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08-31

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共8篇)

1.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

情况汇报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xxx 尊敬的xxx主任,xxx院长: 尊敬的视察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全市法院干警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莅临我市法院视察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长期以来给予xxx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xxx法院基本情况

xxx中院下辖6个基层人民法院,35个人民法庭。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警954人,其中,基层法院共有干警784人。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6.5万余件,其中,基层法院审、执结近6万件,占总数的90%以上。近年来,共有3个基层法院审判法庭和26个人民法庭利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进行新建和改建,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大大改善了办公办案条件,对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强化审判管理,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在抓基层基础建设的同时,全市法院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狠抓了基层法官队伍建设,涌现出一批优秀法官和优秀法院。近三年来,有22名基层法官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8个基层先进集体获得省级以上表彰。xxx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xxx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xxxxx被评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xxx法庭荣立集体二

—1— 等功;xxxxxxxxx法院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xxx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人民满意的十佳优秀政法单位”,xxx法院系统被评为市级文明系统。

二、xxx法院基层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抓班子、强队伍,夯实基层法院发展根基。一是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讨论,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明确“为什么入党、为什么当法官”和“权从何来,法为谁执”等思想认识上的问题,着力纠正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以案谋私,违法违纪等问题,使广大干警在政治上、思想上、感情上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更加认同,在法治理念、审判模式、工作标准等重大问题上思想更加统一,为做好法院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几年来,我们通过专题培训、届中考察以及派员参加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基层法院院长向中院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底统一检查考核;按照选人用人面向基层,主要干部来自基层的思路,逐步优化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结构。凡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优秀干警优先提拔使用。目前,六个基层法院党组班子成员中有28名是从人民法庭庭长中提拔使用的,占总数的52%。

—2— 市中院八名党组成员中,五人有基层法院领导岗位工作经历。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不断健全和加强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建设,将党支部建到每一个法庭,增强基层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宣传表彰基层党员干警先进事迹,激发广大基层干警工作热情和干劲。

三是加强基层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以专项活动为载体,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在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群众观念、树立良好形象上求实效。近年来,我们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自满、懒散、失衡、安逸”四种顽症,结合上级部署的司法作风大检查、典型案件反思讨论、“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专项活动和群众观点大讨论等活动,认真纠正司法活动中的不良作风,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端正法官办案理念,增强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始终把反腐倡廉当做“生命线”工程,坚持不懈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抓查处。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对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实时监督;制定《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若干规定》,开通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不定期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明察暗访,实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是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建设。鼓励干警参加高学历学习进修和在职学历教育,不断丰富法官的基础理论功底;开展庭审观摩、业务知识竞赛、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基层法院干警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实行新进人员到信访窗口或人

—3— 民法庭锻炼等制度,提升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逐步建立完善对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工作的绩效考评体系,对所有一线办案法官建立法官绩效考评档案和执法过错档案,实现绩效考评全领域和全员覆盖。目前,全市法院干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928人,占干警总数的97.3%,其中研究生学历27人,本科学历692人,专科学历209人。基层法院干警文化水平发生结构性变化,绩效考评对法官工作的引导、规范和激励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抓规范、强机制,推进公正司法改革创新。一是建立和谐司法工作新机制。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组织一线法官深入企业、乡村、社区、学校等地开庭、听证、合议、调解。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巡回审判案件9444件。在民事审判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平均调撤率为73.4%,市中院和xxx县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单位。在刑事审判中积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量刑的均衡和公正。在行政审判中探索建立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促进“官民”和谐。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提高案件执结率,最大限度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是建立审判管理工作新机制。牢固树立服务审判理念,着力建立有利于审判工作良性发展的管理体系。两级法院积极筹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将案件相关信息在诉讼各环节及时准确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监督,有效根除过去案件流转不明、久拖不结、暗箱操作等弊端。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问责机制,积极开展“万起案件大评查”

—4— 活动,对裁判文书进行“优劣双评”,发现的问题与瑕疵,限期纠正整改,对确有错误的责任人严格追责,今年以来,共对6名办案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并责令其所在庭庭长和主管院长作出检查,促进案件办理质量提高。

三是建立立案信访工作新机制。两级法院全部建成专门的立案、信访接待场所,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建立健全诉讼指南、诉讼风险提示、排期开庭信息、立案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引导群众理性诉讼,依法维权;对特殊群体权益案件开设专项立案窗口,推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和上门立案,并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方便群众诉讼。严格落实涉诉信访“风险评估”、“定期约谈”、“信访通报”、“多元化解”、“案件终结”五项制度,以化解进京访、重复访、越级访等信访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攻坚活动,实行领导包案、评查纠错、责任追究、个案救济等措施,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工作突破性进展。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从广大人民群众中挖潜解决基层纠纷的新力量。xxx经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逐步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指导、群众参与”的“xxx模式”社会法庭,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专程到xxx调研,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等主流媒体予以报道。目前,全市xx个乡、镇,已设立xxx个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xxxx人,调处各类纠纷xxxx件,无一起矛盾激化或反悔。同时,法院受案数量同比下降xxxx%,涉诉信访发生率下降xxxx%,有效

—5— 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和“案结事不了”的压力。社会法庭工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抓指导、强监督,拓展基层工作服务领域。一是及时发布工作意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市中院十分注意围绕阶段中心工作,及时制定实施意见,指导全市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围绕省委关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关于加强新区建设、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召开调研座谈会,先后研究制定《关于服务和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关于依法支持和保障xxx新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为我市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等,指导基层法院围绕发展大局开展司法工作;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发挥规范性案例指导功能,加强对法律适用、自由裁量、裁判标准等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审判工作研讨会,出台指导性意见,切实解决适用法律不准确、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二是通过个案加强对下业务监督指导。中院通过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加强对基层法院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监督,确保基层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审理中,加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的审查,维持正确裁判,纠正不当裁判。在依法纠正不当裁判的同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市中院还采取定期排名、当面通报、上下交流等方式,及时指出基层法院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基层法院总结办案中的经验教训,促进一审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是全面提升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市

—6— 中院民事审判庭分片对口负责对辖区基层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经常深入基层了解人民法庭的办案情况,针对基层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类型召开专题调研会,帮助基层人民法庭提高办案质量。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通过研讨会、培训和观摩庭审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鄢陵县法院先后两次被最高法院表彰为“指导民调工作先进集体”。

(四)抓投入、强管理,提升物质装备保障水平。一是经费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借助中央不断加大基层政法经费保障力度的“东风”,在中央和省政法专项经费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积极协调同级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经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存在截留或挪用情况。近三年来,法院办公经费每年都增长20%左右,有力的保障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先后投入2000余万元,共建成3个法院综合审判庭、26个标准化人民法庭和6个智能化审判法庭;两级法院全部建成门户网站,及时宣传发布法院重大工作新闻;完善局域网的建设和应用,实现法律文书和信息公文的网上传输、发布,初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开通三级语音和视频会议专网,保证及时收听收看上级会议精神,节省时间和会议经费;市中院建成死刑案件远程提询系统,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安全高效;以“天平工程”项目建设为契机,推进信息化在流程管理、质量评估、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应用。

三是业务装备配备水平明显提高。着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

—7— 业务装备建设,优先保障审判业务部门办案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的物质投入,在立案信访窗口添置电子触摸屏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电子公示屏等便民服务设施,改善办案、办公条件;配齐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值庭警卫等工作的物质装备和设施,提高机关办公规范化程度;高度重视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购置监控、安检和防护设施,做好处置突发安全事件的物质准备。

(五)抓联络、强沟通,争取社会各界工作支持。全市法院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的理念,确保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一是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市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定期就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向市委、人大专题汇报。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全市法院全部建起“联络之家”,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专用电子信箱,开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短信联络平台,定期通报重大法院工作信息;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年来,共办理议案、提案36件,办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117件,全部做到及时沟通,及时反馈。去年8月,部分基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题视察了人民法庭和社会法庭工作,以提高基层“两庭”建设的社会关注度;在此基础上,各基层法院准备在今年10月再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基层“两庭”建设的成果。与此同时,全市法院聘请12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廉政监督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案件,经常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加

—8— 以整改和落实。去年,全市法院还配合人大机关认真做好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27名人民陪审员经过培训,走上参审监督岗位。

二是畅通与社会各界联系的渠道。向社会各界发放监督卡,公布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通过登门拜访、邀请座谈等形式,广开门路,虚心纳谏;在《xxx日报》开辟“天平”专版,及时通报法院重大活动,发布重要工作信息;在xxx法院网开通廉政举报信箱和院长信箱,实时满足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是拓宽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认真落实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开通网站,建立网评队伍,2009年6月以来,符合条件的9297份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及时回复网民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认真落实裁判结果公开;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庭审,在全省法院率先开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目前已经实现庭审直播362次,扩大审判过程公开;定期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累计集中接待教师、学生、军人、农民工、社区居民等各界群众1.5万余人次,让群众“零距离”体验司法活动。

回顾多年来xxx法院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主要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具体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三点: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是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的活水之源;三是必须坚持接受监督,这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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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xxx法院基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重点

虽然xxx法院在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中做了积极的努力,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少数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强,群众工作经验不足。个别法官司法作风不正,职业道德不高,还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影响队伍整体形象。二是少数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社会效果不好,案结事不了问题依然存在。三是法院管理机制还不够科学完善,绩效考核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四是部分基层法院出现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现象,从优待警的政策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一线法官工作待遇低、负荷重,职级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落实。五是“两庭”建设任务艰巨,基层法院基建欠账历史包袱沉重,在建工程资金缺口较大;尤其是陪审员经费保障还不到位,去年各基层法院在自身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共自行解决近40万元陪审员工作经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六是司法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少数当事人公然辱骂、甚至殴打法官,在网上发帖、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损害法官名誉,给法官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少数当事人采取信访手段给正常的案件处理施压,动辄堵塞法院机关大门,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也请各位人大代表和各位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法院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

—10— 加强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是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下一步,我们将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此次省人大专项视察活动为新起点、新动力,紧紧围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主旋律,认真落实“四个重在”实践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快领导方式转变。以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核心,时刻提防“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努力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二是继续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加强干警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本领。三是继续强化廉政防范,进一步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坚持把作风纪律建设与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四是继续加强科学管理,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法院各项工作岗位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做到岗位科学、职责明确、任务量化、考核到位。五是继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优化司法工作环境。积极协调争取政府加大配套经费保障投入,逐步提升法院技术装备的科技水平,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稳定和壮大基层法院队伍力量。六是继续做好监督指导,进一步推动法院跨越发展。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对基层法院班子的协管力度,促进基层法院工作稳步协调发展,确保全市法院整体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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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二

一、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绥化市所辖3市6县1区共10个基层种子行政管理机构,所有种子管理机构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公管理单位。全市人员编制为229人,总从业人数207人,其中编制内实际从业191人,编制外人员16个;学历结构情况: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51人,大专学历135人,中专以下学历21人;年龄结构情况:55岁以上10人,50-55岁49人,45-50岁58人,45岁以下90人。

二、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农民科学选购种子。在品种未审先推、套牌侵权问题突出的区域,加大品种清理整顿力度,同时,在购种季节加强宣传引导,主要通过领导电视讲话、专家讲座、电视台制作宣传片、滚动字幕、打公告、走村进屯入户发放《致农民一封信》、印发《种子安全常识宣传单》、在种子市场醒目位置悬挂过街宣传横幅等方式,结合当地种植实际情况制定主要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理性购种。

(二)严格种子市场监管。一是市场检查中我们根据审定品种目录,对所有种子市场和门店以及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品种进行清查,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其涉及品种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二是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邻省越区销售及外购劣质种子等违法案件;三是重点检查企业和门店的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标签、经营档案、销售凭证、进货凭证、相关合同或委托书等,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我们组织进村入户倒查,寻找问题种子线索,查清种子来源,对来源不清品种要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四是进村入屯调查无证经营行为和农户购种渠道。同时对农户指导宣传如何正确选购种子;五是健全种子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多部门、全方位联动手段,把打假与维权、督办与问责相结合,大力查处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并公开曝光,從而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由市政府牵头,农业局、公安、工商、质监、种子管理站、电视台等多家单位联合行动,对农资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将联合执法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使之形成种子及农资市场检查的一种常态,从而达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最终达到健全和完善种子监管长效机制的目的。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我市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所有品种的种子进行扦样,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杜绝假劣种子下地。对省外非正常渠道流入的种子,加大了监管力度并依法进行抽样、封样、鉴定。

(四)加强新品种展示、示范。在良种的推广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区域试验、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以区域试验、展示观摩、示范引导的严格流程推广优良新品种。能够让群众在众多审定品种中选择最适合的品种,能够让种子管理部门发挥技术指导职能,推进种子管理部门看禾推介品种、农民看禾选用品种、种子企业看禾营销品种的重要工作。逐步建立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展示基地,让农民通过观摩去选择种子,种植放心的优良品种,降低种植风险系数,提高良种覆盖率,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三、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职能方面:由于上下种子管理职能不一致,给种整个行业管理带来很多弊端,由于种子管理站缺少了约束种子经营企业和业户的权力,使得种子管理站的各项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

(二)人员方面:人员年龄结构老龄化严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还很缺乏,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受指数的限制得不到聘任。

(三)经费方面:受地方财政财力不足限制,种子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种子办案、种子检验经费得不到保证,严重制约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执法方面:执法力量弱(由于执法单位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执法独立性、法力辐射范围等方面所决定),法律效率不强,没有独立的强制手段,对种子企业、经营业户的规范、管理、监管只能达到乡镇级水平,对经营活动频繁的村、屯就显得鞭长莫及,致使村、屯农资产品经营混乱,种子事件发生频繁。这种现象应在执法力度,法律效力,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律受权强制手段上加以解决。

四、几点建议

(一)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需要明确种子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职责地位。建议国家给予种子管理机构授权执法。以便更好的发挥种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职能。在即将开展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职能定位国家授权执法,负责种子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假劣种子,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建议上级主管理部门在种子管理机构参公管理中以文件形式下发统一口径。

(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抓源头、打假冒,重视种子生产基地的规范建议。恳请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上要注重源头治理,对种子生产环节要严格清理整顿,对私繁乱制、抢购套购行为要严厉打击,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抓企业、打套牌,重视种子侵权行为的规范建议。恳请国家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独立品种权企业的品种在销售之前进行认真核查其真实性,属套牌行为的要坚决给予严厉处罚,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规范市场品种的根本环节。

3、抓域外、打越区,重视种子经营环节规范建议。恳请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吉林等邻省农业主管部门对其域内的种子企业进行严肃治理,从源头上杜绝越区销售行为和销售越区品种,这是我省省界市县种子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的源头所在。

3.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三

根据最高院和省、市法院关于开展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调研工作的要求,我院由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监察室、行装科和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审监庭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了专项调研小组,按照最高院的调研提纲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并通过配合市中院调研组开展书面汇报、实地调查、座谈研讨等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摸清了1999年来我院基层建设工作的情况,总结了基层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措施和有效经验,同时也掌握了当前我院在基层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更好地推动我院基层建设工作向前发展,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队伍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机构:20xx年机构改革后,现内设14个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审监庭、林业庭、研究室、行装科、监察室、法警大队)和2个人民法庭(大同法庭、河田法庭),党总委员会,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配备正副职35人,其中正职16人。

编制:干部77人,工人7人;实有:干部76人,工人4人。目前缺编干部1人,工勤人员3人。机构改革前编制为干部85人(含林业审判事业编制4人),工勤3人。

职级配备: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15人、副科级干部13人,科员级干部47人,工人4人。

干警结构:现有男干警77人,女干警13人(含工人);干警的年龄结构为56岁以上4人,51~55岁5人,46~50岁8人,41~45岁16人,36~40岁26人,31~35岁10人,25~30岁7人,没有25岁以下的干警。干警现有学历结构是,目前有本科学历16人(非法律专业1人,‘五大’生15人),大专学历57人,占干警数的96%多。现尚有45人在参加湖大、北大、川大等远程网络和电大、自考等“专升本”学习。有8人参加最高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已经结业。但进法院前为大专以上的很少,本科才1人(尚不是法律专业),专科8人(其中还有5人是成人教育),其他基本上是到法院以后通过业大或自考、电大等成人教育取得的。

党组班子配备:现有党组成员6人,分别是院长、党组书记1人,党组成员、副院长3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1人,党组成员、刑庭庭长1人。党组成员中平均年龄45.83岁;学历情况是本科1人,大学普通班1人,专科4人,本科在读4人,专项培训2人。

审判委员会情况:现有委员9人,分别是正副院长4人、刑庭庭长1人、民一庭庭长1人、行政庭长1人、监察室主任1人、专职委员1人。平均年龄48.22岁。

从以上数据表明,一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现象,没有形成金字塔结构,年龄趋于老化;二是院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偏大,不符合上级法院关于班子年龄结构要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要求;三是县委对我院职级配备比较重视,目前做到了应配尽配,还略有超出;四是工作人员的来源杂,符合《法官法》的法官任职条件者少。

二、物质装备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落实“收支两条线”及经费保障等有关情况。我院自1999年起就按要求实行了“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诉讼费一律上缴国库,县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我院作办案经费。近五年来,我院每年实际支出办案经费及业务费用均在140万元左右,此款财政给予预算20万元,诉讼费返还每年约70万元,尚差40余万元,只能拖欠修理费、汽油费、招待费、干警差旅费等。

(二)欠款情况。

1、拖欠工程款情况。我院于20xx年10月新建审判综合大楼一栋,耗资610万元,此款由国债投入260万元,我院自筹(含县财政少许拨款)160万元,至今尚欠施工单位190万元。由于我县属经济欠发XX县,县财极为困难,除无偿提供给我院建房用地外,根本无法拨给建设资金,而我院除挤出部分诉讼费投入基建外,无其它资金来源渠道。为此,造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无法解决。

2、欠发干警工资、差旅费等情况。我县财政在预算时,仅保证我院在编干警按中央文件所规定的工资,对省、市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增资的规定,不予拨给。为此,造成我院自1999年以来欠发干警每人每月地区津贴和考勤奖255元,每年合计34.5万元,此款一直拖欠,无法兑现给干警。同时,因为业务费用极为紧张,导致每年均要拖欠干警的差旅费,仅20xx年至20xx年就已拖欠14万余元。

(三)近五年审判法庭、人民法庭装备情况。我院现有人民法庭两个,办公用房均已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需要,各庭仅装备1台微机,未与院部联网,两个法庭所使用的两辆吉普车均属需报废车辆,无法正常使用。20xx年10月我院新建审判综合楼一栋,现已正式投入使用,这极大地改变了我院原来落后拥挤的办公用房。但因资金紧张,各项配套设施无法购置,如法庭音像设施、安检设施、证据展示仪、公共信息查阅触模屏等均无力购置,法台、法椅等也是使用旧的。我院共有干警81名,已购置微机23台,每个部门仅配备了一台,按人手一台的要求,差距还很大。我院现有大小车辆7部(含两个法庭已要报废的吉普车),除二部车况较好外,其余车况均很差。

三、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1999年至20xx年,全院共审结各类诉讼案件4366件,执结执行案件2629件,执结标的2302.62万元。

人均工效:按审判业务执行部门助审员以上共29人计,人均工效为48.24件/人/年。

案件质量:5年共上诉320件,上诉件数逐年下降,20xx年上诉件为1999件上诉件的49.3%;上诉320件中已结278件,其中改判61件,20xx年改判数为1999年的30%;5年里再审案件15件,改判3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5年里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450件,调解结案840件,撤诉结案1044件,调撤率为54.6%。案件繁易分流情况:5年里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诉讼案件2253件,占结案数的51.6%;5年里无超审限个案。

人民法庭的办案情况:5年里,两个人民法庭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167件和839件,审、执结案件数分别占全院的49.63%和31.91%。以上数据表明,一是我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逐年提高,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的案件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强,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比例有较大的提升;二是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到了较好的统一,通过加强庭前和诉中调解等工作,各类民商事纠纷和解息诉的比重有较大提高;三是人均工效低的主要原因是收案少,但与此同时也反映了审判执行业务一线人员比重过低的现象;四是人民法庭人员工作量较大;五是部份案件还存在着程序、实体和审理流程操作上的具体问题,个别案件的质量问题还比较严重,如何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要害点。

四、基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尽管我院的基层建设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基层建设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障碍。在此,我们对调研活动中收集到的在基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情况加以归纳,并着重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尝试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和办法。

(一)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职业化问题 对于基层而且属于贫困地区的我院来说,由于法律人才引进的困难和司法理念与发达地区法院的差距等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着更大的困难与阻力。主要有:

一是院领导班子的配备无自主或建议权。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首要环节。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必须做到班子成员呈梯队式年龄结构,做到从优秀法官中提拔班子成员。但从我院的情况来看,在院领导班子的配备上存在年龄与知识结构不合理,成员并非来源优秀法官的三个主要问题。年龄结构方面,党组成员平均年龄为45.83岁,未形成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年龄结构;学历情况是本科1人,大学普通班1人,专科4人,本科在读4人,专项培训2人;来源方面,6名党组成员中从外单位派入的3人,占50%。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法院在班子成员的配备问题上无自主权,甚至无建议权。我们认为,法院是业务机关,班子成员应当是内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从本院的优秀的法官中提拔或由上级法院选派。二是法官的工资、审判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物质保障难以实现,有关政治、经济待遇都未体现从优,法官的职业优越感无法树立,从而影响了法官的职业精神的顺利养成,使法官职业化的思想基础有失牢固。

三是法官的专业成份杂而且低,《法官法》提出了法官必须具备法律本科水平要求后,由于收入和法院经费的严重不足,提高学历无资金支持,也对职业化建设形成了阻力。从我院的有关情况来看,我院法官队伍的主体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法院人员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从党政机关中调进,二是从复员转业军人中安排,三是从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中选拔,四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这批人员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边干边学。长期的审判实践,使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逐渐成为法院各项工作的骨干,其中许多已经成为院、庭领导,目前我院的院、庭领导中大部分是这些同志担任。当前,法院工作人员进出渠道不畅,符合条件的进不来,由于种种原因,进来了也留不住。如我院92年曾分来2个科班出身的法律本科生,但由于待遇、工作条件等原因,分别于93年调到公安1人,95年辞职当律师1人。现在,全院无一名第一学历为法律或法学本科的法官。如我院,自1999年以来欠发干警每人每月地区津贴和考勤奖255元。巨大的收益差别,促使法学院的新老毕业生一般都更趋向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职业前途相对说来更为广阔的大中城市、地区和行业流动。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法院丧失了任何优势,不仅无法吸引新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而且,如果没有其它原因,甚至无法留住已经进入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面对这样两种选择,很自然,法学院毕业生会选择留在升迁更有望的首都、省会城市乃至地市所在地;或者在同样的条件下,选择那些经济更为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而不会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按照法官应当是个法律家、先知和哲人的理想目标的要求,在向法官进行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更难以开展。这样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法官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能力会形成一个新的“剪刀差”。

四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配备法官助理等工作,涉及审判机制和管理体制中深层次问题的重大改革,也对于现在法官群体有很大的冲击。这对于法官来源杂、论资排辈情况较严重的基层法院来说,由于对院、庭长执业素质的强调,将会给职业化的深入进行带来更大的阻力。如法官定额的确定。这个问题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院年平均受理案件数量和法官办案效率等因素。同时要根据法院承担审判任务的情况,合理确定法官定额。通常,某一地域内的人口结构虽然变化较大,但人口总数大致是一个常量,人口数量基本决定了成讼案件的规模,从我院近年来的收案情况来看,该院的案件常量大概在1500件。全县人口为48万,人口与一线法官比约1.5万比1,法官年均结案约为45件。目前的一般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官员额比例可以选择在四万分之一的比例上。如此计算,我院的法官员额约为11名。从我县受案案件常量来计算,定额后每名法官的年办案数约为140件。这个办案数可能并不高。但是,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内部设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相合一的管理者。在我院,这些人员的总数已达36人,已经超过了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所需要的法官人数。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改变法院的组织结构,精简法院院长、庭长的设置,取消副院长、副庭长。按照这种思路,全院的院、庭长职数将是10个,基本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但由此却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其一,院长、庭长们因内部行政事务缠事,难于主持审判,诉讼效率得不到保证;其二,院长、庭长被任命为法官后,将占满法官员额,原未任庭长的全部专业审判人员将不能成为法官。要解决这些问题,其一,可以把业务庭的行政事务全部抽出归由专门职能部门处理。其二,或对审判队伍进行重新评价,重新选任各业务庭庭长;或精简业务部门;或不再以审判专业设庭。然而,这些解决措施却与现行法律和法院队伍管理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冲突,还需要有相关的立法支持。

五是对于需要严格约束职业外交往的法官来说,由于经济和地缘原因,尚属乡土社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际关系和经济的牵带关系都比较紧密,这也会给职业化进程带来一定影响。

以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有些只能随着整个社会的进步才能解决,在此只能提出治标的建议。如为了解决班子成员的配备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法官晋升考核制和选派制;为了把好法官进口关,可以尝试推行上级法院统一为下级法院招收审判人员的特别人事制度;如为了解决当前由于《法官法》关于本科学历的要求,在职法官或书记员、法警就读的“专升本”大多质量不高。故此不能以已通过“专升本”理解为已符合《法官法》的学历要求,还应努力提高在职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业务知识。有意识选送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攻读第二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应作为基层法院建设的优先战略抓紧抓好;如为了减少对法官执业的外在影响,可尝试实行法官异地交流机制。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维护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才能促使审判工作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而目前在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我院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一问题急需引起高度的重视。

1、我院目前经费保障的基本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院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县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主要是诉讼费返还;三是上级法院补助收入。县财政的预算内拨款只能保证我院在编干警按中央文件所规定的工资,对省、市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增资的规定,不予拨给。预算外资金拨款是按照诉讼费收入数额调控比例后核拨;上级法院补助收入更是微乎其微。法院的经费已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拖欠十分严重。我院的审判综合大楼虽于20xx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但由于省、市财政未按国家有关国债配套资金的规定,给予解决配套资金520万元,我院至今尚欠施工单位190万元,只有以楼后建设用地作为担保债权的抵押,而且大楼底层房间至今仍未交付。此外,由于无力支付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费用,我院只有违章先行入住使用。从我院现有装备情况来看,也由于经费保障问题,办公办案装备和大楼的各项配套设施无法更新或购置。这些都对我院的正常办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法院经费保障无落实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法院经费严重短缺对法院工作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干警利益的直接影响。省、市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增资的规定不能兑现,干警的差旅费长期拖欠,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不利于法院干警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二是对社会的影响。法院经费无保障让法院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如大同法庭由于长期拖欠水电费,去今两年多次被停水、停电和停电话,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办案。法院的“两庭”建设欠债缺口巨大,债权人时常上门追讨债务,这在全国清理“两拖欠”活动开展以来,不仅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还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是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的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不保障,干警不安心法院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法院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益”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3、法院经费保障无法落实的原因。

一是对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意义认识不够,保障机制未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在党政领导的心目中都认为是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按我院年均办案1500件计,县财拨付的办公费每件案件才133元。法院经费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二是吃饭财政的实际。由于我县财政是吃饭财政,首先是保障吃饭问题,其次是保障老师工资,三是保障离退休老同志工资问题,四才是保障政法部门工资及办案经费问题。政府首先考虑吃饭问题,再考虑部分办案经费问题。

4、解决经费保障制度的对策。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做好了,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法院工作的重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院的公正与效率,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经费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是要提高管理认识,改革管理制度。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其特有职能是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经费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大胆地改革,要从现在的块块管理改革为条条管理,要从以当地政府管理为主改革为以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当地政府管理为辅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经费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拨付的协调一致,促进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尊严。

二是要加强细化预算管理,保障经费供给。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十分重视预算工作。人民法院的预算编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些必需、法定的支出和人员经费及业务正常开支的经费要如实编制上报,财政部门要确保审判工作需要的经费供给,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逐年计划安排解决。

三是要加快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法院的诉讼费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能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只有加快法院经费改革的步伐,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摆脱法院对地方财政在经费上、物质上的依赖性。我们认为,从国情出发,应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财政体制。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一是法院经费省级统管,能确保人民法院人员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有所保障,解决各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同时,可以消除法院干警对各法院之间的经济不平衡产生的攀比情绪,并进而从待遇上吸引优秀人才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工作。二是法院经费省级统管,可根据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的需要和“两庭”建设的规划,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和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投资,人民法院执法条件就能分期分批得到改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而确保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人民法院装备落后,“两庭”建设欠费问题。三是省级财政统管,才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改变以往人民法院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供给,受制于地方财政的不利局面。

四是要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问题

人民法庭建设是法院基层建设的基础,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庭建设还存着更多的困难,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必须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以充分发挥其工作活力。

1、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法庭基础建设的发展步伐不快。由于我县是经济欠发XX县,从而直接导致我院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也有较明显差距,各人民法庭也不能实现与院部信息共享。如在审判流程管理上,还只能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阶段。现代化办公设备的配置上也同样有较大差别,进而影响到办公的自动化程度及法庭外部形象的树立。对此,我们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地方经济财政状况的困难,法庭发展速度缓慢一些是正常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当然,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方面要继续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上级法院要适当采取一些扶持性政策,加强对发展相对落后的法庭建设的重视,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我院也将在工作规划上更加注重向有需要的法庭作出倾斜,尽可能加大投资力度。特别是要先行解决法庭的电脑网络、管理系统等一些办公现代化的问题,然后再逐步解决相关一些较次要的设施的配置。

2、法庭队伍的培训教育有待加强。由于远离院部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往往注重的是审判业务庭人员,所以在近年来,法庭人员受训的机会低于院部人员,这将对今后法庭工作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对法庭人员的教育培训。

3、法庭的规模化及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改进。我院仅设两个人民法庭,从法庭与院部审判庭的审理案件量数对比上看占较大比例。如去年我院两个法庭的总计办案数是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近3/5,而两个法庭的人员是全院审判一线人员的1/4。当然,从客观上说,法庭受案在类型上、难易程度上与院部不同,案件数量存在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但1/4的人员却要承担3/5的办案压力,还是反映出法庭在规模化设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调整。我们认为,应当对法庭工作作更深入的调研,从“两便”原则以及资源统筹配置的要求,分析作进一步资源整合的可能性。如切实在物力、人力上向法庭予以倾斜。

4、法庭的司法管理中还有不少关系尚待理顺。法庭的司法管理是法庭建设的关键,目前对法庭的规范化建设还在一些环节上存在需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包括:①在立案工作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立案庭对法庭立案工作的监管。②审判工作方面。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以及落实裁判权的改革以后,基本解决了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批等环节的管理问题。目前,在法庭的审判工作管理上,主要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监管上。一般而言,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采用简易程序,而在实践中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并不少见。目前,在这种程序转换过程中的监督力度是较弱的,一般由审判人员报庭长审批即可,至于转换的事由和手续是合法合理,往往被忽略。这样程序的转换难免被滥用于延长审限、拖延诉讼等各种非正常目的上,有违立法原旨。当然,这种现象并不仅见于法庭,即使是法院本部的案件,也同样存在,但是由于法庭远离院本部,监督的必要性则尤显突出。我们认为,在立法还没有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宜通过法院制定内部规定加强监督。主要必须具体明确程序转换的各种事由以及不得随意转换的情形,而更为重要的,则是应尽可能将程序转换的监督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中,以加强外部监督,防止随意转换或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等情况发生。二是在调解方面,应进一步探索并推广各种调解的新机制。作为最基层、最贴近群众生活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应该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最能焕发生命力的领域,但就目前我院各法庭审结的案件而言,调解结案率在整个调撤率中占的比例还偏低。对此,我们认为,关键还是应当创新调解的科学机制,特别是应当加强庭前的调解。三是在加强法庭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问题上。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我们认为,根据最高院的有关精神,今后在法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里关键要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首先,应对适用陪审员审理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基于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要求法庭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一些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涉及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应适用陪审制。其次,要争取当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支持,适当加强陪审员的薪酬补贴。再次,在陪审员的管理上,陪审员平时并不驻庭,但可以由法庭定期邀请其旁听庭审、或组织授课培训等,以提高其法律素养。最后,在陪审员的选任方面,由于案件当事人能力有限,应以法庭职权挑选为主,但作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可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否决权。

5、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方面。关于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各法庭普遍反映的现状是,自身审判任务很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很突出,再加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本身在组织、职能和制度上已渐弱化,很少开展这项工作。我们认为,人民调解制度还是有其价值所在的,特别是对于法庭的轻微民商事案件而言,如果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将相当一部分纠纷在诉前化解,可以分流讼案数量。这就等于把法庭在诉讼中所承担的部分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分担了,从而间接减轻法庭的审判负荷。为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适当加强法庭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法庭可以将此纳入自己的法制宣传工作的规划中,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在村街、乡镇的宣传力度,使之为群众所了解。二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修订村规民约,并把人民调解纳入其中的纠纷解决途径当中,以拓宽其被采用的渠道。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指导与培训。可以邀请调解员旁听庭审、特别是诉讼调解工作,也可以直接到调解组织中进行实例示范或模拟演练,还可以集中调解员进行授课培训等。

6、人民法庭法官轮岗问题。首先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法庭在工作、生活条件上并无吸引院部人员之处,为使法庭现有人员能够安心法庭工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轮岗制度,其次定期轮岗可以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法院机关其他审判庭轮岗,人民法庭的法官经历了审理大要案件的锻炼,能够积累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提高驾驭法庭审理的水平,增强驾驭法庭审理的能力。再次如果“进城”工作遥遥无期,就不能不影响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实行定期轮岗,还能够激发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热情。最后,实行定期轮岗,能够优化人民法庭法官的执法环境。人民法庭独立门户,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有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4.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上)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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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上)

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上)

摘 要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对送达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送达实践中,主体的送达方式为电话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具体针对法律规定的六种送达情况进行调研,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 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 送达

作者简介:杨胜,中共无锡市委党校行政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97-03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送达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判效率的高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送达难的问题,暴露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弊端,已经成为一个困扰法院的难题,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并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本文在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法院送达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送达制度的实践所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与思考,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案件送达基本情况

目前大多数法院采取的均是采取电话通知本院送达优先,邮寄送达为主体,直接送达为辅助,公告送达为最后选择的送达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0-2012年审结案件的送达情况,其中通过电话通知等直接在本院送达的约占18%,通过送达人员直接送达的约占8%,通过快递送达的约占67%,委托送达的约占1%,公告送达的约占6%。

二、目前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及疑惑

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送达人,但在一般人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概念中,人民法院即送达人,送达回证也注明系“某某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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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回证”,甚至还盖有法院公章。其实在国外,送达人并不限于法院,例如在美国,一般性的司法文书的送达被看成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事情,送达的目的是向受送达人通知诉讼进程的情况和消息;在法国,也是由原告向被告送达传唤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送达依职权为之”。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送达是专属人民法院的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而其他当事人的送达行为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共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下面就每种送达方式存在的以及本院送达工作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属于司法实务中最为直接、稳妥的送达方式,同时在直接送达的同时可以以让当事人直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形式,作为后续审判工作中的送达依据。然而,在实际司法实务中,直接送达方式适用较少,同时成功率也较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占用大量的审判资源。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送达成功率也较低,而每次送达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往返时间常常也需占用半天时间。因此,往往送达人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却无法取得良好的送达效果,有时甚至三番四次的进行直接送达,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重复浪费。同时,直接送达还面临着“夜间送达”的问题,社会上大部分人白天需要工作、学习,很少在家,因此白天送达成功率较低,夜间送达成功率较高。而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均为白天,因此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基本上需要法官牺牲晚间休息时间,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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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达到一定的送达效果。

2.社会人员流动性过大,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大多为被送达人的户籍地,而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的明确的当事人地址一般也为户籍地。而根据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户籍制度的滞后与混乱,因拆迁、学习、工作、租房等原因,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就导致了送达人员对于被送达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根本无迹可寻。而对于外来人员,其户籍地仍为外省市地区,一旦其在本地未办理暂住情况登记,法院工作人员也根本无从得知其确切送达地址。

3.受送达人恶意逃避,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一旦看见是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往往采取拒接电话、拒不开门、拒绝露面等方式,有时甚至是受送达人本人接受却谎称并非本人,以此恶意逃避送达,而法院对于受送达人此类恶意行为却缺乏必要的强制制裁手段。

4.协助义务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一种情况是,协助义务人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家的,可以由同住近亲属代收,而同住近亲属作为送达协助义务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有时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为被送达人“掩护”。另一种情况是非协助义务人随意代收法律文书而不代为转交。例如,租赁人员代房东或是前一租户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却怠于通知有关人员,也不将相关信息告知法院,导致法院工作人员后续审判程序错误进行等。

5.受送达人为单位时员工拒绝签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6.单位拒绝签收。司法实践中,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特别是涉及到军队、国家机关等重要部门时,送达机关有时连这些单位的大门都难以进入,送达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完成。

(二)邮寄送达

2005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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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需要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适用邮寄送达。但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直接适用了邮寄送达,事实上已经确立了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相平行的送达体系。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很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在司法实务中成为使用率最高、适用面最广、效果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由于邮寄送达同样也是通过邮递人员直接送达,因此法院直接送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邮寄送达过程中也普遍存在,在此就不再赘述。另外,即使部分邮寄送达“成功”的案件,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收件人身份信息说明。根据《邮寄规定》第八条规定,收件人或代收人在签收时需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而在实践中并没有按照此规定办理,导致了很多案件收件人身份不明确,甚至出现了代签他人姓名的情况。

2.邮件回执表述内容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代收、当事人拒收、未送达等情况下,邮递人员应当注明具体情况及理由,而现在的回执上一般只是简单的寥寥数字,也没有任何理由说明。尤其是同住人代收或者是单位工作人员代收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而实际情况中大多只有签收人签名,而未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这给后续审判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和隐患。

3.送达成本较高,承担主体不明确。法院专递属于特快专递,费用相对较高,消耗数量也并不少,而该费用的承担主体也长期缺乏具体法律规定。

(三)留置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我国民诉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民诉意见》第82条作了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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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简易程序规定》)第11条也规定:“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留置送达从送达条件、送达程序、送达辅助人员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虽然其本意在于遏止司法权的滥用,但是却让该规定在实际中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但是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作为一项义务性规范,该项义务只约束送达人员,而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有义务必须见证,是否到场见证往往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的高低。此规定使得法院送达人员的工作处于需要他人证明的境地,在实际操作中更是困难重重。

其次,民诉法没有明确对“基层组织”的含义和范围进行界定,按通常理解,当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时,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属于基层组织。然而,其余基层单位,如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等,是否也能作为“基层组织”适用?当受送达人为法人时,“基层组织”如何确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操作不易。

最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基层组织拒绝接受邀请、拒绝履行协助送达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组织所管理的事务异常繁杂,常常无暇顾及送达人员提出的配合和协助要求,或者就抱着事不关己或者不愿意得罪人的的态度敷衍了事。

由此可见,我国民诉法中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以基层组织和单位代表的见证作为其合法性要件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制约了送达效率的提高。

而另一个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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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受送达人不在住处或者刻意回避不见实,常常在确定该住处确实为受送达人住址或经营地后,直接将相关材料留置于该住处,并采用摄像、摄影等方式固定送达过程及周围环境,然后作为送达凭证留存入卷。该类型的“留置送达”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值得商榷。

(四)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但实践操作中公告送达也存在不少问题:(1)适用前提标准不一。公告送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也就是说经调查、寻找仍不知受送达人的处所。二是其它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已下落不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掌握的尺度也就不一样,导致适用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和不规范。(2)公告内容不全面。目前,公告中往往只是简单的登记被送达人姓名,可能造成同名等情况,建议应当补充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同时,公告送达时,只简单的交代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如诉状副本、开庭时间等,而根据《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规定应当在公告中应当载明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需载明答辩期、举证期限、开庭的准确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判决书要载明上诉期限、上诉的法院;另外,现行司法实践中公告很少注明法院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导致受送达人即使得知了公告事项,也难以与公告法院及时取得联系。(3)公告送达形式化严重。公告送达作为法律规定的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其目的最终仍然是告知受送达人享有某些诉讼权利或者应该履行某些诉讼义务。而由于公告的地域性限制以及公告报纸流通渠道的局限性等原因,即使法院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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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手续,绝大多数情况下,受送达人依然无从得知相关信息,因此,公告送达的实际意义已逐渐丧失,逐步流于形式化。(4)存在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规避审理。有的当事人利用法院公告审查不严,而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法院就会据此作出缺席判决的特点,通过刻意隐瞒当事人确切地址或是利用被送达人因其他原因长时间前往异地期间进行起诉等方式,进而达到利用法院公告送达骗取判决书的目的。

(五)委托送达

根据《民诉法》八十条、《民诉意见》第86条规定,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司法实践中,委托送达主要应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移送交办案件的法院之间,而在基层法院之间应用极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异地法院之间缺乏配合意识,不愿意费心费力办理其他法院的委托送达案件,加上部分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导致委托送达案件时间往往较长,效率较低,甚至许多委托送达的案件石沉大海,音讯全无。

5.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五

关于新野县城镇化建设情况工作报告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员:

我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新野县城镇化建设情况向本次委员会报告,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县的城镇化建设在县四大家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特别去年以来,城建工作被列为县四大重点工作之一,城建投入增加,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使我县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新野县地处豫西南边陲,南阳盆地中心,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乡镇,总人口万。近年来,我们按照“突出特色、扩大规模、提高品位、完善功能、服务经济发展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确立经营城市理念,以城镇化建设为契机,抓规划龙头带动,抓建设扩大规模,抓管理提高水平,抓项目促进发展,抓创新激发活力,抓队伍树立形象,突出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四位一体,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城镇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平方公里,城区人口万,全县城镇化水平达%。城区已形成五纵八横的道路骨架,道路总长度公里,硬化率达%,自来水普及率%,绿化覆盖率%。在县城的辐射带动下,全县小城镇建设也呈现出勃勃生机,镇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万人,镇区道路条公里,硬化率%,各类封闭综合市场个,供水普及率%,绿化覆盖率达%,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建制镇由年个增加到个,一批新型小城镇正在形成,其中,市三星级小城镇个,市一星级小城镇个,同时新甸铺镇和歪子镇被南阳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重点镇。自年以来,连续5年被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县城;年被首批命名为全国县城规划先进县;至年,连续七年获得省“三优杯”竞赛活动优胜单位称号;年、年又荣获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政府授予的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县城”和“优胜县城”称号,年被建设部、省建设厅、南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城市环境整治“优秀县城”和“优胜县城”称号;年被省确定为个推进城镇化建设重点县(市)之一,被市政府评为城市管理先进县、城市建设先进县;××年被南阳市人民政府评为城市管理先进县,××年两个城建引资项目参加市政府“两节一会”的签字仪式,花卉展评被市政府评为一等奖。

二、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

(一)以加快城镇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近几年,在城镇规划中,根据区域经济的特点,在修编城镇结构体系时,坚持城乡全方位统筹规划,构筑城镇体系的圈层框架。把空间布局分为四个层次:即县城-重点镇-边缘乡镇。程。按照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景区活动的要求,投资万元,在县直多个单位实施了光亮工程,为城区的夜景增添了新的亮点。

(三)抓住城镇化机遇,“经营城市”初见成效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经营的思想、市场的法则”,把基础设施推向市场,广泛吸引外资、内资和民间资本,扩充城建资金来源,共引进项目个,概算总投资亿元,已投资万元,其中引资万元成立了“新野东方公共交通公司”,开通了城市公交;由郑州客商投资万元的城市出租车项目已挂牌运营,海南外商投资亿元的白河景区开发建设工程已开工建设,山东外商投资亿元的城市燃气管输工程项目已签订正式合同,正在进行建设性规划设计。二水厂项目已纳入国家计划笼子,可争取世行贷款万元,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正与江苏鹏瑶集团加紧联系洽谈。拍卖朝阳路广告发布权和路灯广告设置权共筹得资金多万元。

(四)立足管理体制创新,不断提高城区管理水平

去年以来,城区管理工作以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为动力,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进行城区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内部改革新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一是改革城管体制,成立了新的城管办和城建监察大队,购置了台城管车辆,配发了城管制式服装,为城区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城区管理采取动静结合、分片和集中整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区进行综合治理。同时,今年加强了城管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建立了城市长效管理机制。面向社会招聘城管和交通协管员,成立了城管交警中队,城管大队组建了四个城管包路段中队和一个巡查中队,并加强城管内部改革力度,实行中层竞岗制、路长负责制、聘用合同制、徒步执法制、市容巡查制、队员零工资制、路段承包制等内部改革和管理机制,加强了对早晨、中午和晚上三个时段的管理和重点部位的死看硬守,基本上遏止了沿街叫卖、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违规行为,提高了城管综合水平,城区管理成效明显。二是围绕环卫体制改革,组建了环卫大队,理顺了环卫体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外出考察镇平、邓州、唐河等县市的环卫情况,借鉴外地经验,采取边学、边改、边干的办法,经过一年多大量细致的工作,理顺了环卫体制,组建了新的环卫大队。城区所有垃圾的清运由环卫大队负责,打破以往城关、城郊、建设局各自为政的局面,城区垃圾清运由三家合为一家,彻底消除了垃圾随意倾倒和三家推诿扯皮以及交界处的垃圾无人清运的现象。环卫大队组建以后,用一个月的时间共清理垃圾死角余处,清运垃圾多车多吨。城管大队、城管交警中队、环卫大队三支队伍分工协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使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大为改观。同时结合新野实际,出台了《新野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小城镇建设和星级集镇上档升级成效明显

在小城镇建设上,我县按照“小城镇、大战略”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以争创省、市重点镇和中州名镇、星级集镇活动为载体,按照立足优势、提高品位、突出风格、各具特色的建设方针,实施城乡一体、抓点带面、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一是积极开展星级镇创建活动。新甸铺镇、歪子镇、王庄镇已成为市“三星级”小城镇,施庵镇、沙堰镇成为市“一星级”小城镇,同时,新甸铺镇、歪子镇、王庄镇和沙堰镇正在积极申报省或市重点镇。二是加大了规划修编和管理力度。歪子、新甸、沙堰、王庄、上港等乡镇都聘请规划专家对各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局部详细规划进行修编。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今年,全县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全面推进的态势,小城镇建设总投资万元。新建改建市房间平方米,投资万元;公共建设项目个,投资万元;生产性建设项目个,投资万元;基础设施投资万元;已铺设和正在铺设道路条公里,投资万元;修筑排水管道公里,投资万元;新建各类市场个,投资万元;打深水井眼,投资万元;铺设供水管道公里,投资万元;种植各种绿化树万棵,投资万元;安装各种路灯盏,投资万元。溧河铺镇、施庵镇、歪子镇、前高庙乡,巧借公路建设,镇区内新修道路都在公里以上,拉大了集镇规模框架,改变了集镇面貌。上庄乡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但今年舍得投资,铺设、硬化道路条,长达公里,投资达多万元。城关镇引资工业项目个,投资达多万元。

(六)加大整顿和规范力度,开创了建筑业工作新局面

今年建筑业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首要任务,以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检查、狠抓落实,整个建筑业保持了健康稳步发展的态势,实现了时间、任务、效益同步发展的好成绩。至目前共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项,建筑面积平方米,施工产值万元,工程报建率%,招标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没有出现任何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存在问题

⒈规划管理不是很到位,特别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上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外部大环境讲,居民群众对规划工作的认识不深,对规划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还不够强,违规建房、无证建设、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扩大建设规模、占压红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内部讲,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而规划工作人员少,规划监察队伍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市规划局现有工作人员余人,而我县规划办为人,规划管理监察中队为人,且全部为二级单位借调人员,个规划监察人员要搞好整个城区和全县所有乡镇规划监察,力量明显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⒉重点工程进展较慢,城市建设投入不足,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重重点工程轻一般工程,重新工程轻老工程,重路桥工程轻排水工程现象。特别是市政设施和公益事业欠帐较多,如城区大部分排水沟由于历史的原因又窄又浅,不能适应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城区供水管网严重老化,供水主管道早已超过使用年限,供水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供水损失率达%左右,更新供水管网约需资金多万元,但目前自来水公司每年所收水费只能保障交纳电费和职工%的工资,没有能力对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只能修修补补,维持现状。

⒊经营城市力度不大,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的机制尚不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还没有启动,对市政设施推向市场还缺乏认识,缺乏有效的措施。

⒋城市建设品位不高,精品少、绿地少、广场少,历史文化古城的文化底蕴还没有挖掘出来。小城镇缺乏特色,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⒌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基建占道、户外广告、部分非严管街的占道经营和早、夜市的管理不到位,卫生保洁、垃圾清扫和清运还不及时。

四、××年城建重点工作

×年城建工作总体思路:以个城镇化重点县(市)为契机,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决定》为指针,以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城镇项目建设为重点,抓住机遇,加快建设,努力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

×年城市建设计划干件实事,主要是一渠五路一条排水工程和锦绣花园、线滨河段、城市燃气、二水厂建设、背街小巷硬化等。其中,一渠五路一条排水工程概算总投资为万元。

一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⒈军民渠治理工程

()完善××年首段治理建设任务;()××年从商品街桥延伸至纺织路桥,该段长米,概算投资万元。××年元月份搞好拆迁摸底调查和工程的测量、定位,月份开始动工清淤治理。

⒉“五路”修筑改造工程

()纺织东路改造工程。该工程西起朝阳路,东至人民路,全长,主要路宽,两侧人行道各宽。主要是路面修筑、下水道整修和人行道彩砖铺设,该工程预算总造价万元。

()书院东路延伸工程。该工程西起检察院东围墙,东至铁塔路,全长,设计道路总宽,其中主路面宽,两侧慢车道各宽,花带各宽,人行道各宽。

()汉城西路修筑工程。该工程东起西环路,西至滨河路,全长,设计主路面宽,两侧人行道各宽。

()西环路整修改造工程(人行道、路沿石、排水、路灯、自来水、行道树)。一是西环路南段(书院路口—大桥路)全长米,主要是移栽法国梧桐和人行道铺设彩砖、侧石。两侧人行道宽各米,铺设彩砖平方米,侧石米,工程造价万元。二是西环路上新修、维修排水沟米,预算万元;三是解决西环路往西排水问题,在大桥路、公园路、汉城西路、航运中学向西道路两侧埋设ф砼管涵米,预算万元。工程预算总造价万元。

6.智慧法院建设情况报告 篇六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智慧法院建设工作,坚持向科技要人力、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服务,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模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同时享受智慧法院带来的“数字红利”。我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运用成效显著,相关工作多次受到省高院、最高法院的表彰。

一、以服务群众为原则,搭建便民诉讼服务系统

(一)集成建设诉讼服务中心。

2019年开始,我院加快诉讼服务中心功能优化,以“精准化、具体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原则,投入XXX余万元启动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改造及立案大厅的便民设施设备增建。全新升级的诉讼服务中心多功能自助服务区,设置了智能诉讼综合柜员机、综合便民终端、智能查询一体机、综合智能柜等设施,集合从咨询到自助立案、缴费、诉讼材料转交、查询等全程一站式自助诉讼服务功能,人工服务可替代率达到100%。

(二)不断完善网上诉讼服务体系。

紧紧围绕“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总体工作思想,我院依托XX网上诉讼服务中心、AAA小程序“XX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立起了集约高效的24小时诉讼服务矩阵平台,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多种诉讼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通过该服务矩阵,当事人可以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送达、在线调解、网上缴费等功能,实现足不出户就享受到和人工服务等同的诉讼权利。

(三)扎实推进四大公开平台建设。

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当事人通过四大公开平台,能够随时知晓本人案件从立案、开庭、结案、执行所有环节的相关信息,依法保障保证当事人的涉诉权利。同时,加强信息化综合运用,利用法院官方网站、微博、AAA、户外大型LED屏幕等方式,将法院审判业务、工作流程、工作动态主动向社会公布,实现公开、透明。

二、以服务审判为原则,搭建高效审判执行系统

(一)积极适配审判办公系统。

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增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把握,在省高院搭建的三级法院联网的信息交流平台基础上,我院将所有业务办公系统全面接入,涵盖司法办案、审判管理、司法鉴定、政务管理、队伍管理、审判辅助、后勤保障等信息系统,全面规范审判、办公流程,实现了日常业务一网通办。同时,充分利用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快捷的传输速度、方便的数据查询功能、智能化的决策支持等功能提高干警审判、办公效率。

(二)高效搭建执行指挥中心。

以全国法院统一分级部署的指挥调度系统为基础,完成了具有XX特色的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平台融合了执行指挥中心基础支撑系统和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深度对接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执行案款管理等系统,搭挂我院与XXXX等部门的查询专线,形成了一个集指挥调度、远程查控、案件流水化作业的综合系统。通过指挥中心,可以及时掌握了解外勤执行民警执行过程并结合实战需求进行调度指挥,实现司法查控、执行通知、繁简分流等执行业务事项集约化处理,提供统一和集中的数据交互共享服务,满足法院日常工作及各类紧急状况所需要的指挥能力,为领导的业务督导、执行指挥、应急指挥和决策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三、以服务管理为原则,搭建智能司法管理系统

(一)全面覆盖科技法庭。

目前已经建设有科技法庭XX套,便携式科技法庭2套,车载科技法庭1套,正在建设中的科技法庭8套,用现代化装备和科技手段武装起来的审判法庭,全方位实现庭审音视频全程记录、庭审音视频实况直播、庭审举证的全程记录,并实现证据展示的自动化、网络化,同时可以实现案件的多媒体证据展示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为远程提讯、远程庭审举证等应用奠定基础。

(二)全面覆盖立体化安保。

以“机关法庭安全”和“庭审安全”为重点,建立“立体化安保”的信息网络,已经建设完成院机关和派出法庭共计605个监控摄像头和相关设备的警务保障平台,实现对全院及派出法庭等所有庭审、办公现场的保障指挥、押解指挥、安保防范、出入管控、调警管理等24小时应急处突保障。推进智慧警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实战应用,建设“六专四室”的信息化平台,纵向实现与中级法院的安保信息共享,横向实现与110指挥中心,特巡警之间的联系,对院机关、辖区人民法庭的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联合处置,形成警务指挥、警务管理、警务安保、警务数据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能力。

(三)全面覆盖数字化档案。

全面完成了库存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及时对档案室历年来库存诉讼档案进行了全面数字化处理,并挂接到办公办案系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全部达到上级要求的归卷标准,极大地方便了审判人员及当事人查阅利用,年均档案查询利用XXXX余人次。2021年,全面开始建设覆盖业务全流程的数字档案中间库,将案件所有相关材料在立案环节送入扫描中心集中扫描完成,通过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进行内部流转,审判人员全程无需接触纸质材料,即可实现案卷的即时传输、按需查阅,纸质卷宗全程保存在中间库云柜中。档案材料入库过程标准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入库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

7.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报告 篇七

**县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关于对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检查组,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于2月9日到县人民法院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队伍建设为重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为奋斗目标,始终把勤政、务实、高效作为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审判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县人民法院现有15个内设庭室和4个基层法庭,在职在编86人,有法官53人,其中男44人,女9人;36周岁以下的2人,37至45周岁20人,46周岁以上31人,平均年龄岁;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44人,大专文化8人;审判员50人(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助理审判员3人;一级法官27人,二级法官1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2人,四级高级法官11人;人民陪审员28人。

(二)重视教育培训,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了

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专项教育,狠抓了队伍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请进来与走出去,岗位练兵与庭审观摩交流,书面材料与音像资料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42名干警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

(三)重视制度建设,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法院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了32项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及时查办违纪案件,促进了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注重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较好地贯彻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树立了较强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公正的用

人机制,采取大考试、大练兵、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措施,激发了干警活力。坚持从优待警,落实了干警办案经费、法官津贴、内设机构建制和干警职级待遇等,稳定了法官队伍。积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人民法院及法官和干警多次受到中、省、市和县委的表彰奖励。

(四)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促进公正司法。县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注重抓好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努力实现“三高三低三无”(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执结率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改判率低、申诉申请再审率低,无超审限、无违法审判、无超期羁押案件)目标。认真执行案件流程审判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判所受理的案件,严把案件审限关,确保刑事案件审判中对罪犯罚当

其罪,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审理民商事案件,重视加强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法官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青黄不接;

(三)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建议

(一)进一步抓好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对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

(二)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县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化建设步伐,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法官队伍的要求,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思想。制定、完善法官教育培训规划,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官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机制,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真正使法官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进一步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三)认真履行审判职能,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县人民法院要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的利益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完善案件质

量考核制度,用案件审判质量来体现公正司法的准确度,把案件执行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种措施抓好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推行司法公开为契机,努力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8.县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八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08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08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05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

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

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08年受理投诉××××件,比2005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05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08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05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02年到2004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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