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共12篇)
1.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一
关于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
及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和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 简化办事程序和相关手续,营造自主择业、自由流动的宽松环境,鼓励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取消转正定级手续,变身份认定为学历认定。在我市已办理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工作后再流动,不再将转正定级手续作为必备材料。市外人才引进参照执行。
2、规范社会人员入职手续。对被我市招录为公务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且不符合按毕业生办理就业或不具备调配条件的社会人员,招录(聘)用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档案在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档案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调动的必备材料,工龄认定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年限计算。
3、毕业生就业后再流动,均按人才流动(调动)程序办理。武汉生源毕业生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工作单位在市内变更时,不再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均按人才流动(调动)程序办理手续。其档案转至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接收单位或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对省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往外地用人单位,且户口仍留在我市的初次就业的武汉生源毕业生,回到我市企业就业,或需我市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其档案关系可通过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回汉接转手续。户口需转回我市且在我市有接收单位的,按人才引进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工作在外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已开往我市,且档案在我市的武汉生源毕业生,需办理调动到工作所在地的,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直接办理调动和档案转递手续;需要在我市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先按人事代理接收,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再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6、为未就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手续,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离校后未就业的武汉生源毕业生,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毕业生档案由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同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本文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二
对于这个问题, 其实早在1994年5月26日,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厅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 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 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 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 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文也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 职工在用人单位内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 (技术) 岗位或原干部 (技术) 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 其退休年龄和条件, 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五大点明确指出:受聘人员的退休 (退职) 待遇: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 退休 (退职) 费以本人退休 (退职) 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 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 (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 可连续计算) 且在所聘岗位退休 (退职) 的, 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 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 任原职务满5年, 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 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 待遇。
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有名女教师谢爱荣因其所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按政策将其强令提前退休, 经过因诉讼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赔偿。
目前各地方政府都已在按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退休 (退职) 政策。
综上所述, 在女职工退休 (退职) 问题上, 既有国家政策依据、法律实例、又有各地方政府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退职) 问题上已全面按所聘岗位国家政策实施。我们认为:高校若现在对女职工还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这会造成高校的不稳定, 因为这一是不平等, 二是歧视女性, 三是剥夺女职工继续劳动的权利。这是与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相违背的, 是与高校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及部分条款相违背的, 更违背了国家和及高校关于淡化身份管理、注重岗位管理的初衷, 也违背了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的退休政策。
那么高校在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的前提下, 为了促进学校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为了学校更快、更好地发展, 就应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发, 不拘一格降人才, 充分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现在高校已经实行了按岗聘用, 在女教职工退休 (退职) 问题上也应同时执行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 待遇。
摘要:高校已经实行了按岗聘用, 在女教职工退休 (退职) 问题上也应同时执行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 待遇。
3.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三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观念、政策、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我们研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法律教育和就业指导实践,试图探究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希望能以此指导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了清除说明问题我把大学生就业分成几个阶段:
一、择业阶段
(一)择业段常见的法律问题
从择业阶段来看,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薪酬陷阱。虚假招聘、薪酬陷阱无非是使用欺诈手段,诱使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上当受骗,只要学子们稍加小心不要利欲熏心是能够避免的。并且这二者在法律上属于欺诈,轻者我们可以依照民事法律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机关还可依照刑事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诈骗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大学生们受害的原因往往是麻痹大意或者利欲熏心。
目前最关键的是就业歧视。那么,何为就业歧视?“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 歧视。有些歧视虽法律中没有明 确禁止,但明显是荒唐的也应该算是就业歧视。所以不能仅看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 大多数求职者如今都能切实感受到“就业歧视”。本科、外地、女生,被一些大学生们戏称为最不好找工作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和其他来自北大、清华、中国社科院、政法大学等24位学者正在从事一项反就业歧视研究。该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歧视在方方面面都存在。”参与这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说,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在一些国家机关的招聘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歧视。
目前就业歧视经过舆论的抨击变得越来越隐蔽,但还是在学生就过程中广泛存在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二) 解决途径
首先从大学生本身而言,我想能做的只有愤怒和牢骚罢了,因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刚出象牙塔的学子们又能如何?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专家们行动起来,先在法律制度方面健全起来,好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专家们认为,该公约的通过,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依据。
另外我认为建立就业歧视单位“黑名单”的做法也很好,但必须有相关配套措施与机制如设立投诉受理机构等。“我们希望能推动建立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最终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要求歧视方道歉,‘就业歧视’公司的名单将在社会上公示。”希望解教授的话能成为现实。
二、签约阶段
(一)签约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
签约是毕业生择业的重要一环,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决定互相接纳,达成工作意愿之后,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签约.签约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效力问题、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等。其中最令同学们困惑的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及其效力问题。很多同学分不清就业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有没有直接的用人权?就业协议上需要盖谁的章等?
(二)解决途径
遇到这些问题是,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和用人单位好好沟通,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性质及其签订协议的资格。另外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间接了解单位。如果不能确认的话,这里面可能有问题,我想应该慎重签约。
另外我认为目前的人事代理制度也能够解决困扰大学生的这个问题。所谓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辖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的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科学手段,为那些无主管单位的单位提供档案保管或人事方面的服务。服务内容有:1、人事档案保管2、代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手续3、按有关规定代办养老保险并计算工龄4、接受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公户口关系的挂靠 5、按国家政策规定代办档案工资定级、调资手续6、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中报手续7、办理人才流动手续8、办埋挂靠人员考研、出国、出境的政审(签署意见) 9、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就业单价的代理人员就业等。由此可见,如果同学们不知道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为了保险起见,办人事代理可能更保险一些。
三、就业报到和试用期阶段
(一)就业报到和试用期阶段的法律问题
在就业报到阶段,我们高校制订了就业方案,同学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薪酬缩水、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
试用期阶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期限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违约金过高、时效问题。时效问题很重要,有一些权益尽管你是被侵犯了,但是你过了时效,劳动仲裁也好、司法部门也好,同样不予保护,我们有必要提醒同学注意。
(二)解决途径
遇到上面的问题时,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问题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的都很详细,大学生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为武器。
四、最后我想谈一谈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现实的争议发生时,大学生如救济自己的权利。
这个问题是我在做就业指导老师时同学们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大学生也是劳动法调整的主体之一。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有关劳动争议基本的处理模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选择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经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这个基本模式表明我们当事人都可以选择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等等产生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保证金、抵押金等,包括毕业生的档案等等,这发生争议了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也要先经过仲裁,如果经过仲裁后一方不服,也可以依法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很多高校毕业生来讲,我们去企业的比例毕竟有限,我们去机关、事业单位怎么办?最高法院也有个司法解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这说明我们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也同样适用我们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几点,是笔者这几年来从事法律教学尤其是作为就业指导老师的几点思考及经验。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关系全社会的大事,这里面的问题非常复杂不光是法律问题。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
[2]郑爱青.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6-7
[3]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
4.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四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
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承担起对保险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开展业务,严格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二、保险公司根据代理机构的性质及其信誉状况,可以要求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三、各保险公司要对现有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代理机构及代理险种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代理业务管理流程。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保证总公司对各级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管控能力。
四、严禁保险公司接受未经保监会核准的非法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的代理业务。一经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接受非法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的代理业务的违规行为,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确定其代理险种和代理权限。保险代理合同须报当地保监办备案。
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代理业务单证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的单证管理制度,对单证的领、用、存、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保险公司要对代理机构领用的保险单证按月进行核销和清收;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的剩余代理单证要全部回收,对遗失的单证要在有关报刊上公开申明作废。
七、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独立代收保费帐户。该帐户应由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共同管理,代理机构不得单独动用该帐户上的资金。
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代理业务管理情况是重要内容之一。保监会将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5.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五
9527人才网是杭州地区专业的人事代理机构,成立至今已为上万名高校学生提供三方协议、改派、档案户籍等问题的咨询解答,现专门整理出了毕业生就业问题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给毕业生一些帮助:
1、关于三方协议签订的常见问题http:///news/news-show.php?id=1682、杭州毕业生就业协议调整改派办理说
明http:///notice/notice-show.php?id=63、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问题http:///news/news-show.php?id=1154、转正定级、职称评审介绍http:///news/news-show.php?id=1215、就业协议,毕业生如何签得理性?http:///news/news-show.php?id=376、浙江省各地市人才中心联系方式 http:///news/news-show.php?id=477、2012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杭州指南
http:///news/news-show.php?id=418、五险一金详细解读,看完就都懂了http:///news/news-show.php?id=1839、关于毕业生三方协议,派遣证,户口档案的问
6.毕业生就业报到有关问题简答 篇六
来自:资阳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12-7-12 已浏览2306次
一、毕业生档案主要有哪些材料?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高(中)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
2、高(中)等院校学生学习成绩表册;
3、入学材料,主要包括: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盖有当地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志愿表、体检表等;
4、普通高(中)等学校本专科(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二、如何知道毕业生档案材料是否到达人才交流中心?
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须待毕业生档案材料到齐。档案是否寄达、材料是否齐全,可登录点击“资阳人才网—毕业生档案查询”或致电资阳人才市场咨询,咨询电话是:028-26658100。
三、档案到齐后,毕业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档案到齐后,可由毕业生本人或其亲友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原件、2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2张等资料到资阳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报到或落户手续。毕业生就业报到其实就是指毕业生及其亲友凭上述材料到本中心将档案、户口、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托管我中心或转移到各县(市、区)人社局、就业单位等。
四、毕业生应如何办理档案托管或转移手续?
根据中组部、原人事部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具有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管理毕业生人事档案。
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将本人档案转往生源地,也可以保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我中心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为其免费管理个人档案2年。2年内或2年后,已就业的毕业生可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或单纯存档,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实行单纯存档。
在外地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托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也可将档案转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按省市物价等部门规定,单纯存档人员须按120元/人/年的标准,人事代理人员按240元/人/年的标准向人才中心交纳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单纯存档费用按年收取,未满1年按1年计算。凡委托代办调动(包括调档)、就业接收手续的,须按300元/人次的标准缴纳手续费;只办理调档手续的,我中心降低标准,只按6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调动手续费(主要用于邮寄档案等费用)。
档案托管或转移办理程序:
1、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外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调档函,到资阳人才市场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
2、人才市场受理后,与毕业生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中的档案托管事项,或出具调档函要求的材料;
3、毕业生交纳人事档案管理等费用;
4、办结档案托管手续或通过机要转递毕业生档案。
五、什么是毕业生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好处有哪些?人事代理的程序又有哪些呢?
毕业生人事代理就是指已在资阳或外地应聘就业的毕业生,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包括干部身份保留、工资关系保留、工龄计算、职称评定、各类人事证明等)挂靠我中心。
人事代理的好处是: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后,可放心到各地就业,不再为档案、人事关系挂靠等问题所烦恼,人才中心从代理之日起为其连续计算档案工龄,一年后,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可按规定为其办理调动手续、评定(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出具参军、升学、考研证明等。毕业生在人才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且就业单位又为其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的,被录用为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人社部门可按规定为其连续计算工龄。
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毕业生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
2、毕业生按省市物价等部门规定的240元/人/年的标准交纳人事代理费;
3、人才市场与毕业生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六、毕业生如何托管户口?户口托管的好处和办理程序有哪些?
档案材料在我中心的毕业生可将户口挂靠我中心集体户口,在与我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后,凭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到雁江区公安分局滨河路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我中心按省市物价等部门规定的15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收取户口托管费。
户口托管的好处是:我中心可为所有托管户口人员办理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同时按规定为女性托管户口人员发放生育指标。凡户口挂靠在我中心人员,均可到滨河路派出所办理正式(临时)居民身份证。
户口托管办理程序是:
1、毕业生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
2、人才市场受理后,与毕业生签订《户口托管合同》;
3、毕业生交纳户口托管费;
4、毕业生持人才市场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照片等,到滨河路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入户手续办理完结后,将滨河路派出所开具的《常住户口登记表》返交人才市场。
七、毕业生如何托管党组织关系?
毕业生可将其党组织关系委托我中心支部托管,每季度采取书面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人才中心支部汇报在外工作、生活及思想情况,并按1元/月的标准缴纳党
费。
组织关系托管的好处:人才中心支部可为流动人才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等手续,组织开展规定的党组织生活,负责为托管党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等。
党组织关系托管办理程序:毕业生持《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市政府1号楼)、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2号楼)转移组织关系到市人才中心支部。
八、在资阳,毕业生就业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四条途径:
一是免费参加资阳人才市场每周六现场招聘会和就业局等单位组织的招聘会。二是到人才中心、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免费登记求职。
三是登录“资阳人才网”免费登记求职。
四是参加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
五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和“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招聘、大学生村官招考等考试。
咨询电话:028—26658100 26757639
地址:市体育馆东楼附馆,即:体育广场北大门左侧底楼(大千路1号)
联 系 人:邓女士 陈女士 邝先生 徐先生
网 站: 中文域名:资阳人才网
7.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七
(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为解决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当然,不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考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 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评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实现了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实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
7.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
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当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准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是符合006 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
”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从1986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
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在1983年9月1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关于在1989年9月30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
根据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
8.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八
杭公治[2006]号75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科(大队):
现就市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落户政策的通知》(杭公治[2006]60号)中,毕业生办理落户时提交资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别不同,毕业生在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时,只要提交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其中一项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即可。
二、关于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单位。社会保险在省里缴纳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社会保险在市或区里缴纳的,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区社险办出具证明。毕业生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业务专用章,其中下城区加盖的是“杭州市下城区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三、鉴于省人事厅已不再对省属事业单位与聘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因此,对省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届毕业生提交的聘用合同可不鉴证。
四、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届毕业生,凭公务员录用通知、毕业证书、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本人申请进杭落户,符合条件的,直接在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要求随迁家属子女的,凭相关资料到市局户政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地在工作中应注意对毕业生提交的资料的审核,严格把关(如对毕业生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有疑义的,应进行核对,电话:87612333),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县(市)局和市公安局联系。
9.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九
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2、关于计划管理的问题
《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控制企业干部队伍的盲目增长。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要在尊重和保证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干部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管理岗位和干部人员编制。这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二是人事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对聘用制干部计划单独列出,但要同整个企业增加干部计划协调一致,逐步实现对企业干部计划的统一管理,加强宏观控制,防止企业聘用制干部队伍的膨胀。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干部岗位缺编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干部。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聘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在统计表中,进行单独统计。政府人事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关于审批程序问题
《规定》第七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规定,“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防止出现滥聘、乱聘和随意聘用的现象。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在使用干部上,享有用人自主权。因此,我们意见,对于管理基础较好的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对聘用制
1干部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对聘用到领导岗位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关于备案问题,无论是由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审批,都应报与企业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的直属企业,报部委或总公司的人事部门备案。也可以由部委、总公司委托其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备案,但部委、总公司的干部人事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必须做好宏观管理,做到心中有数。
4、关于聘用制干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问题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这个规定是解决聘用制干部流动的又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干部要从企业优秀人才中选拔的政治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企业聘用制干部可以同企业固定干部一样,享受参加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的同等待遇。
考虑到县以上党政机关一般不实行聘用制度,所以,在招考录取后或企业聘用制领导干部选调到党政机关后,一律按党政机关的干部管理制度办理录用手续。选调企业聘用制干部进机关工作,主要是把特别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已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充实到国家机关的领导岗位或一些重要岗位上来。这也是改变机关干部结构、充实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于考试录用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人录发〔1989〕1号)执行,关于选调办法,将另行制定。
5、关于聘用制干部调动问题
《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调动,作了原则规定,这是对干部聘用制所采取的一条重要配套改革措施。《规定》强调了聘用制干部调动的前提条件,一是在聘期内;二是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应符合聘用制的特点,不能照搬和套用原有固定干部的办法,坚持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凡符合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手续,即聘用制干部可在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情况下,由原单位人事机构按聘用制干部介绍,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在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关于聘用制干部调动问题,人事部正在制定具体办法。
6、关于企业聘用制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企业聘用制干部与企业固定干部一样,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按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及有关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应该明确,企业要先履行聘用干部手续,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直接从工人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期限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要一致,使企业聘用干部工作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互相衔接起来。
7、关于企业聘用制干部退休问题
休、退职,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与其同等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干部的退休、退职,除了年龄条件外,有一个工作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干部必须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才有退休、退职的资格,因此规定了“受聘十年”的基本条件。而强调干部岗位,主要是体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有的企业提出,有些聘用制干部长期从事管理工作,但由于岗位要求、身体条件等原因,仅差几年退休时,被解聘,从工作成绩贡献而言,是否也应按干部待遇退休。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易在本规定中进行统一规范,由企业自行调整,做出适当的安排。或者在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工人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这是考虑到对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在退休、退职待遇方面,给予一定的选择权利。
8、关于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调解或仲裁问题
《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聘用合同的争议和解决办法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干部在解聘、辞聘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的原则。如果协商无效,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具体调解或仲裁办法,政府人事部门可参考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 69号)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9、关于《规定》的贯彻落实问题
第一,要做好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准备工作。各地人事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进行一次检查、整顿。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基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定岗、定员、定编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岗位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聘用制干部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解聘的要解聘;对于没按《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的,要进行补办。今后企业聘用干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办理。政府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互相配合,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抓紧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规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规定》对聘用制干部的聘用、管理、解聘等,做了原则的规范,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人事部门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并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
10.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十
二、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服务部门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保留其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推进“村村有大学生”工程,五市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优秀毕业生充实到村级组织和村办企业工作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所在区、市事业单位工作。在农村工作期间,户口和档案关系存放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工资及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一般不予流动,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范围内的调整改派,跨区、市的调整改派的,经双方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网上解约、签约手续后,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跨省、市改派的须通过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收取改派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网上解约后,要在6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毕业生的档案,毕业证书等证件。
四、亦已落实就业单位且报到证签发到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然后持上述材料及本人留存的就业协议书、学历和学位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毕业生报到证明信,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市落户通知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报到证未签发到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应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先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再到具体接收单位办理报到、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师范类毕业生,应分别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和青岛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报到、落户登记后,持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生源地市、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11.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十一
关于中小学招生报名和小学应届毕业生
有关学籍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市直及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报名对学籍和信息采集的要求、规范整理小学应届毕业生学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理小学六年级2010级学生学籍
小学六年级2010级学生即将毕业,为使学生顺利毕业,顺利到初中学校报名、建立初中学籍,各学校务必立即整理学籍,规范好学籍,处理好问题学籍;办理休学已到复学期的,要立即进行排查,办理复学。
要求做到逐生进行学籍清查,确保无问题学籍、无问题学生。属于公安部身份验证未通过的问题学籍,要与学生联系,提供户口页或户籍证明相关证件进行佐证(在学籍平台,将户口页或户籍证明拍照上传)。属于重籍的问题学籍,要查清重籍原因,明确联系并告知家长重籍原因及消除重籍的办理方法。
二、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有关学籍要求
各初中学校在接收学生报名时,务必逐生收取、登记学生的身份证号、学籍号。山东省内的报名学生依据身份证号在省学籍平台进行学籍检测,弄清楚学生的学籍信息;山东省外的小学毕业生,务必收取学校或县级教育局盖章的、注明全国学籍号的学籍证明,现场不能提供的,应限期提供。
对于有问题学籍的学生,应弄清楚学籍存在的问题,要求学生限期解决。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1.检测到重复学籍的,限期解决,并指导清楚,学籍保留哪个、删除哪个(学籍有全国学籍号,特别是有G字开头的全国学籍号不能删除)。
2.检测到学籍未毕业或已经在初中建籍的,一定不能接收。3.检测到无学籍的,应弄清楚原因,有针对性的处理。如无户口,明确告知家长无法建籍。要求家长限期办理户口。
4.用身份证号检测不到学籍的,务必用姓名检测、判断,询问家长及学生相关学习、学籍情况,弄清学籍。
5.检测到是小学往届毕业生学籍的,弄清原因,必须是未建初中学籍的,已建初中学籍的不能接收。
6.山东省外的,检测不到学籍,务必要求提供学校或县级教育局盖章的、注明全国学籍号的学籍证明,现场不能提供全国学籍号的,应限期提供。也可利用学籍平台公布的外省市学籍查询网址进行查询、确认。
7.对枣庄市外、山东省外的小学毕业生,务必要求提供学校或县级教育局盖章的、注明全国学籍号的学籍证明,一定要弄清楚是“63”学制、还是“54”学制。“54”学制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年级对应的要求,转入我市入学。“54”学制5年级应届毕业的应按照“54”转“63”的办法,报基教科网上办理转入小学6年级学习(学校不能网上提交转入);“54”学制6年级的学生,属于初中段学生,不能新建初一学籍,应在我市初一新生建籍完成后
办理转学。
8.对于非滕州市学籍的学生,要明确告知当我市建立初一学籍时发现在原就学地已被抢先注册初中段学籍,家长应自行办理转学手续,无法办理转学的将无法提供教材。
三、小学一年级报名采集身份信息及建籍有关要求 1.采集学生的身份信息,依据身份证号利用学籍平台进行逐生查询检测,对于已经建籍的学生不予接收。
2.仔细甄别学生上报户口或出生证明的真伪。对于疑似提供假户口的、冒用他人户口的,要求其提供正式的户籍证明。疑似提供假出生证明的,要求其提供出生医院开具的证明。
3.对于不足龄的(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严禁接收。省学籍平台已设定了时间限制,8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无法注册学籍,严禁建籍时上传不足龄学生信息。不准出现先入学,待第二年足龄再新建一年级学籍的情况。
4.明确告知家长,不足龄入学无法建籍,无法提供教材。
四、落实通知的要求
对于本通知的精神及要求,要求教委办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教委办分管学籍的领导及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并熟悉以上要求,严格落实。学校要组织好对通知的学习,在组织招生报名前的培训会议上,要认真进行培训,掌握对以上情况的处理。特别是学籍管理员要学习好本通知,掌握对以上情况的处理。
在具体工作中,做好政策宣传,做好正面、积极的解释,将问题化解在当时当地。严禁将政策问题的解释工作上移,推至教
育局。严禁将有问题不能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推至教育局处理。
在实际招生报名及接收转学学生时,往往是一部分学校领导不熟悉、不掌握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对学籍的要求及办理程序,接收了一部分有户口有问题的学生、学籍有问题的学生、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学籍证明的学生,给工作造成了被动,特别是跨省转入不能顺利办理,后续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出现这种情况,多数家长不理解、不配合、不能及时补充提供学籍材料,反而把责任推给学校、推给学籍管理员。有的家长找到基教科,不谈自己的责任,只提要求,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办公。
五、责任追究及考核
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出现问题的,逐级追究责任,通报批评,按照局教育督导的规定计入督导考核。
12.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篇十二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6〕44号)
1996年3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维护新疆稳定的工作。会议之后,中央以中发〔1996〕7号文件下发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文件提出,为了维护新疆的稳定,要建立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当地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和调配一大批热爱新疆,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汉族干部去新疆工作。”为了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干部的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5年和15年,国家将加快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新疆将成为全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九五”期间,需从内地选派2000至2500名左右党政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到新疆工作。为了逐步积累经验,今年先从内地选派200名干部进疆工作;后4年再视情况确定选派任务。请各有关省(市)和部委按本通知所附《1996年为新疆五地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和《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级以上干部计划表》分配的任务,在12月底以前落实人选,并将其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表现材料以及工资表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和人事部流动调配司,同时抄送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
今后为新疆选派干部,由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区政府人事厅提出计划,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后,下达给有关省(市)和部委进行选派。
二、选派干部的条件。选派进疆的干部要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吃苦耐劳,勇于奉献;能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县处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为了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各单位可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新疆工作,使他们在艰苦条件下经受锻炼和考验。根据新疆对内地选派的各级、各类干部的要求,各有关省(市)和部委原则上要选派相应职务的干部进疆工作。对少数比较优秀、需提拔任职的,要严格把关,在内地办理任职手续后,再派到新疆工作。
三、选派干部的方法。对南疆的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等四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州所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一两个省市负责一个地州。具体办法是:江西省负责克孜勒苏州、天津市和山东省负责喀什地区、北京市和浙江省负责和田地区、上海市和河南省负责阿克苏地区、江苏省负责伊犁州。对新疆其它地州市需要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其它省区负责选派;新疆自治区各直属单位需要的干部,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负责选派。
选派到新疆工作的干部,在新疆工作时间为:党政干部5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年。工作期满后,由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内地,由内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在新疆所担任的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新疆表现优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然延长在新疆工作时间或要求长期留在新疆工作的干部,应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关心进疆工作的干部,积极为他们创造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进疆干部的培训。各有关省市选派进疆的干部,由有关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培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选派进疆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要认真组织进疆干部学习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文件精神,领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同时,还要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新疆社会、经济、历史、地理以及民俗教育,使进疆干部对新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为进疆后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培训后,省市的进疆干部,由派出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送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进疆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送行。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明年2月20日前将这批干部全部送进新疆。凡是向同一地州选派干部的两个省市,进疆时间要协商一致。为便于做好接待工作,请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在明年1月31日前将负责接待的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电传给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以及有关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
五、进疆干部的管理。选派进疆的干部要转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进疆后实行双重管理,以新疆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对进疆干部的考核工作,由新疆自治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有关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在疆工作期满后,由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进疆干部在疆工作期间需提拔任职的,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派出省市和部委同意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六、进疆干部的待遇。选派进疆工作的干部,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一样享受住房等各项福利待遇。他们在新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医疗费的报销办法是: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
为了鼓励干部在新疆安心工作,各有关省市和部委要尽可能地解决进疆干部的实际困难,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进疆工作的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强调物质鼓励的作用。在解决好进疆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同时,要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
七、加强对选派干部工作的领导。本内为新疆选派干部的数量虽然不多,但任务较重。许多省市和部委不仅承担着为新疆选派干部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为西藏选派干部的任务,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要大力宣传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孔繁森、陈金水等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教育和鼓励干部,献身新疆建设事业。同时,要严肃组织纪律,凡经组织确定选派进疆的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或进疆后擅自返回,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建设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仅是新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内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狠抓落实,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的干部队伍建设,维护新疆的稳定,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附:《1996年为新疆五地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略)
《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级以上干部计划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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