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电力设施委托管理协议

2024-06-17

临时电力设施委托管理协议(共7篇)(共7篇)

1.临时电力设施委托管理协议 篇一

北京市海淀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试行)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第一条 委托经营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 委托经营。

2、项目内容:甲方在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向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甲方交纳占道费。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无偿交回停车场经营权。

第二条 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委托经营期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服务、管理、场地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停车占道费;

3、按照有关信用考核规定,对乙方经营和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4、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出现依法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经营本项目,并与第三方签署新协议。甲方: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独家使用停车场(位),不对乙方进行重复性备案;

2、甲方依据有关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停车场(位)经营备案手续;

3、乙方未违反本规定,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委托经营期内,获得因停车经营所得的合法收益;

2、当委托经营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获得续展经营的优先权。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停车行业规定,服从运输、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价格等部门的管理;

2、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

3、在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及开业的其他手续并设臵收费标志牌后方可经营收费;

4、在委托经营期内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停车占道费;

5、在委托经营期内,因特殊原因歇业的,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才能歇业;

6、在委托经营期内,接受甲方的信用考核,考核制度由甲方另行制定;

7、在委托经营期内,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条款情况的监督检查;

8、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应无偿、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车场紧急调派使用任务。

第五条 风险承担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营场地的丧失,委托经营期中止,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计算,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政府征用;

2、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3、市政道路改造;

4、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

第六条 委托经营歇业与恢复

乙方自歇业期限截止日期15日前,应提出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恢复经营。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委托经营期内,乙方、甲方均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二)委托经营期届满,本协议终止;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停车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上级机关批复之日,本协议终止,双方重新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本协议终止。

1、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

2、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停车占道费的;

4、擅自转让、承包、出租、质押经营权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联营本协议委托项目的;

5、擅自停业15天以上的,或者至歇业截止日期时,乙方没有书面提出恢复经营的;

6、未如实申报经营停车位数量,实际经营的车位与备案停车位数量不符的;

7、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含3起)违规经营行为的;

8、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通报的;

9、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

10、具有其它法定情形的。第八条 委托经营项目的收回

(一)收回内容

停车场(位)的经营权。

(二)收回时间

在委托经营期截止或协议终止后15天内办理完毕委托经营项目移交。

(三)收回程序

1、乙方停止经营,撤出停车场地;

2、乙方向甲方付清应当缴纳的占道费;

3、乙方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及停车设施,向甲方交回《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表》;

4、甲方注销乙方备案登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依法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在协议中未规定、而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场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

2.铁路施工电力设施施工安全协议 篇二

甲方:XX指挥部(出资方)乙方:XX(施工方)

丙方: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XX市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产权业主)

项目名称: XX市XX区境内因XX铁路迁移改线及缆化工程 为确保安全、可靠供用电,切实保障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就XX市XX区境内因XX铁路迁移改线及缆化工程作业中安全施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力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涉及施工作业的电力设施范围:XX市XX区境内所有因XX铁路迁移改线及缆化工程。

三、保护措施

(一)甲方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加强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乙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

2、督促乙方配备好施工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用品。

3、施工期间,甲方将对乙方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指出。能现场整改的,责令乙方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且有违于施工安全管理的,甲方将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整改,并出具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乙方整改完毕,经甲方确认后方能继续施工。

4、甲方有义务在资产移交后监督乙方在质保期内对直接或间接由迁改的电力设备自身引发的缺陷、故障进行处臵。迁移改线及缆化工程质保期为两年,电缆管沟等配套设施质保期为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乙方

1、乙方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依法向各地经信委进行申请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作业,填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乙方从事其他特殊工种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行业或安监局认可的证书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乙方的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乙方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建筑物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它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物品。

5、乙方大型施工机械如需在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将派人员现场监督。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大于: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

6、乙方在电力线路附近施工时,应根据丙方的要求,安装警示标志、做好防范措施,对在施工过程中,因满足不了相关规定,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施工,等问题彻底解决后,方可施工。

7、乙方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5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施工。

8、乙方禁止在杆塔基础 20米范围内,从事有影响杆塔基础稳定的任何行为,如在杆塔基础周围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

9、乙方各类流动式起重车辆、打桩机通过电力运行线路时,必须将起重大臂和打桩支架放倒,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方可缓慢通过。

(三)丙方

1、丙方有向乙方宣传有关保护电力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丙方有义务将施工区域或施工地段内与输、配电电力设施交会处的施工危险点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3、丙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审查乙方书面编制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涉及电气部分的安全技术措施。

4、丙方有权对乙方涉网部分(不含未移交资产的电力设施)的生产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责令整改。

5、丙方有权在乙方进行或即将进行涉网作业部分工作时,根据气候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提前通知乙方暂停施工。

四、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派专人进行监护,监督现场人员认真落实电力设施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2、乙方应接受甲、丙两方的监督,对甲、丙两方提出的有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整改要求应及时予以落实。

7、乙方在施工中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与甲、丙两方联系。

五、赔偿责任

1、乙方未及时按甲、丙两方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从而引发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生因乙方及其承包方施工原因导致电力设施发生破坏、损坏事件的,丙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和肇事方进行经济赔偿。乙方和肇事方(或肇事者)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3、经济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包括电量损失金额、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第三方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附则

1、未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决定。

2、本协议适用于XX市XX区境内因XX铁路迁移改线及缆化工程,经三方签署后生效。工程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完成缺陷处理及资产移交后本协议失效,在质保期内乙方进行缺陷、故障处臵时本安全协议适用。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时间:

地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 篇三

一、临时设施的施工

1、临时设施建设,可利用施工现场原有的安全的固定建筑、也可以自建。自建的临时设施使用的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 确保临时设施的结构安全和其他方面的安全。

2、临时设施的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不得在挡土墙下、围墙下、傍山沿河地区、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等处,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要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以确保安全可靠。

3、临时宿舍不得设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4、临时设施的宿舍选址应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安置。现场生活区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保持有 效隔离。

5、生活、办公设施应当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 圾、施工围墙以及毗邻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施工现场的临时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有条件的地方,厕所应为水冲式,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7、有条件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 接。

8、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

9、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二、组装式临时活动房屋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使用组装式临时活动房屋的,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自建临时设施选用的,其材料应符合安全使 用和环境卫生标准。

2、出租或销售装配式活动房屋的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或拆除作业时,应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建设或拆除前应编制建设或拆除方案,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对其进行监理,发现隐患时应及时要求安装或拆除 单位进行整改。

3、自建临时设施(含出租、购买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在工程开 工前建成。

4、自建临时设施(含出租、购买装配式活动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内部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临时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5、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建设或拆除临时设施,应组织专业班组进 行建设或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

三、基本制度和职责

(一)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二)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和防范制度。

(四)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入和喷洒药物。

四、临时设施的运行管理

(一)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小卖部、小吃部等设施。严禁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彩条布等材料搭设简易工棚。

(二)为方便职工确需设置小卖部的,小卖部必须设在生活区,并纳入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后勤管理。小卖部的设置应与施工现场临时 设施共同设计、共同施工。

(三)宿舍内应统一配置清扫工具、电灯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四)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明线必须套管。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 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五)宿舍区应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等。

(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 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七)保持临设宿舍周围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 防器材。

(八)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 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五、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 施实施统一的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业主)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有监督管理的义务。

(三)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有义务和责任对建筑施工 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建造临时设施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有权下达对不符合 要求的临时设施进行整改和强制拆除重建的通知。

(五)因建筑施工单位违规搭设临时设施,或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建 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负责。

4.临时用电管理协议书 篇四

甲方:项目部:

工程乙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各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 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项目部责任:

1、项目部建设临时用电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电气工长,明

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人。

2、建立各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

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3、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

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

和注意事项,并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

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4、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定期队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电阻值、电

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等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处理,并做好记录。

5、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

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

6、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

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7、项目部管理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并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人

员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

8、建立电气火灾日常检查制度,强化安全用电管理,成立预防

电气火灾应急抢救队伍。

二、施工队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施工队必须认真遵守公司及项目部的各种临时用电管理制

度: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建立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设立专业电工,明确责任,并与本队所有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签订安全用电协议书。

2、施工队负责人负责每月组织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用电知

识教育和培训,并负责监督检查本队人员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处理。

3、施工队负责人必须保证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持有效证

件上岗作业,并对其进行日常性安全用电培训和检查。

4、施工队长、专业电工班组长必须监督施工人员劳保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的要及时纠正,严禁违章作业。

5、班组长每天要在施工中自检,发现电气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

处理并报告项目部,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部及上级部门在检查中提出的临电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人员、按规定时间和整改要求进行落实。

6、施工队长及班组长必须按照项目部下达的临时用电安全交

底内容施工,并负责向施工人员传达和履行签字手续。

7、施工队专业电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队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监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监测维修记录。

8、发生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要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及时向

项目部及相关部门汇报。

三、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出现争议和责任

事故,应协商解决,分清法律责任,各负其责。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日期之日起生效,工程交付甲方后

自行终止。

注: 项目部可依据本协议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篇五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名称:106#和1-07#住宅楼(朝阳区豆各庄一号地块东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书。甲

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

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时

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

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同意共

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B级配电箱。并对乙方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4、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

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

行存档备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和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

业。

7、负责对施工现场临电设施的配置,安装配电柜及一、二级配电

箱所需的具体位置。

8、负责对电缆的预埋,配电箱的防护设备进行具体指导施工。

9、负责对临时电工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对施工队进行安

全协议签订工作。

10、负责三级箱以下的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配电箱、电源线及

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发隐患通知书,拒不整改将进行没收。

11、有权对临时用电乱接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非电工作的进行

经济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

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及生活区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

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

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将产品合格证

明报甲方备案。严禁使用假冒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

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乙方使用必须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

标准。

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自行

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

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

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6、施工区域内及生活区内的一切用电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电

工负责对电气的维修和更换,非专业电工不得维修更换电气设备。由

于非专业电工违章拆改、乱接电气设备造成事故的,由违章作业人员

单位负主要责任,并赔偿损失。

7、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等方

面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向甲方提供

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8、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违反本协议

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三、其他补充条款:

1、2、3、4、5、6、五、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与经济合同同时签定,并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经济合同到

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6.临时电力设施委托管理协议 篇六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临时设施在搭设、使用及拆除时的安全,结合建筑施工现场特点,编制本规定。确保企业2017年安全生产任务顺利达标。

现场临时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的各类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及其他临时性建筑

现场临时设施有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两种情况

(一)采购供应商的考察

1、工程项目部要考察及审核提供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对采购或租赁供应商的生产经历、市场信誉以及在技术、质量和生产管理能力方面进行考察

2)验证外省市企业生产的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有否进入市场的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的相关证书。

3)做好已证实供应商能力和业绩的考察工作,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提供物资,保证项目部能顺利完成生产任务。

(二)、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临时设施产品的评价

所提供的临时设施的材料应为防火材料;应有合格证或相应的检验证明;

(三)、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临时设施合同的签订

工程项目部和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采购的单位签署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安全义务,对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临时设施的供货、检验、安装、拆除方式,合同中应作出规定。

(四)、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临时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1、临时设施搭设要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并符合防火和安全要求: ①搭设临时设施的间距不小于3.5米的防火距离;

②搭设的临时设施距离禁火区不小于15米,距离易燃可燃堆场不小于20米;

③尽可能距离在建的建筑20米以外;

④严禁搭设在高压架空线下面,距离高压架空线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装(拆除)工作,必须委托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

3、在安装(拆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前,必须有安装(拆除)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同时要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施工工艺和方案,各工序应定人、定责,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安全负责。在安装(拆除)区域设置警戒,专人监护。拆除人员必须对从事项目、部位内容及岗位责任要求熟悉了解。

5、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临时设施的安装(拆除)要有专业的安装队伍,安装人员应身体健康,无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等不利于登高作业的疾病,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严禁穿三鞋:高跟鞋、拖鞋、硬底鞋严禁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签署的安装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安全义务。

(五)、整体采购或整体租赁临时设施验收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装就位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进行调试、检验,由安装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

(六)、临时设施的检查

1、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①临时设施内的用电是否规范; ②是否有违规使用行为;

③是否有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的物品。

④临时设施的结构是否有锈蚀、开焊、人为及自然损坏和脱落缺失。⑤临时设施所配备的防火器材是否完善,防火通道是否通畅。

2、大风暴雨前后的检查:①排水是否通畅;②防风绳是否有拉固;③设施的结构是否有锈蚀、开焊;④设施的基础是否有沉降。

(七)临时设施的使用

临时设施必须确保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1、办公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楚,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2、职工宿舍

①宿舍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人; ②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③.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设置外开门;

④.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0人;

⑤.宿舍内的单人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床铺应高于地面0.3m,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1.9m x 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

⑥.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宿舍内严禁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其他杂物;

⑦宿舍周围应当搞好环境卫生,应设置垃圾桶、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为作业人员提供晾晒衣物的场地,房屋外应道路平整,晚间有充足的照明;

⑧炎热季节应有消署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⑨应当制定宿舍管理使用责任制,轮流负责卫生和使用管理或安排专人管理。

三、食堂 .食堂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安装纱门纱窗,室内不得有蚊蝇,门下方应设不低于0.2m 的防鼠挡板; .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食堂制作间的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瓷砖的高度不宜小于1.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 .食堂制作间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必须有遮

7.临时电力设施委托管理协议 篇七

分包单位: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青岛市李沧区上王埠、东王埠、桃园社区改造项目一期商品房(S1-1地块)工程地点:黑龙江中路 3180号S1-1商品房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青岛市标准化工地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书。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分包方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及青岛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组织学习施工安全用电知识,落实施工安全用电管理各项制度。

3、配备专职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在施工现场每天进行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

4、电气设备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装置。

5、机械设备必须装置“一机、一闸、一箱、一保险”。

6、大、中、小设备的保险装置、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7、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必须采用三箱五线制,达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

8、临时用电配线路按规范架设整齐,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表面敷设。

9、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10、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11、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3、现场严禁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

14、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 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6、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17、施工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8、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9.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20.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21.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22.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

23、发生有碍整体系统安全的隐患或问题后,分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需要甲方提供电源停电配合的,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由甲方人员完成(因触电事故急救需要除外)。

24、办公区、生活区、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热的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加重处罚。

25、因分包方违反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所引发电气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分包单位(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承担。

总包单位:(盖章)分包单位:(盖章)

签收人: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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