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专业

2024-10-21

行政法学专业(精选10篇)

1.行政法学专业 篇一

2018年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专业指导

第一、专业介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法范畴。

宪法学是以国家根本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宪法的基本要领和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其他部门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指导,为行政法治服务。在50年代,本学科统称“国家法”。后来分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并列的两个二级学科。1997年修改培养研究生专业目录,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会合为一个学科。

第二、培养方案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研究方向和培养目标不同,在此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1、研究方向

01.宪法学

02.行政法学

2、培养目标

本专业着力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服务,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科研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研究生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具有扎实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及其与实践相结合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有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在专业领域内能有一定创见;能胜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和有关实际部门的工作;具有健康的体魄。

3、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

一、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③605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

④810宪法与行政法(宪法75分,行政法 75分)

(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第三、推荐院校

全国高校中实力较强招生院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郑州大学、上海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吉林大学„„

第四、就业前景

1、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需求加大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但需要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的制定或修改,而且急需加速对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搞好国家机关的建设和体制改革,使国家机关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和官僚主义的作风。使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成为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效率极高、办事公正而又廉洁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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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压力面前事在人为

当前,就业压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如果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比较感兴趣,然后在大学期间好好学习,那就业前景也是很好的。法学就业前景不是差,而是很多法学学生不好好学,知识掌握的不好,就业也就一踏糊涂。

其次,社会上对法学的人才要求一般比较高,本科生不是十分得到认可,所以,如果你想在法学方面有所发展并作为以后就业的去向,就要做好考研的准备,大学期间好好学知识。

第五、就业方向

主要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就业分布最多的城市

主要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

第七、相近专业

相同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

第八、课程设置(以苏州大学为例)

公共学位课 :

英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著、政治专题讲座

学位基础课 :

宪法学基本理论、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诉讼法学

学位专业课:

行政程序法、经济行政法、行政法专题研究

选修课:

比较行政法、港澳台行政法、法理学研究、中国行政法史、比较宪法、国家赔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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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学专业 篇二

( 一) 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关注公众参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经济竞争也愈发的激烈, 每一个国家都期望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得有一席之地, 因此各国为了保证自己的优势开始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 虽然公众的参与并不等于行政的万无一失, 但这有利于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的过程中, 提高工群众对于行政策的接纳程度。

( 二)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扩大公共参与路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各种媒体的完善大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有关于行政的信息, 本国与他国的行政方式、结果等方面的信息都会完整的呈现在群众的眼前, 如果政府故意封锁消息, 就可能引起群众的不满, 此外封锁信息的成本也在不断地提高, 因此公众参与无论从稳定群众情绪还是, 消息成本来说都是更好的选择。

( 三) 民主理论的盛行伴随着公众参与

从古希腊开始民主理论就一直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民主一直是很多发展的国家所追求的, 公众参与从侧面就体现了“民主”的理念, 因此对于公众事务的管理来说公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二、公众参与将会对行政带来优势和弊端

( 一) 公众参与的优势

1. 公众参与为大众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 利害关系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一件事情的利益和事实进行陈述, 来保卫自己的权利, 个体与集体的相互交流和调和中实现信息的完整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 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在传统的行政过程中往往是不透明的, 往往会出现贪污腐败等现象, 但是当公众参与后, 很多行政行为被展现在“阳光下”, 这自然就是监督了行政的行为。

3. 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公众和行政组织没有及时的沟通, 各自为战, 那么推出的政策就难以服众, 所以公众参与有助于政策共识的达成, 也更有利于公众接受相关政策, 理解行政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 二) 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1. 公众参与不利于充分提高行政的时效性。国家的行政行为包括公众意志和行政目的, 当进行公众参与的时候如果出现了公众意志与行政目的相互对立的时候, 行政工作也就止步不前, 削弱了行政工作的时效性。

2. 公众参与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成员的权力。公众内部也具有经济基础和思想意识的划分, 并且在人民决策的时候, 通常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在公众参与中如果无法保证公众参与人员的结构平衡, 就往往会侵害很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 公众参与导致行政成本的增高。公众参与不应该只是走个过场, 而是真正的发挥公众在行政工作的作用, 就一定会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 因此行政成本也会不可避免的增加。

三、应对公众参与的途径

( 一) 公众参与需要行政法作为法律保障

对于行政法来说不光要保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权利, 共应该分辨出公众参与当中的意见是否合理, 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断丰富行政方式和政策的同时, 也应该对恶意损害公众合法权利的人进行制裁。

( 二) 公众参与应该防止公权的异化和分化

在公众参与中行政法应该对现有的行政模式进行优化和调整, 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行奖励, 保卫法律的激励性质和制约性质, 适当的就削减公权力的异化几率, 避免行政成本的无端增加。

( 三) 公众参与保证行政法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公众参与需要行政法作为保障, 公众参与又会保证行政法的有效性。因为这样也有利于公民积极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这样会有利于行政法体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

四、结语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众参与将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主流趋势, 因为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关注公众参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扩大公共参与路径、民主理论的盛行伴随着公众参与; 其次分别阐述了公众参与将会对行政带来优势和弊端对于公众参与的优势, 包括了: 公众参与为大众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以及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都有: 公众参与不利于充分提高行政的有效性、公众参与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成员的权力、公众参与导致行政成本的增高; 最后笔者提出了应对公众参与的途径。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公众对于政治权利的诉求也更加的明显,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法和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就成为了必经之路。公众参与的流行也将会对现有的行政法提出了挑战, 因此这篇文章将会详细的对本课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行为,行政法

参考文献

[1]冯天舒.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1) :132-134.

[2]王思颖.浅析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法制博览旬刊, 2014 (04) .

[3]李卫华.公众参与对行政法的挑战和影响[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3.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篇三

关键词:行政法学;现状;研究方向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91-02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三)缺少行政法学研究的氛围。

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起步晚,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弱,有人统计2013年期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才占整个期刊论文发表总量的5.38%。而且发表论文的学者在各大高校的分布律极不平均。目前,行政法学的研究人员偏年轻化,他们思维活跃,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但理论基础功底不足,学术氛围不浓。

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展望

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以科学的眼光审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章剑生指出:括因民意难于通畅地到达政府而导致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因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对行政决策回应性与公共性的挑战,以及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以后个人福利的保障等问题。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发展规律,可对我国新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行展望。

(一)进一步发展“平衡论”,形成一种“协商行政”模式。

新时期下,罗豪才等人提出了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也就是强调“平衡论”。“管理”就是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地位,“控权”就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沈岿归纳了在平衡论的视野下现代行政法所应具备的品格时指出:“行政权收或放以及收放的程度,须视具体情境而定,而不可执其一端。”

进入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不是消极对抗的,而是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有学者提出“协商行政”这种模式,有的学者主张,政府执法方式应实现由“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方式的转换。协商行政这行政当中处处可见,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等等过程当中,都能感受到协商行政的优越性与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在我国2015年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就有所体现,比如说,行政案件增加了对自由裁量案件的调节。

同时,协商行政也具有潜在的缺陷,比如说,协商主体能力的不平等性,协商对于行政公平性和公共性也有减损之虑。公共性是行政法的本质特性,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但是在协商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有可能在个人利益面前妥协,或者为了最求个案的正义,根据比例原则,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这也有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目前公共行政正在向民主化、服务化、程序化、效率化、民营化等方向的转型,使得平等磋商、协会、会谈等手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行政当中的管理问题。国内多数学者提出的“参与行政”模式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难以实现有效参与,“参与行政”容易成为政府部门欺骗民意、忽悠人民群众的一种手段,而有效的参与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相较于“协商行政”模式而言,后者似乎更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更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设。所以,“协商行政”这一模式或许回事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

(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结构性重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洪雷在对我国学者进入新世纪以来行政法学发展趋势理论探讨的梳理当中,曾提出:要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结构性的重塑,同时认为行政法解释论与立法论齐头并进、行政法总论与部门行政法共同关注,以及外国经验借鉴与中国问题意识并重,将成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我国在行政法制度上“行政程序法”这部约束政府权力一直缺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近年来,不断发生政府部门由于重大决策“失误”,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征服的公信力。据2014年社科院统计,至2014年间,一共有871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决策的程序不公开、公众参与度不够等。

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以后的研究还将会更细致,更贴近生活。就2014年的行政程序方面的研究来看,有基本编著如下: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主编的《行政调查的理论与实践》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尚裕良等人合著的《人口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监督》,这些著作都涉及对行政决定程序和听证理论本土化实践的研究。当然,如此之累的论文方面也有不少。这也看出改变了以往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三)进一步加快对公共行政法方向的转换。

姜明安在探讨了我国行政法的变迁和变革过程当中提出“新行政法”。他认为:“新行政法”之“新”体现在三个方面:新的调整范围——从仅调整公域到既调整公域、也调整私域,从仅规范国家公权力到既规范国家公权力、也规范社会公权力;新的调整方式——从管制到自治,从命令-服从到协商-参与,从刚性管理到柔性指导;新的法源形式——从静态到动态,从硬法到软法,从单一法源到多元法源。总而言之,新行政法所体现的一个方面就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理念。

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将会以公共行政为主要目标,而不仅仅在局限于国家行政。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共行政,它以双向的(行政主体与行政利益关系人)关系视角为研究手段,以积极行政而非消极行政的作用方式来制约、激励机制来整合行政法机制。这才是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柴讓措,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4.11(下)

[2]张春莉, 西方国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演变及其定位[J]. 政治与法律, 2010(12), 124.

[3]肖金明, 公法之途[M], 山东友谊出版社2009, 298.

4.行政法学 篇四

2、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的第二次罚款,也排斥另一机关的第二次罚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后一个罚款行为。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5、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7、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作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执法行为。

8、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9、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10、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乃至举行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1、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而行政诉讼则是由法院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司法监督的范围。

(2)审查范围和原则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即可以审查合法性,又可以审查适当性、合理性。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案件,并以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限;行政复议的范围则要宽泛得多。

(4)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的是行政程序,只是这种行政程序由于复议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即准司法程序。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性质不同:前者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而后者是以行政委托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主体。

权力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的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而后者只有在接受了行政委托后才依据行政委托获得了行政职权。

行为后果不同:前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

区不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行政争议时则由委托机关来承担。

3、行政处罚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或者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公开原则: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三个分离制度、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对处罚权的制约。

4、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富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即剥夺相对人权利及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的原则。

答、(1)合法原则: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效率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法律救济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6、合理行政原则

答: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7、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答:基本条件是:

(1)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与动因

(2)正确适用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符合法定方式、形式、顺序、步骤、环节和时限

(4)未超越职权,符合法定权限

(5)未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事实出以公心,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8、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1)致害行为的主体

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

(2)致害行为的性质

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使职权行为本身,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等。

(3)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但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

(4)损害结果: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已发生的,不能是普遍的,主观臆断和尚未发生的。

(5)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9、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答:所谓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该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活动。基本形式——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整过程包括:

(1)听证权的告知。

(2)听证要求的提出。

(3)听证的准备。

(4)听证的举行。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信息的含义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的主体包括两类,一为行政机关,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公开的范围:分为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主动公开的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5.法学(行政法)方向 篇五

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较扎实的法学专业基本功和系统的行政法专业知识,富有法治思想和尚法精神,熟悉党和国家政策,熟练掌握英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比较熟练地处理法律事务,能够满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的高级实用型行政法律专门人才。

行政法方向培养规格:

1.知识规格

(1)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较宽广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学素养,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2)掌握我国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尤其对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全面的掌握;

(3)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

(4)了解法学领域的理论前沿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学研究的发展动态。

2.能力规格

(1)具有法学专业领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创业能力,以及以人民调解能力为主的调解能力与以行政诉讼能力为主的律师能力;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与技术,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备熟练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与管理软件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基本科研方法,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

行政法方向培养特色:

6.行政法学专业 篇六

一、课程校内发展的主要沿革

自上海海洋大学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以来, 《行政法学》就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 至今已经开设有十三年时间。2010年该课程列为上海海洋大学“085”重点建设课程项目, 并于2011年顺利结项。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一览》 (2012年版) 规定, 《行政法学》课程学生修学情况分为三种: (1) 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必修课程学习, 课程代码8203010, 每年修学学生人数100+; (2) 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 选修课程学习, 课程代码8203010, 每年修学人数50+; (3) 作为海洋科学学院海洋管理专业选修课程学习, 合班授课, 课程代码8203028, 每年修学人数20+。自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 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设立和海洋管理专业开设以来, 约有近2 000名学生修学。三个专业方向的学生主要毕业去向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读研和留学。从学生的反馈可以看出, 该门课程在其就业和继续学习的过程中显现出了很强的实用价值。

二、课程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海洋类高校法学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形成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行政法学优质课程。建设旨在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 创新教学方法, 改变教学理念。课程教学目标是: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切实理解中国的法治现状, 特别是海洋行政执法现状, 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 充实学生的综合知识结构,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增加对学生海洋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传授。师资建设目标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关于该课程教学的交流沟通, 开阔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视野, 增强教师教学、实践与科研能力;教学内容设计目标是, 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教学方法目标是, 不断创新, 尤其注重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方法的探索, 加强课堂 (小组) 讨论的比重, 将“微课”的理念与方法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这门课程旨在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学生将来遵守行政法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维护合法权利, 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全课程一共分为5编, 48学时, 具体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如下:第一编导论 (4学时) 、第二编主体论 (4学时) 、第三编行为论 (24学时) 、第四编程序论 (4学时) 、第五编监督与救济论 (12学时) 。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学方法改革是本门课程建设的重点, 可以分为课堂上与课堂下两部分。课堂上, 应作为解决知识难点、提高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平台, 讲授与讨论并进, 辅之以辩论和模拟法庭, 可以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课堂下的“微课”录制, 读物选择, 作业任务布置一定要做到知识点涵盖范围广、重点突出的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 课下将本课程的知识点和讨论问题的背景资料, 提前上传到网络平台, 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点有较好的掌握。

这些知识点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基本概念、程序过程和经典案例。其中, 前两部分板块内容主要是学生自学内容, 课堂上用抽查、提问和情景模拟的方式对学生自学效果进行考核。其中, 较难理论内容教师将进行讲解, 这取决于对学生考核成果的分析。如果学生普遍掌握良好, 则不再赘述;如果学生普遍掌握不足, 则需进一步讲解。经典案例的阅读主要是为课堂讨论、辩论做准备。

2. 课堂上采取模块化、问题化教学方式。拟采取的课堂教学方法有:讲授、讨论、问答、小组汇报、辩论、模拟法庭的形式。

讲授主要是在学生课后预习的基础上, 对重难点的讲解。本次建设的重点是将“微课”理念纳入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做法是, 课下录制10~15分钟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指引, 要求学生课前观看, 并按照指引学习。对需要讲解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讲解。对已经录制过“微课”的知识点课堂上主要采取提问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 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70人左右, 可以分成10组, 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 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 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回答是否主题明确、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时间所限, 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 但是教师随即选取2~4个组别的方法, 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 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教师提问学生能否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 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 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 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 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 6名助理, 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 也可以最快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可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 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初步设想为“问题—对策”模式发言, 即教师提出一个现阶段社会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学生经过准备给出解决对策。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趣味性。一般情况下, 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 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第3、第4、第5编所涉及的内容适合本教学方法。这三编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 具有较高学习价值。

辩论是考查学生法学逻辑思维最好的工具。“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是法学家一直争论的焦点, 让学生以行政法学案例作为佐证, 抽签决定正反两方, 课堂上进行辩论, 有利于考查学生理论知识运用的能力, 也可以提高思维反应、语言表达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最好的学习方式。教师提供学生一个案例, 学生自己分析管辖法院、受案条件是否具备、自己写作诉讼状并自己安排模拟法庭角色和程序, 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的而进行是对学生一学期学习知识的最好总结和考查。模拟法庭将安排在接近期末阶段进行, 可以起到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回顾与复习的作用。

四、课程资源网上建设与课外培养模式

课程资源网上建设应充分运用URP、EOL系统, 特别是EOL系统提供的多模块, 丰富资源的平台, 建设该课程的网上资源库。其中不仅包括讲授课件, 还将包括课外作业任务布置的方案描述、辅助文档和微课视频、资料搜索方法等内容。适当增加趣味性短片、电影和电视的介绍有利于学生培养学习行政法学的兴趣。

课外培养环节要充分运用行业资源。上海海洋大学的海洋行业资源非常丰富, 充分运用校外实习基地 (如东海分局) 的资源, 增加学生课外实践的机会。以学生观摩或短期实习的方式, 对其进行本课程的课外辅助教学。现在的大学生创新项目有很多, 在海洋大学有国家大学生创新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骆肇荛基金项目等学生项目。具本课程组观察, 学生申请、参与的热情非常高。本课程组的课外培养模式主要是基于学生项目的“课外指导模式”。对有兴趣的学生进行选题、申报和实施的指导。

五、课程考核方式与思考

对于本门课程, 过程考核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 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导致主观评分色彩过重的问题。因此, 课程设计了以下的评分模块, 试图做到相对合理、科学、公平———基本概念抽查随堂考、小组报告发言、开放式问题讨论观察、出勤率、辩论表现、模拟法庭参与表现、期末闭卷考试7大部分, 做到主客观评分标准相结合。具体方案如下:总评成绩=平时考核 (60%) +期末考核 (40%) 。平时成绩60分=随堂抽查10分+小组发言10分+开放讨论10分+出勤率10分+辩论表现10分+模拟法庭表现10分。

从以往修学学生的反馈中可以知道, 本课程内容在公务员考试、升学考研和公司入职考试中都有较大比例的涉及, 因此在日常的教学内容安排上学校会适当涉猎以上考试内容。

参考文献

[1]金龙.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 2011, (3) .

[2]龚向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叹息——给予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视角[J].高教论坛, 2012, (3) .

[3]许玉镇, 赵晨.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若干思考——以公共管理硕士 (MPA) 教育为例[J].高教研究与实践, 2014, (2) .

7.法学少数派专业 篇七

▲家政学:家为邦本,本固邦宁

▲推荐院校:吉林农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育学院等

2010年9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家政服务业,家政服务行业迎来春天的同时,家政学也逐渐成为了“香饽饽”。

家政学的教学和专业培训,其实在美国、北欧各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开设了。目前,在美国1600余所高校中,约有760所高校设有家政系。在日本这个很注重生活艺术国土更是十分重视家政学。我国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燕京大学、震旦大学等十余所高等院校相继开办过家政系,后来又撤销了这个专业。吉林农业大学在九十年代率先设立家政学专科专业,之后陆续有高校也开设了家政学专业。家政学现在不仅招收本科生,还设有硕士、博士的招生点。

邱瑞杰是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家政学专业2007级学生。他在大三的时候就被上海人人家政服务公司“买断”了,谈到今年8月1日就要加入上海的家政服务业,他除了兴奋、自信,还有点紧张,不知自己能否很快适应快节奏的生活步伐。2007年,邱瑞杰选择家政学专业时,工薪阶层的父母并不是很赞成。提到家政,家人更多想到的是农村辍学的女孩到城市做保姆,做些简单劳动。到学校后,老师问他们对“家政”了解多少,为何选择这一专业时,很多学生的回答是“出于新奇”。

“在学校的这四年,也是我逐步认识‘家政’这一行业的过程。如果把自己的专业看得过低,那永远得不到提高。”邱瑞杰如是说。四年间,除了公共课程,邱瑞杰与同学们还学习了美学、家政学、社会学、艺术欣赏、茶道花艺、医学与保健、室内设计、办公自动化、幼儿教育、酒店与物业管理等30多门专业课程。这些课程,都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艺术,学习起来并不会让人感到枯燥乏味。

除了努力学习专业课程外,邱瑞杰和同学们还积极考取了汽车驾驶证、秘书证、物业管理员证、家政员证等专业资格证和技能证。据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专家说,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家政员是需要持证上岗的,即家政员证。“但西安市持有家政员证的家政员只占所有家政员的20%。”所以,在校期间,就应该努力考取家政员证书,这样一来,毕业后从事家政服务时,你不仅可以拿到更高的薪酬,而且雇主也更愿意选择持证上岗的家政员。

家政学属于宽就业口径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可以选择继续攻读社会学、管理学等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更可以成为家庭服务业管理、儿童用品产业开发设计、家庭用品产业等领域的高级人才。当然,良好的就业前景不一定意味着高水平的薪酬,报考者要懂得“钱是手段,而生活本身才是过程和目的”。

▲经济犯罪侦查:亮剑出鞘,剑指黑幕

▲推荐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等

无论是虚拟的福尔摩斯、柯南,还是真实的狄仁杰、包青天,相信大家都对他们耳熟能详,他们的断案能力与自身细致的侦查是分不开的。

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是公安院校为适应公安行业对经济犯罪侦查(通称“经侦”)专门人才需求而设置的专业。伴随我国商贸经济的迅猛发展,劳动力、金融、证券、房地产等各种专业市场日益庞杂、繁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复杂多变,在相关规则、制度与机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违法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衍生,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传销、操纵证券价格、洗钱、恶意逃欠薪等犯罪形式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复杂不断演变。各地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与控制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与经济安全的重任,因此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侦专业的性质决定了经侦人才必须是一个复合型人才。经侦专业知识结构涉及经济学、法学、侦查学等多个学科。大学所开设的专业课程除了法学、经济学的基本课程之外,还有一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痕迹检验、笔迹学、文书检验、刑事照相等。

经侦专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实习很多,也很有趣,不过这些实习都是技术活。就拿跟踪来说,首先得心理素质好。徒步跟踪,被人发现了怎么办?再者,要有判断能力。比如说,开车跟踪,一个红灯后把我们堵在后面了,怎么办?就得根据跟踪对象的生活习惯,判断他会去哪儿……跟踪是最基本的调查手段,我们也会用到一些工具,比如针孔摄像头,我们常用的是钢笔型的,别在衣服上,在外面走一圈,全都录下来了。如果在街上取证,我们大多装作行人,边走边打手机,路过调查对象身边,就拍照取证。不过拍照时要注意,切忌开闪光灯。如果有人说,你随随便便写的几个字,已经泄露了你的性格、你的气质,甚至你的经历,你会相信吗?这就是笔迹学。它是经侦专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门课程。笔迹可以为侦破案件提供更多的信息。比如握笔紧、下笔重、书写速度快,造成手部肌肉运动张力大,易疲劳,反映出书写者行为迅速敏捷,冲动急躁。当然,这只是最粗浅的分析。其实,笔迹学需要运用到心理学、计算机、生理学等知识,更重要的是善于仔细观察。

经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监狱学:铁窗内外,正邪交锋

▲推荐院校: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政法警官学院等

监狱,在人们的印象中似乎都是冰冷而且黑暗的地方,铁窗内是待救赎的灵魂,铁窗外、高墙内则是不苟言笑的狱警。《监狱风云》和《越狱》等监狱题材电影的热播,使得监狱逐渐为人们所了解,虽然影片中对监狱管理者的刻画并不是很准确,但至少高墙内的神秘面纱被慢慢地掀开了。

监狱属于国家暴力机关,理所当然的,监狱学就是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现代监狱管理理念,具有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管理教育改造罪犯和研究罪犯心理的业务能力,适合监狱管理需要的人才的一门专业。

目前开设监狱学专业高校并不多,主要是一些政法类学校。笔者这里重点介绍一下上海政法学院。该校的监狱学是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学科,监狱学专业由学校和上海司法系统合办,并联合招考,考试采用公务员考试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并轨的方式。聘请监狱、劳教系统的专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主要课程有: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比较监狱学、法律文书、劳动教养学、刑事照相、审讯学、计算机技术、射击技术等。大学期间的实践环节,大都在监管场所进行。被录取的学员经过两年的专业学习,毕业后,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经考核符合监狱人民警察要求的,将定向安排到上海司法系统所属的监狱和劳教所工作,担当狱警。

狱警的工作性质,目前也存在一些非议,有些人认为狱警的工作环境差,工作压力大,而且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些确实不可否认,但是狱警肩负着教育人、改造人的任务,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把社会中的消极力量变成积极力量,这与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是一样被人们尊重的。

说到这里,可能还有一部分人会因此担心监狱学就业面太窄。其实从另一侧面来讲,这也是本专业的优势,进入监狱系统,享受公务员待遇,工作稳定、待遇中上,也是很吸引人的。

▲外交学:舌战群儒,纵横捭阖

▲推荐院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四川外语学院等

无论是舌战群儒的诸葛孔明,还是合纵连横的苏秦、张仪,他们无不是能说会道的外交家,引得古今中外人士竞折腰。古语有云:外事,大可以王,小可以安。一个举止稳健、进退有度的外交人才,不仅为国家寻找盟国,更能维护国家的尊严。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历了50多年的国际风云变幻,这五项原则依然显示着它极其强大的生命力。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优秀的外交人才不是与生俱来的。精湛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语言技巧、快速反应的大脑、得心应手的外语,这些都是一名优秀外交人员必须具备的。

外交学主要学习国际关系理论、当代中国外交、国际政治导论、国际关系史、当代国际政治与多边外交、外国政治制度、宗教与国际政治、谈判学等课程,是一门“去法学化”的法学专业。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有意报考的同学,外交学除了学习这些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外,本专业对语言类课程学习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的外交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有三分之一的课程为英文课程,甚至有些外交学专业课会用英文授课。

当然,严格的语言技能要求,对提升自身素质是有很大帮助的,这在无形中就拓宽了自己的就业渠道。外交学专业就业率相对法学的其他专业而言是较高的,但是由于外交事关国家整体形象,一名合格的外交事务官是需要时间和经验积累的,一般只有少数毕业生能够进入外交部当上外交官,大部分毕业生是从事外贸跟单、外资企业行政事务、报关员等相关工作,虽然大部分时间是在外漂泊,但与此相对应的,薪酬水平也是不错的。

同时,外交学专业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求也是较高的。一般开设该专业的学校都会在注重扩展学生知识面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外交学院举办的“模拟联合国”大赛和外交外事礼仪大赛等活动,在全国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和示范作用。

至于就业前景,因为我国外交事务人才相对紧缺,加之外交学专业一般实施精英教育,学生素质普遍较高,就业形势喜人,所以很多开设该专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4%以上。毕业生除了在外交部门从事实际工作,还可以到外资外贸企业从事外贸工作,或者是从事国际问题的研究工作,或者成为教学(或培训)工作的外交学高级专门人才。

8.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篇八

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 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 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 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 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 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2)依《行政复议法》第10 条第2 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 属可提起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法》第39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 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 财政予以保障?quot;(4)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 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 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 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 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 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 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 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 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 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 家赔偿法》第14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 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2. 2000 年1~2 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 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 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药 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 不浓,于同年6 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 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 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 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 盒冒牌养胃丸 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 家药店的非法 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 元罚款。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 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 拟处以罚款1500 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 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

属于越权行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 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不两处不合法。(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解题思路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 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解答本案的关键 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 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 局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 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法理详解(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 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 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 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 管辖”权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 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 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 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 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 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 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 合法的。(3)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 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

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 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 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 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 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 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 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 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 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 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 条、第47 条、第48 条的规定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 处罚的简易程序。第32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3.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 岁,孙乙16 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 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 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 日,孙兄弟俩不服。现问:(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

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 什么?(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 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 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答案:(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6)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解题思路 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 上两点,为律考所常考,应予重视。法理详解(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 知书之日起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 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 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 条第2 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 元以 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 元以 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 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孙 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 日拘留的处罚,看似 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 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 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 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 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3)根据《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 岁,为未成 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 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 诉讼。(4)《行政诉讼法》第45 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 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 提起上诉。(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 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4.甲在不符合创办私立学校的条件下,因多方托人关系而从市教育局获得了办学许可,并成 立了某广播电视大学。一时间,生源充足,招收学生近四千人。后甲携招生款潜逃,学校无 法继续开办下去。学生家长在无法找到甲的情况下,要求教育局赔偿。请分析: 1)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

围 2)该案中涉及到哪几种法律关系 答案:1)不属于 2)甲与教育局的行政法律关系 家长与甲的民事法律关系

5.某瓜农李某的两车西瓜被一伙人以买瓜为名欲行哄抢。李某当时即向某县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以“西瓜还没有被抢,不好抓人”,“民警临近下班不能离开,等下午上班再说” 等为理由,不去现场。致使两车西瓜被抢,肇事者逃之夭夭。瓜农李某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县公安局赔偿西瓜被哄抢的一切损失。请分析: 1)该案由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瓜农李某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是否正确 3)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能否进行调解 答案:1)应该 派出所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的责任又原机关承担 2)正确 3)可以

6.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 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 拘留15 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分析: 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2)假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将县公安局的处罚行政拘留15 天决定改为罚款200 元,李某 还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诉讼,为什么? 3)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县公安局 2)可以 3)县公安局 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 7.1999 年 10 月8 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 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税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 人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10 月一年,偷漏税款达2.8 万元。县工商 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盛商店作出罚款 3 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 罚,并补缴税款2.8 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1)本案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2)被告是谁?为什么。(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1)本案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什么问

9.行政法学专业 篇九

北大法学历年考研真题之行政法

——by 凯程教育

独家稿件,欢迎转载,请勿修改!

北大法学考试方式变化历史说明:

学院统考时代:2004年到2008年,为“十项全能时代”,考察科目为A卷公法卷: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B卷私法卷:法理学、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考试特点:科目多,学生复习复旦极重,而且出题风格多变,经常出现偏题怪题。

六加一时代:2009年至今,北大考察方式改为“综合卷+专业卷”模式,其中综合卷所有法学同学都要考察,科目内容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民诉、刑法和刑诉。专业卷各法学细分专业自主命题考察。考试特点:综合卷题目偏基础,难度较之前略有降低,但是由于招生人数锐减,考试对答题的要求有了极大提高,看似很基础的题目,只有答的非常专业很深入,才可以得高分,拿到高分,才能获取宝贵的复试名额;专业卷风格各异,但整体偏重于宏观考察。

考虑到真题的重要性,凯程教育专业团队依据“科目”而分科汇编了2005-2013的北大法学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卷内容。关于每科的考试重点和难点,凯程将会在相关课程中详细讲授。

行政法

2013年

1、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是行政法的法源,为什么?

2、行政诉讼中判决标准中有一项是“滥用职权”,请问这是合理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审查?为什么?

3、对于不及时交纳罚款的,每天在罚款的基础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请问这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为什么?

2012年

1、试述行政法的效力有哪些?

2、试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极其立法特点?

2011年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试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不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根据我国行政法和管理实际的相关实践,试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2010年

1、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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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

2、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10分)

2009 年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请谈谈对法条的理解。

2、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请谈谈对这些效力的理解。

2008年

1、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及其基本要求。

2、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2007年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规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请回答:(15分)(1)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是什么;(2)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2、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消。请回答:(15分)(1)法院规定可以撤消“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2)试列举“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分析为什么构成“滥用职权”。

2006年

1、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要求(20分)

2、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10分)

2005年

1、论行政法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0)

2、案例:(10)

A获得了5年期限的狩猎许可证,3年后颁发此征的S县政府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撤消此许可证,A不服,故向S县所属的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S县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10.行政法学专业 篇十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建设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毕业生就业压力逐年增大,许多院校(特别是理工科大学)通过建立大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将其打造为实现大学生成功就业的新支撑点。相较于理工科学校的大胆创新,法学专业却很少对此进行尝试。法学专业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应该勇于转变思路,探索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引入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模式。

一、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的价值定位

实习就业基地较之于传统的实习基地,具有合作内容丰富性、多方共赢性、实习就业一体性等特点。法学专业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对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1.满足法学专业多元化就业市场需求。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一直以报考公务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作为优先的职业选择,但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招考名额的缩减以及法学专业的大规模扩招,最后能够进入这些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己经大大减少。与此相反,选择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就业的法学毕业生则越来越多,由此形成了多元化的就业格局。但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人才培养理念、课程设置、授课内容等方面已经落后于社会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可以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拓宽学生就业渠道,缓解法学专业结构性就业难题。学校通过与实习就业基地的联系,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适时革新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使法学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多层次需求。

2.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其人才培养目标侧重于应用性的要求,即着重培养法科学生运用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纠纷的能力。这同时也是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基本要求,无论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无不首先要求其具有高超的法律应用能力。在现行的法科学生教育模式中,参加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但由于集中实习基地数量限制以及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与实习时间冲突等原因,导致现在很多法科学生的专业实习因时间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而流于形式,其结果就是法科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普遍不强,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因其性质决定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即可获得就业机会,这可以最大程度解除学生实习影响就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学生的实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法科学生的实习质量。

二、法学专业实习就业基地创新模式特色

1.基地的选择范围多元化。实习就业基地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把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在实习就业基地实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可通过双向选择,与基地达成就业意向,因此建立基地的范围必须多元化。并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等司法行政机关,其新近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其单位性质和招录方式决定难以在上述机关中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当然,在某些特殊的公务员岗位也可以对此进行有益的尝试。如西南政法大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其刑事执行专业学生实行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即在学生招生、培养、实习和就业等环节与用人单位密切合作,特别是实习环节,该专业全体学生统一到基地进行集中实习,经过系统的狱政管理实践学习,学生毕业时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狱政系统工作。通过此模式已经为狱政管理系统输送了大批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通晓狱政管理相关理论和专业技能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实习就业基地的选择除考虑基地单位性质外,对影响基地功能发挥的人才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意愿等其他因素也应该进行充分考量,这样才能保证实习就业基地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2.基地的实习时间灵活化。在实习就业基地模式之下,实习时间将进行灵活化处理,采取连续计时与累计计时两种方式。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专业实习时间与司法考试备考时间存在有明显冲突。如果建立了实习就业基地,实习时间将进行灵活化处理,采取连续计时与累计计时两种方式。连续计时就是传统的实习方式,在固定时间段连续进行实习。累计计时是指学生可以灵活利用寒暑假,到实习就业基地进行实习,每一次实习完毕由基地出具实习时间证明,实习累计时间达到计划要求。通过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避免了实习与司法考试、考研等的冲突,学生更能安心实习,更好地达到专业实习效果。

3.基地的实习管理制度化。在实习就业基地模式之下,不仅能实现理论与实践“零距离”,还能实现学生毕业与上岗的“零过渡”,现在的实习生在毕业之后就可能是该基地单位的正式员工,为达到基地单位降低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提高实习学生就业成功率的目的,必须对实习进行制度化管理。基地应派专人或专门的部门负责实习工作,制定实习生选拔标准、考核标准,对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和实习时间进行鉴定,与实习生所在学校学院保持联系。学校则按照基地要求选送实习生,并完成学校层面的实习考核。

4.基地与学校的合作多样化。在实习就业基地模式之下,学校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与基地开展实习之外的合作,多方共赢。①学校“走出去”,与基地开展教学实践合作,学校可选派专家教授担任基地“咨询专家”,对实习基地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起到充电、提升的作用。另一方面学校选派教师深入到基地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确保每一位法学专业教师能够肩负起法学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技能培训的双重职责。②学校“请进来”,与基地开展教学实践合作,学校可聘请基地司法实务界精英走进课堂,开展法律实务教师与理论教师双师授课,开办“律师讲堂”“法官讲堂”“检察官讲堂”等系列讲座,聘请法律实务界骨干讲述司法实践办案经验。

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对于法学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可以全面推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同时,加强实习就业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工作,必将有效地促进社会和学生之间的现实选择,形成实习与就业的良性过渡,从而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实现基地与学校、学生的共赢。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大众化与精英化:法学教育难解之结[N].法制日报,2009-5-7(3).

[2]张育.基地教学:一种以学生为主体、多方合作共赢的法学专业实习模式[J].法制与经济,2007,(7).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2011ZD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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