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年检核定要求

2024-10-11

煤矿年检核定要求(3篇)

1.煤矿年检核定要求 篇一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

中国环境规划院

2004年9月

一、关于设计流量和水资源分析

1、须按照规定要求选择设计流量,即全国统一选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多年平均(长系列)90%保证率的月平均流量。如近10年来,每年最枯月流量分别为1、2、3、4、5、6、7、8、9、10m3/s,则设计流量为1 m3/s,而不是(1+2+3+4+5+6+7+8+9+10)/10,也不是10个最枯月流量中选择90%保证率的流量数据。

2、对于北方河流,按规定环境容量测算之后,建议分析近10年最枯季或者75%保证率下的参考环境容量数据的计算,或选择50%保证率等条件进行对比计算。另外,应强化目标总量控制内容,可以考虑基于严格的污染防治要求下环境需水量的测算。

3、各地在技术报告水资源部分编写中,需分析本地水资源与外来水资源的关系,分析年内降雨分布情况以及年内水资源分布情况;对重要的江河要补充多年平均径流量和最枯月流量数据。

二、关于水质评价

4、水质评价的对象是控制单元,须针对具体的水域而不是地市;水质评价指标主要考虑的是与本次水环境容量测算相关的因子。对于不同水期水质变化明显的水域,水质评价要分水期进行,并分析面源的水环境影响。

5、水质一般按CODmn指标进行评价。技术报告要明确采用的CODcr、CODmn的换算关系,并附典型单元CODcr、CODmn的实测数据对比表。有

条件的,还需附CODcr、CODmn、BOD5实测数据对比分析。

三、关于污染源调查

6、工业和生活污染源调查分析,重点是对比调查数据与现有用水、排水、排污等统计数据,并分析数据不匹配原因,确定最反映实际的排污量数据。

7、面源估算不宜过低,各地根据入河系数确定面源入河量的同时,可利用面污染源入河量与污染物入河总量的比例关系进行校核。

面源排放调查的重点是污染物量。

8、技术报告应附本次调查的重点污染源清单及其有关数据,对于大江大河(河宽大于200m)的排污口须图示。

四、关于河流一维模型应用

9、对于设计流量下河宽小于200m的河流按照一维方法计算,严禁采用湖库盒式模型(KVC)进行河流水环境容量的测算。对于污水沟或者污径比过大的水体,不进行水环境容量的测算,对于法规严禁排污的高功能水体,不进行水环境容量的测算。

10、对有排污口的计算单元,在现状排污口位置和数量的基础上对排污口进行必要的概化。对没有排污口的单元,应阐述虚拟排放口设置原则,明确设置的位置。

11、应用一维模型时应分析河长达标达标率,以河长达标超过60%为容量确定的设计条件。对排污口废水量和废水浓度的调整要适当,不可脱离实际和相关要求。

12、取水点、县界、常规监测断面以及其他的水质敏感点均需作为水质控制点要求达标。严禁计算单元过长。

13、采用一维模型时如流速低于0.1m/s时,应将流速调整到0.1m/s。

14、考虑到降解系数实测影响因素较多,本次工作中降解系数测原则上按照规定值计算,实测值供参考。

15、对于所有采用反向计算的,必须考虑河长、河宽等因素,进行不均匀系数的修正。

五、关于湖泊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

16、严禁对湖(库)进行整体(湖体)水环境容量计算,湖(库)水环境容量按照入湖支流环境功能达标或者现状重点排污口混合区控制等方法进行计算,排污口混合区面积一般不超过2平方公里。

环境规划院将规范上述条件,在网站上发布新的计算方法。

2.煤矿年检核定要求 篇二

县编制委员会:

德安县医院是全县唯一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担负着全县医疗、教学、康复、急救、预防等任务,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医院加强科学管理,注重内涵建设,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医院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目前我院核定编制床位数为300张,人员编制数为312人,其中专技岗位编制223人,管理及后勤岗位编制31人。专业技术岗位指标比例为1.5:3.5:5,高级职称指标35人,其中正高指标8人,已聘6人,剩余2人;副高指标27人,已聘19人,剩余8人;中级指标89人,已通过中级职称考试人员有124人;初级指标145人,已聘113人。部分通过职称考试的人员因中级岗位指标不足而无法聘用,严重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

为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优化我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资源率,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规定:“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1:1.7计算”。我院按实际开放床位500张核算,按1:1.7计算工作人员,需核定人员编制数为850人。恳请县委编办给予重新核定我院床位编制数为500张,人员编制数为850人。

当否,请示复!

德安县医院

3.煤矿年检核定要求 篇三

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要求,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期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俗称灭火器年检)。

主要的检查内容是:

1.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

2.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 6.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灭火器年检,灭火器维修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维修程序:

1.对灭火器的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它是否属于在报废的范围内;

2.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确认灭火器的内部没有压力时,才可以进行拆卸; 3.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4.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机头、压力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挨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等筒体干燥后方可使用。

6.检查灭火器的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坏的零部件;

7.按灭火器的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密封性试验;

8.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合格证方可出厂;

9.整理维修记录。

维修技术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整理维修记录。

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2 拆卸

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3 水压试验

3.1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3.3 试验要求

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4 筒体清洗和干燥

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5 零部件更换

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10.4.7或 GB8109-2005中 10.4的要求。

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6 再充装

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8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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