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2024-12-05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精选8篇)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篇一

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文件----《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一、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价高者得规则制定。

二、本场拍卖会采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竞买人应自行注册网络拍卖平台账号,竞买人参加本场拍卖会视为同意本拍卖规则,不得以未签署本拍卖规则为反悔的理由。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不通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出现故障、黑客攻击等事由导致拍卖会无法正常进行,拍卖会择期另行举行,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拍卖标的:

本场拍卖会的拍卖标的为:

1、奔驰轿车S320一辆;

2、东风菱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3、东南普通客车、颐中普通客车各一辆,整体拍卖;

4、帕萨特轿车一辆;

5、解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6、蓄电池平台搬运车两辆、蓄电池平衡重叉车三辆、电动叉车一辆、电动牵引车一辆,整体拍卖。

上述拍卖标的不含车牌。

四、本次拍卖按拍卖标的实物现状进行,并已公开展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能否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或(和)产权完善手续以及标的品质可能存在的瑕疵不做任何保证,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认真查看拍卖标的,并自行鉴定或鉴别拍卖标的的质量,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如拍卖标的实物与拍卖标的相关资料不符,不影响拍卖效力,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数额均保持不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竞买人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注册并申请参加本场拍卖会,参加竞买的,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对标的存在的瑕疵及所造成的后果有充分的估计,一经成交确认,委托人和拍卖人不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也不得以标的存在的瑕疵作为反悔的理由。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并抵顶拍卖佣金和部分拍卖成交价款,不再退还。竞买不成功者,保证金于拍卖会后五个工日内退还,不计息。

六、本次拍卖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认真考虑,成熟竞价;竞买人应为自己每次出价付法律和经济责任,且出价后无法反悔。

七、拍卖师已经在拍卖平台中设置三个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以自行选择,也可以手写出价。竞买人手写出价时一定不要写错,特别是报价的位数,(例如出价10000元写成100000元),一旦写错无法更改。竞买人的加价幅度无法小于拍卖师在拍卖会中设置的最小加价幅度。拍卖师可以根据报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八、本次拍卖会中拍卖标的的自由竞价时间设置为5分钟,限时竞价时间设置为1分钟。在自由竞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由出价。当自由竞价时间结束后,会有1分钟的限时竞价时间。限时竞价时间内如有竞买人出价时,限时竞价时间将重新计算。当1分钟的限时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如超过保留价既成交。

拍卖人有权根据网络平台竞价情况及网络通畅情况对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进行更改。

九、本次拍卖设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保留价时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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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络拍卖中,各位竞买人的信息会得到充分的保密。拍卖人分配给竞买人的竞买账号密码邮件是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送的,拍卖人无法知道竞买人参拍登陆的密码。竞买人登陆后,系统会自动分配给竞买人号牌,成交后也只显示号牌,不会显示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竞买人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邮箱和系统分配的参拍用户名和密码,如丢失,由竞买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办理《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拍卖文件的签署手续。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及每辆车0.5万元过户保证金支付至拍卖人指定帐户,所有价款的支付以在约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帐户为准。

买受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标的进行过户,拍卖标的的违章、罚款、拖审、保险、欠费、扣分等均由买受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或(和)相关手续的完善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和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必须缴纳或(和)补缴的任何税金、交易费等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支付。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以上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按照拍卖成交价款5%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由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当日自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十四、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2、买受人串通或干扰公平竞争扰乱正常拍卖秩序的;

3、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及其他拍卖相关文件的;

4、买受人逾期或拒绝按照本竞买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十五、买受人违约的,委托人和拍卖人有权取消其买受人资格,并有权不予返还其竞买保证金,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支付给拍卖人的违约金。因买受人违约,委托人另行出让该标的的,买受人还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六、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即可获取拍卖标的,由委托人直接与买受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以现状交付,待拍卖人将成交价款转交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凭拍卖人出具的有效凭证直接与委托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十七、拍卖成交后,自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之时起,拍卖标的的安全保管责任一并移交,买受人必须尽快提取拍卖标的。在拍卖标的提取之前,买受人必须对拍卖标的妥善保管,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若出现拍卖标的被盗、受损、灭失等影响买受人对拍卖标的使用或行使权利的,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标的交接后提取拍卖标的所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费用,因提取拍卖标的产生的一切财产和人身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

十八、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支付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同时,应向委托人支付每辆车0.5万元过户保证金,由拍卖人代为收取。买受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标的过户,如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拍卖标的过户完毕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由拍卖人将过户保证金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如买受人违约或无故不提取标的,买受人承担的场地占用费和其他费用在过户保证金中扣除。

如果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办理完过户,每逾期一日应支付0.1万元违约金,直接从过户保证金中扣除,剩余过户保证金可退还。

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以上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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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拍卖人已提请竞买人详细了解拍卖标的质量、存在的瑕疵等相关情况,并注意对本拍卖规则各写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因竞买人对本拍卖规则理解有误而导致竞买人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十、本《拍卖规则》在公司网站提供下载,竞买人自行打印、填写。请竞买人不要更改《拍卖规则》中各项条款。如竞买人传真到我公司的《拍卖规则》传真件与公司网站中《拍卖规则》不相符,我公司有权以欺诈对竞买人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拍卖规则》解释权归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

您如果同意本拍卖规则并参加拍卖,请您将下面一段话抄写在下方横线处,然后填写竞买人信息。发送传真至0531-66957881(本拍卖规则每页均要传真),未收到您签字的《拍卖规则》传真件,我方将取消您的竞买权限。

本人已经在展示时间内认真查看了上述拍卖标的,了解拍卖标的一切现状,愿意按照标的的现状参加竞买,对拍卖标的展示无异议,认可、接受本《拍卖规则》的一切内容,且未对《拍卖规则》进行更改,拍卖人收到的本人签署的《拍卖规则》传真件视同原件。

竞买标的:

竞买人姓名:(按手印)身份证号: 上述材料敬请竞买人本人填写。我方在无法确认上述材料是否由竞买人填写时,认定为竞买人本人填写。竞买人对非本人填写上述内容产生的后果付全部责任。

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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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篇二

提交相关报名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申请人须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报名,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竞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等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人设立章程(企业法人应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章);

(3)法人权力机构关于参与竞买的决议(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提供);

(4)根据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参与竞买的企、事业法人等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篇三

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五县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在市国土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下列国有土地依法出让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1、经清理纳入拍卖范围的原“以地补路”项目用地;

2、“退二进三”、“污染搬迁”及特困企业迁址后原企业用地;

3、破产企业原生产经营性用地;

4、旧城改造地块;

5、单位自有划拨土地;

6、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进行邀请招标。

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应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进行拍卖。

原出让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委托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出让,应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用途、确定规划设计要点、招标(拍卖)底价评定,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等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成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十区范围内此项工作。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以净土为主。征用集体土地作出让土地的征地拆迁、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工厂“退二进三”、“污染搬迁”、破产企业等,一律以净地方式拍卖或招标。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资金,扣除土地取得、拆迁安置、上交国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成本费用及按规定提取的业务部门工作开支后专户存储,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国土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竞投(买)人提供以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权属来源等),参与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竞投(买)规则等。

第十一条 竞投(买)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活动,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管理局进行土地招标出让,可以选用以下之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

(四)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六)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五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八)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

(十)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三)按照拍买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组织竞买单位勘察现场,进行拍买地块答疑。

(五)拍卖会现场操作: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7、现场拍卖公证。

8、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15%的定金。

(七)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开发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县国土管理局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国土管理局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管理局应对县级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5.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篇五

【发布文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计划及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市政府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主要规划指标、起始价或起叫价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处置预案。起始价和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平均市价,考虑预期利益幅度提出。

地价评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每宗地应选择2家评估机构评估。

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后,由市政府负责人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的负责人在听取国土资源、土地收储部门有关评估情况和建议标底或底价后,根据既能顺利出让地块又能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结合竞买人的多少和实力情况,现场集体(不少于3人)研究确定拟出让地块的标底或底价。每次研究,应由专人记录,记录资料相关当事人(含监察人员)都应签字,并存裆备案。底价或标底现场密封后交公证人员,并由公证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现场当众交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主持人。行政监察部门对此实行全程监督。标底或底价确定后至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结果宣布前,相关当事人应一律关停通信工具,不得对外联系、不得单独离开现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现场,行政监察部门要有专人随同陪往,直到招投标结果出来,方可单独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行收购储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土地原则上买行“净地”出让,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拆迁;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收储地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第十条 计划、规划、房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和土地收储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收储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定若干个,拍卖公告公布前,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选择其中两家拍卖机构,确定一家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指定的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内外相应媒体发布。其中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在省外1家以上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省外2家以上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的公证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指定,拍卖机构委托;招标或者挂牌出让的公证机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指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土地收储中心分管负责人应出席拍卖会或挂牌竞价现场;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5000万元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土地收储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到场。出让起叫价(起始价)在1亿元以上,市政府领导应同时到场。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招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随机产生,其中外地专家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规划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图);

(三)出让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方案;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样式;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少于20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接招标公告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开标前1日确认其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勘察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按招标文件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

(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或在开标会现场递交;

(七)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八)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人,并报市政府确定;

(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十)中标人在中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定金;定金在接《合问》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方可冲抵出让金;

(十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十二)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编制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印章。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在开标现场递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会计报告等;

(二)出让地块的开发使用方案说明;

(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三)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

(三)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四)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五)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行人逾期或拒绝按招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中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

(三)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活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拍卖企业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细致、便于操作和事后监督的格式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公告;

(二)竞买须知;

(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买申请书和委托书样式;

(七)用地规划红线图(电子地图);

(八)土地出让红线图(电子地图);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不少于20日内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接拍卖文件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接拍卖公告的规定报名参加竞买;

(五)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竞买保证金;

(六)拍卖机构按照委托拍卖合同进行;

(七)竞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时竞得人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合同定金,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定金方可冲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息);

(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出让结果;

(九)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挂牌内容应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出让人应制定竞买须知,在挂牌交易场所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挂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公告;

(二)竞买须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五)挂牌竞买报价单样式;

(六)竞买申请书和委托书样式;

(七)用地规划红线国(电子地回);

(八)土地出让红线图(电子地图);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20日;

(二)竞买入勘察现场,出让人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挂牌相关事宜;

(三)竞买人接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五)竞买人填写并向出让人提供竞买报价单;

(六)出让人确认报价局,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竞买人及出价时间等;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竞得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时竟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作会同定金,竞得人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最后一期出让金时,定金方可冲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不计息);

(九)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那门公告出让结果;

(十)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可以多次填报竞买价格,其增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竞买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问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党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挂牌出让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的确定过程,应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不能按时实现,致使中标人、竞得人经济损失的,依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机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6.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前期工作单位的职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市政、水务、电业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条 出让市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市土总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出让区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各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并指定区属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市土总全面负责调查拟出让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具体工作详见本标准第四至八条。

第四条 按照“双月8日加9月8日成交土地”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要求,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安排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于成交日上个双月10日与7月10日前召开初审会,联合审查拟于双月8日与9月8日成交项目,通过初审会审查后项目提交成交日上个双月与7月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初审小组召开初审会前45天根据年度出让计划提出每批次拟出让项目报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于成交日上个双月7日与7月7日前确定每批次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咨询设计方案。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按本标准第四至八条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方案的意见,同时抄送市土总。

市土总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调查,于成交日上个双月8日与7月8日前完成前期工作调查报告并制作土地出让方案报初审会审查。

第五条 拟出让项目必须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农转用的项目,必须具备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等证明文件;涉及征地的项目,必须具备征地协议书、土地交接书等证明文件;涉及拆迁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成拆迁安置、移交手续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出让项目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查封等土地权利状态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应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予以协助。

拟出让项目土地为原已批国有土地的,必须收回,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具体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 拟出让项目的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二)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

(三)充分调查处理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若因情况不详或不实,土地取得方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前期工作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并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费纳入前期开发成本。

(四)按以下要求进行场地处理:

1、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定的,按该片区修建性详规中要求的场地标高平整场地;

2、地块所在片区尚未完成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尚未通过规划局审定的,原则上按照边界市政道路标高平整场地;

3、对于山地等特殊地形地块,可仅对场地进行表层清理。

(五)对地质条件较特殊的场地进行地质初勘,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拟出让项目周边的市政、电力等配套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出让前出让用地边界的道路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应修建到位或已经开工建设。未开始修建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完成进出场地临时通道的修建工作,同时完成规划道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明确建成时间。周边规划道路建设用地(含施工影响线)涉及的权属、场地也应达到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二)市级储备用地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包括各专业管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建设资金,由市土总组织建设;区属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由(包括各专业管线)各区政府安排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三)电业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电、施工用电接引方案及有效期限,包括电源接引点、接引路径、从永久性电源接引点引接电源至项目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四)水务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水、施工用水接引方案,包括水源接入点、接引路径、从供水源点接引至地块周边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五)周边规划配套道路建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承担因前期工作未达标而导致的土地出让合同违约等相关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造成违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解释。

7.土地竞买申请书 篇七

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经认真阅读编号

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中心于

****年**月**日在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若能中标竞买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附件:

1、2、﹍﹍﹍

申请人: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申请日期:

8.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篇八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27号)等有关规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南政〔2008〕地178号),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闽北经济开发区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委托南平市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1#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出让地块位于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 工业园区5号台地,面积42112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出让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金属制品业;投资总额≥5180万元;(2)规划指标: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30%—4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高于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用地内建、构筑物后退42米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4)、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二)2#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出让地块位于童游工业园区6号台地,面积643289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出让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土 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目;投资总额≥11965万元;

(2)、规划指标: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密度30%—4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高于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用地内建、构筑物后退42米主干道红线不得小于10米、后退15米支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

(4)、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三)3#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出让地块位置及面积。出让地块位于出让地块位于闽北经济开发区位于童游工业园区、建阳火车站西北侧,面积19489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面积按规划部门最终提供的规划用地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2、出让地块用途及使用年限。出让地块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用地四十年、住宅用地五十年。

3、出让地块现状。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4、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1)项目准入条件:商业、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2)、规划设计控制指标:

容 积 率:<3.0(容积率指标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为人防设施的建筑面积;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密度:<30% 绿 地 率:≥30% 建筑高度:≤90米

停车场(库)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准。

(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后退道路红线及建筑间距要求: ①建筑后退用地红线、道路规划红线及相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

②道路规划红线以批准的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控规道路红线为准。

(4)、建筑的设计标高必须与该地段的道路规划设计标高相协调。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必须接入城市的污水管道。

(5)、用地内西北角设有市政排洪渠,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排 洪渠的正常使用及安全。

(6)、按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管理活动用房,具体位置由规划分局确定。

(7)、用地范围内的组团道路、绿化(含公共绿地)等,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8)、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9)、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①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②、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本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设计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1#地竞买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2)竞买人应在竞得本地块之日起15天内成立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属制品企业,并以该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届时,若竞买人未成立符合 上述条件的企业,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出让活动。

(二)、2#地竞买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2)竞买人应在竞得之日起15日内成立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药制造业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企业,并以该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届时,若竞买人未成立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出让活动。

(三)3#地竞买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2)竞买人应在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取得相关资质、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以该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届时,若竞买人未成立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出让人不予退还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并重新组织该地块的出让活动。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08年12月5日起至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前(2009年1月1日16时前),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地点:建阳市朱熹大道胜德山庄胜德楼)获取挂牌文件。

挂牌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08年12月5日起至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前(2009年1月1日16时前),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地点:建阳市朱熹大道胜德山庄胜德楼)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及口头等竞买申请)。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必须从申请人的帐户支付,申请人汇入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16时(以资金到达本公告指定账户为准)。申请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请汇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全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建阳市支行童游分理处 帐号:13-***。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2(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9年1月1日17时前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

申请人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交易时间:挂牌开始日为2008年12月25日,挂牌出让结束日为2009年1月3日,每天的挂牌有效时间为8:00至12:00、14:30至5:00。

七、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

1#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47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94万元;

2#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689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3#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46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92万元。

各幅地块的加价幅度均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各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均包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土地 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公摊用地成本及挂牌费用。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地块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设底价和保留价。

1、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前1个小时内没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点,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并符合挂牌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若挂牌期限届满有两宗以上地块转入现场竞价,则转入现场竞价的地块顺序号依次为1#、2#、3#。取得相应地块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或保留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或保留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1#、2#地块的相关程序办理(一)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平市国土资源局闽北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二)竞得人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和环保等手续

竞得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三)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办理立项、规划和环保等相关手续后,应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缴清地价款。

(五)地价款的缴纳、出让地块的交付与核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

竞得人应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缴付全部地价款,其中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方缴清地价款后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并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向竞得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

(1)出让地块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地块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60天内动工建设。

(2)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30天内建成投产。

(六)出让地块的土地登记

竞得人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全部地价款及契税后,可申请土地登记手续,办证费用由竞得人另行缴交。

十、3#地块的相关程序办理。(一)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后,与出让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缴清地价款。

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后,需取得相关资质、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才可从事本地块的开发活动,届时应以新成立企业与出让 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由新成立企业享有和承担。

(二)地价款的缴纳、地块的交付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竞得人应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缴付全部地价款,其中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方缴清地价款后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并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向竞得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要求

(1)出让地块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地块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动工建设。

(2)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开发建设。

(四)出让地块的土地登记

竞得人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全部地价款及契税后,可申请土地登记手续,办证费用由竞得人另行缴交。

十一、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挂牌为无保留价挂牌。

(三)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抵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因竞得人违约,竞得人应当支付本次挂牌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挂牌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原挂牌成交价的,原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八)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公摊用地成本及挂牌费用。该幅地块挂牌成交价币种 为人民币,竞得人若以外汇支付,须征得挂牌人同意。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的,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十)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可撤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偿。

(十一)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三)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27号)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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