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传播(11篇)
1.公益传播 篇一
1. 人人参与,共铸诚信城市;个个努力,推进法治城市。
2. 法治城市是本书,人人都要来阅读;和谐新城是幅画,个个都要来欣赏。
3. 社会要和谐法治来开路,人民要富裕发展来帮助。
4. 创业创安创优共建和谐城市,学法守法用法同享法治家园。
5. 喊的好,不如法治好;城市的确美,你我谁跟谁?
6. 你我树立一点法治意识,城市增加几分和谐美好。
7. 法治意识彰显个人素质,法治文明展现城市品质。
8. 普法,守法,法治城市,家和,人和,和谐新城。
9. 一二三四五六七,法治城市是第一,七六五四三二一,和谐新城齐受益。
10. 你心我心,文明同心;你行我行,法治同行。
11. 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法治与和谐息息相关。
12. 大家手牵手,法治齐步走,城市雄狮世界吼。
13. 打造法治城市,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品质新城。
14. 依法治理城市,人人遵法守法,共创和谐家园。
15. 追求和谐是你我的心愿,参与法治是你我的责任。
2.公益传播 篇二
一、关注公众价值取向,传播主流生活理念
公众是公共关系的主要研究对象。把公众置于公共关系工作的全过程中加以考虑,是公共关系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对于企业而言,传播企业文化、提升品牌形象,只有从公众的感情、态度、舆论出发,才能达到较好的传播效果。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益”已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关键词,公益活动日益成为弘扬正气、传播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诚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著名慈善工作家特蕾莎所言:“我们认为贫穷就是饥饿、衣不遮体和没有房屋,然而最大的贫穷却是不被需要、没有爱和不被关心。”生活在同一片星空下,更多的人愿意以“渡人渡己”的胸怀,奉献微薄之力,助人度过难关,完成内心的价值认同和自我肯定;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作为回馈社会、履行企业公民职责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母亲健康“快车”这个活动案例中,建行敏锐捕捉当今社会公众的感受和心理,立足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顺应“公益助人”的社会氛围,以“关注贫困山区,传播公益温暖”为理念,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众所周知,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妇女儿童的医疗救助是一大社会难题。建行的“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能够提供健康咨询、义诊、免费健康检查、药品及健康资料发放、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接送、基层医务工作者培训以及特殊病例救助等服务,成为村民们的“流动医院”,被村民们称为“救命车”。据了解,建行多年来一直支持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项目,2007年捐赠5000万元设立“中国贫困英模母亲——建设银行资助计划”;从2011年起,累计捐赠1500万元购置101辆“母亲健康快车”,为甘肃、青海、新疆、云南、广西、贵州、西藏7个省区101个县(市)的孕产妇和急救病人提供免费接送和转诊、义诊等服务。一位在120急救中心工作了20多年的司机师傅说,唯有建行的“母亲健康快车”是不收费的救护车,为“母亲健康快车”开车虽然很累,但心里很高兴。
与此异曲同工的是,在建行举办的“2012寻找成长之星”公益摄影大赛中,建行收集并传播了许多“公益改变人生”的故事,向社会公众传达了“爱与关怀,坚强与成长”这些充满人性温暖的价值观,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项活动没有硬性的说教,也没有炫目的广告,却把建行“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的企业使命,与当今中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巧妙结合在一起,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二、利用现代传媒工具,深化公众互动交流
在“母亲健康快车”活动中,建行尽量扩大宣传覆盖面,积极采用新媒体传播手段,努力增强宣传的效果。例如,在捐赠发车仪式上,建行请来了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以及西部5省区妇联等机构的代表,还请来了基层医院、新闻媒体、建行客户、建行员工和受助人的代表。活动还制作了专题网页,内网和官网发布了宣传广告,全行主要营业网点及办公楼摆放了带有二维码的海报,邀请全行员工、客户及广大网友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关注“母亲健康快车”活动。捐赠发车仪式当天,网页浏览量达30余万次,收到网友祝福1万余条。有的网友在微博中留言:“建行为宣传慈善爱心事业出了力,尽了心好样的!”“公益是人间正道、大道、阳光道。带着感恩之心,发现公益的力量。”
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公益活动是企业与公众进行交流、沟通的重要媒介,是传播企业文化、获得社会亲和力和公众认知的重要途径。企业参与公益活动,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与社会公众的情感共鸣,而且能够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从2011年至今,建行已累计捐赠2200万元,购置146辆母亲健康快车服务贫困乡县的贫困母亲。“母亲健康快车”活动与建行实施的“中国贫困英模母亲”资助计划项目,在民政部举办的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比中,被评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3.金鸽耀九州 传播公益风尚 篇三
倡导社会责任媒体传播公益风尚
2009年10月,在广西南宁隆重举行的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上,黑龙江电视台、贵州电视台、甘肃广播电影电视总台三台联合发布了“汇聚中国力量共舞公益风尚”为主题的电视公益广告大赛和中国电视公益广告联播平台的信息,引起了业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为三台赢得了各界的赞誉。
作为现代的媒体来说,面对时代变迁大众价值观改变的新社会环境,肩负起不仅仅是媒体宣传报道的职能更多的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与时俱进地引导大众建立积极向上、健康的社会道德意识,宣扬正面的人生观、价值观,鞭挞社会不良风气与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和谐向上的良好风貌。也正是基于此,在三省电视台共同的社会责任意识下,公益广告宣传成为三台履行社会责任和倡导社会风范的宣传主旋律。借此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公益风尚,建立积极向上的公益道德风范。
媒体联动助力公益实效传播
如果说三省公益联播平台只是一个传播的载体,那么,公益广告无疑将是这个平台的主角。展播的公益广告来源于面向社会征集的公益广告作品。在征集的公益广告作品中挑选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对现实生活有指导意义的公益广告作品,通过三省电视公益联播平台和网络、杂志等多种媒体形式对大众进行深度宣传。媒体宣传的重点是传播公益广告中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范和公益理念。为做到社会道德风范和公益理念的实效传播,在结合媒体宣传的同时,还将开展主题公益活动,促进大众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实现公益实效传播。
2010年1月,大赛组委会与国内的门户网站搜狐、国内视频网站优酷确定了战略合作关系,依托强大的网络资源平台与用户群,辅助电视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力。对于电视媒体宣传来说,网络是媒体宣传形式很好的补充,可以广泛地传递公益广告倡导的公益理念与社会道德风范,彰显媒体价值。
大赛报名炙热作品征集火爆
2010年2月,伴随一则“鼓舞”的公益广告征集的电视广告在三台的播出,标志着首届中国电视“金鸽奖”公益广告大赛全面启动。
自首届中国电视“金鸽奖”公益广告大赛全面启动以来,得到了全国各专业影视制作公司、广告公司、大学院校、社会团体及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个人的关注和支持,每天电话询问大赛情况的电话量持续攀升,组委会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以上,因咨询和报名的人员数量众多,组委会不得不另外加派工作人员。
4.公益传播 篇四
赠陈公益
作者:黄庭坚朝代:北宋 陈子善学问,正色I其骄。
束身居言前,析理在意标。
心随出处乐,性与寂寞超。
安安而雅雅,不以行险徽。
王良驭骥子,冉弱六辔调。
自吾与之游,忘味如闻韶。
志道斯近神,庄生说承蜩。
顾恐陈子止,谁能中道要。
我求一饭饱,黄绶强折腰。
取舍不由己,悲哉马衔镳。
长啸天地闲,搔首独无聊。
雅约青山云,伊人与逍遥。
有如渝此盟,白日尚昭昭。
平时多英豪,楚楚在本朝。
5.从“草根公益”到“企业公益” 篇五
2011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揭晓后,阿里木、白方礼这些“草根慈善”、“草根公益”的事迹感人,值得称赞。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只不过是“感动中国”一个象征代表,我们身边还有无数无名感动的人、感动的事而令人心潮澎拜,我们应当为他们也响起掌声和送上鲜花。
阿里木靠烤羊肉串建立了阿里木支教基金会,先后向一百六十多名贫困学生捐款十多万元,而他自己却舍不得买房,舍不得吃自己烤出来的羊肉串。他还决心和爱人在一起,力争用10年时间挣钱建一所留守儿童学校。
白方礼是一位蹬三轮车的老人,退休后他把自己的养老金全部捐给了家乡小学。73岁时他又重操旧业,靠啃馒头、吃咸菜,重新蹬三轮车把赚来的钱全部捐给了贫困学生。82岁时他又卖掉自己的老屋,注册成立了支教公司,把毕生的精力与体力都献给了支教事业。
不少人对他们的做法不理解,这些人会问:他们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他们没有什么豪言壮语,也不追求什么功名利禄,他们心里只有一个愿望,就是为孩子们、为下一代做点事心里踏实,人活在世上才有意义。
正是这种“草根公益”精神,才显示了他们的伟大与超越。在一般人的眼里,搞公益、慈善是大企业家、大老板、大财团的事,平民百姓、工薪阶层怎么搞?阿里木、白方礼的事迹再一次证明,不管什么人,不管从事什么职业,不管自己是否有大批财产,都可以搞公益,都可以从事慈善事业,关键是看你有没有这颗心,有没有这种公益、慈善精神。
正是这种“草根公益”精神,才真正区分开了人们核心价值观的不同,人们道德水准的差异。人的道德品位的高低,不是看他们捐了多少,付出了多少,而是看他在自身环境和条件下是否有一颗真诚的心,是否尽到了他们最大的努力与潜能。从这个意义上说,阿里木、白方礼比那些捐出自己数千万、上亿元资产的大公益家,慈善家的作用更大,精神更可贵。
正是有这样一群平凡的人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了“草根公益”的精神。对比“企业公益”的发展,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说到,“从郭美美开始说起,与我们这两天谈的都是92南巡以后的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我对比一下,好像我们的公益领域可能恰恰是落后了将近20年。”
企业应该如何践行“企业的社会公益”?继“卢美美事件”、“郭美美**”后,不少企业对于公益慈善的方式,有了一些创新的尝试,腾讯凭借数亿QQ用户的基础,建立了网上公益平台,号召网民在网上进行捐赠等形式,参与到全民公益慈善活动中,并做到账目公开,凡参与项目捐赠的网友,都能收到腾讯公益基金邮件发出的账目收支明细,将招募基金用途公开化、透明化。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网站显示,截止2012年1月中旬,腾讯公益网网友的捐赠已达7372万元;而斐贝国际的“绵竹灾后产业扶持项目”,则用市场化的运作来达成公益帮扶的目的。斐贝国际在08年5.12地震救灾后,与绵竹市政府签订了“斐贝国际绵竹灾后产业扶持项目”协议,一方面以“造血”的方式,帮扶当地的养兔、养鸡产业;另一方面则与绵竹年画从业者共同组建成立绵竹轩辕年画有限公司,支持当地特色年画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轩辕年画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所产生的利润,50%作为以当地受灾人员为主的员工分红,15%作为企业发展战略金,35%作为股东分红,在35%的股东分红中,占控股地位的斐贝国际所获得的六成分红并不回流到斐贝国际,而是作为公益基金进入到一个专项帮助灾区进行灾后重建的NGO——四川绵竹火凤凰帮扶中心组织账户进行公益资金储备。据斐贝国际品牌发言人介绍,斐贝国际将逐渐退出整个项目的直接参与,成为四川绵竹火凤凰帮扶中心NGO的幕后支持者之一。据悉,这种循环造血的新公益模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此项目在第六届中国企业公民年会上与携程旅行网的携程碳补偿项目、IBM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全球服务志愿队项目一起被评为“企业公民优秀项目奖”。
6.青年公益跨年读书公益活动总结 篇六
12月31日晚,青年公益在线公益组织携手嘤鸣读书会在嘤栖书院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如果在冬夜一个旅人”的跨年读书公益活动,从XX年一直读到XX年。
人生与书,书与人生,两者对爱读书之人来说,早已难舍难分。用读书来充实一生的光阴,用一生来践行书中的故事。为了给读书人一个不一样的跨年夜,对于爱书的人来说,举办一场跨年读书公益活动大概就是书友们所需求的吧!
从跨年读书公益活动信息发布到活动正式举行,4天时间内收到众多粉丝咨询报名,但是名额早早的就满了。
12月31日晚,众多爱书的人齐聚嘤栖书院,晚上八点,活动准时举行。冬日的夜感受不到任何寒冷,静谧而温馨。同一种兴趣带来的亲切感,来自四面八方的读书人望着陌生的面孔,没有尴尬而是会心一笑。
书与美食,一个给人提供精神食粮,一个给人提供物质食粮,两者缺一不可。为满足读书人的物质食粮,青年公益在线公益组织特意为大家置办了本次活动物资。这个夜晚,美食与书,两者皆不辜负。
活动中,xx电视台主持人晚梦;著名美学家、xx大学教授潘知常;青年公益在线公益组织张强;xx广电运营总监高放;著名诗人、画家刘畅;xx音乐台主持人子君;当代水墨画家陈钟与大家分享了读书相关的感悟与经验。
青年公益在线公益组织张强先生表示:青年公益在线是公益海洋里刚刚扬帆的一叶小舟,尽管波涛汹涌,依然乘风破浪,在公益路上一步一步走下去。很高兴参加这个跨年派对。青年公益在线将致力于大学生创业、就业孵化工作,通过“U2c”“U2B”活动,整合热衷公益事业的同仁,开展大学生公益性服务活动。目前,青年公益在线正在着手千人管培生计划,全心全意为大学生打造的平台,大学生朋友们可以积极关注、踊跃参与。祝福同学们朋友们跨年阅读派对开心、快乐!
用诗歌来迎接XX的到来,用接力读书来迎接XX的第一缕晨光。对于读书人而言,乌托邦是真实的,精神自由是存在的。未来的每个日子里,都将是充满诗意的。
7.公益传播 篇七
慈善的理念与行为古而有之,与近现代以来发展起来的致力于公共福祉的公益理念与活动相结合,成为建设社会良好风尚、传递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力量。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慈善公益性的音乐传播活动,对人心感化、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更是能够起到特别的作用。近几十年,中外都产生了不少优秀的慈善公益类歌曲,它们风格多样,并且通过大型的演出及大众传播媒介将慈善公益的种子传递到了大众的心田,为需要帮助的人带去了温暖,至今仍感动着人们。
本刊呼吁更多的对慈善公益性音乐创作、表演、传播活动的研究。具体可以谈:公益歌曲传播(如“环保”、“博爱”等主题);慈善公益性音乐活动(如赈灾主题音乐演出、用原创音乐推广某公益理念等);慈善公益类音乐组织机构活动(如公益性的音乐支教活动等);音乐人的慈善公益活动(如代言公益项目、日常行为举止与音乐实践中持续的善举等);公益类电视音乐节目;等等。可通过案例分析,总结成功经验与模式,乃至探讨社会推广的可行性;或者对一类现象进行纵向或横向的梳理总结,探寻规律。我们欢迎与期待诸位同仁踊跃来稿。
8.公益传播 篇八
如今,如何利用网络口碑传播的力量促进公益广告迅速有效地传播应成为广告专业人士所关注的焦点。
传播价值分析
提升公益广告的公众参与度。公众参与意味着一项公益广告活动一发起就充分融入公众,通过民意调查来确定议题及诉求侧重点,优化机制鼓励民众参与广告的制作、评选以及传播。社会化媒体时代的网络口碑传播为公益广告的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空间,公众既是公益广告效果的目标指向同时又承担着公益广告运作的责任。在网络口碑产生的过程中,公益广告的传播主体利用不同形态的社会化媒体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带动公众主动处理广告信息并转化为自己的方式来表达对公益主题的体验意见;而当公众出于增进社群归属感、自我提升、道德责任等动机与意愿进行口碑输出时,还将会促进网络口碑接收者的再传播,触发“蜂鸣效应”,最终带动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将公益理念转化为约束自身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准绳,激发公益广告在新媒体传播时代的社会沟通力量。
远离说教,促进公益广告社会价值的实现。公益广告作为社会文明的旗帜、国家理想的标杆,时刻影响着公众的社会价值观、行为准则和道德品质。透过创意与传播把一些主张散播,获得正面的反应,增加正能量使这个社会更加和谐、充满幸福是公益广告的真正使命。因此,在公益广告创意与传播过程中,不仅需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更要注重“促之以行”,积极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在社会化媒体时代,媒体的触点在分散,在网络口碑这条浩瀚的信息流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一个节点,这些节点因其线下的社交网络而延伸出庞大的网络关系。公益广告可以利用多样化的网络口碑传播平台,摆脱生硬的宣讲、直白的说教、单一的恐惧诉求等传统创意表现形式的束缚,选取与公众有关联的主题,采取其喜闻乐见的表达形式,弘扬社会正气,宣扬社会公德,以持续的话题力量调动公众积极参与讨论公益主题,这不但有益于公众自觉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并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同时还增强了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凝聚力,保障公益广告社会价值的实现。
有利于建立科学高效的公益广告运行机制。深受政府主导型公益广告运作模式的制约,我国公益广告很难调动媒体、企业、广告公司及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能动性,这种单一的运行机制目前使得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上。
政府应当在不断加强对公益广告活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的同时,鼓励媒体与企业积极加大对社会公众信息和言论的追踪力度,及时掌握口碑谈论者的观念动向,从提高公益广告信息的质量着手,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益广告作品,激励其进行更多的正面口碑传播。如此,企业避免了公益理念和利益博弈的失衡,以关注社会取得认同;媒体积极开辟时段与版面宣传公益思想,以承担责任树立形象;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在公益广告中得以彰显,以互动参与提高公益意识。这种整合了多方社会资源而建立起来的公益广告运行机制,将以其科学高效性保障公益广告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传播策略
以创意塑造体验,为口碑开道。公益广告创意应以满足公众体验需求为目标,在侧重体验方式设计的同时,还应注重各体验维度之间的相互搭配和协调使用,利用文化、艺术和科技等手段来增强公益广告的表现力与吸引力,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情感及审美等多种体验需求,使其在生活现实中接受公益信息、受到公益观念的感染。
在2013年戛纳国际创意节上,为中国地区赢得首金的《宝贝回家》公益广告,为了号召更多的人成为拯救失踪儿童的志愿者,将一家三口的合影作为原型,制作出一个真实的互动雕像,并利用现实增强科技,引导人们下载人脸识别APP,借力微博通知宝贝回家。广告创意激发了公众的情感体验与行动体验,在社交工具的辅助下,话题不断发酵、延展,促成“创意者—推广者—志愿者”三方互动的口碑传播效应,并最终唤起整个社会的行动力。
以人为本,借持续的话题力量赢得口碑。话题指口碑传播中传者和受者谈话的主要议题和中心内容,是口碑营销的起点,对于口碑营销的成败起到决定性作用。网络口碑虽是网民自发形成的,不能凭空制造,但传播主体却可以通过巧妙构思、精心设计的话题渲染,人为地引发网民的讨论并最终迅速蔓延生成口碑效应。
不同于商业广告,定位于共同利益和终极关怀之上的公益广告,人本性是它最具魅力的特色。在其创意制作中,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为目的,不断探究和了解人类的心理需求、情感需求,使公益广告能取之于人、造福于人,体现无尽的人文关怀。因此,在网络口碑传播时代,公益广告传播主体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清楚地理解社会公众网络口碑传播与接收的动机,并针对受众需求,利用不同形态的社会化媒体与之互动交流,增强信息共享的便捷性、有效性、趣味性,以持续的话题力量带动公众传播正面口碑的意愿。
整合传播,实现公益广告价值扩散。选择合适的传播媒介,可以让网络口碑传播变得事半功倍。社会化媒体具有强大的连通性,通过链接和整合,将多种媒体融合到一起,成为聚合公众参与公益广告运动、深化公益理念传播的理想平台。
较之于注重资源与内容整合的传统整合传播模式,社会化媒体视野下的整合传播更为注重关系为王,强调传播渠道的多元交融与完美互动。在统一的核心公益理念下,协调使用各种不同的传播工具,发挥各自的传播优势来进行公益广告的主题诉求,以高强冲击力形成公益广告的效果最大化,即公益广告的整合传播。
传承民族文化,紧随时代步伐。从文化学的意义上讲,一个民族文明的积淀就是文化,是人类从生活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道德、理想和其他有意义的象征的综合体。公益广告是具备传递人文精神、树立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构建社会文化氛围的活动,必然要具有民族文化的特征和韵味,才能从思想上引起公众的共鸣,在情感上获得公众的亲近。因此,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在设计策划之前,一方面要广泛收集材料,深入挖掘主题内涵,实现广告诉求主题与艺术表现形式的高度统一,把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入一个个引人入胜的生动情景或故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一个受众;另一方面要紧随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变换和拓展内容,积极反映时代文明,以发展和创新促进民族文化的延伸。
如中央电视台2013年春节期间播出的《春节回家》系列公益广告,触动了亿万国人内心深处关于爱和家的情感。该创作传承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唤起了社会公众对整个社会老人问题的关注,不仅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冲击力,还达到了感化教育的最终目的。
关注反馈,强化口碑管理。社会化媒体时代的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成为口碑信息的发布者,他们可以针对公益广告信息作出反馈,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公益广告传受双方的传播壁垒。除此之外,用户还有可能将接收到的口碑信息通过社会化媒体转发给其他人,这种反馈中的二次传播行为可以不断延长口碑信息的影响效力。
因此,公益广告的传播主体要加强和完善公众评论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提高与公众互动的频率,将其在社会化媒体上所自主表达的信息作为一个重要的收集渠道,一方面,及时洞察公众对公益广告的真实看法与态度,利用这些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公益广告传播策略,积极激励并强化正面的网络口碑传播;另一方面,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负面口碑信息管理,快速反应找寻问题症结所在,杜绝其在社会公众中的传播和蔓延。
本文系东北林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项目“基于混合式学习的广告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项目编号:DGY2012—38)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于网络口碑的公益广告传播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572014BC24)的成果之一。
9.公益传播 篇九
那么,公益组织发起活动的时候该如何招募志愿者呢?有哪些途径可供选择呢? 第一、大型公益门户网站
新公益网就是这样的一个平台,新公益网作为一个新兴崛起的公益网站平台,主要为广大公益组织提供一个公益活动,公益项目发起的平台,以及为中小公益机构提供志愿者招募,义工征集的服务,同时对于那些互联网信息较为落后的公益组织,新公益网还提供了一站式的专业建站服务,让他们不用动脑就可以轻松拥有自己专属的公益网站平台,可以说,新公益网是公益组织免费建站的首选平台,更是值得广大公益组织合作的公益信息化平台。
相比NGO发展交流网和中国发展简报两家。新公益网在用户体验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新公益网提供了强大的站内搜索功能,尤其是在招募志愿者方面,对信息进行了整理分类,对招聘进度实时跟进,确保了公益活动发起者可以快速的找到志愿者,实现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双向互动。
二、各类公益组织的官方网站
各类NGO之中,有一部分已经简历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但水平良莠不齐。但问题的矛盾就出在这里,一个NGO如果已经做大做强,是不发愁招募志愿者的问题的。而恰恰是最需要志愿者的新兴NGO,基本无法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有效的招募。
如果想去大型NGO做志愿者,选择官网没错的,信息详实,操作方便。如果想去草根NGO,这条路走不通。已经具备可以通过官网点击量招募志愿者的大型NGO,不需要来看这个答案。对于刚刚起步的组织,建议把维护网站的时间精力先放到项目运营上,等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之后,在做网站不迟。
三、微博、人人网、豆瓣、知乎等SNS平台
SNS 的发展为NGO的市场营销活动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方式,也为志愿者的招募与寻找志愿服务机会提供了帮助,SNS平台是草根NGO的春天。
但这里依旧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型NGO在SNS上的影响力是草根组织无法比拟的,比如免费午餐的微博等等,问题和「官方网站」那一部分类似,就是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但SNS还是给了草根NGO一个翻身的机会,通过一些大号的转发,自身对微博的经营,至少有了一个可靠的,面向公众的信息出口。通过SNS让关心公益的社会群众看到自己,提升存在感,这一点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微博上信息繁杂,搜索能力差,很难做到信息的精准投放,这就是微博对 NGO 和志愿者双方都存在的不便了。如果要第一次做志愿者,不推荐从微博开始。如果是老油条了,可以尝试。如果是 NGO 做志愿者招募,也先放个信息上去吧,没准有用。
四、各类高校的志愿服务组织
现在基本每个大学都有自己的志愿服务组织,这些组织往往与一些NGO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并且可以输送数量客观的志愿者供 NGO 挑选。
对于志愿者而言,学校有同学做过类似项目,一定会有经验流传下来,可以作为挑选适合自己的项目的参考。
对于NGO而言,大学生志愿者具备较高的工作热情,有活力,能带来新鲜的想法,工资预期较低等优势。但也要面对技术能力一般,工作时间不稳定,需要付出培训成本。不过,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而且如果招到合适的,可以一起合作几年时间。
对于第一次参加公益活动的学生,建议从这里起步。如果一个NGO可以在对口高校找到类似的长期合作机构,对于自身的成本控制与项目可持续运营都有帮助。
五、口口相传,熟人介绍
这个可能目前才是最靠谱的方式。对于一个初入公益圈的人来说,没有任何经验和人脉积累的人开始,做个流程简介。
首先,可以搜索豆瓣同城活动,去参加一些NGO举办的分享会和讲座,在参加讲座的同时,听听嘉宾怎么说,和身边的人聊一聊,争取多认识点人,能和他们换个名片最好。
之后,把在实体活动中得到的信息,再在网上搜索搜索,看看有什么进一步的情报。
第三步,是重复上两个的循环,直到你自己自信已经对自己关心领域的NGO有了一些深入的了解,并且有直接认识的「朋友」。这时,可以打电话问问,人家有没有岗位可以提供了,或者可不可以帮忙推荐到别的相关 NGO。
最后一步,经过一系列的流程,上岗工作。
大致就是这样,对于NGO而言,可以选用同行介绍的朋友,以及通过老志愿者介绍新的志愿者,代代相承,一般来说比较好用。但是,风险在于,如果介绍到不好用的,也不太好意思把人家开掉。
但这个模式基本是可以找到靠谱的工作的,做志愿服务大家都不是为了钱,找到一帮志同道合、脾气相投的朋友才是愉快工作的基础,所以我推荐这个方式。
当然,不是说必须要通过我说的这个流程,问问身边有经验的朋友,帮忙介绍,采集信息,都是很好的办法。如果真的不知道从何开始,可以按我这个套路试试。
六、关于辨别真伪 这在目前并不是什么大问题,除去NGO粉饰自身工作条件或志愿者虚报自身能力背景这种情况之外,好像还没什么打着公益旗号坑蒙拐骗的行为。
如果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可以去NGO办公地点看看,或者观摩一次活动,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一般的真伪之说,就不成问题了。
希望NGO和志愿者在介绍自己的时候,都可以保持客观,以便建立互信的关系。
七、总结和展望
志愿者招募的难题在未来如何解决呢?这个还是寄希望于网络,可以出现一个成熟的志愿者供求中心,类似于新公益网,但又有进步。
一方面,可以收集志愿者信息,包括工作地点、年龄、专长、可服务时间、预期工资、岗位意向等内容。这样 NGO 在招募志愿者的时候,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条件的设定来检索出合适的人。
另一方面,可以提供一个对志愿者用户体验更好的,供NGO发布职位招募信息的平台。信息同样是工作地点、年龄、专长、可服务时间、预期工资、岗位意向等内容,这样对于志愿者选择自己心仪的岗位,是极大的帮助。
对于 NGO 而言,千万不要用爱心绑架志愿者。利用志愿者的爱心,雇佣廉价劳动力,这种行为虽然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依旧是可耻的。靠卖悲情故事过活的 NGO,大都活不长久。志愿者是来服务的,不是来还债的,这个关系很难处,不要颐指气使,也不用低声下气,作为 NGO 保持一个平等的心态就好。志愿者有不足,则明说,实在不行要换人,也明说。这一点上,希望志愿者可以理解,不要闹脾气。
10.公益传播 篇十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检查,作出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财务审计
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4)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四、资格审核
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检查时,应当在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六、取消资格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财政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发布日期:2009-09-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财政部网站9月4日消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2009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附:2008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心平公益基金会
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2009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电网公益基金会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9]8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我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名单(81家单位,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附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第一批)
1.广东省扶贫基金会 2.广东省国家安全基金会 3.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 5.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广东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8.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1.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 12.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 1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14.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 15.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16.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基金会 17.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18.广东省禁毒基金会 19.广州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0.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21.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 22.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 23.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
24.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 25.广东省教育基金会 26.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7.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8.广东省老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金会 29.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
30.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 31.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2.广州市时代慈善基金会 33.佛山市炽昌慈善基金会
34.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35.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 3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
37.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 39.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 40.广东省华美慈善基金会 41.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42.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
43.广东省鹏峰慈善基金会 44.深圳市人口基金会
45.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 46.从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7.广东省东风日产阳光关爱基金会 48.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49.广东省吴远溪慈善基金会 50.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1.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2.龙川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3.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
54.广东省南粤广播电视发展基金会 55.江门市五邑侨乡文化基金会 56.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57.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 58.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59.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基金会 60.广东省林若熹艺术基金会 61.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 62.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
63.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65.广东省慈善总会
66.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67.珠海市慈善总会 68.湛江市慈善会
69.揭阳市觉世慈善福利会 70.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 71.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 72.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 73.广州市慈善会
74.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75.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 76.佛山市慈善会
77.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 78.汕头慈善总会 79.惠州市慈善总会 80.肇庆市慈善会 81.肇庆市鼎湖区慈善会
2008-09-18 13:44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最新归纳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10%、全额)
▲计算方法: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乘以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当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为零,所有的捐赠都不得扣除。▲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对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资助,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捐赠支出明细表填写注意2点:
1、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对外销售业务分别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的 “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的 “视同销售成本”中反映,捐赠业务在本表中反映。
2、本表填报的在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的捐赠支出不得填报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的营业外支出中。
有关捐赠支出扣除政策: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7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说明:迄今为止,享受优惠政策允许全额扣除的只有21家基金会,除上述10家外,还有2003年批准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见财税[2003]204号文件),2004年批准的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见财税[2004]172号文件)。
另外对特定的事业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1)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2)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030号)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5)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财税[2001]9号)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103号)
(7)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03]10号)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9)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5]137号)
(10)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05]180号)
最后关于捐赠凭据问题:财税[2001]103号规定: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对(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9号)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通知》中称,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税[20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1.公益传播 篇十一
【关键词】公益传播;显性功能;隐性功能;微博
一、显性、隐性功能的微博公益传播表现方式
(一)微博公益传播的显性功能的表现方式
微博公益传播的显性功能有多种表现方式,比如微博可以对群众的道德行为有所规范,对受众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出引导,还可以塑造媒介和传播者自身的形象,也可以对文化进行传承和整合,以及可以引导社会的舆论导向。这些显性功能的表现方式,是在社会系统内形成的,是传播者特别确定的,并在传播过程中被其他的社会成员所认可并接受,最后做出行动。从我国的微博公益传播来看,它的显性功能主要是一种主流的意识形态通过微博这个媒介平台,用这种快速简洁的方式和具有鼓舞性的内容来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作出规范,道德水平作出要求,价值取向作出引导,并使得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向着良性方向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极大提升。
(二)微博公益传播的隐性功能的表现方式
微博公益传播的隐性功能也有多种表现方式,它的隐性功能的表现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微博公益传播可以及时反映出我国在很多方面的社会问题,每个人看世界的角度都是不同的,但是在一个相同的环境中,人们思想的大致方向是一致的,所以通过微博就可以大致反映出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
其二是微博的传播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可以反映出我国政府的社会控制力的,因为,微博也是一种舆论形式,微博是否能够正常的传播,也可以体现出我国政府是否对于舆论有所限制和其限制的程度如何。
二、微博的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的传播效果的不同
(一)微博显性功能的传播效果
微博公益传播的显性功能方面的效果主要是指微博上的消息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并且在行动上做出的反映。
1、短期聚集焦点。微博的这种短期聚集焦点的传播效果是很明显的,微博有裂变式和中心对称式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对传播产生了影响,广义的传播效果指的是传播行为所引起的客观结果,包括对微博传播人周围和社会上的其他人所产生的影响。狭义上的传播指的是传播者某种行为实现其目标的程度。
在微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开始依赖微博来了解世界,据调查,有96%的用户表示会通过微博来了解大事和发布自己的看法,可见,微博的这种聚集焦点的效果是很明显的,这样就使得人们可以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方式上,而不用到处去搜索信息。从而高效地做出反应,有所行动。
2、微博平民化遭到忽视。微博的另一个传播效果是平民化遭到忽视,这一点是一个微博传播的缺点,微博具有信息量大、报道内容碎片化的特点,这样就产生了微博传播的平民化被忽视的现象,如果一个平民的微博没有涉及到焦点,那么在广大微博信息中,很容易被忽视,几乎不会得到大规模的点击,比如说2013年4月25日来自插画集的一条微博:“有没有人像我一样,有时候像犯了压抑症,不想理任何人,也不想说话,只想一个人静一会。过后又恢复嘻嘻哈哈的常态。”这样的微博恐怕只有少数人会点击吧,除了他的朋友,几乎不会有人关注,这就是微博平民化的表现。与此相反,但是是同一天发布的来自南方日报的微博:“【被免职副乡长有点冤?】芦山县清仁乡共星组发放物资时出现混乱,村民情绪失控,本应在场指挥的副乡长杨成毅脱岗,恰被督查组发现,昨天被免职。脱岗时,杨成毅在物资更匮乏的永林组发放物资,未交代好共星组的工作。杨成毅称:我尽力了,接受处分。免职后他仍在参与救灾。”这样的微博一经发出就会很快一起热议,大家就会争相点击、评论,从而产生微博有效传播的结果,引导人们正确思考和看待问题。从而产生积极正义的行动。
(二)微博的隐性功能的传播效果
微博公益传播的这种隐性功能方面的传播效果主要体现在其存在的长期的影响。也就是产生并留存在受众心中的一种意见和见解,人们往往通过看一个微博而产生或喜或怒或哀或乐的情绪,如果当时就表现出来有所行动就是显性方面的传播,要是当时没有表现出来,而只是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并留存下来,这样就是微博隐性方面的传播效果。这种微博公益的隱性传播效果虽然在当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但是它的影响是很久远的,并且是有一定的潜伏性的,而且,当这种传播效果一旦积累下来,并在某一天爆发出来,那么这样的效果会是很惊人的。
如经济观察报微博中的一则消息:【重庆证实外地出差人员饮酒身亡 接待官员停职】23日22时38分,合川官方认证微博“今日合川”发布称:“4月21日晚,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蒋永华接待外地来合川出差人员郭某,因饮酒造成郭某身体不适,送当地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目前,蒋永华已停职,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这样的一则微博在群众看来并不会产生什么具体的行动,但是这样的一个不好的印象将会在受众心中产生,并且,近几年,这样的报道层出不穷,人们早已对这类事件有所抵触,一旦某一天这样的隐性效果转变为显性效果,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三、结论
微博作为当今信息高速发展时代的一种新型的“自媒体”形式,自从2010年进入我国以来,就迅速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并且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对我国的媒介传播进行了一次深层次的改革,也给我国的媒介传播带来了一种新的活力,当然,微博在我国的传播现在还面临着一些不足,但是我相信,随着硬件设备的不断更新,以及更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出现,以及针对于微博的新闻法规的不断健全,我们期待微博会给我们带来更加方便的报道,也相信它有能力引导大众的舆论。
参考文献
[1]原茵,试析微博公益传播的传播特点,《科学导报》,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