。
2.4 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队伍先进性的必要前提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还体现在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证队伍先进性的前提。公路单位要将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作为自身的政治和社会责任,这对于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治教育是贯穿于整个公路执法过程中的“红线”,特别是在我国公路建设规模逐渐扩大的现阶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改变以往的工作理念,对其工作目的予以准确的认识,使其在工作中能够依法执法和和谐执法,从而确保队伍的先进性。
3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路径
3.1 改变宣传教育上的形式和教条主义,树立终身学习 观念
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工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当中,首先要对以往宣传教育上存在的“上面下命令,下面一阵风”、“上级一号召,下面跟着跑”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予以彻底的改变。
其一,要树立公路行政执法队伍中的模范人物,利用真实的事迹来教育和感化广大执法人员;
其二,可以采取座谈会、参观走访和报告等形式的活动,来增强宣传教育的直观性;
其三,提高宣传教育的真实性、自然性和实用性,进而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3.2 以网络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拓展职业道德教育的 内涵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路径还体现在以网络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拓展职业道德教育内涵和渠道。新时期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的开展应和时代的发展向接轨,对其内涵和方式实现不断的拓展,从而在实践中切实发挥出导向作用。
可以公布领导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采取电话和短信接听的方式来听取意见,并借助QQ和邮箱等途径实现对建议的征求,在考核评价中坚持“硬指标”和“软环境”的有机结合。
3.3 以党组织建设为基础,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 局面
以党组织建设为基础,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通过各司其职和形成合力,这是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另一有效路径。
首先,可以通过开展支部座谈会、学习会、生活会等形式和基层职工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执法人员的思想动态;
其次,通过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凝聚力,从而树立起公路单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3.4 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机制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还需要建立起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机制,以公路文化建设为依托,做到“用文化来净化心灵,用文化来凝聚人心,用文化来构建和谐,用文化来促进发展”。
一方面,公路单位可以开展如“文明单位创建”、“公路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等各种符合公路文化的活动,以此来切实提高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核心价值观和对执法理念的认同感;
另一方面,通过创办行业杂志和文化手册等推动职业道德教育的深入,在单位内部形成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环境氛围。
4 结 语
综上所述,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其从事相关工作的指南和执法准则,对于公路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文明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关系到公路队伍建设的整体目标和进程。
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建立公路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保证,二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三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动力,四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队伍先进性的必要前提。
因此,要立足于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改变宣传教育上的形式和教条主义,将网络信息化建设作为载体,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从而推动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初旭.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几点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
(02):193-194.
[2] 史新建.河南省人社厅举行行政执法证、监督证颁证仪式[J].人才资源 开发,2011(03):224-225.
8.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 篇八
单选题(4.0分)共25道题 1、5E网络安全生态标准,是全面深入考察、评估网站安全与道德生态水平的(A.理论指标体系)。
2、实施5E网络安全生态评估操作的量表,主要分解为(A.10个)取分点。
3、网络社会出现的一对新范畴是(B.网络社会)和非网络社会。
4、国家的网络安全生态的价值保障,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网络安全生态系统是符合什么样的(B.价值标准)的。
5、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在网络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信息发布者、信息传播者、信息汇聚者、信息享用者等,(B.信息分享)是我们在网络社会的重要存在方式。
6、网络安全生态建设,催生网络安全生态(B.新行业)。
7、网络社会变革了(C.信息传递)理念和模式。
8、网络社会改变了人们的(A.工作、生活)和交往,对当代人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9、网络空间上升为国家主权的(C.新疆域)。
10、在构建策略上,应渐次实现(C.相簇而茂)的网络安全生态新境界。
11、将本国的网络安全生态价值,渗透和贯彻在(A.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制度及其审查流程当中,有望获得网络安全生态的价值保障。
12、网络时代的社会和谐面临(A.更为复杂)的环境。
13、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A.前提)。
14、网络安全生态问题及其建设,关涉每个人的(A.生存)质量。
15、网络安全生态及其生态圈建设,(A.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16、在评级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对(A.5E网络安全生态)标准的综合考量,灵活运用。
17、加快网络安全生态建设,保障和提升当代人的(A.生存质量)。
18、网络安全已经成为(A.全球性)问题。
19、构建生态网络社会,既要防止良莠并存,也要防止人工林式的单一化、脆弱性(A.网络社会)。20、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发展要(A.同步推进)。
21、实施5E评级操作,既有助于我们深入考察、评估现有网站的(A.安全与道德生态)水平,也有助于我们管理或创办网站。
22、在网络社会中,网民都能按照(B.5E标准),注重原创、彼此尊重,让网络社会既安全,又丰富多彩。
23、国家政策倡导、扶持网络空间安全(A.人才培养)高端论坛,是实现网络安全生态的技术支撑的基础工程。
24、网络安全生态之价值保障的意义,在于建设一个符合一定价值标准的网络社会(A.生态系统)。
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篇九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职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模范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对单位和人个故意刁难,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索要礼物,严禁以权谋私,挪用罚没款及物品。
四、自觉遵守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上岗执勤要做到风纪严整,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的执法队员形象。
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做到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过程要合理,纠正违章要有理,严禁对违章者粗暴行事。
七、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八、积极参加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和社会上不健康的活动。
10.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建设的思考 篇十
关键词: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 X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05-05-02
环境执法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着力点,也是推进新时期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载体。环境执法队伍作为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最基础、最基本的支撑力量,其能力建设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
1 环境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环境保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环保责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大,环保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繁重,环保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解决,环境执法任务更具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这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人员不足,执法手段落后,少数地区执法经费难以保障,都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加上装备水平和执法过程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低,直接影响了环境执法效能。环境执法的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高,手段落后,信息公开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不大,起不到震慑作用。
1.2 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完善 一是部分环境执法人员只注重完成具体工作,缺乏全局性思考和长远眼光;二是个别地方环境执法机构人浮于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对环境违法问题视而不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一些企业超标排放甚至偷排偷放,一些信访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少数地方“土小”企业有蔓延之势;三是部分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未能及时提高查处复杂违法问题的能力,面对违法排污企业往往束手无措,上级环保部门能查出来的问题,下级环保部门却查不出来。
1.3 环境执法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目前大气污染加剧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多发、频发,巩固提高水污染防治成果任务十分艰巨。例如,局部呈现严重污染、地下排污引发网络舆情普遍关注,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风险管控任务愈加艰巨,加上环境敏感问题高发、频发与人民群众环境意识的升级共存叠加,长期积累的环境矛盾正集中显现;企业超排偷排甚至弄虚作假现象还时有发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环保部门之间上下联动不够、横向配合不足,没有形成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尤其是跨界污染问题的合力。
2 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2.1 加大政策资金投入,提高职业化水平 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是一项形势紧迫、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的重要工作,应从战略全局和多维角度来部署,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设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专项,逐步将全国各级环境监察系统的能力建设引向深入。在资金扶持方面,从中央财政或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门款项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以进一步提升各级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效能。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尽快形成战斗力。按照“一企一册”的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对重点污染源建立现场检查操作技术规范,实行精细化监管。严格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规范,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计划性、全面性、规范性,推行“痕迹化”执法,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备查。充分借助司法、公安的力量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做好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2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环境执法监管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环境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一是要在执法实践领域提高能力。从日常环境执法的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反思,找出成功做法和不益之举,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不断提高处理类似案件的能力;二是在培训学习领域提高能力。通过举办专家讲座、网络自学、集中学习等各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储备,充分运用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执法监督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探索实施环境执法队伍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制度,调整和细化考核办法,以考核促建设,筑牢环境执法基础体系;四是主动把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作为提升執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的着力点,作为推进精细化执法、痕迹化监管的催化剂,加快推广步伐;五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能力培训,努力提高环保队伍综合素质;六是建立长效机制,弘扬忠于职守、善于学习、勇于担当、廉洁奉公的职业精神和解放思想、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敢打硬仗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2.3 创新机制,探索推行独立调查模式 开展独立调查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环境执法要坚持开展独立调查,在突出环境问题检查、重点信访舆情案件查处和开发区、重点污染源巡查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独立调查。深入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做好夏、秋2季秸秆禁烧督查和畜禽规模养殖检查等工作,认真查处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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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 篇十一
一、河北省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概况
2013年7月2日, 省政府办发布冀政办〔2013〕17号文件 (《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文件主旨在于简政放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本次衔接取消了13项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取消4项表彰、达标、评比。同时, 集中审核了全省实施的行政与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 梳理出包括33项行政监管、39项非行政许可、14项行政许可项目在内总计86项取消事项。清理取消了6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2014年10月17日, 省政府办公布了《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公告表明, 全省衔接国务院取消12项行政审批事项, 对应取消13项省内行政审批事项。2015年5月5日, 省政府办公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省衔接国务院取消19项行政审批事项。
从最近三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际来看, 河北省委省政府紧跟国务院改革发展步伐, 坚定奉行市场主导机制。全面梳理、取消了一大批与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符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河北省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理念陈旧落后。全省各地各级政府职能机构在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通知后, 思想认识并未全面统一起来, 存在滞后现象, 改革与发展观念相对落后, 对于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存在认识性偏差, 依旧留恋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思维, 部门利益、地方主义、官本位思想依旧不同程度存在。
(二) 形式主义突出。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 全省不少机构、部门、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只改形式不改内涵, 搞换汤不换药式地取消工作。比如, 实行隐性增减, 即在审批项目审报时, 瞒报、少报或不报, 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时却多报、虚报, 精于数字游戏, 以此保护自身利益。
(三) 配套措施缺失。取消行政审批事宜的宣传工作不足, 只搞少数人知道, 不大面积公开。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缺失, 导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只在纸面取消, 或者只是转移取消。原来的审批事项经过改头换面, 依旧在事实中存在, 让这项改革最终流于形式。
三、解决河北省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 强化思想教育, 转变陈旧思维。改革从来不会一蹴而就, 也势必会触动地方、部门甚至个人利益。这样的事例古往今来不胜枚举。因此, 这些阻力会千方百计想要维持现状, 保护自身利益。而国家、政府改革, 事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事关各地整体平衡发展。因此, 有必要从思想与内心层面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认识, 让政府机构先行从本质上了解、认识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实意义与长远意义, 认识到取消行政审批与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重大关系, 认识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河北省这个经济落后、地理位置极其重要大省全局发展的根本涵义。突破单位、行业、地方乃至个人内心的狭隘意识。树立良好的发展观、大局观、长远观, 以此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从上到下全面推进。
(二) 强化宣传引导, 进行立法规制。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在河北全省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执行。因此, 全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 这得益于各地各部门大力宣传引导的结果。但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上, 宣传引导工作进展却并不到位, 全省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对于行业内、当地媒体的利用程度还不够, 没有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来把这项工作广而告之。因此, 全省群众对此也就云里雾里, 根本难以看清, 难以做出各种发展决策。所以, 有必要运行现代网络科技这些新型媒体的快速传播功能, 有必要通过传统的行业、地方纸质媒介等手段, 向全省群众广泛宣传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这一事关全省群众福祉的重大政策利好, 让河北全省群众看到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改革与发展的决心与信心。同时, 在颁发相关通知、文件之际, 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 力保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有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来确保这项政策能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面落实。把各级、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在这些地方性法规中进行明确的界定。
(三) 强化事后监督, 严格责任追究。没有检查, 工作必然流于形式;没有监督, 工作必然产生懈怠。因此, 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都必须要有事后的检查监督同步跟进。如果光知道出台文件、通知、规定, 却没有配套的事后监管体系跟进, 势必导致执行层面的疲软。特别是针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一类事关“削权”的政策, 更是如此。从本质来看, 没有人会愿意放弃既有权力与既得利益。事实上, 这样的工作方式会让全省改革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缺失, 难以形成本质上的改革推动合力。因此, 对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必需及时跟进, 强化监督, 以既有的文件、法规对各机构、全省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逐条对照要求执行。对落实到位, 促进一方经济发展的, 不管是机构、部门, 还是个人, 都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宣传, 对于执行不力、偷工减料、转移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 依法依纪进行公开通报、执纪处理。此处需要强调的是, 事后监督检查事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制度执行的成败, 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因此, 这种监督要注意形式与方法, 多搞微服私访, 少搞或不搞大张旗鼓。这样才能把本质问题发现, 才能把省委省政府改革发展的目标最终实现。
四、结语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宗旨在于,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主导, 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小政府、大社会”这一基本发展目标。以此来确保社会、经济发展更具活力, 更有生命力与竞争力。由于其事关全省未来的整体事业发展, 贯彻落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时, 就必需要摆在全省所有工作的前面来展开。因为行政审批事宜事关全省各行各业、各地群众的发展, 必须在全省形成推动合力, 全面落实完成这项工作。
摘要:转变政府职能,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促进市场改革与完善, 这对于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政府职能转变与形象重塑, 应对经济全球一体化挑战等来说, 意义重大。作为京畿重地的河北, 近年来陆续取消了一大批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 这对于促进河北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但河北省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过程中, 也有一些问题必需引起重视。正基于此, 本文展开了简要探索, 意在对河北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 找出应对策略, 促进当地经济、行政发展。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职能,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肖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 2009
[2]陈奇星, 吴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浦东的实践和思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11, 3
12.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 篇十二
河北省城管执法水平专项提升
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繁荣、舒适城市,进一步规范各市城管执法行为,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至2013年,在全省城市大力开展城管执法水平专项提升行动。
一、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展示良好形象,塑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勤政的城管队伍,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群众参与,推行柔性、亲民、和谐的城市管理。
二、重点工作
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力打造文明、亲民、服务、和谐新城管”主线,进行观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创新。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2013年底,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数量要达到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三以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所有罚没、收费全部上缴财政。为城管执法队伍创造必要条件,落实城管执法队伍办公场所。加大培训力度,2011-2012年要将各市县城管执法部门所有干部全部轮训一遍。大兴学习之风,努力建设学习型队伍,不断提高城管队伍的文化素质。
1实施准军事化管理,培养队员的组织纪律性,增强队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
(二)建立执法责任体系。以城管体制改革为契机,理顺部门关系,明确管理职能。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原则,落实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工作体系,尤其要强调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以块为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将城市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细化分解,层层抓落实,形成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落实城管考评标准。严格履行《河北省城建监察管理服务标准》,2011年、2012年、2013年设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群众满意度分别达到70%、75%、80%。建立城市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工作标准和设施养护标准,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考核机制,努力使考核过程透明、公开,扩大监督过程中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城市管理行为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现执法“三个转变”。坚持疏导在前,将亲情化、人性化、规范化执法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实现由对抗管制型向亲民服务型转变。融服务于执法之中,为人民群众服务,积极化解矛盾,讲究执法证据和执法程序,对扣留物品要完整履行手续,并妥善保管,实现由简单粗放型向程序规范型转变。规范执法步骤,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由突击整治型向长效管理型转变。
(五)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进行,把尊重、关爱管理相对人作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使城管执法更具人情味。在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同时尊重管理相对人,态度诚恳谦逊。禁止推诿、扯皮,对管理服务对象冷横粗暴、故意刁难,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收取钱物,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结合本次专项提升行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开展城管执法队伍“星级单位”创建活动。各地要通过开展“用心执法每一天”和“文明执法、和谐城管”等活动,强化执法为民、规范执法意识,展示城管队伍良好形象。
(六)搞好部门执法协作。城管执法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作技术鉴定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其提供的结论、赔偿标准和数额,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执行公务时,相对人发生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不得暴力执法。
三、保障措施
(一)树立全新理念。围绕“科学发展、为民执法、和谐城管”的理念,以深入开展“城管执法水平提升专项行动”为主线,积极争创“和谐城管”服务品牌,大力倡导“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执法理念。引导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做到“感情上亲民、理念上爱民、措施上为民、程序上便民、效果上利民”,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城管执法各项配套制度,明确城管执法工作的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规范的执法办案机制、监督有力的督查机制、奖惩分明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明确办案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组织执法案卷评选等多种途径和措施,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
(三)强化宣传教育。围绕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要把城管队伍建设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参加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及时向社会宣传,塑造城管执法队伍亲民爱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提高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对阻碍城管执法、破坏城市设施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四)提高工作效率。要转变执法方式,积极探索“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执法方式,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使群众真正享受到便民、高效的服务。要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实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城管执法的快速反应和应对能力,提高城管执法的效率和效果。要将执法程序、标准、要求、结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公正。
(五)强化检查考核。在全省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考核当中,将城管执法水平专项提升行动列为重要考核内容,把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同时,要对各市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篇十三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 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 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十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 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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